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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常見錯誤著作權概念及常見授權方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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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常見錯誤著作權概念及常見授權方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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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標示-禁止改作-非商業性」授權條款台灣2.0版 本著作係採用 Creative Commons 授權條款授權

摘錄自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首頁 >> 著作權 >> 著作權教育宣導 >> 網路著作權

一、部落格常見錯誤著作權概念

網友透過便利的部落格服務,發表自己的創作或分享其他的網路內容,雖然非常便捷,也容易與其他網友互 動。但是,層出不窮的網路著作權爭議,也經常讓網友困惑。以下即簡單說明幾個網友可能誤解的概念,以避免不 小心就踩到著作權的陷阱喔!

1. 沒有營利行為就不會侵害著作權?

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的判斷基準,是否營利只是其中一個小的判斷基準而已,並不是唯一的基準。有許多不 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還是會造成著作權人很大的損害,例如:把一首MP3放在網站上供網友無償下載,和把MP3 提供收費下載,若是都沒有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所造成的損害因為無償的情形下載的人多,恐怕損害還比較大。

著作權法在判斷是否構成侵權時,重點並不在於利用人是否有營利行為,而是在於著作權人是否受有損害,因此,

千萬不要認為自己利用他人著作時沒有營利行為,就不會侵害著作權。

2. 只要註明出處、作者,就是合理使用?

很多人都知道使用他人的著作,必須要註明出處、作者,但是,這是利用他人著作時,無論是基於尊重著作人 格權或是遵守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都必須要做的事。但並不是說,只要我們註明出處、作者,就都是合理使用。

舉例來說,如果我們只要註明出處、作者,就可以任意重製金庸的射鵰英雄傳,那麼,著作權人的權利根本無從主 張。正確的概念應該是只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到第63條及第65條第2項有關合理使用規定,才是合法的「合理使 用」行為,而且,還有一個義務,就是必須要依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作者,並不是只要註明出處、作者,就是屬 於合理使用喔!

3. 轉載網路上的文章、照片,是幫作者的忙,當然是多多益善?

作者將文章或照片等張貼在網路上時,並不代表作者「當然」同意網友可以任意轉載或作其他利用,就很像作 者透過出版社發行書籍,並不代表同意購書人可以任意影印書籍一樣。有關於轉載的問題,著作權法第61條規定,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 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著作 權法對於網路內容的轉載的合理使用,採取二個嚴格的標準,第一個必須是「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 論述」,如果是一般性的學術論述、散文、食記、笑話、照片、影片等,並沒有第61條的適用;第二個必須是著作 權人沒有聲明不許轉載、公開傳輸。

目前已經愈來愈多人在自己的部落格標示授權聲明,例如:創用CC或FDL或歡迎轉載利用等,因此,如果有需 要轉載別人的文章或照片時,可以直接與著作權人聯絡取得授權,也可以直接找找看這些樂意與大家分享、轉載的 作者,相信一定有很多的內容可以讓網友轉載。

4. 電視節目本來就是免費提供給大家看,錄下來放上Youtube也沒什麼問題?

錯過電視節目的時間,除了靠TiVo之外,直接上Youtube就可以看到了,非常的方便。雖然電視節目本來就是免 費的,但是,電視台必須向節目製作公司取得公開播送的授權才能播放,這樣的授權並沒有包括同意接收訊號的觀 眾可以重製、公開傳輸。因此,觀眾只能夠依據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在合理範圍內重製,但是,「公開傳輸」也不 是第51條所可以含括的範圍,不太可能依第51條主張合理使用。因此,簡單來說,依據現行的著作權法,把電視節 目錄下來放到Youtube上應該會構成侵權。

5. 只要收到著作權人通知後把侵權的內容移除,就不會構成侵權責任?

許多網友為了避免將他人著作放置在部落格上可能構成著作權的侵害,經常會在上面加註「若分享內容有侵害 您的著作權,請來信或留言告知,我將儘速移除相關內容」,並且認為只要著作權人來信通知時加以移除,即不會 有侵權的責任。這樣的認知,誇張一點來說,就很像拿刀子戳進別人的身體裡,卻認知刀子拔出來就沒有責任是一 中山醫學大學電子報-第6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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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的。著作權侵害的責任,並不會因為事後停止或排除侵害就免責,著作權人還是可以就已發生的侵權行為追究責 任,網友認知裡的通知後取下可以免責的規定,應該是來自國外有關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的規定,但也僅是如 提供部落格平台的業者,可以就其使用者可能的侵權行為主張免責,但從事侵權行為的本人,是不能據此而主張免 責的。

(待續)

是非題:

1.()合法軟體所有人可以自己使用正版軟體,同時將備用存檔軟體借給別人使用。

2.()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二種。

3.()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包括: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圖形、視聽、錄音、建築、電腦程式、表 演等11種。

4.()著作財產權是財產權的一種,可以轉讓給他人,也可由繼承人依法繼承。

選擇題:

1.()阿吉買了正版的作業系統軟體,為了展現他的大眾魅力,他將軟體序號公布在網路上供人安裝該軟體,請問阿 吉的行為會如何?

(1)因為是正版軟體序號,所有人都受益,應獲得眾人肯定。

(2)阿吉未經合法授權,而提供公眾使用可以破解他人「防盜拷措施」的資訊,這是違法的,須依法負擔民、刑事侵 權責任。

2.()阿超很喜歡第4台的某節目,偏偏今晚要補習,因此利用錄放映機先錄下來,等回家再看,請問他的行為是否 有違反著作權法?

(1)有違反,利用錄影機將電視上播出的節目錄下來,就是構成重製的行為。

(2)沒有違反,雖然有重製的行為產生,但是只要在合理使用的範圍內,就不構成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

答案:

是非題:1.(×)2.(○)3.(○)4.(○)

選擇題:1.(2)2.(2)

中山醫學大學電子報-第63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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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主頁 > 課程發展 > 學習領域 > 藝術教育 > 教學資源 >視覺藝術

原因: 技術進步,加上對可攜帶音樂設備的需求增加(黑膠唱片 > 錄音帶 > CD- ROM > 迷你光碟 > SD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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