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109 年「全國語文競賽之閩南語朗讀文章」徵稿活動 簡章
一、 目的:為符合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之競賽宗旨,加強推行語文教育,並 擴大參與對象,特辦理「全國語文競賽之閩南語朗讀文章」徵稿計畫。
二、 主辦單位:教育部。
三、 承辦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四、 收件及錄取公告時間:
(一) 收件時間:109 年 5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共計 2 個月)。
(二) 錄取公告時間:109 年 10 月 1 日前(公告於活動網頁 http://blgbun.sce.ntnu.edu.tw/composition/)。
五、 徵選規定:
(一) 為提高初審效益,投件時,請投稿者先依文章內容逕自評估為適合 學生朗讀或成人朗讀,故請於文章首行及檔名註明為:「適合學生 朗讀」或「適合成人朗讀」。
(二) 為利參加全國語文競賽之參賽者查詢辭典和聆聽詞目發音,朗讀文 章之漢字主要以教育部《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之漢字為準。
(三) 以下情形得以「臺灣閩南語羅馬字拼音方案」書寫:
1. 擬聲、擬態詞。
2. 外來詞(請參考「附件 1:外來詞拼寫原則」)。
3. 無方音差且漢字尚未普及之虛詞1。
4. 教育部《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未收錄且漢字尚未有共識之語詞。
(四) 字數:700 至 750 字為限(含標點符號)。
(五) 參選作品請繳交 word 檔及 pdf 檔格式各 1 份。
(六) 文章請提供作者欲刊登之署名(本名或筆名)之臺羅拼音。
(七) 檢附聯絡資訊(含姓名、電話、郵寄地址、電子郵件信箱)。
六、 徵選限制:
(一) 曾在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發表,或曾經獲得其他單位發給獎項之作 品不得參選。
(二) 參賽作品不得有抄襲、翻譯、臨摹他人作品或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 情事。
(三) 違反規定者,經查證屬實,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並撤銷參選資格,
1 如:「乎」或「honnh」皆可。
已發之稿費,應予繳回。
七、 收件方式:採電子郵件傳送至活動專屬信箱:blg.sce@deps.ntnu.edu.tw 八、 評審方式及注意事項:
(一) 聘請委員評審。
(二) 作品評審期間,不受理有關評審之查詢。
(三) 若違反徵選規定與限制,將不予受理。
(四) 入選作品經通知後,請提供著作財產授權協議書 1 份(格式如附件 2),如未簽署著作財產授權協議書者,入選作品不予採用。
(五) 入選結果將公告於活動網站中,並獲稿費每篇新臺幣 900 元整。
(六) 本部具修改權,若不同意修改者,請勿投稿。
(七) 入選作品將優先作為以後年度(非徵稿當年度)之全國語文競賽閩 南語朗讀比賽文章;惟配合年度競賽文章之需求或其他考量,徵稿 之入選作品仍有可能不用於競賽文章。
九、 聯絡方式:
(一) 電話:0800-699-566 或 02-77493664;
週一至週五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
(二) 電郵:blg.sce@deps.ntnu.edu.tw
附件 1
外來詞拼寫原則(試行版)
一、 外來詞以「逆推本調」的方式標註。惟實際口語中,因已將外來詞調整為 臺灣閩南語之音韻結構,書寫亦符合臺羅之規範,故不須另用空心引號『』
標註。如:oo-tóo-bái、ùn-tsiàng。
二、 實際發音時,僅本調能表達正確調值,不宜變調者,在該本調音節之後加 註「.」,且須與後一個音節以連字符相連,即標為「.-」,以免與臺羅的句 點符號混淆,故「.」前之音節讀本調。如:bak.-kú-mih-á、bat.-té-lih。
三、 音節「ian、iat」在實際口語中,有「en、et」之變體,但不影響辨義,故 臺羅以「ian、iat」標註之。但部分外來詞僅有「en、et」之讀法,無原始 形式的念法,則可逕以「en、et」標註。如:e̋n-jín、se̋n-sé、set-tooh。
附件 2
著作財產權授權協議書
本人:_________________,同意將本人投稿「109 年教育部閩南語朗讀文章徵稿 活動」並獲入選之著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品名稱),
為順暢作品後續之流通與利用,特簽署本協議書,內容如下:
立書人謹此同意:
1. 非專屬、不限地域、不限時間、不限次數,授權教育部免費進行利用,本著作 授權事後不會被要求撤回,除商業性目的之外,不排除其他目的之利用。容許 利用之方式包括:重製、公開口述、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傳輸、散布,
即一般常見如複製、發布、傳送、公開上網、提供下載、改編、發展任何形式 衍生品。立書人並同意教育部得在前述授權範圍之內,對第三人進行本著作的 提供,即本授權容許再轉授權,被授權人可以自己名義將取得之權利轉授權予 第三人,此再轉授權的容許亦為再授權的範圍之一,例如在禁止商業使用的前 提下,採創用 CC 授權或其他相應的公眾授權條款,將作品向公眾進行釋出流 通。
2. 立書人就本活動所提供予教育部之著作,教育部得依據實際需要加以變更、調 整,並決定發行及公開之方式以及是否及如何標示立書人之姓名,此為便利素 材成為多人編輯的集合著作,或採編輯性專案釋出時,得簡化相關標示;如未 涉及著作人格之污衊,立書人同意不向教育部及經教育部再提供本著作之第三 人行使其著作人格權。
3. 立書人保證本著作絕無侵害任何他人之著作權或任何其他權利之情事,並保證 其有權依據本協議書之規定,對教育部進行相關授權。
4. 如因本協議書相關事宜有爭議需以訴訟處理時,立書人同意應以中華民國法律 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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