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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實施要點 修正規定
依據教育部105年8月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786860號函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 及保送入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事宜,應納入免試入學作業(以 下簡稱技優甄審免試入學),由各就學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委員 會依本辦法及本要點規定,訂定招生辦法或簡章辦理,並應與一般 生免試入學作業區隔。
三、技優甄審免試入學學生選填志願,以一校或多校,每校均為同一科 別之方式為之。但就學區內高級中等學校數在二所以下者,得選填 同群多科,或二群以下且科別總數不超過三科。
四、國民中學學生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技優甄審免試入學:
(一)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各職類或國際科技展覽成績優異,分別獲勞 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並持有證明。
(二) 參加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勞工局以上機關主、
協辦之全國性技藝技能競賽,獲優勝或佳作以上名次。
(三) 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績優且獲國 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
(四) 參加各縣(市)政府主辦,並報經本部備查之技藝技能競賽及 科學展覽(不包括成果展),獲優勝名次。
(五) 領有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以上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六) 應屆畢(結)業生技藝教育課程成績優良。
(七) 其他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獲相關競賽優勝名次。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所列之各類競賽及展覽之認可,由 免試入學委員會依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六款所列應屆國中畢(結)業生,以技藝技能優良身分 入學者,以就讀高級中等學校相關專業群、科為限。專業群、科對照 表,由免試入學委員會列入招生簡章中辦理。
五、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甄審入學之積分,其核算基準如下表,並 以擇優採計一項目為限:
項目 名次(級別) 積分
國際技能競賽(包括科技展 覽)
優勝以上 一百分 未得獎 九十五分 全國性技藝技能競賽 第 一 名 、 第 二 名 、 第
三名
主 辦 九 十 五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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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八十分 第四名至優勝或佳作
主辦八十分 協 辦 六 十 五 分
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臺 灣國際科學展覽會
第 一 名 、 第 二 名 、 第
三名 九十五分
第四名至優勝或佳作 八十分 其他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
賽
第 一 名 、 第 二 名 、 第
三名 九十五分
第四名至優勝 八十分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
辦報經本部備查之技藝技能 比賽及科學展覽(不包括成 果展)
第 一 名 、 第 二 名 、 第
三名(特優) 七十分 第 四 名 、 第 五 名 、 第
六名(優等) 六十五分 佳作(甲等) 六十分
領有技術士證
領 有 丙 級 以 上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以 上 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五十分
應屆畢(結)業生技藝教育 課程成績優良,技藝教育課 程職群成績(與國中在校學習 領域評量 成績無涉 ) 達該班 PR 值七十以上(得擇優一職 群成績採計得分)
PR 值(百分等級)九十
以上 五十分
PR 值(百分等級)八十
以上未達九十 四十五分 PR 值(百分等級)七十
以上未達八十 四十分 六、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分發,規定如下:
(一)依積分高低順序及志願順序,分發相關專業群、科就讀。
(二) 積分相同者,進行同分參酌以定錄取;其同分參酌項目,於各就學 區招生簡章明定,並得包括競賽得獎、項目、名次(級別)、技藝教 育課程職群成績及志願序等。
(三) 所填志願之校科已額滿者,不予分發;其分發錄取至額滿為止。
(四) 經積分比序且同分參酌後,仍無法評比者,增額錄取之。
(五) 分發以一次為限;經分發後,不得申請更改。
七、技優甄審免試入學之招生名額,國立學校每班內含二人,私立學校 每班外加二人。各招生學校應確實提列各科班招生名額,並明定於 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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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共同就學區之各高級中等學校應至少提列技優甄審免試入 學招生名額二分之一以上,供原就學區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 學,並於經對應之鄰近就學區免試入學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另提列 技優甄審免試入學招生名額,供對應之鄰近就學區之國民中學學生 入學。
八、經甄審錄取並向錄取學校完成報到手續之學生,應於規定期限內以 書面提出放棄錄取資格聲明後,始得參加當年度之其他入學管道。
參加當學年度前各學年度甄審錄取之學生無論已否註冊入學,
均不得再以同一證件或競賽、展覽獎項參加技優甄審免試入學;其有 違反者,取消其當學年度報名及錄取入學資格。
九、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所轄技優甄審免試入學事 宜,得參照本要點辦理。
十、技優甄審免試入學應於各就學區免試入學前辦理完畢;國立學校錄 取報到後之缺額,納入各就學區免試入學招生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