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05年12月23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50150638B 號函核定
國立中科實驗高級中學
106學年度免試入學單獨招生入學簡章
地 址 : 42878臺 中 市 大 雅 區 平 和 路 227號 電 話 : 04-25686850轉 1220
傳 真 : 04-25687570
網 址 : www.nehs.tc.edu.tw
國 立 中 科 實 驗 高 級 中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5年 12月
國立中科實驗高級中學
106學 年度免試 入學單 獨招生 重要日 程表
項目 日期 摘要說明
報 名 日 期
自106年6月1日(星期四)起 至106年6月9日(星期五)止 時間: 上午9時至11時30分
下午2時至4時30分
符 合 本 校 106學 年 度 免 試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身 分 認 定 要 點 申請資格者。且為國民中學 應屆畢業生,或曾在公私立 國民中學、高級中學附設國 民中學畢業及同等學力者 放 榜 日 期 106年6月13日(星期二)
上午11時
公告於本校網站
複 查 日 期 106年6月13日(星期二)
下午3時至5時
1. 逾時不再受理
2. 複查申請書見附錄三 申 訴 期 限 106年6月14日(星期三)
中午12時前
1. 向本校申訴 2. 申訴書見附錄四 報 到 日 期 正 取 報 到 106年 6月 14日 ( 星
期三)上午9時至11時
逾時不再受理
備 取 遞 補 備 取 報 到 106年 6月 15日 ( 星 期四)
詳 細 時 間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5頁 之報到入學
報到後放棄 錄 取 資 格
106年6月15日(星期四)
中午12時前
1. 僅接受以書面提出放棄 2. 報 到 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書見附錄五
壹、 依據
一 、 教 育 部 105年 8月 16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85603B號令修 正 發 布 之 「 高級中等學 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二 、 教 育 部 105年 8月 30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91890B號令訂 定 發 布 之 「 高級中等學 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
三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5年11月30日中市教高字第1050096978號函公告,南投縣 政府 105年11月30日府教學字第1050248446號函公告之「中投區高級中等學校 免試 入學 作業 要點 」。
貳、 單獨招生科別名額
科 別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備 取 名 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原 住 民 身 分 學 生
普 通 科 36人 36人 1人 1人
參、 報名辦法
一 、 報 名 資 格 : 凡 同 時 符 合 下 列 二 項 資 格 之 學 生 , 均 得 報 名 參 加 。
(一 ) 學生之家長 服務於下列單位者:
1. 經 政府 核准 在中 部科 學 工業 園 區設立並 駐區作 業之園 區事業 單位。
2. 經 政府 核准 在中 部科 學 工業 園 區設立並 駐區作 業之研究機 構。
3. 經 政府 核准 在中 部科 學 工業 園 區設立並 駐區作 業之創新育 成中心 。 4. 科 學工 業園 區設 置管 理 條例 第 八條所稱 之分支 單位。
5. 科 技部 暨所 屬單 位( 預 算員 額 )。
6. 國 立中 科實 驗高 級中 學 (不 含 兼課、代 理代課 老師)。
7. 中 彰 投 雲 林 地 區( 以 下 簡 稱 中 部 地 區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及 與 本 校 簽 訂 有 教 育 合作 備忘 錄之 其它 公 私立 大 專機構之 現任正 式教職員。
8. 經 政府 核准 在新 竹科 學 工業 園 區、南 部 科學工 業園區設立 並駐區 作業 之 園區事業單位、研究機構、創新育成中心,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8條 所 稱 於 竹 科 、 南 科 所 設 之 分 支 單 位 及 國 立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實 驗 高 級 中 學、 國立 南科 國際 實 驗高 級 中學。
上 述單 位在 職員 工子 女,亦 包 括父母 雙 亡員工 之弟妹,員 工嫡系 孫子 女
( 限父 母雙 亡之 嫡系 孫 子女 ) 及一年前 完成合 法程序之領 養子女 。 9. 行 政院 所屬 駐中 部地 區 之各 研 究機構及 醫學中 心。
10. 經 中科 管理 局核 准設 立 於中 科 之服務類 事業單 位所屬員工 。
(二 ) 學生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未於其他入學管道錄取且報到者(不含報到 後 放棄 錄取 資格 )
1. 國 民中 學 畢 業 生( 含 應 屆、非 應 屆、 具 同等學力 資 格、 非學 校型態 實 驗 教 育) 。
2. 符合「特 殊 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縮短 修業年 限實施 辦法 」 者。
二 、 報名方式及日期
( 一) 符合報名 資格之學生,並經家長同意向本校報名。
(二 ) 報名方式:
一 律採 現 場報名 -備妥報名表、個人資 料使用授權 同意書 及相關證明文 件 至 本校教 務處註冊組 報 名。
(三 ) 免試入學 單獨招生報名時間:
自 106年6月1日(星期四)起至106年6月9日(星期五 )止。
( 上午 9時至 11時30分;下午2時至4時30分)
( 四) 報名地點: 國立中科實驗高級中學教務處註冊組 學 校 地址: 42878臺中市大雅區平和路227號 學 校 電話: 04-25686850分機1220
( 五) 報名時檢具 下列表件
1. 報 名 表( 填 妥 學 生 自 填 部 分 ,由本 人 及家長 於 報名表 簽章 並 自行貼 妥 學 生 身分 證正 反面 影本、家 長在職 證 明 及 兩吋相 片一 張,照片 背面 註明 就 讀 國中 、 姓 名)。
2. 備 審用 之證 明文 件:由 畢 業國中 開 立之 多元學 習表現 積 分證 明( 中投 區 學 生請 繳 交 經學校 核 章之 學生基 本 資料暨 超額 比序 積分確 認 單;非中 投 區 學 生 請 由 國 中 端 開 立 比 照 中 投 區 之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積 分 證 明 書 如 附 錄 一 )、 扶 助 弱勢積 分 證明 (無則 免 附 )。
3. 個 人資 料使 用授 權同 意 書。 (附 錄 二 )
4. 以 同等 學 力 報 名者 , 另 應 檢附 國 中 六 學期成績 證明書 , 或結 業證明 書 , 或 學力 鑑定 及格 證書 ( 應 屆畢業 生 免附 )。
( 六) 完成報名手續後 ,報名表件不得要求退還、修改、補件或抽換。
三 、 錄取方式
(一 ) 報 名 人 數 未 超 過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時 全 額 錄 取 。
(二 ) 報名人數超額時比照 中投區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評比(志 願 序 積 分 及 就 近 入 學 積 分 以 滿 分 計 算 之 )。
1. 以 志願 序積 分 、 就近 入 學 積分 、扶 助 弱勢積分 、 多元學習表 現 積 分、教 育 會考 表現 積分 五項 總 和為總 積 分。
2. 當 總 積 分 相 同 時,依 志 願 序積分 、就 近入學積 分 、 扶助弱勢 積分 、 多 元 學 習表 現 積 分、均衡學習、德行表現、無 記過紀錄、獎勵紀錄、 教 育會 考 表現 積分 之 順序進 行 比序。
3. 前 項比 序後 仍同 分時 ,依「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總 點 數 」進 行 比 序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各 科 按 等 級 標 示 分 1~ 7級 , 點 數 為 級 數 3倍 , 寫 作 測 驗 分 1~ 6點 , 最 高為 111點。
4. 前 項比 序後 仍同 分時 , 則 依「教 育 會考成 績等級標示 加總」 進行比 序 , 相同時再依「國文」、 「數學」、「英語」、「社會」、「自 然」之順 序 ,各 科會 考積 分進 行 比序。 若 仍同分時 ,則依 「國文」、 「數學 」、
「英語」、「社會」、「自然」之順序,各科會考成績之等級標示進行 比 序。
5. 學 生 經 前 款 規 定 比 序,仍同分超額時,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增 加 名 額 或 為 其 他 適 當 之 處 理 。
(三 ) 錄取公告之榜單含「正取生名單」 及「備取生名單暨遞補 序號」。
(四 ) 本 管 道 錄 取 報 到 後 之 缺 額 ( 含 報 到 後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移 入 中 投 區 免 試入 學 招生 名 額 。
四 、 積分對照表
項目
配分 項目 積 分 計 算 方 式
備 註
計算標準 上限
志願序積分 (30分)
第1至10個志願序30分 第11至20個志願序29分 第21個志願序以後均為28分
30分 以滿分計算之
就近入學積分 (10分)
符合中投區免試就學區者10分
符合中投區共同就學區者10分 10分 以滿分計算之
扶助弱勢積分 (3分)
符合偏遠地區者1分;
符合中低收入戶者1分;
符合低收入戶者2分。
3分
1.偏遠地區學校係報主管機關核准 有 案之偏遠學校,且國中三年就讀偏遠學 校者。
2.經濟弱勢係領有參加免試入學當年度 鄉、鎮、市、區公所中低、低收入戶 證明之有效文件者。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積 分 (27分)
均衡 學習
任一領域符合者4分;
三領域皆符合者12分。 12分
1. 健體、藝文、綜合三領域五學期平均成 績達60分(含)以上者。
2. 採計國中前五個學期。
德行
表現 社團(2分)、服務學習(3分)。 5分
1. 社團及服務學習由國中認證。
2. 任一學期參加一項校內社團者給1分。
3. 任一學期累積服務滿6小時者給1分,未 滿者不予計分,第六學期採計至本區免 試入學委員會公告之截止日(106年4月 28日)。
無記過 紀錄
無處分紀錄者及銷過後無懲處紀 錄者6分;銷過後無小過(含)以 上紀錄者3分。
6分
1. 依銷過後計算。
2. 採計至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公告之截 止日(106年4月28日)。
獎勵 紀錄
大功每支3分;小功每支1分;
嘉獎每支0.5分。 4分 採計至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公告之截止日 (106年4月28日)。
教 育 會考 表現 積 分(30分)
「精熟」者每科得6分;
「基礎」者每科得4分;
「待加強」者每科得2分。
30分
本積分為「國文」、「數學」、「英語」、
「社會」、「自然」等五科之教育會考表 現加總。
總積分 100分
五 、 中投區高級中等學校國中教育會考點數對照表 等級 標示 點數 對照 表
會 考等級標示 A++ A+ A B++ B+ B C
點數 21 18 15 12 9 6 3
寫作 測驗 點數 對照 表
寫 作測 驗級 分 6級 5級 4級 3級 2級 1級
點 數 6 5 4 3 2 1
說明 :
(一 ) 「教育會考成績總點數」為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自然各 科會考等 級 標示 點數 與會 考寫 作 測 驗級分 點 數之加總 。
(二 ) 計算方式:
總 點 數 =國 文 點 數 +數 學 點 數 +英 語 點 數 +社 會 點 數 +自 然 點 數 +寫 作 測 驗 點 數
肆、 錄取公告
一 、 放榜日期:106年6月13日(星期二)上午11時
二 、 複查日期:106年6月13日(星期二)下午3時至5時(複查申請書如附錄三 ) 三 、 備取缺額公告: 106年6月14日(星期三)下午3時前
四 、 正備取榜單 及缺額資 訊皆公告於 本校網 站 首頁及本校 教務處公 佈欄 。錄取者 本校 以正 式書 面文 件通 知。
伍、 複查及申訴
一 、 複查: 報名學生或家長對錄取結果有疑義時,得於 106年 6月13日(星期二)
下午 3時至 5時,由學 生或家長填寫複查申請書(如附錄三 )親 自向本 校申請 複 查,逾 期 不再受 理 。
二 、 申訴: 報名學生個人及家長若有疑義事項,得 於 106年6月 14日(星期 三)中 午 12時 前 , 由 學 生 或 家 長 填 寫 申 訴 書 ( 附 錄 四 ), 以 書 面 限 時 掛 號 郵 寄至本 校 提出 申訴 , 逾 期不再 受 理 。
三 、 地址: (42878)臺中市大雅區 平和路 227號
複查 及 申訴諮詢 電 話: (04)25686850分機1220、1221
四 、 本校於收到 複查及申 訴 後,經複 查及 申訴 案件處理小 組討論研 議後,以書面 函覆 。
陸、 報到入學
一 、 報到日期:
( 一 ) 正取報到 :106年6月14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1時 。
(二) 備取報到 :106年6月15日(星期四)上午10時。
二 、 請錄取之學生依 規定時間,持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至 本 校 報 到,逾期未報到視同放 棄錄 取資 格。
三 、 備取生應依 指定時間 至本校行政 大樓三樓 第一會議室 ,本校將 公開唱名辦理 遞補 及 報到作業 , 逾時視 同 放棄。
四 、 已報到之學生,不得再行報名參加本學年度之其他入學管道。
五 、 報到後聲明 放棄錄取 : 已報到之 學生,如 欲報名參加 本學年 度 之其他入學管 道, 應於 106年 6月15日(星期四 )中午12時前填具本 簡章所附 之「放棄錄取 資格聲明書」(附 錄 五),由 學 生 或家長 親送 本校辦理 放棄錄 取, 方 得報 名 其 他入 學管 道 。
六 、 本校於106年 6月15日 (星期四) 前,彙報 學生錄取且 報到名冊 至「學生資料 管理 平台 」。
七 、 報名學生如 經發現其 不符報名資 格,或報 名資料內容 與事實不 符,或其他不 法情 事致 影響 錄取 結果 ,已錄 取 者,取 消 其錄取資 格,不 得註冊入學 。
柒、 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國 立 中 科 實 驗 高 中 1 0 6 學 年 度 免 試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表
申請編號: (此行由本校人員填寫)
畢 業 學 校 國 中 代 碼 畢 業 年 月 國民中學
高級中學國中部 民國 年 月
姓 名 學 生 手 機
照片浮貼處
( 背 面 請 填 寫 姓 名 及 國 中 ) 住 家 電 話 ( ) 家 長 手 機
通 訊 地 址 ( )
原住民身分學生 □是 □否 身心障礙學生 □是 □否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准 考 證 號
▼ 學生 身 分證影本黏貼處 (無 身分證者者請檢附戶 口名簿影本 )
身 分證影本(正 面 ) 身 分證影本( 背面)
▼家長在職證明黏貼處(※請檢附106年5月1日(含)至6月9日期間所開立之在職證明)
本在職證明書之個人資料並無不符情事,倘有不實,願放棄入學資格,並負相關之法律責任。
學生簽章: 家長簽章:
---(請沿著虛線浮貼在職證明)---
▼家 長 服 務 單 位 請 勾 選 :
□
1.經 政 府 核 准 在 中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設 立 並 駐 區 作 業 之 園 區 事 業 單 位 。□
2.經 政 府 核 准 在 中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設 立 並 駐 區作業之 研究機 構。□
3.經 政 府 核 准 在 中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設 立 並 駐 區 作 業 之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
4.科 學 工 業 園 區 設置 管 理 條 例 第 八 條 所 稱 之 分 支 單 位 。□
5.科 技 部 暨 所 屬 單位 ( 預 算 員 額 ) 。□
6.國 立 中 科 實 驗 高級 中 學 ( 不 含 兼 課 、 代 理 代 課 老 師 ) 。□
7.中 彰 投 雲 林 地 區( 以 下 簡 稱 中 部 地 區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及 與 本 校 簽 訂 有 教 育 合 作 備 忘 錄 之 其 它 公 私 立 大 專 機 構 之 現 任 正 式 教 職 員 。□
8.經 政 府 核 准 在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南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設 立 並 駐 區 作 業 之 園 區 事 業 單 位、研 究 機 構 、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設 置 管 理 條 例 第 8條 所 稱 於 竹 科 、 南 科 所 設 之 分 支 單 位 及 國 立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實 驗 高 級 中 學 、 國 立 南 科 國 際 實 驗 高 級 中 學 。□
9.行 政 院 所 屬 駐 中部 地 區 之 各 研 究 機 構 及 醫 學 中 心 。□
10.經 中 科 管 理 局核 准 設 立 於 中 科 之 服 務 類 事 業 單 位 所 屬 員 工 。【附錄一】
國中學生多元學習表現積分證明書
(非中投區學生使用)學生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學 號: 出生年月日:
項目
配分 項 目 積 分 計 算 方 式
備 註 得分
計算標準 上限
扶助弱勢積分 (3分)
符合偏遠地區者1分;
符合中低收入戶者1分;
符合低收入戶者2分。
3分
1. 偏遠地區學校係報主管機關核准有 案之偏遠學校,且國中三年就讀偏 遠學校者。
2. 經濟弱勢(中低、低收入戶)係領 有當年度鄉、鎮、市、區公所證明 文件者。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積 分 (27分)
均衡 學習
任一領域符合者4分;
三領域皆符合者12分。 12分
1. 健體、藝文、綜合三領域五學期平 均成績達60分(含)以上者。
2. 採計國中前五個學期。
德行
表現 社團(2分)、服務學習(3分)。 5分
1. 社團及服務學習由國中認證。
2. 任一學期參加一項校內社團者給1 分。
3. 任 一 學 期累積 服 務滿 6 小 時 者 給 1 分,未滿者不予計分,第六學期採 計至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公告截止 日(106年4月28日星期五)。
無記過 紀錄
無處分紀錄者及銷過後無 懲處紀錄者6分;銷過後無 小過(含)以上紀錄者3分。
6分
1. 依銷過後計算。
2. 採計至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公告截 止日(106年4月28日星期五)。
獎勵 紀錄
大功每支3分;小功每支1
分;嘉獎每支0.5分。 4分 採計至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公告之截止 日。
累計積分 分
※說明 : 1. 上表供報名本校 106學年度免試入學單獨招生之 非中投區 學生 使用。
2. 請 各 國 中 依 照 表 列 各 項 目 計 分 標 準 , 協 助 計 算 該 生 多 元 表 現 積 分 後 ,填 寫 得分 及累 計積 分, 感 謝 。
學 生 家 長 簽 章:
國中承辦 人簽章: 國中教務 處簽章:
【附錄二】
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本人)為參加國立中科實驗高級中學 106學年度免試入學單 獨招生之學生。本人之個人資料:「姓名」、「身 分證統一編號」、「會 考准考證號碼」、「戶籍地址」、「畢業國中」、「聯絡電話」,為配合 辦理會考成績查詢之需求,本人茲聲明並授權如下:
本人同意將「姓名」、「身 分證統一編號」、「會考准考證號碼」、「戶 籍地址」、「畢業國中」、「聯絡電話」提供予國立中科實驗高級中學作 為向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心理與教育測驗研究發展中心查詢 106年國中教育 會考成績之用。
學生簽章:
家長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6年 月 日
國立中科實驗高級中學為辦理 106 學年度免試入學單獨招生工作,
請您提供相關的個人資料。您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僅作為辦理入學所需之
國中教育會考成績查詢。本校相關承辦人會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
定,以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
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同時善盡維護與保密之責。
【附錄三】
國立中科實驗高級中學
106學年度免試入學單獨招生結果複查申請書
學生姓名 複查類別 單獨招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 原就讀國中
連絡電話 電話: 手機:
聯絡地址 □□□
申請複查原因
申請複查日期 106年6月 日 申請人簽章 說明:
1. 由學生或家長填寫複查申請書,逕向本校 教務處註冊組現場申請。
2. 複查時繳交複查手續費新台幣 50元整及回郵信封(貼足限時郵票) 。
3. 複查結果若符合錄取標準,則增額錄取。
【附錄四】
國立中科實驗高級中學
106學年度免試入學單獨招生學生申訴書
學 生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原就讀 國 中
通 訊 處
※請正楷填寫報名 學生本人之詳細通 訊處
□□□
是 否 錄 取
本 校
□ 未錄取
□ 錄 取
聯 絡 電 話
住家:( )
手機:
申訴事由:
說明:
申 訴 人 (簽章) 申 訴 日 期 106年 6月 日 父 母
(監護人) (簽章) 申 訴 人 與
學生的關係
說明:
1. 報名學生個人及家長若有疑義事項,請填妥本申訴書並經學生、家長或 監護人親自簽章後於106年6月14日(星期三)中午12時前,以限時掛號 郵寄至本校辦理。
2. 本校於收到後,經申訴案件處理 小組討論研議後,以書面函覆。
【附錄五】
國立中科實驗高級中學
106 學年度免試入學單獨招生已報到學生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第一聯 錄取學校存查聯
姓名 身 分證
統一 編 號 電話
本人 自 願 放 棄貴 校之 入學 錄取 資格 ,絕無 異 議,特 此聲明。
此致
國立 中科實驗 高級中 學
學生簽章:
父母 雙 方(或 監 護人)簽 章:
日 期: 106 年 6 月 日
中科 實 中教 務處 蓋章
國立中科實驗高級中學
106 學年度免試入學單獨招生已報到學生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第二聯 學生存查聯
姓名 身 分證
統一 編 號 電話
本人 自 願 放 棄貴 校之 入學 錄取 資格 ,絕無 異 議,特 此聲明。
此致
國立 中科實驗 高級中 學
學生簽章:
父母 雙 方(或 監 護人)簽 章:
日 期: 106 年 6 月 日
中科 實 中教 務處 蓋章
注 意 事 項 :
一 、 錄取學生欲放棄錄取資格者,請填妥本聲明書並經學生、家長雙方或監護人親自簽章後,檢 附錄取結果通知書於106年6月15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由學生或家長親自送至本校辦理。
二 、 本 校 於聲 明書 蓋章 後,將 第 一聯 撕下 由學 校存查 , 第二 聯由 學生 領回。
三 、 完 成 上述 手續 後, 學生始 得 參加 本學 年度 其他入 學 管道 。
四 、 聲 明 放棄 錄取 資格 手續完 成 後, 不得 以任 何理由 撤 回, 請學 生及 家長慎 重 考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