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各機關公務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配置及審核原則
109 年 4 月 20 日簽准修正
一、為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第十二點第四項之規定,建立各機 關公務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之配置規範,訂定本配置及審 核原則。
二、本配置及審核原則所稱之各機關如下:
(一)新竹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
(二)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基金。
三、本府審核及核定各機關公務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輛增購或 汰換案件時,除應依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外,須依本配置 及審核原則規定辦理。
四、配置及審核原則:
(一)公務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之配置原則,除有特殊用途 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1.各機關公務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不含特殊用途車 輛)併同計算,但不包括已逾 15 年之車輛。
2.預算員額數包括職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但不含 工友、技工、駕駛、警察及駐衛警。
3.一級機關、本府各單位(含非營業特種基金)及營業 基金,原則配置 1 輛,預算員額數每滿 30 人增加配 置 1 輛。
4.二級機關預算員額數 40 人以上者,原則配置 1 輛,
每增加滿 50 人增加配置 1 輛,但機關職掌以民眾至 機關洽公為主要業務者,不予配置;至預算員額數未 達 40 人部分,得視業務需要,並經陳報本府核准者,
始得配置。
5.學校原則不配置。
(二)前項特殊用途係基於業(勤)務特殊性,包括菸酒查緝,
災害工程勘查,水土保育,水利、水災防救及河川巡防 保育,特定事業稽查,公共安全稽查,禽畜屠體衛生(包 括病、死豬流向及私宰查緝)稽查,環境衛生(包括空 氣及水污染查緝)稽查,疫病防制,動物防疫,地籍測 量鑑界複丈等,得衡酌實際需要辦理配置。
五、各機關現有公務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輛數高於依本配置及 審核原則第四點設算配置數部分,得於車輛存餘年限逐年 消化,並不得租賃公務車輛使用,已逾 15 年車輛應辦理 報廢。現有公務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輛數低於配置數部 分,得審酌其實際需要情形,優先由公務小客車及客貨兩 用車輛數較高或依規定汰換專用車、特種車之機關辦理車 輛調整移撥後,如仍有不足,再採逐年增購方式辦理,並 檢討調減特殊用途車輛購置及公務車輛租賃。
六、各機關現有公務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輛數已達依本配置及 審核原則第四點設算之配置數者,以不再增加車輛配置為 原則。各機關於公務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輛配置數以外之 使用需求,審核時須評估以集中調派車輛或覈實報支短程 車資方式處理,如確有困難者,再視其職掌業務特性、現 有公務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輛使用情形,個案從嚴審核。
七、各機關車輛管理單位,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填報上一年度公 務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之車輛配置與實際使用情形,報送 本府行政處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公布於相關網站。
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