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議員所提補助基層地方建設各項設施設備費建議事項處理原則
一、本原則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
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規定訂定之。
二、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對新竹市議會議決案以外之市 議員所提補助基層地方建設各項設施設備費建議事項(以下簡稱地方建設 建議事項)審議程序,依本原則規定辦理。
三、地方建設建議事項處理原則:
(一)補助對象為人民團體者,應另依「新竹市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經費作業規範」及「新竹市政府工務處補助社團充實基層建設各項 設施設備費實施計畫」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處理原則。
(二) 補助對象為各機關學校者,依照中央法規與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制訂 之地方法規或標準,並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 審查標準:
1.依照中央法規與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制訂之地方法規或標準。
2.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審議市議員所提之地方建設建議事項,各 承辦機關、單位,應本透明、公平、公開及客觀原則審議,考量 實際需要、執行效益及可行性,並衡酌本府財政狀況,依照優先 順序,妥擬預算金額及開支科目依預算執行程序,簽會主(會)
計單位審核,並核定後辦理。
3.建議案件未符合本原則內容,則應主動向建議議員委婉說明未能 辦理之原因。
(二) 作業程序:
1.初審:由業務承辦人進行初步審核補助設備項目及金額,逐項進 行申請文件完備與內容詳實之書面審查,缺漏者要求補正
(俢正)資料。
2.複審:依行政程序分層審核補助項目及金額等相關資料(書面資 料確實性)。
3.核定:經核定後,書面通知受補助單位於文到二個月內檢送相關 文件送府核銷。
五、經費請款及核銷程序:
(一) 受補助單位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 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提供銀行帳號、收據、
經費支出明細表、原始憑證、財產增減表、估價單、設備相片(於申請 購置設備固定粘貼「新竹市政府補助」字樣)及若屬個人配備須附印領 清冊,於規定期限前函送本府核銷,俾憑辦理撥款事宜。
(二) 受補(捐)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 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三) 受補助單位,應將補助款按核定計畫專款專用,依會計作業程序辦理,
並建立完整檔案備查。
六、對於市議員所提之地方建設建議事項,不得以定額分配或以墊付方式處理,
所受理建議事項,不包括對個人經費之補(捐)助或其舉辦活動之贊助。
其個別項目,如涉及財物或工程之採購,均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
七、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辦理市議員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應予登記列 管,並將辦理項目送本府(主計處)彙報行政院主計總處及登錄本府網站 公佈。
八、本處理原則未規定事項,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現行相關作業規 定辦理。
九、本原則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