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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際複合物流運輸鐵路轉運中心 最適區位模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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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運輸計劃季刊 Transportation Planning Journal

第三十四卷 第四期 Vo1. 34 No. 4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 December 2005

頁 469 ~ 頁 500 PP. 469~500

城際複合物流運輸鐵路轉運中心 最適區位模式

1

AN OPTIMAL LOCATION MODEL OF RAIL TRANSSHIPMENT CENTER FOR INTERCITY INTERMODAL LOGISTICS

TRANSPORTATION

馮正民 Cheng-Min Feng

2

黃新薰 Hsin-Hsun Huang

3

(93 年 10 月 19 日收稿,93 年 12 月 14 日第一次修改,94 年 1 月 10 日 第二次修改,94 年 11 月 1 日定稿)

摘 要

近年來各國政府希冀透過複合運輸政策之推動,使各項運輸方式之間能 夠相互支援,以達成減少環境負荷及促進高效率、無縫運輸的目標。為配合 我國複合運輸政策之推動與考量整體資源之有效運用,本研究研提由鐵路負 責區域間長距離主線運輸,物流業者負責地區性貨物集散與配送之「城際複 合物流運輸」策略。由於複合物流運輸節點 (鐵路轉運中心) 上之轉換效率係 影響整體營運策略成敗之關鍵因素,故本研究利用多目標數學規劃方法,構 建「城際複合物流運輸鐵路轉運中心最適區位」模式,在兼顧鐵路轉運中心 容量與顧客需求滿足之限制前提下,藉以選定鐵路轉運中心之最適設置區位 以及物品運送路徑,進而探討「城際複合物流運輸」策略之財務效益,俾作

1. 本研究承蒙兩位審查委員寶貴的修正意見,使本文更為完整與嚴謹,特致謝忱。

2. 國立交通大學交通運輸研究所教授 (聯絡地址:100 臺北市忠孝西路一段 114 號 4 樓交通大學交 通運輸研究所,電話:02-23494956;E-mail:cmfeng@mail.nctu.edu.tw)。

3.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綜合技術組副組長 (電話:02-23496878;E-mail:lance@iot.gov.tw)。

(2)

為政府後續實際推動複合運輸政策之重要參考依據。

經由實例分析結果發現,「城際複合物流運輸」確實為一具財務效益之營 運策略。本研究運用權重法求解。在給予臺鐵目標與物流業者目標相同權重 下,16 個鐵路轉運中心候選區位中,以樹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宜 蘭、花蓮、臺東等 8 個車站,較合適作為鐵路轉運中心之設置位址;並以選 擇供給地至起運鐵路轉運中心間,及到達鐵路轉運中心至顧客需求點間之最 短路徑作為物品運送路徑,其運送成本較低,且可滿足顧客限時送達之要求。

另由敏感度分析結果知,顧客需求量為影響「城際複合物流運輸」策略總利 潤之最主要關鍵參數。

關鍵詞:複合物流運輸;鐵路轉運中心;區位選擇;多目標數學規劃;鐵路

ABSTRACT

To promote intermodal transportation policy, government departments try to integrate transportation modes to mitigate the negative impacts on environment and promote high-efficient, seamless transportation. To follow

“intermodal transportation” policy and allocate resource effectively, this paper proposes an “intercity intermodal logistics transportation” model in which the trunk line railroad system is responsible for long-distance line-haul transport and local-city logistics companies are responsible for pickup and distribution of commodities within cities. Taking the efficient transport operation at intermodal node as the key success factor to carry out “intercity intermodal logistics transportation” strategy, we formulate a multi-objective mathematical model for locating the Rail Transshipment Centers (RTC). Given the constraints of satisfying customer demand and RTC capacity restriction, the RTC locations and dispatching freight routes are the major decision variables in our model.

The financial benefit of “intercity intermodal logistics transportation” strategy is also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Empirical results show that the “intercity intermodal logistics transportation” has its financial benefits. The model is solved by using the weighting method. It is found that along Taiwan Railroad, the stations including Shulin, Hsinchu, Taichung, Tainan, Kaohsiung, Ilan, Hualien, and Taitung are suitable locations for RTC, if two objectives are given the same weight. The shortest path from origin to destination is the selecting results for dispatching freight routes. In addition, by performing the sensitive analysis, we found that customer demand is the major parameter that affects the financial benefit of

“intercity intermodal logistics transportation” strategy.

Key Words: Intercity intermodal logistics transportation; Rail Transshipment Center; Location selection; Multi-objective mathematical programming, Railway

(3)

一、前 言

近年來便捷的公路貨運所加諸於人類生活環境之負面影響,例如:擁擠、空氣污染、

噪音、能源高度耗損已然引起世人廣泛的關切與檢討。各國政府 (包括荷蘭、英國、日本 以及我國) 無不積極尋求像鐵路、內河航運 (costal shipping) 等對於環境衝擊較小之運具 以替代公路貨運,甚且將複合運輸之發展納入其中長程運輸政策之中,以期透過複合運輸 政策之推動,使各項運輸方式之間能夠相互支援,進而達成減少環境負荷及促進高效率、

無縫 (seamless) 運輸的目標。

物流業者面對近來內、外在客觀環境之變遷,莫不依據市場趨勢、目標顧客群之需求 與分佈,針對現有之經營理念與型態、場站佈設、經營網絡之佈局,進行通盤檢討與省思,

並推動必要之變革,以提出確實能夠迎合市場脈動與滿足顧客需求,且能讓業者永續經營 之營運策略。在物流業者積極從事場站與營運網絡之變革規劃時,適合作為轉運中心之區 位選擇則成為其重要之規劃課題。然而,業者卻經常面臨土地取得困難之窘境;另衡諸臺 鐵,由於即將面臨95 年高鐵營運通車之挑戰與衝擊,故亟需轉型再生。臺鐵經管之土地 總面積高達五千餘公頃,除作鐵路運輸相關設施必要之鐵路用地外,尚餘一千四百餘公頃 土地,現做為車站、眷舍、倉庫使用,而該等土地大都位於都市之精華地區。因此,臺鐵 當可利用既有之路網、設備、具專用路權之運具特性及物流業者所需珍貴的土地資源,嘗 試與現有物流成員整合,以有效進行貨運轉型,爭取合理之利潤,進而創造臺鐵及物流業 者雙贏之局面。

臺鐵與物流業者進行策略合作,並採取區域間長距離主線運輸由鐵路負責,地區性貨 物集散配送由小型貨車擔任之複合物流運輸方式,其影響整體營運成敗之關鍵因素即在於 複合物流運輸節點 (鐵路轉運中心) 上之轉換效率,此亦顯示鐵路轉運中心最佳區位選擇 與設置之課題,有其研究的必要性與重要性。本研究依據「城際複合物流運輸」之策略構 想,構建多目標數學規劃模式,藉以選定鐵路轉運中心之最適設置區位以及物品運送路 徑,進而探討此一構想是否確能有效創造臺鐵與物流業者之利基。本文內容段落接續安排 如后,第二節進行問題分析,第三節構建「城際複合物流運輸鐵路轉運中心最適區位」模 式,第四節進行實例分析與敏感度分析,第五節為結論與建議。

二、問題分析

現階段城際物流運送服務,主要以公路貨車擔任城際間長程運輸任務,並以小型集配 車完成地區性之及戶配送作業。在舉世鼓勵推動複合運輸暨高效率物流發展之際,「城際 複合物流運輸」策略,確有其推動之價值與意義。所謂複合運輸原係泛指結合兩種或兩種 以上運具從事貨物或人員之運輸行為而言,而本研究則界定以結合鐵、公路複合運輸方式

(4)

之城際物流運送為研究對象。至於內河或內海航運與公路之複合運輸方式,考量國內主客 觀環境特性,則暫不在本研究範圍之內予以探討。

本研究所提「城際複合物流運輸」策略構想中,城際區域間長距離主線運輸部分,除 考量需配合政府推動複合運輸之政策目標外,另因鐵路運輸具有專用路權,可避免因受其 他運具干擾造成延遲、誤點,以及可提供運行時刻表,讓顧客充分掌握物流流程之優勢,

故選定由鐵路擔任之;地區性貨物集散配送部分,則運用物流業者現有之各種場站、車輛 及資訊設備資源,以廣佈便利之集貨點 (例如超商、集貨站或郵局支局),收受顧客物品,

並以小型集配車至集貨點或顧客處進行實際之集散配送作業;至於鐵路轉運中心 (rail transfer center;RTC) 部分,其功能類似公路路線貨運業或快遞業軸輻式路網中之中繼站,

係作為小型集配車與鐵路主線運輸運具間之轉運場所,而其內部佈設則可提供物流業者作 為倉儲、理貨之用,示意如圖1 所示。由於本研究著重於城際物流部分,故有關都市物流 中,集貨站 (營業站或速運站) 與顧客間之集散配送網路,則予以適度之簡化,其中集貨 站 (營業站或速運站) 與顧客間之集散配送網路關係,改以分區中心 (centroid) 替代,示 意如圖2 所示。

「城際複合物流運輸」之營運作業規劃可分成三個決策層次:其中,因貨物需求量之 增減或結構改變,導致相關場站之規模、區位必須加以檢討之場站區位規劃,屬於長期策 略規劃 (strategic planning) ;因貨物需求量的增減,而必須重新調整其車隊規模之規劃,

屬於中期戰術規劃 (tactical planning) ;至於各貨物起迄對路徑之貨物排程、集配車路線 排班等規劃,則屬於短期營運作業規劃。由於鐵路轉運中心之轉換作業效率,為影響整體

鐵路主線運輸

集散配送

鐵路轉運中心 營業站 鐵路主線運輸

都市地區

集散配送

都市地區 集散配送

顧客需求點 鐵路主線運輸

集散配送

鐵路轉運中心 營業站 鐵路主線運輸

都市地區

集散配送

都市地區 集散配送

顧客需求點

圖1 城際複合物流運輸策略構想

(5)

鐵路主線運輸

集散配送

鐵路轉運中心 分區中心 鐵路主線運輸

都市地區 集散配送

都市地區

集散配送 鐵路主線運輸

集散配送

鐵路轉運中心 分區中心 鐵路主線運輸

都市地區 集散配送

都市地區

集散配送

都市地區

集散配送

圖2 城際複合物流運輸策略構想簡化示意圖

「城際複合物流運輸」策略成敗之關鍵因素,且其區位選擇亦為上述營運作業規劃首要面 對之關鍵問題,故本研究現階段便先就鐵路轉運中心最佳設置區位進行探討。另在追求效 率最高、成本最低之規劃原則下,鐵路轉運中心之容量均有限制,以下便針對具有容量限 制設施區位問題之相關文獻,進行精要之回顧如后。

設施區位模式常被應用於例如物流、運輸及電信等領域,而所謂設施區位問題 (facility location problem;FLP),則係在一些已知候選位址中選擇興建/改善設施之最佳區位,以 便在能滿足顧客需求前提下達成總成本最小之目標。其中總成本包括設施設置之固定成本 及將顧客指派至設施之變動成本。有關FLP 之整體回顧部分,Aikens [1]、Brandeau 及 Chiu

[2]、Sridharan [3]等篇文獻提供相當完整之綜論。

當候選設施均有其容量限制時,則前述 FLP 便成為具有容量限制設施區位問題 (capacitated facility location problem;CFLP)。若再加上每一顧客僅能由單一設施提供所需 物品之限制時,則此一特殊 FLP 則稱為單一供給來源具有容量限制設施區位問題 (single-source sapacitated facility location problem;SSCFLP),SSCFLP 之相關研究文獻有 Barcelo and Casanovas [4]、Sridharan [5]、Klincewicz and Luss [6]、Pirkul [7]、Beasley [8]、Holmberg 等 人 [9], 及 Rönnqvist 等 人[10]等 篇 。Pirkul and Jayaraman [11]、Taniguchi 等 人[12]、 Tragantalerngsak 等人[13]、Klose [14] 將單一階層 (single-echelon) SSCFLP 作進一步之擴展,

使成為兩階層 SSCFLP (two-echelon single-source capacitated facility location problem, TSCFLP),所謂兩階層之運送過程係指,物品由第一階層設施 (例如工廠),經由第二階層 設施 (例如倉庫) 再運送至顧客手中。而 TSCFLP 模式主要決策變數為每一階層設施之數

(6)

目與區位,以及不同階層設施間、第二階層設施與顧客間之物品流量。

另 Elson [15] 則提出多物種 (multicommodity) 設施區位模式,該模式允許管理者在不 同服務水準要求下,同時考量設施新建、擴充或關閉等替選方案。Geoffrion 及 Graves [16] 提 出之多物種設施區位模式,係將工廠至倉庫再至顧客處之運輸成本予以整合,以直接決定 由工廠至倉庫再至顧客間,整體運送成本最少之最適產品流量配送。Pirkul 及 Jayaraman [17]

發展PLANWAR (PLANt and WARehouse) 模式以處理多物種、多工廠、有容量限制之設 施區位問題,並尋求整體配送網路營運成本最小時最適生產工廠及物流中心區位與數量。

至Hinojosa 等人[18] 除考慮多物種外,亦將規劃時段之時間因素納入模式,併同考量。

由鐵路負責區域間長距離之主線運輸,物流業者負責地區性貨物集散與配送之方式,

將構成線性軸輻式路網 (linear hub-and-spoke network),不僅可降低對環境之衝擊外,亦可 增加車輛裝載率,達成規模經濟之效果。有關轉運中心區位問題之研究包括:O’Kelly

[19,20,21]、Aykin [22]、Campbell [23]、Jaillet 等人[24]等篇。至於在軸輻式路網相關研究方面則

包括:Kuby and Gray [25]、Kim 等人[26]、林正章與劉志遠 [27] 等文獻。另不論屬轉運中心區 位或軸輻式路網研究,又可依據其決策變數型態之不同,分為以路徑 (path) 為決策變數 者包括:O’Kelly 等人[28]、Campbell [23],及以節線 (link) 為決策變數者包括:Kim 等人[26]、 Lin [29]

經綜整上述文獻回顧結果暨對照本研究所欲探討之問題與研究目的,後續宜以單時 段、多物種、兩階層、限制每一顧客需求點僅能由單一設施提供所需物品,且具有容量限 制之設施區位模式為基礎,結合轉運中心區位與軸輻式路網模式,並參照鐵路與物流業者 實際運作方式,將「城際複合物流運輸」構想予以具象化為營運策略,並據以構建數學模

[30],俾研選鐵路轉運中心之區位,進而探討臺鐵與物流業者合作,共同提供物流服務

之營運策略財務效益。

三、「城際複合物流運輸鐵路轉運中心最適區位」模式之構建

本研究在構建「城際複合物流運輸鐵路轉運中心最適區位」模式時,係以國內唯一鐵 路貨運經營者─臺鐵局 (以下簡稱臺鐵),作為負責區域間長距離鐵路主線運輸之鐵路業 者,以第三者物流抑或路線貨運業兼辦物流者作為負責地區間貨物集散與配送之物流業 者。

由於較合適的鐵路轉運中心區位存在若干必要條件,例如土地面積、交通條件、地理 區位等。因此,在正式進行鐵路轉運中心區位選擇之前,有必要依據臺鐵營運現況、物流 業者對設置轉運中心之實際需求等因素,研訂合理的必要準則,並針對臺鐵沿線現有210 個可辦理貨運之車站以及277 座倉庫進行初步篩選,以挑選出符合條件之鐵路轉運中心候 選區位。

(7)

至有關本研究模式之構建程序,依序為:鐵路轉運中心候選區位之初步篩選、基本情 境假設、數學規劃模式之建立等步驟,接續並針對「臺鐵與可能合作的物流業者數」、「轉 運成本分攤方式」以及「運輸方式」等三項情境進行探討,各項內容分別說明如后。

3.1 鐵路轉運中心候選區位之初步篩選

參考相關文獻 [31,32] 及資料,本研究研訂初步篩選鐵路轉運中心候選區位之考慮層面 包括:土地面積、設施使用狀況、交通條件及地理區位等。有關各層面與必要準則之詳細 內容,依序說明如后:

3.1.1 土地面積

轉運中心所需之土地面積依業者配送物種之不同,而有不同之需求,縱或如此,由於 業者在轉運中心內必須設置必要的作業設施,同時亦需要適當的營運作業空間,因此業者 對於轉運中心之面積仍有其最起碼之要求。本研究依據中華民國運輸學會之研究 [31],訂 定鐵路轉運中心候選區位之土地面積應不得小於300 平方公尺 (約 90 坪)。

3.1.2 設施使用狀況

臺鐵目前之倉庫設施,大致上可分為長期閒置狀態與已出租狀態兩種型態。其中,長 期閒置型態又可分為兩類,第一類為設備老舊、結構不佳之倉庫,此類倉庫設施由於長期 處於擱置不用之閒置狀態,故結構已不利使用;第二類為結構完整尚未出租狀態,此類倉 庫可能由於地理位置不佳或倉庫內設備支援力不足,而致使遲遲尚未出租。本研究基於儘 量不影響臺鐵正常營運現況暨珍惜文化資產為考量,研訂以下三種不能成為鐵路轉運中心 候選區位之使用狀況:

1. 為臺鐵正常業務所必須經常使用者。

2. 與其他業者訂定長期租約且租約未到期者。

3. 建物具有特殊文化價值,值得保存者。

3.1.3 交通條件

為充分發揮「城際複合物流運輸」策略之優勢,除了需借重準點、快速的鐵路主線運 輸外,尚須仰賴地區性集配車輛的配送效率。由於轉運中心週邊道路系統之機動性與可及 性條件,將直接對車輛進出轉運中心與運作造成影響,進而影響整體配送效率,因此,轉 運中心週邊應擁有完善之道路系統,其中便捷的主要聯外道路更為其必備之條件。本研究 基於配送車輛實際行車動線之所需暨參照「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之規定,

研訂鐵路轉運中心候選區位之主要聯外道路寬度應不得小於12 公尺。

(8)

3.1.4 地理區位

轉運中心設置地點縱與物流業態有關,然其中是否接近顧客或消費人口聚集處則為其 主要考量因素之一。以知名物流業者目前現有之物流轉運中心分佈位置而言,以北部最 多,大多設於臺北及桃園地區,而中部多設於臺中地區,中部與南部地區之物流轉運中心 數相差無幾,東部地區之物流轉運中心數則寥寥無幾 [31]。由上述物流轉運中心分佈型態 亦不難看出物流轉運中心之設置與「接近顧客或消費人口聚集處」因素間之關連性。基上,

本研究研訂以臺鐵車站為中心,20 公里為半徑所劃設的範圍內,其人口小於 25 萬人者,

較不合適成為鐵路轉運中心候選區位。

3.2 基本情境假設

在構建數學規劃模式之前,有關本研究之各項基本情境假設,茲分別說明如后:

1. 政府在實際推動「城際複合物流運輸」策略時,允許臺鐵僅與一家,抑或多家物流 業者合作;

2. 由供給地至顧客需求點之全程物品配送過程,分成兩大部分,其中區域間長距離主 線運輸由臺鐵負責,地區性貨物集散配送則由物流業者以小型集配車為之;

3. 鐵路轉運中心係由物品裝卸區與理貨暫存區共同組成 (示意如圖 3 所示) ,其中有關 鐵路列車之物品裝卸作業由臺鐵負責,至物品裝卸區與理貨暫存區間之物品搬運,

以及理貨暫存區內各項相關理貨作業則均由物流業者處理;

4. 轉運過程中,鐵路轉運中心內允許物流業者進行簡單之理貨作業,或作短暫之儲存,

然本研究不考慮存貨問題;

5. 轉運成本包括起運鐵路轉運中心內之裝載成本以及到達鐵路轉運中心內之卸載成 本,而臺鐵與物流業者對於轉運成本之分攤方式,則由雙方協商議定之;另基於顧 客對物品限時運達要求之市場趨勢使然,總運送時間必須滿足顧客之要求,於時限 內送達,故轉運過程中之時間成本不另計算;

6. 顧客對各項不同種類物品之集配與運送需求均為已知,亦即各物品運送起迄點以及 運送數量均為已知;

7. 顧客所需各物品僅運送至單一特定起運鐵路轉運中心進行發送,亦僅由單一特定到 達鐵路轉運中心負責配送;

8. 鐵路轉運中心間之鐵路主線運輸成本為已知;

9. 在供給地或顧客需求點之集散/配送成本均為已知;

10. 高鐵完工營運後,臺鐵部分路線容量亦將隨之釋出,故臺鐵路線容量及車輛應可充 分配合「城際複合物流運輸」營運策略;

11. 供給地或顧客需求點均以分區中心 (centroid) 代表,至於地區性集散配送網路、場 站區位、車隊規模、排程等之規劃,則暫不在本研究探討之列;

(9)

12. 有關鐵路轉運中心中,理貨暫存區部分之內、外相關設施佈設,均交由物流業者自 行規劃辦理,以充分符合物流業者之要求,所需設置成本亦由業者負擔;另鐵路轉 運中心中,物品裝卸區部分之設施與物流設備改善費用則由臺鐵支應。

圖3 鐵路轉運中心佈設示意圖

3.3 數學規劃模式之建立

基於前述各項基本情境假設,本研究依據「城際複合物流運輸」策略,構建「城際複 合物流運輸鐵路轉運中心最適區位」數學規劃模式。當中,臺鐵與物流業者合作經營,採 行「城際複合物流運輸」營運策略,均以求取總利潤最大為其目標,並在兼顧鐵路轉運中 心容量與顧客需求滿足之限制前提下,選定鐵路轉運中心之最適設置區位以及物品運送路 徑。

至於模式中之各項參數,茲詳列說明如后:

I = {1, 2, …, ni} 為鐵路轉運中心之候選區位集合;

K = {1, 2, …, nk} 為各物品種類集合;

O = {1, 2, …, no} 為供給地之區位集合;

D = {1, 2, …, nd} 為顧客需求點之區位集合;

P = {1, 2, …, np} 為物流業者之集合;

k p

Coi, = 物流業者 p 由供給地 o 運送物品 k 至起運鐵路轉運中心 i 之單位集配成本,其中

+ + +

= (Efvh Efvm Efvw Efvf)

C (變數說明如附表),oOiIkKp∈ ; P

ijk

C = 由起運鐵路轉運中心 i 運送物品 k 至到達鐵路轉運中心 j 之單位運輸成本,其中

物 品 裝 卸 區 鐵 路 轉 運 中 心

理 貨 暫 存 區

鐵 路 主 線 運 輸

物 品 裝 卸 區 鐵 路 轉 運 中 心

理 貨 暫 存 區

鐵 路 主 線 運 輸

(10)

+ + +

= (Etvh Etvm Etvw Etvf)

C (變數說明如附表),i≠ ,j i,jIkK

kjdp

C , = 物流業者 p 由到達鐵路轉運中心 j 運送物品 k 至顧客需求點 d 之單位集配成本,

其中C=

(Efvh+Efvm+Efvw+Efvf)(變數說明如附表),j∈ ,I dDkK P

p∈ ;

ijk

CT = 轉運成本,包括由起運鐵路轉運中心 i 將物品 k 搬運至鐵路列車之裝載成本,以 及由鐵路列車將物品 k 搬運至到達鐵路轉運中心 j 之卸載成本,其中i≠ ,j

I j

i, ∈ ,kK

α = 臺鐵分攤轉運成本之比例,(1-α)/p 即為物流業者分攤轉運成本之比例,其中 0≤α≤1;

f

i = 起 運 / 到 達 鐵 路 轉 運 中 心 i 中 , 物 品 裝 卸 區 部 分 之 設 置 成 本 , 其 中

+ +

= (Etfe Etfd Etft)

f (變數說明如附表),iI

p

gi, = 物流業者 p 所選定之起運/到達鐵路轉運中心 i 中,理貨暫存區部分的設置成本,

其中g=

(Effe+Effd +Efft+PL)(變數說明如附表),iI p∈ ; P

k p

Wod, = 原城際物流市場中採用公路運輸方式,且由物流業者 p 運送物品 k 自供給地 o 至 需求點d 之顧客需求數量,其中oO,dD,kK,p∈ ; P

β = 原城際物流市場中採用公路運輸方式,之後改採複合運輸方式之顧客需求轉移比 例,其中0≤β≤1,以下簡稱需求轉移比例;

A = i 起運/到達鐵路轉運中心i 之容量限制,其中iI ak = 物品k 所佔鐵路轉運中心之空間,其中kK

oijdk

TT = 由供給地 o 將物品 k 經起運鐵路轉運中心 i、到達鐵路轉運中心 j,運送至需求點 d 所需之總運送時間 (包括在起運鐵路轉運中心 i 以及到達鐵路轉運中心 j 所需之 轉運與理貨時間),其中oOi≠ ,j i,jIdDkK

odk

TM = 顧客要求將物品 k 由供給地 o 運送至顧客需求點 d 之時限,其中oOdD K

k

ijk

FT = 由供給地 o 將物品 k 經起運鐵路轉運中心 i、到達鐵路轉運中心 j,運送至需求點 d 時之鐵路運輸費率,其中i≠ ,j i,jIkK

odk

FF = 由供給地 o 將物品 k 經起運鐵路轉運中心 i、到達鐵路轉運中心 j,運送至需求點 d 時之公路集配費率,其中oOdDkK

p

PLi, = 臺鐵各鐵路轉運中心 i 租予物流業者 p 之土地與場站租金收益,iIp∈ ,亦P 為物流業者p 支付臺鐵的土地與場站租金費用;

M = 極大之正數。

另模式中各項決策變數所具體代表的意義,詳細說明如后:

yi= 1 表示起運/到達鐵路轉運中心設於 i;yi =0則否,其中iI

p

yi, = 1 表示物流業者 p 選定起運/到達鐵路轉運中心設於 i;yi,p =0 則否,其中iI

(11)

P p∈ ;

k p

Xoijd, = 1 表示物流業者 p 由供給地 o 運送物品 k 至起運鐵路轉運中心 i、經鐵路運輸至 到達鐵路轉運中心j,最後運至需求點 d;Xoijdk ,p =0 則否,其中oOi,jI

D

dkKp∈ 。 P

根據前節之基本假設,本研究構建多目標數學規劃模式如下:

Max i p

p i ip

p o i j d k

k p

k oijd p k od

ij W X PL y

FT

Z0=

∑∑∑∑∑∑

β , , +

∑∑

, ,

∑∑∑∑∑∑

p o i j d k

k p

k oijd p k od

ij W X

C β , ,

∑∑∑∑∑∑

i i i

p o i j d k

k p

k oijd p k od

ij W X f y

CT )

( β , ,

α (1)

Max =

∑∑∑∑∑

o i j d k

oijdk odk odk W X FF

Z1 ( β ,1 ,1)

∑∑∑∑∑

+

o i j d k

oijdk odk kjd oijdk odk

oik W X C W X

C )

( ,1β ,1 ,1 ,1β ,1 ,1

∑ ∑

∑∑∑∑∑

− −

i i i i i i

o i j d k

oijdk odk

ijk W X g y PL y

CT

p( ,1 ,1) ,1 ,1 ,1 ,1 /

) 1

( α β (2)

‧ ‧

‧ Max =

∑∑∑∑∑

o i j

k p

oijd d k

k p k od od

p FF W X

Z ( β , , )

∑∑∑∑∑

+

o i j d k

k p

k oijd p k od

p k jd

p k oijd

p k od

p

oi W X C W X

C )

( , β , , , β , ,

∑ ∑

∑∑∑∑∑

− −

i ip ip i i p ip

o i j d k

k p

k oijd p k od

ij W X g y PL y

CT

p( , , ) , , , ,

/ ) 1

( α β (3)

Subject to

∑∑∑∑∑

+ ≤

p o j d i i

k

k p

k ojid p k oijd

p

k Wod X X Ay

a β , ( , , ) ∀iI (4)

, =1

∑∑

i j

k p

XoijdoO, dD, kK, pP (5)

, =0

∑∑∑∑

p o d k

k p

Xoijdi= jI (6)

p i o j d k

k p

k ojid p

oijd X My

X , , ) ,

( + ≤

∑∑∑∑

iI, pP (7)

(12)

p yi,p MyiiI (8)

{ }

0,1

, =

k p

XoijdoO, ∀ ,i jI , ∀dD, kK, pP (9)

{ }

0,1

=

yiiI (10)

{ }

0,1

,p =

yiiI, ∀pP (11)

又式 (1)、式 (2)、式 (3) 可改以通式表示如下:

Max =

∑∑∑∑∑∑

+

∑∑

p o i j d k k p i ip ip

p k oijd

p k od

ij W X PL y

FT

Z0 β , , , ,

∑∑∑∑∑∑

p o i j d k

k p

k oijd p k od

ij W X

C β , ,

∑∑∑∑∑∑

i i i

p o i j d k

k p

k oijd p k od

ij W X f y

CT )

( β , ,

α (12)

Max =

∑∑∑∑∑

o i j

k r oijd d k

k r k od od

r FF W X

Z ( β , , )

∑∑∑∑∑

+

o i j d k

k r k oijd

r k od

r k jd

r k oijd

r k od

r

oi W X C W X

C )

( , β , , , β , ,

∑ ∑

∑∑∑∑∑

i ir ir i ir ir

o i j d k

k r k oijd

r k od

ij W X g y PL y

CT

p( , , ) , , , ,

/ ) 1

( α β

p

r=1,2,..., (13)

對臺鐵而言,與物流業者合作經營,採行「城際複合物流運輸」營運策略,係以求取 總利潤最大為其目標,數學模式如式 (12) 所示。

其中收益項目方面包括

∑∑∑∑∑∑

p o i j d k

k p

k oijd p k od

ij W X

FT β , , i p

p i PLi,py,

∑∑

等兩項,而

∑∑∑∑∑∑

p o i j d k

k p

k oijd p k od

ij W X

FT β , , 係代表臺鐵負責鐵路主線運輸所獲得的運輸收益。至於 式中βWodk,p一值,係表示城際物流市場中原採用公路運輸方式,之後改採複合運輸策略,

且由物流業者p 運送物品 k 自供給地 o 至需求點 d 之顧客需求數量,由於需求轉移比例β 之值介於 0 與 1 之間,因此當β = 1 時,代表城際物流市場中原採用公路運輸方式,且由 物流業者p 運送物品 k 自供給地 o 至需求點 d 之顧客需求,全數改採複合運輸策略。當β = 0 時,則代表前述原採用公路運輸方式之顧客需求,全數仍採公路運輸方式,並無任何比例 之顧客需求轉移改採複合運輸策略。至於當 0<β<1 時,則表示前述原採用公路運 輸方式之顧客需求數量,因受到例如物流業者需求特性與偏好、對於公路與複合運輸服 間務之需求彈性等因素之影響,轉移 β 比例改採複合運輸策略。另 ip

p i PLi,py,

∑∑

則代

表 臺 鐵 向 合 作 的 物 流 業 者 p 所 收 取 之 土 地 與 場 站 租 金 收 益 ; 成 本 項 目 方 面 包 括

(13)

∑∑∑∑∑∑

p o i j d k

k p

k oijd p k od

ij W X

C β , , (

∑∑∑∑∑∑

, , )

p o i j d k

k p

k oijd p k od

ij W X

CT β

α

i fiyi等三項,

其中

∑∑∑∑∑∑

p o i j d k

k p

k oijd p k od

ij W X

C β , , 代表臺鐵負責鐵路主線運輸所產生的運輸成本,亦即 由起運鐵路轉運中心i 運送物品 k 至到達鐵路轉運中心 j (i≠ ,j i,jI) 每單位運輸成 本乘上物品k 數量之加總總和; (

∑∑∑∑∑∑

, , )

p o i j d k

k p

k oijd p k od

ij W X

CT β

α 代表臺鐵所需負擔將

物品k 由供給地 o 經起運鐵路轉運中心 i、到達鐵路轉運中心 j (i≠ ,j i,jI ) 運送至

需求點d 之轉運成本,其中包括由起運鐵路轉運中心 i 將物品 k 搬運至鐵路列車之裝載成

本以及由鐵路列車將物品k 搬運至到達鐵路轉運中心 j 之卸載成本。由於α 之值介於0 與 1 之間,因此當α = 1 時,表示將物品 k 由供給地 o 經起運鐵路轉運中心 i、到達鐵路轉運 中心j (i≠ ,j i,jI ) 運送至需求點 d 之轉運成本全數由臺鐵負擔。當α = 0 時,則表 示前述轉運成本全數由物流業者負擔。至於當 0<α <1 時,則代表臺鐵與物流業者依雙 方協定之分攤比例,各自負擔所需分攤之轉運成本;

i fiyi代表起運/到達鐵路轉運中心 i 中,物品裝卸區部分之設置成本。

對物流業者r 而言,與臺鐵策略合作,共同採行「城際複合物流運輸」營運策略,亦 以求取總利潤最大為其目標,數學模式如式 (13) 所示。

在收益項目方面,

∑∑∑∑∑

o i j

k r oijd d k

k r k od

od W X

FF )

( β , , 代表物流業者r 將物品 k 由供給地 o 運至起運鐵路轉運中心 i 及由到達鐵路轉運中心 j (i≠ ,j i,jI ) 運送至需求點 d 所 獲 得 之 地 區 性 貨 物 集 散 配 送 收 益 ; 成 本 項 目 方 面 包 括

∑∑∑∑∑

+

o i j d k

k r k oijd

r k od

r k jd

r k oijd

r k od

r

oi W X C W X

C )

( , β , , , β , ,

) (

/ ) 1

( −

∑∑∑∑∑

, ,

o i j d k

k r k oijd

r k od

ij W X

CT

p β

α

i gi,ryi,r

i PLi,ryi,r 等 四 項 , 其 中

∑∑∑∑∑

+

o i j d k

k r k oijd

r k od

r k jd

r k oijd

r k od

r

oi W X C W X

C )

( , β , , , β , , 代表物流業者 r 負責地區性貨物集散 配送所產生之集配成本項,亦即將由供給地o 運送至起運鐵路轉運中心 i,並由到達鐵路 轉運中心j (i≠ ,j i,jI) 將其運送至需求點 d 之物品 k 數量,分別乘上物品 k 每單位 集配成本後之加總總和;(1 )/ (

∑∑∑∑∑

, , )

o i j d k

k r k oijd

r k od

ij W X

CT

p β

α 代表物流業者 r 所需負

擔將物品k 由供給地 o 經起運鐵路轉運中心 i、到達鐵路轉運中心 j (i≠ ,j i,jI ) 運 送至需求點d 之轉運成本,其中包括由起運鐵路轉運中心 i 將物品 k 搬運至鐵路列車之裝 載成本以及由鐵路列車將物品k 搬運至到達鐵路轉運中心 j 之卸載成本;

i gi,ryi,r 代表物

流業者r 所選定之起運/到達鐵路轉運中心 i 中,理貨暫存區部分的設置成本;

i PLi,ryi,r

則代表物流業者r 給付臺鐵的土地與場站租金費用,即等於臺鐵之土地與場站租金收益。

限制式 (4) 代表鐵路轉運中心均具有容量限制,限制式 (5) 係代表供給地 o 之物品 k

(14)

僅由單一起運鐵路轉運中心i 發送,且需求點 d 所需物品 k 亦僅由單一到達鐵路轉運中心

j 配送,限制式 (6) 係表示鐵路物流中心間城際主線運輸行為必須存在,而非全程均以集

配車進行物流配送,僅將鐵路物流中心作為貨品暫存、理貨地點,限制式 (7) 代表物流業

p 必須先行選定鐵路轉運中心之設立,方可存在其利用鐵路轉運中心 i 作為起運或到達

鐵路轉運中心之運送路徑,限制式 (8) 表示必須先有鐵路轉運中心之設立,方可讓物流業 者p 將其選定做為各自之起運或到達鐵路轉運中心,限制式 (9) 表示物流業者 p 由供給地 o 運送物品 k 至起運鐵路轉運中心 i、經鐵路運輸至到達鐵路轉運中心 j,最後運至需求點 d 之路徑指派變數為 0 或 1 整數,限制式 (10) 代表起運/到達鐵路轉運中心開設與否之變 數為0 或 1 整數,限制式 (11) 代表物流業者 p 開設起運/到達鐵路轉運中心與否之變數為 0 或 1 整數。

惟若所運送的物品k 具時效性之要求時,可於模式中加列一項限制式如式 (14),抑或 必須刪除TToijdk >TModkXoijdk ,p變數。

odk

k p

k oijd

oijdX TM

TT , ≤ ∀oO, ∀ ,i jI , ∀dD, kK, pP (14) 限制式 (14) 代表將物品 k 由供給地 o 運送至顧客需求點 d 之總運送時間必須滿足顧客 之要求,於時限內送達。

另若營運不強調限用「複合運輸」之運輸方式,亦即容許「複合運輸」與「公路運輸」

方式並存 (以下簡稱「混合運輸」,示意如圖 4 所示) 應用時,則限制式(6) (詳如下式) 需 予減列。

, =0

∑∑∑∑

p o d k

k p

Xoijdi= jI (6)

圖4 混合運輸方式示意圖

鐵 路 轉 運 中 心

理 貨 暫 存 區 物 品 裝 卸 區

鐵 路 主 線 運 輸 複 合 運 輸 公 路 運 輸 供 給 / 需 求 點

鐵 路 轉 運 中 心

理 貨 暫 存 區 物 品 裝 卸 區 物 品 裝 卸 區

鐵 路 主 線 運 輸 複 合 運 輸 公 路 運 輸 鐵 路 主 線 運 輸 複 合 運 輸 公 路 運 輸 供 給 / 需 求 點

供 給 / 需 求 點

(15)

3.4 情境分析

臺鐵與物流業者合作推動「城際複合物流運輸」策略時,臺鐵有可能面臨僅與一家,

抑或與多家物流業者合作之狀況;而在進行運送行為時,為因應實際營運環境需要,可採 取僅用「複合運輸」方式,抑或採用「混合運輸」方式。

至於為合作雙方所關切,必須進行分工之作業項目則包括:城際間主線運輸作業、地 區性物品集散與配送作業、鐵路轉運中心內裝卸、搬運、理貨作業、鐵路轉運中心設施或 設備改善作業、作業資訊系統規劃設置作業等。依據「城際複合物流運輸」之策略,各項 分工作業及相對之成本歸屬或分攤方式說明如后:

1. 城際間主線運輸作業:由臺鐵負責,從事主線運輸所產生之運輸成本亦由臺鐵負擔。

2. 地區性物品集散與配送作業:由物流業者負責,從事地區性物品集散與配送所產生之運 送成本,亦由物流業者負擔。

3. 鐵路轉運中心內裝卸、搬運、理貨作業:鐵路轉運中心內之理貨作業由物流業者負責;

另鐵路轉運中心內之轉運裝卸與搬運作業,則可由臺鐵、物流業者、甚或委由第三者負 責辦理,因此,臺鐵與物流業者對於轉運成本之分攤方式,由雙方協商議定之。

4. 鐵路轉運中心設施或設備改善作業:鐵路轉運中心內,理貨暫存區部分之內、外相關設 施或設備佈設,交由業者自行規劃辦理,而所需設置成本由業者負擔;另鐵路轉運中心 內,物品裝卸區部分之設施與物流設備改善由臺鐵負責規劃辦理,費用則由臺鐵支應。

5. 資訊系統規劃設置作業:可由臺鐵、物流業者、甚或委由第三者負責辦理,惟因資訊設 備設置完成後,係為合作雙方所共用,成本不易明確拆分,故成本以二者均分較為公平 與合理。

綜上,臺鐵與物流業者合作推動「城際複合物流運輸」策略時之可能情境方案,以及 所關切的各項分工作業與相對之成本歸屬或分攤方式,彙整如圖5 所示。

由於本研究主要研究成果之一,係在探討臺鐵與物流業者共同參與「城際複合物流運 輸」策略,所可能獲得之營運策略財務效益,並期以該成果作為政府推動「複合運輸」政 策之重要施政參考。因此,在後續進行實例分析或敏感度分析時,則訂定運送方式僅能採 取「複合運輸」方式,俾便凸顯「複合運輸」之實際效益。至於合作雙方在「臺鐵與可能 合作的物流業者數」以及「轉運成本分攤方式」兩項情境下,則可針對「列車調度」、「列 車車廂儲位配置與調度」、「資訊系統環境設定」、「鐵路轉運中心內部佈設與管理」、

「鐵路轉運中心與月台間物品運送動線規劃」、「集配車行車動線與停車位規劃」「規模 經濟」、「行政成本」、「公平性」、「財務收入」等方面探討其可能面臨之優缺點。

其中當臺鐵與一家物流業者合作時,不論就「列車調度」、「列車車廂儲位配置與調 度」、「資訊系統環境設定」、「鐵路轉運中心內部佈設與管理」、「鐵路轉運中心與月 台間物品運送動線規劃」、「集配車行車動線與停車位規劃」等方面均較臺鐵與多家物流 業者合作時單純,此外亦較容易達到規模經濟,且行政成本較低。唯一較不利的項目係「公

(16)

平性」,然未來在正式推動「城際複合物流運輸」策略時,可透過行政作業的方式,讓所 謂「一家」物流業者之定義,可為真正僅有一家物流業者,抑或由實質之多家物流業者結 盟為「一家」物流業者,再者透過公開透明化的招標作業與行政程序,讓所有有興趣的物 流業者均得以按照法令規定的各項行政作業規範加入營運行列,則不但上述「公平性」之 爭議可消弭於無形外,對於策略之實際推動執行亦較為單純。

圖5 分工作業項目與情境方案

另當轉運成本由臺鐵單獨負擔時,對於臺鐵的財務收入狀況而言,較為不利,但可提 升物流業者加入合作營運行列之意願;若轉運成本由物流業者單獨負擔時,對於臺鐵的財 務收入狀況而言,較為有利,但因此舉將加重業者營運成本負擔,因此對於物流業者加入 合作營運行列之意願亦將有所影響;若由臺鐵與物流業者平均分攤轉運成本時,較具公平 性,對於物流業者加入合作營運行列之意願略有影響,惟相較轉運成本由物流業者單獨負 擔之情境而言,對挹注臺鐵欠佳之財務狀況稍有影響。綜上,關於「轉運成本分攤方式」

部分,似以「轉運成本由臺鐵與物流業者平均分攤」之情境較具公平性,惟就政府推動複 合運輸政策與整體資源有效運用之前提考量下,如何提供多方誘因,藉以提升物流業者共

(17)

同參與「城際複合物流運輸」策略之意願,使政府與臺鐵及物流業者共創雙贏之局面,當 為整體策略推動方向之思維重點,因此,「轉運成本由臺鐵單獨負擔」之情境,對於臺鐵 之財務收入雖較不利,然卻可提升物流業者加入合作營運行列之意願,以及有效達成政府 施政目標。

基上,本研究後續即以「採取複合運輸」、「臺鐵與一家物流業者合作」,以及「轉 運成本由臺鐵單獨負擔」之情境模式,進行實例分析與敏感度分析。

四、實例分析與敏感度分析

4.1 參數設定

為驗證3.3 節所構建模式在實務上之可行性與功能,本研究以臺灣地區臺鐵實際營運 路網及沿線縣市為實際驗證之範圍,進行鐵路轉運中心區位選擇及物品運送路徑指派之決 策。經應用3.1 節所訂定必要準則之篩選結果,本研究初步選定臺鐵基隆、樹林、桃園、

中壢、新竹、竹南、臺中、員林、斗南、嘉義、臺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臺東等 16 個車站作為鐵路轉運中心之候選區位,並以行政區域為界,設定基隆-桃園地區、新 竹-苗栗地區、臺中-彰化-南投地區、雲林-嘉義-臺南地區、高雄-屏東地區、宜蘭 地區、花蓮地區以及臺東地區等8 個供給地/需求點,另分別以臺北、新竹、臺中、臺南、

高雄、宜蘭、花蓮、臺東等地做為前述各地區之分區中心。貨種部分則以體積小、重量輕、

價值高之快遞文件、包裹及其他具時效性的商品為研究對象。由於國內整體快遞業之相關 市場規模資料無法取得,故本研究係以國內某大路線貨運業兼辦城際物流配送公司 (以下 簡稱A 物流公司) ,其 92 年實際之文件、樣品、包裹及其他具時效性商品營運數量作為 需求資料,並於「採取複合運輸」、「臺鐵與一家物流業者合作」,以及「轉運成本由臺 鐵單獨負擔」之情境 (以下簡稱基年情境) 下,進行驗證。以下針對模式中所需輸入各項 參數資料之設定方式說明如后:

(1) 主線鐵路運輸單位成本

起運鐵路轉運中心與到達鐵路轉運中心間之主線鐵路運輸單位成本,係根據臺鐵所提 供88 年至 92 年鐵路貨運之平均單位成本,再乘以起運鐵路轉運中心與到達鐵路轉運中心 間之實際里程數而得,詳如表1 所示。

(2) 集配單位成本

由供給地至起運鐵路轉運中心或由到達鐵路轉運中心至顧客需求點之公路集配單位 成本,係根據汽車路線貨運業者提報監理單位之會計總成本除以總延噸公里所得之會計平

均成本 [33],再乘以由供給地至起運鐵路轉運中心或由到達鐵路轉運中心至顧客需求點之

實際里程數而得,由供給地至起運鐵路轉運中心之單位集配成本詳如表2 所示,至於由到 達鐵路轉運中心至顧客需求點之單位集配成本則為表2 所示矩陣之轉置矩陣。

(18)

表1 主線鐵路運輸單位成本

單位:元/kg 基隆站 樹林站 桃園站 中壢站 新竹站 竹南站 臺中站 員林站 斗南站 嘉義站 臺南站 高雄站 屏東站 宜蘭站 花蓮站 臺東站 基隆站 0.000 0.154 0.216 0.254 0.380 0.173 0.743 0.864 1.024 1.114 1.345 1.521 1.600 0.259 0.630 1.216 樹林站 0.154 0.000 0.062 0.099 0.225 0.319 0.589 0.710 0.870 0.960 1.191 1.367 1.445 0.413 0.784 1.370 桃園站 0.216 0.062 0.000 0.037 0.163 0.257 0.526 0.648 0.808 0.898 1.129 1.305 1.383 0.475 0.846 1.432 中壢站 0.254 0.099 0.037 0.000 0.126 0.219 0.489 0.611 0.771 0.860 1.092 1.267 1.346 0.513 0.883 1.469 新竹站 0.380 0.225 0.163 0.126 0.000 0.093 0.363 0.485 0.645 0.734 0.966 1.141 1.220 0.639 1.009 1.595 竹南站 0.473 0.319 0.257 0.219 0.093 0.000 0.270 0.391 0.551 0.641 0.872 1.048 1.127 0.732 1.103 1.656 臺中站 0.743 0.589 0.526 0.489 0.363 0.270 0.000 0.122 0.281 0.371 0.603 0.778 0.857 1.002 1.372 1.386 員林站 0.864 0.710 0.648 0.611 0.485 0.391 0.122 0.000 0.160 0.250 0.481 0.657 0.735 1.123 1.494 1.264 斗南站 1.024 0.870 0.808 0.771 0.645 0.551 0.281 0.160 0.000 0.090 0.321 0.497 0.575 1.283 1.654 1.105 嘉義站 1.114 0.960 0.898 0.860 0.734 0.641 0.371 0.250 0.090 0.000 0.231 0.407 0.486 1.373 1.601 1.015 臺南站 1.345 1.191 1.129 1.092 0.966 0.872 0.603 0.481 0.321 0.231 0.000 0.176 0.254 1.604 1.369 0.784 高雄站 1.521 1.367 1.305 1.267 1.141 1.048 0.778 0.657 0.497 0.407 0.176 0.000 0.079 1.564 1.194 0.608 屏東站 1.600 1.445 1.383 1.346 1.220 1.127 0.857 0.735 0.575 0.486 0.254 0.079 0.000 1.486 1.115 0.529 宜蘭站 0.259 0.413 0.475 0.513 0.639 0.732 1.002 1.123 1.283 1.373 1.604 1.564 1.486 0.000 0.371 0.957 花蓮站 0.630 0.784 0.846 0.883 1.009 1.103 1.372 1.494 1.654 1.601 1.369 1.194 1.115 0.371 0.000 0.586 臺東站 1.216 1.370 1.432 1.469 1.595 1.656 1.386 1.264 1.105 1.015 0.784 0.608 0.529 0.957 0.586 0.000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2 集配單位成本

單位:元/kg 基隆站 樹林站 桃園站 中壢站 新竹站 竹南站 臺中站 員林站 斗南站 嘉義站 臺南站 高雄站 屏東站 宜蘭站 花蓮站 臺東站 臺 北 0.818 0.000 0.598 0.687 1.040 1.211 1.856 2.146 2.530 2.743 3.296 3.715 3.903 1.437 2.323 3.723 新 竹 1.409 1.040 0.892 0.803 0.000 0.620 1.265 1.556 1.940 2.152 2.705 3.125 3.313 2.028 2.913 4.313 臺 中 2.225 1.856 1.708 1.619 1.265 1.094 0.000 0.740 1.124 1.336 1.889 2.309 2.497 2.843 3.729 3.743 臺 南 3.661 3.296 3.147 3.058 2.705 2.534 1.889 1.599 1.215 1.003 0.000 0.870 1.057 4.283 3.704 2.304 高 雄 4.084 3.715 3.567 3.478 3.125 2.954 2.309 2.019 1.635 1.423 0.870 0.000 0.638 4.170 3.284 1.884 宜 蘭 1.068 1.437 1.585 1.674 2.028 2.199 2.843 3.134 3.518 3.730 4.283 4.170 3.982 0.000 1.335 2.735 花 蓮 1.954 2.323 2.471 2.560 2.913 3.084 3.729 4.019 4.403 4.257 3.704 3.284 3.096 1.335 0.000 1.850 臺 東 3.354 3.723 3.871 3.960 4.313 4.388 3.743 3.453 3.069 2.857 2.304 1.884 1.696 2.735 1.850 0.000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3) 轉運成本

鐵路轉運中心之轉運成本,係依據臺鐵所提供「pp 自強號幹線快遞業務」相關成本 數據,作為本項參數之輸入資料。

(19)

(4) 鐵路轉運中心設置成本

起運/到達鐵路轉運中心之平均設置成本,係依據臺鐵從事快遞物流所需之各項物流 與資訊設備以及系統整合軟體各站所需平均費用[34],並以平均使用年限10 年作為各項設 備攤提折舊之基準估算而得。由於「城際複合物流運輸」策略,係強調臺鐵與物流業者之 合作經營,本研究乃設定鐵路轉運中心設置所需成本,由臺鐵與物流業者均攤,其個別之 設置成本,詳如表3 所示。

(5) 顧客需求量

由供給地至需求點之顧客需求量,係依據A 物流公司所提供 40 個快遞站 92 年 12 個 月份之起運與到達數據,進而計算其日平均值而得,顧客需求起迄資料詳如表4 所示。

(6) 鐵路轉運中心容量

鐵 路 轉 運 中 心 之 面 積 , 係 依 據 「 貨 運 服 務 總 所 營 運 改 善 策 略 」[31] 及臺鐵網站 (www.railway.gov.tw) 「倉庫標租」資料相互檢核求算而得;至鐵路轉運中心之單位作業 績效,則透過 A 物流公司所提供個別快遞站面積及實際每日作業量,進而計算其平均值 而得;最後將各個鐵路轉運中心之面積乘以鐵路轉運中心之單位作業績效,即可求算個別 鐵路轉運中心之容量限制,詳如表5 所示。

表3 鐵路轉運中心設置成本

單位:元/日 基隆站 樹林站 桃園站 中壢站 新竹站 竹南站 臺中站 員林站 斗南站 嘉義站 臺南站 高雄站 屏東站 宜蘭站 花蓮站 臺東站

126.4 1849.6 913.1 407.9 1225.5 473.5 3723.0 484.4 1013.4 1033.3 1059.5 2673.1 965.1 425.7 228.3 129.6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4 顧客需求量

單位:kg/日 臺 北 新 竹 臺 中 臺 南 高 雄 宜 蘭 花 蓮 臺 東 臺 北 0 26652 50931 18359 31222 4419 3418 2486 新 竹 19346 0 1959 1132 1210 149 118 63 臺 中 30527 3310 0 5289 6468 813 634 415 臺 南 15375 1780 4914 0 3161 432 317 190 高 雄 18083 829 2354 1360 0 179 142 76 宜 蘭 2110 36 103 60 64 0 6 3 花 蓮 1516 17 49 28 30 4 0 2 臺 東 1687 28 80 46 49 6 5 0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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