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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國內市場相關法令規範及實務 與 WTO 法制之符合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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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委 託單 位: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 外 交 部 研 究 單 位 : 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 WTO 中心)

民國 100 年 12 月

100 年度國際經貿事務研究及培訓中心計畫 子計畫一:專題研究(6)

中國大陸國內市場相關法令規範及實務 與 WTO 法制之符合性研究

執行成果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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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託單 位: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 外 交 部 研 究 單 位 : 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 WTO 中心)

民國 100 年 12 月

100 年度國際經貿事務研究及培訓中心計畫 子計畫一:專題研究(6)

中國大陸國內市場相關法令規範及實務 與 WTO 法制之符合性研究

計畫主持人 :顏慧欣 協同主持人 :李淳

研 究 顧 問:王煦棋、史惠慈

研 究 人 員:吳國威、李韋廷

王煜翔、陳孟君

(3)

目 次

目 次 ... i

表 次 ...iii

圖 次 ... v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計畫緣起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內容與方法... 3

第三節 預期效益 ... 9

第二章 台商經營中國大陸內銷市場之通路限制與障礙... 11

第一節 中國內銷市場之概況與問題... 11

第二節 市場進入之法規面障礙... 15

第三節 經營面障礙之分析 ... 30

第四節 小結 ... 49

第三章 台商參與中國大陸擴大內需方案之投資限制與障礙... 55

第一節 中國擴大內需市場之政策背景... 55

第二節 市場進入之法規面限制... 66

第三節 經營面障礙之分析 ... 92

第四節 小結 ... 111

第四章 台商參與中國電信與文創產業之投資限制與障礙 ... 115

第一節 電信產業 ... 115

(4)

第二節 文創產業 ... 135

第三節 小結 ... 163

第五章 中國措施之 WTO 適法性與國際經驗分析 ... 165

第一節 中國措施之 WTO 適法性分析 ... 165

第二節 國際經驗分析... 178

第三節 小結... 186

第六章 結論與政策建議... 189

第一節 結論... 189

第二節 政策建議 ... 192

參考文獻 ... 197

附錄一 政府核准的企業投資專案 目錄一覽表 ... 199

附錄二 台商訪談 ... 207

附件一 期初會議審查意見與回覆... 237

附件二 期中會議審查意見與回覆... 240

附件三 期末會議審查意見與回覆... 245

(5)

表 次

表 2-1 本報告涵蓋之物流服務業範圍 ... 15

表 2-2 中國在 WTO 對批發與零售產業開放程度 ... 20

表 2-3 中國在 WTO 物流服務業開放程度 ... 22

表 2-4 中國 WTO 倉儲服務業承諾情形 ... 23

表 2-5 中國 WTO 貨物代理服務業承諾情形 ... 25

表 2-6 中國 WTO 貨物內水運輸服務業承諾情形 ... 25

表 2-7 中國 WTO 航空貨運服務業承諾情形 ... 25

表 2-8 中國 WTO 貨物鐵路公路運輸服務業承諾情形 ... 26

表 2-9 與加工貿易轉內銷有關政策法規和實施辦法 ... 34

表 2-10 內外資公司設立限制比較表 ... 36

表 2-11 外國投資企業於中國大陸投資通路之經營面障礙 ... 44

表 2-12 中國內銷市場之市場進入法規面限制 ... 50

表 2-13 中國內銷市場之經營面障礙 ... 52

表 3-1 外資(含台商)投資中國市場所涉及之法制體系 ... 59

表 3-2 外資投資企業之中央法規列表 ... 68

表 3-3 中國法律體系之簡介 ... 71

表 3-4 新三十六條所涉投資項目之相關規定... 80

表 3-5 外資於中國大陸投資之經營面障礙 ... 103

表 3-6 中國大陸投資市場之市場進入法規面限制 ... 111

表 3-7 中國大陸投資市場之經營面障礙 ... 112

(6)

表 4-1 中國電信業 GATS 承諾開放行業別 ... 116

表 4-2 中國大陸基本電信服務開放之業務別歸納 ... 118

表 4-3 中國大陸加值電信服務開放之業務別歸納 ... 119

表 4-4 中國大陸《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主要規範 ... 121

表 4-5 外資於中國大陸投資電信產業之經營面障礙 ... 126

表 4-6 中國大陸未開放外資參與之加值電信服務業務 ... 131

表 4-7 中國大陸電信服務業之市場進入法規面限制 ... 134

表 4-8 中國大陸電信服務業之經營面障礙 ... 135

表 4-9 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 ... 136

表 4-10 文創產品內容審查比較表 ... 144

表 4-11 外資於中國大陸投資文創產業之經營面障礙 ... 156

表 4-12 中國大陸電影服務業之市場進入之法規面限制 ... 159

表 4-13 中國大陸電視服務業之市場進入之法規面限制 ... 160

表 4-14 中國大陸圖書出版業之市場進入之法規面限制 ... 160

表 4-15 中國大陸流行音樂之市場進入之法規面限制 ... 161

表 4-16 中國大陸文創產業之整體經營面障礙 ... 162

表 5-1 中國大陸可能構成市場開放承諾不一致之項目 ... 168

表 5-2 中國大陸歧視性資本額要求業別歸納... 170

表 5-3 中國大陸可能構成事實上歧視之項目... 174

表 5-4 中國大陸之法規制度或執行可能與 WTO 義務不一致之項目 ... 177

表 5-5 三種許可制之類型與貿易限制比較表... 181

(7)

圖 次

圖 1-1 研究架構圖 ... 8 圖 2-1 中國 2005- 2009 年國內消費品總額 ... 12 圖 3-1 中國憲法及其法律體系 ... 64

(8)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計畫緣起與目的

一、計畫緣起

過去以來台商在中國大陸已建立相當廣闊之投資據點佈局,除了基於地 緣、語言與人文等關係外,不外乎因中國大陸各種生產要素之成本低廉,從 而以加工或代工產品為主之台商,往往將中國大陸視為投資首選之地。然而 過去台商在中國大陸所製造生產的產品,多數卻係以出口至其他歐美市場為 目標。惟隨著中國大陸本身經濟之發展與人民消費力之提升,再加上中國大 陸近年來國內若干新政策,對於台商原本之經營環境產生莫大影響,致使台 商投資產業面臨轉型或升級之考量。其中,在整體法規與政策面上,中國大 陸施行「勞動合同法」、「企業所得稅法」、出口退稅率調降、人民幣升值 等措施後,對於原本仰賴低工資之勞力密集型台商業者,即產生不少衝擊1。 進而台商過去以歐美市場為主要出口地之作法,已浮現尋求中國內銷市場為 主之轉型需求。

此外,中國大陸產業發展政策方向,隨著其「十一五規劃」2即將結束,

2011 年將接續推動「十二五」規劃,其涵蓋多項關鍵策略目標如擴大內需、

中高階產業轉型升級、區域振興等,均為中國政府所擘劃之未來產業政策方 向。更重要的,中國未來五年的最高經濟戰略目標,將以出口導向帶動經濟 成長之模式,轉型為內需/消費導向來促進中國未來之經濟成長3。換言之,

1 林祖 嘉, 譚 瑾瑜 , 兩岸 企 業轉 型 與升 級 合作 , 國家 政 策研 究 基金 會 ,網 址:

http://www.npf.org.tw/post/2/7813

2 中國 大陸 政 府 自 1953 年 開始 起 ,以 五 年為 一 期推 動 其國 家 政策 與 規劃 , 第一 個 「五 年 計劃 」 其 簡 稱 為 「 一 五 」 。 「 十 一 五 」 亦 即 第 十 一 個 五 年 計 劃 。2011 年 接 續 實 施 的 為 「 十 二 五 」 , 全 稱 是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民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第 十 二 個 五 年 規 劃 綱 要 」 , 實 施 期 間 為 2011-2015 年。

3 2010 年 10 月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十 七 屆 中 央 委 員 會 第 五 次 全 體 會 議 建 議 稿 。 新 華 網 ,

(9)

從 專 營 外 銷 市 場 轉 為 以 內 銷 為 主 之 政 策 , 自 須 搭 配 擴 大 國 內 消 費 市 場 之 方 案,方能達到相輔相成之綜效。

在此政策目標下,中國大陸勢必將陸續推動各項擴大內需市場之民間計 畫或政府方案。內需計畫主要又包括有從「消費端」與「供給端」兩層面之 方案,台商可得參與之角度主要係從「供給端」面向,亦即從擴大參與中國 投資市場的機會著眼。十二五計畫之投資促進方案方向,則以中國大陸內部 市場,特別是中西部的區域規劃、城鎮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並以民生工程、

鐵路基礎建設、醫療改革、以及新能源汽車等產業為發展重點。

再者,為配合 2011 年所開始實施的「十二五規劃」,中國國務院於 2010 年發表「 國 務 院 關 於 鼓 勵 和 引 導 民 間 投 資 健 康 發 展 的 若 干 意 見 」,又 稱 為

「新三十六條」,且進一步實際進行工作分配,發佈「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鼓 勵 和 引 導 民 間 投 資 健 康 發 展 重 點 工 作 分 工 的 通 知 」4。 「 新 三 十 六 條 」 之 重 點,即在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透過參股、控股、資產收購等多種形式,降低 國有控股企業中國有資本比例。值得注意者,「新三十六條」中,將過去多 由國有企業掌握甚至壟斷之產業,如軍工、電力、石油石化、電信、煤炭、

民航、航運等,均開始放寬原本限制民間資金參與之限制。

總結而言,在中國大陸面臨重大經濟結構調整與搭配其多項產業發展政 策下,台商得否藉此之勢擴大台商在中國內銷與投資市場之參與度,雖與各 企業本身經營能力與策略等因素有關,但更關鍵者,則為中國現存的國內制 度,在總體規範面是否對台商經營中國大陸內銷與投資市場上,仍存有根本 之限制與障礙。有鑒於中國大陸之經營與投資法制外資常多有詬病,則該等 制度性問題,難免對於台商會產生同樣的經營限制與風險。

台商在中國大陸經營與投資,可能面臨的法規面限制與障礙問題,或許

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10/18/c_12673082.htm 4 http://www.gov.cn/zwgk/2010-07/26/content_1663933.htm

(10)

目前已存在但仍未獲解決,抑或為未來潛在之問題,惟不論為何者,政府之 功能即在協助其投資人在異地投資,降低基於當地法規制度與執行等之非經 濟性風險因素與問題,而產生之經營投資風險。最後,政府對於前揭問題倘 能充分掌握與準備,方可透過兩岸建置「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

之制度化平台基礎上,有效協助降低與解決台商在中國市場發展上,可能面 臨的許多規範面與經營面之障礙與限制。

二、研究目的

為 使 政 府 能 充 分 掌 握 台 商 在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面 臨 之 規 範 面 與 經 營 面 之 營 運限制與障礙,俾作為我國政府未來協助台商解決與因應之政策基礎,本計 畫擬達成以下目標:

1. 瞭解台商轉營內銷市場可能面臨的法規面或經營面障礙問題。

2. 瞭解台商參與中國大陸擴大內需政策之法規面或經營面障礙。

3. 研析造成前述障礙之中國法規及實務作法之 WTO 適法性,並瞭解國 際間常見作法。

4. 根據以上研究成果,研提對我政府之因應建議,包括:

(1)透過 WTO 等國際經貿場域因應之可行作法與內容。

(2)其他具體建議事項。

第二節 研究內容與方法

一、相關研究之介紹與檢討

有關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營運之經營面障礙,不論是個別製造業或特定 服務業,過去已有相當多的文獻探討。關於特定製造業之研究,如 2006 年 台經院委託中經院執行之「市場引導思維下的台商對亞洲各國投資策略─台

(11)

灣電子業在中國內銷市場經營問題之個案研究」,對於中國大陸總體環境和 市場經營,分析台灣電子業廠商經營中國內銷市場時所面臨的挑戰。該報告 並 具 體 建 議 政 府 指 定 專 責 機 構 進 行 市 場 分 析 、 協 助 台 商 解 決 智 慧 財 產 權 問 題、強化國內品牌發展環境、提供行銷時之信用保險等,作為協助解決台商 在電子業實際經營面之問題。

又如台經院 2007 年委託中經院執行之「台灣食品業與成衣業在中國內 銷市場經營問題之研究」,對於食品與紡織工業之中國大陸法令規範,台商 行銷、出口轉內銷等實際經營面困難等,均已有深入研究。另外,關於特定 服務業之研究,如經建會 2010 年委託中經院執行之「我國服務業拓展大陸 市場遭遇貿易障礙之研究」,已對旅行業、醫療服務業、物流產業等業別,

進行台商在中國大陸經營該等個別服務業,所面臨之實際法規面與經營面之 障礙。

綜合過去之研究顯示,台商在中國投資營運之個別產業,特別是台商在 中國大陸投資佈局之重點產業或主要製造產品之相關產業,已累積不少相關 研究文獻。相對的,對於中國大陸內銷市場之總體性法規限制與經營障礙,

亦即每個產業均可能普遍面對之整體性問題,反而欠缺較為完整之研究。

從此一角度出發,本計畫重點將以台商在中國市場,無論係從出口轉營 內銷或參與中國擴大內需計畫,從整體法規面之角度分析台商可能面臨之營 運 或 投 資 障 礙 , 俾 使 政 府 對 於 台 商 經 營 中 國 市 場 之 制 度 面 問 題 有 整 體 性 了 解,以能做出有效之因應方案與尋求適宜之解決管道。

二、研究方法

本計畫將分成以下兩個主要步驟進行研究:

1. 文獻分析法

本 計 畫 將 有 系 統 整 理 有 關 台 商 在 中 國 投 資 市 場 現 況 與 發 展 之 相 關 研 究 論文、期刊或實務與學術見解等資料,以作為本研究計畫之基礎。此外,亦

(12)

將蒐集其他與本計畫相關資料,包括各國對於中國大陸市場規範與經營障礙 之評估報告,以及各國商會報告與白皮書,其均具有參考價值,故亦納入本 計畫文獻蒐集與分析之範圍。

2. 意見調查法

在研析台商在中國市場所面臨之實際問題,除參考各國商會意見外,將 進行台商企業個別訪談;或透過不同平台,如陸委會台商張老師、工協會等,

徵詢台商產業在中國市場之主要規範面與經營法規面問題,以助於本計畫瞭 解實際之情況與問題所在。

三、研究內容

基於以上說明,就本計畫所包含之研究內容說明如下。

1. 分析台商經營中國內銷市場關於「通路」之法規面與經營面問題

由於台商出口轉營中國內銷市場之產業,主要以製造業為主,基本上轉 營內銷市場最關鍵之問題則為產品銷售點與通路。該等問題又可能屬於「市 場進入」之法規面障礙(股權限制、經營項目等),或為進入市場後之經營面 障礙(可能屬於設立分店之額外法規要求、或執行層面之問題等);又該等 問題或許為歧視性之措施,亦即對其本國人並未有同樣要求,有些則屬於對 外資與本國產品均有相同限制者。故於此項之探討內容,均以與中國政府政 策施為與規範有關者,進而區分為「市場進入限制」與「經營面限制」類型,

來分析外資(包括台商)在經營內銷市場可能面臨之障礙,並進一步釐清該等 障礙為「歧視性」或「無歧視」之不同屬性,此等區分之實益,在於屬於後 者「無歧視」之障礙,通常有公共政策或社經政策因素作為其施為之目的,

一般而言可能不宜作為雙方政府優先探討解決之障礙重點。

2. 分析台商參與中國擴大內需方案之「投資」法規面與經營面問題 中國大陸擴大內需政策之方案,包括有「消費端」與「供給端」兩層面

(13)

之政策,而台商可得參與之部份應從「供給端」面向著眼,亦即如何藉由中 國當前政策重點推動之投資產業/項目,使台商能開發新的投資或擴大既有 投資之營運規模。基此,本項內容將以中國投資市場相關之中央整體法規,

從「市場進入限制」與「經營面限制」,進行整體性研析。

3. 以中國推動擴大內需方案之具體業別分析法規面與經營面問題

有鑑於中國大陸擴大內需方案所涉及之投資產業甚廣,同時又有中央與 地方各省市之相關規定,故為深入研析台商參與具體投資市場可能面臨之全 面性問題,不僅需分析中央基本投資法規之問題,關於投資產業涉及之特別 法與地方相關法制,均需一併研析,俾能釐清該等產業之具體限制與可能障 礙之所在。準此,基於時間及篇幅限制,本報告擇定以電信、與文創產業,

作為產業別之分析對象。

以此等產業作為研究範圍之原因,主要在於我國產業界以及外僑商會,

已多次呼籲兩岸加強電信及文創產業之交流。例如台北歐洲商會連續於 2010 及 2011 年政策建議書中,明確指出兩岸應加強電信業之合作及投資5,而我 國電信產業亦多次表達加強兩岸電信合作之意願6。至於文創產業,非但 是 我國產業之優勢所在、中國大陸十二五規劃之重點,且 2011 年 10 月召開之 中共十七屆六中全會,更以發展文化及文創產業作為重要政策。基於以上之背 景,本報告遂以電信及文創產業作為本次分析之範圍。

4. 研析造成前述障礙之法規及實務之 WTO 適法性,並比較與國際間 常見作法之差異。

透過以上調查與研究,瞭解台商在轉營中國內銷市場與參與擴大內需政 策計畫之法規面與經營面障礙後,基於兩岸均為 WTO 會員,則將進一步檢 視前述中國政府所施行之法規措施與作法,是否符合 WTO 相關規則。其次,

5 http://www.ecct.com.tw/file/Publications/201110141821325276.pdf

6 參見 電信 產 業發 展 協會 網 頁: http://www.ttida.org.tw/news_news_detail.php?b_id=166

(14)

並概括檢視其他 WTO 主要國家在類似政策上之常見作法,亦作為評估中國 法規、政策與實際作法之合理性及修正方向。

5. 政策建議

根據上述研究成果,將透過以 WTO 等國際經貿場域可茲因應之作法、

與其他具體建議事項等兩個面向,研擬相關政策建議供政府參考。

故根據前述的研究目標與內容,本研究之章節大綱擬定如下,研究架構 則請參考圖 1-1。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目的 第二節 研究內容與方法

第二章 台商經營中國大陸內銷市場之通路限制與障礙 第一節 背景說明

第二節 市場進入之法規面障礙 第三節 經營面之潛在障礙分析 第四節 小結

第三章 台商參與中國大陸擴大內需方案之投資限制與障礙 第一節 背景說明

第二節 市場進入之法規面障礙 第三節 經營面之潛在障礙分析 第四節 小結

(15)

第四章 台商參與中國大陸電信與文創產業之投資限制與障礙 第一節 背景說明

第二節 電信產業 第三節 文創產業 第四節 小結

第五章 中國措施之 WTO 適法性分析與其他國家經驗分析 第一節 中國措施之 WTO 適法性分析

第二節 其他國家之經驗

第三節 對我國之影響與可能解決之道 第六章 結論與政策建議

第一節 結論 第二節 政策建議

圖 1-1 研究架構圖

(16)

第三節 預期效益

本計畫的預期效益有下列幾點:

1. 瞭解台商轉營內銷市場主要面臨的法規面與經營面障礙。

2. 瞭解台商參與中國大陸擴大內需方案之法規及經營面障礙。

3. 對於中國前述措施確認其 WTO 適法性,並瞭解其他主要 WTO 會員 常見作法。

4. 根據以上研究成果,從 WTO 或雙邊平台等管道,建議可能因應作法 與其他建議事項,俾供政府參考。

(17)
(18)

第二章 台商經營中國大陸內銷市場之 通路限制與障礙

第一節 中國內銷市場之概況與問題

一、概言

(一)中國出口轉內銷政策

中國自 1979 年推動改革開放以降,經濟發展迅速成長,基本上主要歸 功於以出口為導向經濟型態之帶動。中國得實施以出口為導向之經濟政策,

完全有賴於其本身低廉之各種生產要素,以及其他歐美國家維持穩定之消費 需求。然而,在 2008 年國際金融危機影響下,歐美市場需求銳減,對中國 出口產品造成很大衝擊。復於其本身原本持有之低廉生產要素優勢亦已逐漸 消失,雖然其工資不停上漲,但多限於沿海貿易發達地區,造成中西部與沿 海城市之城鄉發展差異日大。當這些現象或問題對中國經濟與產業產生之影 響,均一一浮現時,中國政府則須有經濟政策之因應調整方案。7

從而中國大陸政府從 2008 年的「十一五」強調「以內需取代外需」、

「消費拉動取代投資拉動」,以及 2011 年起的「十二五」係以「保增長、

調結構、擴內需」為主軸,均充分顯示中國大陸除了經濟的「保增長」外,

亦希望改變原本之經濟生產結構。

因此隨著 2008 年國際間發生金融危機,國際出口消費市場大幅萎縮,

中國國內廠商之產品庫存量持續增加而無法承受損失之問題下,中國政府即

7 林祖 嘉, 中 國大 陸 「十 二 、五 」 規劃 初 探及 對 台灣 之 機會 與 挑戰 , www.tri.org.tw/trinews/doc/990927_3.pdf

(19)

推動「出口轉內銷」政策。出口轉內銷之產業主要係原先出口至國外市場銷 售的外銷商品,以品質安全、有競爭優勢的消費性商品為主,主要包括家電 電子、服裝、鞋帽、玩具禮品、餐廚用品、家居飾品、日化用品、食品飲品 八大類。

(二)中國大陸內銷市場之總體發展

有鑒於中國大整體經濟結構之轉變,以及受到全球經濟大環境之影響,

中國經濟原本以出口為主之經濟發展動力來源,亦在近年政策引導下逐漸轉 向以發展中國內需市場為新一波經濟發展之來源。

中國大陸之國內消費品總額不論在薪資提高之帶動下,或於具體政策之 引領下,其消費市場之成長趨勢相當明顯,如從2001 年的全國 43055 億元(人 民幣)的零售消費品總額,成長至 2009 年的 125343 億元(人民幣),按其述數 據統計顯示,國內消費總額幾乎每年均至少持續維持 10%以上之成長比例。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2010 年 國 民經 濟 和社 會 發展 統 計公 報 http://www.stats.gov.cn/tjgb/

圖 2-1 中國 2005- 2009 年國內消費品總額

億 元

(20)

二、台商進入中國內銷市場之可能問題

中國大陸每年消費品總額之成長,從台商之角度,確實可觀察出從出口 產品轉以中國內銷市場之潛在商機。內銷市場是中國大陸變化最快的一環,

然而內銷市場之有效經營,最關鍵者則需結合產品的銷售通路,否則縱使中 國內銷市場有廣大商機,台商亦未必能從中獲益。銷售產品之產品通路,不 論從上游生產者至下游零售商須建立有順暢流通之管道,方能使產品最終販 賣給消費者,若此管道中之任一環節有所阻礙,均影響產品在消費市場之流 通性與銷售機會。簡言之,台商製造之產品,從外銷出口轉以中國內銷市場 為目標時,則其產品在中國消費市場之通路廣泛與順暢度,即成為經營上最 關鍵之問題。其次,與通路有關之倉儲與貨物運輸等配套機制,亦為影響經 營中國大陸內銷市場之另一因素。

(一)通路之問題

製造者(生產者)在將其生產製造之產品提供給終端消費者的過程中,必 須仰賴眾多協力參與之廠商,而參與此一過程的所有廠商,即構成所謂「通 路」(Channel)。在通路中涉及之商業行為,除將產品包裝成消費者所需 要之小額數量及產品之流通運輸外,亦涉及依據消費者需求,對產品進行包 裝分類與儲存等行為。若以通路中涉及之協力廠商之定位性及性質,則又可 包含位於通路中層之批發業者,與位居下游直接接觸消費者之零售業。

一般而言,「批發業」係指從事商品批發、經紀及代理之行業之8。至於「

零售業」,則是指從事有形商品零售的行業,其銷售對象以一般民眾為主,

有時亦對公司行號或產業銷售商品。

中國大陸的通路經營本身,源自於其本身發展所形成之成文或不成文規

8 批發 業包 含 以下 行 業類 別:商 品 經紀 業;綜 合 商品 批 發業;農產 原 料及 活 動物 批 發業;食品;飲 料 及 菸 草 製 品 批 發 業;布 疋 及 服 飾 品 批 發 業;家 庭 器 具 及 用 品 批 發 業;藥 品 及 化 粧 品 批 發 業;文 教;育 樂 用 品 批 發 業;建 材 批 發 業;化 學 原 料 及 其 製 品 批 發 業;燃 料 批 發 業;機 械 器 具 批 發 業 ; 汽 機 車 及 其 零 配 件 ; 用 品 批 發 業 ; 其 他 專 賣 批 發 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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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與其市場存在著地域上的不平衡,對於台商對其出口產品轉向經營中國 內銷市場時,則不僅有法規層面之規範須予關注外,許多屬於中國內地市場 特色之經營面事項,亦將成為台商轉營中國內銷市場之可能挑戰。

傳統上台商多屬上游之製造商。其建立通路之方式,可由台商自行設立 批發零售的通路據點,亦可透過現有中國大陸之通路網絡。前者涉及中國大 陸 對 於 批 發 零 售 業 對 外 資 ( 包 括 台 商 ) 之 開 放 情 形 , 因 此 涉 及 中 國 大 陸 在 GATS 批發零售業承諾開放情形,與其國內對於販售特定產品之外資法規限 制。後者則涉及產品是否在在商店上架上有實際困難等。相關問題將分別探 討如後。

(二)物流之問題

嚴格而言,物流屬於廣義之通路的一環。但隨著「第三方物流」(third party logistics)之興起,物流所提供之服務,已超越傳統運輸倉儲業務,成為一個 獨立之產業。申言之,物流係指一種實體流通活動之行為,在流通過程中,

透過管理程序有效結合運輸、倉儲、包裝、等相關物流機能性活動,將物品 從生產地運送至消費者或其使用地點。換言之,物流產業對於台商經營內銷 市場上,扮演著舉足輕重之地位。畢竟僅有前述之通路廣泛度,若商品本身 無法透過有效率之運輸機能運送至店鋪,則經營上仍有其侷限性。

不過物流產業係集合多項 W/120 之服務部門而產生之概念性服務業,在 GATS 承諾表中並無所謂物流業之項目。本報告將參考 WTO 杜哈回合談判 中,對於物流服務議題之分類,作為分析之基礎。在 WTO 杜哈談判中,將 物流服務業區分為「核心貨運物流服務」(core freight logistics services)、「相 關物流服務」(related freight services)、以及「非核心物流服務」(non-core freight logistics services)。基於本報告係以台商經營中國大陸內銷市場可能 面臨之障礙為研究重點,故將以核心貨運物流服務業與相關貨運物流服務中 之主要運輸服務(表 2-1),作為討論重點。

(22)

表 2-1 本報告涵蓋之物流服務業範圍

1. 核心物流服務(Core Freight Logistics Services) CPC 碼 11. H. 各式運輸輔助服務(Services auxiliary to all modes of

transport)

b.堆存及倉儲服務(Storage and warehousing services) CPC 742(包括* 配銷中心服 務、原物 料 裝卸及配 備 服務,

例如貨櫃 集 散站服務 ) c.貨運代理服務(Transport agency services) CPC 748(包括* 關務代理及

裝載調度 服 務。)

d.其他輔助服務(Other auxiliary services) CPC 749(包括* 供應鏈整合 物流服務、逆物流服 務 及貨櫃 租賃服務 )

2. 物流相關服務(Related Freight Logistics Services)

(1)貨運服務(Freight transport services)

11. B. 貨 物 內 水 服 務 ( Internal Waterways Transport Services)

CPC7222 11. C. 空運服務(Air Transport Services)

b.航空貨運服務(Air freight transport) CPC 732(依空運附件規定,

目前排除於GATS 範圍之外)

11. E. 鐵路運送服務(Rail Transport Services)

b.鐵路貨運服務(Freight transport) CPC 7112 11. F. 公路運送服務(Road Transport Services)

b.公路貨運服務(Freight transport) CPC 7123

第二節 市場進入之法規面障礙

一、概述

本節將由兩個構面探討通路及物流業之法規面障礙。首先係關於中國大 陸 批 發 零 售 業 與 物 流 服 務 業 之 開 放 情 形 。 由 於 在 性 質 上 兩 者 皆 屬 服 務 貿 易 業,故以該等業別分別在 GATS 承諾開放之情形,作為「市場開放」法律面 限制與障礙之基礎討論;其二則從中國大陸在其內國法規上,對於批發零售 業與物流服務業之監管制度,作為「市場開放」法律面限制之另一層面探討 重點。

(23)

(一)中國 GATS 承諾內容之市場進入法規面限制

從 GATS 承 諾 情 形 來 分 析 中 國 大 陸 開 放 情 形 , 在 於 分 析 中 國 大 陸 在 GATS 並未承諾對外國企業開放、或即使開放仍設有限制之項目,從而瞭解 中國批發零售業與物流服務業,對於包括台商之外國企業進入該等市場之條 件與限制。以 GATS 承諾進行「市場開放」法規面之分析原則,即凡屬於中 國大陸在 GATS 承諾表中,在批發零售業與物流服務業模式三具體承諾開放 之項目,與所記載之限制或要求,包括「市場進入」與「國民待遇」兩項內 容,均為本節分析與整理之依據。GATS 對於「市場進入」與「國民待遇」

之規範,以及應記載於承諾表之內容,簡述說明如下。

1. 市場進入(Market Access)

依據 GATS 第 16 條規定,WTO 會員除非在承諾表中有列明第 16 條所 列舉之「市場進入」六項措施,否則不得在其境內維持或採行與六項措施有 關之限制。而六項措施包括:(1)限制服務提供者之數量;(2)限制服務 交易或資產的總價值;(3)限制經營活動之總量或服務總量;(4)限制特 定服務部門提供者僱用自然人之總數;(5)限制服務提供者通過特定形式 之法人實體或合資企業提供服務;(6)限制外資的最高股權數或投資總額。

2. 國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承 諾 表 亦 需 記 載「 國 民 待 遇 」之 相 關 限 制。NT 規定於 GATS 第 17 條,

按 GATS 第 17 條第 1 款之規定,NT 是指每一會員在其承諾表所列之行業 別 或 次 行 業 別 中 , 依 該 承 諾 表 列 明 之 條 件 與 資 格 , 給 予 任 何 其 他 會 員 之 服 務 或 服 務 提 供 者 之 待 遇 , 皆 應 不 低 於 其 給 予 國 內 相 同 之 服 務 或 服 務 提 供 者 之 待 遇。簡 言 之,NT 所涉及者為外國服務或服務提供者進入市場之後之待 遇 問 題 。

換言之,中國承諾表中,於批發零售業與物流服務業若記載有上述GATS 所規範之限制或措施,均為本項所界定為「市場進入」之法規面限制,而該

(24)

等 限 制 即 為 台 商 若 欲 進 入 中 國 內 部 市 場 銷 售 時 , 將 面 臨 之 限 制 與 障 礙 。 再 者,通常此等限制若要解除,因涉及 GATS 第 2 條「最惠國待遇」原則,故 通常僅能透過在 WTO 多邊場域,或於雙邊經貿協定下始能提供適當之解決 場合。

(二)中國內國監管法規之市場進入法規面限制

與服務貿易模式三直接相關之內國規範,亦即各國對於其服務貿易監管 法規之規範。中國於入會後依據 GATS 相關原則規定,調整國內自身法令規 範與政策,並制定並公佈相關法律與法規,包括:2000 年起陸續修正公布 實施之「三資企業法」9,2005 年的修正《公司法》,以及與國際服務貿易 最密切相關之法令之《對外貿易法》10。《對外貿易法》自 1994 年公佈實施,

後於 2004 年修訂。《對外貿易法》與國際服務貿易相關之規定主要為第四 章,該章共有五項條款,其中根據第 24 條之規定,中國現今服務貿易發展 主要依循三項原則,即:逐步發展原則、有條件的開放市場原則、以及互惠 對等原則11。就「逐步發展原則」方面,係指中國將根據中國實際情況有順 序、目的的選擇開放部門,並逐步開放到達最終自由化之目標,而此項原則 是等同於 GATS 漸進式自由化之原則的。「有條件的開放市場原則」方面,

凡屬中國尚未承諾開放之服務部門和條件,中國皆不承諾市場進入與國民待 遇之義務。至於「互惠對等原則」上,則指凡未與中國洽簽條約之國家,中 國便無予以互惠對等之義務。

再者,服務貿易之市場開放限制規範,除了中國《對外貿易法》有相關

9 中國 大陸 2001 年 3 月 15 日公 布 實施 中 外合 資 經營 企 業法 、2000 年 10 月 31 日 公布 實 施中 外 合 作 經 營 企 業 法 與 外 資 企 業 法,合 稱「 三 資 企 業 法 」。主 要 原 因 是 兩 個 外 在 環 境 的 變 化,一 是 經 過 二 十 年 的 改 革 開 放 , 大 陸 外 匯 存 底 已 經 相 當 充 沛 ; 一 是 大 陸 即 將 加 入 WTO, 必 須修 法 以符 合 開 放 市 場 的 要 求 。

10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對 外 貿 易 法 , 自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第 十 屆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第 八 次會

議 於 2004 4 6 日 修 訂 通 過 , 2004 7 1 日 起 施 行 。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e/200404/20040400205826.html

11 沈木 珠, 「 WTO 與中 國 法制 」 ,頁 146-147,中 國 法律 出 版社 , 2002 年 9 月 。

(25)

規定之外,《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 1 條12以及其實施條例第 313、514條;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 1條15及其實施細則第 416、517條皆有具體之規定。

以 上 各 條 款 均 有 關 外 資 以 不 同 形 式 進 入 中 國 之 原 則 性 規 定 , 以 及 允 許 、 限 制、或禁止外資進入之具體行業。

除此之外,上述規定同樣適用於申請設立服務業之合資、合作與獨資企 業,例如 2004 年 6 月 1 日實施之《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要求外商 投資商業企業經營批發零售應符合上述三資企業法之設立形式。至於外資投 資中國服務產業方面,「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亦清楚列明外資可完全 投資之產業項目、須由中方控股之產業項目,以及限制外資持股或禁止外資 進入的項目。除了上述數個不同法令規範是與服務貿易有關之外,事實上,

由於服務貿易種類繁多,且各產業特性不同,因此,中國亦針對特定服務產 業訂定產業特別法,與本文相關之產業特別法,例如批發零售業下,與圖書、

報紙批發零售有關之「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18、 出版分銷事業之「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19;又與物流服務業有關之產業特

12 第 一 條 :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為 了 擴 大 國 際 經 濟 合 作 和 技 術 交 流 , 允 許 外 國 公 司 、 企 業 和 其 他經 濟 組 織 或 個 人(以 下簡 稱 外 國合 資 者),按照 平 等互 利 的原 則,經 中 國政 府 批准,在中 華 人民 共 和 國 境 內 , 同 中 國 之 公 司 、 企 業 或 其 他 經 濟 組 織(以 下 簡 稱中 國 合資 者 )共 同舉 辦 合 資企 業 。」

13 實 施 條 例 第 三 條 : 「 在 中 國 境 內 設 立 的 合 資 企 業 , 應 當 能 夠 促 進 中 國 經 濟 的 發 展 和 科 學 技 術水 平 的 提 高,有 利 於 社 會 主 義 現 代 化 建 設。國 家 鼓 勵、允 許、限 制 或 者 禁 止 設 立 合 資 企 業 的 行 業 , 按 照 國 家 指 導 外 商 投 資 方 向 的 規 定 及 外 商 投 資 產 業 指 導 目 錄 執 行 。 」

14 實施 條例 第 五條:「 在 中 國法 律、法規 和合 資 企業 協 議、合 同、章 程規 定 的範 圍 內,合 資 企業 有 權 自 主 地 進 行 經 營 管 理 。 各 有 關 部 門 應 當 給 予 支 持 和 幫 助 。 」

15 第 一 條 : 「 為 了 擴 大 對 外 經 濟 合 作 和 技 術 交 流 , 促 進 外 國 的 企 業 和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或 者 個 人 按照 平 等 互 利 的 原 則,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企 業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在 中 國 境 內 共 同 舉 辦 中 外 合 作 經 營 企 業 , 特 制 定 本 法 。 」

16 實 施 細 則 第 四 條 : 「 合 作 企 業 包 括 依 法 取 得 中 國 法 人 資 格 的 合 作 企 業 和 不 具 有 法 人 資 格 的 合作 企 業 。 不 具 有 法 人 資 格 的 合 作 企 業 , 本 實 施 細 則 第 九 章 有 特 別 規 定 的 , 從 其 規 定 。 」

17 實 施 細 則 第 五 條 : 「 合 作 企 業 的 主 管 部 門 為 中 國 合 作 者 的 主 管 部 門 。 合 作 企 業 有 二 個 以 上 中國 合 作 者 的,由 審 查 批 准 機 關 會 同 有 關 部 門 協 商 確 定 一 個 主 管 部 門。但 是,法 律、行 政 法 規 另 有 規 定 的 除 外 。 合 作 企 業 的 主 管 部 門 對 合 作 企 業 的 有 關 事 宜 依 法 進 行 協 調 、 提 供 協 助 」

18 《外 商投 資 圖書、報紙、期刊 分 銷企 業 管理 辦 法》於 2002 年 12 月 17 日 新 聞 出版 總 署第 3 次署 務 會 和 2003 年 3 月 7 日 對 外貿 易 經濟 合 作部 第 4 次 部 務會 通 過,自 2003 年 5 月 1 日起 施 行。文 件 連 結 :http://www.jincao.com/fa/law24.86.htm

19「出 版 物市 場 管理 規 定」於 2003 年 7 月 16 日新 聞 出版 總署 第 2 次 署 務會 議 通過,中華 人 民共 和 國 新 聞 出 版 總 署 令 第 20 號 公布 , 文件 連 結: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5/content_63237.htm

(26)

別法,則有「關於進一步做好物流領 域吸引外資工作的通知」20「關於開 展試點設立外商投資物流企業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1印發關於促進我國現代 物流業發展的意見的通知」22外商獨資船務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23、「外 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24、「外商投資鐵路貨物運輸業審 批 與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25、 「 外 商 投 資 道 路 運 輸 業 管 理 規 定 」26、關於「外商 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27等。本文將擇要作為分析中國內國 監管法規,對於配銷零售服務業、及物流服務業對包括台商之外資,可能形 成之市場進入限制。

二、中國批發與零售服務業之法規面限制

(一)中國 GATS 之承諾開放情形

中國在 GATS 關於批發零售業,所承諾開放之行業別,包含:經紀商服 務 CPC621 、 武 器 與 軍 事 用 品 以 外 之 批 發 服 務 CPC622 和 零 售 服 務 CPC631+632+6111+6113+6121,以及加盟 CPC8929(franchising),以及

「非於固定場所之批發零售服務」。不過在前揭開放行業中,完全排除武器 與軍事用品、及鹽與菸草的批發銷售。又其原本 GATS 開放承諾上,有地區 或時間限制之規定,但在中國入會多年後目前均已消除。

至於目前仍存在的限制,主要為對於超過 30 家分店且銷售不同供應商

20 商資 函[2006] 38 號 ( 2006 年 4 月 20 日公 布) ,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f/200605/20060502204557.html 21外經 貿 資一 函 [2002]615 號 ) ( 2002 年 6 月 20 日公 布 ),

http://www.fdi.gov.cn/ltlaw/lawinfodisp.jsp?id=ABC00000000000008143 22 發改 運行 [2004]1617 號( 2004 年 8 月 5 日公 布 ),

http://syggs.mofcom.gov.cn/aarticle/ae/200408/20040800267621.html 23 交通 部、 對 外貿 易 經濟 合 作部 令 〔2000〕第 1 號

24 商務 部令 2005 年第 19 號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f/200512/20051201001331.html 25 鐵道 部、 對 外貿 易 經濟 合 作部 令 〔2000〕第 4 號

http://www.fdi.gov.cn/ltlaw/lawinfodisp.jsp?id=ABC00000000000003221 26 交通 部( 交 通部 、 商務 部 令〔 2003〕 第 12 號 ,

http://www.fdi.gov.cn/ltlaw/lawinfodisp.jsp?id=ABC00000000000003216 27 交通 部、 商 務部 令 〔2003〕第 12 號

(27)

所提供之不同品牌及不同種類產品的連鎖業者,若其販售產品包含圖書、報 紙、雜誌、藥品、農藥、農膜(mulching films)、成品油、化肥、以及限由 國營貿易企業進出口者28,不允許外資持有多數股權。

而經與台商訪談後瞭解,外資獨資企業若經營上述產品且分店已達 30 家分店者,欲規避上述 30 家分店限制之實務作法,即該外資獨資企業需另 設立新的公司,方可再從事相關產品之批發零售經營。

表 2-2 中國在 WTO 對批發與零售產業開放程度

行業別 WTO 開放範圍

批發服務 業 佣金代理 服 務(不包 括 鹽和菸草 )CPC621

武器及軍 事 用品以外 之 批發服務( 不包括鹽 和 菸草)CPC622 無固定地 點 的批發服 務

零售服務 業 武 器 及 軍 事 用 品 以 外 之 零 售 服 務( 不 包 括 鹽 和 菸 草 ) CPC631+632+6111+6113+6121

加盟 CPC8929

無固定地 點 的零售服 務 資 料 來 源 : 本 報 告 整 理 。

(二)中國對於批發零售業之國內監管法規

中國於其國內法對外資經營批發零售服務設有最低銷售額、資產額與資 本額之限制。由於依據 GATS 之規定,此等規範無庸呈現在 GATS 承諾表上,

故必須針對中國相關國內法之規定作為分析對象。

首 先 對 於 資 本 額 等 要 求 部 分 , 中 國 對 於 外 資 與 內 資 企 業 原 本 有 不 同 規 定,但隨著中國於 2004 年頒佈「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29,做為外資

28 限 由 國 營 企 業 進 出 口 者 , 包 括 : 種 子 、 植 物 油 、 糖 、 煙 草 、 原 油 、 成 品 油 、 化 肥 、 棉 花 、 茶,

稻 米、玉 米、 大 豆 、 鎢 礦、 鎢 酸 鹽 、 鎢 產 品 、煤 、 蠶 絲 、 未 漂 白 絲 綢 機 織 物 、 棉 紗 、 棉 梭 織 布 、 銻 礦 、 氧 化 銻 、 銻 產 品 及 銀 。 詳 見 中 國 入 會 議 定 書 附 表 2A。

29 商務 部令 2004 年第 8 號 ,文 件 連結 : http://www.chinacourt.org/flwk/show.php?file_id=93335

(28)

於中國從事批發零售服務之基本法令依據後,關於最低銷售額、資產額與資 本額之特別限制均已取消,而回歸「公司法」30一般規定。依據「公司法」

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 3 萬元人民幣,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 本爲 500 萬元人民幣,該法一體適用本國與外國業者,故此部份的註冊資本 額並無差別待遇。

然而,依據「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針對外商投資 批發、零售、加盟等商業企業的經營期限,以不超過 30 年為限,若在中西 部地區經營期限則以不超過 40 年為限。而此等限制並未在其 GATS 承諾表 中呈現。

至於在經營圖書、報紙、期刊有關之批發零售的最低註冊資本額,則係 按「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31之要求,該法要求外 資經營圖書、報紙、期刊批發業的註冊資本不得少於 3,000 萬人民幣,零售 業註冊資本不得少於 500 萬人民幣。相對的,中國內資企業若從事出版分銷 事業,按「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32,設立出版物批發企業註冊資本不少於 200 萬人民幣:若從事出版物連鎖經營企業註冊資本不少於 300 萬人民幣,

從事全國連鎖之註冊資本則不得少於 1,000 萬人民幣。易言之,台商若從事 圖書等商品有關之批發零售業,則需投注於註冊資本之金額,顯然遠高於中 國內資企業之註冊資本。

另外,根據中國在 GATS 批發零售業的開放項目上,包括「無固定地點 的批發或零售服務」,其所指稱的服務業亦俗稱的「直銷業」(direct selling

30《 中華 人 民共 和國 公 司法 》由中 華 人民 共 和國 第 十屆 全 國人 民 代表 大 會常 務 委員 會 第十 八 次會 議 2005 年 10 月 27 日 修 訂 通 過 ,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文 件 連 結 : http://big5.gov.cn/gate/big5/www.gov.cn/flfg/2006-10/29/content_85478.htm

31 《外 商投 資 圖書、報紙、期刊 分 銷企 業 管理 辦 法》於 2002 年 12 月 17 日 新 聞 出版 總 署第 3 次署 務 會 和 2003 年 3 月 7 日 對 外貿 易 經濟 合 作部 第 4 次 部 務會 通 過,自 2003 年 5 月 1 日起 施 行。文 件 連 結 :http://www.jincao.com/fa/law24.86.htm

32 「出 版物 市 場管 理 規定 」 於 2003 年 7 月 16 日 新 聞 出版 總 署第 2 次署 務 會議 通 過, 中 華人 民 共

20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5/content_63237.htm

(29)

service)。中國在 2005 年所公布的「直銷管理條例」33與「禁止傳銷條例」34, 為 規 範 中 國 直 銷 業 的 主 要 法 規 體 系 。 在 直 銷 業 的 開 放 上 , 由 於 中 國 並 未 在 GATS 承諾表上設定額外限制,原則上應完全開放各種直銷業的型態,不過 中國在其管理條例中,卻明文禁止多層次傳銷(multi-level marketing),此種 傳銷服務在多數國家均為允許的服務提供方式。此外,「直銷管理條例」第 7 條要求外資在中國經營直銷,須先具備在其他國家有 3 年以上從事直銷活 動的經驗,惟對中國內資企業並無同樣要求。35

三、中國物流服務業之法規面限制分析

(一)中國 GATS 之承諾開放情形

中國在 GATS 中關於內陸之物流服務業,所承諾開放之相關行業別(表 3-3 ) , 包 含 : 貨 物 內 水 運 輸 (CPC 7222) 、 貨 物 鐵 、 公 路 運 輸 服 務 (CPC 7112,7123)、所有運輸模式之輔助服務-倉儲服務(CPC 742)、以及貨物運輸 代理服務業(CPC 748、749,不包括貨物檢驗)。以下進一步分析說明中國目 前於 GATS 物流業開放承諾之情形,以暸解包括台商之外資,於中國從事物 流業可能面臨之限制情形。

表 2-3 中國在 WTO 物流服務業開放程度

物流服務業別 CPC 碼 中國 GATS

開放情形 1. 核心物流服務

倉儲服務(Storage and warehousing services)

CPC 742(包括* 配銷中心服 務 、 原 物 料 裝 卸 及 配 備 服 務 , 例如貨櫃集散站服務)

開放有限制

貨運代理服務(Transport CPC 748(包括* 關務代理及 開放有限制

3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務 院 令 第 443 號 公 佈 , 2005 年 12 月 1 日 開 始 施 行 , 文 件 連 結 : http://www.chinacourt.org/flwk/show1.php?file_id=104253

34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務 院 令 第 444 號 公 布 , 2005 年 11 月 1 日 開 始 施 行 , 文 件 連 結 : http://www.gov.cn/zwgk/2005-09/03/content_28808.htm

35 USTR, , “2009 USTR Report to Congress on China’s WTO Compliance”, at 27-28。

(30)

物流服務業別 CPC 碼 中國 GATS 開放情形 agency services) 裝載調度服務。)

其他輔助服務(Other auxiliary services)

CPC 749(包括* 供應鏈整合 物 流 服 務 、 逆 物 流 服 務 及 貨 櫃 租賃服務)

開放有限制

2. 物流相關服務(Related Freight Logistics Services)

貨物內水服務(Internal Waterways Transport Services)

CPC7222 未開放

航空貨運服務(Air freight transport)

CPC 732(依空運附件規定)

目前排除於 GATS 範圍之外)

未開放

鐵路貨運服務(Freight transport)

CPC 7112 開放有限制

公路貨運服務(Freight transport)

CPC 7123 開放有限制

資 料 來 源 : 本 報 告 整 理 。

1. 運輸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業

在核心物流中之倉儲服務(CPC742),中國於市場進入模式三之承諾,

係採中國入會後逐年減少限制之方式。其規定於中國加入 WTO 之時,此次 行業別僅限於合資方式,且外資持股不得超過 49%;中國加入一年後,允許 外資擁有多數股權;加入三年後,取消上該限制,並允許外資設立獨資子公 司。基此,此次行業別於中國入會已十年之際,中國對上述限制理論上均應 已完全解除。國民待遇方面,中國之承諾則為完全開放,沒有任何限制。

表 2-4 中國 WTO 倉儲服務業承諾情形

市場進入 國民待遇

運輸輔助服務-倉儲 服務業

沒有限制 沒有限制

資 料 來 源 : 本 報 告 整 理 。

(31)

2. 貨物代理服務業

貨物代理服務業方面(CPC748,749,不包括貨檢服務),中國於市場進 入 模 式 三 之 開 放 方 式 亦 是 採 取 逐 年 減 少 限 制 之 方 式 。 其 規 定 中 國 於 加 入 WTO 時,允許至少有連續 3 年經驗的外國貨運代理在中國設立合資貨運代 理企業,外資持股比例不得超過 50%;中國加入後 1 年內,允許外資擁有多 數股權;加入後 4 年內,允許外資可以設立獨資子公司。換言之,依據 GATS 之承諾,中國目前應允許外資得設立獨資子公司來提供服務。

合資企業方面,中國對於合資企業要求其最低註冊資本額亦為不應少於 100 萬美元。然而,在中國加入 WTO 後 4 年內,對於合資企業的最低註冊 資本額,中國將給予國民待遇。至於合資企業的經營期限不得超過 20 年。

另一方面,外資在中國經營 1 年以後,合資企業在雙方註冊資本均已到位 後,可以設立分支機構,而每設立一分支機構,合資企業原本的註冊資本則 應增加 12 萬美元。對此,中國也進一步規定,在中國加入 WTO 後 2 年內,

對於合資企業此一額外註冊資本要求亦將給予國民待遇。最後,外國貨運代 理如欲設立第二家合資企業,必須在其第一家合資企業經營 5 年後才可設 立。不過,在中國入會後 2 年內,此一要求年限已降低為 2 年。

就此次行業別,中國目前於 WTO 之承諾為允許外資設立獨資子公司。

倘若外資是採取合資企業之方式,則最低註冊資本額原則上不應少於 100 萬 美元,而中國亦將給予國民待遇,且經營期限不得超過 20 年。除此之外,

在中國大陸營運 1 年後,且合資企業雙方註冊資本均已到位後,才可設立分 支機構,但須另投入 12 萬美元之初始設立費用。

(32)

表 2-5 中國 WTO 貨物代理服務業承諾情形

市場進入 國民待遇

貨 物 代 理 服 務 業

− 外資可設立獨資子公司

− 合資企業方面:

(1)100 萬美元最低註冊資本額之要求(但中國給予國民待 遇);

(2)20 年經營期限之限制;

(3) 合資企業營運一年且註冊資本到位後,才可設立分支 機構;

(4)每設立一分支機構,原本註冊資本額須增加 12 萬美元(但 中國給予國民待遇);

(5)外國貨運代理於第一家合資企業經營 2 年後,才可設立 第 2 家合資企業。

沒有限制

資 料 來 源 : 本 報 告 整 理 。

3. 貨物內水運輸服務業

貨物內水運輸服務( CPC7222)方面,中國不論是在市場進入或國民待遇 模式三之部分皆為不予承諾,即不予開放。

表 2-6 中國 WTO 貨物內水運輸服務業承諾情形

市場進入 國民待遇

貨物內水運輸服務業 不予承諾 不予承諾

資 料 來 源 : 本 報 告 整 理 。

4. 航空貨運服務(Air freight transport)

在航空貨運服務(CPC732),中國不論是在市場進入或國民待遇模式 三之部分皆為不予承諾,即不予開放。

表 2-7 中國 WTO 航空貨運服務業承諾情形

市場進入 國民待遇

航空貨運服務業 不予承諾 不予承諾

資 料 來 源 : 本 報 告 整 理 。

(33)

5. 貨物鐵路、公路運輸服務業

貨物鐵路、公路卡車和汽車貨運運輸服務(CPC7112, 7123)方面,中國於 市場進入模式三之承諾是採取逐年減少限制之方式,原則上,其僅開放合資 企業形式,且外資持股不得超過 49%。鐵路運輸方面,在中國加入 WTO 後 3 年內,其允許外資擁有多數股權,加入後 6 年內,外資將可設立獨資子公 司。換言之,於理解上,由於中國是於 2001 年 12 月 31 日成為 WTO 會員,

故應不遲於 2007 年 12 月底允許外資獨資。基此,理論上目前中國應為允許 鐵路運輸服務業者可設立獨資子公司。

公路運輸方面,中國加入 WTO 後 1 年內,亦將允許外資擁有多數股權,

加入後 3 年內,則允許外資設立獨資子公司。換言之,就此一次行業別而言,

中國目前之承諾已無限制。國民待遇模式三方面,中國完全開放,亦無任何 限制。

表 2-8 中國 WTO 貨物鐵路公路運輸服務業承諾情形

市場進入 國民待遇

貨物鐵路、公路運輸服務業 沒有限制 沒有限制

資 料 來 源 : 本 報 告 整 理 。

(二)中國對於物流服務業之國內監管法規

本 報 告 所 探 討 之 物 流 服 務 業 範 圍 所 涉 及 之 特 別 產 業 法 , 主 要 有 : 「 有 關 外 商 投 資 物 流 企 業 的 法 規 」 , 「 關 於 進 一 步 做 好 物 流 領 域 吸 引 外 資 工 作 的 通 知 」、「 關 於 開 展 試 點 設 立 外 商 投 資 物 流 企 業 工 作 有 關 問 題 的 通 知 」、

「 印 發 關 於 促 進 我 國 現 代 物 流 業 發 展 的 意 見 的 通 知 」 。 此 外 , 其 他 相 關 之 法 規 , 包 括 「 外 商 投 資 道 路 運 輸 業 管 理 規 定 、 「 外 商 投 資 國 際 海 運 業 管 理 規 定 」 、 「 外 商 投 資 民 用 航 空 業 規 定 」 、 外 商 投 資 鐵 路 貨 物 運 輸 審 批 與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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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暫 行 辦 法 」 、 「 外 商 投 資 國 際 貨 物 運 輸 代 理 企 業 管 理 辦 法 」 、 「 汽 車 貨 物 運 輸 規 則 」36等 。

自 2006 年 3 月 31 日起,雖然在「關於進一步做好物流領域吸引外資工 作的通知」中,中國已允許外資可在全國範圍內以合資、合作和獨資形式設 立外商投資物流企業,且未明列外商投資之最低註冊資本,但解釋上外商仍 須符合以下國內相關法令規定。

1. 運輸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業

道路貨物倉儲服務在中國 GATS 承諾中雖已無任何限制,但仍須適用中 國「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中之相關規定37。而根據該辦法第 16 條 規定,外資經營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 12 年,惟經營業務若符合道路運輸產 業政策和發展規劃,且經營資質(品質信譽)合格的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

經 原 審 批 機 關 批 准 , 可 以 申 請 延 長 經 營 期 限 , 每 次 延 長 的 經 營 期 限 不 超 過 20 年。

2. 貨物代理服務業

對於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中國訂有「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 理辦法」。關於外資投資此行業別,在 2005 年起即可獨資。同時按該法第 六條之規定,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之最低註冊資本額應達 100 萬美 元,惟自 2005 年 12 月 11 日起,對外資註冊資本的最低要求將比照中國內 資企業,亦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38第八 條,其內資企業經營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經營海上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者為 500 萬元人民幣;經營航空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

36 交 通 部 令 1999 年 第 5 ) (1999 11 15 日 公 布 ) , http://www.moc.gov.cn/zhengwu/jiaotongbl/t20031121_3087.htm

37 交 通 部 、 對 外 貿 易 經 濟 合 作 部 令 第 9 号 , 二 ○○ 一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日 公 佈 實 施 。 http://www.fdi.gov.cn/pub/FDI/zcfg/law_ch_info.jsp?docid=48239

38 中華 人民 共 和國 國 際貨 物 運輸 代 理業 管 理規 定 ,對 外 貿易 經 濟合 作 部令 [1995]第 5 號 ,1995 年 6 月 29 日 公 佈實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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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者為 300 萬元人民幣;又經營陸路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或者國際快遞業 務為 200 萬元人民幣。經營兩項以上業務者,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其中最高 一項之限額。

又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經營之業務範圍,第七條規定包括有:

(一)訂艙(租船、包機、包艙)、托運、倉儲、包裝;(二)貨物的監裝、監卸、

集裝箱拼裝拆箱、分撥、中轉及相關的短途運輸服務;(三)代理報關、報驗、

報檢、保險;(四)繕制有關單證、交付運費、結算及交付雜費;(五)國際展 品 、 私 人 物 品 及 過 境 貨 物 運 輸 代 理 ;(六)國際多式聯運、集運(含集裝箱拼 箱);(七)國際快遞(不含私人信函和縣級以上黨政軍機關公文的寄遞業務);

(八)諮詢及其他國際貨運代理業務。不過這些經營項目,需經商務部或各地 主管機關之審批核准後,方可經營。而相對於內資企業得經營之項目,較大 之差異則為國際快遞業務範圍,外資不能從事縣級以上黨政軍機關公文的寄 遞業務,內資企業無此限制39

對於外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之展業上,前述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外商投 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正式設立滿 1 年且註冊資本全部到位後,可申請在國內 其他地方設立分公司。分公司的經營範圍應在其總公司的經營範圍之內。外 商 投 資 國 際 貨 運 代 理 企 業 每 設 立 一 個 從 事 國 際 貨 物 運 輸 代 理 業 務 的 分 公 司,應至少增加註冊資本 50 萬元人民幣。如果企業註冊資本已超過最低限 額,超過部分,可作為設立公司的增加資本。

從中國現行法之規定,可發現其與在 GATS 承諾之內容有很大差異。

GATS 承諾內容,均係針對外資「合資」企業規定其條件與限制;但現行辦 法,則集中在對於外資「獨資」企業之規範;對於合資規定則付之闕如。換 言之,解釋上倘若外資係以「獨資」方式設立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則基本上 依據現行辦法為之,但若設立合資企業者,似乎必須以 GATS 承諾表之規定

39中華 人 民共 和 國國 際 貨物 運 輸代 理 業管 理 規定 實 施細 則,商 務 部公 告 第 82 號,2004 年 1 月 1 四 公 佈 實 施 , 第 三 十 二 條 。

(36)

處理,而無相對應之內國規則。

3. 貨物鐵路、公路運輸服務業

貨物道路運輸方面,雖然中國於 GATS 承諾中已無任何限制,惟在「外 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第 16 條中卻限制外資之經營期限。其規定,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 12 年,但投資額中有 50%以 上的資金用於客貨運輸站場基礎設施建設的,經營期限可為 20 年。此外,

凡是經營業務符合道路運輸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並且經營資質(質量信譽)

考核合格的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可以申請延長經營 期限,而每次延長的經營期限不得超過 20 年。

鐵路運輸方面,中國於 GATS 之承諾目前是允許外資可以任何形式來提 供鐵路運輸服務,惟外資如是以合資或合作方式提供服務者,則必須適用中 國「外商投資鐵路貨物運輸審批與管理暫行辦法」40之規定。根據該法第 5 條之規定,外資如欲以中外合營鐵路貨運公司,亦即以合資或合作方式提供 服務,則外國投資者應是從事貨運業務 10 年以上的貨物運輸公司,且具備 較強的資金實力與良好的經營業績,至於中方主要投資者亦應是從事貨運業 務 10 年以上的鐵路運輸企業。除此之外,中方投資者持股比例不應低於 51%,且經營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 20 年,惟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適當延長 經營期限。

再者,雖然中國於承諾表之中,對於設立中外合資之鐵路運輸貨運公司 並未有最低註冊資本額之要求,但根據上該辦法第 6 條之規定,欲設立中外 合資之鐵路運輸貨運公司尚須符合四項條件:(1)擁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 的貨運車輛和其他運載工具,擁有辦理鐵路貨運業務所必需的場地、設施;

(2)具有穩定的貨源;(3)具有從事經營業務所需要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

40中華 人 民共 和 國外 商 投資 鐵 路貨 物 運輸 業 審批 與 管理 暫 行辦 法,鐵道 部、對 外 貿易 經濟 合 作部 令 [2000]第 4 號 ,二 000 年 八 月二 十 九日 公 佈實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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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4)註冊資本額應滿足從事業務的需要,最少不得低於 2500 萬美元。

第三節 經營面障礙之分析

本節所謂經營面障礙,係以包括台商在內之外資,在中國大陸經營內銷 市場時,因中國大陸政府之制度、政策或執行結果等政策法制面因素,而導 致之整體性障礙問題,作為分析重點。該等問題可能係基於制度或措施本身 對外資有歧視性待遇,抑或是與國際潮流或標準有落差之作法,均為探討之 方向。而個別外資或台商在實際上因市場需求、品質技術或價格等造成之經 營面困難,或私人間經營糾紛產生之障礙,則非本節所涵蓋之分析範圍,在 此合先敘明。

本 節 分 析 內 容 所 參 考 之 資 料 來 源 , 主 要 為 美 國 、 歐 盟 與 日 本 之 商 會 報 告,美國貿易談判代表辦公室(USTR)對於中國每年進行之貿易障礙調查 報告、台商在大陸投資之障礙調查、以及中國在 WTO 爭端解決案件中涉案 措施等,作為分析基礎,並歸納出外資(包括台商)在中國大陸經營內銷市 場,最常見與制度面有關之共通經營面障礙。

一、中國對於外資內銷之規範發展

(一)外資出口轉內銷制度之改革

1. 取消內外銷比例要求

中國大陸改革開放之初,對外國的投資企業其內銷曾實施比例限制。以 三資企業法之一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為例,其於 1983 年開 始實施,於 1986 年及 1987 年分別進行兩次修正,最近之修正則在 2001 年。

根據 2001 年修正前之版本,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設立合資經營企 業的契約中應當載明「原材料的購買和產品銷售方式」及「產品在中國境內 和境外銷售的比例」。同樣的,根據修正前的「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即

(38)

該細則 2001 年修改前,1990 年發佈版本的內容)之第十條規定,外國投資者 在提出設立投資企業申請前,應當就包括產品在中國和國外市場的銷售比例 在內的有關內容,向企業設立所在地縣及縣以上人民政府報告;同時該細則 第四十五條強調「外資企業在中國市場銷售其產品,應當依照經批准的銷售 比例進行。外資企業超過批准的銷售比例在中國市場銷售其產品,須經審批 機關批准」。

不過,中國加入 WTO 後,為服膺其入會議定書之承諾41,分別修改了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等有關外國投 資的法規規定,刪除了上開有關產品內銷比例的條文內容。

2000 年 10 月 31 日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取消了對外 資企業的產品必須全部出口或大部分出口的規定,隨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 資 企 業 法 實 施 細 則 」 也 相 應 地 删 除 涉 及 外 資 企 業 產 品 的 內 、 外 銷 比 例 的 規 定。從而外資企業可自行在中國銷售本企業的產品,也可以委託商業機構代 銷。因此,外商投資企業同中國大陸其他各類企業一樣,對企業產品的內銷 和外銷,享有銷售的自主權。

2. 外國投資之生產企業擁有自產產品之內銷權

不 過 在 中 國 大 陸 目 前 三 資 企 業 法 規 定 中 , 仍 有 若 干 與 內 銷 權 有 關 之 規 定,歸納如下:

z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 年 3 月 15 日修改) 第十條規定:「鼓勵合營企業向中國境外銷售產品。出口產品可由合 營企業直接或與其有關的委託機構向國外市場出售,也可通過中國 的外貿機構出售。合營企業產品也可在中國市場銷售。」

41根據《 中華 人 民共 和 國加 入 議定 書 》第 8 條第 2 款之 承 諾內 容,中 國 大陸 政 府將 不 再執 行 含有 內 銷 比 例 內 容 的 契 約 ,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不 再 以 內 銷 比 例 作 為 審 批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的 考 慮 因 素 與 審 批 依 據 , 亦 不 訂 定 類 似 之 強 行 規 定 要 求 外 資 企 業 遵 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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