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 第十二卷 第一期 1
台中榮總藥訊
VGHTC Drug Bulle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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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刊日期:八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有糖尿病的高血壓病人對 β 阻斷劑的選擇與反應
符祥元藥師
§ 糖尿病和高血壓:
糖尿病和高血壓兩者有著相當密切的 關聯性,現今糖尿病患中約有 40%~60%
同時合併有高血壓。兩者在 92 年國人十大 死因中,分別高居第 4 位和第 10 位,同時 也是某些大血管病變(如心肌梗塞、腦中風 等)和小血管病變(如視網膜病變和腎病變) 的危險因子,所以如何控制糖尿病患者的 高血壓已是刻不容緩的問題。
§ 高血壓的控制目標:
2003年美國預防、監測、評估及治療 高血壓國家聯合委員會(簡稱 JNC)第 7 次 報告對高血壓的分類做了些許改變,文中 並 將 糖 尿 病 患 的 血 壓 控 制 目 標 訂 在 130/80mmHg 。 在 UKPDS(United Kingdom Prospective Diabetes Study)和 HOT(Hypertension Optimal Treatment)大 型研究結果皆顯示:積極控制血壓的糖尿 病患明顯降低併發症發生率。
§ 糖尿病高血壓的治療:
一般高血壓患者的藥物治療,優先考 慮使用利尿劑和 β 阻斷劑;而糖尿病人常 常合併有一些併發症,過去選用降壓藥 時,總以不影響血糖與血脂為主要考量,
但現今實証醫學更著重於藥物治療對病人 大小血管病變的影響,尤其在心血管疾病 和腎病變方面。在第二型糖尿病病人高血 壓治療中,由於 β 阻斷劑對降低心血管疾 病死亡率的正面評價而再度受到重視。
§
β
阻斷劑的選擇與反應:眾多的 β 阻斷劑(表一)可依其對接受 器的作用和選擇性區分為非選擇性、具心 臟選擇性(或 β1 選擇性)、具內在交感活性 (ISA)與具 α、β 雙重阻斷等四大類。各有 不同的臨床特性,患有糖尿病的高血壓病 人在選用上應加以考慮:
1. 降壓效果:
選擇性及非選擇性的 β 阻斷劑皆對具有 糖尿病的高血壓病人有降壓作用。但具
第 一 期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 第十二卷 第一期 2 內在交感活性的 β 阻斷劑會增加休息時
心跳不利血壓的控制,對心血管疾病有 不良影響。
2. 對血糖影響:
(一) 透過對 β2 接受器的抑制,降低胰島 素分泌使血糖上升。
(二) 低血糖發生時,若使用 β 阻斷劑會 遮蔽藉由交感神經興奮所產生的警 訊(如心悸、顫抖、飢餓感),但不影 響因低血糖而冒冷汗的現象。
(三) β2 阻斷劑會降低昇糖素的分泌,使 得肝醣分解和葡萄糖新生作用降 低,同時周邊組織對葡萄糖的利用 增加,導致低血糖發作的時間延長。
(四) 低血糖發作時,服用 β 阻斷劑的病 人因 β 交感神經被抑制,α 交感神經 會相對亢奮,造成血壓急速上升,
容易發生腦溢血。心臟選擇性高的 β 阻斷劑發生的機率較小,影響情況 亦較輕微。
3. 對脂肪影響:
β 阻斷劑會使三酸甘油脂上升、高密度 脂蛋白下降。心臟選擇性 β 阻斷劑影響 較非選擇性小,具內在交感活性的 β 阻 斷劑則不影響。
4. 其他:
β阻斷劑會透過對 β2 接受器的抑制,使 支氣管收縮誘發痙攣,降低四肢血管的 流量,使末梢血管疾病惡化,選用具心 臟選擇性者可將危險降至最低。
§ 結論:
一般而言,使用 β 阻斷劑的病人產生 四肢冰冷、間歇性跛行、支氣管痙攣機率 較高,所以遵囑性較差,低血糖的發生率 並不如預期多。但血糖值不穩定常有低血 糖情況、支氣管痙攣患者、竇性心跳徐 緩、二到三度心臟傳導障礙、充血性心衰 竭(因心跳過速引起且可用 β 阻斷劑治療 者不在此限)則不建議使用。
具有糖尿病的高血壓病人在治療上 應選擇具心臟選擇性的 β 阻斷劑。採用最 低有效劑量不僅可減少副作用的發生 率,還能達到降低糖尿病大小血管病變、
心肌梗塞後死亡的機率。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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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Micromedex Healthcare series
10.Drug Facts and Comparisons. 58th ed, 2004;574-594.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 第十二卷 第一期 3 表一:各種 β 阻斷劑的特性
ISA=intrinsic sympathomimetic activity 內在交感活性 MSA=membrane stabilizing activity 膜穩定作用 R=Renal H=Hepatic *=此藥物有長效型製劑
藥師與法律責任
陳玉娟藥師 在重視病患醫療安全及醫療人權意識
高漲的今天,醫病關係改變,任何醫療上 的疏失都可能發展成醫療糾紛,醫師常是 首當其衝,成為最重要的責任者,相較之 下,藥師的醫療糾紛是比較少的,但醫療 行為攸關生命,其實是不容有失誤發生,
今就由藥師的法律責任問題來探討,希望
與各位藥師共同努力,合理謹慎地從事藥 師職務,是保護病患的生命,更是保障自 己的安全。
醫療上的注意義務
˙ 刑 法14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 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 (商品名) 藥物 常用
劑量 (mg/
天)
頻 次 (天)
β1
相 對選 擇性S I A
M S A
阻
Α
斷 性親 脂 性
吸 收 (%) 率
生體 可用 (%) 率
代 謝 排 / 除
蛋白 質結 合率 (%)
半 衰 (小時) 期
懷 孕 分 級
乳 汁 分 泌
Atenolol
(Tenormin) 25-100 1 ++ 0 0 0 低 50 40 R 6-16 6-7 D + Betaxolol
(Kerlone) 5-20 1 ++ 0 + 0 低 100 89 H/
R 50 14-22 C +
Bisoprolol
(Zebeta) 2.5-10 1 ++ 0 0 0 低 90 80 H/
R 30 9-12 C ND Metoprolol
(Lopressor) * 50-200 1-2 + 0 0 0 中 高
95 50 H/
R 12 3-7 C +
Nadolol (Corgard)
40-240 1 0 0 0 0 低 30 30 R 30 20-24 C + Propranolo
(Inderal) * 40-240 2 0 0 +
+ 0 高 90 40 H 90 4 C +
Timolol (Blocadren)
20-40 2 0 0 0 0 低 中
90 61 H/
R
<10 4 C + Acebutolol
(Sectral) 200-12
00 2 ++ + + 0 中 90 40 H/
R 30-36 3-4 B +
Carteolol
(Cartrol) 2.5-10 1 0 ++ 0 0 低 80 85 H/
R 23-30 6 C ND Penbutolol
(Levatol)
20-80 1 0 + 0 0 高 100 10 0
H/
R
80-98 5 C ND
Pindolol
(Visken) 10-60 2 0 ++
+ + 0 中 >95 87- 90 H/
R 40 3-4 B + Carvedilol
(Coreg) 12.5-50 2 0 0 0 + 高 90 25-
35 H 95-98 6-10 C ND Labetalol
(Trandate) 200-80
0 2 0 0 0 + 中 100 30- 40 H/
R 50 6-8 C +
第十二卷 第一期 台中榮總藥訊 4
失。
˙ 醫 療乃醫師與病人間之契約行為,醫師 對病人負有注意義務,若應注意而未注 意,或能預見其發生而未防止,進而產 生醫療糾紛,便會有民法上之侵權行 為,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 因 醫 療 人員疏失,造成不當的醫療行 為,導致病人的傷害,若疏失行為與傷 害發生之間的因果關係確立,則過失責 任即告成立,需負賠償責任。若無直接 的因果關係則過失不成立。
˙ 醫 療過失可能負有民事,刑事或行政等 責任。在民事有賠償責任,在刑事上若 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此為公訴罪。致 人於傷或重傷,此為告訴乃論罪,病人 需去提起告訴法院才受理。
˙ 人 皆會犯錯(To Err Is Human)
人類出錯的型態可分為
˙ 技 能上之犯錯,如疏忽或記憶上的錯誤
˙ 規 則上之犯錯,如行動或判斷上的錯誤
˙ 知 識上之犯錯,如專業知識不足而犯錯
以醫院或診所藥師調劑業務為例:
˙ 拿 錯藥為最常見的錯誤
˙ 錯 置藥袋以致病患服錯藥物,造成傷害 或死亡
˙ 如 鎮靜安眠抗痙攣等服後易造成嗜睡的 藥物,開車前應避免服用,若有醫囑但 藥師未寫明,若服用因而發生車禍,則 藥師不能免責。
˙ 醫 師處方有不合理處,但藥師未發現或 未盡告知責任,若因此造成醫療糾紛 者,醫師可追究藥師責任。
醫療行為之消保法適用問題
˙ 消 保法較富爭議的是無過失賠償責任,
雖然主觀上並無故意或過失,但當提供 的商品或服務,造成消費者或第三者的 損失,則仍要負賠償責任。
案例:
˙ 藥 品視為一種商品,如藥品有過期或污染 及保存不當而影響病患消費者權益者。
˙ 開 業藥局藥師販售藥品,在保存條件適 當且無超過有效期限之情形下,藥品拆 封後發現失效或損壞,但藥師仍需負消 保法中所謂的無過失賠償責任。
衝突管理與糾紛處理
˙ 美 國加州有所謂的:Sorry Law
發生醫療事故時,醫療人員會害怕訴訟 時對自己不利,所以在事故發生當時絕 對不向病患或其家屬道歉。加州從2001 年起導入Sorry法,明文在醫療事故發生 時,縱使醫療人員向病患或其家屬說I am Sorry,在往後的訴訟中,也不會被當作 承認自己有過失的證據。
˙ 醫 療人員一開始即拿出誠意面對,消弭 患者的不安與不滿情緒或許可避免日後 法律訴訟。
˙ 衝 突與風險管理乃富高度技巧之專業領 域,其可防止醫療事故在先,又可在醫 療事故發生後防止其糾紛化或訴訟化,
萬一訴訟產生,可提出訴訟對策。
筆者深切感覺台中榮總的長官們在這 些問題的處理方式都是值得我們學習的。
在醫療生態改變的今天,醫療人員更應具 有人權觀念,尊重生命,謹慎小心,充實 自我,傾聽溝通,來創造更祥和安全的醫 療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