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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招生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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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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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委員會 函

地址:32001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 承辦人:黃曉君

電話:03-4227151#57148 傳真:03-4223747

Email:[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障字第109000003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110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招生 訊息,詳如說明,敬請貴單位惠予協助宣傳,並轉知所屬 高級中等(高中職)學校,請查照。

說明:

一、教育部109年7月1日臺教學(四)字第1090091270A號公告委 由國立中央大學辦理「110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 院甄試」試務工作。

二、旨揭招生訊息公告:

(一)簡章發售:109年11月16日起至109年12月14日止。

(二)網路報名:109年12月1日上午9:00起至109年12月14日 晚間11:59止(團體報名:109年12月1日起至12月14日。

個人報名:109年12月8日起至12日14日止)。

(三)學科考試日期:110年3月19日至110年3月21日。

(四)術科考試日期:110年3月22日。

(五)網路選填志願日期:110年4月29日上午9:00起至110年5 月5日下午5:00止。

檔  號:

保存年限:

5

1090136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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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10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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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網址:https://cis.ncu.edu.tw/EnableSys/home

三、各類甄試對象必須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統一編號,並符合 下列兩項其中任一規定者,始得報名:

(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 身心障礙(臨界障礙者不符報考資格)(以下簡稱鑑輔會 證明),且相關鑑定證明在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期,或 適用階段須為「高中職教育階段」或「中等教育階段」

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至高等教育階段ㄧ年級」或「大 專校院(含研究所)」,且鑑定證明上無註記不適於升學 大專校院時使用之說明者,始符合報考本甄試資格。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在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期。

四、持鑑輔會證明報考之注意事項:

(一)高中職「應屆畢業生」不得再持國中就學時期所取得之 鑑輔會證明報考本甄試,即便證明所載之適用教育階段 為「中等教育階段」、「高中職教育階段」或報名截止 日前仍為有效亦不適用。

(二)高中職「已畢(肄)業生」須持適用教育階段「至高等 教育階段一年級(含以上)」,不得再持中等教育階段 或高中職教育階段之鑑輔會證明。

(三)高中職畢(肄)業已逾1年以上者,欲持高中職就學時期 所取得適用教育階段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至高等教育 階段一年級」之鑑輔會證明報考者,需切結其非為曾就 讀或目前正就讀大專校院之學生(切結書詳簡章附錄 十)。

(四)由五專轉學至高級中等學校就讀者,若持鑑輔會證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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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應為轉學後高中職學校提報之鑑定證明,不得再持 五專就讀時期所取得之證明。

(五)鑑輔會鑑定結果與身心障礙證明不一致者,以鑑輔會鑑 定結果為主。

(六)報名截止日前仍未取得教育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鑑 輔會所核發之鑑定證明者,請檢附教育部、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鑑輔會通過身心障礙鑑定之函文影本。

五、報考者如有特殊需求,請提供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紀 錄(含紀錄附件及高二下或高三上最新之個別化教育計畫 書),若無者請提供本甄試專用之「特殊需求(輔具)申請說 明表」正本(簡章附錄十一)及「特殊需求(輔具)申請-診斷 證明書」正本(簡章附錄十二);或得持報考大學入學考試 中心110學年度高中英語聽力測驗或學科能力測驗之「110 學年度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件」影本(含應考服務 需求表、在校學習紀錄表及診斷證明書)替代,以作為審查 考生應考服務事項之重要參考。報考者申請之特殊需求於 審查通過後,將載明於准考證上。

六、報考腦性麻痺障礙別者,如非持有腦性麻痺類之鑑定證明 者,應持簡章附錄十二「特殊需求(輔具)申請-診斷證明 書」正本,經有關醫療單位(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 司公告之「身心障礙鑑定醫院名冊」就考生障礙類別相關 醫療科別)辦理檢查後出具;或得持報考大學入學考試中 心110學年度高中英語聽力測驗或學科能力測驗之「110學 年度身心障礙考生申請應考服務專用-診斷證明書」正本 (或影本)或持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開立之一年內診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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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替代,惟診斷內容須註明係因腦性麻痺所引起的功能 障礙,如未註明概以資格不符處理。

七、本甄試採先考試,俟成績公告後在網路選填志願,志願須 依所報考之障礙類別、類群(組)別選填。學科成績有單 科(如國文等)為零分或缺考者,其所填系科組有規定該單 科(如國文等)成績檢定標準,雖有名額,亦不予分發。

八、110學年度重要日程已公告於甄試委員會網站,甄試相關問 題請洽(03)4227151轉分機57148、57149、57150。電子信 箱:[email protected]

正本:嘉義市政府教育處、新竹市政府教育處、基隆市政府教育處、連江縣政府教育 處、金門縣政府教育處、澎湖縣政府教育處、臺東縣政府教育處、花蓮縣政府教 育處、宜蘭縣政府教育處、屏東縣政府教育處、嘉義縣政府教育處、雲林縣政府 教育處、南投縣政府教育處、彰化縣政府教育處、苗栗縣政府教育處、新竹縣政 府教育處、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桃園市 政府教育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副本:教育部、社團法人臺灣視障協會、中華民國腦性麻痺協會、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 金會、中華民國聲暉聯合會、中華民國自閉症總會、中華民國學習障礙協會、社 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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