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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財產與物品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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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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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財產與物品管理要點

107 年 5 月 23 日訂定

一、 為有效管理本校財產與物品,依據行政院「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財物標準分類」與「物品管理手冊」等相關法令規定,訂定「國立彰化 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財產與物品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要點財產物品之分類,係依行政院頒「財物標準分類」及相關法令訂定 之。

(一) 財產:係指單價金額超過新台幣 1 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達 2 年以上 之設備,並依其性質及效能分類如下:

1. 不動產:包括供使用之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

2. 動產:包含機械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

3. 無形資產:如電腦軟體、有價證券及權利等皆屬之。

(二) 物品:指單價金額未達新台幣 1 萬元,或使用年限未達 2 年之設備、

用品等,並依其材質及功用分類如下:

1. 消耗用品:指公用物品經使用後喪失其原有效能或使用價值者,如 事務用品、紙張用品、衛生用品等。

2. 非消耗品:指公用物品質料堅固,不易損耗者,如事務用具,餐飲 用具、陳設用具等。

三、 消耗用品分全校共通使用及單位使用兩類。

(一) 全校共通使用消耗用品:指由庶務組統一請購、登帳保存之一般行政 事務用品。

(二) 單位使用消耗用品:指各單位依業務需求,自行採購之消耗用品。

消耗用品應於每月底由各單位財物保管人或庶務組進行盤點。

四、 本要點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一) 使用單位:使用財產、物品之單位。

(二) 財物保管人:負責管理財產、物品之人員。

五、 財產物品增置經驗收合格後,須做財產物品增加之登記,由購置單位將相 關採購文件作為財產物品登記異動之原始憑證,其相關人員應於單據上簽 名或蓋章,並送交庶務組。務庶組憑以統一製作財產物品標籤及增加單交 由各單位財物經管人黏貼及存查。

六、 財產權利憑證,應由庶務組或業務單位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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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校各使用單位(處、館、室、中心、組、科、宿舍等)應指定專人擔任單 位財物經管人,負責管理各單位財產與物品等業務。

八、 財產物品之登帳、盤點、報廢等管理業務,由總務處庶務組承辦,使用單 位應協助配合辦理,惟圖書與軟體仍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九、 本校除消耗品外,各項財產物品應登帳列管者,由各單位保管人負責保管,

並應盡妥善保管之責;各級單位主管亦應隨時監督並注意其保管人財產使 用狀況及養護情形。保管人如因疏失而招致遺失或損毀,應依法賠償或議 處,所屬單位主管則視情節輕重與保管人共同負擔賠償責任。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須自行負法律責任:

(一) 盜賣或侵占國有財產,經查明屬實者。

(二) 以舊品或廢棄品充抵價值或效用較高之財產,謀取不法利益者。

(三) 未經核准或未依法定程序辦理而擅為收益、出借者。

十、 各單位保管之財產物品,如因業務關係需移轉他人保管使用時,需依下列 各種不同情況配合辦理:

(一) 校內間之移轉:由財物經管人填寫「財產(非消耗品)移動單」送交庶 務組辦理財產移動。

(二) 移撥至其他公務機關:依「財產撥出流程」填製「財產(非消耗品)撥 出單」,並依規定辦理移撥手續。

各單位財物保管人若有離職、交接情形,應辦理財產、物品清點移交手 續,如有短缺而未賠償者,應追究損害賠償責任。

十一、 使用單位(處、館、室、中心、組、科、宿舍等)主管異動時,需列印

「財產(非消耗品)移交清冊」並用印送交庶務組,作為財產物品交接清冊。

若有財產物品短缺情事,由使用單位主管負責向保管人追繳或賠償。

十二、 財產物品之盤點由庶務組依年度盤點計畫每年辦理一次,並會同主計室 人員實施之。

十三、 財產物品已達報廢年限且喪失原有效能不能修復,或經評估修復而不經 濟者,使用單位得依申請報廢程序填單申請報廢,且應於申請單上註明報 廢原因;在未奉核可前,仍應妥善保管財產物品,不得隨意廢棄。財產物 品經報廢於未經核准處理前,其經管或保管人,因故意或過失而遺失、毀 損時,應依該項財產原估定之殘值或新舊程度、效能相同財產之市價賠償 之。

十四、 各單位不再使用或即將報廢之財產物品,雖失其原有效能,但仍可轉為 其他用途者,應公告予其他單位加以利用,經公告後無其他單位再利用時,

再行報廢。

十五、 經核准報廢之財產物品,統一由總務處至各單位進行廢品回收,並於一 定時間,簽請校長同意辦理招標出售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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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財產物品發生失竊、天然災害、意外事故,或因不可抗力致遭受損失時,

依行政院「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審計法」、「國有財產法」相關 規定辦理。如因失竊者,需先行向警方報案備查。

十七、 本要點未盡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八、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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