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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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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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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105 學年度第二學期

代收代辦費

審議小組委員會議 會議記錄

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2)

目 錄

一、代收代辦審議小組會議議程 ... 1

案由一、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課業輔導收費標準,提請審議 ... 1

案由二、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家長會費,收取標準為每人繳納 100 元,提請審議 ... 1

案由三、105 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費學生應自繳保險費分別於上、下學期收費,上學期收費 171 元、下學期收費 171 元,提請審議 ... 2

案由四、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生宿舍寄宿費,每人繳納 3,800 元。寒暑假期間住宿學生, 依實際住宿天數按比例另收費(每日繳納 38 元),提請審議。 ... 2

案由五、105 學年度「高二學生游泳課程」費用,每位高二學生收費 900 元,提請審議。 ... 2

案由六、105 學年度「校外教學參觀(三天二夜)」費用約為 4,400 元,提請審議 ... 3

案由七、105 學年度「畢業紀念冊」費用為 740 元,提請審議 ... 3

案由八、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本校暨進修部電腦實習實驗費及實習實驗費收費標準,提請審 議。 ... 3

案由九、105 學年度擬不收取冷氣機維護及汰換費,且每度(仟瓦-小時)電以 7 元收費。 ... 4

案由十、105 學年度第二學期日間部學生書籍費,提請審議。 ... 4

案由十一、105 學年度第二學期團膳費用收費標準,提請審議。 ... 4

案由十二、105 學年度「技術專精培訓計畫(乙級檢定輔導專班)」費用,提請審議。 ... 4

二、附件 ... 6

附件一、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課業輔導經費概算表 ... 6

附件二、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 ... 7

附件三、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務處「代收代辦費」一覽表(草案) ... 8

附件四、教育主管高級中等學校 105 學年度學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收費數額表 ... 9

附件五、教育主管高級中等學校綜合高中 105 學年度學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收費數 額表 ... 10

附件六、教育主管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 105 年度學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收費數額表 .. 11

附件七、本校冷氣收費概算表 ... 12

附件八、105 學年度第二學期各班書籍費用 ... 13

附件九、105 學年度「技術專精培訓計畫(乙級檢定輔導專班)」 ... 14

附件十、代收代辦費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 19

附件十一、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 21

附件十二、教育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 ... 26

(3)

1

國立彰化師大附工 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代收代辦費 審議小組委員會議

一、開會時間:106 年 1 月 10 日 中午 12:00 二、開會地點:教學暨行政大樓 2 樓會議室

三、會議主席:蕭校長瑛星 會議紀錄:李旻哲 四、出席人員:如附件

五、主席致詞:(略) 六、家長會長致詞(略) 七、討論提案:

案由一、105 學年度寒假暨第 2 期課業輔導收費標準,提請審議。

提案單位:教務處 說明:

1.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課業輔導費高一、二每人 1,494 元。

2.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課業輔導費高三每人 936 元。

3.105 學年度第 2 期課業輔導經費概算表如附件一。

4.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如附件二。

決議:照案通過

案由二、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家長會費,收取標準為每人繳納 100 元,提請 審議。

提案單位:家長會 說明:

1.家長會費:依據「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規定,各校受學生家長會之委託,得代收家長會經常費,以家長為 單位,每一家長每學期代收 100 元,家庭清寒者免收,彙收後得由 家長會委託學校代為保管。

2.105 學年度第二學期家長會費擬依往例,每位學生繳納 100 元。

決議:照案通過

(4)

2

案由三、105 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費學生應自繳保險費分別於上、下學期收 費,上學期收費 171 元、下學期收費 171 元,提請審議。

提案單位:學務處、進修部 說明:

1.105 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業經臺灣銀行採購部簽署 契約在案,由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承保,決 標金額為每生 514 元。

2.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保險辦法第 7 條規定,教育部每 生每學年補助三分之一(不足一元以一元計算),爰補助每生保險費 上、下學期各 86 元,學生應自繳保險費上學期收費 171 元、下學期 收費 171 元,符合全額補助條件者上學期補助 257 元、下學期補助 257 元。

決議:照案通過

案由四、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生宿舍寄宿費,每人繳納 3,800 元。寒暑假 期間住宿學生,依實際住宿天數按比例另收費(每日繳納 38 元),

提請審議。

提案單位:學務處、進修部 說明:

1.依據「國立及台灣省私立高級中學校 105 學年度學雜費及代收代付 收費標準表」規定:學生宿舍寄宿費,一般上課期間,公立:1,520 元至 4,810 元;私立:1,520 元至 6,700 元。寒暑假期間住宿學生,

依實際住宿天數比例另收費。

2.本校 105 學年度第二學期學生宿舍寄宿費收取標準,擬依往例收 費,每人繳納 3,800 元。

3.寒暑假期間住宿學生,依實際住宿天數按比例另收費(每日繳納 38 元)。

決議:照案通過

案由五、105 學年度「高二學生游泳課程」費用,每位高二學生收費 900 元,

提請審議。

提案單位:學務處

說明:

(5)

3

1.105 學年度「高二學生游泳課程」 ,游泳池場地費、交通車費、平安 保險及協同教師費,總費用約為 52 萬元左右。游泳池及交通車廠商 尚未進行招標評選作業,實際金額以決標金額為準,由學生 571 人 攤分。

2.105 學年度,本校已申請教育部游泳課程補助金,金額未核定,擬 於教育部核定補助金額後,再行退費。若依補助金額核銷後仍有不 足部分,由課業輔導費項下勻支或彰工文教基金會補助支應。

決議:照案通過

案由六、105 學年度二年級「校外教學參觀(三天二夜) 」費用約為 4,400 元(以決標金額為準),提請審議。

提案單位:學務處 說明:

1.擬於民國 106 年 3 月 29、30、31 日,辦理二年級,三天二夜往南部 高雄、懇丁校外教學參觀。

2.擬於民國 106 年 1 月 17 日辦理畢旅廠商甄選。

3.收費標準將依決標金額辦理。

決議:照案通過

案由七、105 學年度「畢業紀念冊」費用為 740 元,提請審議。

提案單位:學務處 說明:依畢業紀念冊廠商甄選決標金額辦理。

決議:照案通過

有關案由二~七各項收費表準及依據一覽表,詳見附件三

案由八、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本校暨進修學校電腦實習實驗費及實習實驗費 收費標準,提請審議。

提案單位:教務處.實習處.進修部 說明:

1.依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75036A號公告教育

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105學年度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收費數

額標準。

(6)

4

2.選讀電腦相關課程,每週排課2小時者,收費550元。

3.國立工職實習實驗費 1,900 元。

4.綜合高中專門學程實習實驗費 1,900 元。

5.國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工業實習實驗費 1,300 元。

詳細收費標準(日校、綜合高中)請參閱附件四、附件五、(進校)附 件六

決議:照案通過

案由九、本校 105 學年度擬不收取冷氣機維護及汰換費,且每度(仟瓦-小時) 電以 7 元收費。

提案單位:總務處 說明:詳細分析表如附件七所示。

決議:照案通過

案由十、105 學年度第二學期日間部學生書籍費,提請審議。

提案單位:教務處 說明:

1.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二條第四項第七款辦理。

2.依總務處招標文件辦理。

3.日間部學生各班繳費明細表,如附件八。

決議:照案通過

案由十一、105 學年度第二學期團膳費用收費標準,提請審議。

提案單位:合作社 說明:

1.依照本校 105 學年度已完成之團膳公開招標採購結果辦理。

2.每人每天午餐收費 46 元。

3.105 學年度下學期收費分二次收費,第一次為 2 月份團膳款,計 16 天,共 736 元,收費方式為現金。第二次收費為 3 月份至 6 月份,

計 78 天,共 3588 元,收費方式以合作社劃撥單繳納。

決議:照案通過

(7)

5

案由十二、105 學年度「技術專精培訓計畫(乙級檢定輔導專班)」費用,依 照培訓職類參加學生人數收費,每位參加培訓之學生收費 1500 元以下,提請審議。

提案單位:實習處 說明:

1.依據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技術專精培訓計畫,

每位參加學生,收費金額 1500 元以下,計劃如附件九。

2.乙級檢定輔導專班,擬採學生收費自給自足方式辦理,收取費用分 配如下:鐘點費約佔 98%;雜支(含二代健保)約佔 2%。

3.使用本校設備及師資,每節授課以 350 元鐘點費計算,由各專業類 科提出技術專精培訓計劃,經由問卷調查願意參與的學生家長意 見,同意參加者以代收代辦費用方式收取,並依規定執行培訓計劃。

4.由各科提出申辦計劃,經核定通過後,提報參與學生名單與所需繳 交費用,列入註冊繳費單中繳交。

決議:照案通過

八、臨時動議:無

九、散會(下午 1:10)

(8)

6

附件

附件一

國立彰師附工 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八節課業輔導經費概算表(1744 人計)

項次 項 目 收 入 支 出 說 明 備註

1 課業輔導費 2,370,960

高一二 1494 元×1228 人=1834632 元

高三 936 元×573 人=536328 元

2 清寒及低收入

減免 196,200

高一二 1494 元×100 人=149400 元

8.28%

高三 936 元×50 人=46800 元 實際收入 2,174,760

1 教師鐘點費 1,986,050

高一二 550 元×2783 節=1530650 元

83.77%

高三 550 元×828 節=455400 元

2

業務、材料、設 備、獎學金、行 政管理工作費 等

188,710

1.依實際需要分項核支

7.96%

2.視學生實際參加人數調整 3.水電費以實際餘額 20%支用

合計 2,370,960 2,370,960 100%

備註

1.高一二節數 83 節×31 班+(綜高 3 組×20 週×3.5 節)=2783 節 2.高三節數 52 節×15 班+(綜高 2 組×12 週×2 節)=828 節 3.高一二每人收 1494 元。

4.高三每人收 936 元

(9)

7

附件二

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修正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在校學生學習興 趣,增進學習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課業輔導係提供學生課業複習、加深加廣課程之學習活動,由學生自由參加。

三、學生課業輔導內容,應與學生平時已修習各科課程有關,不得提前講授課程進度;另得適 度安排藝文活動。

四、學校辦理課業輔導,應事先公告實施計畫,並檢附課業輔導內容及家長同意書,通知學生 家長。

學生家長同意學生參加課業輔導者,應將同意書交付學校後,學校始得收取課業輔導費用。

五、學校於學期中辦理之課業輔導,應安排於每日正式課程之後;輔導課程結束時間,不得逾 十七時三十分。

前項輔導課程,每週不得逾五日,且不得於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實施。

寒假之輔導課程,總計不得逾四十節;暑假之輔導課程,總計不得逾一百二十節。

六、學生參加課業輔導,每班以最高四十五人為原則。

七、學校辦理課業輔導,應注意學生之安全,並依學校之常規管理;導師應加強學生之生活輔 導。

八、學校應就課業輔導教材,編選補充教材,印發講義應用,並不得另外收取教材或講義費用。

九、學校收取課業輔導費用,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及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 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辦理,並以自給自足為原則。

學生家境清寒者,學校得酌情減免前項費用。

十、課業輔導費用支用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 教師鐘點費:不得低於所收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其低於百分之八十者,剩餘費用應 發還學生。

(二) 教學活動業務與材料費、學生獎勵金、行政管理及加班費:不得逾所收費用總額百分 之二十;其有剩餘者,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

十一、前點第一款教師鐘點費,得依學校行政及經費使用情形,於新臺幣四百元至五百五十元 額度內支給。

十二、本部得不定期至學校查核課業輔導辦理情形;學校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應函 請其限期改善。

學校應於課業輔導活動結束後進行檢討,作為下次辦理之改進依據。

十三、學校得依本要點自行訂定補充規定,並提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 。

(10)

8

附件三

國立彰化師大附工 105 學年度第二學期 學務處「代收代辦費」一覽表(草案)

提案號 項目 收費標準 承辦

單位 備註 收費 時間

提案二 家長會費 100 元 訓育組 註冊

提案三 學生宿舍水電與管 理維護費

1.學期收費:按學期收費 3800 元。

2.寒暑假住宿:按日 38 元 收費。

教官室 註冊

提案四 學生平安保險費 下學期收費 171 元 衛保組 註冊

提案五 高二學生游泳課程 費用

游泳池場地費、交通費、

平安保險及協同教師費,

每人 900 元

體運組 註冊

提案六 校外教學參觀(三天 二夜)

依畢旅廠商甄選決標金額

辦理,約 4,400 元 訓育組 決標後 提案七 畢業紀念冊 畢業紀念冊廠商甄選決標

金額為 740 元 訓育組 註冊

(11)

9

附件四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 105 學年度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收費數額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 1050075036A 號公告 表二、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 105 學年度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收費數額表

類別 雜費 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實習實驗費 電腦使用費 宿舍費 農業類 國立 1,400 元 800 元 選 讀 部 定 一 般 科

目 生活領域「電腦」

相關課程,並實際使用 電腦者,應另繳費,

每週排課 1 節者 400 元,2 節者 550 元,3 節 者 700 元,4 節以上者 850 元。

一 般 上 課 期 間 國立 : 1,520 元 至 4,810 元;私 立:1,520 元至 6,700 元。寒暑假期 間住 宿學生,依實 際住宿 時 間 比 例 另 收費。

工業類 國立 1,495 元 1,900 元 私立 3,365 元 2,970 元 商業類 國立 1,330 元 970 元 私立 3,300 元 1,230 元 海事水

產類

國立 1,390 元 1,140 元 私立 3,210 元 1,780 元 家事類 國立 1,430 元 1,030 元 私立 3,250 元 1,520 元 醫事護

理類

國立 1,430 元 800 元 私立 3,320 元 2,855 元 藝術類 私立 3,360 元 2,970 元

備註

一、部定一般科目生活領域,選讀計算機概論課程,並實際使用電腦者,可收 取電腦使用費;生活科技科目則依課程使用之節數比例收費。

二、農業機械科、食品加工科、資料處理科、多媒體設計科、餐飲管理科、水 產食品科及食品科之雜費、實習實驗費得比照工業類收費數額辦理,其部 定一般科目生活領域,雖選讀電腦課程,不得再加收電腦使用費用。

三、園藝科、畜產保健科、廣告設計科及造園科之實習實驗費得比照工業類收 費數額辦理,其部定一般科目生活領域,雖選讀電腦課程,不得再加收電 腦使用費用。

四、農場經營科之實習實驗費得比照海事水產類收費數額辦理,其部定生活領 域一般課程,雖選讀電腦課程,不得再加收電腦使用費用。

五、資訊科、製圖科、電腦機械製圖科,其部定一般科目生活領域,雖選讀電 腦課程,不得再加收電腦使用費用。

六、航運管理科之雜費、實習實驗費得比照商業類收費數額辦理。

七、觀光事業科之雜費、實習實驗費得比照家事類收費數額辦理。

八、各類科未開實習課程者,不得收取實習實驗費;已收取實習實驗費者,不 得再另行收取材料費。

九、各類科「專業及實習」科目,雖有上電腦課程,皆不得再另行收取電腦使 用費。

(12)

10

附件五

表三、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綜合高中學程 105 學年度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收費數額 表

類別 雜費 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實習實驗費 電腦使用費 宿舍費

高一

國立 1,820 元 有 選 修 實 習 課 程 者,比照各專業 群 科 之 實 習 實 驗 費 數 額 收 取 實 習 實 驗費,選修 不同學程 者 依 選 修 學 分 之比例收 取,未選修者不收 費。

選 讀 部 定 一 般 科 目生活領域「電腦」

相關課程並實際使 用電腦者,應另繳 費,每週排課 1 節 者 400 元,2 節者 550 元,3 節者 700 元,4 節以上者 850 元。

一 般 上 課 期 間 國 立 : 1,520 元 至 4,810 元;私立:

1,520 元至 6,700 元。寒暑假期間住 宿學生,依實際住 宿 時 間 比 例 另 收 費。

私立 4,620 元

高二

國立 2,060 元 私立 4,900 元

高三

國立 2,060 元 私立 4,900 元

備註

一、部定一般科目生活領域,選讀計算機概論課程,並實際使用電腦者,可 收取電腦使用費;生活科技科目則依課程使用之節數比例收費。

二、各學程之實習實驗費收費數額及規範請參閱表二。

三、實習實驗費請於開學後,依實際選修情形收取(未開實習課程者,

不得收取實習實驗費)。但其總數不得超過工業類數額。

四、資訊、資料處理、資訊技術、資訊應用等學程,其部定一般科目生 活領域,雖選讀電腦課程,不得再加收電腦使用費用。

五、各學程「專業及實習」科目,雖有上電腦課程,皆不得再另行收取 電腦使用費。

(13)

11

附件六

表五、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 105 學年度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收費數額表

類別 雜費 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實習實驗費 電腦使用費 農業類 國立 960 元 550 元

工業類 國立 1,025 元 1,300 元 選讀部定一般科目生活 領域「電腦」相關課程並 實際使用電腦應另繳 費,每週排課 1 節者 400 元,2 節者 550 元,

3 節者 700 元,4 節以上 者 850 元。

私立 2,305 元 2,040 元 商業類 國立 910 元 790 元

私立 2,265 元 970 元 海事水產類 國立 955 元 780 元 私立 2,200 元 1,220 元 家事類 國立 980 元 830 元

私立 2,230 元 1,170 元 醫事護理類 私立 2,305 元 1,960 元 藝術類 私立 2,280 元 2,040 元

普 通 科

一年級 國立 1,245 元 修習實習(驗)課程者,按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每週 授課時數占高級中等學校 專 業 群 科 授 課 時 數 之 比 率,比照高級中等學校 專業類科各類科之收費規 定 加收實習 (驗)費。

私立 3,170 元 二年級 國立 1,415 元 私立 3,360 元 三年級 國立 1,190 元 私立 3,095 元

備註

一、部定一般科目生活領域,普通科選讀資訊科技概論課程或專業群科選讀計算 機概論課程,並實際使用電腦者,可收取電腦使用費;生活科技科目則依課程使 用之節數比例收費。

二、農業機械科、食品加工科、資料處理科、多媒體設計科、餐飲管理科、水產 食品科及食品科之雜費、實習實驗費得比照工業類收費數額辦理,其部定一般科 目生活領域,雖選讀電腦課程,不得再加收電腦使用費用。

三、園藝科、畜產保健科、廣告設計科及造園科之實習實驗費得比照工業類 收費 數額辦理,其部定一般科目生活領域,雖選讀電腦課程,不得再加收電腦使用費 用。

四、農場經營科之實習實驗費得比照海事水產類收費數額辦理,其部定生活領域 一般課程,雖選讀電腦課程,不得再加收電腦使用費用。

五、資訊科、製圖科、電腦機械製圖科,其部定一般科目生活領域,雖選讀電腦 課程,不得再加收電腦使用費用。

六、航運管理科之雜費、實習實驗費得比照商業類收費數額辦理。

七、觀光事業科之雜費、實習實驗費得比照家事類收費數額辦理。

八、各類科未開實習課程者,不得收取實習實驗費;已收取實習實驗費者,不得 再另行收取材料費。

九、各類科「專業及實習」科目,雖有上電腦課程,皆不得再另行收取電腦使用 費。

(14)

12

附件七

一、 以依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103 年 8 月 1 日 實施)」第六條第三款規定辦理,臚列如下:

(三)冷氣使用及維護費:

甲、 以新臺幣七百元為上限,以支用班級教室之冷氣電費、冷氣機維護及汰換費 二項費用為原則。

乙、 前目冷氣電費以度計價,支應班級教室冷氣之基本電費、流動電費及超約附 加費用為原則。如有賸餘款,應於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退還學生。

丙、 第一目冷氣機維護及汰換費,每學期每生收取費用上限為新臺幣二百元,每 班收取費用上限為新臺幣九千元。如有賸餘款,得不退還學生。

丁、 依高級中等學校校舍及設備相關規定裝設冷氣設備之教學場所,屬學校基本 設施,不得向學生收取其冷氣使用及維護費。

二、 單價分析如下:

項次 內 容 單位 金額

分攤基本電費(每間教室冷氣用電 2 瓩*2 台) 1. 每間教室每年增加基本電費:

夏月(5 個月):223.6(元/瓩)*4(瓩)=894.4 元 非夏月(7 個月):166.9(元/瓩)*4(瓩)=667.6 元 894.4*5+667.6*7=9145.2 元

2. 夏月每間教室用電度數:

2(度/台 hr)*6(hr)*22(日)*2(台)*5 月=2640 度 3. 每度基本電費:9145.2/2640=3.464

每度 3.464

二 流動電費 每度 3.86

三 超約附加費用 每度 0

總 計 每度 7.324

三、為鼓勵學生節能減碳,本校擬採不收取「冷氣機維護及汰換費 200 元」 ,但

學生教室、專科教室及實習工場「冷氣電費」則以每度(仟瓦-小時)電 7 元

計價,實用實收。

(15)

13

附件八

105 學年度第二學期各班書籍費用

編號 班級 書籍費用 編號 班級 書籍費用

1 機械一忠 2285 31 綜合二仁機械 2338 2 機械一孝 2285 32 綜合二仁電機 1018 3 汽車一忠 2413 33 綜合二仁電子 1354 4 汽車一孝 2413 34 綜合二仁資訊 1018 5 鑄造一 1793 35 綜合二愛電機 1018 6 機模一 1948 36 綜合二愛電子 1354 7 製圖一 1953 37 綜合二愛資訊 1018 8 機電一忠 2461 38 機械三忠 603 9 機電一孝 2461 39 機械三孝 603 10 電機一忠 1689 40 汽車三 1212 11 電機一孝 1689 41 鑄造三 603 12 控制一 2155 42 機模三 1308 13 電子一 2037 43 製圖三 603 14 資訊一忠 1985 44 機電三 918 15 建築一忠 2328 45 電機三 603 16 建築一孝 2328 46 控制三 603 17 機械二忠 2307 47 電子三 603 18 機械二孝 2307 48 建築三(特色) 1099 19 汽車二 2140 49 建築三 795 20 鑄造二 2258 50 綜合三忠自然 1612 21 機模二 1640 51 綜合三忠社會 1388 22 製圖二 1653 52 綜合三孝 425 23 機電二 2195 53 綜合三仁 425 24 電機二 1429 54 綜合三愛 425 25 控制二 2173

26 電子二 2345

27 建築二(特色) 2559

28 建築二 2274

29 綜合二忠 2337

30 綜合二孝 1916

(16)

14

附件九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技術專精培訓計畫(乙級檢定輔導專班)

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26 日簽核通過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2 日家長委員會通過

一、目的:為鼓勵學生培養技術專精能力,並取得技術士乙級證照,精進學生實 務能力為目標。

二、輔導期間:每週六、日或例假日或課餘時間。

三、經費使用:乙級檢定輔導專班,擬採學生收費自給自足方式辦理,收取費用 分配如下:鐘點費佔 98%;雜支(含二代健保)佔 2%。

四、參加學生之收費依參加人數決定,金額大約 1000~1,500 元;實際授課時數依 參加學生人數收費分配鐘點費,除以每節 350 元換算授課時數;其餘 時間鼓勵學生自學練習。

五、家境清寒學生經導師推薦參加者,得免收費。

六、訓練計畫表(開課調查表)如附件一,申請流程及經費編列原則如附件二。

七、本計畫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7)

15

附件九之一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技術專精培訓計畫(乙級檢定輔導專班)

訓練計畫表 / 開課調查表 訓練(檢定)職類

訓練班級 參加人數

訓練期程 (可複選)

1.□寒暑假:

日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時間: : ~ :

2.□學期中

日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時間: : ~ :

3.□例假日

日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時間: : ~ :

4.□其他:

訓練地點 館 / 工場

訓練時數 小時

訓練內容

1.專業學科講解及示範操作 2.專業實習操作

3.檢定練習及輔導 4.成果檢核

預期效益

1.

2.

經 費

1. 學生收費、自給自足方式辦理,每人 元。

2. 經費:鐘點費 98%、雜支(含二代健保)2%

3. 家境清寒學生經導師推薦參加者,得免收費。

備 註 1.實際授課時數,依學生參加人數而定。

2.實際授課時數外,鼓勵學生自學練習。

申請人: 科主任: 單位主管: 校長:

(18)

16

附件九之二

國立彰師附工技術專精培訓計畫(乙級檢定輔導專班)

◎申辦流程:

◎經費編列(範例一)

收入:1,000 元*20 人=20,000 元

支出:鐘點費(20000*0.98 =19,600): 350 元*56 節=19600 元(捨去法) 雜支(含二代健保)(24,000-19600=400) :400 元

經費編列(範例二)

收入:1,500 元*10 人=15,000 元

支出:鐘點費(15,000*0.98=14,700): 350 元*42 節=14,700 元(捨去法) 雜支(含二代健保)(15,000-14,700=300): 300 元

撰寫訓練計畫

開課調查

人數統計

上課通知

學生繳費

正式上課

成果檢核

(19)

17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技術專精培訓計畫(乙級檢定輔導專班)經費概算需求表 範例:

105 會計年度概算表 (105 年 8 月至 12 月)

單位:仟元 名稱 單位 數量 單價 總價 說明(請說明內容用途) (一)經常門

業 務 費

鐘點費 節 56 0.35 19.6 一天 7 節,上課 8 天 雜支 式 1 0.4 0.4 (含二代健保)

小計 20

經常門小計 20

(二)資本門

資本門小計 0

105 會計年度合計 20

申請人: 科主任: 單位主管: 主計主任: 校長:

(20)

18

家長問卷調查

親愛的家長:

本校為鼓勵學生務實致用的能力,提升技能水準,擬規劃利用課餘及例假日時 間,辦理技術專精培訓計畫(乙級檢定輔導專班) ,以加強學生學術科專業知能,

並朝向取得技術士乙級證照為目標。

本專班採自費方式辦理,依自給自足經費編列,由學校提供場地,老師協助培 訓,請鼓勵貴子弟參加,共同推展學生多元學習及表現。

檢附「技術專精培訓計畫(乙級檢定輔導專班) 」。

敬祝 安康

□□□□□□□科

(輔導老師□□□)

預計辦理職類:

預計辦理期間: (ex:寒暑假(日期)、課餘(日期)、例假日(日期))

□同意

□不同意,原因:

學生姓名:

學生家長: (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21)

19

附件十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代收代辦費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93.11.24 行政會議訂定 94.01.19 校務會議通過 98.08.28 校務會議修訂

一、本要點依教育部頒「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及「國立及台灣省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補充規定」訂定之。

二、本小組作業原則:

(一)所謂代收代辦費係指包括:

1.代收代付費(使用費)項目如下:

(1)重補修費。

(2)實習實驗費。

(3)電腦實習費。

(4)宿舍費。

(5)其他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 2.代辦費項目如下:

(1)平安保險費。

(2)家長會費。

(3)健康檢查費。

(4)游泳池費。

(5)書籍費。

(6)課業輔導費。

(7)冷氣費。

(8)其他代辦費。

(22)

20

(二)前項代收代付費(使用費),依教育部所訂各項收費標準表制定;其賸餘 款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

(三)前項代辦費,所列各類費用,依收支平衡原則訂定,並由學校於收費前公 告;當學年度收費標準調整時,亦即時公告之。

三、本小組職責:

(一)委員應出席各定期、臨時之委員會。

(二)審核本校各項代收代辦費項目及收費標準,應以收支平衡為原則。

(三)代收代辦費審議會議會議紀錄、費用收據及相關資料,均應依規定年限保 存備查,並公告收支情形。

四、本小組組織:

(一)本小組置召集人 1 人,由校長擔任,委員 17 人,其中行政代表 6 人(教 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實習主任、進校主任、會計主任) ,員生消 費合作社教師代表 1 人,學生家長會代表 9 人,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1 人。

(二)學生家長會代表由家長會推舉產生,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由校長遴聘。

(三)審議會議協商家長代表不得少於會商人數二分之一,實際家長出席人數 不得少於實際出席總人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人數以達三分之一為原則。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 1 人,由教務主任兼任;承召集人指示,辦理本小組有關 業務。

六、本小組會議應於每學期寄發註冊單前二星期召開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之規定辦 理。

八、本要點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23)

21

附件十一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教育部 93 年 7 月 7 日台參字第 0930089731A 號令 教育部 93 年 7 月 28 日部授教中(二)字第 0930512406 號函更正第一條 教育部 95 年 1 月 26 日台參字第 0950012103C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7 年 12 月 1 日台參字第 0970234778C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9 年 9 月 28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90158520C 號令 增訂發布第 4-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1 年 7 月 19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1010131042C 號令 修正第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096875A 號令修正發布

並自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1 日施行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指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教學、訓輔、人事、設備、校 舍修建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行政、業務、其他雜支所需之費用。

三、代收代付費(使用費):指學生使用特殊設備、設施之費用及保證金,項目 如下:

(一)重補修費。

(二)實習實驗費。

(三)電腦使用費。

(四)宿舍費。

(五)課業輔導費。

(六)其他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四、代辦費:學校代為辦理學生相關事務之費用,項目如下:

(一)團體保險費。

(二)家長會費。

(三)健康檢查費。

(四)班級費。

(五)游泳池水電及維護費。

(六)蒸飯費。

(七)書籍費。

(八)交通車費。

(九)冷氣使用及維護費。

(十)其他代辦費。

學校依前項第三款規定收取保證金者,應明定其退還或不予退還之條件、程 序及其他相關規定,並公告之。

(24)

22

第一項第三款代收代付費(使用費),除前項應予退還之保證金外,其賸餘 款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

第 三 條 前條第一項各款費用,其數額訂定方式如下:

一、學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於每學年度開始前公告之。

二、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 第三款用途訂定,於每學年度開始前公告之。

三、代辦費:除各該主管機關公告之收費項目外,由各學校經家長會、社會 公正人士代表出席之會議通過,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各目所列各類費 用,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並由學校於收費前公告之。

前項第三款會議之組織及運作章則,由學校擬訂,並經校務會議通過;代辦 費收取會議,任一性別成員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家長代表不得少於總 人數二分之一,並視需要納入不同家庭社經背景之家長代表。開會時,家長 代表實際出席人數,不得少於會議出席總人數二分之一。

學校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前一學年度各項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並應於 招生簡章載明學校資訊網路網址;其當學年度收費項目及數額調整者,應即 時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

第一項第三款會議紀錄、費用收據及相關資料,均應依規定年限保存備查,

其收支情形,並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

第 四 條 學生於一百零三學年度起入學就讀者,其免納學費之條件及補助,規定如附 表一。

學生於一百零二學年度及以前學年度入學就讀者,其免納學費之條件及補 助,規定如附表二。

第 五 條 前條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定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 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

(一)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二)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 計綜合所得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 定後,免列計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綜合所得。

第一項家庭年所得總額,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最近一年度資料為 準,由學校將學生申請之相關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經中央主管機關彙總送 該中心查調後,將查調結果轉知各校。

學生對前項查調結果有疑義者,得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複查,並將複 查結果送學校,由學校審定之。

學生於第一學期註冊時,得持最新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送 請學校審定之,不受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25)

23

第 六 條 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之學生,或符合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私立學校 之學生,不適用第四條免納學費及補助之規定。但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六項但 書所定免試入學之學生,不在此限。

第 七 條 第四條免納之學費,於學生享有政府其他相關學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

補助學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關規定外,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第 八 條 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退還學生所繳費用:

一、學費、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一)註冊後開學日前者,全數退還。

(二)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代辦費:依收取費用之項目性質及使用情形處理。

學校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第 九 條 學生轉學,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之比率及第二款規定,向 轉入學校繳納費用。

借讀生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比率,向原校及借讀學校繳(退)雜費及 代收代付費(使用費);其代辦費,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借讀生 依規定應繳納學費者,應在原校繳納學費。

第 十 條 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有違反本辦法或有其他不當情事者,應予退費;各該 主管機關得依法對學校及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處分。

第 十一 條 就讀依藝術教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經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後實施高級 中等學校及大學合併七年一貫學制之前三年學生,於一百零三學年度起入學 者,準用第四條附表一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學生免納學費條件辦理。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26)

24 附表一

103 學年度起入學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條件及補助表

(27)

25 附表二

102 學年度及以前學年度入學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條件及補助表

(28)

26

附件十二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 94 年 7 月 22 日 教中(二)字第 0940511316 號書函發布 中華民國 95 年 8 月 18 日 教中(二)字第 0950515658 號書函修訂 中華民國 98 年 7 月 6 日 部授教中(二)字第 0980508129B 號令修正 (原名稱:國立暨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及訂定代收代辦費注意事項) 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部授教中(二)字第 0980516147C 號令修正第五點、第八點,

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部授教中(二)字第 0990522351C 號令修正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6 日 部授教中(二)字第 1000510746C 號令修正部分規定 中華民國 101 年 7 月 9 日 部授教中(二)字第 1010512391C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3 年 4 月 3 日 臺教授國字第 1030024178A 號令修正

,並自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1 日生效 (原名稱: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其主管國立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向學生收

取費用時,落實執行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各學年度學校 學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收費數額表之規定,特訂定本規定。

二、學校為便利學生註冊,應同時提供家長所有可選擇繳費方式(包括繳費地點及其手續費等)

之訊息,並應至少提供一種免收手續費之繳費方式;收取手續費者,其款項得以代收款科 目處理。

三、學校應於下列時間內,將代辦費收入及支出情形公告於學校資訊網路:

(一)收入情形:學期開始後三個月內。

(二)支出情形:學期結束後四個月內。

各項代辦費應專款專用,如有賸餘款,除冷氣使用及維護費得依第六點第三款第三目規定 辦理外,其他項目均應於學期結束後四個月內退還學生。

四、學校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召開代辦費收取會議,應於召開會議前提供與會人 員詳細試算內容資料。

五、 代辦費中除團體保險費及家長會費等應繳交之費用外,其餘均屬自由繳交費用,學校 應事先調查確認學生繳交意願,並經其同意始得向學生收取費用,且於辦理活動或支用經 費二個月前,不得先行收費。

(29)

27

游泳池水電及維護費與冷氣使用及維護費屬於以班級為單位之教學活動及設施費用,經依 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會議審議通過後,得免進行全校性意願調查;中低收入戶及低 收入戶學生或特殊案例學生有繳費困難者,經學校認定後,得免繳該項費用。

六、學校向學生收取家長會費、課業輔導費、冷氣使用及維護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家長會費: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規定,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 收取一次新臺幣一百元。

(二)課業輔導費:應依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學課業輔導實施要點規定試算,學期中 收費上限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暑假收費上限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寒假收費上限 為新臺幣八百元。

(三)冷氣使用及維護費:

1.以新臺幣七百元為上限,以支用班級教室之冷氣電費、冷氣機維護及汰換費二 項費用為原則。

2.前目冷氣電費以度計價,支應班級教室冷氣之基本電費、流動電費及超約附加 費用為原則。如有賸餘款,應於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退還學生。

3.第一目冷氣機維護及汰換費,每學期每生收取費用上限為新臺幣二百元,每班 收取費用上限為新臺幣九千元。如有賸餘款,得不退還學生。

4.依高級中等學校校舍及設備相關規定裝設冷氣設備之教學場所,屬學校基本設 施,不得向學生收取其冷氣使用及維護費。

七、家境清寒學生每學期學業平均成績為每班前三名,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學校應予免收學費 及雜費:

(一)體育成績乙等以上(進修部免送)。

(二)學校參酌獎懲、出缺席紀錄、日常生活綜合表現、服務學習紀錄、無違法或特殊不 良行為等,自訂之德行評量基準。

家境清寒學生每學期體育成績及德行評量基準,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學業平均 成績非為每班前三名者,學校得依各年級全體學生學業成績分布情形,酌予減免學費及雜 費。

第一項前三名免繳學費及雜費係屬獎學金性質,如已享有政府其他相關學費減免、補助,

或與減免、補助學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

第一項家境清寒學生之認定,由各校自行依學生個別事實情況為之。

八、就讀綜合職能科(特教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均免收學雜費等相關費用。

九、學校不得向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臨時攤派或變相攤派任何經費。

學校不得因下列支出用途向學生收取代辦費:

(一)辦理學生成績考查及成績單郵寄等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之支出用途。

(二)辦理學生證及學生手冊製發等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之支出用途。

(三)辦理保全人員聘用及環境清潔等與校園安全及環境維護直接相關之支出用途。

(四)依其性質屬學費、雜費或代收代付費(使用費)之支出用途。

學校不得以提供學生課後自習場地為由,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

學校不得向學生預先收取損壞財物之賠償費,應於學生實際損壞財物時,始得收取。

(30)

28

十、私立學校向學生收取各項費用,其保管、運用、出納及核銷等,應依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 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辦理。

十一、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前,應依檢核表(如附表)自行辦理初核,確認收費程序,並應於 每學期結束後四個月內,將檢核表逐級核章併相關佐證資料留存備查。學校向學生收取 費用及自行檢核之辦理情形,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得隨時派員視導查核。

(31)

29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檢核表

校名:

檢核時間:□收費前初核(免佐證資料) □學期結束後複核(需附完整佐證資料)

項次 檢核項目 佐證資料 相關法令

一、 向 學 生 收 取 學 費、雜費及代收 代 付 費 ( 使 用 費)費額

□依教育部每學年開始 前公告之該學年度「國 立 及 臺灣 省私 立高 級 中 等 學校 學雜 費及 代 收代付費收費標準表」

所定費額收取學費、雜 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 費)

□其他(說明):

□學生繳費單影本一份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 收取費用辦法第二條 及第三條第一項第一 款及第二款規定。

二、 向學生收取「代 辦費」之項目

□(1)團體保險費

□(2)家長會費

□(3)健康檢查費

□(4)班級費

□(5)游泳池水電費及 維護費

□(6)蒸飯費

□(7)書籍費

□(8)交通車費

□(9)冷氣使用及護維 費

□(10)其他代辦費:

列舉:

□學生繳費單影本一份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 收取費用辦法第二條 及第三條第一項第三 款規定。

三、 由家長會及社會 公正人士出席之 會議之組織及運 作章則

□本會議之組織及成 員,經學校訂定,提校 務會議通過,並列為學 校重要章程。

□已有組織,未提校務會 議通過

□有代辦費計價協商會 議組織

□有代辦費計價協商成 員名單

□校務會議紀錄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 收取費用辦法第三條 條第二項規定。

四、 由家長會及社會 公正人士出席之

□家長代表高於總人數 二分之一

□代辦費計價協商成員 出席會議簽到名單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 收取費用辦法第三條 附表

(32)

30

會議,出席人員 之規定

□實際家長出席人數高 於實際出席總人數二 分之一

□任一性別人數達三分 之一以上

□代辦費計價協商成員 出席會議簽到名單

條第二項規定。

五、 當學年度代辦費 之計算基準的辦 理方式

□先邀請家長會、社會公 正人士代表,召開會議 擬定

□召開會議前提供與會 人員詳細試算內容資 料

□代辦費計價協商成員 出席會議簽到名單

□學校召開會議之開會 通知單及議程(含各 項代辦費詳細試算內 容)。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 收取費用辦法第三條 第一項第三款與第二 項規定,及教育部主 管高級中等學校向學 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 第二點規定。

六、 當學年度各項代 辦費計價、公告 方式

□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 各項代辦費費額

□各項代辦費皆於收費 前公告

□代辦費收支平衡原則 計價方式書面資料

□各項代辦費收費前公 告之書面資料(需標 示公告日期)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 收取費用辦法第三條 第一項第三款。

七、 當學年度各項代 辦費收支情形公 告時間、相關資 料保存

□計價會議紀錄、費用收 據及相關資料,皆依規 定年限保存

□計價會議記錄公告於 學校資訊網路

□代辦費收支情形,於學 校資訊網路公告

□收入情形於學期開始 後三個月內公告

□支出情形於學期結束 後四個月內公告

□當學年度收費標準有 調整者,即時於本校資 訊網路公告

□各項代辦費計價會議 紀錄、費用收據及相 關資料

□各項代辦費收費收支 情 形 公 告 之 書 面 資 料 ( 需 標 示 公 告 日 期)

□當學年度收費標準調 整 公 告 之 書 面 資 料

(需標示公告日期)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 收取費用辦法第三條 第三項、教育部主管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 收取費用補充規定第 四點規定。

八、 當學年度各項代 辦費之使用及處 理情形

一、收費項目的調查:

□家長會費為學生應繳 交項目

□經計價協商會議同意「

□確認學生繳交代辦費 之意願調查表

□學生繳費單收據(需 有學校收費日期)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 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 補充規定第四點及第 七點規定。

(33)

31

游泳池水電費及維護 費」、「冷氣使用及維護 費」得以班級為單位收 費。

□其他代辦費必須確認 學生同意繳交代辦費 之項目後,始向學生收 取費用。

二、收入後支用

□未於辦理活動或支用 經費二個月前先行收 費

□依收取代辦費之項目 性質,專款專用

□各項代辦費專款專用 後,如有賸餘,於學期 結束後四個月內退還 學生

□各項代辦費退費均發 給學生退費單據,並明 列退費項目及數額

□各項代辦費支用明細 及 原 始 憑 證 相 關 資 料

□各項代辦費退費單據

( 需 有 學 校 退 費 日 期)及退費項目明細 相關資料

九、 前一學年度各項 收費項目、用途 及數額公告情形

□學校資訊網路公告及 招生簡章載明

□僅於學校資訊網路公 告

□僅於招生簡章中載明

□各項收費前公告之書 面資料(需標示公告 日期)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 收取費用辦法第三條 第三項規定。

十、 課 業 輔 導 費 收 費額度

□依國立及臺灣省私立 高級中學課業輔導實 施要點規定試算,學期 中收費上限為新臺幣

(以下同)1,800 元,

暑 假 上 限 為 2,400 元,寒假上限為 800 元。

□其他:

□學校收取課業輔導費 收據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 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 補 充 規 定 第 七 點 規 定。

(34)

32

學期中 、 暑假 、 寒假 十一、 冷 氣 使 用 費

每 學 期 收 費 額度

□不高於本年度最高上 限標準 700 元。內含電 費、冷氣機維護與汰換 費用。

□冷氣機維護與汰換費 用,每生收費上限為 200 元且每班收費上限 為 9,000 元。

□電費僅做為班級冷氣 機之用。

□學生使用專科教室冷 氣機之電費,必經計價 協商會議同意始可為 之。

□電費以度計價含:

□基本電費

□流動電費與

□超約附加費等。

□電費如有賸餘,於學期 結束後一個月內退還 學生

□學校收取冷氣使用及 維護費收據

□冷氣費支用明細及原 始憑證相關資料

□冷氣費退費單據(需 有學校退費日期)及 退 費 項 目 明 細 相 關 資料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 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 補 充 規 定 第 七 點 規 定。

填表人: 承辦單位主管: 主計單位: 校長:

依補充規定第十一點,各校於每學期結束後四個月內必須收集相關佐證資料留校備查。

(35)

2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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