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明代瑜伽教僧的經懺活動與婦女的佛教信仰(I)
計畫類別: 個別型計畫
計畫編號: NSC91-2411-H-006-024-
執行期間: 91 年 08 月 01 日至 92 年 07 月 31 日 執行單位: 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所)
計畫主持人: 陳玉女
報告類型: 精簡報告
處理方式: 本計畫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1 年後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92 年 10 月 27 日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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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代瑜伽教僧的經懺活動與婦女的佛教信仰 (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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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類別:■個別型計畫 □整合型計畫 計畫編號:NSC 92-2411-H-006-024
執行期間: 91 年 8 月 1 日至 92 年 7 月 31 日
計畫主持人:陳玉女 共同主持人:
計畫參與人員:
本成果報告包括以下應繳交之附件:
□赴國外出差或研習心得報告一份
□赴大陸地區出差或研習心得報告一份
□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心得報告及發表之論文各一份
□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國外研究報告書一份
執行單位:國立成功大學歷史系
中 華 民 國 92 年 10 月 25 日
1
明代瑜伽教僧的經懺活動與婦女的佛教信仰(Ⅰ) Subject: Yoga priests’ confessional activity and women’s
Buddhistic life in Ming dynast
y
(Ⅰ) 計劃編號:NSC92-2411-H-006-024 執行期限:91 年 8 月 1 日至 92 年 7 月 31 日主持人:陳玉女 國立成功大學歷史系
一、 中文摘要
本計劃執行期間預定三年,本報告為首年度的 研究成果。透過第一年度的文獻資料檢索與分析,
得知佛教的經懺法會自宋元以來漸次活絡於中國 社會各階層,元代喇嘛教的盛行更是促使其廣泛流 行的關鍵期。而明太祖洪武十五年(1382)將佛寺 按其性質分為禪、講、教三等,尤其對「教」給予 莫大關心,從中法定化瑜伽教僧即經懺師的專職地 位,並統整瑜伽教儀、經懺價格,施予瑜伽教僧的 訓練及應付俗家之行動管束政策。加上太祖對儒僧 亦施行文字獄,遂使禪講不如教之快速擴展,義學 研究漸驅滑落,導致走上經懺佛教的發展傾向。上 自王公貴臣,下至販夫走族,不分男女無不仰賴瑜 伽以渡亡、消災、祁願。於筆記小說之中,屢見婦 女以錢財委託瑜伽教僧建造經懺法會者,不遑枚 舉。頗符合謝肇淛所言:「婦女之錢財不用之結親 友,而用之媚鬼神者多矣。」(明•謝肇淛撰,《五 雜俎》卷八,〈人部〉)無疑的,瑜伽教的法定化為 瑜伽教僧提供一道合理進出世俗人家的門徑,也為 僧俗男女提供更多來往接觸的機會。致使婦女在如 此廣泛流行的經懺活動中,頻頻發生與瑜伽僧或瑜 伽尼僧過從甚密,甚至危害自身名節或人身安全等 不當的事端出來。故本年度研究的重點除深入探討 太祖瑜伽教的制定原因及其對佛教、社會的影響 外,對於婦女何以甘冒違反入寺焚香之禁令,義無 反顧的湧入佛寺祁願消災,其心理憑藉亦即其信仰 觀念及社會或佛門僧眾的引導觀念為何?也是有 待一一檢證、頗析、探討的問題。
關鍵詞:明代、佛教、瑜伽教僧、婦女、信仰
Abstract 英文摘要
This is the first-year report of the three-year project. From the results of data searching and analysis, Buddhistic Ching-Tzang festivals (經懺法 會) had become more and more popular in various social levels from Song/Yuan Dynasty; Rama (喇嘛) further accelerated the festivals in the Yuan Dynasty.
In 1382 A.D., Ming Tai Tzu classified temples as Tzan, Chyan and Chao levels, and the Chao levels were mostly respected and normalized by the government. Arranged by HongWu’s ( 洪 武 ) government, Ching-Tzang festivals were officially organized and widely expanded; Buddhism therefore developed to the Ching-Tzang direction.
WunTzuYuh (文字獄) restricted further the progress of Tzan and Chyan Buddism. The study discusses also some abnormal relationship between women and monks, those materials were revealed in some notes and stories.
Keywords:Ming, Buddhism, yoga priest, women and religious behavior.
二、緣由與目的
本計畫屬於明代佛教社會史的範疇,著重在明 代婦女於社會普遍流行的瑜伽經懺活動中,所呈現 的信仰情狀及隨之產生的社會諸問題之探究。故視 本計畫為明代佛教婦女史的基礎研究,亦無不妥。
而此乃緣於個人多年來關注於明清佛教何以世俗 化及其如何流布於社會各階層之中、其具像為何等
問題的探索上。然而對於明代士人所置評的好鬼神 之婦女群體的佛教信仰,卻鮮少有人給予具體而深 入的分析,甚至是公平合理的據「史」論述。故本 計畫試從廣泛深入社會底層的經懺事業來觀察婦 女群體往來或參與其中的奉佛態度。而此處所指的 婦女群體,乃涵蓋出家比丘尼及在家女居士;即通 括社會各階層的女性。自明太祖專委瑜伽教僧負責 為民間提供經懺服務以來,瑜伽教僧與社會的往來 越趨頻繁、全面,所以從其活動所牽涉的人事物,
較能端倪出非僅屬菁英階層的一般大眾,對於佛教 需求的某些因素及其普遍的佛教認知概念,以及對 佛教的複雜態度;舉如既需其消災解厄又鄙視瑜伽 教僧的低俗。而瑜伽教僧的組成,非僅比丘專屬,
還有為數眾多的比丘尼亦是其中的重要成員,然而 在論及相關課題時,女眾往往是被忽略的一群。可 是在現實生活中她們卻是具存承襲並且有意無意 地塑造當時代佛教文化性格的一股力量,是我們認 識明代佛教歷史特質所不能忽視的一環。
因此本計畫首年度的研究目的,一則試圖釐清 明朝瑜伽教僧的來源,亦即多來自社會哪些階層?
其經懺誦習能力、誦習的主要經典以及如何進行經 懺儀軌?與當時其他民間宗教的互動關係為何?
又瑜伽教僧所得襯錢是否隨著時代的社會經濟能 力有別?其收入與當時之物價、傭工薪資相較,經 濟能力是否足以吸引社會人士棄士農工商而為 僧?等問題。進一步據此檢討明朝佛教與社會相混 相融所帶來的利弊得失。二則針對瑜伽尼僧與在家 女居士之婦女階層的佛教信仰活動,進行具體詳實 的探討。談到瑜伽尼僧到俗家應付經懺,或尼眾住 持的道場,其人身安全是否受到威脅?這是在關心 婦女信仰的同時所應該注意的社會問題。而論及婦 女的信仰問題時,有所謂:「士人之好名利,與婦 人之好鬼神,皆其天性使然。」(明•謝肇淛撰,《五 雜俎》卷八,〈人部〉)婦人好鬼神果真天性使然?
還是士人的偏見?還是男女相異的社會教育以及 婦女的社會處境所導致的結果。女性為何出家?為
何信佛?是否真如一般深根蒂固的觀念,除女人好 迷信外,多因婚姻或遭逢不幸而削髮為尼、而信仰 佛陀?青燈古佛旁深邃哀怨的女信眾情懷,似乎已 成傳統社會描繪女性之所以依靠佛門的重要圖像。
總言之,佛教帶給女性究竟是一種生命的解脫?還 是因其忍辱行持的精神,使得婦女更加深陷於儒家 社會的道德枷鎖裡?是有待更多實例的檢證,方能 說明佛教對中國婦女的真正影響。而這也是本研究 所欲尋求突破的重點之一。
三、結果與討論
根據一年來的史料搜集、分析,就研究主題大致可 以窺見以下某些歷史現象。
(一)瑜伽教僧(應付僧)的確立
「瑜伽」原指密教咒術,即「持密語以希顯驗 者。」釋其義為:「瑜伽密諦其語。」行者「手結 印,口誦咒,心作觀,三業相應之謂瑜伽。」即是 強調身口意三密契合的修持內涵。唐時由密教大師 金剛智將瑜伽密教傳入中土。但此後中國「嗣其後 者,功效寖微。……而吾邦所謂瑜伽者,但存法事 耳。」明末祩宏亦論及:「瑜伽大興于唐之金剛智、
廣大不空二師,能役使鬼神,移易山海,威神之力 不可思議。數傳之後,無能嗣之者,所存但施食一 法而已。」據此得知,唐以後瑜伽在中國佛教的認 知裏,僅存追薦亡靈、消災拔度等經懺意義而已,
至於原先具存的修持意義已逐漸爲人所淡化。
按照印順就懺法的內容分析,指出有專爲自己 修行或懺罪的;有爲人消災的;以及有專爲國家修 懺等不同的懺法。(印順著,《華雨集》第四冊,〈中國佛 教瑣談.經懺法事〉,臺北:正聞出版社,1993,頁 141。)然 而唐以後,爲人消災植福、超渡鬼魂的經懺需求卻 遠超過其他的懺法,廣泛流行於民間,如宋•洪邁 撰,《夷堅志》卷一,載有王彥太夫人方氏,爲報 親恩,於是「擇僧十二輩作瑜伽道場」一事。如是 的瑜伽法事,尤其在尊奉喇嘛教(藏傳密教)極盛 的元朝獲得更大的發展空間。根據《元史》記載,
皇室透過喇嘛僧,舉行消災、祈福、度亡的佛教儀
3 式,頻繁至極,遠勝於他朝,特別是水陸齋會的舉 行。民間亦是如此,從元末明初謝應芳(1296-1392)
的《龜巢稿》卷十,〈疏〉所撰錄的〈化募畫十王 等像疏〉、〈大祥薦父水陸道場疏 代徐伯樞薦父 徐太中作〉、〈水陸道場榜代徐伯樞薦父徐太中 作〉、〈西歸庵修梁武懺疏〉、〈普度齋壇榜〉、〈沈 子英以先塋毀於兵重葬木主作佛事追薦疏〉、〈設 冥道壇榜〉、〈薦亡女疏〉等,多少可以窺見。頻 繁至極遠勝於他朝,特別是水陸齋會的舉行。此類 法會在明太祖即位之初,即分別於洪武二、四、五 年於金陵蔣山(鍾山)太平興國寺,陸續舉行聞名 全國的大規模「鍾山法會」(水陸無遮大會),以 拔度戰亂中傷亡的戰士之魂和無辜之靈,藉此安頓 民心,穩定政局(參見間野潛龍著,《明代文化史》
〈第三章 明代の佛教と明朝〉,東京:吉川弘文 館,1979,頁 245。以及滋賀高義著,〈明初の法 會と佛教政策〉,《大谷大學研究年報》第 21 卷,
1969,頁 199~237;拙著,〈明太祖徵召如僧與統 制僧人的歷史意義〉,台北:《中國佛學》第 2 卷 1 期,1999 年春季號,頁 57;)。明太祖此行 無非是元朝帝王好法事及民間好經懺之慣行的延 續。
明太祖即位以後,有鑑於大多數僧人的「不務 佛之本行,污市俗,居市廛」(朱元璋撰,《御制 集•宦釋論》),雖提出一連串整頓政策,但心中 明白,這些混居世俗為數眾多的經懺僧,確有其社 會需求,故於洪武十五年(1382)將佛寺按其性質 分為禪、講、教三等;「教者,演佛利濟之法,消 一切見造之業,滌死者宿作之愆,以訓世人。」特 將趕經懺的出家眾歸類為瑜伽教僧,將傳統倡行於 民間的佛教經懺事業專業化,,亦即將瑜伽教僧轉 變成服務大眾的專業人員,其專職即是「『經懺法 事』,也就是『瑜伽』──應赴僧的專職了。」此 一政策的制定,將非知識體系而較屬信仰性的大衆 佛教給定位化,即將經懺法會之類的瑜伽教與禪、
講教之地位等同。日人間野潛龍論及此政策帶給明 代佛教的轉變時,說:「縱使(瑜伽)教僧的存在,
自宋代以來已可見其現象,但至明代被拉擡到與禪 講僧鼎立的地位,不得不引人注目。又(瑜伽)教 寺與其他二宗的寺院相較,爲數較多,此意味僧院 從以往的山林佛教頃向,轉變成與社會深入接觸的 佛教性格。」(間野潛龍著,《明代文化史》〈第三章 明 代の佛教と明朝,頁 256。)並於二十四年(1391)〈申 明佛教榜冊〉中,闡明瑜伽教僧的任務與確認其社 會角色說:「若瑜伽者,亦於見佛剎處率眾熟演顯 密之教,應供是方,足孝子順孫報祖父母劬勞之 恩。」(朱元璋撰,《欽錄集•申明佛教榜冊》)
同時指示瑜伽教僧在顯密教儀軌的學習上,「務遵 洪武十六年頒降格式內其所演唱者,除內外部真言 難以字譯,仍一西夷之語,其中最密者,帷是所以 曰密。」於此,密教與瑜伽教的密切關係充分可見,
又明末《西河集》卷四十六。〈瑜伽皈戒放生儀序〉
中亦釋其義:「瑜伽密諦其語。」所以太祖強調瑜 伽教僧唸誦時,應當「詞情懇切,交章天人,鬼神 咸可聞知者」,切勿番語(應是藏語)而「妄為百 端,訛舛規矩,貽笑智人,鬼神不達。此令一出,
務謹遵,母增減為詞訛舛紊亂。」(朱元璋撰,《欽 錄集•申明佛教榜冊》)以此糾正混水摸魚、荒謬 妄唱的瑜伽教僧。
二、瑜伽科儀、價格之官方統整與民間落實
瑜伽教僧主要在於滿足世間孝子順孫報恩之 行及世人消災解厄之需,所面對的是廣大的社會信 眾,而這樣應付世俗的瑜伽教僧(又名應付僧,見 明•彭大翼撰,《山堂肆考》卷一百七十四,「瑜 伽今應付僧也。」)與需求者之間建立起供需消費 的買賣行為,擔任瑜伽教僧猶如一項專門職業,無 庸置語,可從中掙取相當錢財。在瑜伽教僧誦經收 費與經濟收入的額度上,太祖也插手其中,給予明 文規定,以免教僧多取於信眾或造成教僧間經濟分 配的不平均,導致教團紛爭。首先提到瑜伽僧赴應
世俗所獲得的酬勞,必須每日每僧勘驗,「每一日 每一僧錢五百文,家若好事(佛事)三日,一僧合 得錢一千五百文」。「主磬、寫疏、召請三執事,
凡三日道場,每僧各五千文」,此三執事可說是法 會的主要領事者,故平均每日約高達一千七百文左 右。至於各經的唸誦費,根據太祖擬定的『道場諸 品經咒佈施則例』(朱元璋撰,《欽錄集•申明佛 教榜冊》):華嚴經一部錢一萬文、般若經一部錢 一萬文、內外部真言每部錢二千文、涅槃經一部錢 二千文、梁武懺一部錢一千文、蓮經一部錢一千 文、孔雀經一部錢一千文、大寶積經每部錢一萬 文、水懺一部錢五百文、楞嚴咒一會錢五百文。
以上諸經施錢,誦經僧「三分得一,二分與眾」。
而「陳設諸佛像、香燈、供給闍黎等項勞役錢一千 文」。按上述瑜伽教僧經懺所得各類襯錢(施主佈 施之錢),若與一般民眾相較,其收入不可不謂優 渥,且不乏市場需求,收入較為恆常,這也是吸引 世人願意出家為僧的一大誘因。
太祖所規定的經懺費用,有明一朝,可能僅 作一般瑜伽教僧收費或施主付費的參考,究竟民 間聘請瑜伽教僧的花費如何?甚難從目前所蒐 集的文獻中獲悉確切的記載,然在《金瓶梅》第 八回〈潘金蓮永夜盼西門慶,燒夫靈和尚聽淫聲〉
中,卻於瑜伽教僧的經懺儀軌與襯錢部分,提供 相當值得參考的記述。話說潘金蓮為其亡夫武大 郎做百日,有意請僧念佛燒靈,於是「西門慶拏 了數兩散碎銀錢,二斗白米,齋襯來婦人(潘金 蓮)家教王婆報恩寺,請了六個僧,在家做水陸,
超度武大郎」。西門慶佈施的襯錢,確切數字很 難計算,籠統一算數兩碎銀錢和二斗白米、齋 襯,應該在數千錢文左右,尚未達萬錢才對。請 了六位瑜伽教僧,以一日一僧五百錢文計算,六 僧需三千錢文。這些僧人「挑了經擔來,鋪陳道 場,懸掛佛像」,所需勞役錢一千文。不一會,
和尚「搖響靈杵,打動鼓鈸,宣揚諷誦,咒演法
華經(妙法蓮華經,簡稱蓮經),拜梁王懺。早 辰發牒,請降三寶,證盟功德,請佛獻供,午刻 召亡施食」,傍晚「化燒靈座」。根據「梁武懺 一部錢一千文、蓮經一部錢一千文」計算,經文 部分,需費錢兩千文,保守估計武大郎的這場百 日水陸齋會至少需付給瑜伽教僧襯錢六千文。這 是根據明太祖規定的『道場諸品經咒佈施則例』
計算而出,與事實應當有段距離。就應付僧而 言,亦不能免費應付施主的要求,從經懺事業的 供需消費立場來看,瑜伽教僧收費本是應該,但 說是一場交易實有失佛教救人濟世之慈悲胸 懷,這好比雲棲祩宏所感嘆的,根據「佛制,不 應手接金銀,僧不能行,姑以行施折罪,乃止行 於經懺,又不是行施,反似抽分。」在他的《自 知錄.善門》中,明確舉出施主若「為君父,乃 至法界眾生施食一壇,所費百錢為一善。」而經 懺師即「登壇師法者一度為三善。若受賄者非 善。」(明.祩宏撰,《自知錄》,收入《中華大藏經》第 二輯第二七七冊,《雲棲法彙》,台北:中華大藏經印經會,
1968,頁 54314。)但一般經懺師為人超渡不乏牟 利之實,說是佈施實非盡然,如此矛盾之行,加 上社會施錢行懺的價值觀,與其說經懺法會是一 莊買賣,不如視作功德主與經懺師之間的善行義 舉,較能顯現啟建法會的意義,並掩飾其間利益 往來較不願為人所知的錢財部分。或許因為行善 價值觀與收賄利益觀的衝突,而導致經懺價格的 難以透明化與統一,多憑信徒的願力與財力而 異。
三、瑜伽教僧的社會需求及其與婦女群體的往 來
據上述,「所謂瑜伽者,但存法事耳」。所指 法事,就社會功能而言,它是非常多元的,幾乎涵 蓋了人對生老病死各類問題的祈願,舉凡為求子 嗣、生日節慶祈福、消災解厄、懺悔罪愆、超渡先 祖、拔度孤魂等各類佛教法會,但仍舊以超渡解厄
5 為主,也是社會上下各階層普遍奉行的佛教儀式。
前述太祖即位之初已陸續為戰地亡魂舉行大規模 的鎮魂法會,不僅洪武朝,其後明皇室歷朝對於經 懺的依賴亦不減於民間社會。成祖即位後,同太祖 般亦對佛教經咒進行整理,「集漢地民間流傳經 咒,以及元代藏傳梵本所傳譯的咒語而成」《大乘 經咒》,卷首有〈御製經贊〉,卷中有成祖永樂九年、
十年(1412-1413)御製序五則,此經咒應為大內宮 眷信奉之範本,就從太祖將瑜伽顯密法事儀軌及諸 真言密咒考較成規後,令諸住持并各處僧官「知會 俱各差僧赴京于內府關領法事儀式,回還學習後三 年」看來,(朱元璋撰,《欽錄集》,收錄葛寅亮撰,《金 陵梵剎志》卷二,頁 54。)成祖的經咒整理似承太祖之 跡而行。太祖認為教(瑜伽)可訓世化俗為善,成 祖的御制序亦無時不表露此一觀點,(見永樂十年 五月初六日的〈禦製大悲總持經咒序〉)
民間方面,如《武林梵剎志》卷二記述杭州府 雲棲寺的叢山間,于隆慶年間,出現一隻猛虎傷 人,雲棲祩宏「乃發慈悲懇諷經千卷,設瑜伽施食 津濟之,自是虎不傷人」;又《萇楚齋隨筆五筆》
卷五,〈沈起潛等論盂蘭會〉載言:「仁和沈芝塘 徵君起潛《莧園雜說》云:杭俗信鬼,冥鏹從豐,
每遇秋期,蘭盆充塞,所祭皆無主孤魂,各戶捨財 而不吝。及問其春秋家祭,祖宗竟無常享,任棺骸 之停厝,等暴露之顛連。每見華麗壽枋,同歸義塚,
何不早為安葬,留此未了因緣。我不敢誚其生前不 德,多應子孫零落,無可奈何。差喜猶有道路瑜珈,
以安餒鬼,此實風俗之厚,而非風俗之偷也。」可 見瑜伽教儀之行,已是社會普遍之風俗,而行瑜伽 教者,也非僅限於出家僧,明初洪武年間即「民有 傚瑜珈教稱為善友」(《明太祖實錄》卷二百九,
洪武二十四年六月丁巳條)。而永樂朝稱「洪武中,
僧道不務祖風及俗人行瑜珈法,稱火居道士者」
(《明太宗實錄》卷一百二十八,永樂十年五月丙 戌條)。又言成祖謂禮部臣曰:「近有一種無知愚
民妄稱道人,一概蠱惑,男女雜處無別,敗壞風俗。
洪武中行「瑜珈」法,稱火居道士者」(《典故紀 聞》卷七)意指出家僧擁有妻女而行瑜伽者,或在 家人冒充瑜伽教僧者,此習可能源自元朝紅教喇嘛 可娶妻生子之風外,為信眾行瑜伽法,不僅易行又 易於取利,亦是要因。也正因為如此,卻造出佛教 僧侶素質的低落,教團的龍蛇混雜,使得佛寺成為 是非之地,罪惡的淵藪。不管在官方的史料記載或 筆記小說戲曲裡,充斥著社會人士對僧寺與尼寺的 鄙視語詞,並視其為淫寺、尤視尼寺為淫亂之根 源;所謂「尼僧之增日多,宣淫日甚」(《萬曆野 獲編》卷二十七,〈釋道•毀皇姑寺〉);又《喻 世明言》第二十三卷,〈遊酆都湖母迪吟詩〉描述 一位獄吏指北面說:「此去一獄,偕僧尼哄騙人財,
奸淫作惡者。又一獄,接淫婦、潑婦、逆婦、狠婦 等輩」;而田藝衡撰,《留青日札》卷二十七,〈念 佛婆〉中則指責:「金燒香,名念佛婆者。……皆 為師姑尼姑所引而成。尋傾國老幼善惡無不入會,
淫僧潑道拜為乾娘,而淫婦潑妻又拜僧道為師為 父」。斥罵尼姑「為沒廉恥的狗淫負」(《醒世恒 言》第十五卷,赫大卿遺恨鴛鴦)、僧人為「禿賊」、
「那禿」等,不勝枚舉。
僧人素質的低落,在前述《金瓶梅》第八 回〈潘金蓮永夜盼西門慶,燒夫靈和尚聽淫聲〉
裡,被描述的淋漓盡致,念經的和尚們見了潘 金蓮的美色以後,「班首輕狂,念佛號不知顛 倒,維摩昏亂誦經言豈顧高低,燒香行者推倒 花瓶,秉燭頭陀錯拏香盒。……武大郎念為大 父,長老心忙,打鼓錯拏徒弟手,沙彌心蕩,
磬槌打破老僧頭」。又說:「古人有云:一個 字便是僧,二個字便是和尚,三個字是個鬼樂 官,四個字是色中惡鬼。蘇東坡又云:不禿不 毒,不毒不禿。」就連社會地位卑賤的侍女亦 可輕狂怒罵僧人道︰「那變驢的和尚還不過 來,俺奶奶布施與你這許多東西,還不磕頭哩。」
又罵;「這賊和尚我叫他,他怎的把那雙賊眼,
眼上眼下打量我。……這禿廝好無禮」(《金 瓶梅》第八十八回〈潘金蓮託夢守禦府 吳月娘 布福募緣僧〉)。類似如此輕賤怒馬僧人的文 獻,屢見不鮮,至於尼姑,被社會視為往來的 禁忌,在中國社會裡備受敵意,受到污名,此 乃無須爭議之事。世人總勸婦女「以三姑六婆 視爲寇讎,諸事預爲防範,毋許入門」(《鏡花 緣》第十二回,〈雙宰輔暢談俗弊 兩書生敬服良箴〉,頁 38)。同樣
,
有言︰「三姑六婆,最是人家不可 與他往來出入。……其間一種最狠的,又是尼 姑。他借佛天爲由,庵院爲囤,可以引得內眷 來燒香,可以引得子弟來遊耍。見男人問訊稱 呼,禮數毫不異僧家,接對無妨。到內室念佛 看經,體格終須是婦女,交搭更便。從來馬泊 六、撮合山,十樁事倒有九樁是尼姑做成,尼 庵私會的。」(
《初刻拍案驚奇》卷六,〈酒下酒趙尼 媼迷花 機中機賈秀才報怨〉頁 58)事實上,出家尼、僧眾並非全是如此惡毒,筆記小說的描述難免 過於誇張,然僧人作奸犯科犯,於《皇明條法 事類纂》卷三十三等刑案中確實屢有所見,也 可以說明社會部分人士何以如此仇視僧、尼的 理由所在。但縱然社會對寺院僧、尼懷抱不友 善與睥睨之情,但在人生的生老病死上,卻又 極其依賴佛寺僧、尼的超拔與解厄,如是欲捨 難離的矛盾態度,遂引發諸多不幸案件發生於 佛寺之中。就社會治安來看,尤其對婦女而言,
有些佛寺院確實佈滿危機,並非全是安全淨 地,難怪明律中嚴禁婦女入寺廟燒香,規戒:
「若有官及軍民之家,縱令妻女於寺觀神廟燒 香,笞四十板」。而早在明初,太祖已洞見僧 俗混雜所帶給婦女的危險性,他說:「男子婦 女必要有分別,婦人家專一在家裡面,不可出 外來,若露頭露臉出外來,呵,必然招惹淫亂 的事」(見《大誥武臣》二十三條)。因此才 訴諸法律予以規範,太祖在這方面的用心,日 人清水泰次稱言:「從今日看此事是多麼的老
婆心切,在當時是相當適切的政策!」(清水 泰次撰,〈明代の佛道と取締〉,《史學雜誌》
第四十編三號,1928)的確,有些僧、尼確實 能夠秉持明律的精神,勸誘婦人不要入寺;像 嘉靖萬曆年間三藏法師對來寺的女眷斥喝到:
「女子夫朝貴人,念佛家中也得,何得出見僧 人!」(《帝京景物略》卷一,〈十剎海〉)
而明末密藏法師也勸戒教團僧眾;「一戒接待 女衆。夫婦女入寺禮佛,固其善心,然民風不 古,謗讟易興,而我教往往受斯玷累,不可不 戒。今縱不能嚴拒其來,亦當漸爲杜絕之計,
凡我同居不許以一茶一飯款延婦女及接言談,
違者即時擯出。」(《密藏開禪師遺稿》,《中 華大藏經》第二輯,118,頁 36889a.b)密藏 是為了雙方的清譽與佛門的戒行而告誡弟子勿 使婦女入寺禮佛。非僅至於男眾寺院,即使某 些信守戒規法律的尼寺亦不敢留宿婦女,載言 有官宦女眷駕臨尼寺,寺尼「怕不穩便,單留 同輩女僧,在殿上做功德誦經」而已(《喻世 明言》第四卷,〈閒雲菴阮三償冤債〉)。
僧人素質的良莠不齊,不僅婦人入寺有其風 險,尼寺同樣需要面對治安不良的社會所加付其身 的危機,像是出外托缽的僧尼,最害怕遇上賊黨
(《警世通言》第十一四卷,〈蘇知縣羅衫再合〉),
而不管外出為人趕懺或於寺中為人諷誦消災的瑜 伽僧尼,都可能招來被侵犯的不幸或是招惹無端的 是非,有違出家清淨戒行的本分。因此祩宏在〈沙 彌尼比丘尼戒錄要〉中特別叮嚀:「不得習學應院 誦經拜懺宣疏鼓樂等(祩宏註:如不禁,漸成赴應。
女尼習赴應,大不宜也。)」應院即瑜伽教寺院,
祩宏勸女尼不要學習感經懺事宜,畢竟行此法,易 與世俗染垢,容易犯戒,又不安全。
四、計劃成果自評
首年度研究的成果,已如上述。對於瑜伽教僧 的來源與社會意義、經懺價格、儀軌等諸多問題多
7 有進一步詳盡的討論,也釐清明代佛教之所以日趨 俗化的關鍵所在;亦即導致明代佛教義理研究衰微 的,除了太祖加附於佛教的文字獄策(儒僧的招聘)
及經典翻譯的停滯,僧人知識能力的低弱外,明顯 可見即瑜伽教的確立,是廣泛影響佛教發展的走 向,使其進一步邁向俗化的重要原因。至於瑜伽教 僧、尼僧藉由經懺法會與社會各階層往來,尤其是 與婦人的來往實況及婦入寺所可能面臨到的人身 安全,已在上述中略有論及,然對於婦人階層的信 佛出家,乃至於瑜伽尼僧的佛寺生活、在家女居士 的信仰生活型態等系統性、層次性的問題分析與檢 討,尚未得到充分之說,尚待第二年度的繼續探 索。
五、參考文獻
由於篇幅的關係,本報告的參考文獻,陸續附加 於正文之中,容此不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