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楊明國中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
壹、 依據
一、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二、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三、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及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貳、 目的
一、 協助資賦優異學生加速、加深或加廣學習。
二、 發揮資賦優異學生學習潛能,提供適性教育。
參、 適用對象:
就讀本校且經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通過之資賦優異學生。肆、 辦理流程
一、 學校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上網公告並加強宣導。
二、 由學生、家長、監護人、班級導師或任課教師就學生學習表現成績優異之科目向學校 自薦或推薦,上學期於十一月三十日前,下學期於四月三十日前,由學生經家長或 監護人同意後向學校提出申請。
三、 組成縮短修業年限資優小組,對申請學生進行評量作業。
四、 學校召開特推會審議評量結果。
五、 學生申請免修課程、部分學科加速或全部學科加速,經特推會審議通過者,上學期應 於十二月十五日前,下學期應於五月十五日前檢具學習輔導計畫、特推會會議紀錄及 鑑定資料等函報本府教育局備查後辦理。
六、 申請部分學科跳級或全部學科跳級,經學校特推會審議通過者,上學期應於十二月 十五日前,下學期應於五月十五日前檢具學習輔導計畫、特推會會議記錄及鑑定資料 等函報本局,提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議通過及本府教育局核定 後實施。
七、 申請部分學科加速、全部學科同時加速、部分學科跳級者,如修畢該教育階段相關課 程而欲提早畢業,比照前款全部學科跳級辦理報本府教育局審議相關事宜。
伍、 資優生縮短修業年限之鑑定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佐證資料):
一、 教師之觀察紀錄:含學生特殊學習表現、學科(學習領域)或學藝競賽成績及其教師觀 察評語與建議等具體事項。
二、 學生家長之觀察紀錄:含學生家居生活情形、學習狀況、親子互動情形、課外學習活 動安排及其家長管教態度等具體事項。
三、 學科(學習領域)成績紀錄:含學生之學科(學習領域)歷次學期成績及校內各項 評量成績。
四、 學科(學習領域)成就測驗紀錄:含學生接受由學校參酌現行課程標準(綱要)之 學習發展目標,自選或自編學科(學習領域)成就測驗之各項評量成績。
五、 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含與同儕團體互動情形及其適應新情境之能力、壓力調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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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管理能力等事項。
六、 特殊表現紀錄:
1. 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者。
2. 參加學術研究機構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績特別優異,經主辦單位 推薦者。
3. 獨立研究成果優異,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並檢附具體資料者。
陸、 申請及辦理程序
一、 本計畫申請由家長(或監護人)、班級導師或任課教師就學生意願、學習表現成績優異 之科目向學校推薦,並於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向學校提出縮短修業年限申請。
二、 由學校組成縮短修業年限資優小組,對申請學生進行評量作業。
三、 學校召開特推會審議評量結果。
四、 學生申請免修課程,經學校特推會審議通過後,於上學期每年十二月一日或下學期 於每年五月一日前檢具學習輔導計畫、特推會會議紀錄及鑑定資料等函報局備查後辦 理。
五、 學生申請部分學科跳級或全部學科跳級者,除依前款函報教育局外,俟局提鑑輔會 審議通過後核定實施。
柒、 實施原則
一、 通過縮短修業年限鑑定之學生,由任課教師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共同擬定縮短修業 年限學習輔導計畫。
二、 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以個別化學習方式編撰,其內容包含學生基本資料、鑑定 測驗紀錄、計畫目標、實施方式、課程設計、加深加廣項目之評量標準與具體作法、輔 導人員或教師之追蹤輔導紀錄、檢討與建議事項等。
三、 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個別學習輔導若需額外經費,以家長自行負擔為 原則。
四、 對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倘發現學生適應困難,學校得通知家長並召開 個案研究會議,研修輔導計畫,謀求補救。如適應困難情況仍無法改善,得輔導該生 回原年級(或原班) 就讀或停止課程。
捌、 本計畫經本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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