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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教學生相關之通報情形(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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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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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 年度教育部對各地方政府統合視導「一般項目」評分表【國教署-原民特教組-特教科】

縣市別: 訪視日期:104 年 月 日 訪視者:

訪視項目:特殊教育

●縣市政府業務聯絡人

視導項目 姓名 職稱 聯絡電話 手機號碼(若可,請填) E-mail

一、特教學生相關之通報情形(30%)

二、教育部補助特教經費執行情形

(30%)

三、特教重點業務推動情形(40%)

【評分說明】

1. 整體等第評比標準:優等(90 分以上),甲等(80 以上,未滿 90 分),乙等(70 以上,未滿 80 分)、丙等(60 以上,未滿 70 分),丁 等(未滿 60 分)。

2. 得分採計至小數點以下 2 位,四捨五入。

3. 凡未檢附佐證資料以致本部無法據以評分者,該項目本部得以 0 分計算。至佐證資料不齊全者或填報資料不實經查獲者,本部亦得 視情節輕重予以扣分。

(2)

2

縣市別: 訪視日期: 年 月 日 訪視者:

一、特教學生相關之通報情形(30%)

視導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

說明 (一)學生通報

資 料 正 確 性

(10%)

正確率 得分

100 – 99.0% 10 98.9 – 98.0% 8 97.9 – 97.0% 6 96.9 – 95.0% 4 94.9%以下 2

2-10

以 103 年 3 月 20 日、9 月 20 日、10 月 22 日及 11 月 20 日擷取縣市鍵入特教通報網學生個人資

料之正確率評分(4 個擷取時間點正確率之平 均)。【註 1】

二 )學生 轉銜 作 業 通 報 率

(10%)

通報率 得分

100 – 99.0% 10 98.9 – 98.0% 8 97.9 – 97.0% 6 96.9 – 95.0% 4 94.9%以下 2

2-10

以 103 年 9 月 17 日、10 月 15 日及 11 月 15 日擷 取縣市鍵入特教通報網學生轉銜資料中,應填報 且完成填報之比率評分。通報率=(完成轉銜通報 數) / (需轉銜數) ×100%。【註 1】

(3)

視導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 說明 ( 三 ) 視 障 學

生 教 科 書 供 應情形(5%)

查收比率 得分

100% 5 99-90% 4 89-80% 3 79-70% 2 69%以下 1

1-5

1. 以 102 學年度下學期及 103 學年度上學期開 學前,學校於特教通報網通報查收視障學生 教科書(國中小點字書及大字書)之比率評分。

2. 查收比率=(總到書數) /(總申請數) ×100%。

3. 學校申請之教科書,如為廠商無法製作者,

教育局(處)應於規定時間內上網查核後予以 刪除。

4. 已訂定廠商未及時送達書籍之處罰條款,且 針對未取得教科書學生提供暫時替代方案 者,可計入已到書之統計。

5. 未申請者,本項不計分。

( 四 ) 特 教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服 務 通 報 情 形(5%)

1. 專業人員派案服務已填報 1

專業人員派案服務已填報:指於通報網上確認經 過學生申請、核定、給予服務、派案、排課等程 序。

2. 上網填報紀錄比率

(1)上網填報紀錄達 70%以上,得 2 分。

(2)上網填報紀錄未及 70%,得 1 分。

1-2

3. 學校有上網評核專業人員 1

4. 專業人員有上網評核學校 1

(4)

4

視導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

說明 ( 一 ) 教 育 部

103 年補助特 教 重 點 工 作 經 費 執 行 率

(10%) 經費執行率 得分

100 – 98% 10 97 – 95% 8 94 – 92% 6 91 – 90% 4 89%以下 2

2-10

1. 教育部核撥 元(A1)

2. 縣市已執行 元(A2,以縣市會計核章 之年度經費執行報表為準)【註 2】

3. 會計單位核算之經費執行比率 %(A3=A2 /A1×100%)

4. 教育部補助學前及國教階段特教重點工作(資 源中心、專業人員…)經費,惟於 10 月 1 日 以後撥款者,得自核撥數(A)扣除,不列入執 行率之計算。

(5)

視導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 說明 ( 二 ) 教 育 部

103 年補助學 前 家 長 教 育 經費、鼓勵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兒童、學前班 開班費、教師 研 習 等 經 費 之 執 行 率

(10%)

經費執行率 得分 100 – 98% 10

97 – 95% 8 94 – 92% 6 91 – 90% 4 89%以下 2

2-10

1. 教育部核撥 元(B1)

2. 縣市已執行 元(B2,以縣市會計核章 之年度經費執行報表為準)【註 2】

3. 會計單位核算之經費執行比率 %(B3=B2 /B1×100%)

4. 教育部補助學前家長教育經費、鼓勵學校

(園、所)及機構招收身心障礙兒童、學前 班開班費、教師研習等經費,惟於 10 月 1 日 以後撥款者,得自核撥數(A)扣除,不列入執 行率之計算。

5. 補助學前家長教育經費、鼓勵招收障礙兒童經 費執行餘款,於 10 月 1 日前繳回之金額,得 不列入執行率之計算。

( 三 ) 教 育 部 103 年補助其 他 特 教 經 費 執行率(10%)

經費執行率 得分 100 – 98% 10

97 – 95% 8 94 – 92% 6 91 – 90% 4 89%以下 2

2-10

1. 教育部核撥 元(C1)

2. 縣市已執行 元(C2,以縣市會計核章 之年度經費執行報表為準)【註 2】

3. 會計單位核算之經費執行比率 %(C3=C2 /C1×100%)

4.除 2-2, 2-3 項外之所有補助(無障礙環境、高 職特教班、資優…)經費,惟於 10 月 1 日以 後撥款者,得自核撥數(A)扣除,不列入執行 率之計算。

(6)

6

視導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

說明 (一)辦理無障

礙 校 園 環 境 情形(10%)

1. 有辦理 1 日以上之專業研習。 2 1. 需提供佐證資料。【註 2】

2. 縣市擬定之整體長期改善計畫,均需與學校無 障礙設施清查系統數據結合。

3. 第 4 點,縣市應統計、分析轄內學校無障礙設 施清查結果,依統計分析資料之清楚完整程 度評分。

4. 第 5 點,依據縣市統計分析轄內學校無障礙設 施清查結果,擬定縣市整體長期改善計畫,

內含預計改善年度、優先順序、經費分配等 資料(應呈現總共需改善多少設施、估計需 多少經費、預計多久改善完成)。

2. 有辦理宣導,且於辦理綠建築、消防安全、

性別平等等事務時,應一併考量無障礙環 境。

2

3. 督導學校清查無障礙設施。 2 4. 統計、分析轄內學校無障礙設施清查結果。 2

5. 依清查結果,擬定整體長期改善計畫。 2

(二)進用足額 之 教 師 助 理 員(5%)

進用達 1:15 之比率 得分 70%以上 5 69 – 60% 4 59 – 50% 3 49 – 40% 2 39%以下 1

1-5

以教師助理員與身心障礙學生 1:15 之比率基 準,以達成上該比率之比率計分。

1. 集中式特教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 人數 人(D1)

2. 估 算 應 進 用 教 師 助 理 員 人 數 人

(D2=D1/15,身心障礙學生數之 1/15)

3. 已進用教師助理員人數 人(D3)

4. 進用達 1:15 之比率 %(D4=D3 /D2

×100%)

5. 兼任(部分工時)教師助理員,服務國中生 1.600 小時得採計為專任助理員 1 人(8 小時/天 × 5 天/周 × 40 周/年 = 1,600 小時),服務國小 生 1,440 小時得採計為專任助理員 1 人(8 小時/

(7)

視導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 說明 天 × 4.5 天/周 × 40 周/年 = 1,440 小時)。

(三)督導教師 助 理 員 服 務 情形(5%)

1. 確實評估學生需求,妥善分配教師助理員

服務時數。 2 1. 評估需求分配資源:需敘明申請學生數(含

障礙類別及程度),評估需求程序及參與人 員,核定服務學生數及提供服務時數等資料。

2. 督導填寫服務紀錄:需敘明如何督導、應填 報紀錄數量、已填報紀錄數量等資料。

3. 檢討服務成效:需檢討、分析本年度所提供 之服務時數是否足夠。

4. 以上資料可整合為一份報告。

2. 督導教師助理員上網填寫服務紀錄。 1

3. 檢討服務成效。

2

(四)提供身心 障 礙 幼 兒 接 受 學 前 特 教 服 務 比 率

(5%)

提供學前特教服務達 2%之比率 得分 100-70% 5 69 – 60% 4 59 – 50% 3 49 – 40% 2 39 – 1% 1

1-5

1. 3 至 5 歲兒童人數 人(E1,依內政部 統計處數據)

2. 估 計 應 提 供 2% 兒 童 學 前 特 教 服 務 之 人 數 人(E2=E1 ×2%)

3. 提供學前特教服務人數 人(E3,依特教 通報網數據)

4. 提 供 學 前 特 教 服 務 達 2% 之 比 率 %

(E4=E3 /E2 ×100%)

( 五 )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參 加 學 前 特 教 相 關 知 能 研 習 比率(5%)

參加研習比率 得分 100-70% 5 69 – 60% 4 59 – 50% 3

1-5

1. 有招收身心障礙兒童之幼兒(稚)園及機構之 教保服務人員人數 人(G1)

2. 曾參加特教相關研習之人數 人 (G2) 3. 參加研習比率 %(G3=G2 /G1×100%)

4. 本項依學前特教五年計畫通報數據。未於特教 通報網登載者,請提供佐證資料。【註 2】

(8)

8

說明 (六)重要資料

報 部 情 形

(10%)

每次回報資料得分計算 得分 提早回報 1.4 於回報截止日當天回報 1

延遲 1-3 日回報 0.6 延遲 4 日以上回報 0

0-10

1. 教育部於蒐集重要資料且需將縣市報部時間 列入統合視導計分時,應事先告知縣市。

2. 估計 103 年有 10 項重要資料需報部。未達 10 項時,本項得分依比率換算。

3. 總分以四捨五入計算,本項滿分為 10 分。

備註:

1. 定期擷取資料日、公布日、申訴期限:特教通報網於擷取資料日後,2 日內上網公布結果,縣市得於公布後 3 日內向通報網申訴公 布資料之正確性(擷取資料日遇假日順延,期限計算均不含假日)。

2. 需提供佐證資料之項目,請於 104 年 1-2 月統合視導時提供現場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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