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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要點 (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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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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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

109 年 1 月份期末校務會議議程 日期:109 年 1 月 16 日(星期四)

時間:上午 9:30

地點:教育資料館六樓會議室 主席:石校長文傑

1 學務處 訂 定「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校 園 菸 害 防 制 實 施 要 點 」 案 6 2 學務處 修 正「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獎 懲 標 準 實 施 要 點 」 案 10

3 學務處

修 正「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防 治 規 定 」 案

17

4 學務處 修 正「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案 28

5 學務處

修 正「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實 施 規 定【 行 政 版 】」

32

6 學務處

修 正「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實 施 規 定【 教 育 人 員 版 】」 案

38

一、 頒獎 3

二、 主席致詞

三、 報告事項 文書組宣讀上次會議決議事項暨執行情形 5 四、 討論事項

(2)

2

7 學務處

修 正「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實 施 規 定【 學 生 版 】」

39

8 總務處

修 正 「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檔 案 分 類 及 保 存 年 限 區 分 表 」 案

40

9 進修部 「進 修 部 學 生 吸 菸 逕 送 衛 生 局 討 論 案 」 54 10 進修部 修正「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進 修 部 學生獎懲標準實施要點」案 58 11 進修部 修正「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進 修 部 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案 70 12 進修部 修正「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進 修 部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案 84

1 教務處 89

2 學務處 94

3 總務處 102

4 實習處 104

5 輔導室 108

6 圖書館 114

7 進修部 124

8 人事室 130

9 主計室 六、臨時動議 七、散會

五、 工作報告

(3)

3

頒獎 人事室:

一、頒發退休人員紀念品:

2 月 1 日退休--陳志強老師

二、表揚 108 年服務本校資深教職員:

服務 15 年--教師李立偉、李怡欣、林允正、施汶祺、洪榮聲、陳玠樺、

組長楊芙惠 服務 25 年--教師林明聰、江宗校、幹事簡媺惠 服務 35 年--教師楊昭德

教務處:

一、國文科陳淑娟老師參加中華民國 108 年全國語文競賽閩南語演說教師 組,榮獲特優

學務處:

一、108 學年度合作教育師生攝影比賽教師組得獎名單:

金獎 黃正誼 銀獎 賴麗萍 銅獎 陳姚萍

佳作 賴麗萍、黃正誼、陳姚萍、劉冠辰、陳怡誠、陳勝彥 二、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生活教育競賽班級成績優良導師

機模三忠 呂學智、製圖三忠 黃郁婷、資訊三忠 劉冠辰、電子二忠 黃 琛雅、控制二忠 黃勝正、資訊二忠 黃正誼、製圖一忠 張雅猛、鑄造 一忠 周清峰、資訊一忠 盧佳信

實習處:

一、頒發第 49 屆全國技能競賽指導老師勞動部獎狀

翁麗敏老師 指導選手榮獲 石膏技術與乾牆系統(粉刷)第一名 蔡佳勳老師 指導選手榮獲 石膏技術與乾牆系統(粉刷)第一名 陳祈宏老師 指導選手榮獲 鑄造第一名、第四名及佳作

周清峰老師 指導選手榮獲 鑄造第一名、第四名及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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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吳志文老師 指導選手榮獲 集體創作第二名

鄭孟筆老師 指導選手榮獲 集體創作第二名、機電整合第三名及第四名 李承弦老師 指導選手榮獲 汽車技術第二名

蘇俊榮老師 指導選手榮獲 汽車技術第二名

劉冠辰老師 指導選手榮獲 資訊技術(軟體設計)第三名 陳智泓老師 指導選手榮獲 機器人第三名

吳孟賢老師 指導選手榮獲 機器人第三名

施硯元老師 指導選手榮獲 外觀模型創作第四名 潘志軒老師 指導選手榮獲 外觀模型創作第五名

王俞婷老師 指導選手榮獲 電氣裝配(室內配線)佳作 二、頒發教育部獎狀

張盛進老師 指導選手參加 2019 年第 17 屆智慧鐵人創意競賽榮獲 國 內技職組 冠軍

圖書館:

一、感謝下列師長指導閱讀心得寫作比賽:

江宗校老師、盧佳信老師、黃琛雅老師、王駿揚老師、林曉琦老師、劉 忠樸老師、曾婉茹老師、林允正老師、王俞婷老師、賴茗惠老師、楊貴 玉老師、劉冠辰老師、王嘉純老師、吳昱陵老師、黃正誼老師、黃郁婷 老師、張雅猛老師、劉軒庭老師

二、感謝下列師長指導小論文寫作比賽:

林全財主任、劉冠辰老師、王俞婷老師、盧佳信老師、王嘉純老師、曾 婉茹老師、張雅猛老師、黃勝正老師、黃琛雅老師、翁麗敏主任、粘錦 成老師、黃正誼老師

進修部:

一、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生活教育競賽班級成績優良導師

資訊三 鄧鳳美老師、室設三 孫漢興老師、汽車三 李旻哲老師、建築 二 余能義老師、圖二忠 黃菁芬老師、汽車二 邱春根老師、電機一 羅 章仁老師、汽車一 顏榮森老師、製圖一 林逸峰老師

(5)

5

報告事項:文書組

宣讀 108 年 8 月份期初校務會議重要決議事項暨執行情形 討 論 事 項 ( 一 )

案由:教務處提訂定「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建置學生學 習歷程檔案作業補充規定」(草案),提請討論。

決議:

一、第三條「工作小組成員…..體育組長修正為體育運動組長,各年級導師 各一人修正為各年級導師(含進修部)各一人,合計 43 人組成修正為合 計 46 人組成」。

二、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學生出缺勤紀錄由學務處生輔組於每學期登錄 修正為學生出缺勤紀錄由學務處生輔組、進修部學務組於每學期登 錄。

三、第六條第二項「教師研習:每學年由教務處教學組、進修部註冊組至 少辦理一次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之專業研習。」修正為「教師研習:每 學年由教務處教學組、進修部教學組辦理一次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之專 業研習。」

四、修正後通過。

討 論 事 項 ( 二 )

案由:教務處提廢止「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學生學習歷程 檔案建置作業補充規定」,提請討論。

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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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事項(一)

案由:學務處提訂定「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校 園 菸 害 防 制 實 施 要 點 」 (草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 據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108 年 6 月 10 日 臺 教 國 署 學 字 第 1080061714A 號 函 辦 理 。

二、依 函 示,為 利 推 動 菸 害 防 制 教 育 並 落 實 無 校 園 而 訂 定 之 。 三 、 為 落 實 菸 害 防 制 , 維 護 校 園 環 境 衛 生 及 淨 化 空 氣 品 質 , 擬

訂 定 「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校 園 菸 害 防 制 實 施 要 點 」(草 案 ),提 請 討 論,本 案 業 於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後 續 提 校 務 會 議 討 論 。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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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要點 (草案)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行政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 109 年 00 月 00 日校務會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 落 實 菸 害 防 制 , 維 護 校 園 環 境 衛 生 及 淨 化 空 氣 品 質 ,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

第二條 本要點以全校教職員生為對象,推行各項校園菸害防制計畫,並適 用 進 入 校 園 內 洽 公 、 交 誼 之 校 外 人 士 。 。

第三條 違 反 禁 菸 之 行 為 包 含 亂 丟 菸 蒂 及 非 於 規 定 吸 菸 區 內 持 有 點 燃 之 香 菸 。

第四條 本 要 點 之 業 管 單 位 為 學 生 事 務 處 衛 生 保 健 組 。

第五條 本 校 全 體 教 職 員 工 生 皆 有 責 任 與 義 務 互 相 規 勸 及 自 我 約 束 , 並 以 「 不 吸 菸 」 及 「 拒 吸 二 手 菸 」 為 自 我 期 許 的 目 標 , 達 到 共 同 建 構 「 無 菸 害 」 的 健 康 校 園 。

第六條 本要點的目的如下:

一、營造無菸校園,提供教職員生健康的工作及學習環境。

二、依據現有的法令與校規,訂定合理可行且具教育意義的管理辦 法 。

三、加強菸害防制教育,落實預防吸菸與戒菸教育。

四、結合教職員工、學生、家長及社區的力量,擴展無菸校園實施 計畫的對象及範圍,以全面提高拒菸意識。

五、降低教職員生吸菸率,以及提高教職員生的拒菸及戒菸比率。

第二章 「校園菸害防制」工作要項

第七條 成立校園菸害防制工作小組,以統籌規劃各項無菸校園活動,訂定 年度工 作 計畫及進度。工作小組組織要點另訂之。

第八條 本 校 各 級 單 位 、 任 務 編 組 及 班 級 , 對 於 保 管 之 處 所 及 負 責 區 域 須 主 動 配 合 設 置 明 顯 之 禁 菸 標 示 。

第九條 實施「校園菸害防制」工作項目,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校園內教職員生吸菸管理規範。

二、規劃無菸校園環境。

三、舉辦各種菸害防制校園拒菸活動。

四、加強預防吸菸教育。

五、提供吸菸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戒菸教育與諮詢。

六、鼓勵社區與零售商參與無菸校園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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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鼓勵家長參與無菸校園計畫。

第十條 實施「校園菸害防制」之吸菸管理規範工作細項如下:

一、校園內吸菸學生之管理。

二、校園內吸菸職員工之管理。

第十一條 實施「校園菸害防制」之無菸校園環境工作細項如下:

一、人的環境,如結合社團協助推行無菸校園相關活動。

二、事的環境,如加強校內容易吸菸地區巡邏稽查,福利社及販賣 物品之廠商禁止販賣。

三、物的環境,如校園內醒目地點張貼拒菸、禁菸海報標語,佈置 以無菸校園為主題之文化走廊。

第十二條 實施「校園菸害防制」之校園拒菸活動工作細項如下:

一、舉辦無菸校園宣導教育演講及座談。

二、推動無菸廁所設計。

三、舉辦無菸校園運動會。

四、其他校園相關活動。

第十三條 實施「校園菸害防制」之菸害防制教育工作細項如下:

一、充實預防吸菸教育之教材教具。

二、參與無菸校園計畫種子教師師資培訓。

三、統籌進行菸害防制的教學。

四、定期舉辦無菸校園教學觀摩會。

五、其他預防菸害防制教育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實施「校園菸害防制」之戒菸教育與諮詢工作細項如下:

一、轉介吸菸學生與教職員工接受戒除教育與輔導。

二、吸菸學生個別化輔導。

三、其他戒菸教育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實施「校園菸害防制」之社區與零售商參與工作細項如下:

一、輔導學校周邊商家落實拒售香菸予學生。

二、邀請社區營造委員會推動校園周邊無菸社區。

三、與校外會配合,稽查吸菸、買菸學生。

四、其他社區與零售商參與相關活動。

第十六條 實施「校園菸害防制」之家長參與工作細項如下:

一、利用親師座談會,向家長說明無菸校園計畫。

二、其他家長參與活動。

第三章 吸菸學生之管理

第十七條、學生不得在校園內吸菸,學生於校園內吸菸,得依校規處份,並 通知家長。

第十八條、吸菸學生應列冊統一管理,並轉介接受戒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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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學生因吸菸違規記過,可參加戒菸教育取得證明後,依據改過銷 過相關辦法處理。

第四章 校園內吸菸教職員工之管理

第 二十 條、教職員工應以身作則,不在校園內吸菸。

第二十一條、無菸校園推動小組應協助有意圖戒菸之教職員工轉介接受戒菸 教育或門診治療。

第二十二條、教職員工於校園內吸菸,經柔性勸阻後,仍無改善者,得報請 校園菸害防制工作小組,提案處理之。

第二十三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之。

第二十四條、本 要點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 簽 請 校 長 核 可 後 , 公 佈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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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事項(二)

案由:學務處提修正「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獎 懲 標 準 實 施 要 點 」 案 ,提請討論。

說明:

一 、 依 據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108 年 7 月 23 日 臺 教 國 署 學 字 第 1080076304 號 函 辦 理 。

二 、 依 108 年 6 月 18 日 修 正 之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辦 法 」, 現 行 德 行 評 量 之 懲 處 已 無 「 留 校 察 看 」 爰 修 正 。 三、本 校 辦 理 情 形:於 109 年 1 月 8 日 召 開 獎 懲 委 員 會 議,由

委 員 們 實 施 研 討 後 同 意 。

現行條文 國教署

審查意見

修訂條文

(依國教署建議) 備查

十五、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 者,應予【留校察看】︰第一 至第九項

建議刪除 刪除第 15 條

十六、留校察看學生應依「留 校 察 看 學 生 輔 導 辦 法」,主動積極配合導 師、輔導教官及師長輔 導作為以導正自身品 性,如行為仍未改善得 請家長帶回管教。

建議刪除 刪除第 16 條

決議: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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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學生獎懲標準實施要點

民國 92 年 9 月 18 日訂定 民國 104 年 1 月 27 日修正 民國 104 年 6 月 30 日修正 民國 105 年 6 月 30 日修正 民國 106 年 1 月 19 日修正 民國 106 年 7 月 04 日修正 民國 107 年 1 月 03 日修正 民國 107 年 6 月 29 日修正 民國 108 年 2 月 12 日修正 民國 108 年 5 月 01 日修正 一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引導學生行為、維持學校秩序,確

保學生學習所必要,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1 條、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 意事項」及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訂定「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學生 獎懲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本規定之目的如下:

(一) 鼓勵學生敦品勵學,表彰學生優良表現。

(二) 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崇尚法治及符合社會規範之精神。

(三) 引導學生身心發展及向上精神,啟發學生自治自律與反省能力。

(四) 維護校園學習環境秩序,確保學校教育活動之常施行。

三、學生之獎懲,除應符合相關法令及規定外,亦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 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二) 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多獎勵少懲罰,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三) 獎懲之決定,應力求審慎客觀,並兼顧學生隱私權。

(四) 個案處理應注意時效,且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 懲處前應以適當方式給予學生陳訴意見機會。

四、學生之懲處應審酌個別學生特殊情狀,作為懲處輕重之參考:

(一) 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 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 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 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 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 行為後之態度。

五、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獎卡或其他適當之獎勵。

教師對於特殊優良學生得移請學校為下列獎勵:

(一) 嘉獎。

(二) 小功。

(三) 大功。

(四) 獎品、獎狀、獎金、獎章。

(五) 其他特別獎勵。

六、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採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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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二) 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三) 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四) 調整座位。

(五) 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

(六) 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七) 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

(八) 生活再教育。

(九) 其他適當措施。

前項措施於必要時,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請學生事務處、輔導室或其他相關單位 協助之。

七、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移請學校為下列措施︰

(一) 警告。

(二) 小過。

(三) 大過。

八、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嘉獎】︰

(一) 服裝儀容整潔合於規定者。

(二) 尊敬師長禮節周到者。

(三) 熱心參加課外活動,確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四) 拾物(金)不昧,其行可嘉者。

(五) 同學間能互助合作,足為同學模範者。

(六) 擔任公差勤務認真負責者。

(七) 經常自動為公服務者。

(八) 見義勇為舉發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九) 參加校內外比賽成績優良者。

(十) 為團體服務表現優良者。

(十一) 愛護公物有具體事實者。

(十二) 按時繳週記,內容充實者。

(十三) 熱心維護校園公共權益,有具體事實者。

(十四) 投稿校內刊物獲刊登者。

(十五) 注重環保,維護校園清潔者。

(十六) 同學校外行為表現優良,經校外人士通報者。

(十七) 作業抽查表現優異者。

(十八) 主動參與捐血助人活動者。

(十九) 其他合於記嘉獎者。

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功】︰

(一)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因而增進校譽者(屬比賽項目榮獲縣級前三名或教育部佳作) (二) 校外生活言行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三) 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異者。

(四) 愛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五) 推展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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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熱心公益,有具體事實者。

(七) 敬老扶幼,有具體事實者。

(八) 見義勇為舉發重大弊害,經察明屬實者。

(九) 全學期全勤者。

(十) 國內報章雜誌、期刊刊登其作品而增進校譽者。

(十一) 每學期擔任學校志工服務認真積極負責者。

(十二) 同學校外行為表現優異,經警察或政府機關、團體通報者。

(十三) 其他合於記小功者。

十、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功】︰

(一)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成績特別優異,因而增進校譽者(屬比賽項目榮獲國際或全國性 競賽前三名)。

(二) 參加校外各種服務獲得媒體、機關團體公開讚揚或表揚,而增進校譽者。

(三) 擔任學校服務志工大隊長能完成學校交代任務,認真負責、促進團隊合作者。

(四) 其他合於記大功者。

十一、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給予【特別獎勵】如發給【獎品、獎狀、獎金、獎章】︰

(一) 代表學校參加各項競賽,榮獲前三名者。

(二) 累計滿三大功後,又有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三) 長期表現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或同學,有具體事實者。

(四) 幫助他人解決重大困難,有具體事實值得表揚者。

(五) 有特殊義勇行為,堪為同學楷模者。

(六) 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七) 獲得行政院部級以上獎狀者。

(八) 舉發重大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者。

(九) 其他合於特別獎勵者。

十二、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警告】︰

(一) 與同學吵架,經勸導未改正者。

(二) 上課看其他書籍、吃東西、睡覺、講話及足以影響他人上課者,經提醒後尚 不知 改正者。

(三) 隨地吐痰或拋棄物品影響環境衛生,情節輕微者。

(四) 經合法管教行為處置后,仍未改正所犯缺失者(服裝儀容不整潔除外)。

(五) 不按時繳週記,經糾正不改正者。

(六) 參加各項慶典集會,打鬧、嬉笑、講話、姿態不良,經勸導仍未改正所犯缺 失者。

(七) 參加各項活動,行為不遵守秩序或高聲喧嘩,致影響他人受教權益,經勸導 仍未改正所犯缺失者。

(八) 拾物(金)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者。

(九) 無正當理由上課遲到早退或不按時作息者。

(十) 在公共場所不遵守秩序或高聲喧嚷,經勸導仍未改正所犯缺失者。

(十一) 損壞公物不自動報告者。

(十二) 經常口出穢言經糾正後仍不改正者。

(十三) 無故不服從糾察隊、學校志工幹部或班級幹部勸導者。

(十四) 不遵守交通規則,係初犯且情節輕微者。

(十五) 無故穿著他人服裝(非本人姓名), 企圖矇騙者。

(十六) 個人環境區域(含責任區)於學校規範時間內未實施打掃或打掃不乾淨(含 遺留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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圾,髒污未清除),經勸導後於規定時間內仍未改正者。

(十七) 垃圾環保分類不落實或違反環保規定者。

(十八) 上課期間(含早自習、午休)未經許可私自進入合作社者。

(十九) 上課期間(含早自習、午休)下棋、打牌,影響班級秩序者。

(二十) 上放學腳踏車停放校外或騎腳踏車未戴安全頭盔者。

(二十一) 上課期間未經師長同意任意離開教學場所。

(二十二) 校園中性騷擾、性霸凌事件經性平會調查確認為性騷擾、性霸凌加害 者,情節輕微

者。

(二十三) 隨地亂丟垃圾、製造髒亂者。

(二十四) 借用公物、書籍逾時未歸還者。

(二十五) 上課未帶教材,經勸導未改正者。

(二十六) 私自更改座位者,經勸導未改正者。

(二十七) 校園內散發商業傳單,經勸導未改正者。

(二十八) 未經師長同意攜帶其他 3C 行動裝置及影音播放器材等用品到校者或 未依規定申請

或未依規定放置於保管櫃或繳交至導師處者。

十三、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過】︰

(一) 參加各項慶典集會,打鬧、嬉笑、講話、姿態不良,經糾正仍不改正者。

(二) 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者,情節尚非重大者。

(三) 擾亂班級上課秩序,致影響他人受教權,經勸導仍未改正所犯缺失者。。

(四) 違反考場規則者(另依考試規定處分)。

(五) 未經學校核准有駕照騎機車、電動自行車或電動機車上、放學者。

(六) 亂丟垃圾,或有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

(七) 不假離校外出或越牆進出學校者。

(八) 意圖於公園、車站或其他公眾場所,有個人或聚眾之製造噪音、焚火、喝酒、

抽菸、滋事、謾罵喧鬧等行為,而有影響安寧或危害安全之虞,情節輕微者。

(九) 私拆他人函件,侵害他人隱私權者。

(十) 無故不服勸導,與糾察隊、學校志工或班級幹部發生衝突者。

(十一) 擔任各級幹部(或指派工作),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十二) 不遵守交通規則,屢勸不聽者。

(十三) 無故缺席校內外重要集會者。

(十四) 攜帶菸品(含電子菸)、酒、檳榔者。

(十五) 不遵守請假規則者,情節嚴重者。

(十六) 攜帶或閱讀猥褻或暴力書刊、圖片、影片、磁碟片或卡帶。

(十七) 非住校生未經許可進入學生宿舍者。

(十八) 單車雙載或未遵守交通規則者。

(十九) 出入禁止 18 歲以下進入之場所,情節尚非重大者。

(二十) 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師長指導且言語已涉及「公然侮辱」或「毀謗」或肢體 行為有明顯攻擊動作

(二十一) 邀集同儕意圖為施壓、脅迫,在場助勢,並以肢體方式限制他人行動 或吆喝威脅同學者。

(二十二) 鬥毆行為者。

(二十三) 攜帶經學校公告禁止之危險性物品,情節尚非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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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利用電腦網路或其他方式散 播、誣衊、誹謗、惡意攻訐同學、師長,

情節輕微者。

(二十五) 攜帶或閱讀有害其身心健康、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 品、圖畫、錄

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 他物品,情

節輕微,已有悔悟者。

(二十六) 未經同意擅入別班教室或實習工廠者。

(二十七) 上課期間(含早自習、午休、週會、社團時間)無故於校園遊蕩者。

(二十八) 上學遲到又冒名頂替填寫他人姓名者。

(二十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性平會調查確認為性侵害、性騷 擾或性霸凌加

害者,情節嚴重者。

(三十) 使用校園網路或網際網路違犯下列智慧財產權或濫用網路系統者:

1.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2.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3.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4.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任意轉載。

5.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或散佈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 式。

6.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7.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或使用虛假帳號等方式,未經授權使 用網路資源者(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

8.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訊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 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9.以各種方式入侵校園網路伺服器,竄改學籍、成績或其他資料者。

10.利用網路資源從事違法之活動或行為。

11.上列各項規定之處分如情節重大者,得改記大過乙次以上,其另有違法行 為時,尚應依民法、刑法、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

(三十一) 霸凌同學情節輕微者(如言語霸凌、關係霸凌) (三十二) 校外租屋未依規定向學校報備者。

(三十三) 校園內未經學校同意從事任何商業行為者。

(三十四) 無正當理由攜帶打火機、火柴者。

(三十五) 住宿生不假外宿。

(三十六) 無故進入異性廁所者。

(三十七) 蓄意規避公共服務,並有意影響他人者。

(三十八) 惡作劇或故意嘲笑捉弄同學者。

(三十九) 上課或各項活動(含早午休)時使用 3C 行動裝置及影音播放器材。

(四十) 學生與他人發生金錢借貸關係,非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且發生糾紛,經查證 屬實者。

(四十一) 無正當理由攜帶或使用有博弈性質之遊戲物品(如撲克牌、象棋、麻將、

三色牌…等。)

十四、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過】︰

(一) 參加不良組織或樹立幫派,經勸導深知悔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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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毆打同學、師長或集體械鬥者。

(三) 竊盜行為者,經查證屬實者。

(四) 意圖於公園、車站或其他公眾場所,有個人或聚眾之製造噪音、焚火、喝酒、

抽菸、滋事、謾罵喧鬧等行為,而有影響安寧或危害安全之虞,情節重大者。

(五) 參與賭博有具體事實者。

(六) 持有或施用毒品或管制藥品者。

(七) 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或其他文件者。

(八) 拾獲貴重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者。

(九) 喝酒、抽菸(含電子菸)、吃檳榔、賭博行為者。

(十) 攜帶違禁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十一) 故意毀損學校設備或撕毀學校佈告者。

(十二) 出入禁止 18 歲以下進入之場所,屢勸不改或情節嚴重者。

(十三) 越牆進出學校經告誡不改者。

(十四) 邀集同儕意圖為施壓、脅迫,在場助勢,或有肢體攻擊動作造成同學受傷 者。

(十五) 恐嚇勒索同學者。

(十六) 無駕照騎乘機車、電動自行車或電動機車者。。

(十七) 利用電腦網路或其他方式散播、誣衊、誹謗、惡意攻訐師長、同學,情節 重大者。

(十八) 教唆校外人士到校滋事者。

(十九) 未經同意私自複製學校鑰匙、電梯卡者。

(二十)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性平會調查確認為性侵害、性騷擾或 性霸凌加害者,情節極嚴重者。

(二十一) 霸凌同學情節嚴重者。

(二十二) 非住宿生未經許可留宿學生宿舍者。

(二十三) 擅自進入異性寢室者。

十五、全校教師均有建議學生獎懲參考資料之權利與義務。

記嘉獎、警告,由學生事務處核定公布;

記小功、小過,經會導師、輔導教官後由學生事務處核定公布;

記大功、大過,依前述流程辦理完成後,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公 布。

十六、學生在校肄業期間,功過累積計算,得予相抵,離校時功過之紀錄均即消失。

十七、學生之獎懲,應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以書面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另 對懲處不服者,應自知悉或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校申訴評議委員會(窗口 為輔導室)提出申請,同一案件以一次申訴為限(另依高級中等學校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 作辦法)。

十八、學生獎懲記錄除學生本人或家長依規定向學校辦理申請外任何人均不得影印、下載、洩露、傳 送,如有違反規定者依個人基本資料保護法辦理。

十九、學生因違犯校規經警告以上之處分 ,有決心改過自新者,可依本校「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要點」

提出銷過申請,接受師長觀察輔導,經考核通過後得辦理銷過。

廿十、本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評量辦法所為之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如認為有必要轉換學習 環境時,應先徵得家長或監護人同意。

廿十一、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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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事項(三)

案由:學務處提修正「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防 治 規 定 」 案 ,提請討論。

說明:

一 、 依 教 育 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臺 教 學 (三 )字 第 1080162495F 號 函 辦 理 。

二、本 案 已 於 109 年 1 月 2 日 性 平 會 修 正 討 論,續 提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

三 、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四 、 參 考 資 料 如 後 附 件 。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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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修訂條文

貳、目的:

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提供 教職員工生免於性侵害、性騷擾或 性霸凌之學習及工作環境,特訂定 本規定。

貳、目的:

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提供教職員 工生 免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學習 及工作環境,並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 下簡稱性平法)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 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訂 定本防治規定。

參、防治工作項目:

一、校園安全規劃:

(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 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 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 空間安全要素,定期檢討校園 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

(二)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

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 圖。

(三)校園空間之範圍包括宿舍、衛 浴設備、校車。

(四)總務處規劃與檢討校園空間與 設施時,參考性別平等教育委 員會之建議並考量學生之身心 功能或語言文化差異之特殊 性,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規 劃及說明方式。

(五)學校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 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 計者、師生職員及其他校園使 用者參與,公告前條檢視成 果、檢視報告及相關紀錄,並 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參、防治工作項目內容:

一、校園安全規劃:

(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 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 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 全要素,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 施之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 安全,並應考量學生之差異,以 確保全體學生之權益。

(二)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性 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依據 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三)校園空間之範圍包括宿舍、衛浴 設備、校車。

(四)總務處規劃與檢討校園空間與設 施時,參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之建議並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 或語言文化差異之特殊,提供符 合其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明方 式。

(五)學校總務處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 全檢視說明會得採納入電子化 會議,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師 生職員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 使用者參與,公告前逐條檢視成 果、檢視報告及相關紀錄,並檢 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每學 期性平會報告工作事項。

三、禁止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之政策宣示:

(一)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 辦校 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 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 評鑑其實施成效。

(二)針對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性平會)及負責

三、禁止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政策 宣示:

(一)各處室分工積極推動防治教育,針對 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 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 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以提升教 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 自主之知能。

(二)針對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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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修訂條文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 凌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人員,

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 修活動。

(三)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 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 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差 登記及經費補助。

(四)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規 定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 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五)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 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 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 調查處理。

簡稱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性 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人 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 動。

(三)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 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置研習活 動,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四)利用各種集會或文宣等多元管道,公 告周知本規定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本校 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五)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 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 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界定 及樣態: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 件:指校內或不同學校間所發生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 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

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前述人員之名詞定義如下:

1.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 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 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

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2.職員、工友:指前項教師以外,

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 之人員。

3.學生:指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 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界定 及樣態: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指校內或不同學校間所發生性侵 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 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 學生者。

前述人員之名詞定義如下:

1.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

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運用 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 執行教學之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 或教育實習之人員及其他執行教 學或研究之人員。

2.職員、工友:指前項教師以外,固定或、

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或運用 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 3.學生:指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

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接 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 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

五、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之申請調 查或檢舉之收件單位、電話、

電子郵件等資 訊及程序:

(二)本校若為行為人之兼任學校,

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後,應以 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 校派代表參與調查。完成調查 後,其成立性侵害性騷擾或 性

五、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 調查或檢舉之收件單位、電話、電子 郵件 等資訊及程序:

(二)本校若為行為人之兼任學校,受理申 請調查或檢舉後,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 現所屬專任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完成 調查後,其成立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 凌事件者,應將調查報告及懲處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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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修訂條文

霸凌事件者,應將調查報告及 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專 任學校處理。

(七)性平會得指派委員三人以上組 成小組,小組之權責範圍如下:

案件受理初審、得逕為調查(倘 認為案情簡單者)或另組調查 小組、調查報告初審。

(八)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事件視同檢舉,本校應 主動將事件交由性平會調查處 理。

疑似被行為人不願配合調查時,

學校仍應提供 必要之輔導或協 助。若處理霸凌事件,發現有疑 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情事 者,視同檢舉,由本校防治霸凌 因應小組依本準則第18條規定辦 理。

(十一)學務處生輔組接獲申復後,於 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或 檢舉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 者,學務處生輔組應將申請調查 或檢舉案交付性平會處理。

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處理。

(七)性平會決定是否受理時性平會得指 派得指定或輪派委員組成三人以上 之初審受理小組認定之。小組之 權 責範圍如下:

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或檢舉案件、調查 小組組成、校園性別事件之危機處理 建議。若涉及案情簡單之事件,得委 由該小組逕為調查處理,然該小組之 組 成 必 須 符 合 性 平 法 第 三 十 條 第 二、三項之規定。得逕為調查(倘認 為案情簡單 者)或另組調查小組、

調查報告初審。

(八)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 性霸凌事件視同檢舉,本校應主動將 事件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疑似被行 為人不願配合調查時,學校仍應提供 必要之輔導或協助。若處理霸凌事 件,發現有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 霸凌情事者,視同檢舉,由本校防治 制霸凌因應小組移請性平會依本防治 準則第 18 條規定辦理。

(十一)學務處生輔組接獲申復後,應將申 請調查或檢舉案交性平會重新討論 受理事宜,應並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 知申復人或檢舉人申復結果。

申復有理由者,學務處生輔組應將申 請調查或檢舉案交付性平會處理,性平 會應依法調查處理 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事件之調查

及處理程序:

(一)本校校長、教師、職員及工友 知悉本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 害、性騷擾或性 霸凌事件者,

應立即向學務處生輔組通報,

由生輔組依規定實施校安通 報,並通知輔導室依規定進行 社政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 四小時。

(三)性平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 擾或性霸凌事件時,得成立調查 小組調查之。 調查小組以 3 人 或 5 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

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 及處理程序:

(一)本校校長、教師、職員及工友知悉本 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 凌事件者,應立即以書面或其他通訊方 式向學務處生輔組通報,由生輔組依規 定實施校安通報,並通知輔導室依規定 進行社政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 小時。

(三)性平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 霸凌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調查小組以 3人或 5人為原則,其 成員之組成,依性平法第三十條第三 項之規定。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 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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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修訂條文

依性平法第三十條第三項之規 定。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 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 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 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 及處理人員,亦應 迴避對該當 事人之輔導工作。

學 校 針 對 擔 任 調 查 小 組 之 成 員,應予公差(假)登記,並依法 令或學校規定由負責調查之學 校或主管機關支給交通費或相 關費用。

(四)性平會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依下 列方式辦理:

1.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 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2.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 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 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3.性平會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 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 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 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 或告以要旨。

4.學校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 或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 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 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 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5.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 相關法律責任,本校得經性平 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 續調查處理。

(六)性平會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 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

以提供必要之協 助。但性平會 就該事件仍應依性平法為調查 處理。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 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

依前項規定提供必要之協助。

(七)本校依性平法第二十四條第一 項規定,於必要時,應對當事 人提供下列適當協助:

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 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 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學校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 差(假)登記。並依法令或學校規定由 負責調查之學校或主管機關支給交 通費或相關費用。其交通費或相關費 用,由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及派員參 與調查之學校支應。

(四)性平會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 理:

1.行為人應親自出席接受調查,當事人 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 理人陪同。

2.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不得通 知現所屬學校時,得予尊重,且得不 通知現就讀學校派員參與調查。

3.當事人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有 效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者,調查小 組成員應有具備特殊教育專業者。

4.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 調查 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 避免其對質。

5.學校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協 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 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 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6.依性平法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以書面 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單位配合調 查及提供資料時,應記載調查目的、

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7.通知時應載明當事人不得私下聯繫或 運用網際網路、通訊軟體或其他管道 散布事件之資訊。

8.學校所屬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對案情 進行瞭解或調查,且不得要求當事人 提交自述或切結文件。

9.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 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 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 或告以要旨。

10.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 律責任,本校得經性平會決議,或經 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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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現行條文 修訂條文

1.心理諮商輔導。

2.法律諮詢管道。

3.課業協助。

4.經濟協助。

5.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 保 護措施

或協助。

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 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 定提供適當協助。

前二項協助得委請醫師、心理 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 人員為之,其所需 費用,由本 校相關經費支應之。

(九)基於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 原則,本校對於與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事件有關之 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 報告。

加害人依性平法第二十五條第四 項規定,提出書面陳述意見,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

1.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於召開會議審 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 意見。

2.教師涉性侵害事件者,於性平會召 開會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 陳述意見,並依前款規定辦理。

加害人前項所提書面意見,除有性 平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情 形外,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不得要 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亦不得自行調 查。

(十)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事件經性平會調查屬實後,依相關 法律 或法規規定懲處。若其他機 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有懲處權限 時,應將該事 件移送其他權責機 關懲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 者,並應依法對申請人或檢舉人為適 當之懲處。

(六)性平會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 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以提供必要之協 助。但性平會就該事件仍應依性平法 為調查處理。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 時,應得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 項規定提供必要之協助。

(七)本校依性平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 定,於必要時,應對當事人提供下列 適當協助:

1.心理諮商輔導。

2.法律諮詢管道。

3.課業協助。

4.經濟協助。

5.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 協助。

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 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適當協助。

前二項協助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 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 專業人員為之,其所需費用,由本校相 關經費支應之。

(九)基於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 則,本校對於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事 件 有 關 之 事 實 認 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性平會召開會議審議調查報告認定性侵 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依其 事實認定對學校提出改變身分之處理 建議者,由學校檢附經性平會審議通 過之調查報告,通知行為人限期提出 書面陳述意見。

前項行為人不於期限內提出書面陳述意 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有書面 陳述意見者,性平會應再次召開會議 審酌其書面陳述意見,除有性平法第三 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情形外,不得重新 調查。

學校決定議處之權責單位,於審議議處 時,除有性平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 定之情形外,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 查,亦不得自行調查。

(十)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事 件經 性平會調查屬實後,依相關法律 或法規規定懲處。若其他機關依相關 法律或法規有懲議處權限時,應將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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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修訂條文

事件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議處;其經 證實誣告之事實者,並應依法對申請 人或檢舉人為適當之懲處。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七)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之申復 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 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依下列規定 提起救濟:

1.校長、教師:依教師法之規定。

2.職員、工友:依公務人員保障法 或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3.學生:依規定向學校提起申訴。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復 及救濟程序:

(七)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之申復結果不 服, 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

1.校長、教師:依教師法之規定。

2.職員、工友: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或性別 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3.學生:依規定向學校本校學生申訴評議 委員會(輔導室)提起申訴。

九、隱私之保密:

(八)本校依性平法第二十七條第一 項規定建立之檔案資料,應指定專 責單位保管。

依前項規定所建立之檔案資料,分 為原始 檔案與報告檔案。

前項原始檔案應予保密,其內容包 括下列資料:

1.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

2.事件相關當事人(包括檢舉人、

被害人、加害人)

3.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紀錄。

4.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取得之 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5.加害人之姓名、職稱或學籍資 料、家庭背景等。

第二項報告檔案,應包括下列資料:

1.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及以代號 呈現之各該當事人。

2.事件處理過程及結論。

(九)本校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 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 資料。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 讀或服務時,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 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 學校。

(十)本校若接獲前項通報,應對加 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 當理由, 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 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九、隱私之保密:

(八)本校依性平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建立之檔案資料,應指定專責單位保管或 人員保存二十五年;其以電子儲存媒體儲 存者,必要時得採電子簽章或加密方式處 理之。

依前項規定所建立之檔案資料,分為原始 檔案與報告檔案。

前項原始檔案應予保密,其內容包括下列 資料:

1.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

2.事件相關當事人(包括檢舉人、被害人、

加害人行為人)

3.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紀錄。

4.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訪談過程之錄 音檔案、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5.加害人行為人之姓名、職稱或學籍資 料、家庭背景等。

6.調查小組提交之調查報告初稿及性平會 之會議紀錄。

第二項報告檔案為經性平會議決通過之調 查報 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應包 括下列資料:

1.申請調查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或檢 舉之敘述。

2.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3.被申請調查人、申請調查人、證人與相 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

4.相關物證之查驗。

5.事實認定及理由。

(24)

24

現行條文 修訂條文

6.處理建議。

1.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及以代號呈現之 各該當事人。

2.事件處理過程及結論。

(九)本校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 霸凌事件及加害人行為人之檔案資 料。前項加害人行為人如為學生者,轉 至其他學校就讀時,學校認為有追蹤輔 導之必要者,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 報行為人次一就讀之學校。行為人為學 生以外者,轉至其他學校服務時,主管 機關及原服務之學校應追蹤輔導,並應 通報行為人次一服務之學校。

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學校應於 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行為人現 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十)本校若接獲前項通報,應對加害人 行為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 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行為人之姓名或其 他足以識別其 身分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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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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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28

討論事項(四)

案由:學務處提修正「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 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 、 依 教 育 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臺 教 學 (三 )字 第 1080162495F 號 函 辦 理 。

二、本 案 已 於 108 年 11 月 22 日 性 平 會 修 正 討 論,續 提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

三 、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附 件 。 決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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