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銀 行 授 信 實 務 探 討
第 一 節 銀 行 經 營 的 策 略 與 經 營 原 則
一 、 銀 行 經 營 的 策 略 選 擇
1 9 8 0 年 後 半 期 , 美 國 銀 行 業 在 開 發 中 國 家 融 資 、 不 動 產 融 資 與 企 業 購 併 融 資 等 方 面 發 生 了 巨 額 的 逾 期 放 款 , 而 引 發 嚴 重 的 經 營 危 機 。 當 時 , 為 解 決 此 項 危 機 , 美 國 銀 行 業 一 方 面 採 行 逾 期 放 款 的 積 極 打 銷 , 並 實 行 徹 底 的 經 營 合 理 化 , 加 強 統 合 管 理 經 營 的 各 項 風 險 , 一 方 面 在 因 金 融 自 由 化 而 多 邊 化 的 各 項 業 務 中 , 選 擇 若 干
「 核 心 業 務 」( c o r e b u s i n e s s ), 重 點 分 配 人 才 與 資 金 , 以 增 進 資 本 的 運 用 效 率 。 此 項 努 力 , 使 美 國 銀 行 業 的 競 爭 力 顯 著 回 復,並 於 1 9 9 4 年、1 9 9 5 年 創 下 最 高 的 收 益 率。
美 國 銀 行 業 浴 火 重 生 之 事 例 , 應 可 供 台 灣 銀 行 業 者 經 營 的 參 考。由 近 年 來 世 界 主 要 國 家 的 銀 行 業 務 發 展 趨 勢 可 知 , 此 種 業 務 多 邊 化 及 增 加 周 邊 業 務 的 經 營 策 略, 如 發 展 新 金 融 商 品 、 積 極 參 與 金 融 資 產 證 券 化 商 品 及 不 良 資 產 ( N P L )市 場 等 , 已 是 銀 行 突 破 當 前 經 營 困 境 的 有 效 途 徑 。 台 灣 的 銀 行 雖 已 不 斷 的 加 強 業 務 多 邊 化 、 增 設 分 支 機 構 , 並 兼 營 証 券 業 等 周 邊 業 務 , 但 在 業 務 策 略 的 選 擇 上 , 各 家 銀 行 則 幾 乎 沒 有 太 大 的 差 異 , 實 應 作 突 破 性 的 改 革。一 方 面 應 透 過 全 面 的 自 動 化 , 實 行 徹 底 的 經 營 合 理 化 , 一 方 面 應 經 由 詳 盡 的 S W O T 分 析 , 選 出 本 身 較 具 競 爭 優 勢 的 業 務 ( 即 核 心 業 務 ),投 入 較 多 的 經 營
資 源 , 創 新 金 融 商 品 , 培 訓 人 員 , 建 立 依 顧 客 導 向 的 組 織 架 構 ; 在 金 融 商 品 的 促 銷 方 面 , 導 入 C R M ( C u s t o m e r R e l a t i o n s h i p M a n a g e m e n t ), 以 為 配 合 , 始 能 發 揮 充 分 的 效 果 。 至 於 那 些 不 具 競 爭 優 勢 的 業 務 , 則 可 逐 步 縮 小 範 圍 甚 至 撤 出, 而 不 應 一 窩 蜂 的 跟 隨 他 人 腳 步 , 別 人 獲 利 似 乎 不 錯 的 業 務 , 不 考 慮 本 身 的 條 件 如 何 即 倉 促 投 入 , 以 殺 價 競 爭 搶 奪 市 場。 此 種 業 務 策 略 的 變 革 , 要 有 很 大 的 勇 氣 , 更 須 要 有 高 度 的 智 慧 。 唯 有 如 此 , 始 能 在 激 烈 競 爭 的 現 狀 下 , 達 成 業 務 的 持 續 成 長 與 經 營 績 效 的 顯 著 提 昇 等 目 標 。 (倪 成 彬 , 2000)
二 、 銀 行 經 營 的 原 則
( 一 ) 、 流 動 性 原 則
流 動 性 係 指 「 一 個 資 產 能 以 較 低 的 交 易 成 本 , 較 快 的 速 度 , 核 定 之 價 值 轉 為 現 金 之 能 力 」。 資 產 的 流 動 性 是 市 場 結 構 與 變 現 交 易 成 本 之 函 數 。
銀 行 之 流 動 性 係 指 銀 行 為 了 應 付 隨 時 可 能 發 生 的 資 產 需 求 , 所 持 有 可 用 的 資 金 或 可 迅 速 變 現 資 產 的 多 寡 以 及 迅 速 向 外 界 借 入 資 金 的 能 力。銀 行 如 果 以 合 理 的 成 本 , 適 時 取 得 必 要 資 金 , 即 謂 具 有 流 動 性 。 流 動 性 對 所 有 銀 行 均 屬 必 要;一 方 面 可 以 調 節 資 產 負 債 的 預 期 性 或 臨 時 性 的 波 動 ; 另 一 方 面 可 供 應 資 產 成 長 所 必 需 的 資
金 。
銀 行 若 流 動 性 需 求 管 理 不 當,則 需 經 由 同 業 拆 放 以 籌 集 資 金 ; 若 持 有 過 多 流 動 性 資 金 , 則 喪 失 其 收 益 性 。 在 銀 行 流 動 資 產 項 目 有 現 金 、 存 放 同 業 存 款 、 待 交 換 票 據 、 公 債 、 期 票 等 等 。 對 企 業 放 款 、 個 人 消 費 性 、 不 動 產 放 款 是 非 流 動 性 資 產 。 銀 行 法 84 條 規 定 儲 蓄 銀 行 辦 理 住 宅 建 築 及 企 業 建 築 放 款 之 總 額 , 不 得 超 過 放 款 時 所 收 存 款 總 餘 額 及 金 融 債 券 發 售 額 之 和 的 百 分 之 二 十,即 為 強 制 銀 行 保 持 必 要 之流 動 性 。
( 二 ) 、 安 全 性 原 則 ( S a f e t y )
為 了 維 持 其 償 債 能 力 ( S o l v e n c y ) 銀 行 必 須 保 有 一 定 的 資 產 與 負 債 比 率 ; 在 資 產 負 債 管 理 上 , 必 須 充 實 銀 行 自 有 資 本 , 在 選 擇 資 產 時 , 重 視 風 險 分 散 , 與 貸 放 客 戶 的 選 擇 。
( 三 ) 、 獲 利 性 原 則 ( P r o f i t a b i l i t y )
銀 行 的 經 營 目 的 在 重 視 安 全 性 下 求 獲 利 率 最 大,銀 行 的 獲 利 來 自 於 利 息 、 手 續 費 、 保 證 、 貼 現 … … 等 等 , 必 須 考 慮 固 定 成 本 與 變 動 成 本 , 以 開 發 新 的 業 種 , 以 增 加 其 收 益 率 。 由 於 獲 利 性 與 安 全 性 、 流 動 性 存 在 著 抵 換 ( t r a d e o f f )關 係 。 高 流 動 性 的 資 產 , 如 現 金 及 存 放 同 業 、 代 收 票 搪 , 其 獲 利 率 較 低 ; 反 之 對 中 小 企 業 之 放 款 的 流 動 性 低 , 但 獲 利 性 高 。 再 則 安 全 性 高 的 資 產 , 如 債 券 之 持 有 期 間 短 , 只 有 利 率 風 險 而 沒 有 流 動 性 風 險 , 其 獲 利 性 則 較 低 。
( 四 ) 、 效 率 性 原 則 ( E f f i c i e n c y )
銀 行 資 源 配 置 的 效 率 性 , 由 於 科 技 創 新 、 電 子 網 路 、 電 子 銀 行 與 國 際 網 路 電 子 交 換 系 統 的 創 新 , 使 得 銀 行 在 新 、 舊 業 務 、 業 種 的 創 新 研 究 與 企 業 網 路 結 合 , 造 成 營 運 成 本 之 降 低 。 重 視 人 員 配 置 、 工 作 衡 量 、 工 作 分 析 與 流 程 簡 化,以 提 高 生 產 力 並 時 時 衡 量 資 源 運 用 是 否 有 效 率 ( efficiency) 與 有 效 果 (effectiveness)。
(五 )、 資 本 適 足 性 (Capital Adequacy)原 則
通 常 自 有 資 本 比 率 之 高 低 會 影 響 金 融 資 金 成 本 及 在 國 際 間 銀 行 之 競 爭 力 。 故 國 際 清 算 銀 行 ( T h e B a n k f o r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S e t t l e m e n t , B I S ) 乃 於 1 9 8 7 年 1 2 月 召 開 之 巴 賽 爾 銀 行 管 理 及 監 督 委 員 會 議 中 規 定 , 自 1 9 9 2年 起 , 從 事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之 銀 行 , 不 論 其 屬 於 哪 一 國 家 , 其 自 有 資 本 比 率 均 應 達 8 % 以 上 。 如 此 方 可 抑 制 銀 行 在 國 際 金 融 信 用 系 統 之 過 度 競 爭 , 危 害 信 用 安 全 , 同 時 其 經 營 成 果 亦 可 獲 得 適 當 利 潤 。
我 國 銀 行 法 第 4 4 條 也 規 定 : 「 為 健 全 銀 行 財 務 基 礎 , 非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之 核 准 , 銀 行 自 有 資 本 與 風 險 性 資 產 之 比 率 不 得 低 於 百 分 之 八。凡 實 際 比 率 低 於 規 定 標 準 之 銀 行 ,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限 制 其 盈 餘 分 配 」 。
第 二 節
銀 行 授 信 問 題 探 討
一 、 銀 行 授 信 信 用 評 估 原 則
銀 行 以 本 身 的 信 用 來 吸 收 存 款 , 而 以 評 估 客 戶 的 信 用 程 度 來 辦 理 放 款 等 授 信 業 務 ; 為 確 保 授 信 業 務 能 符 合 安 全 性 、 流 動 性 、 效 率 性 、 獲 利 性 等 要 求 , 銀 行 對 客 戶 的 申 貸 案 件 , 不 論 借 款 人 申 貸 金 額 之 多 寡 、 期 限 之 長 短 , 均 要 依 一 定 的 徵 信 調 查 分 析 作 業 及 擔 保 品 鑑 估 工 作 , 然 後 撰 寫 報 告 , 以 供 授 信 單 位 審 核 之 參 考 。
學 理 上 銀 行 授 信 作 業 採 納 之 信 用 評 估 原 則 ,常 見 的 有 下 列 的 五 C、 三 F、 五 P等 。
( 一 ) 、 五 C 因 素
銀 行 評 估 是 否 對 企 業 授 信 、 金 額 多 少 、 期 限 長 短 所 遵 循 之 信 用 評 估 要 素 大 抵 有 三 種 , 即 品 格 ( C h a r a c t e r )、 能 力 ( C a p a c it y )、 資 本 ( C a p i t a l ), 一 般 通 稱 為 三 C。到 1 9 1 0 年 時 , 將 原 來 的 三 C 加 上 擔 保 品 因 素 ( C o l la t e r a l ) 而 成 為 四 C 。 而 在 1 9 4 3 年 , 有 人 主 張 加 入 經 濟 狀 況 (Condition)而 成 為 目 前 經 常 用 的 五 C因 素 。
( 二 ) 、 三 F 因 素
1 9 4 5 年 , 美 國 羅 拔 摩 立 斯 協 會 將 品 格 、 能 力 兩 項 因 素 歸 納 成 為 個 人 因 素 ( p e r s o n a l f a c t o r ) , 將 資 本 、 擔 保 品 兩 項 因 素 歸 納 成 為 財 務 因 素 ( f i n a n c i a l
f a c t o r ) , 將 經 濟 狀 況 因 素 歸 納 為 經 濟 因 素 ( e c o n o m i c fa c t o r ) 。 到 1 9 5 5 年 美 國 的 M i l t o n J . D r a k e 將 個 人 因 素 改 稱 為 管 理 因 素 ( m a n a g e m e n t f ac t o r ) 便 造 成 所 謂 的 三 F因 素 。
( 三 ) 、 五 P 因 素
就 授 信 的 信 用 評 估 立 場 , 在 實 務 的 運 作 上 具 有 實 用 價 值 又 能 滿 足 企 業 信 用 構 成 要 素 的 信 用 評 估 原 則,應 推 1 9 7 0 年 代 美 國 漢 華 銀 行 ( M a n u f a c t u r e s H a n o v e r T r u s t C o . ) 副 總 裁 P a u l H u n n 用 來 評 估 借 款 戶 信 用 的 五 P 原 則 , 即 : 借 款 戶 因 素 ( P e r s o n a l f a c t o r )、 資 金 用 途 因 素 ( P u r p o s e f a c t o r )、 還 款 來 源 因 素 ( P a y m e n t f a c t o r )、
債 權 保 障 因 素 ( P r o t e c t i o n f a c t o r ) 、 借 戶 展 望 因 素 ( P e r s p e c t i v e f a c t o r )。 目 前 銀 行 授 信 時 大 抵 皆 運 用 此 五 項 因 素 , 進 行 分 析 評 估 , 再 依 各 個 項 目 之 結 論 權 衡 其 輕 重 , 據 以 作 是 否 授 信 之 決 策 。
1 、 借 款 戶 因 素
對 借 款 戶 之 評 估 , 可 由 其 責 任 感 、 經 營 成 效 及 其 對 銀 行 往 來 情 形 著 手 。
( 1 ) 、 責 任 感
借 款 戶 是 否 具 備 責 任 感 與 履 行 契 約,償 還 債 務 及 有 效 的 經 營 事 業 有 極 密 切 之 關 係 。 對 借 款 戶 主 要 負 責 人 的 徵 信 , 可 從 其 家 庭 背 景 、 教 育 、 及 社 會 關 係 進 行 調 查 , 再 向 其 有 業 務 往 來 之 廠 商 或 同 業 或 徵 信 機 構 所 提 供 的
徵 信 及 訴 訟 資 料 側 面 調 查 , 以 評 估 借 款 戶 之 品 格 及 償 債 意 願 。
( 2 ) 、經 營 績 效
經 營 成 效 之 高 低 為 決 定 獲 利 能 力 大 小 的 因 素 之 一 , 而 獲 利 能 利 又 與 借 軟 戶 之 償 債 能 力 關 係 密 切 , 是 實 現 其 責 任 感 之 後 盾。經 營 成 效 之 評 估 可 經 由 評 估 營 運 趨 勢 、 股 束 權 益 報 酬 率 及 資 產 獲 利 率 並 與 同 業 比 較 , 以 為 測 度 經 營 成 效 的 指 標 。
( 3 ) 、 與 銀 行 往 來 情 形
查 明 其 過 去 對 銀 行 之 承 諾 及 履 行 情 形 , 授 信 額 與 存 款 、 外 匯 是 否 維 持 合 理 比 例 。 有 無 以 合 作 之 態 度 提 供 徵 信 資 料 , 並 將 經 營 之 重 大 變 動 倩 形 隨 時 告 知 銀 行 。
2 、 資 金 用 途
資 金 用 途 因 素 是 指 借 款 資 金 的 運 作 計 釗。一 般 資 金 用 途 大 略 可 分 為 下 列 三 種 :
( 1 ) 、 取 得 資 產
包 括 購 買 具 有 季 節 性 的 流 動 資 產 ( 如 存 貨 週 轉 金 ) 或 購 買 非 季 節 性 的 流 動 資 產 ( 如 經 常 性 週 轉 金 ) ; 或 增 置 固 定 資 產 (如 增 置 固 定 設 備 )。
( 2 ) 、 償 還 既 存 債 務
指 融 通 借 款 戶,以 償 還 其 他 對 銀 行 或 民 問 所 負 之 債 務 。 即 申 貸 用 以 償 還 其 它 負 債 , 屬 以 債 養 債 之 行 為 , 因 此 債 權 銀 行 所 負 擔 的 風 險 頗 大 。
( 3 ) 替 代 股 權
銀 行 之 融 資 , 替 代 原 本 應 由 股 東 增 認 之 股 款 。 亦 即 借 款 戶 以 借 款 代 替 增 資 籌 措 資 金 , 銀 行 承 作 此 項 授 信 , 無 疑 要 承 擔 最 高 的 風 險 。
上 述 三 項 用 途 中,以「 取 得 資 產 」為 最 佳 資 金 用 途 ,
「 償 還 既 存 債 務 」 以 取 代 其 它 債 權 人 次 之 , 至 於 「 替 代 股 權 」 之 用 途 則 屬 最 差 ( 但 盈 餘 甚 佳 , 其 股 票 市 場 性 良 好 者 , 則 另 當 別 論 )。
3 、 還 款 來 源
還 款 來 源 是 確 保 授 信 債 權 本 利 回 收 的 前 提 要 件 ,借 戶 是 否 具 有 正 當 而 充 分 的 還 款 來 源 , 以 供 按 時 清 償 債 務 能 力 , 實 為 債 權 確 保 的 第 一 道 防 線 。 借 款 戶 還 款 之 財 源 有 兩 個 來 源 , 即 現 金 流 量 以 及 資 金 雙 換 兩 方 面 。 短 期 授 信 之 還 款 來 源 最 好 是 來 自 借 款 戶 之 正 常 商 業 活 動,且其 還 款 計 劃 應 能 與 現 金 流 量 相 配 合 。 中 、 長 期 授 信 通 常 用 於 購 置 固 定 資 產 , 其 可 能 還 款 來 源 有 二 ; 一 為 內 部 來 源 , 主 要 為 公 司 未 來 獲 利 及 固 定 資 產 折 舊 準 備 ; 二 為 外 部 來 源 , 如 股 東 現 金 增 資 等 。 在 對 中 、 長 期 授 信 作 信 用 評 估 時 , 應 將 評 估 重 點 放 在 分 析 借 款 戶 過 去 的 獲 利 狀 況 , 評 估 其 未 來 的 營 運 計 劃 、 預 估 損 益 之 合 理 性 、 可 行 性 及 預 估 現 金 流 量 之 多 寡 等 方 面。至 於 以 股 東 現 金 增 資 為 還 款 來 源 , 通 常 是 在 現 金 流 量 不 足 償 還 時 才 予 以 考 慮 , 但 要 考 慮 增 資 計 劃 在 未 來 實 現 之 可 能 性 。
4 、 債 權 保 障
做 好 還 款 來 源 分 析 是 授 信 安 全 之 第 一 保 障 ,但 未 來 具 有 不 確 定 性 , 而 可 能 使 借 款 戶 的 營 運 計 劃 與 還 款 計 劃 不 在 銀 行 與 借 款 戶 的 預 估 中,進 而 影 響 到 銀 行 授 信 的 安 全 。 故 一 個 具 有 良 好 設 計 之 授 信 計 劃 , 應 具 備 第 二 道 防 線 , 以 防 借 款 戶 不 能 就 主 要 財 源 履 行 還 款 時 , 仍 能 如 期 收 回 放 款 , 這 就 是 債 權 的 保 障 。
就 債 款 的 保 障 而 言 , 可 分 為 內 部 保 障 與 外 部 保 障 兩 方 面 :
( 1 ) 內 部 保 障
專 指 銀 行 與 借 款 人 之 間 的 直 接 關 係
A 、 借 款 人 的 財 務 結 構 一 以 具 有 良 好 的 淨 值 比 率 、 流 動 比 率 、 速 動 比 率 、 固 定 比 率 及 資 本 收 益 率 為 宜 。 B 、 擔 保 品 一 對 於 借 款 人 所 提 供 之 擔 保 品 , 應 汪 意 非
為 法 令 所 禁 止 , 並 具 有 整 體 性 、 可 靠 性 及 銷 售 性 。 其 有 重 複 抵 押 或 設 定 其 它 權 利 者 , 應 汪 意 其 對 債 權 保 障 的 影 響 。 估 價 時 並 應 汪 意 其 重 置 價 值 及 市 場 價 值 。
C 、 放 款 契 約 的 限 制 條 件 一 銀 行 為 確 保 授 信 債 權 , 可 以 契 約 訂 明 若 干 限 制 條 件 要 求 借 款 戶 確 實 履 行 , 諸 如 : 依 照 銀 行 法 第 三 十 條 所 為 之 「 承 諾 」 , 維 持 最 低 限 度 的 流 動 比 率 或 收 益 率 , 禁 止 分 配 盈 餘 的 限 制 , 以 及 其 他 各 種 承 諾 ( 或 切 結 ), 例 如 禁 止 借 款 戶
提 供 擔 保 物 予 第 三 者 之 反 面 承 諾 ( N e g a t i v e Pledge)。
( 2 ) 外 部 保 障
係 指 由 第 三 者 對 銀 行 承 擔 借 款 戶 的 信 用 責 任 而 言 。 其 介 入 方 式 通 常 以 保 證 、 背 書 、 或 經 由 第 三 者 提 供 擔 保 品 的 方 式 。 因 此 , 外 部 保 障 之 關 鍵 在 於 保 證 人 、 票 據 背 書 人 之 信 用 、 資 力 等 條 件 。
就 上 述 外 部 及 內 部 保 障 來 看 , 銀 行 放 款 的 債 權 確 保 若 主 要 依 靠 外 在 的 保 障 , 其 風 險 也 自 然 比 較 大 , 故 應 將 內 部 保 障 列 為 債 權 保 障 之 主 要 因 素 。
5 、 授 信 展 望
授 信 人 員 在 從 事 授 信 展 望 時 , 應 預 估 授 信 的 基 本 風 險 與 所 得 到 預 期 的 利 益 。 授 信 所 負 擔 的 風 險 , 包 括 資 金 凍 結 ( 逾 期 ) 及 本 金 損 失 ( 呆 帳 ) 的 機 率 與 財 務 風 險 , 包 括 流 動 性 風 險 及 利 率 風 險 ; 而 授 信 所 能 獲 得 的 利 益 有 三 項 : 一 、 放 款 利 率 乘 以 平 均 放 款 餘 額 , 加 上 有 關 手 續 費 收 入 二 、 各 項 收 入 減 去 業 務 交 易 的 維 持 成 本 三 、 由 放 款 所 衍 生 的 業 務 。
三 、 授 信 徵 信 調 查 作 業 流 程
( 一 ) 、 銀 行 辮 理 授 信 前 的 信 用 調 查 的 基 本 步 驟 , 約 可 分 為 四 項 , 其 作 業 流 程 以 圖 4-1簡 示 如 下 :
圖4-1 銀行授信徵信調查作業流程圖
資料來源:初復新「銀行放款實務」 P61-69,民國 8 0 年華泰 書局
1 、 調 查 前 準 備 工 作 : 擬 定 調 查 計 劃 , 收 集 有 關 資 料 與 情 報 。
營業單位 徵信單位
調查前準備 1. 擬定計劃 2. 資料情報 補充收集
1.直接調查(實地調查)、
訪問客戶
2.間接調查(側面調查) (1) 聯合徵信中心查詢 (2) 往來金融機構資料 (3) 進銷貨廠商查詢 (4) 同業廠商查詢 (5) 財務資料調整轉錄 1. 客戶資料表
2. 信用調查表 3. 登記證件影本
4. 公司章程或合夥契約
5. 股東名冊或合夥名單或董監事名冊 6. 主要負責人個人資料表
7. 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 8. 最近三年損益表 9. 最近三年盈虧撥補表 10.最近三年產銷量值表
11.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保證明細表
12.最近納稅資料卡或稅捐機關納稅證明影印本 13.現金收支預估表(授信額達一億元短期授信) 14.現金收支差異分析表
15.營運計劃表(授信額達一億元短、中、長期授信) 16.預估資金來源去路表(授信額達一億元短、中、長
期授信)
17.建廠進度表(仝上:建廠資金者) 18.預估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仝上)
19.關係企業綜合資產負債表(核心企業及主要股東 轉投資達 50%以上者)
徵信分析
營業分析
事 業 概 況 分 析
經 營 環 境 分 析
產 銷 概 況 分 析
財 務 分 析
撰寫徵信報告
授信單位
2 、 直 接 調 查 與 間 接 調 查 : 為 期 更 廣 泛 而 充 實 地 捕 捉 接 近 事 實 之 情 報 , 就 調 查 對 象 採 取 實 地 調 查 或 經 由 側 面 調 查 以 補 足 虛 實 。
3 、 分 析 與 評 估 :將 收 蒐 集 與 調 查 的 資 料 所 顯 示 之 特 癥 、 疑 問 提 出 研 判 , 作 成 評 估 , 求 得 較 為 客 觀 之 結 論 。
4 、 編 製 調 查 報 告 與 建 檔 管 理 : 將 上 列 各 點 綜 合 歸 納 , 撰 寫 成 調 查 報 告 , 並 檢 討 蒐 集 之 各 項 借 戶 資 料 建 立 徵 信 檔 案 , 以 作 為 有 關 單 位 授 信 之 參 考 。
( 二 ) 、 徵 信 調 查 報 告
從 資 料 蒐 集 分 析 綜 合 評 估 之 一 連 貫 調 查 作 業,所反 映 的 最 終 目 的 即 作 成 徵 信 調 查 報 告 以 作 為 授 信 與 否 之
參 考 。 徵 信 報 告 之 項 目 繁 多 , 應 視 調 查 重 點 或 實 際 需
要 , 酌 情 採 用 簡 易 或 詳 細 等 報 告 方 式 , 或 僅 就 表 格 化 之 徵 信 調 查 表 填 寫 , 以 便 利 於 使 用 者 參 考 。 而 一 般 標 準 的 徵 信 報 告 應 含 以 下 內 容 :
1、 企 業 基 本 資 料 2、 公 司 沿 革 及 組 織 3、 負 責 人 簡 介 及 信 譽
4、 企 業 規 模 (主 要 財 產 及 設 備 等 ) 5、 產 銷 狀 況
6、 銀 行 往 來 及 進 出 口 實 績 7、 財 務 分 析 及 成 本 分 析 8、 關 係 企 業 簡 介
9、 動 產 或 不 動 產 之 估 價 10、 現 金 收 支 及 營 運 計 劃
11、 借 款 用 途 及 還 款 財 源 分 析 12、 一 般 經 營 管 理 概 況 分 析 13、 市 場 狀 況 分 析
14、 其 他 一 如 國 外 代 理 、 政 府 政 策 影 響 等 15、 結 論
第三節 銀行授信相關文獻探討
對 於 銀 行 授 信 問 題 的 探 討 文 獻 , 基 本 上 是 延 續 著 信 用 評 估 5 p 原 則 的 基 礎 下 的 進 一 步 演 繹 , 如 :陳 樞 ( 民 國 73 年 )之 研 究 以 定 性 資 料 與 定 量 資 料 兩 個 主 要 範 疇 予 以 概 括 , 探 討 本 國 銀 行 與 外 商 銀 行 對 企 業 授 信 考 量 的 主 要 要 素 , 及 其 有 何 異 同 之 處 ; 許 正 春 (民 國 79 年 )研 究 銀 行 授 信 相 對 重 要 的 考 量 因 素 , 將 其 歸 納 為 短 期 授 信 17 項 , 中 長 期 授 信 1 9 項 ; 黃 文 聰( 民 國 8 4 年 ) 的 研 究 則 分 別 就 銀 行 本 身 的 因 素 、 授 信 客 戶 的 因 素 及 擔 保 品 因 素 等 三 個 層 面 去 探 討 公 營 銀 行 與 民 營 銀 行 授 信 決 策 的 各 有
何 偏 重 之 處 。 茲 分 別 概 述 如 下 :
一 、 陳 樞 以 定 性 資 料 與 定 量 資 料 兩 個 大 的 範 疇 概 括 , 研 究 本 國 銀 行 與 外 商 銀 行 對 於 企 業 授 信 考 量 的 重 點 因 素 有 那 些 相 同 及 相 異 之 處 , 其 研 究 發 現 :
( 一 )、 屬 於 定 性 資 料 部 份 : 在 財 務 管 理 方 面 , 本 國 銀 行 與 外 商 銀 行 皆 十 分 重 視 企 業 本 身 的 會 計 制 度 、 經 營 領
導 、 人 事 管 理、 生 產 管 理 是 否 健 全 , 經 營 階 層 是 否 有 違 法 退 票 或 失 信 等 情 事 、 人 的 素 質 與 訓 練 培 養 及 機 器 生 產 線 上 情 形 、 產 銷 計 劃 是 否 相 配 合 等 問 題 。 在 銷 售 管 理 方 面 以 及 外 在 環 境 因 素 方 面 , 兩 者 亦 皆 相 當 重 視 , 惟 外 商 銀 行 較 本 國 銀 行 格 外 重 視 企 業 收 益 的 來 源 分 析。在 其 他 授 信 因 素 考 量 方 面 , 本 國 銀 行 最 重 視 的 是 擔 保 品 , 同 時
亦 很 重 視 其 它 授 信 銀 行 對 該 企 業 評 價;外 商 銀 行 則 幾 乎 恰 好 相 反 , 既 不 看 擔 保 品 也 不 管 其 他 銀 行 的 看 法 , 而 相 信 自 己 的 分 析 判 斷 。
( 二 )、屬 於 定 量 的 資 料 ( 財 務 指 標 ) 部 份 : 在 財 務 比 率 方 面 , 我 國 銀 行 與 外 商 銀 行 的 看 法 大 致 上 一 致 , 被 我 國 銀 行 與 外 商 銀 行 共 同 列 為 最 重 要 的 財 務 指 標 有 1 3 項,即流 動 比 率 、 速 動 比 率 、 存 貨 週 轉 率 、 應 收 帳 款 週 轉 率 、 負 債 比 率 、 負 債 對 權 益 比 率 、 利 息 支 出 佔 營 業 收 入 比 率 、 銷 貨 成 本 率 、 銷 貨 毛 利 率 、 營 業 費 用 率 、 稅 後 純 益 率 、 營 業 收 入 成 長 率 及 全 年 營 業 收 入 總 額。由 此 1 3 項 財 務 比 率 可 知 , 銀 行 授 信 人 員 最 重 視 衡 量 經 營 成 果 狀 況 與 衡 量 流 動 狀 況 二 項 。
二、許 正 春 以 個 案 剖 析 的 方 式 對 銀 行 實 際 授 信 失 敗 個 案 資 料 加 以 分 析 歸 納 , 而 獲 得 銀 行 授 信 相 對 重 要 考 量 因 素 有 短 期 授 信 方 面 17項 , 中 長 期 授 信 方 面 19項 。
( 一 ) 、 短 期 授 信 相 對 重 要 考 量 因 素 1 、 可 預 見 變 化 因 素
品 格 能 力 、 誠 信 風 評 、 營 收 趨 勢、 固 定 長 期 適 合 率 、 流 動 比 率 、 銀 行 往 來 信 用 瑕 疵 紀 錄 、 借 款 往 來 狀 況 及 還 款 財 源 品 質 。
2 、 不 可 預 見 變 化 因 素
總 體 經 常 週 轉 金 需 要 量 評 估、季 節 性 或 臨 時 性 週 轉 金 需 要 量 評 估 、 授 信 用 途 資 金 需 要 量 評 估 , 還 款 可 能 性 、 還 款 期 限 與 利 率 、 擔 保 品 之 品 質 與 價 值 、 保 證 人 或 背 書 人 信 用 狀 況 、 授 信 所 獲 利 益 及 授 信 所 負 擔 之 風 險 。
( 二 ) 、 中 長 期 授 信 相 對 重 要 考 量 因 素 1 、 可 預 見 變 化 因 素
品 格 能 力 、 誠 信 風 評 、 營 收 趨 勢 、 盈 餘 趨 勢 、 固 定 長 期 適 合 率 、 流 動 比 率 、 負 債 比 率 、 銀 行 往 來 信 用 瑕 疵 紀 錄 、 借 款 往 來 狀 況 及 還 款 財 源 品 質 。
2 、 不 可 預 見 變 化 因 素
總 體 經 常 週 轉 金 需 要 量 評 估、季 節 性 或 臨 時 性 週 轉 金 需 要 量 評 估 、 授 信 用 途 資 金 需 要 量 評 估 , 還 款 可 能 性 、 還 款 期 限 與 利 率 、 擔 保 品 之 品 質 與 價 值 、 保 證 人 或 背 書 人 信 用 狀 況 、 授 信 所 獲 利 益 及 授 信 所 負 擔 之 風 險 。
三 、 黃 文 聰 研 究 我 國 公 營 銀 行 與 民 營 銀 行 放 款 決 策 時 應 考 慮 的 因 素 為 何 ? 以 及 公 營 銀 行 與 民 營 銀 行 在 實 際 貸 放 時 , 分 別 重 視 的 是 哪 些 因 素 。 其 研 究 結 果 將 影 響 銀 行 放 款 決 策 的 變 數 規 歸 納 為 銀 行 內 部 面、公 司 面 及 擔 保 品 與 間 接 徵 信 面 , 其 分 析 結 果 如 下 :
( 一 ) 、 在 銀 行 內 部 因 素 的 考 量 上
主 要 影 響 銀 行 放 款 決 策 因 素 分 別 是 : 銀 行 法 規 及 限 制 因 素 、 責 任 承 擔 因 素 、 銀 行 目 標 因 素、 經 辦 人 員 認 知
因 素 、 主 觀 因 素 , 其 中 民 營 銀 行 較 公 營 銀 行 重 視 主 觀 因 素 , 而 其 他 銀 行 內 部 面 因 素 的 重 視 程 度 則 相 似 。
( 二 ) 、 對 於 公 司 面 因 素 之 評 估
1 、 在 事 業 概 況 方 面 , 主 要 影 響 銀 行 放 款 決 策 分 別 是 員 工 與 公 司 互 動 因 素 、 業 界 地 位 因 素 、 地 點 與 資 本 額 因 素 、 經 營 層 信 用 因 素 、 業 務 範 圍 因 素 , 其 中 公 營 銀 行 較 民 營 銀 行 重 視 經 營 層 信 用 因 素 , 對 公 司 事 業 概 況 方 面 之 其 他 因 素 的 重 視 程 度 則 無 明 顯 的 差 異 。
2 、 在 經 營 環 境 方 面 , 主 要 影 響 銀 行 放 款 決 策 分 別 是 經 濟 環 境 因 素 、 產 業 環 境 因 素 , 而 公 民 營 銀 行 對 於 公 司 經 營 環 境 面 各 因 素 的 重 視 程 度 無 明 顯 的 不 同 。
3 、 在 產 銷 概 況 方 面 , 主 要 影 響 銀 行 放 款 決 策 分 別 是 生 產 設 備 因 素 、 市 場 競 爭 因 素 、 銷 貨 情 形 因 素 、 進 貨 情 形 因 素 、 產 品 結 構 因 素 、 存 貨 及 品 質 因 素 、 原 料 因 素 , 其 中 民 營 銀 行 較 公 營 銀 行 重 視 市 場 競 爭 因 素 及 產 品 結 構 因 素 , 而 公 營 銀 行 對 存 貨 及 品 質 因 素 的 重 視 程 度 則 較 民 營 銀 行 高 。
4 、 在 財 務 狀 況 方 面 , 主 要 影 響 銀 行 放 款 決 策 分 別 是 經 濟 效 能 因 素 , 財 務 結 構 因 素 、 獲 利 能 力 與 財 務 結 構 因 素 、 償 債 能 力 因 素 、 獲 利 能 力 因 素 、 負 債 比 率 因 素 , 而 其 中 民 營 銀 行 較 公 營 銀 行 重 視 負 債 比 率 因 素 , 對 其 他 公 司 財 務 概 況 因 素 的 重 視 程 度 則 相 似 。
( 三 ) 、 在 擔 保 品 及 間 接 徵 信 之 考 量 上
主 要 影 響 銀 行 放 款 決 策 分 別 是 擔 保 品 因 素 、間 接 徵 信 因 素 、 與 銀 行 往 來 情 形 因 素 、 主 動 告 知 因 素 , 其 中 民 營 銀 行 較 公 營 銀 行 重 視 擔 保 品 因 素 及 主 動 告 知 因 素,而 公 營 銀 行 則 較 民 營 銀 行 重 視 與 銀 行 往 來 情 形 因 素,對於 間 接 徵 信 因 素 的 重 視 程 度 則 無 明 顯 的 不 同 。
第 四 節 銀 行 授 信 風 險 控 管 之 其 他 策 略 性 考 量
近 年 來 金 融 業 在 自 由 化 與 國 際 化 之 趨 勢 發 展 下 ,新 種 金 融 商 品 不 斷 推 陳 出 新 , 銀 行 業 暴 露 之 風 險 日 增 , 如 何 控 管 經 營 風 險 乃 日 趨 重 要 。 風 險 管 理 有 賴 於 及 早 辨 識 、 準 確 衡 量 、 有 效 監 視 及 嚴 格 之 控 管 , 且 將 風 險 控 制 於 銀 行 可 以 接 受 或 管 制 範 圍 以 內 , 以 確 保 不 致 因 任 何 單 一 事 件 之 發 生 , 導 致 銀 行 之 財 務 或 經 營 發 生 危 機 。針 對 銀 行 對 於 企 業 客 戶 之 授 信 , 除 前 述 對 授 信 過 程 訂 有 一 套 完 整 的 徵 信 、 審 查 規 定 之 外 , 一 般 另 外 訂 有 嚴 格 的 總 授 信 額 度 限 制 , 以 控 制 銀 行 本 身 的 信 用 風 險 集 中 度 , 其 通 常 的 規 定 如 下 所 述 :
一 、 客 戶 別 授 信 限 額
各 銀 行 除 依 據 銀 行 法 第 三 十 三 條 之 三 對 於 同 一 人 、 同 一 關 係 人 、 同 一 關 係 企 業 之 授 信 限 額 規 定 外 , 一 般 另 依 據 國 內 企 業 集 團 之 信 用 評 等 劃 分 等 級 , 分 別 制 訂 各 企 業 集 團 之 授 信 總 額 度 限 額,對 單 一 企 業 集 團 最 高 授 信 限 額 不 得 逾 越 該 銀 行 淨 值 之 一 定 百 分 比 。
二 、 行 業 別 授 信 限 額
銀 行 為 避 免 授 信 行 業 別 過 度 集 中 ,配 合 各 行 業 景 氣 消 長 , 對 各 主 要 行 業 別 之 授 信 一 般 也 訂 定 有 個 別 行 業 之
授 信 總 額 度 限 額 , 並 定 期 根 據 景 氣 循 環 狀 況 檢 討 與 調 整 。
三 、 擔 保 品 別 授 信 限 額
為 避 免 收 受 同 質 性 之 擔 保 品 別 過 度 集 中,銀 行 除 依 據 銀 行 法 第 七 十 二 條 之 一 之 訂 有 授 信 限 額 外 , 另 對 於 以 有 價 證 券 設 質 、 漁 船 及 航 空 器 之 擔 保 授 信 案 件 ,亦 分 別 訂 定 全 行 各 擔 保 品 別 之 授 信 總 額 度 限 額 。
四 、 國 家 風 險 限 額
為 強 化 涉 及 交 易 對 象 國 國 家 風 險 之 信 用 額 度 管 理,訂 定 個 別 國 家 及 各 級 別 國 家 風 險 占 該 銀 行 淨 值 之 比 率 限 額 以 及 所 有 國 家 風 險 額 度 占 該 行 資 產 總 額 之 比 率 限 額 。
第 五 節 銀 行 與 授 信 企 業 之 間 的 關 係 綜 述
一 、 銀 行 與 授 信 客 戶 之 間 的 關 係
( 一 ) 資 訊 不 對 稱 及 代 理 問 題
銀 行 未 借 錢 予 客 戶 前 處 強 勢 地 位 ,銀 行 撥 款 之 後 則 轉 為 弱 勢 地 位 。 銀 行 並 無 法 完 全 掌 控 授 信 客 戶 之 部 分 私 人 資 訊 、 實 際 信 用 品 質 及 貸 款 契 約 存 續 期 間 實 際 經 營 狀 況 而 有 資 訊 不 對 稱 問 題 。
( 二 ) 、 逆 選 擇 ( A d v e r s e S e l e c t i o n ) 問 題
銀 行 為 求 提 高 利 潤 , 希 望 提 高 貸 放 利 息 , 客 戶 為 償 付 高 額 利 息 負 擔 而 需 冒 然 從 事 高 風 險 高 報 酬 投 資,卻因 此 承 擔 過 高 的 道 德 危 險 (Moral Hazardous)。 而 信 用 良 好 的 客 戶 則 不 願 意 接 受 高 利 率 的 貸 款 條 件,銀 行 的 貸 放 行 為 因 此 產 生 逆 選 擇 的 偏 差 , 危 及 銀 行 健 全 的 經 營 基
礎 。
( 三 ) 、 交 叉 監 督 ( C r o s s M o n i t o r i n g ) 問 題
銀 行 一 旦 對 客 戶 授 信 之 後 , 為 維 護 貸 款 安 全 , 需 對 客 戶 進 行 持 續 性 的 監 督,因 此 馬 上 產 生 對 客 戶 監 督 多 寡 與 監 督 成 本 的 問 題 , 監 督 次 數 多 寡 影 響 監 督 成 本 的 高
低 , 因 而 也 關 係 著 貸 款 利 率 與 貸 款 意 願 的 高 低 。
( 四 ) 、 利 潤 貢 獻 分 析
銀 行 與 授 信 客 戶 往 來 關 係 密 切 程 度 最 具 體 的 評 估 方 法 就 是 客 戶 對 銀 行 的 利 潤 貢 獻 分 析,其 衡 量 的 指 標 除 存 款 、 放 款 及 外 匯 往 來 實 績 、 或 一 般 可 增 加 銀 行 手 續 費 收 入 的 業 務 往 來 項 目 如 證 券 簽 證 承 銷 、 代 理 、 保 管 外 , 也 一 併 考 量 客 戶 借 款 銀 行 家 數 多 寡 與 業 務 往 來 期 間 長
短 。 至 於 授 信 風 險 與 利 潤 貢 獻 的 取 捨 , 則 可 能 因 銀 行 決 策 者 的 積 極 或 保 守 心 態、責 任 感 或 經 驗 的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
二 、 維 持 良 好 銀 行 關 係 之 要 件
針 對 管 理 上 市 公 司 所 要 求 的 資 訊 公 開 機 制 如:財務 報 表 的 定 期 公 佈 、 盈 餘 或 股 利 政 策 之 宣 佈 、 重 大 經 營 動 態 之 即 時 發 佈 等 等 保 護 投 資 人 措 施 , 皆 可 間 接 增 加 企 業 資 訊 透 明 化,有 助 於 解 決 銀 行 與 貸 款 客 戶 資 訊 不 對 稱 問 題,降 低 貸 款 客 戶 之 道 德 危 險 , 而 為 銀 行 所 歡 迎 。 因 此 , 銀 行 對 於 資 訊 已 充 分 公 開 揭 露 的 上 市 公 司,以 其 信 用 或 部 分 擔 保 品 即 可 貸 款 ; 若 為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則 需 較 高 擔 保 品 , 以 補 充 資 訊 之 不 足 ; 至 於 會 計 制 度 不 上 軌 道 的 未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或 中 小 企 業,則 通 常 需 要 求 全 額 擔 保 品 或 甚 至 於 不 願 借 款 。 為 避 免 衍 生 道 德 危 險 , 銀 行 一 方 面 必 須 與 客 戶 嚴 訂 貸 款 契 約 , 規 範 客 戶 借 款 後 資 金 用 途 及 需 遵 循 的 財 務 條 件 , 另 一 方 面 則 必 須 對 客 戶 實 施 追 蹤 覆 審 、 貸 放 後 管 理 及 強 化 客 戶 內 部 控 制 等 監 督 作 為 , 以 維 護 貸 款 安 全 。
銀 行 與 授 信 客 戶 往 來 關 係 的 重 要 因 素 為 往 來 期 間 與 往 來 密 切 的 程 度 。 借 款 人 與 銀 行 往 來 期 間 愈 長 , 表 示 其 經 營 能 力 愈 佳 , 商 業 生 存 的 能 力 愈 強 , 且 獲 得 銀 行 的 信 任 與 肯 定 , 因 此 可 減 低 銀 行 的 監 督 成 本 與 利 潤 期 望
值 , 增 加 銀 行 資 金 貸 與 的 意 願 與 授 信 額 度 。 與 銀 行 往 來 程 度 愈 密 切 , 可 降 低 銀 行 監 督 成 本 並 降 低 道 德 風 險 , 因 此 可 享 有 較 優 惠 的 利 率 。
當 然 , 授 信 客 戶 之 財 務 體 質 與 經 營 展 望 是 銀 行 授 信 業 務 最 重 要 的 考 量 因 素。健 全 的 財 務 結 構 與 穩 定 的 獲 利 能 力 才 是 與 銀 行 往 來 最 基 本 也 最 可 靠 的 條 件 , 企 業 財 務 實 力 愈 堅 強 , 愈 是 各 銀 行 積 極 爭 取 的 授 信 客 戶 , 因 此 也 愈 容 易 自 銀 行 體 系 取 得 營 運 所 需 資 金 ; 反 之 , 財 務 不 穩 或 日 漸 惡 化 的 企 業 , 非 但 銀 行 避 之 惟 恐 不 及 , 已 有 往 來 的 銀 行 也 是 隨 時 戰 戰 兢 兢 注 視 著 你 的 財 務 狀 況,隨 時 準 備 有 所 動 作。因 為 銀 行 本 就 是 以 管 理 風 險 賺 取 利 潤 的 行 業 。
三 、 強 化 公 司 治 理 ( C o r p o r a t e G o v e r n a n c e ) 日 趨 重 要
自 美 國 陸 續 爆 發 如 恩 龍 ( E n r o n ) 、 泰 科 ( T y c o ) 、 世 界 通 訊 ( W o r l d C o m ) 等 大 型 企 業 財 務 醜 聞 案 之 後 , 投 資 大 眾 或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上 市 公 司 財 務 報 表 之 可 信 度 產 生 高 度
的 懷 疑 , 因 而 無 法 對 企 業 真 正 的 風 險 及 價 值 進 行 評 估 。 整 合 會 計 資 訊 、 公 司 治 理 與 總 體 經 濟 敏 感 度 的 財 務 危 機 模 型 、 對 於 判 斷 企 業 是 否 會 發 生 財 務 危 機 的 可 能 性 有 明
顯 的 解 釋 能 力 ( 葉 銀 華 、 李 存 修 、 柯 承 恩 , 民 國 9 1 年 ) , 因 此 , 公 司 治 理 遂 逐 漸 成 為 投 資 人 或 銀 行 檢 查 企 業 是 否 值 得 投 資 或 銀 行 是 否 給 予 貸 款 、 貸 款 金 額 多 寡 所 十 分 重 視 而 新 增 的 考 量 因 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