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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及公立幼兒園兼任代課及代理 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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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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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及公立幼兒園兼任代課及代理 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十七點修正總說明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後,學校所需師資更為多元,為增加學校 聘任教師來源及彈性,且許多退休教師具現場教學經驗及不同科目、議 題融入教學專長,有助於學校彈性調配教學人力,提高教學品質;同時 因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等規定,已對退休教師再任有給職 務之情形作限制,不宜再另行限制,爰刪除學校聘任退休教師須以特殊 科目、師資缺少及特殊情況之限制,並刪除適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 正規定第十七點)

(2)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及公立幼兒園兼任代課及代理 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十七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十七、學校聘任退休教師擔 任代理、代課教師或 教 學 支 援 工 作 人 員,依公立學校教職 員 退 休 資 遣 撫 卹 條 例 或 其 他相 關規 定 辦理。

十七、學校聘任退休教師擔 任代理、代課教師或 教 學 支 援 工 作 人 員,須以學校特殊科 目、師資缺少及特殊 情況之聘用為限。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條 例、公立學校教職員 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或 其 他 規 定 另 有 規 定 者,從其規定。

一、刪除學校聘任退休教師 擔任代理、代課教師或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情況 須以學校特殊科目、師 資缺少及特殊情況之聘 用為限之限制。

二、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已 於一○八年四月二十四 日廢止,爰予以刪除。

(3)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及公立幼兒園兼任代課及代理 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一、本補充規定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二條訂定之。

二、本補充規定適用於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 中部、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公立幼兒園、補校及特殊教育學校之國 中部、國小部及幼兒部(以下簡稱各校)。

三、連續代課、代理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為長期代課、代理教師,未達 三個月者為短期代課、代理教師。

代理教師應專任,非經學校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兼職。

四、國民中小學長期代課、代理教師之公開甄選作業,應依照中小學兼 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公立幼兒園長期代理教師之公開甄選作業,應依照幼兒教育及照顧 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五、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及聘約,由各校在不違反有關法令原 則下依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但出缺職務之代理教師聘期,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以不超過該學年度為原則。

六、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期內,如兼任、代課及代理原因消失,

學校得視需要終止聘約,不受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十一條規定程序之限制,但應於聘約中事先約定。

七、各校聘任校外現職軍公教人員擔任兼任或代課教師,應經現職服務 單位同意,並檢附同意書。

八、兼任、代課教師(由校內現職教師擔任)每週兼任、代課時數,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國民中小學以兼任不超過六節、代課不超過五節、兼 任復代課併計不超過九節為原則。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兼任、代課時數,日夜及校內、外應合併計算。

本校校長、專任教師或代理教師在本校兼任、代課者,適用前二項 之規定。

九、整學期兼任、代課之教師,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 四週,每學期以五個半月計算發給鐘點費;非整學期兼任、代課之 教師,依實際兼任、代課節數發給鐘點費。

十、本校專任教師(包括兼任行政職者),應以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

(4)

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鐘點費;其節數包括國定假日未實際 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但擔任 畢業班教師於學校停止上課後之超時授課節數,不包括在內。

十一、國民中小學代理教師敘薪標準如附表一,幼兒園代理教師敘薪標 準如附表二。

十二、國民中小學短期代理教師待遇按實際代理日數核支(不含例假日及 國定假日)。其計算方式如下:(本薪+學術研究加給)÷三十日=

日薪。年終獎金之核發,以實際代理日數依規核計。

國民中小學長期代理教師核敘薪給,自開學日或實際到校日起至 上課結束之日或實際離職日為止,按月核支,第一個月於到職日 起三十日內核支,其後各月於當月月初發給。

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之待遇依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相關 規定辦理。

十三、兼任、代課及短期代理教師,因故無法按時到校授課或執行職務 者,應事先經學校同意調整授課時間或由學校另遴人員代課、代 理,其鐘點費由代授教師支領。

十四、長期代理教師之出勤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給假比照行政院與所 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獎懲比照公立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十五、兼任、代課、代理教師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儲金提 撥,由學校(總務處或相關人員)依有關規定辦理。

十六、各校聘任代課代理教師,應於聘約註明代課代理之性質;離職或 服務證明文件,除應做相同之註記外,並應加註服務成績是否優 良及是否曾經公開甄選進用。

短期兼任、代課、代理教師之聘用,由教務處主辦,人事單位協 辦(就兼代課人員資格、差假時數加以核對),並依照中小學兼任代 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本補充規定審核,經校長同意聘任後造 具名冊。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如有兼導師或代理導師者,按實際在任日 數比率支給導師費。

十七、學校聘任退休教師擔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依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或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八、學校得視實際需要在教師編制員額數百分之八內,依下列規定改 聘兼任、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進用其他輔助教學工作 之臨時人員協助教學:

(5)

(一)學校所控留之專任人員經費,應全數用於上開改聘或進用 之人員。

(二)所授科目與時數,應依教育部訂頒標準辦理,同班同課程 以一人兼授為原則。

(三)聘用之兼任、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其他輔助教 學工作之臨時人員之鐘點費,採實授實支方式支付。

十九、本補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6)

附表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國民中小學代理教 師敘薪標準表

學歷及資格 薪點

一般大學、學院或 師範院校畢業

未具擬聘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未 具修畢擬聘教育階段、科(類)師資職前教育證 明書者

一七○

具擬聘教育階段、科(類)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但尚未取得擬聘教育階段、科(類)之合格教師 證者

一八○

持有擬聘教育階段、科(類)臺灣省教育廳教師 證或具有以登記方式取得擬聘教育階段、科(類)

合格教師證書者

一八○

具有擬聘教育階段、科(類)之教育部教師證者 一九○

碩士畢業 具大學校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研究所

碩士學位者 二四五

博士畢業 具大學校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研究所

博士學位者 三三○

註:

1.代理教師未具代理之教育階段、科(類)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學術研究加給按相 當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

2.具有職前年資或代理期間經進修取得較高學歷者,不得比照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提

(改)敘薪級。

3.代理期間取得聘任之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者,得辦理改敘。

4.曾任教職後再任代理教師者不採認原核定有案之薪級,而依本表規定核敘薪級,但 因實習期滿提敘一級者不在此限。

(7)

附表二: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幼兒園代理教 師敘薪標準表

學歷及資格 薪點

二專或五專畢,未具合格教師證書,但具教保員資格者 一五○

二專或五專畢,具以登記方式取得之擬聘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

一六○

三專畢,未具合格教師證書,但具教保員資格者 一六○

三專畢,具以登記方式取得之擬聘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一七○

大學畢,未具擬聘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未具修畢師資職前教

育課程證明者 一七○

大學畢,具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者 一八○

大學畢,具擬聘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一九○

碩士 二四五

博士 三三○

註:

1.具有職前年資或經進修取得新學歷者,不得比照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提(改)敘薪 級。

2.曾任教職後再任代理教師者不採認原核定有案之薪級,而依前述規定核敘,但因實 習期滿提敘一級者不在此限。

3.未具所代理類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學術研究加給按八成支給。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第 十二 條

30 高雄市立國民中學兼行政職務教師減課標準表 國中教育科 31 高雄市國民中學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人員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 國中教育科 32 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甄選暨介聘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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