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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高工 10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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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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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 西北區

承辦人:周儒旻

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04 傳真:02-27205627

電子信箱:boe24@mail.taipei.gov.tw

受文者: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人字第109309538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教育部原函1份 (12323373_1093095385_1_ATTACH1.pdf)

主旨: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7條第2項第2款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 及運作辦法第8條第2項第2款所稱3年起算始點一案,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9年10月1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125107號函辦 理。

二、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 下簡稱解聘辦法)第7條第2項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 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專審會辦法)第8條第 2項第2款規定略以,教師涉及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 具體事實者,無輔導改善之可能情形如下:一、...。

二、因本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曾經學校或專審會 輔導,認輔導改善有成效後,經校事會議(專審會)認定3 年內再犯。

三、再查103年6月18日施行之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4款前段規

檔  號:

保存年限:

4

大安高工 1091020

*NNAA1096013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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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 節重大,與109年6月30日施行之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規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係為同一行為 樣態;且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5點第2款第7目:「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視同輔導無改進成效:...(4)同一事由曾經輔導 期輔導,並經認定具改進成效後3年內再犯。」

四、旨揭辦法所稱3年內再犯於注意事項已有規範,並非解聘辦 法或專審會辦法新增設,法令適用係銜接注意事項,爰旨 揭辦法所稱3年內再犯之計算方式應為持續累計,起算日期 係為曾經學校或專審會輔導,認輔導改善有成效後,將處 理(輔導)結果通知當事人之次日起生效。

五、檢附教育部原函1份。

正本:臺北市各市立幼兒園、臺北市各私立幼兒園、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私立各級 學校

副本: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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