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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10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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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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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

地址:41341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

傳 真:04-23326915 聯絡人:楊芳梅 電 話:04-37061548

受文者: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12510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7條第2項第2款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 及運作辦法第8條第2項第2款所稱3年起算始點一案,請查 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9年10月8日北市教人字第1093092272號函。

二、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 下簡稱解聘辦法)第7條第2項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 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專審會辦法)第8條第 2項第2款規定略以,教師涉及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 具體事實者,無輔導改善之可能情形如下:一、……。

二、因本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曾經學校或專審會 輔導,認輔導改善有成效後,經校事會議(專審會)認定3 年內再犯。

三、再查103年6月18日施行之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4款前段規 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

檔  號:

保存年限:

1

教育局 1091015

*AEAA1093095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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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頁,共 2 頁

節重大,與109年6月30日施行之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規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係為同一行為 樣態;且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5點第2款第7目:「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視同輔導無改進成效:…(4)同一事由曾經輔導期 輔導,並經認定具改進成效後3年內再犯。」。

四、旨揭辦法所稱3年內再犯於注意事項已有規範,並非解聘辦 法或專審會辦法新增設,法令適用係銜接注意事項,爰旨 揭辦法所稱3年內再犯之計算方式應為持續累計,起算日期 係為曾經學校或專審會輔導,認輔導改善有成效後,將處 理(輔導)結果通知當事人之次日起生效。

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除外)、國立暨私立(不含 北高新北臺中桃園五市)高級中等學校、各國立國民小學、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高 級工業職業進修學校、國立臺灣戲曲學院高職部、本署人事室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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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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