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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工作場所母性健康保護計畫 108.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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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工作場所母性健康保護計畫

108.11.08 行政會報審訂通過

一、 政策:

本校為維護校內女性工作者(含:教職、員工、學生與自營作業工作者及及在學校適 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工作場所從事作業之承攬商勞工與自營作業者等),遇其工作環境或 作業活動存有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所稱對母性健康危害之虞時,學校應採取母性健康保護 措施;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規定學校對於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應採取特別風 險評估後對於母性健康保護措施採取預防或消除危害、調整工作條件或調換工作,遇必 要之可能危害(應經醫師確認健康無虞後,告知當事人相關資訊),並應妥適尊重當事人 之工作意願,以符合就業平等與母性保護之相關規定。本校為積極保護校內女性工作 者,特訂定本計畫,並經校務會議決議及校長核准,公告全體教、職、員、工、生週知 並共同推動。

二、 目標

本計畫的目的在於促進校內女性工作者及利害相關者的健康福祉,預防及避免因未 對可能造成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環境(含設備、措施及物品與作業)採取特別風險評 估,以防造成危害;本計畫對於遇校內女性工作者有調整工作條件或調換工作情形,訂 定共同推動並將危害完全消除之目標。 校內女性工作者因從事實驗場所或營建工程或 危害物品相關處理作業時,應具備相關知識及必要訓練,以預防校內女性工作者身心受 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危害。

三、 職責分工

(一)本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主管人員(實習主任、總務主任):擬訂、規劃、督導及推動 本計畫,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二)衛保組健康中心:配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之單位對於可能(或既存)造成母性健康危害 之虞之工作環境(含設備、措施及物品) 與作業採取特別風險評估,並對女性工作者遭 遇職業傷害時,應另配合人事、醫師等配合調查、統計與分析。

(三)人事室:協助本計畫之推動與執行,包括:彙整和提供懷孕中或生產後一年內之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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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工作者名單(含工作部門及工時排班等)、辦理宣導母性保護及妊娠與產後女性工 作者相關資訊、辦理女性工作者工作調整及請假事宜。

(四)各處室主管、科主任:配合本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主管人員對於可能(或既存)造成 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環境(含設備、措施及物品) 與作業進行工作危害評估 (附表一)。評估結束後配合本計畫及職業醫師之評估建議,進行工作內容及工作時 間之管理與調整及作業現場改善措施的執行,並留存相關紀錄。

(五)勞工健康服務人員 (職醫):藉由與育齡期間之女性勞工面談或透過一般之理學檢 查等,協助工作危害評估,並判定及確認風險等級,依分級結果提供相對應之因應 措施 (工作適性評估、危害控制建議等) (附表四)。

(六)勞工健康服務人員 (職護):協助工作危害評估,進行初步風險等級之判定,並提 供本校工作者孕期及哺乳健康指導與諮詢。

(七)校內工作者:配合本計畫實施,並做好工作場所母性健康保護措施。

四、 計畫對象範圍

(一) 計畫範圍:本校內所有工作場所內之女性工作者。

(二) 計畫對象:本校全體校內女性工作者,依危害調查之風險程度分階段推動;另對 於在學校工作場所作業之女性自營作業者與其他另有雇主之女性工作者,於作業 時亦適用本計畫。

五、 計畫項目及實施:

校園中以教室、辦公室及依各學科屬性所設之實驗及實習場所或汙水處理廠、供 膳場所、高低壓配電場所及危害物處理場所為主要作業環境,並依其相關作業內容是 否符合母性健康保護相關法令規定並進行分規劃與實施,本校對於學校工作場所可能 存在之母性健康危害,需參考相關法規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或管理規章或學校安 全衛生相關規範等求,建立母性健康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之管理機制,以有效執行工 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並將相關執行之措施予以記錄,及將其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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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及紀錄至少保存3年。母性健康保護措施推動之流程圖如圖一。

(一) 危害辨識與評估範圍:

本計畫對於本校母性特別保護之危害項目之危害辨識與評估將採問卷調查、現場 觀察、個別訪談及審查班表、相關文件紀錄(如安全資料表(SDS))等多元方式進行。

環境及作業危害評估之範圍,包括:

1. 是否有職安法第30條第1項及第2項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其作業範圍參考勞 動部「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 標準附表二及附表三』之說明。此外,對於可能之一般危害類型,其重點內容 可參閱附表一,學校應清查環境或作業之項目有:

(1) 物理性:如有無噪音、全身或局部振動、游離輻射、異常氣壓及異常溫度 等之作業環境,工作區域之電線或電力設備等是否會導致絆倒或電擊等。

(2) 化學性:如作業環境有無生殖毒性及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1級之化學 品,如二硫化碳、三氯乙烯、環氧乙烷與鉛及其化合物等(本校參考勞動 部「工作場所母性健康保護技術指引附錄一」,如附表一)、對哺乳功能 有不良影響之物質及抗細胞分裂及具細胞毒性藥物等。

(3) 生物性:作業環境有無感染弓形蟲、德國麻疹及具有致病或致死之微生 物,如B型肝炎或水痘、C型肝炎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或肺結核等。

(4) 人因性與作業流程:如工作是否須搬運或推拉、提舉重物,其重量為何?

工作姿勢須經常重複同一動作及工作機台之設計是否過高或過低等。

2. 工作型態:如工作性質須輪班或夜間工作及經常出差、加班及獨自作業否?須 常處理與學校利害相關者之間之爭議問題、須在一定時間內處理某專案計畫及 自覺工作壓力等。

(二) 評估重點事項:

評估之重點除考量對象及工作性質外,對個人健康影響之評估(如:附表二)尚包 含其程度、暴露時間及個人之差異性(individual variation)等因素。評估對象之評估 重點如下:

1. 育齡期之女性勞工:主要為保護其生殖機能,其評估重點為是否有潛在危害及 風險會影響其成功受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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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妊娠期間之女性勞工:主要為保護女性工作者之母體個人健康與妊娠各階段胎 盤及胎兒的成長,評估重點為是否有潛在的危害及風險會影響孕婦或胎兒之健 康,且執行人員須注意心理、社會及經濟因素對於該女性工作者之影響。此外,

考量作業環境之危害可能不變,但對於未出生胎兒的傷害風險可能會隨著懷孕 之不同時期而改變,執行小組須定期與持續進行風險評估。

3. 分娩後未滿1年之女性勞工:主要為保護女性工作者分娩後母體之健康恢復及 嬰兒之健康,評估重點為是否有潛在危害及風險會影響產後母體健康之恢復及 接觸危害物質,因哺乳而間接傳輸嬰兒可能引起之健康危害 。

(三) 評估結果區分風險等級

本校實施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危害與勞工個人健康影響評估後,將依勞動部「女 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第9條及第10條規定之原則或如附表三」之內容,區分 風險等級。

對於本校女性工作者從事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場所環境風險分為三等 級,規定如下:

1. 第一級:作業場所危害物質空氣中暴露濃度低於容許暴露標準10分之1或血中 鉛濃度低於5 µg/dl者。

2. 第二級: 作業場所危害物質空氣中暴露濃度在容許暴露標準10分之1以上未達 2分之1或血中鉛濃度在5 µg/dl以上未達10 µg/dl。

3. 第三級:作業場所危害物質空氣中暴露濃度在容許暴露標準2分之1以上或血中 鉛濃度在10 µg/dl以上者。

對於本校女性工作者從事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者健康風險等級,分為三等 級,規定如下::

1. 第一級:從事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第3條或第5條第2項之工作或其 他情形,經醫師評估無害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

2. 第二級:從事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第3條或第5條第2項之工作或其 他情形,經醫師評估可能影響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

3. 第三級:從事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第3條或第5條第2項之工作或其 他情形,經醫師評估有危害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

(四) 告知評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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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工作場所及作業危害與健康評估後,無論對本校女性工作者之安全或健康風 險影響與否,應將評估結果之風險等級及建議採取之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以書面或 口頭之方式告知本校女性工作者並確保其隱私權。

(五) 採行分級管理措施:

1. 第一級管理:

(1) 環境危害預防管理:向育齡期之所有本校女性工作者(含妊娠中或分娩後 未滿1年及哺餵母乳者)說明危害資訊,並定期評估工作場所及作業危害 之風險與管理。

(2) 健康管理: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1年及哺乳之本校女性工作者,若其 係從事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第3條或第5條第2項之工作,經醫 師向當事人說明危害資訊,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可繼續從事原工作,惟 仍應依其健康需求由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提供適切之健康指 導,並提醒其定期產檢與追蹤管理其個人之健康狀況;另基於母體個人健 康、未出生胎兒之傷害風險可能會隨著不同孕期或工作條件改變、作業程 序變更等而改變,若勞工有主訴身體不適之狀況,或有工作條件改變、作 業程序變更及經醫師診斷證明不適原有工作者,應重新辦理評估、面談等 事項。

2. 第二級管理:

(1) 環境危害預防管理:定期檢點作業環境有害本校女性工作者健康之各種危 害因素及勞工暴露情形等,採取必要之改善措施;另應視作業環境需求,

提供適當之防護具予本校女性工作者使用。

(2) 健康管理: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1年及哺乳之本校女性工作者,應使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提供勞工個人面談指導,並採取危害預防措施,

如告知本校女性工作者有哪些危害因子會影響生殖或胎(嬰)兒生長發育 等,使其有清楚的認知,並提醒勞工養成良好之衛生習慣,或正確使用防 護具及相關可運用之資源等;其他同第一級之管理措施。

3. 第三級管理:

(1) 環境危害預防管理:學校將即採取控制措施,優先利用各種工程方法,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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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業環境有害本校女性工作者健康之各種危害因素,如取代或製程改 善、整體換氣或局部排氣等,就所暴露之濃度等予以改善,並於採取相關 控制措施後,評估其改善之有效性,若未改善應重新檢討其他工作環境改 善及相關管理措施。若經評估該作業環境為職安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至第 4款或第2項第1款至第2款之工作,學校將會向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1年之 本校女性工作者,說明法令規定及該工作對其自身或胎(嬰)兒之危害,

並即刻調整其工作。

(2) 健康管理:本校若已發生危及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情事時,將委請醫師 做適性評估建議,採取變更工作條件、調整工時、調換工作等母性健康保 護。必要時,將由學校轉介職安署委託辦理之勞工健康服務中心或職業傷 病防治中心及其網絡機構,提供相關協助。

(六) 執行成效評估與持續改善

成效評估之目的在於檢視所採取之措施是否有效,並檢討執行過程中之相關缺 失,做為本校未來改進之參考。本校負責職業安全衛生主管人員(實習主任、總務主 任)應針對所採取之危害評估、控制方法、面談指導、適性評估及相關採行措施之執 行情形,予以記錄 (附表五),並將相關文件及紀錄至少保存3年。

為持續推動本校職場母性健康保護之工作,本校將由健康中心護理師追蹤個人 健康之改善情形,若無法短期改善或持續惡化之勞工,須再次由醫師進行面談指導 與現場確認其環境之危害,並再次適性調整其工作;對於環境因子無法短期改善或 持續惡化之作業環境,須由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或相關人員再次提供改善建議,甚而 經校長核准後商請外部專業團隊協助。此外,本計畫之推動成果,職業安全衛生人 員與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應定期列席於校務會議或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報告,對任何有關本校女性工作者之任何隱私報告,本校對於女性工作者承諾保護 其隱私;對於未能達績效指標之缺失,亦可透過會議檢討研議改善之對策,俾利學 校與本校女性工作者雙方共同重視。

六、 計畫實施時程:

本計畫計預訂於 109 年 2 月前完成可能對母性健康有危害之虞之現況調查及分析;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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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於 109 年 7 月前完成主動調查;於 110 年 8 月完成改善。

七、 考核與紀錄:

所有執行本計畫之經過與結果,均需實施文件化表單紀錄,以利考核程序,所有 規劃與執行紀錄應至少留存 3 年備查。

八、本計畫經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審議,送請行政會議通過後,經校長核定後公布實 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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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依評估結果區分風險等級

是否有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勞工

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勞工個人健康風險評估

請職業醫學科醫師現場訪視

調整或調換工作 是

轉介婦產科醫師 是 是

否 工作適性安排是否有疑慮

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辨識與評估

勞工健康狀況是否異常

是否需追蹤檢查或適性評估

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與勞工面談 是

簽同意書

工作是否需調整 否

記錄

定期追蹤管理與評估 否

告知評估結果並實施分級管理

圖 1 母性特別保護危害因子調查及評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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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國立水里商工母性健康保護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危害評估表 (由各處室主管、科主任、職業安全衛生主管人員會同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 員共同填寫)

危害類型

評估結果

有 無 可能有 影響 物理性危害

a. 1.工作性質須經常上下階梯或梯架 2.工作性質須搬抬物件上下階梯或梯架

3.工作場所可能有遭遇物品掉落或移動性物品造成衝擊 衝撞

4.暴露於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5.暴露於噪音作業環境(TWA≧85dB) 6.暴露於會引發不適之環境溫度 (熱或冷) 7.暴露於高溫作業之環境

8.暴露於極大溫差地區之作業環境 9.暴露於全身振動或局部振動之作業 10.暴露於異常氣壓之工作

11. 作業場所為地下坑道或空間狹小

12. 工作場所之地板、通道、樓梯或台階有安全防護措施 13. 其他:

化學性危害

1. 暴露於依國家標準 CNS 15030 分類屬生殖毒性物質第 一級之作業環境:(請敘明物質)

2. 暴露於依國家標準 CNS 15030 分類屬生殖細胞致突變

性物質第一級之作業環境: (請敘明物質)

3. 暴露於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作業環境

4. 暴露於製造或處置抗細胞分裂及具細胞毒性藥物之作 業環境

5. 暴露於對哺 乳 功 能 有 不 良 影響致危害嬰兒健康之 作業環境:(請敘明物質)

6. 其他:

生物性危害

1. 暴露於感染弓形蟲之作業環境 2. 暴露於感染德國麻疹之作業環境

3. 暴露於具有致病或致死之微生物:如 B 型肝炎或水 痘、C 型肝炎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或肺結核等 4. 其他:

人因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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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作性質為處理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作業 2. 工作須經常提舉或移動(推拉)大型重物或物件 3. 搬抬物件之作業姿勢具困難度或經常反覆不正常或不

自然的姿勢

4. 工作姿勢經常為重覆性之動作

5. 工作姿勢會受空間不足而影響(活動或伸展空間狹小)

6. 工作台之設計不符合人體力學,易造成肌肉骨骼不適 症狀

7. 其他:

工作壓力

1. 工作性質須輪班或夜間工作 2. 工作性質須經常加班或出差 3. 工作性質為獨自作業

4. 工作性質較無法彈性調整工作時間或安排休假 5. 工作性質易受暴力攻擊

6. 工作性質屬工作負荷較大或常伴隨精神緊張 7. 其他:

其他

1. 工作中須長時間站立 2. 工作中須長時間靜坐

3. 工作需頻繁變換不同姿勢,如經常由低位變換至高位 之姿勢

4. 工作中須穿戴個人防護具或防護衣或制服 5. 工作性質須經常駕駛車輛或騎乘摩拖車外出

6. 作業場所對於如廁、進食、飲水或休憩之地點便利性 不足

7. 工作場所未設置哺乳室或友善度不足 8. 其他:

評估結果(風險等級)

□ 第一級管理 □ 第二級管理 □ 第三級管理 評估人員簽名及日期:

□工作場所負責人: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勞工健康服務醫師:

□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 □人資部門人員:

□勞工代表: □受評估單位主管簽名:

評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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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國立水里商工妊娠及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勞工健康情形自我評估表

(女性工作者本人填寫,可參閱孕婦健康手冊)

一、基本資料

姓名: 年齡: 歲

單位/部門名稱: 職務: 目前班別:

□ 妊娠週數 週;預 產 期 年 月 日

□ 本次妊娠有無多胎情形:□無 □有(多胞胎)

□ 分 娩 後 ( 分 娩 日 期 年 月 日 ) □ 哺 乳 □ 未 哺 乳 二、過去疾病史

□ 無 □ 氣喘 □ 高血壓 □ 糖尿病 □ 心血管疾病 □ 蠶豆症

□ 腎臟或泌尿系統疾病 □ 其他 三、家族病史

□ 無 □ 氣喘 □ 高血壓 □ 糖尿病 □ 心血管疾病 □ 蠶豆症

□ 腎臟或泌尿系統疾病 □ 其他 四、婦產科相關病史

1.免疫狀況(曾接受疫苗注射或具有抗體):

□ B型肝炎 □ 水痘 □ MMR (痲疹-腮腺炎-德國麻疹)

2.生產史:懷孕次數 次,生產次數 次,流產次數 次

3.生產方式:自然產 次,剖腹產 次,併發症: □ 否 □ 是:

4.過去懷孕病史:

□ 先天性子宮異常 □ 子宮肌瘤 □ 子宮頸手術病史

□ 曾有第2孕期 (14週) 以上之流產 □ 早產 (懷孕未滿37週之生產)史 5.其他

五、妊娠及分娩後風險因子評估

□ 沒有規律產檢 □ 抽菸 □ 喝酒 □ 藥物,請敘明:

□ 年齡 (未滿18歲或大於40歲) □ 生活環境因素 (例如熱、空氣汙染)

□ 孕前體重未滿45公斤、身高未滿150公分

□ 個人心理狀況: □ 焦慮症 □ 憂鬱症

□ 睡眠: □ 正常 □ 失眠 □ 需使用藥物 □ 其他 六、自覺徵狀

□ 無 □ 出血 □ 腹痛 □ 痙攣 □ 其他症狀:

備註:

請於面談時將此表單及孕婦健康手冊交予勞工健康服務醫師或護理人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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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母性健康保護風險危害分級參考表

物理性危害

風險等級 第一級管理 第二級管理 第三級管理

噪音 TWA<80 分貝 TWA 80~85 分貝 TWA ≧85 分貝

游離輻射 請依照「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辦理

異常氣壓作業 - - 暴露於高壓室內或潛水作業

化學性危害

危害項目 第一級管理 第二級管理 第三級管理

鉛作業 血中鉛濃度低於5μg/dl 者 血中鉛濃度在5μg/dl 以上未達 10μg/dl 血中鉛濃度在10μg/dl 以上者或

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濃度,超過 0.025mg/m3

危害性化學品 -

暴露於具生殖性毒性物質、生殖性細胞致突 變性,或其他對哺乳功能有不良影響之化學 品

暴露於屬生殖性毒性物質第一級、生殖性細 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一級之化學品

作業場所空氣中暴露濃度低於容許暴露 標準十分之一。

作業場所空氣中暴露濃度在容許暴露標準 十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一。

作業場所空氣中暴露濃度在容許暴露標準 二分之一以上。

處理危害性化 學品,其工作 場所空氣中危 害性化學品濃 度,超過表定 規定值者。

- -

濃度 有害物

規定值 ppm mg/m3 二硫化碳 5 15.5 三氯乙烯 25 134.5 環氧乙烷 0.5 0.9 丙烯醯胺 0.015 次乙亞胺 0.25 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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砷及其無機化合 物(以砷計)

0.005 汞及其無機化合

物(以汞計)

0.025 註:經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措施,可改列第

二級 生物性危害

危害項目 第一級管理 第二級管理 第三級管理

微生物 1.暴露於德國麻疹、B 型肝炎或水痘感染之

作業,但已具免疫力。

2.暴露於於 B 型肝炎、C 型肝炎或人類免疫 缺乏病毒感染之作業,但無從事會有血液 或體液風險感染之工作。

3.暴露於肺結核感染之作業,經醫師評估可 能影響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者。

1. 暴露於弓形蟲感染之作業。

2. 暴露於德國麻疹感染之作業,且無免疫力 者。

3. 暴露於 B 型肝炎、C 型肝炎或人類免疫缺 乏病毒感染之作業,且從事會有血液或 體液風險感染之工作。

4. 暴露於水痘感染之作業,且無免疫力者。

5. 暴露於肺結核感染之作業,經醫師評估有 危害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者。

人因性危害

危害項目 第一級管理 第二級管理 第三級管理

以人工提舉、

放、推、拉、

搬運或移動重 物

-

以人工提舉、放、推、拉、搬運或移動重物,,

經醫師評估可能影響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 者。

以人工提舉、放、推、拉、搬運或移動重物,

經醫師評估有危害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者

一定重量以上 - - 妊 分娩未滿 分娩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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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物處理工作 娠

六個月者 六個月 但未滿 一年者 重量

作業別 規定值(公斤)

斷續性作業 10 15 30 持續性作業 6 10 20 註:經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措施,可改列

第二級 其他

危害項目 第一級管理 第二級管理 第三級管理

職業安全衛生 法 第 30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至 第 14 款 或 第 2 項 第3至第5款之 危險性或有害 性工作

- - 從事「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18歲勞工禁

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之附 表二或附表三所列項目;經採取母性健康保 護措施者,可改列第二級。

※僅列舉部分危害項目提供區分風險等級建議參考,實務上仍應依個案之實際評估結果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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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母性健康保護面談及工作適性安排建議表(由職業醫學專科醫師 或勞工健康服務醫師填寫)

姓名: 年齡: 歲;單位/部門名稱: 職務:

□ 妊娠週數 週;預 產 期 年 月 日

□ 分 娩 後 ( 分 娩 日 期 年 月 日 ) □ 哺 乳 □ 未 哺 乳 風險等級為 □ 第一級 □ 第二級 □ 第三級

工作適性建議表

危害類型 危害項目 工作改善及預防

物理性危害

□ 游離輻射 1.工作環境

□ 提供適當防護具

□ 管制暴露量及時間

□ 調整工作環境(包括空間、照明、電腦桌椅等) 2.工時調整

□ 增加休息時間及頻率 □ 調整輪班及班別時間 3.其他預防措施

□ 告知勞工其作業之危害及預防

□ 禁止此作業 4.職務內容

□ 調整:

□ 休假: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噪音TWA ≧85分貝

□ 衝擊(shock)、振動(vibration) 或移動(movement)

□ 非游離輻射(如電磁輻射)

□ 高溫作業

□ 異常氣壓

□ 低溫或氣溫明顯變動之作業

□ 電擊

□ 滑倒、絆倒或跌倒

□ ……(得依事業單位實際狀況 增列評估項目)

化學性危害

□ 生殖毒性第一級之物質 (除職安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化學品外,可參閱附錄 一)

1.工作環境

□ 調整工作環境(如通氣設備)

□ 提供適當防護衣及防護具

□ 管制暴露量及時間 2.工時調整

□ 增加休息時間及頻率 □ 調整輪班及班別時間 3.其他預防措施

□ 告知勞工其作業之危害及預防

□ 禁止此作業 4.職務內容

□ 調整:

□ 休假: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生殖細胞致突變第一級之物 質 (除職安法第 30 條 第 1 項第 5 款之化學品外,

可參閱附錄一)

□ 抗細胞分裂(antimitotic)或具 細胞毒性(cytotoxic)之藥物

□ 對哺乳功能有不良影響之物 質

□ 可經皮膚吸收之毒性化學物 質,包括某些殺蟲劑

□ 一氧化碳或其它窒息性氣體 之空間

□ ……(得依事業單位實境增列 評估項目)

生物性危害

□弓形蟲 1.工作環境

□ 調整工作環境

□ 提供清潔設備

□ 德國麻疹

□ 具有致病或致死之微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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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B 型肝炎或水痘、C 型肝 炎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或 肺結核

□ 提供適當防護衣及防護具 2.其他預防措施

□ 告知懷孕工作者其作業之危害及預防

□ 禁止此作業 3.職務內容

□ 調整:

□ 休假: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得依事業單位實境增列評 估項目)

人因性危害

□ 人工重物處理 1.工作環境

□ 調整工作環境(包括空間、照明、電腦桌椅等)

□ 提供適當的座位

□ 提供寬敞環境可經常活動

□ 避免獨立作業 2.工時調整

□ 增加休息時間及頻率 □ 調整輪班及班別時間 3.其他預防措施

□告知勞工其作業之危害及預防

□壓力諮詢或管理

□禁止此作業 4.職務內容

□ 調整:

□ 休假: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空間狹小

□ 動作(movement)或姿勢

□ 工作之儀器設備操作(如終端 機或工作站監視..等)

□ ……(得依事業單位實境增列 評估項目)

工作壓力 /職場暴力

□ 工作壓力

□ 職場暴力

□ ……(得依事業單位實境增列 評估項目)

其他 □工作時間 .1.工作環境

□ 調整工作環境

□ 提供適當的座位

□ 提供寬敞環境可經常活動

□ 提供哺集乳室

□ 提供臨近浴廁

□ 提供適當防護衣及防護具

□ 避免獨立作業 2.工時調整

□ 增加休息時間及頻率 □ 調整輪班及班別時間 3.職務內容

□ 調整:

□ 休假: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工作姿勢(久站或久坐..等)

□個人防護具或制服之穿戴

□如廁、進食、飲水或休憩地點 便利性不足

□未設置哺乳室

□……(得依事業單位實境增列 評估項目)

面談指導及工作適性安排意願

本人 已於 年 月 日與 面談,並已清楚所處作業環境對健康之影 響,及公司所採取之措施,本人同意接受下述之建議:

□維持原工作 □調整職務 □調整工作時間 □變更工作場所 □其他 勞工簽名:

面談醫師(含醫師字號): 評估日期: 年 月 日

單位主管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17)

17

附表五、母性健康保護執行紀錄表

執行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執行項目 執行結果(人次或%) 備註(改善情形)

危害辨識及評估 1. 物理性危害 項 2. 化學性危害 項 3. 生物性危害 項 4. 人因性危害 項 5. 工作壓力 項 6. 其他 7. 風險等級

8. 危害告知方式與日期 保護對象之評估 1.女性勞工共 人

2.育齡期女性勞工(15~49 歲)

共 人

3.懷孕女性勞工共 人 3.哺乳期女性勞工共 人 安排醫師面談及

健康指導

1.需醫師面談者 人

(1)已完成共 人

(2)尚未完成共 人 2.需觀察或進一步追蹤檢查者

共 人

3.需進行醫療者 人 4.需健康指導者 人 (1)已接受健康指導者 人 (2)未接受健康指導者 人 5.需轉介適性評估者 人 6.需定期追蹤管理者 人 適性工作安排 1.需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 人

2.需變更工作者 人 3.需給予休假共 人

4.其他 人 執行成效之評估

及改善

1.定期產檢率 %

2.健康指導或促進達成率 % 3..環境改善情形: (環測結果)

4. 其他 其他事項

※本表為一定期間內之執行紀錄總表,其他相關執行紀錄或表件,應一併

保存。

(18)

18

附錄一、具有生殖毒性、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

項次 CAS.NO 中文名稱 英文名稱 建議 GHS 分類

1 109-86-4 乙二醇甲醚 2-methoxyethanol 生殖毒性物質第 1 級 2 110-80-5 乙二醇乙醚 2-ethoxyethanol 生殖毒性物質第 1 級 3 68-12-2 二甲基甲醯胺 N,N-dimethylformamide 生殖毒性物質第 1 級 4 111-15-9 乙二醇乙醚醋酸酯 2-ethoxyethyl acetate 生殖毒性物質第 1 級

5 7718-54-9 氯化鎳(Ⅱ) nickel dichloride 生殖毒性物質第 1 級、生殖細胞致 突變性物質第 2 級

6 110-71-4 乙二醇二甲醚 1,2-dimethoxyethane 生殖毒性物質第 1 級 7 2451-62-9 三聚異氰酸三縮水甘油酯 1,3,5-tris(oxiranylmethyl)-1,3,5-triazine-2

,4,6(1H,3H,5H)-trione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 1 級 8 75-26-3 2-溴丙烷 2-bromopropane 生殖毒性物質第 1 級

9 123-39-7 N-甲基甲醯胺 N-methylformamide 生殖毒性物質第 1 級 10 96-45-7 伸乙硫脲 2-Imidazolidinethione 生殖毒性物質第 1 級 11 96-24-2 3-氯-1,2-丙二醇 3-chloropropane-1,2-diol 生殖毒性物質第 1 級

12 77-58-7 二月桂酸二丁錫 dibutyltin dilaurate 生殖毒性物質第 1 級、生殖細胞致 突變性物質第 2 級

13 756-79-6 甲基膦酸二甲酯 dimethyl methylphosphonate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 1 級、生 殖毒性物質第 2 級

14 924-42-5 N-(羥甲基)丙烯醯胺 N-(hydroxymethyl)acrylamide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 1 級、生 殖毒性物質第 2 級

15 106-99-0 1,3-丁二烯 1,3-Butadiene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 1 級 16 10043-35-3 硼酸 boric acid 生殖毒性物質第 1 級

17 85-68-7 鄰苯二甲酸丁芐酯 benzyl butyl phthalate 生殖毒性物質第 1 級

18 115-96-8 磷酸三(2-氯乙基)酯 tris(2-chloroethyl) phosphate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 1 級、生 殖毒性物質第 2 級

19 625-45-6 甲氧基乙酸 methoxyacetic acid 生殖毒性物質第 1 級

20 64-67-5 硫酸乙酯 diethyl sulfate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 1 級

(19)

19

註一:項次 1 至 4 為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之第二種有機溶劑,並具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註二:項次 1 至 13 為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之優先管理化學品。

註三:本表列舉之物質與其危害分類,僅就本署現有資訊篩選供事業單位參考,其尚未涵蓋全部具有生殖毒性、生殖細胞致突變性之 物質,事業單位於評估危害時,仍應依供應商或製造商所提供安全資料表(SDS)之分類結果為主,亦可參考下列網站之資訊:

勞動部的 GHS 網站: http://ghs.osha.gov.tw/CHT/masterpage/index_CHT.aspx 環保署的毒化物網站:http://toxiceric.epa.gov.tw/Chm_/Chm_index.aspx?vp=MSDS 日本的 GHS 網站: http://www.safe.nite.go.jp/ghs/ghs_index.html

德國的 GESTIS:http://www.dguv.de/ifa/GESTIS/GESTIS-Stoffdatenbank/index-2.jsp

(20)

第 20 頁/共 22 頁

附錄二、常見問題

一、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之工作有哪些?

(一)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 300 人以上者,有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 1 年之 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可能影響胚胎發育、妊娠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 嬰兒健康之工作:

1. 具有依國家標準 CNS 15030 分類,屬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生 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一級或其他對哺乳功能有不良影響之化 學品。

2. 易造成健康危害之工作,包括勞工作業姿勢、人力提舉、搬運、

推拉重物、輪班、夜班、單獨工作及工作負荷等。

(二)具有鉛作業之事業中,雇主使女性勞工從事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 之工作。

(三)雇主使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 1 年之女性勞工,從事或暴露於職安法 第 30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之工作。

二、國家標準 CNS 15030 內有化學品清冊?

(一)有關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1 款規定「具有依國 家標準 CNS 15030 分類,屬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生殖細胞致突 變性物質第一級或其他對哺乳功能有不良影響之化學品」 ,係指經 依國家標準 CNS15030-化學品分類及標示之規定,辦理分類結果,

其「危害性」屬『健康危害』 、 「危害分類」屬『生殖毒性物質』或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 、 「危害級別」屬『第 1 級』者。其為定 義式規範,並無公告該化學品清冊。

(二)事業單位所用之危害性化學品,凡分類結果符合上述規定者皆屬 之。實務上,得參考各危害性化學品之安全資料表(SDS)所載之 危害辨識資料,惟應依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15 條規 定,依實際狀況檢討該內容之正確性與適時更新,若符合上開定義 者,即應依規定實施母性健康保護。

三、女性勞工不願意配合醫師建議調整工作,該如何處理?

(一) 職安法第 31 條規定母性健康保護之目的係為保護妊娠中及分娩後

(21)

第 21 頁/共 22 頁

母體、胎兒與哺乳期間嬰兒之安全及健康,故經醫師評估,勞工之 工作可能影響其健康,需進行工作調整或勞工之健康狀況異常,經 採取危害控制及管理等措施仍無法改善者,雇主應依醫師適性評估 建議,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

(二)考量適性工作之調整涉及醫學專業,爰建議應依規定由醫師與勞工 面談,說明需工作調整之原因;另為避免勞資雙方因相關規定之措 施而引發勞資爭議,建議雇主可將安全衛生、健康管理等應遵循事 項納入工作守則,俾利勞工遵行。惟若經採納醫師適性評估建議,

因工作調整而影響勞動條件部分,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由勞資 雙方協商並徵得勞工同意,方符合法令規定。

四、轉介適性評估之費用由誰負擔?

(一)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係依職安法第 31 條第 3 項之授權 訂定,目的係為兼顧就業平權與母性保護,而課以雇主對於妊娠及 分娩後勞工特別保護之義務。

(二)有關該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之面談,發現勞工健康狀況 異常,需追蹤檢查或適性評估者,雇主應轉介婦產科專科醫師或職 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之」,尚屬雇主應辦理事項,其所衍生相關 費用應由雇主負擔。

五、雇主如何推動母性健康保護?有何相關資源?

雇主除可參考本指引之作法外,亦可洽職安署委託辦理之各區勞工健 康 服 務 中 心 或 職 業 傷 病 防 治 中 心 諮 詢 , 免 付 費 諮 詢 電 話 為 0800-068-580。各區健康服務中心聯繫方式,可至勞工健康照護資訊平 台 http://ohsip.osha.gov.tw/查詢;各職業傷病防治中心聯繫方式,請至 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心網站 http://www.tmsc.tw/查詢。

六、雇主若未依法辦理母性健康保護措施,有處罰機制嗎?

依職安法第 43 條規定,若雇主未依法實施母性健康保護,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七、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認定標準附表二及附表三所定「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之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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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性作業與持續性作業之定義為何?

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之認定,係以「工作性質」是否經常以 徒手搬運重物之工作為區分原則,若其主要工作內容即為搬運物品,

且該作業佔勞動時間 50%以上時,即為持續性作業,低於 50%則屬

斷續性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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