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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廠商 參與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辦理 110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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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110 年度「貿易措施溝通案」投標須知

(109.03.23 版)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機關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一、 本採 購 適 用 政 府 採 購 法 (以 下 簡 稱 採 購 法 )及 其 主 管 機 關 所 訂 定 之 規 定 。

二、 本標案名稱:110 年度「貿易措施溝通案」。

三、 採購標的為:勞務。

四、 本採購屬: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

五、 本採購:非共同供應契約。

六、本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 440 萬元整。

七、 上級機關名稱:經濟部。

八、 依採購法第 75 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

九、 依採購法第 76 條及第 85 條之 1,受理廠商申訴或履約爭議調解之採購申 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 員會、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電話:(02)87897530。

十、 本採購為:未分 批辦 理。

十一、 招標方式為:本案業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敘明符合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之情形,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 標,公開評選優勝廠商方式辦理委託專業服務。

十二、 本採購: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我國 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須屬我國者。

十三、 本採購: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十四、本採購:不允許廠商 共同投 標。

十五、 廠 商對招 標文件內 容有疑 義者,應 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

:自公 告日或 邀標日 起等標 期之四分 之一, 其尾數不足 1 日 者,

以 1 日計 。

十六、 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 1 日答 復。

十七、 本採購依 採購法第 33 條第 3 項:不允許 廠商於 開標前補 正非契 約必 要 之點之 文件 。

十八、 本採購依 採購法第 35 條:不允 許提出替 代方案 。

十九、 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 180 日止。如機關無法於前開有 效期內決標,得於必要時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

二十、 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 份數 :投標文件包括「服務建議書」1 式 15 份、

「投標廠商聲明書」、「委託代理授權書」、「同意書」及相關證明文 件各 1 份。

二十一、 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 使用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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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上午 10 時。

二十三、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第 5 會議室(臺北市中 正區湖口街 1 號 7 樓)。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

二十四、 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至多 5 人(另評選 請依附件 3-2 相關規範)。

二 十五、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 內,廠商資格審查文件請以證件封裝封,其他文件不必按文件屬性分 別裝封。

二十六、 押標金金額:無。

二十七、 無押標金之理由為:勞務 採購。

二十八、 履約保證金金額:新 臺幣 30 萬元 整。

二十九、 得標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第 2 項所 稱優良廠商者(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 https://web.pcc.gov.tw/常用查詢 /優良廠商名單/有效名單列表),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金額: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公 共 工 程 金 質 獎 之 得 獎 廠 商 , 減 收 原 應 繳 額 度 之 50%。

三十、 履約保證金有效期:

自簽約日起至履約完成,並經機關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 無息退還。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 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其有效期應較 契約約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 90 日。但得標廠商以銀行開 立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有效期未能立 即涵蓋上述有效期,須先以較短有效期繳納者,其有效期每次至少 3 年

。得標廠商應於有效期屆滿前 60 日辦理完成繳交符合契約約定額度之 保證金。

三十一、 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應於決標日次日起 60 日內簽約並繳納履約保 證金。

三十二、 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現金繳納處-臺北市湖口街 1 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秘書室事務科(出納);金融機構-中央銀行國庫 局、帳號:264409、戶名-推廣貿易基金 401 專戶。

三十三、履約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

、郵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 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 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 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三十四、 本採購: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三十五、 決標原則: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準用最有利標(評選項目

、標準及評定方式如附件)。

三十六、本採購採:非複數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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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本採購: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 始決標生效。決標方式為:總價決標。

三十八、 無法決標時是否得依採購法第 56 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否 。 三十九、 本採購適用採購法:無例外情形。

四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 見 投 標 廠 商 資 格 審 查表 。

四十一、 廠商所提出之資 格文 件影本,本 機關於 必要時 得通知廠 商限期 提 出 正本供 查驗,查驗 結果如 與正本不 符,係不 實之 文件 者,依採 購 法第 50 條規 定辦 理。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

、評選、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依採購 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7 款規定辦理。

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 規定: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行為 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 者。

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 者。

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之情形者,得 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 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

機關辦理採購,有 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 2 家以上廠商有 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 1 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或第 50 條第 1 項第 7 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之規 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四十二、 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 應履行之契約責任:詳見本採購招標規範書及契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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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 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由招標機關敘明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 1 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四十四、 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

四十五、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 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

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 )提 供 專 案 管 理 服 務 之 廠 商 , 於 該 服 務 有 關 之 採 購 。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

經機關同意者,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上述無利益衝突或無 不公平競爭之虞之情形,於第 1 款指前階段規劃或設計服務之成果 一併於招標文件公開,且經機關認為參與前階段作業之廠商無競爭 優勢者。

四十六、 全份招標文件包括:投標須知(附件 1)、招標規範書(附件 2-1)、經費 配置表範例(附件 2-2)、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附件 3-1)、廠商評選表 (附件 3-2)、廠商評選結果彙總表(附件 3-3)、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 4)、契約草案(附件 5)、授權書(附件 6)、同意書(附件 7)、保密切結 書(附件 8)、證件封(附件 9)、外標封(附件 10)。

四十七、 投 標 廠 商 應 依 規 定 填 妥 ( 不 得 使 用 鉛 筆 ) 本 招 標 文 件 所 附 投 標 廠 商聲明 書、切結書 (第 1-6 頁 ),連同 資格文 件、規格文 件及招 標 文 件 所 規 定 之 其 他 文 件 , 密 封 後 投 標 。 惟 屬 一 次 投 標 分 段 開 標 者,各階段 之投標 文件應 分別密封 後,再以大 封套合 併裝封。

所 有 內 外 封 套 外 部 皆 須 書 明 投 標 廠 商 名 稱 、 地 址 及 採 購 案 號 或 招 標標的。廠商 所提 供之投 標、契 約及 履約文 件,建 議採 雙面列 印 ,以節 省紙張, 愛惜資 源。

涉及未得標廠商投標文件著作財產權,機關如欲使用該等文件,應經 該廠商同意無償授權機關使用,或由機關給予報酬後,於彼此約定範 圍內使用。

四十八、 投 標文件 須 於 109 年 12 月 15 日 下午 5 時前 (以貿 易局 收文戳 章 為 憑 ),以郵遞、專 人 送達 至下列收 件地點 或網站:臺 北市中 正 區 湖口街 1 號經濟 部國際 貿易局 秘書室文書科總收發。

四十九、 本 須知未 載明之事 項,依 政府採購 相關法 令。

五十、 其他須知:

一、立法院審查預算如有下列情形,廠商必須遵守,且本機關不負任 何賠償責任。

(一)本計畫如於立法院審查預算時指定刪除,本機關即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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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於立法院審查預算時指定刪減本計畫經費或刪減本機關總 經費或政策改變須調整委辦工作項目,致影響本計畫執行者,

雙方得協議變更計畫內容後議價(以議價時工作項目調整表為 準)。

(三)簽約後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凍結,得依政府採 購法第 64 條(政策變更)規定辦理,其中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 損失,並不包括所失利益在內。

二、本案有 關分包之 規範, 依據 契約 相關規 定辦理。

三、出席 議價會 議之 廠商人 員如為 負 責人本 人,請攜帶 身分證 明 文 件正本 與會;如委 託代理 出席,請代 理人攜 帶身 分證 明文 件 正本及 委託代理 授權書,代 理授權 書如於 投標時已 檢附且 未 變更代 理人者則 免附。

五十一、 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 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一)貿易局興利除弊電話:(02)2341-7871;傳真:(02)23222107

;e-mail:462@trade.gov.tw。

(二)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 1593;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 15 號。

(三)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地 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

(四)臺北市調查處電話:(02)27328888;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 二段 176 號;臺北市郵政 60000 號信箱。

(五 )法務部調查局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 74 號;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

五十二、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99 國史館 郵局第 153 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 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 臺北市 中正區博愛路 16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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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結書 1(投標時檢附)

本廠商 參與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辦理 110 年度

「貿易措施溝通案」 招標案,對於廠商之責任,包括刑事、民事與 行政責任,已充分瞭解相關之法令規定,並願確實遵行。

立書人

投標廠商: (蓋章)

負責人: (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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