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全國體育署盃 FUTSAL 足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壹、宗 旨:配合教育部體育署發展全民運動,倡導正當體育活動,推展五人制足球,促增 足球運動人口,提升足球技術水準並增進國民身心健康。
貳、奉准文號:臺教體署競(一)字第 1070016693 號 參、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肆、主辦單位: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吳鳳科技大學。
伍、承辦單位:吳鳳科技大學。
陸、協辦單位:吳鳳科技大學體育室。
柒、比賽分組:
一、U18 男生組:民國 89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得自由組隊參加。
二、U18 女生組:民國 89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得自由組隊參加。
三、U15 男生組:民國 92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得自由組隊參加。
四、U15 女生組:民國 92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得自由組隊參加。
五、U12 男生組:民國 95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得自由組隊參加。
六、U12 女生組:民國 95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得自由組隊參加。
七、社 男 組:民國 91 年 1 月 1 日【含】以前出生者得自由組隊參加。
凡報名 2018 企業甲級足球聯賽選手不得參加此比賽。
八、社 女 組:民國 92 年 1 月 1 日【含】以前出生者得自由組隊參加。
九、長 青 組:民國 52 年 12 月 31 日【含】以前出生者得自由組隊參加。
※年齡不足該歲組時可跨組參加比賽,每人限報一隊(如參加 U12 比賽就不得跨級參加其他 組別比賽),惟獨長青組需年滿 55 歲才得以參加比賽。
※各組別不足六隊不舉辦比賽(各組女生組除外) 捌、參加資格:
一、凡符合規定球員均可報名,外籍球員不受限。
二、凡經判處停止比賽權之球員及相關隊職員,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得報名參賽。
玖、報名日期:即日起至 107 年 6 月 11 日(星期一)中午 12 時止,電子郵件報名。
拾、比賽日期:(各組比賽日期暫定如下依報名隊數調整)
107 年 7 月 01 日-7 月 15 日 吳鳳科技大學體育館。社會男、U12 男、U15 男
107 年 8 月 01 日-8 月 6 日 吳鳳科技大學體育館。社會女、U12 女、U15 女、長青 107 年 8 月 28 日-9 月 2 日 吳鳳科技大學體育館。高中男、U18 女
拾壹、比賽地點:
吳鳳科技大學體育館。
地址:嘉義縣民雄鄉建國路二段 117 號‧電話:05-2267125 拾貳、比賽制度:以分組循環後淘汰賽制為原則。
拾叁、比賽用球:molten 室內五人制比賽球。
拾肆、報名須知:
一、聯絡方式:中華民國足球協會 (10363 台北市大同昌吉街 55 號 2 樓 210 室)
報名聯絡人:譚文聖、莊上德 電話:【02】2596-1185 傳真:02-2595-1594 競賽聯絡人:陳建志 電話:【02】2596-1185 傳真:02-2595-1594 網站 http://www.ctfa.com.tw 報名專線 e-mail:[email protected]
二、手續:報名表請以電子檔傳送報名資料,主旨註明『體育署盃○○組報名表』。 報名資料不完整視同未報名成功,報名完成後不接受任何事由更換球員名單。
三、競賽費:U12、U15、U18 組競賽活動費 2500 元;社男組、社女組、長青組競賽活動費 3000 元整,請於 6 月 11 日(星期一)前完成繳費。請 e-mail 報名表後依報名組別至永 豐銀行豐掌櫃進行繳費並在賣家的話註明【報名球隊名稱及○區○○組】;報名手續不 全者,不予編排賽程。如抽籤前放棄參賽扣除相關行政作業所需支出後退還競賽活動
費 , 完 成 抽 籤 編 排 賽 程 球 隊 則 不 退 還 費 用 , 繳 費 網 址 如 下 : https://funcashier.sinopac.com/WebSite/Purchase/OrderItem/Index?RID=219733&
RVC=68360965-f7a6-41a5-b891-fe5a29921ea7
若在繳費有任何問題,請洽永豐銀行 24 小時客服專線(02)2505-9999`
四、報名表所需相關資料請詳細填寫:職員 4 名(領隊、總教練、教練、管理等名稱);球員 14 名(含隊長)。球衣號碼請依由小至大順序排列,球員資料不合規定或不齊全 者,則予以刪除。
五、參賽球員不得兼任同組其他球隊之任何職務,並且每一球員僅得報名參賽一組(隊)。 六、凡球隊資料不合規定或不齊全者,視同未報名成功不予編排賽程。
七、比賽球隊需自行準備球員背心。
八、禁止配戴護目鏡、眼鏡參加比賽。
拾伍、名次判別:
一、循環賽:勝一場得 3 分,和一場各得 1 分,敗一場得 0 分,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循環 賽不加時比賽,惟為提供循環賽後如兩隊積分相同時便於判定何者為勝方起 見,於和局後立即比踢罰球點球,兩隊各派踢球員一名比踢罰球點球,贏者立 即獲勝,若平手再各派踢球員一名依序比踢罰球點球,以此類推直到分出勝負 為止。
(一).兩隊積分相同時,依據下列順序判別名次。
1 勝隊佔先。
2 兩隊比賽為和局時,以該場次比踢罰球點球勝者佔先。
(二).三隊(含)以上積分相同時,依據下列順序判別名次。
1 該循環賽中相關球隊比賽之正負球差多者佔先。
2 該循環賽中相關球隊比賽之進球數多者佔先。
3 該循環賽中全部球隊比賽之正負球差多者佔先。
4 該循環賽中全部球隊比賽之進球數多者佔先。
5 抽籤決定。
二、淘汰賽:
兩隊比賽結束為和局時,不延長加時比賽(特定場次除外),立即比踢罰 3 球決勝負。
拾陸、競賽抽籤及領隊會議:
一、時間:107 年 6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3 時整。(不另行通知)
二、地點:本會會議室。
三、賽程公告:107 年 6 月 19 日(星期二)公告於本會網站 www.ctfa.com.tw 網頁。
四、各參賽球隊務必派代表準時出席,如未派代表參加,由本會代抽籤排定賽程並遵守會 議決議事項,不得異議。
拾柒、比賽須知:
一、採用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公布之最新 FUTSAL 足球規則。
二、出賽球員,應攜帶『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球員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學生證、健保 卡、外籍球員攜帶居留證、在學證明書等正本或彩色影印紙本(需有照片)』,於賽前 20 分鐘送至紀錄台備查,未能提出其中之一者不得出場比賽。
三、每場比賽時間為 40 分鐘(上下半場各 20 分鐘),中間休息 5 分鐘,半場結束前 1 分鐘 停錶計時(含延長賽),以裁判計時為準。
四、賽程表排名在前之球隊,球員席位於面向球場左側休息區,中場時需互換球員席;當 場參賽人員才能進入球員席及技術區域,並遵守足球規則『技術區域條款』之規定,
尊重裁判的判決,配合第三裁判管理,球隊教練團應有義務協同大會工作人員共同管 控該區秩序。
五、凡上場比賽球員之球衣號碼(場上隊長需佩帶臂章),與報名之號碼不同者,該場比賽
不得出賽。
六、比賽一律穿平底球鞋或膠鞋,不得穿有顆粒之類的球鞋出場比賽(符合五人制室內場 地比賽規定)。
七、各球隊比賽時,賽程排在前者穿著深色球衣,賽程排在後者穿著淺色球衣。球隊球衣、
球褲、長襪須明顯分辨顏色。
八、每場比賽前 20 分鐘提交出賽名單至紀錄台,每隊得提出先發球員 5 人;替補球員最多 9 人之名單。未列入替補球員名單內之球員,不得替補出賽。
九、凡參與比賽球員之球衣應冠有代表球隊名稱或隊徽,如與報名號碼(請依球衣號碼順 序由小而大排列)不同時,該場比賽該球員不得出賽【守門員若擔任普通球員時,球 衣號碼必須相同】。
十、如有冒名頂替參賽者,經查屬實則應判全隊棄權,已賽成績不予計算,隊職員與冒名 者均處以 1-3 年不得參加本會主辦之比賽處分,並函送學校、教育局、教育部體育署 等相關單位處理。
十一、凡比賽中不服判決而被判棄權或沒收比賽、無故棄權之球隊,取消其繼續比賽之資格(已 賽成績不予計算),並送大會競賽委員會議處。
十二、逾比賽規定時間 10 分鐘未出場比賽之球隊以棄權論,取消其繼續比賽或選拔資格(已 賽成績不予計算)。
十三、凡報名且已完成抽籤排定賽程之球隊,若於比賽期間無故棄權已賽完之成績一律不予 計算,禁止該隊參加本會主辦之相關比賽一年資格。
十四、比賽期間如遇球員或隊職員互毆、毆打隊職隊員;侮辱(毆打)裁判及遇球隊職員發生 違紀違法情事,除立即停止該球員比賽外,並送大會競賽委員會議處,情形嚴重者移 送本會紀律委員會或司法機關議處。
十五、凡在比賽中,第二次被黃牌警告(不同場次)之球員,應『自動停賽』一場,再黃牌警 告,則應再『自動停賽』一場;如被紅牌直接『判罰離場』之球員,應『自動停賽』
一場,再被黃牌警告時,則應再『自動停賽』一場。
十六、比賽中被裁判『判罰離場』之球員,若犯規情形嚴重者,得依情節輕重由競賽委員會 議處,並執行相關禁賽處罰。
十七、務請各參賽隊職員積極宣導品德活動,勿口出惡言及不必要肢體動作,共創有禮貌祥 和競賽環境。並請各與賽人員遵守運動場管理辦法之規定,嚴禁場館內吸煙、嚼食檳 榔、亂丟垃圾等行為。
十八、比賽期間,凡屬裁判職權範圍內之判罰,應依裁判判罰為終決。
拾捌、獎 勵:
一、各組優勝球隊,由本會頒贈獎盃乙座及職隊員獎狀。
(一)五隊錄取三名。
(二)六隊至八隊錄取四名。
(三)九隊至十一隊錄取六名(五-六名並列為第 5 名僅頒發獎狀)。
(四)十二隊以上錄取八名(五-八名並列為第 5 名僅頒發獎狀)。
二、各組冠軍球隊享有列入國際比賽推荐隊伍。
拾玖、申 訴: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大會競賽委員會判決為終決。
三、有關競賽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據本會頒訂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
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不得影響比賽進行。並於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向大會競賽委員 或裁判長提出書面(如附件一)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 應由該隊領隊或(總)教練簽名,方予受理。
四、有關球員資格,須於賽前提出,比賽結束不得異議。如比賽中球員冒名違規之申訴,得
先以口頭提出申訴,『拍照存證』,並於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得檢齊參賽球員資格不符 或冒名參賽之書面證明資料向大會競賽委員或裁判長提出書面(如附件二)申訴,未依 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隊領隊或(總)教練簽名方予受理。大會競賽委 員會或裁判長受理申訴議決後,其判決為最後終結。
五、任何申訴均須繳交保證金新臺幣 5,000 元,如經裁定不受理申訴時,退還其保證金;如 經裁定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裁定申訴事實不成立時,沒收其保證金。
貳拾、其 他:
一、各球隊參賽費用和飲水請自理。
二、凡排定之賽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遇特殊情形(如:新型流感)或重大事故,必須變更 或無法按照既定賽程如期比賽時,須事先徵得大會競賽組同意後,始得另行擇期比賽。
三、身體健康及性別,由各參賽單位自行指定醫院檢查及性別認定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
始能報名參加。
四、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因天氣、場地及不可抗拒之外力因素,臨時更換比賽場地及日期。
貳拾壹、保 險:
一、球隊隊職員於比賽期間,請各參加單位自行投保意外傷害與醫療險。
二、比賽期間,比賽場地由主辦單位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
貳拾貳、本規程經規劃技術委員會議審議通過,陳報教育部體育署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