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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導向課程品質認證審查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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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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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九點附件 一、第十四點附件二修正規定

十五、辦訓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職能導向課程品質認證

(以下簡稱課程認證):

(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單位。

(二)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登記之學術團體、專業機構、工業 團體、商業團體、職業工會或協會。

(三)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公、私 立職業訓練機構。

(四)公私立大專校院或高級中等學校。

(五)依公司法設立之法人。

辦訓單位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設立一年以上。

(二)最近一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三)通過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評核達銅牌以上。

辦訓單位申請之課程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免具前項第三款 資格:

(一)單位/集團員工內部訓練或供應商/承包商人員訓練課程。

(二)公私立大專校院或高級中等學校之校內課程(不含進修推 廣部)。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委託單位發展之課程。

辦訓單位得以其他國內或國外法人或團體為協力單位,共同 發展職能導向課程。但協力單位仍應符合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規定。

(2)

本部發展署為辦理審查之需,得請申請單位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申請單位應配合提供,未配合者,本部發展署得不予受理。

十七、通過課程認證之辦訓單位,由本部發展署核發有效期限三年之品 質標章及標章使用證書,並將課程相關資訊登錄公布於職能平台。

辦訓單位應依據職能平台公布之標章使用規範使用標章。

十九、通過課程認證之辦訓單位,得運用標章設計結訓證書頒授予通過 認證課程結訓標準之學員。

頒授予學員之結訓證書樣張應依本部發展署核定之結訓證書 樣張辦理,並應於職能平台登錄辦理課程及結訓證書相關核發資 訊。

第一項辦訓單位發給學員之結訓證書,僅得由通過單位與經 本部發展署核定之協力單位共同核發,協力單位不得單獨以自身 名義核發。

二十、通過認證之課程,有課程內容及協力單位等變更情形者,應函報 本部發展署視變更情形重新審定。

二十一、通過課程認證之辦訓單位,應配合本部發展署定期查證及績效 評估作業。

二十二、通過課程認證審查之辦訓單位,於三年有效期間內,其人才發 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應維持銅牌以上評核效力。

辦訓單位申請之認證課程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項規 定之限制:

(一)單位/集團員工內部訓練或供應商/承包商人員訓練課 程。

(3)

推廣部)。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委託單位發展之課程。

二十二之一、辦訓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發展署得追回品質標章,

並將課程資訊從職能平台移除:

(一)未依規定使用標章,經本部發展署通知限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

(二)未依核定之證書樣張頒發結訓證書,經本部發展署通 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第二十一點或第二十三點所定 作業,經本部發展署通知限期配合,屆期未配合。

(四)第二十三點所定稽核結果不通過,經本部發展署通知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於三年有效期間內,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

失其效力,或經評核未達銅牌以上等級。

(六)通過認證課程之相關資料,有隱匿不實或造假之情事。

二十三、為確保通過職能導向課程認證之課程品質,本部發展署得於品 質標章有效期間內,辦理職能導向課程認證稽核作業,辦訓單 位應予配合。

本部發展署得依辦訓單位實際課程執行情形評估稽核次數,

稽核表如附件三。

(4)

附件一

職能基準品質認證審核指標

構面 指標 說明 要求條件

1.需求面

1.1 產業及勞 動力的需求

職能基準發展標的選擇應考量對 所屬產業或該職業領域的發展具 有明確具體的影響。

1.1.1 應說明發展標的對所屬產業領域及勞動市場之重要性或 具體影響,並有具公信力的佐證資料,包含:

(1)符合國內產業政策重點發展方向。

(2)有區域性產業發展之需求。

1.1.2 應說明發展標的對該職業有重要性或具體影響,至少包 含以下兩項或其他自述具體面向:

(1)對民眾財產安全及公共安全有相當影響或有明確法 規執業資格要求。

(2)能提升所屬及相關產業產品或服務附加價值。

(3)對與國際接軌或跨產業人才流動有幫助。

(4)具轉型或新興需求。

(5)實際從業人數及人力來源人數具相當規模。

(6)人才缺口或職缺成長率大。

1.2 應用效益 職能基準發展應說明未來應用的 方式及可能影響的人員規模。

1.2.1 應說明針對職能基準發展後具體可行或迫切需要之應用 方式,如學校學程課程、職業訓練、企業人資制度。

1.2.2 應說明未來會應用之單位機構及其應用方式具體構想。

1.2.3 應預估該職能基準未來應用可能影響人數規模。

(5)

構面 指標 說明 要求條件

2.流程面

2.1 方法工具 選擇

職能基準發展應依照職業之專業 屬性、職業工作性質、工作程序 與相關知識及技能等之專業屬性 選擇適當之職能分析方法。

2.1.1 應說明職能分析方法的考量原因及合理性。

2.1.2 應依據所選方法規劃符合理論依據的流程步驟,或說明 符合實務操作正當性。

2.2 分析流程 職能分析過程應循序漸進就各步 驟進行完整資料蒐集及記錄。

2.2.1 應配合所選職能分析方法,規劃設計所需工具,如問 卷、訪談題綱等。

2.2.2 應依據所規劃流程,循序進行完整步驟,並提供所用方 法應產出之相關紀錄文件。

2.2.3 應有具實務經驗的利益關係人群體參及訂定的證據,且 具3 年以上實務經驗之資深人員需占 6 成以上,來源兼 顧不同規模企業組織。

2.3 驗證方法 職能基準發展應依照產業規模、

專業屬性選擇適當職能內涵項目 驗證方法。

2.3.1 應依據職能基準標的性質說明如何選擇合適的驗證方法 工具及驗證對象樣本。

2.3.2 驗證結果應顯示職能內涵項目的信效度或證明該職能內 涵項目確為產業或勞動市場所需。

2.3.3 應依據驗證結果合理調整職能內涵項目。

3.成果面

3.1 產出項目 職能基準產出項目應包含工作描 述、工作任務、工作產出、行為 指標、職能級別與對應職能內涵

(知識、技能與態度)。

3.1.1 職能基準產出項目應完備。

3.2 工作任務 職能基準中 的「工作描述」及

「 工 作 任 務 」 應 符 合 該 職 業

(類)實際現況。

3.2.1「工作描述」應清楚合宜呈現跨組織適用的主要工作範 疇,且不會與其他職業(類)工作重疊。

3.2.2「工作描述」及「工作任務」應能明確反映目前產業及 職場需求現況。

(6)

構面 指標 說明 要求條件 3.3 職能內涵 職能基準中 的對應「職能內涵

(知識、技能與態度)」,應涵 蓋從事該職業(類)實際所需之 重要項目。

3.3.1 應能透過適切方法驗證職能內涵項目之完整性。

3.3.2 職能內涵項目應能符合目前實務工作及趨勢所需。

3.4 行為指標 職能基準中的「行為指標」能具 體反應能力展現的程度,並作為 成果評量的依據。

3.4.1「行為指標」項目應能符合目前實務工作及趨勢所需。

3.4.2「行為指標」應具體清楚描述行為表現。

3.4.3「行為指標」所描述的能力程度,應可對應符合該工作 任務之職能級別。

(7)

附件二

職能導向課程品質認證審查指標

構面 指標 說明 要求條件

1.分析 A 1.1 職能依 據

課程發展應基於產業

/企業/組織之職能 需求。

1.1.1 應說明經過分析後產業/企業/組織確實有發展課程之實際需求,

並明確陳述教學/訓練目的。

1.1.2 應說明該課程職能依據,課程職能依據類別:

(1)已公告全部或部分職能基準:引用全部者應完整涵蓋獨立一項職 能基準;引用部分者,則應涵蓋獨立一項職能基準中之任一完整 工作任務。

(2)已公告之職能單元:應涵蓋完整職能單元內容。

(3)自行職能分析:應清楚說明職能分析方法及結果,且職能分析結 果應符合實際工作所需,並應提供分析及討論過程佐證資料。

1.1.3 需有具實務經驗的利益關係人參與證據。

1.2 課程地 圖

應依據職能與需求分 析,確定課程主要對 象、並規劃完整學習 課 程 架 構 或 學 習 路 徑。

1.2.1 應說明如何依據職能與需求分析,確定課程主要對象。

1.2.2 應說明如何依據職能與需求分析,界定行為指標及對應職能內涵的 關聯性、難易或層次,重新組合課程單元。

1.2.3 應依據課程欲培育之人力/能力之職能級別,訂定整體課程及各單元 課程之職能級別。

1.2.4 應說明如何針對主要對象條件與職能內涵難易或層次界定之結果,

以及對應之職能級別,規劃整體課程架構或學習路徑。

1.2.5 應說明修習課程前之先備知識與能力限制。

1.2.6 需有具實務經驗的利益關係人群體參與訂定的證據。

(8)

構面 指標 說明 要求條件 2.設計 D 2.1 教學/

訓練目標

課程應依據職能與需求 分析,以及課程地圖,

以(各門)課程所對應 職能之行為指標、設定 教學/訓練目標。

2.1.1 教學/訓練目標的陳述應具體可檢視,符合所對應的行為指標與職 能內涵。

2.1.2 需有具實務經驗的利益關係人參與的證據。

2.2 課程內 容

課程內容應符合教學

/訓練目標,將應涵 蓋之職能內涵,以邏 輯方式妥善規劃。

2.1.2 應說明(各門)課程內容符合教學/訓練目標,並已完整涵蓋需對 應的職能內涵。

2.2.2 需有具實務經驗的利益關係人參與的證據。

3.發展 D 3.1 教學方 法

課程應配合教學/訓 練 目 標 、 對 象 及 內 容,規劃適切的教學 方法。

3.1.1 應說明(各門)課程之教學方法依據教學/訓練目標、對象及內容 規劃的關聯性。

3.1.2 需有具實務經驗的利益關係人參與的證據。

3.2 教材與 教學資源

課程應配合教學/訓 練目標、對象、內容 及教學方法,設計合 適 的 教 材 與 教 學 資 源 , 包 含 教 材 、 教 具、師資等。

3.2.1 應明列(各門)課程依據教學/訓練目標、對象、內容、教學方 法,所設計的教材與教學資源,包含:教材、參考資料作業、輔助 教具、相關設備材料、師資、課程協助人員資格條件、學習成果評 量人員、學習輔導機制與資源、自主學習機制與資源等。

3.2.2 對課程執行方式提出適當原則說明,並提供課程執行限制與必要條 件。

4.實施 I 4.1 課程辦 理

課程之實施應依據規 劃辦理,並留存相關 紀錄。

4.1.1 應檢附課程確實開辦的相關資訊,如公開之招生資訊、辦理時間地 點、師資、課前資訊說明、教材、學習者名單、出席紀錄等。

4.1.2 應提供課程辦理確實依據規劃內容辦理實施的證據。

(9)

構面 指標 說明 要求條件

4.1.3 具核發英文證書需求者,應提供該課程名稱及課程內涵表(課程能 力養成描述、課程單元名稱、職能級別與單元時數等)之中英文內 容一致對照文件;如無申請,本項免審。

5.評估 E 5.1 學習成 果評量

課程應依據教學/訓 練目標,規劃多元評 量方式,以鑑定學習 者是否達到教學/訓 練目標所訂之能力水 準。

5.1.1 應明確定義課程的學習成果評量方式與程序,且符合教學/訓練目 標、對象、內容、教學方法。

5.1.2 應設計可判別學習者所需具備職能之評量工具。

5.1.3 應可產生真實非假冒的學習成果證據。

5.1.4 需有具實務經驗的利益關係人參與的證據。

5.1.5 評量者應符合規劃時訂定所需資格與條件要求。如:熟悉該課程、

評量方式與程序、無利益關係故可公正評斷等。

5.2 學習成 果證據

課程應依據學習者於 成果評量中所呈現的 學習成果證據,評估 其符合職能行為指標 之程度,決定是否符 合結訓標準。

5.2.1 課程學習成果證據應可反應個別學習者的學習成效。

5.2.2 課程學習成果除純屬知識的課程外,皆應證明其學習可移轉至行為 之具體改變。

5.2.3 應證明課程結訓與否確實依學習成果來判別,且有合理明確的標 準。

5.3 管控評 估

課程開發及執行單位 應 規 劃 自 我 管 控 機 制,以確保課程實施 及學習成效,並有助 課 程 辦 理 及 持 續 改 善。

5.3.1 應明確說明課程發展之管控流程與回饋方法,以持續改善,並檢附 相關文件。

5.3.2 應明確說明課程辦理成效,並檢附相關文件。

5.3.3 應明確說明各階段參與利益關係人的資格與條件要求。

5.3.4 應明確說明相關文件紀錄之管理方式,以確保過程的完整性與資訊 的保密性。

(10)

附件三

職能導向課程實地稽核表

單位名稱 課程名稱

通過認證日期 年 月 日 品質標章編號

稽核人員 認證類別

稽核日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課程執行狀態 □未結訓 □已結訓 受稽核課程

梯次/結訓時間

參訓人數 結訓人數

面向 查核重點 稽核指標 結果 稽核意見

符合 不符合 進行學員招

募與遴選 學員招募、遴選之條件 與結果應符合通過認證 課程規劃,並提供佐證 資料。

招生簡章與文宣內容應與原課程規劃相 符,並不得違反職能導向課程品質認證 作業手冊,以及逾越 iCAP 標章認證之範 圍。

□ □

應依據招募與遴選機制進行學員錄訓,

並佐證參訓學員資歷符合錄訓資格與先

備條件。 □ □

使用教材與 教學資源

課程教學內容、教材教 學資源應符合通過認證 課程規劃,並提供佐證 資料。

課程使用之教材、教學資源應符合規劃 (教材內容更新仍應包含通過認證課程規

劃應有之知識與技能)。 □ □

課程有術科、實務操作或演練,其教學

設施、場地之規格要求應符合規劃。 □ □

(11)

面向 查核重點 稽核指標 結果 稽核意見 符合 不符合

教學人員 實 際 擔 任 課 程 授 課 教 師、評量人員、課程協 助人員之條件與資歷應 符 合 通 過 認 證 課 程 規 劃,並提供佐證資料。

參與課程人員之資歷應符合規劃,包括 教師、課程協助以及評量人員(相關人員

之條件可超越不可低於)。 □ □

課程實施紀

錄 課程實施辦理應符合通 過認證課程規劃,並提 供相關佐證資料。

課程之課名、各單元課程名稱、授課時 數…等實施內容、除應符合通過認證課 程規劃,並須與招生文宣、線上填報之

開課計畫,內容一致。 □ □

課程使用教學方法、各單元課程實施順

序應符合通過認證課程規劃。 □ □ 評量設計與

工具 教學方法、學習成果之 評量方式、評量工具應 符 合 通 過 認 證 課 程 規 劃,並檢附佐證資料。

課程之評量設計應符合通過認證課程規 劃,並能對應其教學/訓練目標及行為指

標。 □ □

評量工具(含評量標準)符合通過認證課 程規劃,並能有效檢驗學員學習移轉之

成效。 □ □

評量之實施順序與流程應符合規劃。 □ □ 學員學習成

果及結訓標 準

評量設計與規劃,應產 出相對應之學習成果證 據;應提供個別學習者 之學習成果證據;結訓 學員應符合通過認證課 程規劃之結訓標準。

根據評量設計與工具,應產出相對應之

學習成果證據。 □ □

每位參訓學員均應接受評量並產出成果

證據。 □ □

學習成果證據應能判別真實非假冒,符

合教學訓練目標與行為指標之要求。 □ □

結訓標準應與通過認證課程規劃相符。 □ □

(12)

面向 查核重點 稽核指標 結果 稽核意見 符合 不符合

管控評估 課程開發與執行單位應 規劃自我監控機制,以 確保課程實施與學習成 效,並有助課程辦理即 持續改善。

課程應具體提供課程進行自我監控、持 續改善、文件管理之具體佐證資料。

□ □ 標章管理與

證書管理 通 過 認 證 課 程 之 iCAP 標章與授予學員之證書 應 符 合 作 業 手 冊 之 要 求。

結訓學員條件應符合結訓標準,方授予

結訓證書。 □ □

iCAP 標章與結 訓證書之樣章應符合規

定。 □ □

協力單位 協力單位應依據通過認 證課程所提出之協力單 位為原則,且未逾越通 過認證課程規劃時分工 之角色。

協力單位應於申請時提出,或另行函報

新增並獲勞動力發展署核可。 □ □

協力單位參與課程之角色應符合通過認 證課程規劃,且未違反作業手冊之相關

規定。 □ □

協力單位有受原申請單位委託或授權開 課,其課程辦訓規格應與原申請單位課

程一致。 □ □

前次稽核意

見(無則免) 單位應依據前次稽核意 見進行課程後續調整與 修改。

辦訓單位應依前次稽核意見進行課程後 續 調 整 與 修 改 , 並 提 供 修 正 後 佐 證 資

料。 □ □

其他 稽核人員經現場判定認 為須增加之面向。

□ □

(13)

稽核結果 改善建議

□符合

□待改善 (□立即改善/□改善計畫)

稽核團隊簽名 辦 訓 單 位

人員簽名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二、

項目 指標 指標內涵及執行成果說明 3-3

(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分區技能競賽獲

(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分區技能競賽獲

、機構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留職停薪人員應於服 務之學校、機構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復職報到;其未申請提前復

職務再設計專業人員在職場訪視的過程,實際就事業單位的要 求、作業人員的困難及其業務內容進行瞭解,並對職場作業環境進 行檢測,如以下說明:.

工 作 任 務 工 作 活 動 工 作 產 出 行 為 指 標

(三)非屬前目所定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取得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學分學程證明,且從事就業 服務、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或職能治療相關工作一年以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