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服務人員 聯合甄選簡章
壹、 依據
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二、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四、彰化縣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服務人員甄選委員會決議。
貳、甄選類別及名額
一、甄選類別:彰化縣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
二、名額:正取 45 名;另參加複試未錄取者,按甄選總成績高低依序列冊為備取人員,候 用期間至 102 年 4 月 30 日止。
參、應考資格
一、基本條件:
(一)年齡在 65 歲以下(民國 36 年 8 月 1 日以後出生)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 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 10 年以上)。
(二)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7條第1項各款情事者,或以不適任教師與教保服務人員資遣或 退休者。
(三)男性應於101年7月24日(分發報到)前服完兵役或無兵役義務(應具有完整證明資料)。
二、報名資格:
(一)專業資格: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1.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1條:
(1)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 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2)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非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 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並修畢幼兒教育、幼兒保育輔系或學分學程。
(3)前兩項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輔系及學分學程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2.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6條:
本法施行前已取得教保人員資格,且於本法施行之日在職之現職人員。
3.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3條及第18條:
(1)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 科畢業或取得 其輔系證書者。
(2)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或取得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 者。
(3)高中(職)學校畢業,於本辦法施行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 乙類、丙類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於本辦法施行日(93年12月23日)起 十年內,得遴用為教保人員。
(4)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及格,
或具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任用資格者,應取得教 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
4.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27條第1項:
本辦法施行(93年12月23日)前,已依「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取得專業人員
資格,且現任並繼續於同一職位之人員,視同本辦法之專業人員。
5.於民國86年2月16日前到職者,如未依「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取得專業人員 資格,但符合「托兒所設置辦法」第10條及第12條且現仍於原服務園所原職位繼續服 務者,須出示下列證明文件始具報名資格:
(1)服務證明:服務於鄉鎮市立托兒所及私立托兒所者,請檢具由主管機關(本府社 會處)或服務園所出具之服務證明。
(2)勞保加保證明文件:服務於私立托兒所除須提供原服務園所開立之服務證明外,
請再檢附任職於原服務園所之勞保服務年資證明。
(二)任職前受訓資格:
1.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2條: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最近一年內 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
2.應考人若於複試報名前尚未取得前開訓練證明者,應填具切結書(附件1),若未於分 發報到時取得該訓練證明者,取消其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遞補,不得異議。
(三)符合(一)(二)資格之應屆畢業生(專科以上)報考本項考試,報名時尚未取得畢業(學位)
證書者,其暫准報名之規定如下:
1.請填具所附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切結書(附件 2),並於該切結書貼附蓋有最後一學期 註冊戳記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以憑審查。
2.經審查准予「暫准報名」者,錄取者應於 101 年 7 月 24 日(分發報到日)報到時於現 場審查畢業(學位)證書正本,並繳交影本。
3.未依限繳驗或繳驗之證書經審查不合格者,其所繳報名費不得申請退費,如有錄取者,
取消錄取資格。
肆、 簡章公告
甄選簡章於 101 年 5 月 30 日起,於彰化縣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服務人員甄選報 名系統(http://210.71.254.225/chc_a/)、民生國小網站(http://www.mses.chc.edu.tw/)及 大竹國小網站(http://www. tces.chc.edu.tw)公告,請自行下載使用(不另行販售)。
伍、 甄選方式
一、本甄選考試分兩階段辦理,含初試與複試,初試成績錄取且通過資格審查者,得參加複試。
二、總成績計算以初試成績(佔總成績 60%)加上複試成績(佔總成績 40%)二項成績合併加總計 算。
陸、初試
一、報名
(一)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通訊報名不予受理。(初試報名不辦理書面證件審查)
(二)網路報名日期:
1.自 101 年 6 月 11 日(星期一)8 時起至 101 年 6 月 14 日(星期四)24 時止,逾時不予 受理,請應考人注意。
2.報名網址:彰化縣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服務人員甄選報名系統(網址:
http://210.71.254.225/chc_a/)登錄報名。
3.應考人登入報名系統(務必自行牢記帳號與密碼),依系統欄位指示填入相關資料、上傳 最近 3 個月內 2 吋正面半身脫帽數位照片,並列印繳費單(以鐳射印表機列印) 。 4.繳交報名費:自 101 年 6 月 11 日(星期一)8 時起至 101 年 6 月 14 日(星期四)24 時止。
(1)報名費:新臺幣 700 元整。(不含超商手續費,該手續費由應考人自行負擔)
(2)一律用報名系統產製之繳費單至便利超商(7-11、全家、萊爾富及 OK 便利商店)繳 費,超商開立之收據務必留存。
(3)有關繳交報名費時應注意相關問題,請自行至以下網站參閱說明:
(http://210.71.254.225/chc_a/)
(4)列印准考證:應考人於繳費完成後,經 4 至 7 個工作天系統入帳後,始得上線列印准 考證。准考證列印時間自准考證列印時間自 101 年 6 月 21 日(星期四)上午 8 時起 至 101 年 6 月 26 日(星期二)下午 24 時止。因故無法列印准考證者,請檢附超商繳 費收據向彰化縣彰化市民生國小(04-7224122 轉 14)提出申請。應考人請務必詳閱 本簡章「參、甄選資格」,並自行檢核是否符合報名資格。初試報名不辦理現場書面 證件審查,複試報名時,則應檢具相關證件正、影本接受資格審查;未符資格者,即 取消參加複試資格,不得異議。應考人既經繳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5)報名諮詢電話:彰化縣政府幼兒教育科﹙04)7222151 轉 0452(報名資格問題); 彰 化縣彰化市民生國小教務處 04-7224122#12(網路報名系統問題)。
(二)考試(筆試)
1.初試地點:彰化縣彰化市民生國民小學(彰化市民生路 338 號,電話:04-7224122#12)。 若報名人數超過彰化縣彰化市民生國民小學試場負荷,將商請其他學校開闢試場,初試確定 之考試地點於 101 年 6 月 20 日(星期三)下午 5 時前公布於彰化縣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 約進用教保服務人員甄選報名系統(http://210.71.254.225/chc_a/)。
2.初試試場分配表於101年6月29 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公告於彰化縣101學年度公立幼兒 園契約進用教保服務人員甄選報名系統及彰化縣彰化市民生國民小學網站。
3.初試考場開放時間:101 年 6 月 30 日(星期六)下午 2 時至 4 時。
4.考生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或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如駕照、護照及健保 IC 卡)正 本及准考證入場參加考試。
5.初試採筆試方式進行(筆試成績佔總成績 60%,其中幼兒發展與教保概論佔 30%、幼兒 教保活動設計佔 30%,均為選擇題),採電腦閱卷,請自行攜帶 2B鉛筆,劃記不清楚致 電腦無法判讀者,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6.考試科目及時間表如下:
上 午 初 試
101 年 7 月 1 日
(星期日) 9:00~10:10 10:30~11:40
筆 試 科 目 幼兒發展與教保概論(50 題) 幼兒教保活動設計(50 題)
命 題 範 圍 及 內 涵
1、 2-6 歲幼兒生理動作、認知及 社會情緒發展
2、 幼兒教育概論、幼兒保育概論 3、 幼兒健康與安全防護、幼兒行
為輔導、親職教育 4、 幼兒教保行政與法令
1、 課程設計與教學理論 2、 幼兒教保模式
3、 幼兒園班級經營
4、 幼兒園教保教材與教法 5、 幼兒園環境規劃
7.參考答案公布時間:101 年 7 月 1 日(星期日)中午 12 時前公告於彰化縣 101 學年度公 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服務人員甄選報名系統(http://210.71.254.225/chc_a/)。
8.筆試考題參考答案疑義之處理:
(1)應考人對於選擇題及其參考答案有疑義時,應於101年7月1日(星期日)中午12時 至下午5時前填妥「試題疑義申請表」(附件3),並檢附具體理由、佐證資料(請 勿僅以補習班製之講義、書籍、答案或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及聯絡方式,以具名 及傳真方式向彰化縣彰化市民生國民小學提出申請,傳真電話:(04)7258869,傳 真後請來電04-7224122#12確認,逾期不予受理。
(2)應考人對參考答案提出疑義,同一試題以1次為限。試題及參考答案疑義經審議公 布結果後,不再受理申覆。
(3)試題疑義釋覆結果將於 101 年 7 月 2 日(星期一)下午 1 時,於彰化縣 101 學年度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服務人員甄選報名系統(http://210.71.254.225/chc_a/)公 告。
9.筆試成績查詢:101 年 7 月 3 日(星期二)0 時起逕至彰化縣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 用教保服務人員甄選報名系統(http://210.71.254.225/chc_a/)查詢。
(三)初試錄取名額
1.初試錄取人數:按本縣甄選名額 3 倍人數錄取參加複試。
2.如初試最低錄取分數多人同分時,得增額錄取。
3.初試錄取參加複試人員名單於 101 年 7 月 2 日(星期一)24 時前公布於彰化縣 101 學年 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服務人員甄選報名系統(http://210.71.254.225/chc_a/)及彰化 縣彰化市民生國小網站(http://www.mses.chc.edu.tw/)(不另行通知,報考人請逕至 網路系統查詢)。
(四)初試成績複查:
1.101年7月3日(星期二)上午10時至12時持准考證及書面申請書(附件4)親自向彰化 縣彰化市民生國民小學提出申請,複查費每科新台幣100元整。
2.複查成績以複查考卷卷面分數及累計分數為限,不得申請重新閱卷或要求影印試卷,每 人每科以一次為限。
3.經成績複查後,若成績達初試錄取標準者,以增額方式列為初試合格人員。
柒、複試
一、報名
(一)報名時間:101 年 7 月 7 日(星期六)上午 9-12 時,下午 1-4 時止。
(二)報名地點:彰化縣彰化市大竹國民小學(地址:彰化市彰南路二段 164 巷 41 號;電話 04-7381436 轉 202、209,網址:http://www.tces.chc.edu.tw)
(三)報名方式:採現場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需檢附委託書,附件 5)並進行書面資格審查。
(四)複試報名應檢附之文件如下:(證件繳交影本,以 A4 大小影印,正本驗畢歸還)
1.繳驗證件:請攜帶下列各項證件正本、影本(請以 A4 大小影印並依序排列裝訂),正本 驗畢當場發還。
(1)應考人證件資料一覽表(附件 6,請應考人填妥後黏貼於資料袋封面上)。
(2)複試報名表。
(3)初試准考證。
(4)國民身分證。
(5)學歷證件。
(6)結業證書。
(7)其他合於報名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2.注意事項
(1)報名表及前述各項證件影本:證件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報考人私 章;證件不齊(不接受補件,請先行備齊相關證件資料,並不得於審查證件時,以 切結書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未附正本之影印本及通訊審查資料均不受理。
(2)相關證件與國民身分證上所載姓名、出生年月日有不符者,不得報考;出生地未註 明或註明為大陸地區及更名者,應另檢附最近三個月內之個人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1 份。
(3)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應繳驗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證件正本及影本、法院公 證之中譯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修業期間入出境日期紀錄證明文件各乙
份。
(4)上述應檢附之文件,應於複試報名時備妥審查,資料不齊或證件不齊者,視為資 格不符,不得參加複試。
(五)繳費方式:至報名現場繳費新臺幣 800 元整。(應考人既經報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 費)
(六)繳費後,現場列印複試准考證。
二、考試:複試係採教學演示及口試,第一階段初試成績錄取人員始可參加。
(一)複試日期:101 年 7 月 14 日(星期六)上午 8 時 30 分起。
(二)複試地點:彰化縣彰化市大竹國民小學(地址:彰化市彰南路二段 164 巷 41 號;電話 04-7381436 轉 202、209)
(三)公布教學演示及口試考場分配表:複試考場分配表於 101 年 7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前 在彰化縣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服務人員甄選報名系統(網址:
http://210.71.254.225/chc_a/)、彰化縣彰化市大竹國民小學網站(網址:
http://www.tces.chc.edu.tw)及彰化縣彰化市民生國民小學網站(網址:
http://www.mses.chc.edu.tw/)公告。
(四)複試方式:
1.分教學演示及口試,各佔總成績 20%。
2.教學演示:
(1)教學演示範圍:包括動植物、交通工具、節慶、食物、商店五大主題。
(2)應考人於教學演示前 20 分鐘抽籤決定教學演示主題,抽題後 20 分鐘內請應考人自行 設計與主題相關之教學活動。
(3)抽題 20 分鐘後,應考人開始進行 10 分鐘以內之教學演示活動。
(4)應考人於教學演示時毋需附教案,亦不得攜帶教具入場。
3.口試:
(1)口試時間:每名應考人以應試 10 分鐘為原則。
(2)口試時,除准考證外不得攜帶任何文件入場。
4.教學演示及口試交叉進行,參加人員請於排定教學演示及口試前 30 分鐘完成報到手續並依教 學演示順序抽教學演示考題。
5.應考人應依教學演示及口試時間順序表進入考場。
6.教學演示、口試前,唱名三次未到者,視為自動放棄,不得異議。
7.應考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或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如駕照、護照及健保 IC 卡)正 本及准考證入場參加考試。
三、總成績公布(採初試成績及複試成績合併加總計算):
(一)依總成績決定錄取名單,錄取標準由甄選委員會訂之。
(二)錄取總成績計算標準:筆試(初試原始成績)60%,教學演示20%,口試20%。
(三)總成績計算以初試成績加上複試成績(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三位)為準。
(四)甄選總成績分數相同時,依下列優先順序依序錄取(請自行備齊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備查):
1.依照筆試、教學演示、口試成績高低依序錄取。
2.若上述條件亦相同時,則由甄選委員會公開抽籤決定之。
四、放榜
(一)成績公布
1.應考人可於 101 年 7 月 15 日上午 9 時起逕至彰化縣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服務人 員甄選報名系統(http://210.71.254.225/chc_a/),自行登錄帳號密碼查詢成績。
2.成績複查:101 年 7 月 16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至 12 時持身分證、准考證、列印成績單 及成績複查申請書(附件 4)親自向彰化縣彰化市民生國民小學(彰化市民生路 338 號)提 出申請,每一科目複查費 100 元整(分教學演示、口試及總成績三科目)。倘有疑問,請
洽彰化縣彰化市民生國民小學,電話:04-7224122#12。
3.複查成績以複查教學演示、口試及總成績等 3 項之評審分數及統計分數為限,不得申請重 新核評及複查評核標準。
4.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閱覽或複印試卷、答案卡及評分表,亦不得要求告知聯合甄選委 員會教學演示或口試評分委員姓名及其他有關資料。
(二)榜單公布
1.放榜日期:101 年 7 月 16 日(星期一)24 時前。
2.放榜地點:彰化縣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服務人員甄選報名系統 (http://210.71.254.225/chc_a/)及彰化縣彰化市民生國民小學(網址:
http://www.mses.chc.edu.tw/)及彰化縣彰化市大竹國民小學(網址:
http://www.tces.chc.edu.tw)網站公告。
捌、甄選注意事項
一、有任一科零分者,不予錄取。
二、筆試時不得攜帶手機、電子通訊器材及電子計算器等入場,若經查獲,依考試相關辦法處理。
三、參加初試人員應準時入場就座,於考試鈴聲開始後 15 分鐘尚未入場者,不得入場,考試開 始 40 分鐘內不得出場。
四、參加初試及複試人員均應持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全民健康保險 卡、駕駛執照)以供核對身份。
五、試場公布:初試試場分配表、複試試場分配表及增闢或變更考場學校及試場位置時,請留意下 列網址公告之訊息:
(一)彰化縣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服務人員聯合甄選網站(網址:
http://210.71.254.225/chc_a/)。
(二)彰化縣彰化市民生國民小學(網址:http://www.mses.chc.edu.tw/)。
(三)彰化縣彰化市大竹國民小學(網址:http://www.tces.chc.edu.tw)。
玖、公開分發
一、分發時間:101年7月23日(星期一)上午9時30分,參加人員請於上午9時前完成報到,未準時 報到或證件不齊者以棄權論。
二、分發地點:彰化縣南郭國民小學(地址:彰化市中興路 98 號 電話:04-7280366 轉 5008 介聘 中心; 傳真:04-7280442)。
三、分發方式:
(一)正取及備取名單由本甄選委員會公布於彰化縣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服務人員甄 選報名系統(http://210.71.254.225/chc_a/)及彰化縣彰化市民生國小(網址:
http://www.mses.chc.edu.tw/)網站公布,不另行通知,考生不得以通知未送達,提出任 何異議。
(二)錄取人員按總成績排列名次,依序分發,經分發後,不得要求改聘其他幼兒園,亦不得提 出申請調動。
(三)各正取、備取人員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全民健康保險卡、駕 駛執照)正本、准考證,親自出席;如委託他人者,受委託者應攜帶委託書(附件 5)及 雙方身分證(或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如:駕照、護照及健保 IC 卡)。正取人員分 發完成後,仍有缺額時,於分發現場由備取人員依序分發。備取人員名單得供當(101)學 年度公立幼兒園列冊候用至 102 年 4 月 30 日止。
(四)分發作業程序:
1.錄取人員依總成績高低依序分發。
2.分發作業時,如經現場工作人員唱名3次未到場者、不接受分發或經分發後未報到者視同 棄權,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四、錄取者報到作業:
(一)經本次甄選錄取並完成分發作業者,應於101年7月24日(星期二)下午3時前,攜帶介聘 通知函暨所有學經歷之相關證件正影本各一份(含畢業證書及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 者之附證明文件,正本驗後發還,影本繳交備查),並繳交公立或健保醫院體格檢查合格 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前往開缺學校或單位辦理應聘手續;因分娩、重病 或因重大事故者得檢附證明文件並填具委託書,委由他人代為辦理報到手續。逾期未報到 者視同棄權,並取消應聘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甄選總成績高低依序補足錄取名額;繳 交證件、體檢表不合格者,取消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二)如有資格不符或證明文件虛偽不實者,如涉及刑責應自行負責,縱因甄選前未能察覺而錄 取,仍應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或解聘,並追究當事人相關法律責任。
(三)錄取之教保人員自101年8月1日起聘(薪)。
(四)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應於錄取報到前,繳交現職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
(五)經開缺學校或單位就甄選錄取人員作實質審查,發現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7條第一款各 款情形之一者或以不適任教師與教保服務人員資遣或退休者,得予拒絕其報到並報彰化縣 政府核備。
(六)經甄選錄取人員由服務學校考核,其有不稱職、教學不力或隱瞞報考前之不良紀錄者,依 有關規定辦理。若發現證件偽造不實者、無法辦理敘薪者,將註銷其資格,無條件解聘,
不得異議。
拾、
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上述甄選日程及地點需作變更時,將於彰化縣101學年度公 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甄選報名系統(網址:http://210.71.254.225/chc_a/)、彰化縣彰化 市民生國民小學(網址:http://www.mses.chc.edu.tw/)及彰化縣彰化市大竹國民小學(網址:http://www.tces.chc.edu.tw)網站公告。應考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拾壹、
本簡章經彰化縣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甄選委員會審議通過,報經彰化縣政府 核可後實施,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如有補充及修正事項,經委員會通過後,公布於 彰化縣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聯合甄選報名系統(網址:http://210.71.254.225/chc_a/)、彰化縣彰化市民生國民小學(網址:
http://www.mses.chc.edu.tw/)及彰化縣彰化市大竹國民小學(網址:
http://www.tces.chc.edu.tw)網站公告。
拾貳、身心障礙考生申請考場及相關服務規定:
一、考生如為身心障礙人員或其他行動不便,需主辦單位提供特別協助者,請於報名時提出。
二、本規定之服務對象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在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考生。
三、符合前項規定之考生,應於101年6月22 日(星期五)前,將以下證件傳真或送達彰化縣彰化 市民生國民小學,並以電話確認:傳真:(04)7258869,電話:(04)-7224122#12。
(一)身心障礙手冊(在有效期限內)正反面影印本。
(二)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如附件8)。
四、初試報名後,臨時因故需申請應考服務者,應於101年6月22日(星期五)前檢附醫療機構診斷證 明或相關證明文件,向承辦單位彰化縣彰化市民生國民小學(地址:彰化市民生路338號,電話:
04-7224122#12)傳真:(04)7258869 提出申請,由委員會另行討論後通知。
拾參、申訴專線及信箱:
電話﹙04)7222151轉0452(彰化縣政府教育處幼教科)電子郵件信箱: A630297@email.chcg.gov.tw。
拾肆、附則:
一、報名、考試地點不提供停車場地,建議儘量勿開車前往。
二、試場規則詳如附錄。
拾伍、
如有未盡事宜在不牴觸有關規定原則下,得經本甄選委員會議決後公告實施。彰化縣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服務人員甄選委員會
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附件 1)
切 結 書
(尚未取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者適用)本人 尚未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32 條,
完成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願以切結方式參加甄 選,並保證於分發報到(101 年 7 月 24 日)前取得訓練證 明文件,如因故未取得,無異議同意予以解聘或撤銷錄取 資格。
此致
彰化縣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服務人員甄選委員會
立切結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月 日
(附件 2)
切 結 書
(尚未取得畢業證書者適用)本人正在 大學(學院) 系(班)
修業中,因刻正修業中,尚未取得畢業證書,願以切結方 式參加甄選,並保證於分發報到前(101 年 7 月 24 日)取 得畢業證書,如因故未取得,無異議同意註銷(放棄)分 發資格。
此致
彰化縣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服務人員甄選委員會
立切結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月 日
(附件 3)
試題疑義申請表
應考人姓名: 准考證號碼:
* 為維護您的權益,填表前請先詳閱填表說明
科目: 題次:
疑義要點及理由:
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1 頁以 1 題為限,如不敷使用,請以 A4 紙張影印本頁或另紙併附(限 A4 大小)
試題疑義申請填註說明
※有關試題疑義之申請,請依下列方式辦理,否則不予受理。
一、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有疑義,請於 101 年 7 月 1 日(星期日)
中午 12 時至下午 5 時填具本試題疑義申請表,向彰化縣彰化市民生國民小學提出申 請,傳真電話:04-7258869,同一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二、試題疑義申請應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應親自簽名。
(二)應試科目及題次請務必寫明。
(三)疑義要點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1 頁以 1 題為限,如超過 1 頁,
請影印申請表或另紙併附(A4 大小)。
(四)試題疑義除敘明理由外並應檢附佐證資料。(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書籍、
答案或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
三、應考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不予受理。
四、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 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五、試題疑義回覆時間、正確答案公告時間及方式:於 101 年 7 月 2 日(星期一)下午 1 時公告於彰化縣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服務人員甄選報名系統(網址:
(http://210.71.254.225/chc_a/)。
佐證資料來源:【應檢附佐證資料(需詳載出版年次與印刷年次),並請以 A4 紙張影印資 料內容】
書 名: 出版年次: 頁次:
作 者: 印刷年次:
(附件 4)
彰化縣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服務人員甄選應考人複查成績申請書
※收件編號(考生勿填):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應考類別 身分證字號 准考證編號 連絡電話(可連絡至本人電話)
電話:
行動電話:
複查項目(請打) 複查前成績(考生自填)複查後成績(考生勿填) 處理結果(考生勿填)
□
幼兒發展與教保概論 ※ ※□
幼兒教保活動設計 ※ ※□
試 教 ※ ※□
口 試 ※ ※□
總 成 績 ※ ※注意事項:
ㄧ、複查甄試成績,應於簡章規定之複查期限內,持准考證、成績單(初試免附)及本書面申請 書親自向彰化縣彰化市民生國民小學(彰化市民生路 338 號)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複查手續費初試每科新台幣壹佰元整,複試每科新台幣壹佰元整。
三、複查成績初試以複查考卷卷面分數及累計分數為限,不得申請重新閱卷或要求影印試卷,複 試以複查累計分數為限,不得申請調閱評審文件。
申請人簽章:
※複查結果(本欄由複查單位填寫,應考人請勿填寫。)
(附件 5)
委 託 書
立委託書人 本人目前因 確實無法親自參加彰化縣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服務 人員甄選委員會之
□複試報名現場資格審查
□公開分發,特委託 代為辦理相關手續。
□報到手續
(備註:受委託人應攜帶委託人及受委託人國民身份證及私章)
此致
彰化縣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服務人員甄選委員會
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戶籍地址:
受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戶籍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月 日
(附件 6)
彰化縣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服務人員聯合甄選
應 考 人 證 件 資 料 一 覽 表
應考人姓名: 准考證號碼:
編號 證 件 影 本 名 稱 件數 1 初試准考證
2 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戶籍謄本 3 畢業(學位)證書
4 幼稚園教師證書
5 教育學分(程)證明書 6 服務證明
7 結業證書
8 基本救命術訓練 8 小時以上證書 9 勞保服務年資證明
10 切結書 11 委託書
12 其他(請自行填寫證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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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彰化縣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服務人員聯合甄選考試試場規則
第 1 條 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彰化縣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服務人員聯合甄選考試試場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 2 條 監試委員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規則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 考試公平之情事進行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應考人應予充分配 合,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一般注意事項
第 3 條 考試前發現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
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 及格資格;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冒名頂替。
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三、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第 4 條 各節考試期間,應考人應考時不得飲食、抽菸,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 人作答,初犯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再犯者即請其離場,該科不予計分;
惡意或情節重大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 5 條 各節考試開始前 5 分鐘預備鈴(鐘)聲響時,應考人即可入場,入場後除准 考證、國民身分證及考試必用文具外,所有物品應立即放置於臨時置物區,
並迅速依編訂座位入座,經監試委員指示後仍攜帶有非考試必需用品或不就 座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每節考試開始鈴(鐘)聲響前,應考人不得翻閱試題本、提前作答或未經監 試委員許可逕行離座,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若強行離場或不服糾正,
該科不予計分。
第 6 條 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後遲到逾 15 分鐘,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試者,每節考試 開始後 40 分鐘內不得離場;強行入場或離場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 7 條 應考人不得有夾帶、抄襲、傳遞、交換答案卷或答案卡、以自誦或暗號告知 他人答案或故意將答案供人窺伺抄襲等舞弊情事,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 8 條 應考人不得相互交談、左顧右盼意圖窺伺或抄襲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 窺伺答案,經勸告不聽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 9 條 各節考試期間,應考人除必用之書寫、擦拭、作圖之文具外,不得攜帶書籍、
紙張及手機等具有計算、通訊、記憶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 之各類器材、物品入場;計時器之鬧鈴功能須關閉;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 助聽器等,須先報備並經檢查方可使用;違反前述規定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於試場內置物區發出響聲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3 分。前述各類事件並得視其使用 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入場及作答前注意事項
第 10 條 應考人應攜帶准考證暨國民身分證入場應試,並得以尚未過期之有效駕照、
具照片之健保卡或護照代替國民身分證以供查驗,違者如經監試委員查核並 確認係應考人本人無誤者,得先准予應試;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鐘)聲響 畢前准考證仍未送達或未依規定申請補發准考證者,扣減其當節該科成績 10 分,其身分證明文件未送達者,扣減其當節該科成績 5 分。
第 11 條 應考人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准考證號碼入座,不在編定之試場應試者,該科不 予計分。應考人在開始作答前,亦應確實檢查座位與准考證之號碼是否相同,
如有錯誤,應即舉手請監試委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
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經監試委員發現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成 績 20 分。
第 12 條 應考人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試題本、答案卷及答案卡是否齊備、完整,
並檢查答案卷卡之准考證號碼是否正確,如有缺漏、污損或錯誤,應即舉手 請監試委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錯用答案卷卡,自動告知者,扣減其 該科成績 5 分;經監試委員或試務人員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0 分,並得 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作答注意事項
第 13 條 應考人須遵循監試委員指示,配合核對准考證與應考人名冊。應考人不得拒 絕亦不得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第 14 條 應考人應將選擇題作答於答案卡上,否則不予計分。
第 15 條 應考人應依照試題本及答案卡上相關規定作答,並應保持答案卡清潔與完 整。不得竄改答案卡上之准考證號碼及條碼,違者該答案卡不予計分;不按 規定作答或無故污損、破壞答案卡或在答案卡上顯示自己身分、做任何與答 案無關之文字符號等情事者,扣減其該科答案卡成績 10 分,並得視其情節加 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第 16 條 選擇題採電腦讀卡閱卷部分,應考人作答時限用 2B 軟心鉛筆劃記,修正時須 用橡皮擦將原劃記擦拭乾淨,不得使用修正液(帶),違者致光學閱讀機無法 辨認答案者,其該部分不予計分。
第 17 條 應考人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委員處理,但不 得要求解釋題意;如答案卡或文具不慎掉落,應舉手通知監試委員後再行撿 拾,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第 18 條 應考人不得在答案卡、試題本以外之處抄錄答案,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如於當節考試結束前將抄錄之答案強行攜出試場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 19 條 應考人未經監試委員許可,一經離座,即不得再行修改答案,違者扣減其該 科成績 5 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第 20 條 應考人應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 科成績 2 分,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再扣減其成績 3 分;情節重大者,該科不 予計分。
離場注意事項
第 21 條 應考人應於考試離場前將答案卡、試題本併交監試委員驗收,不得攜出試場 外,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 22 條 應考人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前提早離場者,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高聲 喧嘩或宣讀答案,經勸止不聽者,該科不予計分。
其他事項
第 23 條 應考人答案卡若於考試中或結束後發生意外毀損或遺失,應由現場試務人員 立即處理,或由試務行政組議決補救方式,必要時得辦理補考等相關補救措 施,應考人不得拒絕,拒絕者其該科答案卡以 0 分計算。
第 24 條 本規則所列扣減違規應考人成績之規定,均以扣減各該科答案卡之成績分別 至 0 分為限。
第 25 條 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應考人權益之事項,應由監試委員或試務人員 予以詳實記載,提請試務行政組及相關會議討論,依其情節予以適當處理。
第 26 條 凡違反本規則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通知其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
第 27 條 本規則經本甄選委員會通過,陳請本府教育處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