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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全國智慧型機器人創意設計製作大賽 競賽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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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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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全國智慧型機器人創意設計製作大賽 競賽手冊

一、 活動目的:

近年來智慧型機器人已成為各國的熱門主題與研究方向,相關的智慧型產品設計與開發 也被視為先進國家發展的重點,而其產品越來越具人性化與便利生活性,使智慧型機器 人將有助我們未來的生活。

「2012全國智慧型機器人創意設計製作大賽」即是希望透過競賽活動方式,積極培養學生利 用晶片或微電腦之程式設計開發各種智慧型機器人之應用層面,啟發學生整合與創新力,

透過理論學習與實務技術的配合,讓學生從過程中熟悉電機、電子、資工、機械、自動控 制及程式設計等知識,更能拓展學生應用的視野,進而提昇整個基礎的科學與科技教育,

強化學生未來的競爭力。

二、 辦理單位:

1. 指導單位:教育部、建國科技大學教學卓越中心

2. 主辦單位:建國科技大學工程學院 (教學卓越計畫子計畫 2-2:增強學生創意活力 計畫)、電腦與通訊工程系、電子工程系暨研究所、機械工程系暨製造科技研究 所、自動化工程系暨機電光系統研究所、電機工程系暨研究所、土木工程系暨土木 防災研究所

3. 協辦單位:英棒有限公司

4. 贊助單位:利基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 比賽項目:

1. 線迷宮鼠競賽

2. 二足機器人跳舞競賽 3. 自走車程式設計競賽 4. 自走車撞球競賽 5. 自走車競速競賽

四、 參賽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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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學生)至多四人,以及由一至二位老師擔任該參賽隊伍之指導老師。每位選 手最多可報名三項比賽,同項競賽每位選手僅能報名一隊;指導老師則不在此限。

2. 比賽項目除線迷宮鼠競賽、自走車迷宮競賽及創意設計實現競賽,分成高中職組及 大專院校組競賽,其餘項目不分組。

3. 繳驗證件:各隊選手於報到檢錄時須繳驗學生證;指導老師檢附證明身分之文件 (證件上需含個人照片及身份證字號),驗畢歸還。未攜帶上列文件者,應於競賽結 束前補齊,未補齊者取消參賽資格,不得異議。

五、 比賽重要日期:

1. 比賽日期:101 年 09 月 22 日(星期六)。

2. 報名截止日期:101 年 09 月 3 日(星期一)。

六、 競賽地點:

建國科技大學師生活動中心2F禮堂。

七、 參賽報名方式:

報名參加本屆比賽隊伍需繳交每一比賽項目參佰元報名費。參賽報名隊伍請填寫報 名表,連同郵局匯票(抬頭:建國科技大學),於101 年 09 月 3 日 星期一前(以郵 戳為憑),逕寄 500 彰化市介壽北路一號 建國科技大學 電腦與通訊工程系 陳俊 華教授 收,並於比賽網站中報名,未有繳費證明視為尚未完成報名手續。

八、 比賽相關規定:

1. 凡參加比賽的隊伍,應以機器的名稱報名比賽。

2. 任一項比賽,凡經裁判點名 3 次不到者,即以自行棄權論處。此條規定適用於報 名參加 2 項(含)以上比賽的選手,因出場 1 項比賽,以致無法兼顧另 1 項比賽的 的情況。凡由於本條的情況而棄權者,報名費概不退還。

3. 不同學校的學生可跨校組隊報名參賽,指導老師亦可跨校指導。但跨校不可由大專 及高中職,不同層級的學生或指導老師合併組隊。

4. 出場比賽的參賽選手不可冒名頂替;若有此情事者,一經查出,主辦單位將報請該 冒名頂替者及被冒名頂替者之就讀學校或相關單位議處,如已發給獎狀或獎品者,

並將追回。

5. 任一機器體,僅可參加一隊的比賽,並僅可參加一項比賽。

6. 比賽時,各參賽隊伍僅限比賽規則所規定數目的操控手下場比賽,其餘的選手、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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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老師、家長……等,均應於觀眾席(區)觀看,未得允許,不得進入比賽區。

7. 主辦單位對各項參賽作品擁有拍照、錄影及在各式媒體上使用之權利,參賽隊伍不 得有異議。

8. 比賽所使用的道具與比賽場地以大會所提供為準。比賽時若因大會的場地因素而導 致比賽無法順利進行,或因突發因素而無法判定成績或選手認為因大會場地因素而 影響其成績者,參賽選手須當場提出異議要求重賽,由裁判或評審判定該回合是否 重賽,賽後提出則不予受理。若選手提出重賽要求且經裁判或評審同意時,前次成 績不計,以重賽成績為準。

9. 凡參加比賽之所有參賽者應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及裁判之判決;對裁判之判決如有 異議,限由指導老師於比賽現場向所屬比賽項目的裁判提出,由裁判當場裁決。本 大賽不接受比賽結束以後之異議。

10. 本辦法由大會統一解釋相關規定,如未能遵守,請勿報名參賽。參賽者對本辦法及 比賽規則如有疑問,限由指導老師提出,請於比賽日二星期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 件)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九、 獎勵:

1. 各比賽項目若報名隊數沒有超過10隊(含10隊),主辦單位有權停止該項比賽,並退回 報名費。

2. 各項比賽均取第一名、第二名及第三名各一名。所有比賽項目均取佳作數名,獲得 佳作以上的隊伍數,約佔全部隊數的三分之一,以當天比賽的成績狀況由裁判團決定 之。另大會可依參賽隊伍比賽狀況發給特別獎。

3. 未獲獎的參賽者由主辦單位發給參賽證明。

十、 各比賽項目之詳細比賽規則詳如后。

本辦法及各比賽項目之比賽規則公佈於本大賽網站,比賽規則若有更新,請參賽隊自行 留意大會網站,將不另行以其他方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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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線迷宮鼠之比賽規則

一、大專組線迷宮場地:

圖 1. 迷宮鼠場地示意圖

二、線迷宮場地說明:

1. 線迷宮場地之表面為黑色。

2. 線迷宮的組成以線段與小方塊做示意,線段長寬為 18cm × 2cm,連接終點前的線段為 14cm),小方塊長寬 為 2cm × 2cm。每個線段二端皆有小方塊相連,連接終點的線段只連結一個小方塊。線段與小方塊連結空隙 不超過 2mm。為實際場地亦可以等長之長線段代替之。

3. 線迷宮的迷宮路線皆為水平或垂直連線。

4. 線迷宮的場地大小以線段為表示單位,如圖 1 所示為 4(線段) × 4(線段)的線迷宮,競賽場地大小依組別有大 小分別,唯最大不會超過 10(線段) × 10(線 段)。

5. 線迷宮的「起點」處將標示 20cm × 20cm 的正方形起始區。線迷宮的「終點」為直徑 10cm 的白色實心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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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線迷宮競賽場地大小、「起點」與「終點」在競賽時才會公佈。

7. 線迷宮競賽場地為樹狀結構,表示線迷宮競賽場地內不會有迴圈的狀況出現(如圖 2)。

圖 2. 迷宮鼠場地不會有迴圈的狀況示意圖

三、線迷宮鼠的規定:

1. 線迷宮鼠必須以電池為動力來源,要能以程式自動控制並獨立運作,不得以有線或無線電波控制。

2. 線迷宮鼠的長寬高不得超過 20cm × 20cm × 20cm。如果線迷宮鼠在行進間會改變幾何結構,也必須符合上 述的規定。線迷宮鼠在迷宮中行進時,不可損傷或破壞線迷宮場地,亦不可在場地遺留任何的東西。

3. 本比賽線迷宮鼠為指定機種,係為利基應用科技之紅螞蟻。

四、競賽規則:

1. 線迷宮鼠檢錄完畢後集中放置,競賽預備時向工作人員領取。

2. 線迷宮鼠在線迷宮場地的競賽中,最多只能擁有 5 分鐘的時間。在時間內,線迷宮鼠可以嘗試3次由線迷宮 起點出發找出線迷宮終點或者最短路徑運動。 (比賽隊伍太多時,主辦單位保留調整時間與嘗試次數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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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線迷宮鼠的由迷宮起點行進至終點,所使用時間,稱為「運動時間」,以三次嘗試之最佳成績為比賽成績。

4. 線迷宮鼠到達線迷宮終點後,可以人為的方式將線迷宮鼠移至起點,或是讓它自行回到起點。

5. 線迷宮鼠車身投影必須涵蓋白色迷宮路線,當線迷宮鼠離開白色迷宮路線,即視為行走失敗,且失去 1 次的 嘗試次數。操作員得向裁判示意後,由場地中取出該線迷宮鼠。

6. 「運動時間」的計算,是由裁判人員手動的方式或由紅外線等光感測器置於線迷宮的起點與終點自動量測而 得。

7. 當參賽隊伍的線迷宮鼠須具備判斷終點自行停止的能力。由線迷宮起點到終點的運動後,必須停留在線迷宮 終點至少 2 秒鐘,否則視為行走失敗,且失去 1 次的嘗試次數。

8. 線迷宮的路線公布後,操作員就不能再對線迷宮鼠輸入任何的資訊、下載程式或置換元件。

9. 比賽進行時,不得再對線迷宮鼠所有組件進行調整或置換(含程式、電池及電路板等),亦不得要求暫停。但 經裁判同意時,可進行簡易的維修。

10.線迷宮所在位置的亮度、溫度與溼度為一般的室內環境,參賽者不得要求調整場地的亮度。

11.當線迷宮鼠失常時,操作員可以要求裁判允許放棄該次線迷宮鼠行進到線迷宮終點嘗試,並將線迷宮鼠重新 移到線迷宮的起點中。視為行走失敗,且失去 1 次的嘗試次數。

12. 本比賽分成大專組與高中職組,兩組有不同的競賽場地,各取其競賽優勝隊伍。

五、高中職組線迷宮場地: 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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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獎勵:大專組與高中職組均有以下獎勵

1.第 一 名 : 獎 金 五 千 元 整 及 獎 狀 。 2.第 二 名 : 獎 金 二 千 元 整 及 獎 狀 。 3.第 三 名 : 獎 金 壹 千 元 整 及 獎 狀 。 4.佳 作 : 取 數 名 , 發 獎 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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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二足機器人跳舞比賽規則

一、機器人的規定:

1.機器人身高必須在35cm以下。

2. 機器人重量必須在2kg以下。

3. 機器人劈腿寬度不得大於50cm。

4. 機器人腳掌不得大於7cm*12cm。

5. 機器人兩臂平舉不得大於45cm。

6. 機器人必須要具備頭、軀幹、雙手、雙足之人形構造。否則不給予參賽。

7. 機器人控制方法無限制,可自主或遙控或混合控制進行舞蹈。

8. 機器人造型部分無任何限制,唯加入造型後整體機器人高必須50cm以下,寬50cm以下。

9. 機器人效果部分無限制,唯不得使用火油等危險物質。

10. 機器人數量無限制,唯跳出場地者扣分。

11. 同組人員可與機器人同台舞蹈,視為整體效果。

12. 機器人檢錄後,需由大會保管且不得再修改程式。

13. 同一台機器人不得再參加同項及其它項目之競賽,否則列為棄權論。

14. 參賽隊伍將於檢錄同時進行抽籤決定出賽次序,每對限一人下場比賽。

二、競賽場地:

1. 場地依大會規定為主(包含材質、範圍)。

2. 大會提供電腦播放音樂,特殊音效請自備器材。

三、比賽規則:

1. 每隊上場準備時間最多1分鐘,時間到必須立即停止,立即進行機器人跳舞。

2. 每隊表演時間3分鐘,時間不符規定評審可酌予扣分。

3. 評分標準:

舞蹈難度(電控): 40%

設計造型(外型): 15%

音樂配合(音效): 10%

整體效果(綜合):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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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程度 (新穎): 20%

四、獎勵:

1. 第一名:獎金五千元整、獎狀。

2. 第二名:獎金二千元整、獎狀。

3. 第二名:獎金一千元整、獎狀。

4. 佳 作:取數名,發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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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自走車程式設計比賽規則

一、比賽自走車和電腦

1. 【圖一】為自走車參考機種,比賽全程限定由電腦(程式)經由藍芽模組無線遙控。

2. 自走車下方必須有能辨識黑白顏色的感測器,以使自走車沿著比賽場地(白底)上的黑色軌道行走。

3. 自走車前方必須有能夠感測是否撞到障礙物的保險槓。

4. 自走車的電源必須由本身電池座中的電池提供,不得使用外接電源。

5. 自走車的長 X 寬 X 高不得超過28cm X 17cm X 9cm。

6. 每一參賽隊伍必須自備電腦及自走車,不得與他隊共用。

[圖一] 比賽用自走車 (參考用,本比賽不限機種)

二、比賽規則

1. 參賽者的電腦所使用的程式語言不限。

2. 參賽者應在比賽前將自走車的所有功能測試完備,比賽中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暫停或調整。

3. 比賽場所的照明、溫度、濕度……等均為普通的室內環境程度,參賽者不得要求調節亮度、濕度、溫 度...等。

4. 比賽場地尺寸如[圖二]所示,A板和B板的尺寸為90cm X 180cm,C板(橋)的尺寸為60cm X60cm。黑色軌道 寬約2cm,B、C板上的黑色軌道如 [圖二]所示。A板上的軌道除了起跑線之外,有1到3條間距不等的「記 號橫線」(實際數目以比賽當天為準)。C板的位置將視「記號橫線」的數目,放在[圖二]上相對的1、2、

或3號位置上。B板上每個方框 的長、寬均為20cm(兩黑線中心線距離),方框間的連接線長度為 20cm,連接線穿過方框正中央呈十字狀。方框共有8個,標示XY行列(共2X4個),即X1-X2 、Y1-Y4。

藍芽模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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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二] 比賽場地(圖中未標示尺寸的部分以比賽現場的為準)

X1 X2

Y1 Y2 Y3 20cm Y4

20cm20cm 60cm

60cm

2 號位置

3 號位置 1 號位置

30cm

N 90cm

起跑線

A 板

C 板

180cm

M 記號橫線

B 板

60cm

電腦放置處

範例說明 : 以上圖為例,A板上 有3條「記號橫線 」,意即橋 (C 板)會放在3號位置,程式要控制 自走車循3號軌道行走,才能過 到B板。但比賽當天的「記號橫 線」數、C板位置、障礙M、N的 位置,均在各參賽隊伍的電腦繳 交到裁判處後才公佈。右圖為參 考用的3D範例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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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規則對場地所描述或註記的尺寸均為概略值,實際尺寸以比賽現場的為準。

6.參賽程式應包含一個可顯示於電腦螢幕上的人機介面:包括2X2個輸入框(如在VB程式 語言稱為TextBox),

分別標示M(X, Y)及N(X, Y)的座標;及一個標示”GO”的按鈕,不得有其他的輸入框或按鈕。人機介面的 左上角顯示自己比賽隊伍的名稱,如[圖三]所示。

7. 參賽隊伍於比賽前由選手(或選手代表)抽籤決定出賽次序,每次一隊一位操控手下場比賽。

8. 比賽開始前各隊須將比賽用的電腦及自走車繳交到裁判處,由裁判確認是關機狀態後集中保管。

9. 電腦收齊後,裁判將標示有M、N的2個障礙(容量約2公升的寶特瓶,外 表 可 能 有 貼 產 品 標 籤 , 可 能 為 圓 柱 形 或 四 方 體 形 , 裝滿水)分置於不同座標方框的正中央,如[圖二]的綠色圓圈。

10.每隊下場比賽的時間總長為4分鐘,包含電腦開機、無線連線設定及座標輸入…等的準 備時間3分鐘,及正式比賽時間1分鐘。

11.輪到下場比賽的隊伍,操控手先向裁判領取自己的電腦和自走車後,應等候裁判指示方 能開始下列動作:

甲、 比賽計時分兩階段,以裁判哨音為主 : 第一次哨音為第一階段(見11.1)開始,計時3分鐘;緊接 著會有第二次哨音提示進入第二階段(11.2),計時1分鐘。兩階段之間不中斷,共計4分鐘整,

最後將以一長哨音,代表該隊次比賽結束。

乙、 第一階段(3分鐘)為準備期,包含電腦及自走車的放置、開機;無線連線設定、配對;執行程式 並依M、N障礙位置的座標值輸入如【圖三】的人機介面。若不到3分鐘就完成準備動作,可 靜待第二哨音,或舉手示意裁判可進入下一階段。

丙、 第二階段(1分鐘)為正式比賽,裁判發哨音後操控手才能按下 GO 鈕讓自走車開始行進,此後不 可再碰觸電腦和自走車。準備動作若在第一階段3分鐘內無法完成,可佔用此階段時間,但總 比賽時間仍為4分鐘。

12.自走車啟動出發後,需經過幾條橫線(依實際比賽決定),從A板經過C板(橋的位置)到達B板,自走車必須依 僑的位置選擇、並依循黑色軌道路徑前進。(裁判將記錄機身完全過橋的過橋時間(t),若有得分相同隊伍,

[圖三] 人機介面 參賽隊名

以圖二為例,比賽時應 輸入(1、1) 和(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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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t)決定勝負,(t)較小者為勝隊)。

13.自走車過到B板後,必須依輸入指定的座標順序循環 (MNMNM…)碰觸障礙。當碰觸到障礙後,須 後退或180度轉向,繼續依循黑色軌道去碰觸另一個障礙。

14.自走車每碰觸障礙一次得3分,直到比賽時間結束。

15.自走車不依MNMN…的順序碰觸障礙時,比賽立即結束。採計違反碰觸順序前的得分為比賽成績。

16.自走車必須全程沿著黑色軌道行走(前進或後退),若機身完全脫離黑色軌道(即軌道已不在四輪之間)時,比 賽結束,以脫離黑色軌道前的得分為比賽成績。自走車在B板上的左、右轉須由某方框行進至前、後或左、

右隔鄰的方框;若直接斜著跨越到達斜角的方框,則每次扣2分。

17.比賽名次依得分高低排名,若有得分相同的隊伍,則比較第一階段的過橋時間,時間較短者名次居前。

[表一] 比賽狀況暨得分/扣分標準表

18.程式一經執行後,必須持續到比賽結束,若中途程式終止或當機,則該隊須退場,以程式終止或當機前的 得分為比賽成績。

19.若在比賽中迷失座標造成無法繼續進行比賽,則自走車即須退場,有過橋者則得到過橋時間成績及碰觸障 礙的成績。

20.自走車在比賽中犯規多次,扣分的動作將連續執行。

21.各項得分或扣分標準整理如[表一],比賽流程如[圖四]。

狀 況 得分 或 扣分

參賽隊名沒有顯示在【圖三】人機介面標題列 -1分

成功過橋 得到過橋時間成績

碰觸到一個障礙 +3分

未沿著方框中央的電工膠帶行走而直接跨越到指定的方框 -2分

程式當機 比賽結束,以當機前的得分

為比賽成績。

未依指定順序碰觸障礙 比賽結束,以違反順序前的

得分為比賽成績。

整體機身脫離黑色軌道(即軌道不在四輪所構成的方框中) 比賽結束,以脫離黑色軌道 前的得分為比賽成績。

預先輸入座標、規劃其他功能按鈕…等作弊情事。 自走車退場,得分歸零。

(14)

F

T

每組下場比賽

裁判吹哨,開始進行 開機、無線連線設定、輸入

座標等(3 分鐘)

裁判吹哨

自走車過橋、

碰觸障礙

比賽時間結束 或嚴重違規?

比賽結束 抽籤,電腦和自

走車集中保管

按 GO 鈕開始比賽(1 分鐘)

重複(依序) 碰觸障礙

[圖四] 比賽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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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比賽場所的照明、溫度、濕度…等,均為普通的室內環境程度,操作者不得要求調節照 明亮度、濕 度、溫度...等。

三、 獎勵

1.第一名:獎金五千元整及獎狀。

2.第二名:獎金二千元整及獎狀。

3.第二名:獎金壹千元整及獎狀。

4.佳 作:取數名,發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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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自走車撞球比賽規則

一、自走車的規定

1.自 走 車 於 靜 止 狀 態 時 的 長 、 寬 均 不 得 超 過 30 公 分 , 高 度 無 限 制 ; 於 比 賽 時 的 長 、 寬 則 無 限 制 。

2.自 走 車 必 須 具 有 撞 移 比 賽 用 球 的 功 能 。

3.自 走 車 必 須 為 自 動 程 式 控 制 , 不 得 以 有 線 、 無 線 射 頻 或 紅 外 線 遙 控 , 且 必 須 使 用 電 池 作 為 能 源 。

4.自 走 車 不 得 有 損 傷 、 破 壞 比 賽 場 地 地 板 或 躍 過 、 攀 登 比 賽 場 地 圍 牆 的 行 為 。 5.自 走 車 不 限 廠 牌 機 種 , 或 自 行 設 計 製 作 。

二、比賽用球的規定

1.比 賽 用 球 為 一 般 的 撞 球 用 球 , 紅 色 (司 諾 克 式 , Snooker, 直 徑 約 5.5cm, 重 約 170g)。

2.比 賽 用 球 是 以 一 般 的 精 度 製 作 , 有 可 能 產 生 某 種 程 度 上 的 尺 寸 誤 差 。

三、比賽規則

1.參 賽 隊 伍 於 比 賽 前 由 各 隊 選 手 (或 選 手 代 表 )抽 籤 決 定 出 賽 次 序 。

2.每 隊 限 一 個 操 控 手 、 同 隊 的 一 名 隊 員 (稱 為 撿 球 員 )及 一 個 自 走 車 下 場 比 賽 。

3.比 賽 場 地 如 [圖 一 ]所 示 , 底 面 為 一 般 的 地 板 (可 能 為 洗 石 子 或 其 他 材 質 , 可 能 有 某 種 程 度 的 不 平 坦 ), 場 地 呈 長 方 形 , 長 180 公 分 , 寬 120 公 分 , 外 緣 的 圍 牆 由 一 般 的 木 板 製 成 , 高 10 公 分 ; 球 門 位 於 場 地 的 一 端 , 寬 25 公 分 , 高 10 公 分 , 球 門 外 側 分 為 A 面 牆 及 B 面 牆 ; 發 球 位 置 固 定 於 場 地 的 另 一 端 。 在 球 門 與 發 球 位 置 之 間 放 置 3 個 倒 立 的 寶 特 瓶 (約 0.6 公 升 裝 , 瓶 口 著 地 , 外 表 可 能 有 貼 產 品 標 籤 , 為 圓 柱 形 ), 每 個 寶 特 瓶 之 間 的 間 隙 小 於 10 公 分 。 比 賽 場 地 的 其 餘 尺 寸 以 比 賽 現 場 的 為 準 。

4.本 規 則 對 場 地 所 描 述 或 註 記 的 尺 寸 均 為 概 略 值 , 實 際 尺 寸 以 比 賽 現 場 的 為 準 。

5.比 賽 開 始 前 , 所 有 參 賽 的 自 走 車 均 須 置 放 於 大 會 指 定 的 區 域 , 輪 到 下 場 比 賽 的 隊 伍 , 操 控 手 須 在 裁 判 示 意 下 拿 取 自 己 的 自 走 車 下 場 比 賽 。

6. 比 賽 時 自 走 車 就 位 於 準 備 位 置 線 的 後 方 (車 子 的 方 向 不 限 ), 不 得 碰 觸 到 準 備 位 置 線 , 當 裁 判 發 出 哨 聲 後 , 操 控 手 即 可 以 手 啟 動 自 走 車 , 然 後 自 走 車 即 須 自 行 撞 球 入 門 , 操 控 手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遙 控 自 走 車 。

7.自 走 車 每 次 將 球 撞 入 球 門 , 可 得 3 分 ; 將 球 撞 到 A 面 牆 , 可 得 1 分 ; 將 球 撞 到 B 面 牆 , 可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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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分 。

8.自 走 車 在 撞 球 過 程 中 , 不 論 車 身 或 球 撞 倒 任 一 個 (或 一 個 以 上 )寶 特 瓶 , 每 次 均 須 被 扣 3 分 , 如 該 次 有 撞 球 入 門 或 將 球 撞 到 A 面 牆 或 B 面 牆 , 均 不 予 計 分 。

9.當 球 被 撞 入 球 門 、 A 面 牆 (或 B 面 牆 )或 寶 特 瓶 被 撞 倒 後 , 操 控 手 才 可 將 自 走 車 拿 回 到 準 備 位 置 線 後 方 ; 撿 球 員 將 球 放 於 發 球 位 置 , 將 寶 特 瓶 放 在 寶 特 瓶 放 置 位 置 。 然 後 裁 判 再 以 哨 聲 作 為 操 控 手 以 手 啟 動 自 走 車 開 始 撞 球 的 訊 號 。 自 走 車 仍 須 自 行 撞 球 入 門 。

10. 自 走 車 在 撞 球 過 程 中 , 如 寶 特 瓶 自 行 倒 地 , 操 控 手 及 撿 球 員 須 如 前 條 的 方 式 處 理 自 走 車 及 球 , 但 不 被 扣 分 , 且 比 賽 時 間 持 續 計 算 。

11.錄 取 名 次 依 撞 球 的 得 分 決 定 , 分 數 相 同 者 , 以 被 扣 分 較 少 者 排 名 居 前 , 如 仍 相 同 , 則 加 場 比 賽 , 最 多 加 賽 3 場 。

12.每 場 比 賽 時 間 3 分 鐘 , 加 場 的 比 賽 時 間 每 場 2 分 鐘 。

13.每 場 比 賽 開 始 後 , 不 得 再 對 自 走 車 所 有 的 組 件 進 行 調 整 或 置 換 (含 程 式 、 電 池 及 電 路 板 等 ),

亦 不 得 要 求 暫 停 。

14.比 賽 場 所 的 照 明 、 溫 度 、 濕 度 … 等 , 均 為 普 通 的 環 境 程 度 , 參 賽 隊 伍 不 得 要 求 作 任 何 改 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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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 自走車撞球比賽場地圖

☆ 本圖未標示的尺寸以比賽當天場地上的配置為準。

四、 獎勵

1.第 一 名 : 獎 金 五 千 元 整 及 獎 狀 。 2.第 二 名 : 獎 金 二 千 元 整 及 獎 狀 。 3.第 二 名 : 獎 金 壹 千 元 整 及 獎 狀 。 4.佳 作 : 取 數 名 , 發 獎 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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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自走車競速比賽規則

一、自走車的規定

1.自 走 車 於 靜 止 狀 態 時 的 長 、 寬 、 高 均 不 得 超 過 40 公 分 , 重 量 不 限 。 2.自 走 車 必 須 為 自 動 程 式 控 制 , 不 得 以 有 線 、 無 線 射 頻 或 紅 外 線 遙 控 。

3.自 走 車 不 限 廠 牌 機 種 , 或 自 行 設 計 製 作 。

二、 比賽規則

1.參 加 隊 伍 於 比 賽 前 由 各 隊 選 手 (或 選 手 代 表 )抽 籤 決 定 出 賽 次 序 。 2.每 隊 限 一 名 操 控 手 下 場 操 控 自 走 車 。

3.比 賽 場 地 如 [圖 一 ]所 示 , 為 一 般 的 學 校 走 廊 (可 能 有 某 種 程 度 的 不 平 坦 ), 地 面 以 黑 色 電 工 膠 帶 作 為 起 跑 線 及 終 點 線 ([圖 一 ]未 顯 示 終 點 線 ), 比 賽 路 程 全 長 約 20 公 尺 。 比 賽 時 將 於 場 地 內 不 等 距 離 的 放 置 25 個 以 上 的 寶 特 瓶 (容 量 約 0.6 公 升 , 圓 柱 形 , 瓶 口 着 地 倒 立 , 外 表 可 能 有 貼 產 品 標 籤 ), 每 兩 個 寶 特 瓶 之 間 的 距 離 大 於 等 於 50 公 分 。 寶 特 瓶 的 放 置 數 量 及 位 置 以 比 賽 現 場 的 為 準 , 每 一 場 均 相 同 。 寶 特 瓶 放 置 的 地 面 貼 上 與 寶 特 瓶 底 部 相 同 形 狀 的 紙 片 。 牆 壁 上 將 標 示 距 離 終 點 線 的 段 數 , 每 段 的 距 離 大 約 相 等 , 以 便 標 訂 自 走 車 行 走 距 離 。

4.本規則對場地所描述或註記的尺寸均為概略值,實際尺寸以比賽現場的為準。

5.比 賽 開 始 前 , 所 有 參 賽 的 自 走 車 均 須 置 放 於 大 會 指 定 的 區 域 , 輪 到 下 場 比 賽 的 隊 伍 , 操 控 手 須 在 裁 判 示 意 下 拿 取 自 己 的 自 走 車 下 場 比 賽 。

6. 比 賽 時 每 次 一 個 自 走 車 下 場 比 賽 , 先 就 位 於 起 跑 線 , 當 裁 判 發 出 哨 聲 後 , 操 控 手 即 可 啟 動 自 走 車 。

7. 自 走 車 啟 動 後 , 操 控 手 即 不 可 再 碰 觸 自 走 車 , 也 不 可 以 任 何 遙 控 方 式 遙 控 自 走 車 。 違 反 本 條 規 定 者 , 該 自 走 車 即 須 退 場 , 不 計 成 績 。

8.比 賽 中 自 走 車 任 一 部 位 撞 牆 或 撞 倒 任 一 個 寶 特 瓶 即 須 退 場 , 以 當 時 的 位 置 計 算 行 走 距 離 。 9.比 賽 成 績 以 自 走 車 走 完 全 程 的 時 間 為 計 算 標 準 , 時 間 越 短 者 成 績 越 高 。 走 完 全 程 的 時 間 以 1 分

鐘 為 限 。 無 法 走 完 全 程 者 (包 含 因 撞 牆 或 撞 倒 寶 特 瓶 而 退 場 者 ), 以 該 自 走 車 的 前 端 距 離 終 點 線 的 最 短 距 離 為 計 算 標 準 , 距 離 越 近 者 成 績 越 高 。 此 一 距 離 的 量 測 以 一 段 為 一 個 單 位 , 未 滿 一 段 者 以 一 段 計 算 , 例 如 一 自 走 車 距 離 終 點 線 有 5.5 段 距 離 , 則 以 6 段 距 離 計 算 。

(20)

[圖一 ] 自走 車競 速比賽 場地圖

(本 圖 僅 供 參 考 , 實 際 場 地 及 寶 特 瓶 的 放 置 數 量 與

位 置 以 比 賽 時 的 場 地 及 配 置 為 準 )

10.錄 取 名 次 以 走 完 全 程 者 先 錄 取 。 遇 有 無 法 排 定 先 後 名 次 之 隊 伍 , 則 該 批 隊 伍 加 場 比 賽 , 直 到 可 決 定 先 後 名 次 為 止 。

11.比 賽 開 始 後 , 選 手 不 得 再 對 自 走 車 所 有 的 組 件 進 行 調 整 或 置 換 (含 程 式 、 電 池 及 電 路 板 等 ), 也 不 得 要 求 暫 停 。

12.比 賽 場 所 的 照 明 、 溫 度 、 濕 度 … 者 等 , 均 為 普 通 的 環 境 程 度 , 參 賽 隊 伍 不 得 要 求 作 任 何 改 變 。

四、 獎勵

1.第 一 名 : 獎 金 五 千 元 整 及 獎 狀 。 2.第 二 名 : 獎 金 二 千 元 整 及 獎 狀 。 3.第 二 名 : 獎 金 壹 千 元 整 及 獎 狀 。 4.佳 作 : 取 數 名 , 發 獎 狀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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