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建大文化教育基金會
107 學年度台中市建大優秀自強學生獎學金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日公布 中華民國一○七年二月一日修訂
第 1 條
為發揚建大公司創辦人楊金豹、顏玉霞夫婦教育興邦之心志,建大文化教育基 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設立優秀自強學生獎學金以鼓勵學生努力向學,激發上 進精神,爰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凡設籍於台中市滿一年以上,目前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台中、彰化、
南投、苗栗高級中等(職業)學校及台中市內國民中學之優秀清寒學生,符合下 列規定之一,而未享有公費或其他獎學金者,得向學校提出申請:
一、大專(院)校前一學年之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大一學生以高三成績 為準),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
無記過以上之處分。
二、高中(職)學生前一學年之學期成績平均七十五分以上(高一學生以國三 成績為準),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 好,無記過以上之處分。
三、國民中學(含市立高中國中部)學生前一學年之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甲 等)以上(國一學生以國小六年級成績為準)。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
八十分(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無記過以上之處分。
四、以上一般學科成績中有一學科不及格者不得申請。
第 3 條
獎學金每學年錄取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大專(院)校學生:二十四名(含二專、三專及五年制專科四年級以上學 生,惟不包括研究所、夜間部、產學合作班、空大、空專、教育推廣學分 班、實習生、在職進修及學分補助費等之學生)。每名新台幣貳萬元整。
二、高中(職)學生:三十五名(含五年制專科一至三年級學生,惟不包括空 專、進修學校、產學合作班等)。每名新台幣捌仟元整。
三、國民中學學生:四十名。每名新台幣陸仟元整。
第 4 條
本獎學金每學年發給一次,申請時間為 107 年 9 月 3 日起至 107 年 10 月 1 日 止受理申請,經由學生就讀學校初審合格後,應於 10 月 8 日前(以郵戳為憑) 送市政府指定承辦學校彙整。承辦學校彙整完成後,請將資料於 10 月 24 日前 (以郵戳為憑)寄達本會。本奬學金得獎名單預計 107 年 12 月底前公佈、發放。
第 5 條
各學校推薦優秀清寒學生申請本獎學金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各項書表資料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一、申請書乙份。
二、學生證影本(正、反面,且須蓋有本學期註冊章,若無註冊章則請學校出 具在學證明)。
三、前一學年學業成績證明書(單)乙份(請載明分數並由學校加蓋證明章)。 四、戶口名簿影本(請學校加蓋與正本相符之審核章)或戶籍謄本乙份。
五、區公所出具低收入戶證明。無法取得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者,可經由學校 證明家境清寒而推薦。申請書及學校證明家境清寒表格可自本會網站下載:
(http://www.kenda.org.tw)
第 6 條
審查委員會由市政府偕同本會共同組成,本會董事長擔任主任委員,本會與市 政府各推薦數人為審查委員。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實施,本會得視需要修改之。
如有疑義請電 04-8345171#109 曾秀卿或 e-mail:sching@kenda.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