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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華開發文教基金會 技藝職能獎學金設置辦法
更訂:中華民國【109】年【02】月【4】日
第一條:財團法人中華開發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育清寒在學優 秀之藝術、體育、技職類學生,特設立獎學金(以下稱本獎學金),
協助青年學生發揮天賦長才及培育潛在專業技能。
第二條:本獎學金申請對象為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且經教育部認可之各公私 立高中職、大學院校(含研究所、碩士班)藝術、體育、技職類(不 包含商業、管理、資訊、機械電機類科)清寒優秀在學學生。
第三條:本獎學金錄取名額、獎學金額依本會當年度預算決行之,每年以新 臺幣伍佰萬元為上限。
第四條:本獎學金之審查委員會由董事長指定本會內有關人員組成之,必要 時亦得聘學者專家參與審查。審查採書面方式進行,必要時得面談與 實地查核。
本獎學金錄取名單經審查委員會審議,應報請本會董事會核備。
第五條:凡符合第二條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之在學學生,均得向本會申請:
(一)高中職二年級至三年級或大學院校(含研究所、碩士班)二年級 至四年級在學生前一學年(下同)術科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 上或校排 40%(含)以上,且操行成績甲等以上(或八十分(含)以 上);高中職一年級或大學院校(含研究所、碩士班)一年級新 生以其入學考試或申請入學成績為之。如未能提出前述兩類(即 在學或入學成績)成績證明文件者,得提出得獎紀錄以供審查。
(二)檢附系所或教授推薦信。
(三)檢附身分證影本、學生證影本、中低收入戶證明或相關證明家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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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寒文件。
(四)填妥本會申請書一份(如附件甲)。
(五)檢附申請技藝之相關作品、照片或影片以供審查。
申請文件,若有不實或違反本設置辦法及其他法律規定者,經審 議委員會審議後得註銷其獎助,並追繳已申領之金額。申請資料 短缺或逾期者皆不受理,且不另行通知。錄取與否,概不退件。
第六條:本獎學金之申請得隨時為之。已受獎助之學生得於接受獎學金屆滿 一年後(即已接受兩學期之獎學金),檢具第五條之文件向本會再申 請獎學金。
第七條:受獎助之學生因受訓、接受指導或參加比賽等事由,得以相關發票、
收據等憑證另行申請專案輔助。
第八條:獎學金申請之資料一律掛號郵寄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 125 號 7 樓『財團法人中華開發文教基金會』(郵戳為憑)。
信封註明:技藝職能獎學金計畫
第九條:依據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除受獎助者事先以書面 表示反對外,本會應主動公開受獎助者之姓名或名稱及獎助金額。
若申請計畫審核通過,於寄送評核通知時,本會將提供「受獎助者 資訊不公開聲明書」,若受獎助者希望保密受獎助之資訊,須填寫「受 獎助者資訊不公開聲明書」並寄回本會,本會將依照其意願保密相 關資訊。若未於收到本會通知後的一個月内寄回聲明書,本會將視 為其同意公開受獎助資訊。
第十條:本辦法經奉本會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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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華開發文教基金會
「 技藝職能獎學金」 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就讀學校 系所年級 生 日 年 月 日 出 生 地
電話/手機 身分證字號
電 子 郵 件 (請以正楷書寫,標示清楚)
現住地址 郵遞區號
清寒狀況 □低(中)收 □清寒 □其他 (檢附證明) 申請項目 □藝術 □體育 □技職 □其他 學業平均成績 (檢附證明) 學業班排 (檢附證明)
操 行 紀 錄 (檢附證明) 得獎紀錄 (檢附證明)
法定代理人
姓 名 關 係
電話/手機 電子郵件
住 址
推薦人姓名 關 係
學校、機構
(全名) 電話/手機
電子郵件
※ 申請理由:(請分段詳述申請人家庭狀況、技藝職能特長、作品、培育計畫及資源需求)
編號
4
請以掛號郵寄:105 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 125 號 7 樓 中華開發文教基金會 收 信封註明:技藝職能獎學金計畫
聯絡人:許小姐 02-27638800 轉 1245 Joelle.hsu@cdibh.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