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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簡化貿易程序與規費規定措施,儘量建置單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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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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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便捷化協定問答集

一、 什麼是貿易便捷化協定(以下簡稱 TFA)?

答:

(一) 貿易便捷化協定(Agreement of Trade Facilitation, TFA) 之目的在於簡化通關、邊境查驗所需文件及程序之措施,

以降低跨國貿易的交易成本。

(二) WTO 於 2002 年宣布展開杜哈回合談判,於 2004 年決 議將「貿易便捷化」納入談判議題。本項協定草案是 2013 年 12 月 WTO 在印尼峇里島召開第 9 屆部長會議 所達成「峇里套案」三大成果之一,亦是 WTO 於 1995 年成立以來,所達成的第一個多邊協定。

(三) 本協定主要內容為:

1、 促進法規透明化措施,即時公布相關資訊,並儘可能 上網。

2、 簡化貿易程序與規費規定措施,儘量建置單一窗口。

3、 強化轉運自由之措施,簡化轉運之規費、文件或程序 等要求,不得構成貿易障礙。

4、 關務合作措施:鼓勵會員透過雙邊方式進行資訊交換 合作,防止或查緝廠商不法行為;另鼓勵會員透過雙 邊協商,相互承認優質企業(AEO)計畫。

二、 TFA 生效條件為何?

答:

依據馬拉喀什設立 WTO 協定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

修訂議定書及其附件 TFA 將於獲得三分之二會員接受後,

即對接受之會員生效。惟完成接受之會員須遵守最惠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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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MFN)原則對所有 WTO 會員實施 TFA。WTO 目前有 164 個會員,須有 110 個會員接受始能生效,至 2 月 22 日止,計有 112 個會員向 WTO 提交接受書,爰已達生效 門檻。

三、 該協定已生效,我國政府現行做法有無須調整部分? 或 是均已符合相關國際義務?

答:

我國現行法規或措施均已符合貿易便捷化協定之相 關規定。(註:我國本來沒有針對非優惠性原產地的預先 審核制度,財政部已於 105 年 10 月 21 日修法完成。爰目 前國內法規及作法均已符合)。

四、 TFA 生效對我國有什麼好處?會不會有負面影響?

答:

(一) TFA 不會造成我國產業負面影響。

(二) TFA 旨在透過邊境通關或轉運等相關措施之便捷化,

以便利國際貿易之進行,凡是經營與國際貿易相關業 務的企業,都能獲益。依據 2015 年經濟合作暨發展組 織(OECD)研究顯示,若 TFA 全面落實,可降低全球貿 易成本約 12.5%~17.5%。另依據 2015 年 WTO 貿易研 究報告,TFA 生效可使全球每年增加約 1 兆美元的出 口效益。

(三) 對我國的利益部分,TFA 之目的是透過簡化各國海關 繁瑣的通關程序、提升法規透明度、建立單一窗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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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化程序,以降低跨國貿易的交易成本,並促進進 出口通關業務的速度及效率。我國廠商如果對其他國 家通關程序有疑義時,可以向政府反映,透過雙邊管 道進行協商。

(四) 此外,我國亦可透過該協定機制,建立與其他 WTO 會 員的關務合作往來,並對其他開發中或低度開發會員 提供相關技術協助,有助拓展我國對外關係網絡。

五、 TFA 是否有助提升我國出口業者在其他國家海關之通 關效率?程度有多大?

答:

TFA 之目的是透過簡化各國海關繁瑣的通關程序、

提升法規透明度、建立單一窗口等電子化程序,以降低跨 國貿易的交易成本,並促進進出口通關業務的速度及效率。

由於 TFA 多數條文僅要求會員盡力落實相關措施,並可 以將無法於 TFA 生效後立即執行之條文列為 B 類或 C 類 措施,亦即開發中及低度開發國家會員可在特定調適期或 是取得所需技術、財務或能力建構等協助後才需實施之措 施,因此 TFA 帶來的效益,取決於 WTO 會員落實執行該 協定的程度。倘各國能落實協定之貿易便捷化措施,則可 望降低我國廠商之出口成本,便利我商出口,有益我國經 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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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什麼是 A 類、B 類、C 類措施?

答:

A 類、B 類及 C 類措施之定義及安排是規範於 TFA 第 二篇,主要係針對開發中國家會員及低度開發國家會員提供 特殊及差別待遇,使其得將 TFA 第一篇第 1~12 條分為 A、

B 及 C 等三類措施,以保留其延後實施 TFA 措施之權利。該 三類措施定義簡述如下:

(一) A 類措施:開發中或低度開發國家會員指定於 TFA 生效 時立即實施或是低度開發國家會員於 1 年內可實施之措 施。

(二) B 類措施:開發中或低度開發國家會員指定於協定生效 及特定過渡期後方需實施之措施。

(三) C 類措施:開發中或低度開發國家會員指定於協定生效 及特定過渡期後,且取得所需技術、財務或能力建構等 協助,具有執行能力後方得實施之措施。

七、 TFA 是否會改變我對中國大陸貨品的進出口管制?

答:

(一) TFA 不會改變我國現行對中國大陸貨品的管制措施。

(二) 我對中國大陸貨品的進出口管制係依據臺灣地區與大 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 辦法辦理。進出口商報運中國大陸貨品通關時,必須以 符合上述管制規定為前提,與 TFA 無關。

八、 TFA 是否適用人員通關之管理措施?

答:TFA 僅適用「貨品」通關之邊境管理措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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