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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復華中學 104 學年度「科技校院繁星計畫」推薦作業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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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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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復華中學 104 學年度「科技校院繁星計畫」推薦作業實施計畫

104 年 1 月 8 日推薦委員會通過 一、依據:依教育部 103 年 09 月 16 日臺教技(二)字第 1030133904 號函及 103 年 11 月 25

日臺教技(二)字第 1030170450 號函辦理。

二、目的:為辦理「104 學年度科技校院高職繁星計畫」訂定推薦原則、作業程序,與決定 人選標準等有關規定,俾辦理本校推薦作業,審查學校推薦名單。

三、組織:本校成立「推薦委員會」,設置委員十三人。校長為推薦委員會主任委員,下設 執行秘書一名,由教務主任擔任,負責召集與協調工作。推薦委員會之委員包括 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輔導主任、註冊組長、各科科主任、高三導師代表 2 名。委員若有三等親以內之親屬被推薦參加甄試,應主動迴避。

四、推薦資格:

凡符合下列各項資格者,得向本校申請推薦:

(一) 就讀本校日間部職業類科 (不含輪調式建教合作班和進修學校) (二) 全程就讀本校應屆畢業生,始得參加推薦甄選入學。

(三)在校學業成績(至高三上學期止,前五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排名在各科前 30%以內。

(四)全程均就讀同一學校。(含同一學校不同學制間之轉換) (五)功過相抵或輔導銷過後無記小過(含)以上之處分。

五、推薦方式:

(一)推薦分數計算,依下列 7 項排名順序進行比序:

1、在校 5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

2、在校 5 學期專業及實習科目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

3、在校 5 學期基本學科依英文、國文、數學平均成績群名次百分比順序比序 4、「競賽、證照及語文能力檢定」之總合成績(每一項目均限計分一次,可多項計

分)

競賽、證照名稱 主辦單位 競賽優勝名次

或證照等級

採計 分數

領有技術士證者 行政院勞委會主辦

甲級技術士證 25 乙級技術士證 15

丙級 5

全民英檢 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

中高級 15

中級 10

初級 5

國際技能競賽

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 國際科技展覽

國際技能競賽組織 國際奧林匹克殘障聯合會

(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參加)

第1~3 名 40

優勝 35

(2)

第 2 頁 / 共 4 頁

競賽、證照名稱 主辦單位 競賽優勝名次

或證照等級

採計 分數 國際技能競賽

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

國際技能競賽中華民國委員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正(備)取國手 35

全國技能競賽

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

國際技能競賽中華民國委員 會主辦

行政院勞委會主辦

第1名(金牌) 35 第2名(銀牌) 30 第3名(銅牌) 25 第4~5名 23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 教育部

第1~3名 25 第4~8名 20 第9~13名 15 第14~23名 10 第24~50名 5 第51~76名 3 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

臺灣國際科學展覽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

第1名 20

第2、3名 15

佳作 10

中央各級機關及直轄市政府主辦之各項 技藝技能競賽,包括:

 全國技能競賽分區(北、中、南)初賽

 全國高職學生技術創造力培訓與競賽活

 全國高中職智慧鐵人創意競賽暨國際邀 請賽決賽

 人工智慧單晶片電腦鼠國內暨國際邀請

 全國學生美術比賽

 教育部全國各級學校圍棋運動錦標賽

 教育主管機關主辦之其他各項競賽

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

第1~3名 15

其餘得獎者 10

5、「學校幹部、志工、社會服務及社團參與」之總合成績

採計項目 採計期間(註 1) 計分標準 說明

學校幹部

累計滿 3 學期(含)以上者 50 分 1. 學校幹部包括班級幹部(註 2、3)、全校幹 部(註 4)及社團幹部(註 5)。(註 6)

2. 幹部應透過公平、公正、公開及民主程序 產生,不應由學生輪流擔任或逕由教師指 派。

3. 學校幹部依學校發給之證明計分。

累計滿 2 學期者,未滿 3 學期者 40 分 累計滿 1 學期者,未滿 2 學期者 25 分 累計不滿 1 學期者 10 分

志 工 或 社 會 服務

累計 101 小時以上者 50 分 1.志工或社會服務包括校內志工(或服務學習)

(註 7)及校外志工或社會服務。(註 8)

2.校內志工依學校所開具之時數證明採計,校 外志工應持有內政部統一製發之志工服務紀 錄冊,或由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開具證明文 件,經學校認可後,方能列入採計。

3.若有支領酬勞事實者,均不予採計。

累計 51 至 100 小時者 40 分 累計 21 至 50 小時者 25 分 累計 1 至 20 小時者 10 分

社團參與

累計滿 3 學期(含)以上者 50 分 1. 社團係指學生參與由學校於課程內或課後(含 假日及寒暑假)實施團體性、系統性之活動課 程或校隊,由合格教師或具備專長者擔任指 導,且需定期訓練或研習之學習團體。(註 9、

累計滿 2 學期者,未滿 3 學期者 40 分 累計滿 1 學期者,未滿 2 學期者 25 分

(3)

第 3 頁 / 共 4 頁 累計不滿 1 學期者 10 分 10)

2. 社團參與依學校開具之證明計分。

(二)學校推薦序:

教務處得依前項比序項目依序排定各考生之學校推薦序:

第 1 比序:在校 5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較小者優先推薦。

第 2 比序:在校 5 學期專業及實習科目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較小者優先推薦。

第 3 比序:在校 5 學期英文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較小者優先推薦。

第 4 比序:在校 5 學期國文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較小者優先推薦 第 5 比序:在校 5 學期數學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較小者優先推薦

第 6 比序:競賽、證照及語文能力檢定之總合成績(每一項目均限計分一次,可多項 計分),得分較高者優先推薦。

第 7 比序:學校幹部、志工、社會服務及社團參與之總合成績,得分較高者優先推薦。

六、推薦名額:

1.依照當年度科技校院繁星計畫簡章提供之名額而定。

2.若學校可推薦考生達本校科別數(6 科),各科得保障推薦考生 1 人(此保障考生的 5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須在2%(含)以內),其餘皆以本校推薦比序方 式作業。

七、推薦作業程序:

(一)104年2月26日公佈在校學業成績排名在各科(組)、學程前30%以內名單。

(二)報名時間:自104年3月2日至104年3月4日12:00止,符合資格考生填寫報名表並備妥 所有資料(歷年成績單、技能檢定證照、語文檢定、重要競賽證明、班級幹部及社 團參與證明),經導師及科主任簽核後,親自會辦相關處室後送交註冊組辦理。

(三)推薦作業審查:104年3月6日由本校科技校院繁星推薦作業委員會進行審議。

(四)公告推薦名單:104年3月10日,依推薦分數高低排序,錄取簡章規定人數,備取 2 名。

八、經本校推薦作業委員會推薦之學生,應填妥報名志願序,按推薦分數之高低推薦至科技 校院,並依規定時程配合教務處辦理報名事宜,且選填至少 10 個、至多 20 個校系志願。

欲放棄推薦資格之學生,請於 104 年 3 月 11 日 9:00 前至註冊組,經家長同意以書面聲 明放棄,由備取同學遞補。

九、經推薦委員會錄取之學生,於規定時間內聲明放棄,否則一律不得再報名參加當年度四 技二專甄選入學、技優甄審入學、聯合登記分發(含進修部、夜間部)、各校單獨招生 及大學各招生管道。

十、本實施計畫經學校推薦委員會審議通過,陳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訂亦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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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專業及實習平均成績採計科目:

群別 科別 專業及實習科目

商業與管理群 資料處理科

電子商務科 經濟學、會計學、計算機概論、商業概論 外語群 應用外語科(英文組) 英語聽講練習、英文閱讀與寫作、英文文法、

商業概論

餐旅群 觀光事業科 餐旅概論、餐旅英文與會話、

餐旅服務、飲料與調酒 家政群 美容科

幼兒保育科 家政概論、家庭教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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