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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復華中學 104 學年度「科技校院繁星計畫」推薦作業實施計畫
104 年 1 月 8 日推薦委員會通過 一、依據:依教育部 103 年 09 月 16 日臺教技(二)字第 1030133904 號函及 103 年 11 月 25
日臺教技(二)字第 1030170450 號函辦理。
二、目的:為辦理「104 學年度科技校院高職繁星計畫」訂定推薦原則、作業程序,與決定 人選標準等有關規定,俾辦理本校推薦作業,審查學校推薦名單。
三、組織:本校成立「推薦委員會」,設置委員十三人。校長為推薦委員會主任委員,下設 執行秘書一名,由教務主任擔任,負責召集與協調工作。推薦委員會之委員包括 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輔導主任、註冊組長、各科科主任、高三導師代表 2 名。委員若有三等親以內之親屬被推薦參加甄試,應主動迴避。
四、推薦資格:
凡符合下列各項資格者,得向本校申請推薦:
(一) 就讀本校日間部職業類科 (不含輪調式建教合作班和進修學校) (二) 全程就讀本校應屆畢業生,始得參加推薦甄選入學。
(三)在校學業成績(至高三上學期止,前五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排名在各科前 30%以內。
(四)全程均就讀同一學校。(含同一學校不同學制間之轉換) (五)功過相抵或輔導銷過後無記小過(含)以上之處分。
五、推薦方式:
(一)推薦分數計算,依下列 7 項排名順序進行比序:
1、在校 5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
2、在校 5 學期專業及實習科目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
3、在校 5 學期基本學科依英文、國文、數學平均成績群名次百分比順序比序 4、「競賽、證照及語文能力檢定」之總合成績(每一項目均限計分一次,可多項計
分)
競賽、證照名稱 主辦單位 競賽優勝名次
或證照等級
採計 分數
領有技術士證者 行政院勞委會主辦
甲級技術士證 25 乙級技術士證 15
丙級 5
全民英檢 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
中高級 15
中級 10
初級 5
國際技能競賽
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 國際科技展覽
國際技能競賽組織 國際奧林匹克殘障聯合會
(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參加)
第1~3 名 40
優勝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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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證照名稱 主辦單位 競賽優勝名次
或證照等級
採計 分數 國際技能競賽
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
國際技能競賽中華民國委員 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正(備)取國手 35
全國技能競賽
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
國際技能競賽中華民國委員 會主辦
行政院勞委會主辦
第1名(金牌) 35 第2名(銀牌) 30 第3名(銅牌) 25 第4~5名 23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 教育部
第1~3名 25 第4~8名 20 第9~13名 15 第14~23名 10 第24~50名 5 第51~76名 3 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
臺灣國際科學展覽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
第1名 20
第2、3名 15
佳作 10
中央各級機關及直轄市政府主辦之各項 技藝技能競賽,包括:
全國技能競賽分區(北、中、南)初賽
全國高職學生技術創造力培訓與競賽活 動
全國高中職智慧鐵人創意競賽暨國際邀 請賽決賽
人工智慧單晶片電腦鼠國內暨國際邀請 賽
全國學生美術比賽
教育部全國各級學校圍棋運動錦標賽
教育主管機關主辦之其他各項競賽
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
第1~3名 15
其餘得獎者 10
5、「學校幹部、志工、社會服務及社團參與」之總合成績
採計項目 採計期間(註 1) 計分標準 說明
學校幹部
累計滿 3 學期(含)以上者 50 分 1. 學校幹部包括班級幹部(註 2、3)、全校幹 部(註 4)及社團幹部(註 5)。(註 6)
2. 幹部應透過公平、公正、公開及民主程序 產生,不應由學生輪流擔任或逕由教師指 派。
3. 學校幹部依學校發給之證明計分。
累計滿 2 學期者,未滿 3 學期者 40 分 累計滿 1 學期者,未滿 2 學期者 25 分 累計不滿 1 學期者 10 分
志 工 或 社 會 服務
累計 101 小時以上者 50 分 1.志工或社會服務包括校內志工(或服務學習)
(註 7)及校外志工或社會服務。(註 8)
2.校內志工依學校所開具之時數證明採計,校 外志工應持有內政部統一製發之志工服務紀 錄冊,或由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開具證明文 件,經學校認可後,方能列入採計。
3.若有支領酬勞事實者,均不予採計。
累計 51 至 100 小時者 40 分 累計 21 至 50 小時者 25 分 累計 1 至 20 小時者 10 分
社團參與
累計滿 3 學期(含)以上者 50 分 1. 社團係指學生參與由學校於課程內或課後(含 假日及寒暑假)實施團體性、系統性之活動課 程或校隊,由合格教師或具備專長者擔任指 導,且需定期訓練或研習之學習團體。(註 9、
累計滿 2 學期者,未滿 3 學期者 40 分 累計滿 1 學期者,未滿 2 學期者 25 分
第 3 頁 / 共 4 頁 累計不滿 1 學期者 10 分 10)。
2. 社團參與依學校開具之證明計分。
(二)學校推薦序:
教務處得依前項比序項目依序排定各考生之學校推薦序:
第 1 比序:在校 5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較小者優先推薦。
第 2 比序:在校 5 學期專業及實習科目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較小者優先推薦。
第 3 比序:在校 5 學期英文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較小者優先推薦。
第 4 比序:在校 5 學期國文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較小者優先推薦 第 5 比序:在校 5 學期數學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較小者優先推薦
第 6 比序:競賽、證照及語文能力檢定之總合成績(每一項目均限計分一次,可多項 計分),得分較高者優先推薦。
第 7 比序:學校幹部、志工、社會服務及社團參與之總合成績,得分較高者優先推薦。
六、推薦名額:
1.依照當年度科技校院繁星計畫簡章提供之名額而定。
2.若學校可推薦考生達本校科別數(6 科),各科得保障推薦考生 1 人(此保障考生的 5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須在2%(含)以內),其餘皆以本校推薦比序方 式作業。
七、推薦作業程序:
(一)104年2月26日公佈在校學業成績排名在各科(組)、學程前30%以內名單。
(二)報名時間:自104年3月2日至104年3月4日12:00止,符合資格考生填寫報名表並備妥 所有資料(歷年成績單、技能檢定證照、語文檢定、重要競賽證明、班級幹部及社 團參與證明),經導師及科主任簽核後,親自會辦相關處室後送交註冊組辦理。
(三)推薦作業審查:104年3月6日由本校科技校院繁星推薦作業委員會進行審議。
(四)公告推薦名單:104年3月10日,依推薦分數高低排序,錄取簡章規定人數,備取 2 名。
八、經本校推薦作業委員會推薦之學生,應填妥報名志願序,按推薦分數之高低推薦至科技 校院,並依規定時程配合教務處辦理報名事宜,且選填至少 10 個、至多 20 個校系志願。
欲放棄推薦資格之學生,請於 104 年 3 月 11 日 9:00 前至註冊組,經家長同意以書面聲 明放棄,由備取同學遞補。
九、經推薦委員會錄取之學生,於規定時間內聲明放棄,否則一律不得再報名參加當年度四 技二專甄選入學、技優甄審入學、聯合登記分發(含進修部、夜間部)、各校單獨招生 及大學各招生管道。
十、本實施計畫經學校推薦委員會審議通過,陳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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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專業及實習平均成績採計科目:
群別 科別 專業及實習科目
商業與管理群 資料處理科
電子商務科 經濟學、會計學、計算機概論、商業概論 外語群 應用外語科(英文組) 英語聽講練習、英文閱讀與寫作、英文文法、
商業概論
餐旅群 觀光事業科 餐旅概論、餐旅英文與會話、
餐旅服務、飲料與調酒 家政群 美容科
幼兒保育科 家政概論、家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