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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復華高級中學 106 學年度「科技校院繁星計畫」推薦作業 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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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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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復華高級中學 106 學年度「科技校院繁星計畫」推薦作業 實施計畫

105 年 12 月 28 日推薦委員會通過 一、依據:技專校院招生委員會聯合會 105 年 11 月 26 日技專招聯試字第 1058310403 號函辦

理。

二、目的:為辦理「106 學年度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入學」訂定推薦方式、名額、

作業程序與審查推薦名單,以俾辦理本校推薦作業。

三、組織:本校成立「推薦委員會」,設置委員十五人。校長為推薦委員會主任委員,下設 執行秘書一名,由教務主任擔任,負責召集與協調工作。推薦委員會之委員包括 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輔導主任、註冊組長、各科科主任、各專業類科高 三導師代表六名。委員若有三等親以內之親屬被推薦參加甄試,應主動迴避。

四、推薦資格:

凡符合下列各項資格考生,得向本校申請推薦:

(一)就讀本校日間部專業類科(不含建教合作班和進修學校)。

(二)全程就讀本校之應屆畢業生,始得參加推薦甄選入學。

(三)在校學業成績(至高三上學期止,前五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排名在各科前 30%以內。

(四)全程均就讀同一學校(含同一學校不同學制間之轉換)。

(五)功過相抵或輔導銷過後無記小過(含)以上之處分。

五、推薦方式:

依下列 7 項排名進行比序排定學校推薦序:

(一)第 1 比序:在校 5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

(二)第 2 比序:在校 5 學期專業及實習科目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

(三)第 3 比序:在校 5 學期英文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

(四)第 4 比序:在校 5 學期國文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

(五)第 5 比序:在校 5 學期數學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

(六)第 6 比序:「競賽、證照及語文能力檢定」之總合成績(每一項目均限計分一次,可 多項計分)。

(七)第 7 比序:「學校幹部、志工、社會服務及社團參與」之總合成績。

六、推薦名額:

(一)依照當年度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聯合推薦入學招生委員會提供之名額(106 學年度為 12 名考生)而定。

(二)若學校可推薦考生達本校科別數(6 科),各科得保障推薦考生 1 人(此保障考生的 5 學 期學業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須在 3%(含)以內),其餘皆以本校推薦比序方式作業。

七、推薦作業程序:

(一)106年2月22日(星期三)公佈在校學業成績排名在各科(組)前30%以內名單。

(二)報名時間:自106年2月24日(星期五),符合資格考生填寫報名表並備妥所有資料(歷年 成績單、技能檢定證照、語文檢定、重要競賽證明、班級幹部及社團參與 證明),經導師及科主任簽核後,親自會辦相關處室後送交註冊組統計排定 推薦序。

(三)推薦作業審查:106年3月03日(星期五)由本校科技校院繁星推薦作業委員會進行審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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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告推薦名單:106年3月06日(星期一),依推薦分數高低排序,推薦12名考生,備取2 名。

(五)網路報名:符合繁星推薦考生,須於106年3月09日(星期四)至106年3月13日(星期一)止,

上網填報第6、7比序所須資料,並列印報名相關表件,繳寄證明文件至教務 處。

八、經本校推薦作業委員會推薦之考生,應填妥報名志願序,按推薦分數之高低推薦至科技 校院,並依規定時程配合教務處辦理報名相關事宜。

九、經學校推薦之考生欲放棄推薦資格者,於 106 年 3 月 7 日(星期二)9:00 前持家長同意放 棄資格之書面聲明至教務處辦理相關手續,後由備取同學進行遞補。

十、經繁星推薦分發之錄取生,未於 106 年 5 月 9 日(星期二)12:00 前向錄取學校聲明放棄錄 取資格,一律不得再報名參加當年度四技二專甄選入學、技優甄審入學、聯合登記分發、

各校單獨招生及大學各招生管道。

十一、本實施計畫經學校推薦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公布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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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第 2 比序「專業及實習科目平均成績」採計科目

群別 科別 專業及實習科目(部定必修)

商業與管理群 資料處理科 電子商務科

商業概論ⅠⅡ 經濟學ⅠⅡ 會計學ⅠⅡⅢⅣ 計算機概論ⅡⅢⅣ

餐旅群 觀光事業科

餐旅概論ⅠⅡ 餐旅服務ⅠⅡⅢⅣ

餐旅英文與會話ⅠⅡⅢⅣ 飲料與調酒ⅠⅡ

家政群 美容科

幼兒保育科

家政概論ⅠⅡ 家庭教育ⅠⅡ 色彩概論 服飾實務 家政職業倫理

家政行職業衛生與安全

外語群 應用外語科(英文組)

商業概論ⅠⅡ

英語聽講練習ⅠⅡⅢⅣ 英文閱讀與習作ⅠⅡ 英文閱讀與寫作ⅠⅡ 計算機概論ⅡⅢ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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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第 6 比序「競賽、證照及語文能力檢定」採計項目及計分標準 一、競賽及證照採計項目及計分標準表

競賽、證照名稱 主辦單位 競賽優勝名次

或證照等級

計分 標準 國際技能競賽

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 國際科技展覽

國際技能競賽組織 國際奧林匹克殘障聯合會

(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參加)

第 1~3 名 40 分

優勝 35 分

國際技能競賽

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

勞動部

(國際技能競賽中華民國委員會)

勞動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正(備)取國手 35 分

全國技能競賽

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

勞動部

(國際技能競賽中華民國委員會)

勞動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第 1 名(金牌) 35 分 第 2 名(銀牌) 30 分 第 3 名(銅牌) 25分 第 4、5 名 23 分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 教育部

第 1~3 名 25 分 第 4~8 名 20 分 第 9~13 名 15 分 第 14~23 名 10 分 第 24~50 名 5 分 第 51~76 名 3 分 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

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

第 1 名 20 分 第 2~3 名 15 分

佳作 10 分

中央各級機關及直轄市政府主辦之各項 技藝技能競賽,包括:

.全國技能競賽分區(北、中、南)初賽

.全國高職學生團隊技術創造力培訓與競 賽活動

.全國高中職智慧鐵人創意競賽暨國際邀 請賽決賽

.人工智慧單晶片電腦鼠暨機器人國內暨 國際邀請賽

.全國學生美術比賽

.教育部全國各級學校圍棋運動錦標賽

.全國高職學生專題暨創意製作競賽決賽

(含專題組及創意組)

.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個人賽決賽

.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賽決賽

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

第 1~3 名 15 分

其餘得獎者 10 分

領有技術士證者 勞動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甲級技術士證 25 分 乙級技術士證 15 分 丙級技術士證 5 分

註1:相同職類之競賽或證照採最優名次或最高等級計分,不同職類之競賽或證照,則可累計計分;未在本表所列之競賽及 證照,則不予計分。

註2:中央各級機關及直轄市政府主辦之各項技藝技能競賽,發證時之主辦單位和落款單位須為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

且落款人須為機關首長,否則不列入本表採計項目。

註3:若尚未拿到技術士證照,但有成績單或於技能檢定術科辦理單位相關網站可查詢到成績,請檢附成績單影本或複印成 績查詢頁面。

註4:被推薦考生取得本表採計之競賽或證照項目之日期,須為被推薦考生入學高職學校之後至報名截止日前,方予採計。

註5:「全國高職學生專題暨創意製作競賽決賽(含專題組及創意組)」,競賽獲獎採計年度為自103年度(含)以後之年度。

註 6: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與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僅採計個人組得獎者,團體組皆不予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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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語文能力檢定之採計項目及計分標準表

(一)語文能力採計項目及計分標準表

語文能力檢定名稱 主辦單位 語文能力檢定等級 計分標準

國內各項英語及外語能 力檢定

(詳見對照表)

各 語 文 能 力 檢 定 主 辦 單位

(詳見對照表)

C2(精通級)

Mastery 25 分

C1(流利級)

Effective Operational Proficiency

25分 或 複試25分 初試 20 分 B2(高階級)

Vantage

15分 或 複試15分 初試 13 分 B1(進階級)

Threshold

10分 或 複試10分 初試 8 分 A2(基礎級)

Waystage

5分 或 複試5分 初試 3 分

JLPT 日本語能力試驗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中心

一級或 N1 25 分

二級或 N2 15 分

N3/2010 年新增 10 分

三級或 N4 5 分

四級或 N5 3 分

(二)目前國內各項語文能力檢定對照表(分別對照 CEF 語言能力參考指標)

參考行政院民國 95 年 4 月 4 日院授人力字第 0950061619 號

全民 英檢 (GEPT)

初試:

聽、讀 複試:

說、寫 本欄 參照 CEF 指標 所訂 有初 複試 之計 分標

CEF語言能 力參考指標

本欄 參照 CEF 指標 所訂 非初 複試 之計 分標

託福 (TOEFL) 聽力、閱讀

口說、寫作 IELTS 聽力 閱讀 寫作 口試

劍橋大學 英語能力 認證分級測驗

(Cambridge Main Suite)

聽、說 讀、寫

外語能力 測驗(FLPT)

多益測 (TOEIC) 聽力、閱

(另有獨

立之口 說及寫 作測驗)

劍橋大學 國際商務 英語能力 測驗 (BULATS) 聽力、閱讀 與用法(另

有單獨之 口說及寫 作測驗)

大學校院英 語能力測驗 (CSEPT)

(無說、

寫測驗)

網路型態

三項 筆試 總分

口說 級分

第一 級聽 力、

綜合 第二

聽力

/ 用法

/ 閱讀

優級 25 分 C2(精通級)

Mastery 25 分 -- 7.5

以上

Certificate of Proficiency in English (CPE)

-- -- --

ALTE Level 5 90~100 分

-- --

高級

複試 25 分 C1(流利級) Effective Operational

Proficiency

25 分 110~120 7 以上

Certificate in Advanced English (CAE)

240~

330 S-3 以上

945 以上

ALTE Level 4 75~89 分

-- -- 高級

初試 20 分 中高級

複試 15 分

B2(高階級)

Vantage 15 分 87~109 6 以上

First Certificate in English (FCE)

195~

239 S-2+ 785 以上

ALTE Level 3 60~74 分

-- 240~

中高級 360

初試 13 分 中級

複試 10 分

B1(進階級)

Threshold 10 分 57~86 4.5 以上

Preliminary English Test

(PET)

150~

194 S-2 550 以上

ALTE Level 2 40~59 分

170~

240 180~

中級 239

初試 8 分 初級

複試 5 分

A2(基礎級)

Waystage 5 分 24~56 3

以上

Key English Test (KET)

105~

149 S-1+ 225 以上

ALTE Level 1 20~39 分

130~

169 120~

初級 179

初試 3 分

註:相同語文者,其檢定採最高等級計分,不同語文者,則可累計計分;未在本表所列相關語文檢定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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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第7比序「學校幹部、志工、社會服務及社團參與」採計項目及計分標準

採計項目 採計期間(註1) 計分標準 說明

學校幹部

累計滿3學期(含)以上者 50分 1.學校幹部包括班級幹部(註2、註3)、全校幹 部(註4)及社團幹部(註5、註6)。

2.幹部應透過公平、公正、公開及民主程序產 生,不應由學生輪流擔任或逕由教師指派。

3.學校幹部依學校發給之證明採計。

累計滿2學期者,未滿3學期者 40分 累計滿1學期者,未滿2學期者 25分

累計不滿1學期者 10分

志工或社會服務

累計101小時以上者 50分 1.志工或社會服務包括校內志工(或服務學習)

(註7)及校外志工或社會服務(註8)。

2.校內志工依學校所開具之時數證明採計,校外 志工應持有內政部統一製發之志工服務紀錄 冊,或由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開具證明文件,

經學校認可後,方能列入採計。

3.若有支領酬勞事實者,均不予採計。

累計51至100小時者 40分

累計21至50小時者 25分

累計1至20小時者 10分

社團參與

累計滿3學期(含)以上者 50分 1.若同一學期擔任社團幹部,學校幹部及社團參 與者,僅採計其中一項(註9)。

2.社團係指學生參與由學校於課程內或課後(含 假日及寒暑假)實施團體性、系統性之活動課 程或校隊,由合格教師或具備專長者擔任指 導,且需定期訓練或研習之學習團體(註10、

註11)。

3. 社團參與依學校開具之證明計分。

累計滿2學期者,未滿3學期者 40分 累計滿1學期者,未滿2學期者 25分

累計不滿1學期者 10分

註1:第7比序所有項目之採計期間均為高一上學期至畢業前一學期之5學期。

註2:班級幹部名稱包括:班長、副班長、風紀股長、學藝(學術)股長、衛生股長、環保股長、總務(服務、事務、設備、

圖資或資訊)股長、康樂(體育)股長、輔導股長、保健股長及其他經學校認可為股長名稱之班級幹部。

註3:副班級幹部除副班長可採計外,其他副班級幹部一律不採計。另班級幹部不包含小老師。

註4:全校幹部包括:學生(自治)會會長(主席)、班聯會會長(主席)及擔任校內依法設立各委員會之學生代表(班代 表)。

註5:社團幹部僅採計學校內社團之社長。

註6:若同1學期同時擔任2種以上之學校幹部,仍以1學期採計。

註7:校內志工(或服務學習)類別包括:交通服務類(維護同學上下學通勤安全、糾察等)、環保類(全校性資源回收、

垃圾分類、環保糾察、校園環境整潔、登革熱防治工作等)、學術藝文類(圖書分類、美工布置及導覽、實驗室器材 管理志工等)、體育服務類(體育器材場地之維護及保管等)、健康服務類(協助健康檢查及衛生保健宣導工作等)

及其他經學校核可之全校性志工。

註8:依「志工服務法」規定,志工或社會服務須完成相關服務訓練後所從事之志工服務,須檢附有服務日期或服務時數之 證明文件方得採計。

註9:同一學期參加社團並擔任社團幹部,僅就學校幹部或社團參與採計其中一項,不可同時採計,考生須自行選擇最有利 之採計項目。

註10:社團類型:包括學藝性社團(如語文類、科學類等)、才藝性社團(如音樂類、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等)、體育 性社團(如球類、田徑類等)及其他經學校核可設立之全校性社團。

註11:若同1學期同時參加2種以上之社團,仍以1學期採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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