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新進教師之專題研究費補助辦法
95.11.08 本校 95 學年度第 1 次學術發展會議通過 96.11.21 本校 96 學年度第 1 次研究發展會議修正通過 97.11.19 本校 97 學年度第 1 次研究發展會議修正通過 99.04.21 本校 98 學年度第 2 次研究發展會議修正通過第 6 條及第 11 條 100.04.20 本校 99 學年度第 2 次研究發展會議修正通過第 2 條、第 3 條及第 5 條 101.11.21 本校 101 學年度第 1 次研究發展會議修正通過第 1 條、第 4 條及第 5 條 102.11.20 本校 102 學年度第 1 次研究發展會議修正通過第 9 條 103.11.19 本校 103 學年度第 1 次研究發展會議修正通過第 1 條、第 2 條、第 5 條及第 12 條 105.11.2 本校 105 學年度第 1 次研究發展會議修正通過第 2 條及第 13 條
第一條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本校新進教師,從事學術專題研究計 畫,以累積個人學術研究能量,並提昇本校學術研究水準,特訂定「國立臺灣 師範大學新進教師之專題研究費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一、專任助理教授級以上,具博士學位,於本校任教未滿三年。
二、專任助理研究員級以上,具博士學位,於本校任職未滿三年者。
三、本校專任講師及專任研究人員經進修取得博士學位,且經各級教評會審議 通過升等為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員或副教授後起算,於本校任教未滿三年 者。
第三條 補助原則:
一、每人核准補助案以一次為限。
二、申請人研究能力與近年來研究成果、申請案之學術或實用價值、原創性、
內容與執行方式傑出者優先。
第四條 申請程序:
一、本辦法補助每學年分為兩期辦理,第一期受理時間為該學年九月一日至九 月三十日止,第二期受理時間為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止,並循行政程 序向研究發展處提出申請。
二、核定計畫之執行期限至多為一年。
第五條 申請文件:
一、申請表。
二、研究計畫書(比照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書)及經費預算表。
三、申請者個人基本資料表。
四、近五年內之著作目錄。
第六條 補助項目:
一、設備費:與申請研究計畫直接相關之儀器、機械、資訊設備及圖書費用等 (不包括辦公室用品之設備費)。
二、業務費:包含人事費、耗材費、雜項費用及與計畫相關之國內差旅費。
第七條 審查流程及進度:
一、初審:由研究發展處將申請案件依學門分類,送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 術活動補助暨獎助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委員推薦專家二人進行 審查,審查結果由研究發展處彙整後,送複審會議審查,初審應於收件後 一個月內完成。
二、複審:由審議小組針對初審結果提出討論,並決定當期之補助名單與額度,
複審應於初審後兩週內完成。
三、公告:補助審查結果應於複審會議後兩週由研究發展處公告並專函通知各 申請人。
第八條 審議小組委員遇有本身所提之申請案件時,應迴避與該申請案有關之審查事 宜。
第九條 經費來源:由本校辦理推動學術研究發展業務專款項下支應。
本項補助經費上限 30 萬元,每年度由審議小組依當年相關經費額度及本校可 提供之資源於上限範圍內調整之。
第十條 經審議小組審定同意補助者,受補助者應循本校會計程序辦理經費核銷。受補 助者如因實際需要,必須變更經費項目,應於計畫結束前,向研究發展處提出 申請變更,但以一次為限;如需延長計畫期限,至多以三個月為限。
第十一條 補助計畫執行完畢並完成經費核銷後,應依核定通知函說明繳交成果報告送 研究發展處辦理結案,其相關報告將公布於研究發展處網站。
第十二條 執行成效考核: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成當年度,向科技部或其它學術研 究機構提出研究計畫申請,否則不得再向學校申請任何學術活動補獎助項 目。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研究發展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