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露營場地管理作業要點107 年 3 月 14 日頒布
一、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轄內露營場地符合水 土保持、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公共安全,及露營者消費權益保障,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露營:在戶外,以帳蓬、露營車或臨時搭建之遮蔽物過住宿生活。
(二)露營場地:範圍包含所有管理設施、共同服務設施、營位分區、營區 道路、綠地、休閒遊戲區等。
(三)露營車:在露營場地應用汽車作為輔助工具所進行之露營活動。
(四) 經營者:將露營場地直接出租給消費者之公司、法人或本局管理中心。
三、本要點適用於本局掌管之露營場地;以本局為主管機關。
四、露營場地應由經營者負維護管理責任,應隨時維護露營場地及設備之完善 及安全,並應善盡善良管理人責任。
五、露營場地之設置,應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或法人登記,並應符合相關土地 使用管制法令之規定;以已設置之露營營位為出租之上限,不得任意增加 營位;如因法令變更,致土地不能再作露營使用時,經營者應無條件停止 出租露營,並回復原狀。
六、露營場地業者應投保責任保險之範圍及最低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三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六百萬元。
前項應投保責任保險之範圍及最低金額,縣、市政府或上級主管機關有更 高規定者,應適用該規定。
七、露營場地應設置營地使用須知於適當處所,營地使用須知字體大小應合 宜,足以清楚辨識。
營地使用須知應記載營位開放時間、收費標準、營地服務站緊急聯絡電 話、緊急事故處理流程、逃生路線圖、垃圾收集、音量管制等與露營者有 關之事項。
八、露營場地應設服務站,服務站須配備 AED 急救設備(急救箱與捕蛇器)且 提供毒液吸取器。服務人員至少須有 1 人以上取得 AED 訓練合格執照。
2
管理人員應參與急救訓練,並與當地警察、消防單位及醫療院所建立聯絡 電話。
如遇露營者罹患疾病、疑似感染傳染病或意外傷害情況緊急時,應立即協 助就醫並通知衛生醫療機構處理。
九、露營場地應配置滅火器(10P-ABC 型),每六個營位至少應配置 1 具以上 及簡易滅火設施,利於滅火。滅火器之設置,應自露營區任一點至滅火器 之步行距離在廿公尺以下,滅火器應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明顯處所。
十、露營場地內主要動線及重要活動空間(基本衛生設備、水域邊緣、服務 站、露營設施),應設置夜間照明設備。
十一、露營場地周圍高度落差達 50 公分以上者,應設置堅固之欄杆、纜繩或其 他防護設施,以防止露營者不慎跌落。
露營場地內應於危險處前設置警告告示,提醒露營者禁止進入危險區域 活動。
十二、業者應經常維護露營場地環境清潔與衛生,做好垃圾分類及污水處理,
避免蚊、蠅及其他妨害衛生之病媒及孳生源,垃圾桶必須加蓋並經常清 理。
露營場地所提供之飲用水,水質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露營場地應設置 污水處理設施,須能處理露營場地接待之人數,所處理後之放流水須符 合標準。
十三、露營場地須配置基本衛生設備,包含廁所及淋浴設施,設備須男女分開 且分別標示,淋浴設施須提供冷熱水。
露營場地應考量營位數量配置足夠洗手臺及防漏電安全供電電箱,營地 電源插座電壓應標示清楚。
十四、露營場地內應建立足以供露營車輛順暢通行之主要進出動線,並維持暢 通,以利疏散之用。若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後,應預先疏散遊 客,並立即休園,以維護安全。
十五、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本局所屬管理中心對露營場地之管理,得實施定 期或不定期檢查。
露營場地違反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建築法、消防法、空氣污染防治 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飲用水管理條例之規定,由各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進行處罰。
3
經營者違反相關法規,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裁罰或違反本要點,情節 嚴重,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本局得無條件終止露營場地租賃契約。
十六、經營者應確實執行及遵照法令經營,並擔保本局不受其他機關之處罰,
且免受消費者之求償或國家賠償責任。
十七、經營者應每日進行露營場所例行性檢查,填寫自我檢查表,並保存 2 年,
以供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稽查用。
十八、露營場地,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應依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