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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林經營管理問題研析、對策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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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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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林經營管理問題研析、對策與展望

文/圖■陳 麗 玉■林 務 局 林 政 管 理 組 科 長 吳 祥 鳴■林 務 局 林 政 管 理 組 技 士

一、前言

氣候變遷導致全球氣候的改變,易引起 極旱、暴雨、強風等氣候現象,已成為全世界 共同關切的焦點,它的影響是長遠且層面也不 只限於人類,涉及的範圍更不是一國或數國,

而是地球生物永續生存的問題,深入瞭解其原 因與因應全球氣候變化危機,是全球所關注之 議題。臺灣是個海島國家,受氣候變遷所遭受 之影響至鉅,每逢颱風或豪雨皆可能造成山區 土石流之災害,如莫拉克颱風對南部所造成空 前的災情。 另因全球持續增溫,南北極冰帽 冰山的融解,造成全球海平面上升,對於臺灣 西南沿海低窪地區、北部淡水河口、蘭陽平原 沿海地區,將引發被海水淹沒的危機,為因應 並減緩氣候變遷所造成的災害,各國提倡多元 減碳政策,其中 2015 年巴黎氣候高峰會議通 過「巴黎氣候協定」,經由造林減碳,營造永 續的森林環境,強化森林經營吸存大氣二氧化 碳,減緩暖化與氣候變遷等是其主要工作。

保安林為依森林法就特殊目的所編入之 森林,落實經營管理保安林,可藉森林植物之 樹冠、枝、葉、幹等截留雨水、被覆地面以減 少沖蝕保護土地,或其森林植物之根系固著土

壤、增加土壤孔隙,達到鞏固土石、涵養水 源之作用。另沿海地區之保安林則以林木構 築成屏障,阻擋來自海洋之強風、鹽份之侵 襲,達到防風防潮之效果。爰經營好保安林,

除發揮水源涵養、土砂捍止、防風及防砂…

等功能,亦可增加碳吸存量,緩解二氧化碳 之排放。針對臺灣四面環海、季節風明顯又 多山、多雨、多颱風,地質年輕脆弱,編訂 足夠與適當之保安林並予良好的經營管理,

對防災減災害及發揮國土保安作用,至為重 要。

二、保安林現況:

臺灣目前依森林法第 22 條規定編為保安 林之種類計有 11 種,面積為 467,673 公頃,

其中 407,604 公頃位於國有林事業區林班地 內,該等保安林多位於在集水區水庫河川流 域,多屬偏遠的深山峻嶺,其目的是為鞏固 山區地質破碎帶之土石、減少崩塌發生、維 護土石穩定,以保護下游地區民眾之安全;

或為涵養水源、增加水量、改善水質、保護 水庫,確保水質良好之足夠民生用水。其餘 約 6 萬公頃保安林,則是位在城鎮村落近郊 或沿海地區,這些林木係因應特殊環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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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劃設,以保護較小區域範圍內多數民 眾生命財產安全或為提昇生活品質。例如在 海風強勁之沿海區域有防風、飛砂防止、潮 害防備保安林,用以保護後方村落房舍及田 地;重要之公路鐵道經過地區劃編有土砂捍 止保安林,防止落石坍方影響交通;而在民 眾聚集之地區亦保留相當之衛生保健保安林、

風景保安林,用以淨化空氣品質,並提供民 眾休閒活動的綠地公園。該等設置於城鎮近 郊或沿海地區之保安林因不屬於國有林事業 區林班地範圍,故以「區外保安林」稱之。

另現已編訂保安林種類中,以水源涵養保安 林及土砂捍止保安林為主,其面積約 43 萬餘 公頃,二者占全部保安林近 94%,其餘尚有 飛砂防止、防風、風景、水害防備、潮害防備、

墜石防止、漁業、自然保育及衛生保健等九 類保安林占 6%強,各類保安林編入條件及面 積略述如下 :

(一)水源涵養保安林:

面積 300,782 公頃

為涵養水源、保護水庫所必要者,保安 林發揮之公益功能包括調節河川流量、延緩 洪峰發生時間保護水庫及下游居民,涵蓄水 源增加地下水,供灌溉、發電或飲用水。此 類保安林編入之區域多位於集水區或重要水 庫上游,如臺北翡翠水庫,桃園石門水庫,

臺中德基水庫,嘉義臺南曾文、烏山頭、蘭 潭等水庫,高雄阿公店水庫,屏東牡丹水庫 等。

(二)土砂捍止保安林:

面積 138,480 公頃

為防止砂土崩壞所必要者,主要為防止 崩落之砂土損壞道路,淤積水庫、溪流而釀 成災害。為因應臺灣地質結構脆弱土石易坍 坊大雨後形成土石流,更須編入足夠適宜之 土砂捍止保安林以保護陡坡之地形,有足夠 森林覆蓋避免崩塌,達到防災減災之目的。

此類保安林多位於山區地形陡峭、岩層破碎 易崩坍地區或重要鐵公路、溪流兩側,或水 庫上游。如南投縣水里鄉及集集鎮之土砂捍 止保安林,為維護集集線鐵路,日月潭觀光 公路及集集大圳之安全。

(三)飛砂防止保安林:

面積 5,181 公頃

為防止飛砂危害所必要者,主要在海岸 第一線構築林帶以阻絕或過慮強風攜入之砂 粒,保護農田、房舍、公共設施等免遭飛砂 掩埋,另飛砂防止林可淨化空氣提供當地居 民健康生活環境。此類保安林多位於臺灣西 部各縣市沿海或河口兩岸風砂強勁地區。

(四)防風保安林:

面積 3,525 公頃

為防止風害所必要者,其功能是以不同 高度、寬度之林帶減緩入侵強風之速度,使 後方耕地、房舍、設施等得到保護。多劃設 在季風或地型風強勁地區。如東北季風侵襲 之宜蘭頭城、蘭陽溪口,臺北縣金山、萬里、

福隆,桃園縣新竹之海岸地區;受西南風危 害之屏東墾丁、臺南安平、嘉義布袋、雲林 麥寮湖西以及彰化芳苑、和美地區;又澎湖 地區,於民國 80 年代擴編有防風 340 餘公頃,

以改善其東北季風強勁惡劣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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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風景保安林:

面積 14,034 公頃

為保存名勝、古蹟、風景所必要者;其 功能是以良好的森林被覆增進風景名勝及維 護古蹟之安全,而保安林本身亦為自然景緻 之一部份。如為增進臺北市圓山一帶之風景、

南投日月潭、花蓮市美崙山自然景觀,提供 市民遊憩休閒活動並增進國民衛生保健為目 的所編入之風景保安林。

(六)水害、潮害防備保安林:

面積 483 公頃

為預防水害或潮害所必要者,其功能是 為避免易遭洪水氾濫、海潮侵襲地區遭受危 害而編入,藉森林調整河川流向流速減少氾 濫危害或阻滯海嘯引起海浪侵襲房舍、公共 設施及人民財產。

(七)漁業保安林 : 面積 4,748 公頃

為漁業經營所必要者,係藉森林形成之 遮蔽陰影吸引近海魚群聚集,植物枯枝落葉 分解後亦可作為魚類之食料,有利於近海魚 業之發展。

(八)衛生保健保安林:

面積 312 公頃

為公共衛生所必要者,為都會區常因工 業及交通導致空氣污染,故在民眾聚集地區 建造森林以淨化空氣品質、美化環境,有利 於附近居民之健康,同時森林環境可作為民 眾休憩及森林浴場所。

(九)墜石防止保安林:

面積 25 公頃

為防止墜石危害所必要者,在特別易發 生落石之鐵公路上方建造適宜之森林,以維 道路暢通與行車安全。

(十)自然保育保安林:

面積 103 公頃

為保育自然生態所必要者,如淡水紅樹 林地區,使稀有之胎生植物純林形成特有之 觀光資源得以保存,並供學術研究。

三、保安林經營管理所面臨各項 議題

近年臺灣地區保安林經營管理之問題主 要有四:(一)揚塵問題。(二)沿海地區 海岸侵蝕問題。(三)都市計畫與保安林競 合之問題。(四)公共設施與風力發電機組 使用保安林地問題。

(一)揚塵問題

1.河川揚塵原因:

造成河川揚塵的可能原因,除由於地形、

流域特性、氣候變遷、水資源調配、集水區 管理和河川地墾殖開發等,導致河川揚塵明 顯上升,又適逢東北季風強烈,及斯時枯水 期,部分河床砂石裸露,以及農民申請使用 河川公(私)有土地期間,於休耕、種植翻 土時段,也可能產生河川揚塵,除造成下風 處周遭民眾生活品質低落及諸多不便。近年 來,濁水溪、卑南溪、大安溪、大甲溪等河 川流域周邊亦經常接到民眾強烈反映揚塵造 成生活品質惡劣及影養身心健康,顯示河川 揚塵問題日益嚴重。

環保署為降低河川揚塵對居民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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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衝擊,於 96 年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定期 邀請相關單位召開「濁水溪裸露河床揚塵防 制方案及改善」專案會議,其後更擴大為「河 川揚塵防制及改善推動」專案會議,並訂定

「河川揚塵防制及改善推動方案」。水利署 執行河川區域內揚塵改善措施及河川區域內 進行植栽工法或現地植生,林務局推動設置 堤後造林工作,對於保安林內老化林木加強 更新及撫育工作,營造健全保安林相,使保 安林發揮減少揚塵、鹽霧、飛砂等功能。另 加強輔導社區綠美化,藉由社區之「點」擴 展至全國,建構自然美麗的綠色生活環境,

提昇居住品質。

2.河川揚塵主要發生地區

臺灣西部濁水溪、大安溪、大甲溪及臺 東地區卑南溪等河川流域河川揚塵較為嚴重,

惟周邊之保安林之營造可減緩揚塵之危害,

該等區保安林如下圖及右圖。

▲大安溪、大甲溪保安林分布概略圖,由西向東:

1410、1418、1407、1409土砂捍止保安林,1432、

1427、1436防風保安林

▲卑南溪南側保安林概略圖:2505土砂捍止保安林、

2508水源涵養保安林、2519飛砂防止保安林、2502 飛砂防止保安林

▲濁水溪流域保安林林概略圖,由西向東:1833衛生保健保安林、1805飛砂防止保安林、1813飛砂防止保安林、1821飛砂防 止保安林、1815飛砂防止保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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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減緩揚塵之危害增編加保安林面積

林務局請轄下各林區管理處加強管理保 安林地,並就相關解除編定案進行檢討,如 符「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 2 條第 2 項:「前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解除之保安林地,未依原 計畫目的及計畫期程執行者,應再編入為保 安林。」之規定辦理復編。

經調查濁水溪沿岸部分保安林解除地未 依計畫期程施作,南投林管處於 99 年 4 月 2 請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及雲林縣政府評 估是否依解編事由進行開發,經該相關機關回 復,有部分已解除之保安林地同意編回保安 林,至 101 年已完成再編入保安林面積 11.81 公頃。

(二)海岸侵蝕

1.海岸侵蝕原因及型態

(1) 河川輸沙減少:河川輸出之泥沙為海岸 漂沙之最主要來源,如河川供應之輸沙 勝過波浪之輸沙作用,則於出海口形成 河口三角洲而於沿岸形成堆積海岸。近 年來臺灣西部河川輸沙量逐漸減少,其 原因為:水庫與攔沙壩興建,攔截沙石,

山坡地水土保持設施,並防範土石流 失,河川整治等,使河口沙源大量減少,

於是河川堆積作用弱於波浪侵蝕作用而 發生海岸侵蝕。

(2) 受海岸結構物影響:防波堤、突堤與離 岸堤等海岸結構物不僅阻擋水流,也使 波浪產生繞射與反射現象,導致遮蔽區 之波浪變小,水流流速降低而使泥沙沈

澱,反射區之波浪則變大且流速增加而 加速泥沙移動。沿岸流被結構物阻擋,

沿岸漂沙沈澱於結構物之上游側,部分 泥沙被沿結構物平行向外海方向流動之 離岸流帶向外海方向。如結構物較短則 離岸流可能折向結構物下游方向,將漂 沙帶往下游,部分沿岸漂沙可繼續流向 下游側海岸。如果堤長太長則將沿岸漂 沙完全阻擋,下游無法獲得沙源。因此 防波堤、突堤及離岸堤下游側會侵蝕、

上游側堆積,繞射區內泥沙堆積,堤愈 長此種現象愈強烈。

(3) 海水面上升:海水面之升降使海岸線位 置向內陸內移或向外海移動,亦能因水 深變化使波浪改變,影響漂沙運動而產 生不同之海岸消退或堆積。

(4) 地形阻隔:海底深谷常延伸至淺水區河 口附近,致使河川流出之泥沙流入河口 海溝而無法形成沿岸漂沙輸送至鄰近海 岸。此種地形阻隔將使河口輸沙量被沿 岸流帶往下游海岸之機會變小,因沿岸 漂沙量之減少而導致海岸侵蝕。

(5) 地盤下陷:海岸地區結構物重量之沈壓、

土壤性質之變化及地下水位之降低等造 成地盤下陷,引起海岸之侵蝕。

(6) 海崖侵蝕:為軟質泥岩或堆積岩的海岸 基部因受波浪長期作用及上部荷重,使 陸岸崩陷而形成海崖侵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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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灣西部沿海保安安林受海岸侵蝕地區 臺灣西部沿海保安安林受海岸侵蝕地區 主要分布於桃園觀音鄉大潭海岸地區、臺南 市北門區、七股區地區。

(1) 桃園縣觀音鄉保生村附近編號第 1109 號防風保安林自 91 年至 96 年逐年退 縮,防風林面積由 11.7 公頃縮減為 6.7 公頃。防風林臨海側遭海水沖蝕而死亡 坍塌,故需護岸設施以免海岸繼續淘 空。

90 年 102 年

(2) 臺南市七股區編號 2019 號保安林於民 國 45 年及 73 年間因沙灘穩定後即營 造保安林編入達 606 公頃,後續 86 年 及 96 年再編入 40 公頃,惟經多年海 岸侵蝕及沙丘漂移之原因,總計編號第 2019 號保安林自編入後迄今因形成海 域而致保安林消退面積計 596 公頃;惟 保安林現未遭侵蝕存之土地林相尚好,

尚無遭人為重大破壞之情形。

72 年 96 年

3. 防護設施與改善對策

前述形成海岸消退或堆積之原因均屬大 環境因子改變所成,而海岸地區之保安林仍藉 由森林複層林帶之物理結構,減緩入侵強風之 速度、阻絕砂粒、阻滯大浪或海嘯及調整河川 流向減低流速,以保護周遭土地及人民之生命 財產安全,惟當海堤前方之沙灘因海岸侵蝕,

沙源補充不足,致防風林抵擋不住海水長時間 侵蝕或浸水而衰退死亡時,若要立即進行保安 林復育,恐因無腹地而無法執行且成效不佳。

有關海岸海堤及海岸保護在於營造海岸 林,以自然植生做為防範與禦潮目的,至海堤 及消坡塊堆置等禦潮工作則賴相關政府部門 主導,是以,保安林營造仍須由經濟部水利署 在海灘前方設置相關之防護措施,俟沙灘穩定 後,才由林務局進行加強海岸定砂及海岸林造 林復育工作。故近年來西部地區之海岸堆積或 侵蝕之動態變化,由水利署進行檢討勘評研 辦,以及時找出退縮之主因並進行沿岸之護岸 工程外,在海浪沖蝕問題解決後,即積極進行 最適切定砂及造林方式,其方法如下:

於一般情形下,海岸飛砂嚴重地區首須 採植草、堆砂籬等方式安定砂丘;砂丘安定後

▲桃園縣觀音鄉編號第1109號保安林海岸退縮對比航照圖

1 0 2 年 海 岸 線 9 0 年 海 岸 線

▲臺 南 市 七 股 地 區 編 號 第 2 0 1 9 號 保 安 林 海 岸 退 縮 對 比 航 照 圖

7 2 年 海 岸 線 9 6 年 海 岸 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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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施作防風籬以減殺風速及減輕鹽沫危害,

並在堆砂籬後進行造林植生。

在海浪侵襲嚴重地區,則須先在海岸以 工程方式施作護岸設施後,始得在其後方進 行造林綠化。目前仍為侵蝕之狀態者,將在 海岸防護措施完成,林地穩定之後,再進行 防風林之造林復育工作。

(三)都市計畫與保安林競合之問 題及因應策略

1.現況

臺灣共有 124 號保安林與都市計畫或特 定區計畫重疊,該等重疊面積約 1 萬 8 千餘 公頃中劃為可開發之區域約有 1,300 公頃,該 等 1,300 餘公頃中實際有開發行為約 260 公 頃,另屬保護區或綠地等應為營林使用之近 1 萬 7 千公頃中,實際遭開發面積約有 890 公 頃。 行 政 院 66 年 10 月 20 日 台 66 經 8793 號函及內政部亦於 88 年 6 月 15 日台(八八)

內營字第 8873457 號均函示:國有林班地及 保安林地,基於國土保安及水源涵養等之長 遠利益,不宜輕易變更編定為林業經營以外 之他項使用,如確有擬作他項使用之必要聲

▲突堤南側防風籬及林木補植。

▲臺 南 市 七 股 地 區 編 號 第 2 0 1 9 號 保 安 林 海 岸 退 縮 對 比 航 照 圖

請解除時,仍應依照森林法及其施行細則之 規定辦理,說明不論該土地依都市計畫法編 定為何種使用分區,保安林之解除仍應回歸 森林法檢討,而非當然即可予以解除,並有 改制前行政法院 88 年度判字第 2585 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274 號判 決可資參照。

2.爭議點

都市計畫或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私有保 安林,其土地所有權人在未依森林法申請解 除保安林程序前,即另依都市計畫程序取得 許可開發建照或已完成建築等,由於事涉土 地受兩種不同法律規範之疑義,究應依循各 該都市計畫分區使用或應先依森林法等相關 規定辦理 ? 該私有保安林所有權人均以該等 土地已經相關機關核發建照及使用執照,得 以作為建築使用為由,據以要求解除保安林,

形成爭議。

地方政府如在都市計畫或特定區計畫許 可開發區,因內部單位未協調,以致在未解 除保安林前即先同意核發建照並已完成建築 行為或已領有建照正欲開始建築,然經本局 踐行森林法第 25 條之程序後,審酌仍有繼續 存置為保安林之必要,此際,對於人民基於 權責機關發給之開發許可,應如何處理?基 於其開發許可亦植基於都市計畫之容許使用 項目,其法效如何?人民使用系爭保安林地 未符森林法之規定,而未能解除,則其所獲 開發許可如何遂行?如不能遂行,應予何種 救濟,以維人民權益?由於事涉同一宗土地 受兩種法律之規範,實有必要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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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局因應策略與目前辦理情形

為解決前述問題,林務局已於 102 年修 訂保安林經營準則第 4 條規定,針對區域計 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劃設為非屬林業使用之區 域及其他使用現況非屬林業使用者專案施行 檢訂,相關都市計畫內如於民國 82 年 7 月 21 日前已劃為可開發行為使用並確定無法恢 復營林使用者,適用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7 款檢討是否解除,至其他不得 開發之區域及民國 82 年 7 月 21 日後始劃為 得開發區域之保安林區域尚難解除保安林,

應請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劃設為適當之分區。

按林務局前於 100 年已統計各號保安林 內被劃為都市計畫範圍之相關資料,初步統 計該等分區使用及使用狀況後,分析其性質、

面積及作法如下:

(1) 第 1 類:都市計畫分區屬可開發建築使用 且目前已開發使用者,面積 268 公頃。

(2) 第 2 類:都市計畫分區非屬開發建築使用 而實際已開發使用者,面積 888 公頃。

(3) 第 3 類:都市計畫分區屬可開發建築使用 而目前未開發使用仍為營林者,面積 1,053 公頃。

(4) 第 4 類;都市計畫分區非屬開發建築使 用而目前仍為未開發而營林使用者,面積 16,090 公頃。

針對第 1 類及第 2 類已開發使用之區域 將運用航空照片等科學方法於最短時間內回 歸森林法第 25 條及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予以 檢討檢視,並依都市計畫經濟效益與保安林

社會公益功能孰重孰輕審慎檢討,在合於法 律規範下對無存置必要之保安林地依程序辦 理解除以回歸都市計畫管理。屬確有存置必 要之第 3 類保安林地,則主動與內政部營建 署等都市計畫規劃執行單位溝通,於都市計 畫通盤檢討時將該等有存置保安林必要之土 地劃為保護區等適當分區。

4.執行成果與後續辦理重點

截至 104 年底完成前述區域內 36 號保安 林之檢訂,面積近約 4 千 7 百餘公頃,其中 高雄市壽山與半屏山地區之編號第 2302 號及 編號第 2304 號保安林即依都市計畫分區並按 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予以審查,如解除軍事、

公共設施及 82 年 7 月 21 日前已劃為住宅區 之保安林等計約 55 公頃;至尚未辦理檢訂之 1 萬 3 千餘公頃保安林,將陸續辦理檢討檢 訂。

後續辦理重點,依據保安林經營準則之 規定,對於保安林被劃為都市計畫範圍者,

應運用航攝資料研析等科學方法予以檢視及 檢討存置之必要性,洽請都市計畫規劃執行 單位對於仍有存置為保安林必要者,由主管 機關於都市計畫逕為編定或通盤檢討時劃為 保護區等適當分區;至其餘保安林地,當依 據森林法第 25 條第 2 項及保安林解除審核標 準予以解除保安林者,始得依都市計畫實施 管制。本局於 104 年度排定 53 號保安林之檢 訂,面積計 4 萬餘公頃,其中已排定 22 個編 號涉及都市計畫範圍內保安林面積約 5 千 3 百公頃進行檢訂檢討,在不影響保安林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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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之原則下,依據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審 慎解除既有公共設施、民國 82 年 7 月 21 日 前既有非營林使用並攸關人民生活必須之建 地等依法予以解編。

(四 ) 公共設施、風機等使用保林地 與綠覆補償原則

1.公共設施使用保安林地

因經濟開發與各項地方公共建設等用地 需要,在土地取得困難之情況下,常以區外 保安林地作為規劃建設地點,如未同意該等 計畫於保安林內施作,地方政府即認為保安 林影響地方發展,或未經許可即依其他法令 先行施作,如經本局函請停工或處以罰鍰,

常造成行政上之衝突;另多數現有保安林內 未依法申請並已興建之公共設施,多為民國 92 年前地方政府管理保安林期間所興建,監 察院於 92 年間即對此提出糾正略以: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漠視設置保安林使用管制與解 除相關法律規定,致保安林違規使用情形益 臻惡化。

2. 風機的設置

風力發電係政府為達成碳排放降低目標 而支持之再生能源政策,惟國內目前適合設 置風機區域均在沿海地區,而海岸地區亦是 面臨海岸侵蝕、風砂危害等問題最嚴峻之地 區,另海岸地區造林主要為防風、防砂、防 鹽害等,降低風砂之衝擊並改善環境目的,

以保護周遭耕地與居民生家財產。鑒於林地 日益減少,對保安林供非林業使用本應嚴格 審查,但為配合國家再生能源政策,企圖尋

求對環境衝擊最小之方式,盡量保全保安林 地之完整功能,以提供風力發電機組之用地 需求。

3.因應對策 (1) 公共設施

a. 臺灣地區土地資源極度缺乏,地方政府之公 共服務為避免徵用民地,常以國、公有保安 林土地為其用地,因公共服務使用類型及公 益效益不一,爰該設施以符合森林法第 8 條 第 1 項各款事由且無礙國土保安為前提,於 小區域範圍使用之原則,在不解除保安林的 情形下,適度提供相關公共設施用地,如設 置步道、涼亭及腳踏車道,其使用多配合現 場林相,故大多與保安林經營管理無衝突,

爰無解除保安林之必要,另其他必要之服務 設施用地如未逾 660 平方公尺者,亦得不解 除保安林容許使用。

b. 宣導公共設施機關於規劃設計時應先與林 務局溝通,在不影響國土保安功能下提出適 切使用規劃,以利配合多元之公共服務。

(2) 風力發電

風力發電機組設置已因政策列為保安林地 得容許使用項目,雖得於保安林內進行風 機設置,相關配套仍應以保安林之整體功 能為依歸,對於設置風機之地點,林務局 仍以不損及林木為原則。另從海岸景觀 而言,風機高聳的人工構造物對台灣沿海 自然景觀已造成相當衝擊,風機設置單位 於規劃之初亦有義務將總體環境因子納入 考量。為保全保安林整體功能,並參照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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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影響評估決議對林地損失之綠覆補償要 求,其補償地點應在保安林外為原則,惟 若因海岸地區得造林之區域均已編入保安 林或保安林外無適切地點,則可例外於林 況不佳之保安林地,予以加改善,惟其改 善計畫需能補強保安林整體功能並確實可 行,其後續執行情形亦需嚴加管控,遇有 不可抗力環境逆勢,亦應立即因應調整作 法,確保復舊造林之成功。

(3) 綠覆補償原則:

林務局訂有保安林地之綠覆補償原則,其 主要精神為:綠覆補償面積依開發行為之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要求為之;環境影響評 估審查結論未定面積者,以無法恢復營林 面積之 1.5 倍為原則;為彌補保安林地所 在鄉、鎮、市之綠地損失,綠覆補償地點 應以該號保安林所在或相鄰鄉、鎮、市之 相似環境區位地點為限。不同編號保安林 之綠覆補償應分別規劃;跨鄉、鎮、市之

保安林得擇中一鄉、鎮、市進行綠覆補償。

綠覆補償土地應以非保安林地為原則,若 無適當土地,得例外於非本局經管之保安 林地進行;綠覆補償土地應由開發單位負 責取得。

四、結語

臺灣地狹人稠,生活環境空間日益狹窄,

因此,在經濟開發與環境保育間之議題上時 有爭議,目前在私有土地取得困難下,多數 公共設施多設置於公有土地上,而接近人民 生活環境之保安林地更為公共設施興建地點 之優先考量,是以,應加強綠色長城之營造,

更新海岸保安林,並且合理規劃國土,審慎 檢討保安林之分布與存置;定期檢討各編號 之保安林經營管理現況,並作必要且適當之 調整;積極主動與地方政府、民眾溝通協調 經營管理之方法、策略,以利保安林經營管 理工作之推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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