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之合作行為或締結聯盟申請書
申請機關 機關首長
聯絡人 電話: 傳真:
E-mail:
類 型 □合作行為 □締結聯盟 (請參考備註一,擇一勾選)
合作行為或締結聯盟名稱 大陸地區地
方機關名稱 機關首長
聯絡人: 電話: 傳真:
E-mail: 合作 行為
或締 結聯 盟要旨
簽署日期 簽署地點
雙方簽署 人姓名
任職機關(單位) 職 稱 姓 名
應備文件
□1.合作行為或締結聯盟計畫
□2.合作行為或締結聯盟約定書草案(含中文正體字、簡體字)
□3. 合作行為或締結聯盟之雙方簡介資料
□4.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非第 2 點第 4 款或第 11 點但書案件者,免 附)
相關資料 □5.(請依序載明資料名稱)
備註
一、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97 年 9 月 30 日陸法字第 0970018257 號函示:
(一)合作行為:指雙方在主觀面上有彼此相互同意、合作之意思,客觀面上具有分工 協力之行為,以達成共同目標之協同行動。
(二)聯盟:係指雙方之間因利害關係或共同目的而締結盟約,形成組織。
二、請依資料順序排列,內容為簡體字或外文者,應附中文正體字譯文。
填表人
(請簽章)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附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