逢甲大學 107 學年度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考試 重要日程表
項 目 日 期 電子簡章公告(考生自行上網下載) 106 年 10 月 27 日(五)起
網路報名
先上網登錄取得繳款帳號 自 106 年 11 月 17 日(五)上午 9 時起 至 106 年 12 月 11 日(一)下午 6 時止
繳交報名費 自 106 年 11 月 17 日(五)上午 9 時起 至 106 年 12 月 11 日(一)晚上 12 時止 再上網登錄報名資料 (含上傳
照片檔)
自 106 年 11 月 17 日(五)上午 9 時起 至 106 年 12 月 12 日(二)晚上 12 時止 郵寄審查資料 截止日期:106 年 12 月 12 日(二) 考生自行上網列印應考證 106 年 12 月 18 日(一)下午 2 時起 公告面試時間表 106 年 12 月 19 日(二)下午 2 時
面試日期 106 年 12 月 22 日(五)~12 月 23 日(六) 各學系自訂
公告錄取名單 107 年 1 月 6 日(六)上午 10 時 寄發成績單及錄取通知單 107 年 1 月 6 日(六)
成績複查
截止日期:107 年 1 月 12 日(五) 可使用傳真複查,
傳真電話:(04)24512908 正取生報到 107 年 1 月 16 日(二)前 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截止日期 107 年 2 月 26 日(一) 備取生遞補作業截止日期 107 年 2 月 27 日(二)
※【註】特殊選才招生若有缺額,則回流至考試入學分發招足。
106 年 11 月 106 年 12 月 107 年 1 月 107 年 2 月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1 2 3 4 1 2 1 2 3 4 5 6 1 2 3 5 6 7 8 9 10 11 3 4 5 6 7 8 9 7 8 9 10 11 12 13 4 5 6 7 8 9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0 11 12 13 14 15 16 14 15 16 17 18 19 20 11 12 13 14 15 16 17 19 20 21 22 23 24 25 17 18 19 20 21 22 23 21 22 23 24 25 26 27 18 19 20 21 22 23 24 26 27 28 29 30 24 31 25 26 27 28 29 30 28 29 30 31 25 26 27 28
目 錄
壹、招生目的 ……… 1
貳、報考資格 ……… 1
參、修業年限 ……….……… 1
肆、報名方式及日期 ……… 2
伍、甄試方式、程序及面試日期 ……… 2
陸、報名手續 ……… 3
柒、報名注意事項 ……… 5
捌、應考證列印、查詢及補發 ……… 6
玖、成績計算及錄取原則 ……… 7
拾、放榜 ……… 7
拾壹、成績單寄發、補發及成績複查 ……… 7
拾貳、報到、遞補及放棄入學資格 ………. 8
拾參、註冊入學及學雜費收費標準 ……… 8
拾肆、考生申訴辦法 ……… 9
拾伍、其他注意事項 ……… 10
拾陸、招生學系分則(含招生名額、篩選條件及甄試項目)……… 11
附錄: 附錄一 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錄) ……… 19
附錄二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22
附錄三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25
附錄四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 28
附錄五 元大銀行全省分行一覽表 ……… 29
附錄六 網路報名繳費方式說明 ……… 31
附錄七 網路報名注意事項及作業流程 ……… 33
附錄八 逢甲大學招生考試考生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聲明 … 36 附錄九 往逢甲大學交通路線圖 ……… 37
附錄十 逢甲大學校區平面圖 ……… 38
附錄十一 逢甲大學周邊停車場示意圖 ……… 39 附表:
附表一 持境外學歷考生切結書
附表二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優待申請表 附表三 考生報名造字申請表
附表四 退費申請表
附表五 成績複查申請及查覆表 附表六 錄取報到回覆單
附表七 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1
逢甲大學 107 學年度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簡章
依 106 年 10 月 20 日本校 107 學年度 招生委員會第 2 次會議通過
壹、招生目的
本校希望藉由特殊選才招生管道以招收可能無法透過現行大學繁星推薦、個人申請、考試分 發等招生管道入學,並具有特別學習資歷、成就或才能之學生;或透過現行招生管道入學相 對不利,但符合校系選才之學生(如:單一學科能力天賦及各類特殊領域具有卓越潛能或特 優表現者),可經由此特殊選才管道進入本校就讀,讓本校多元入學招生更加完整,學系可 依其特色設定錄取條件,以更適當的方式招收到能力與志趣相符的優秀學生。
貳、報考資格
考生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兩項資格:
一、凡具本國籍就讀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職業學校以上之應屆或 已畢業生,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之資格者(附錄一)。
二、符合招生學系訂定之可資證明學生具有特殊才能、專長、潛力、競賽得獎或具有其他特 殊成就、資歷條件。
註:1.接受學校型態、非學校型態(含個人自學、團體、機構)實驗教育學生、不同教育資歷 學生【如境外臺生、新住民、持有 ACT(American College Testing)或 SAT(Scholastic Aptitude Test)成績】報考。
2.持境外學歷報名者,須符合各相關學歷採認法規:
(1)持國外地區學歷,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辦理(附錄二)。
(2)持大陸地區學歷,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辦理(附錄三)。
(3)持香港或澳門學歷,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辦理(附錄四)。
3.持境外學歷之應考者,於報名時須填寫「持境外學歷考生切結書」(附表一),並於錄 取後註冊入學時須繳驗學歷證件正本,資格不符規定者取消入學資格。
4.本項招生對象不包含境外特種生(如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及陸生)。
5.本項招生,考生可同時報考本校多個學系(學位學程),但考生同時錄取 2 個以上者,
僅能擇 1 個學系(學位學程)報到及註冊入學。
6.本校對於提供招生名額 2 名以上之招生學系,均需優先錄取不同教育資歷學生 1 名(
含境外臺生、實驗教育學生、新住民及其子女、經濟弱勢學生),並明列於招生學系 分則中。
參、修業年限
本校學士班除建築專業學院之建築學士學位學程修業年限為 5 年外,其餘各學系、學位學程 均為 4 年,學生在修業年限內未修足規定學分者,得延長修業至多 2 年。
2
肆、報名方式及日期
一、報名方式:一律網路報名(網路填表後,再郵寄審查資料)。
二、報名流程:上網取得繳款帳號→繳交報名費→再次上網登錄報名資料及上傳照片
→ 列印報名表件→郵寄審查資料→完成報名 三、網路報名日期:
(一)上網取得繳款帳號期間:自 106 年 11 月 17 日上午 9 時起至 106 年 12 月 11 日下午 6 時止。
(二)繳交報名費期間:自 106 年 11 月 17 日上午 9 時起至 106 年 12 月 11 日晚上 12 時 止。
(三)登錄報名資料期間(含上傳照片):自 106 年 11 月 17 日上午 9 時起至 106 年 12 月 12 日晚上 12 時止。
四、考生完成網路報名後仍須繳交報名資料,應於 106 年 12 月 12 日前(以中華郵政郵戳 為憑,逾期原件退還不予受理)以掛號郵寄至 40724 台中郵政 25-54 號信箱「逢甲大 學招生委員會」收。
五、住本校附近或台中地區考生如欲自行送件者,可於 106 年 11 月 17 日至 12 月 12 日之 上班時間內,直接送至本校行政大樓三樓招生行政組登錄收件(當場不予審核或檢查報 名資料)。
六、考生若未於報名截止日前上網填寫報名資料、繳費並寄出資料者,視同報名未成功。
伍、甄試方式、程序及面試日期
一、甄試方式:採書面資料審查及面試。
二、甄試程序:
(一)報考資格審查:本校收件後,先審查考生之報考資格條件(通過者給予應考證號,
未通過者將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再次確認,無法補件或確認資格不符者予以退件 ),再送各學系(學位學程)進行書面資料審查。
(二)本校預計 106 年 12 月 19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公告各學系、學位學程之面試時間、
地點及個別順序表,請考生自行至本校「招生資訊」網頁查詢。
三、面試日期:106 年 12 月 22 日(星期五)~12 月 23 日(星期六),由各學系(學位學程)自 行訂定。
四、面試地點:台中市西屯區文華路 100 號逢甲大學。
五、考生到校參加面試時,務必攜帶「應考證」及「身分證件」正本(國民身分證、汽機 車駕照、IC 健保卡或有效期間內之「護照」等具有照片及身分證字號之身分證明),
以備查驗。若經發現身分與報名資料不符,不准參加考試,考生不得有任何異議。
3
陸、報名手續
網路
報名程序 重點說明
(一) 詳閱招生簡章 與報考各學系 之分則規定
凡報考本校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考試之考生,務必事先詳閱簡章所有之規 定,並確實遵守招生考試之各項規定再行上網,以節省報名時間。
(二) 上網登錄取得
「繳款帳號」
1.上網申請繳款帳號期間:自 106 年 11 月 17 日上午 9 時起至 106 年 12 月 11 日下午 6 時止。網路報名系統於報名期間內為 24 小時開放,為避免網 路塞車,請儘早上網報名。
2.請由本校首頁 http://www.fcu.edu.tw 點選「招生資訊總覽」→「網路報名 系統」→「學士班特殊選才」進入。
3.請輸入個人基本資料與報考班別,取得繳款帳號。一組繳款帳號僅供一人 報考一學系、學位學程使用。
(三) 繳交報名費
1. 繳交報名費期間:自 106 年 11 月 17 日上午 9 時起至 106 年 12 月 11 日(
星期一)晚上 12 時止。
2. 報名費新台幣800 元整。
3. 考生上網取得 14 碼銀行繳款帳號及元大銀行代碼(806)後,請至 ATM 自 動櫃員機繳費或至元大銀行全省分行(附錄五)臨櫃繳款或至其他金融機構 櫃檯跨行匯款。
4. 網路報名繳費作業,請參閱本簡章中之「網路報名繳費方式說明」(附錄 六)。
5. 繳費後請將交易明細表正本或匯款單自行留存備查。
※低收入戶考生申請免繳或中低收入戶考生減免 60%報名費之申請流程:
凡屬台灣省所屬縣市政府、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台中市 政府、台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所界定低 收入戶之考生得免繳報名費或中低收入戶之考生減免 60%報名費,申請方式 如下:
1.考生先上網登錄取得銀行繳款帳號。
2.請備妥前開各地政府或其授權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 收入戶證明文件(非清寒證明)正本一份,連同本簡章中之「低收入戶或中 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優待申請表」(附表二),一併於報名期間傳真至招生事 務處招生行政組辦理,傳真電話:(04)24512908。
3.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若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有部分身分證統 一編號隱藏者,應加附「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4.俟本校查核及處理完畢後,將以電話通知考生進行報名作業。
5.若經審查資格不符、證件不齊或逾期申請者,一律不予減免。
6.經審查資格符合中(低)收入戶條件者,低收入戶考生免繳報名費,中低收 入戶考生僅需繳交 320 元報名費。限優待報考 1 個學系(學位學程),報考 第 2 個學系(學位學程)以上者,須繳交全額報名費。
4 (四)
再次上網登錄 報名資料 (含上傳照片)
1.上網登錄報名資料(含上傳照片)期間:自 106 年 11 月 17 日上午 9 時起至 106 年 12 月 12 日晚上 12 時止。
2.完成繳費 30 分鐘後,始得上網登錄報名資料及上傳照片。請由本校首頁 http://www.fcu.edu.tw 點選「招生資訊總覽」→「網路報名系統」→「學士 班特殊選才」進入。
(1)輸入報名資料:含報考學歷(力)、通訊地址、電子信箱(e-mail)等基本 資料。
(2)上傳照片:請將 2 吋脫帽正面半身照片檔上傳,檔案格式比照身分證 照片大小 jpg 檔,檔案大小請勿超 1MB ;考生若未上傳照 片或上傳之照片若不符規定(如生活照),將依未完成報名 手續處理。
3.請先詳閱本簡章中之「網路報名注意事項及作業流程」(附錄七)後再行 上網,以節省報名手續時間。
4.報名資料請仔細校對,確認無誤後送出,系統會自動寄發 E-mail 確認信,
請妥善保存此信。
5.若遇有罕字無法輸入或顯示字體,請先用「*」代替輸入,並填寫「考生 報名造字申請表」(附表三),傳真至(04)24512908 本校招生委員會處理。
(五) 列印表件
報名資料經確認送出後,請用 A4 白紙列印下列文件:
1.網路報名表(考生須於報名表簽名欄處親自簽名)。
2.報名專用信封封面(郵寄用)。
(六) 寄繳審查資料
考生應繳交審查資料包括:
1. 網路報名表。
2. 學歷(力)證件影本:
(1) 高中(職)畢業者,繳交畢業證書影本。
(2) 應屆畢業生,繳交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加蓋 106 學年度上學期註 冊章,若已改為不需每學期加蓋註冊章之新式學生證,請將學生證影 本至註冊組蓋章證明或繳交在學證明)。
(3) 以同等學力報考者,繳交同等學力證明。
3. 各學系(學位學程)指定繳交之資料(請詳閱簡章第「拾陸」項之規定)。
以上各項表件請依報名專用信封封面所列順序,由上而下整理齊全,用迴紋 針夾在左上角,裝入自備之 B4 大型信封(黏貼「報名專用信封封面」),於 報名期限內以掛號郵寄:40724 台中郵政 25-54 號信箱「逢甲大學招生委員 會」收(以中華郵政郵戳為憑,逾期原件退還不予受理)。
備註
1.請核對報名專用信封封面右下角之「網路報名流水號碼」(此為網路報名完 成後所產生的阿拉伯數字)。
2.資格條件不符者,請勿報名。
5
柒、報名注意事項
一、考生報考資格之認定,均以考生報名時登錄之資料為依據,所有相關學歷(力)證件正 本,均於錄取後註冊入學時繳交、驗證。若經查驗與網路上登錄之資料不符或無法提 出符合報考資格證明者,則取消其錄取及入學資格,考生不得異議。
二、報名(審查)資料寄(送)件後,考生逕可至本校招生資訊網頁查詢「報名狀態」,確認表 件是否寄達?
三、新住民子女、低收入戶、外國學歷、大陸學歷考生另需繳交下列證明文件:
序號 適用對象 應繳交證明文件 繳交期限 繳交方式
1 考生應寄繳之 審查資料
依本簡章第拾陸項之規定(第
11 頁~第 18 頁) 106/12/12 掛號郵寄
2 新住民子女
新住民子女學生及父、母之 戶籍謄本,戶籍謄本須載明 父或母之國籍。(父母已結婚 登記或載明外籍配偶原生國 籍、姓名)
106/12/12 掛號郵寄
3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地區學 歷考生
境外學歷考生切結書
學歷證件影本
歷年成績證明影本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 之入出國日期證明
106/12/12 掛號郵寄
4 持大陸學歷考 生
境外學歷考生切結書
學歷證件影本
歷年成績證明影本
106/12/12 掛號郵寄
5
低收入戶 或中低收入戶
考生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考生 報名費優待申請表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文件(非清寒證明)
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106/12/11 傳真
6 報名資料須造
字之考生 考生報名造字申請表 106/12/11 傳真
6
四、審查資料繳交份數未明定者一律繳交 1 份,若於報名期限內未寄回審查資料,視同未 完成報名手續。書面審查資料不齊全,致影響考生個人「資料審查」項目之評閱成績 者,概由考生自行負責,且不得提出退費申請。逾期寄繳書面審查資料者,視同未完 成報名手續。
五、考生務請於 106 年 12 月 11 日晚上 12 時前完成繳交報名費,逾期概不予受理。
申請退費:
1.凡因資格不符、已繳費未登錄報名資料或已繳費但因報名資料未寄出之考生,須 於 106 年 12 月 12 日前填妥「退費申請表」(附表四),傳真至 04-24512908 逢甲 大學招生行政組提出申請,逾期或未依規定完成退費申請者恕不受理。
2.考生若符合前述退費條件,所繳報名費用經扣除郵資及審查行政作業費新臺幣 200 元後一律退還,唯須俟退費行政作業完成後,再轉撥至考生帳戶。
六、考生網路報名時請務必輸入手機號碼及電子信箱,考生輸入報名表上之電話號碼、電 子信箱、通訊地址(請輸入 107 年 9 月前掛號函件可收到之地址)應清楚無誤,以免因 無法聯絡或投遞而權益受損。
七、應屆畢業生報名所輸入之畢業年月,一律輸入 107 年 6 月。
八、台中附近考生若要自行至招生行政組領取甄試成績(錄取通知)者,請在網路報名時,
勾選「自行領取成績(錄取通知)單」,俾利本校作業。
九、審查資料寄出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學系、學位學程。報名時繳交之資料
,本校審核後,不論錄取與否,均留校存查,概不退還。
十、所寄審查資料,經審核後若因資格不符或表件不齊全而遭退件無法報名,概由考生自 行負責,請考生報名郵寄前再檢查、確認。
十一、對於經濟弱勢學生(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參加本校特殊選才招生甄試當日,本校 規劃提供交通補助(以報名時之通訊地址為依據),中部地區補助 300 元,北部、南 部地區補助 600 元,東部及離島地區補助 1,000 元。
【註】中部:苗栗以南、雲林以北之地區,南部:嘉義以南之地區,北部:新竹以北 之地區,東部:宜蘭、花蓮及台東等地區,離島:澎湖、金門、馬祖等地區。
十二、有關考生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請參閱本簡章附錄八之「逢甲大學招生考試 考生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聲明」。
十三、報名期間若遇任何問題,請於上班時間電洽本校招生事務處招生行政組,諮詢電話
:(04)24517250 轉 2181-2187。
捌、應考證列印、查詢及補發
一、通過報考資格條件審查之考生皆可於 106 年 12 月 18 日下午 2 時起自行上網列印應考 證(下載列印網址:http://www.fcu.edu.tw/招生資訊/網路報名系統)。
二、考生列印應考證後,須詳加核對應考證上各欄資料,若有錯誤或疑問,請向本校招生 事務處招生行政組提出,以免影響權益。
三、「應考證」須妥為保存,如有遺失或毀損者,請自行至本校招生資訊網列印。若於考試 當天遺失,考生應於考試開始前攜帶身分證件正本(具有照片及身分證字號之身分證 明),至試務中心申請補發。
四、補發之應考證須加蓋「補發」字樣,以資識別,應考證應妥善保存,考試結束後不再 補發。
7
玖、成績計算及錄取原則
一、成績計算:
(一) 各學系(學位學程)甄試項目未特別規定者,各科滿分均為 100 分。
(二) 各單項成績小計之計算過程不去除小數點,合計總成績後取至小數點第二位(小 數點第三位以後四捨五入)。
二、錄取原則:
(一) 各學系(學位學程)最低錄取標準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凡分數在錄取標準以上 且名次在招生名額以內者,即為正取生,其餘為備取生。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相 同時,則依簡章各學系分則規定總成績同分參酌之順序,逐項逕行評比,以決定 錄取順序。考生成績未達各學系(學位學程)之最低錄取標準者,均不予錄取。
(二) 考生如有任一科缺考、成績零分或成績不予計分,即使總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
亦不予錄取。
(三) 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不足額錄取,且不列備取生
。
(四) 正取生放棄錄取資格,其缺額得以備取生遞補到原核定招生名額數為止。
拾、放榜
一、放榜日期:107 年 1 月 6 日(星期六)上午 10 時。
二、公布方式:
(一)錄取生公告於本校網站,網址為 http://www.fcu.edu.tw 進入逢甲大學首頁點選「
招生資訊總覽」查詢。
(二)考生應主動上網查詢正、備取生錄取名單。
(三)正取生均以掛號信函郵寄錄取通知及成績單,備取生及未錄取者則分別以限時、
平信寄送成績單,請考生特別留意信件。
拾壹、成績單寄發、補發及成績複查
一、成績單寄發:107 年 1 月 6 日寄出。
二、成績單補發:
(一)考生若於本校寄發成績單後五日內仍未收到者,可向招生事務處招生行政組查詢 或申請補發,錄取生若未依上述方式辦理而逾期未報到者,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補救措施。
(二)成績單補發限當年度申請,並以一次為限。
三、成績複查:
(一)請於107 年 1 月 12 日前以「通訊方式」辦理,逾期不予受理(以中華郵政郵戳 為憑)。亦可使用傳真複查,傳真電話:(04)24512908。
(二)請填寫本簡章所附「成績複查申請及查覆表」(附表五),連同成績單影本,填 妥姓名、郵遞區號、地址並貼足郵票,寄 40724 台中郵政 25-54 號信箱本校招生 委員會複查。
(三)複查成績不得申請重新閱卷或要求影印試卷,亦不得複查閱卷標準。
(四)複查結果若有增減分數或錄取情形有異動者,考生不得提出異議。未錄取之考生 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已達錄取標準時,即予以補錄取;已錄取之考生經複查發 現其總分低於錄取標準時,即取消錄取資格。
8
拾貳、報到、遞補及放棄入學資格
一、 正取生:
正取生接到錄取通知後,應於 107 年 1 月 16 日前(以中華郵政郵戳為憑)將「錄取報到 回覆單」(附表六)以限時掛號寄至本校招生事務處招生行政組辦理通訊報到。逾期未寄 回者,視同自願放棄錄取資格,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辦報到,其缺額由備取生 依序遞補,考生不得異議。
二、 備取生:
(一) 正取生報到後若有缺額,依備取名單順序依序遞補。備取生請於接獲本校電話(或 Email 或手機簡訊)遞補通知日起 3 日內,以限時掛號寄回「錄取報到回覆單」,
逾期未寄回者,視同放棄遞補資格,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辦報到。
(二) 備取生請於遞補期間務必主動與本校招生行政組聯繫(04-24517250 轉 2184)或查詢
「招生資訊」網頁公告,俾便得知報到相關訊息,同時留意及保持通訊管道之暢通
,以免影響遞補權益。逾期未報到者,不得以未接獲通知為由要求補救措施。
(三) 備取生遞補作業最後截止日期:107 年 2 月 27 日前。
三、放棄入學資格:
已完成報到之錄取生,若因故欲放棄入學資格,需填妥「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附 表七),經家長(或監護人)簽名後,於107 年 2 月 26 日前(以中華郵政郵戳為憑)以限時 掛號郵寄至本校聲明放棄入學資格。(郵寄地址:40724 臺中市西屯區文華路 100 號 逢甲大學招生事務處招生行政組收)。
四、已完成報到之錄取生,未依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本校聲明放棄入學資格者,一律不得 參加 107 學年度大學繁星推薦、個人申請入學、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第 一階段篩選,以及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與四技二專各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
五、錄取生於報到後,仍須依規定完成註冊入學手續,否則取消入學資格。
拾參、註冊入學及學雜費收費標準
一、已報到之錄取生註冊入學、繳費等事宜,本校將於 107 年 7 月下旬另行公告(請由本校 首頁 http://www.fcu.edu.tw 點選「招生資訊」→「新生專區–入學說明」);本校俟大 學考試入學分發放榜後,預計 107 年 8 月 9 月一併寄發大一新生入學相關資料(含學雜 費繳費單)。
二、已報到之錄取生仍應於註冊入學時,上傳高中(職)以上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含歷年 成績)影本;以「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報考資格錄取之考生須上傳相關證明 文件影本;未繳驗者,取消入學資格。
三、持國外學歷之錄取生應於報到註冊時,上傳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之原國外畢業學校畢 業證書、歷年成績單影本及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就學期間入出國日期證明。
四、 持香港、澳門地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之錄取生,應依教育部「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 認辦法」規定上傳學歷證件、歷年成績證明影本及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 明。
五、 持大陸中等學校文憑報考之錄取生,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上傳經教 育部檢覈採認之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或相關學歷證件影本)。
9
六、 考生不得利用錄取資格謀取不當利益,如經發現且查證屬實,即取消錄取資格或開除 其學籍,該生並應負法律責任。
七、 錄取考生,如經發現報考資格不符規定,或所繳學經歷及資料有偽造、變造、假借、
冒用、不實者,未入學者取消錄取資格;已入學者開除學籍,亦不發給任何學歷證明
;如將來在本校畢業後始發現者,除勒令繳銷其學位(畢業)證書外,並公告取消其畢 業資格。
八、 本校新生因重病、徵召服兵役、懷孕、生產或育嬰等重大事故不能於該學期開學時入 學,應於規定註冊日期前,得檢具區域級醫院以上之證明或入營服役通知單(或在營服 役證明書),向註冊課務組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核准保留入學資格之新生毋須繳納任 何費用。
因依兵役法規定徵召入營服役者,得申請延長保留入學資格至服役期滿,檢具退伍證 明申請入學,並限於退伍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因重病、懷孕、生產或育嬰須保留入學資格者,以一年為限。
九、 本校日間學士班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除修滿該系應修科目、學分數(含非本系至 少 9 學分)及系訂畢業條件外,另須通過「服務學習」、「英文檢定能力」及「資訊素 養」等課程,方得畢業。
十、 經本項招生進入本校就讀之學生,其就讀期間得依本校學則規定提出轉系申請。
十一、 新生入學後之修業規定及學籍須遵守教育部相關法規及本校學則之規定。
十二、 本校新生如有其他入學考試舞弊情事經有關學校查證屬實,或判刑確定者,取消入 學資格。
十三、 本校 107 學年度入學新生之學雜費收費標準尚未定案,僅提供 106 學年度學雜費收 費標準(如下表) 供參考,所有金額以新台幣計算。
院別
費用 工學院 商學院 資訊電機學院 建築專業學院 學雜費/每學期 NT$54,970 NT$47,820 NT$54,970 NT$65,960
拾肆、考生申訴辦法
一、考生對於本項招生甄試過程中有違反性別平等原則而有疑義者,最遲應於情事發生之 日起 15 日內,以書面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
二、考生對於申請結果認為有損害其權益情形時,得於本校錄取結果通知單寄發之次日起 15 日內,以書面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
三、考生申訴書應詳載考生姓名、申請學系、通訊地址、聯絡電話、日期、申訴之事實及 理由、希望獲得之補救及檢附有關文件或證據。
四、考生申訴案,如有下列情形者不予受理:
(一)非參加本項申請入學之考生。
10 (二)招生有關法令或招生簡章已有明確規範者。
(三)不具名申訴者。
(四)逾申訴期限。
(五)要求重新評閱試卷、書面審查或口試。
五、受理之申訴案,由本校招生委員會成立「申訴處理小組」處理之。必要時,得通知申 訴人或關係人列席說明。
六、申訴以一次為限,申訴處理結果由招生委員會於一個月內函覆申訴人。
拾伍、其他注意事項
一 、 如 遇 人 力 不 可 抗 力 之 情 事 , 是 否 需 延 期 舉 行 考 試 , 請 考 生 上 網 查 詢 ( 網 址 : http://www.fcu.edu.tw)或收聽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發布公告,本校不另行個別通知
。
二、本項考試(除應考證外)各項通知皆以書面郵寄及電子郵件(e-mail)方式寄送,各考 生之電子郵件信箱應保持暢通,若未於相關期限內收到通知,請考生至本校招生資訊 網頁或直接向教務處招生組查詢。
三、本項招生考試不另行發售紙本簡章,自 106 年 10 月 27 日起考生可由本校「招生資訊
」網頁查詢下載本簡章內文:http://www.admission.fcu.edu.tw 四、本簡章若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招生委員會之決議處理。
11
拾陸、招生學系分則(含招生名額、篩選條件及甄試項目)
院別
工 學 院
招生學程
精密系統設計學士學位學程
學系代碼
CE261100
招生名額
1 名
篩選條件
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曾自學或參與機器人相關課程、科普活動者。
2. 具有優良品格,參加各類國內外公益服務獲得表揚與頒獎,殊為楷模者。
3. 高中(職)在學專業學術科成績優異或參加國內外相關競賽活動獲獎者。
4. 參加國際奧林匹亞競賽獲獎或選訓決賽完成結訓者。
5. 高中就讀學校科學班或數理資優班,並持有證明者。
6. 其他特殊成就或表現,且具備佐證資料者(如數理能力或相關檢定證明)。
指定 繳交資料
1. 學歷證明(如學生證、畢業證書、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身分證明或其 他同等學力證明影本等)。
2. 高中(職)歷年在校成績及全校排名證明(或 SAT 成績、ACT 成績、自學成 績證明)。
3. 自傳(含個人成長歷程、專長特殊表現)。
4. 讀書計畫(含申請動機)。
5. 競賽成果或特殊表現證明。
6. 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如語文能力檢定、參與社團活動證明、幹部證明
、證照及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甄試項目 及 占分比例
甄試項目 占分
比例 日期 同分參酌順序 書面資料審查 60% 12 月 12 日(二)郵寄 1.面試成績
2.書面資料審查成績 面試 40% 12 月 23 日(六)
甄試方式 所有符合報考資格之考生均須參加面試
學程特色
設計是工程科技的發展核心,本學程辦學特色在於培養學生透過核心能力的 建立,進而開展不同屬性的工程運用。學生依循定錨課程的基礎,延伸各類 專精課程,不僅透析理論課程的精義要點,並且以組織力引導專案設計,串 聯理論之事與實務操作,將設計理念化為生產價值。本學程與業界緊密結合
,集結全世界消費動態以及技術核心訊息,發展前瞻性跨領域教學體制,將 成為未來高等教育的先驅主流。我們不但培育設計專業人才,更重視人才長 遠發展性,嶄新的精密系統設計學士學位學程,是 21 世紀實踐學用合一人 才培育的最佳典範。
聯絡電話 (04)24517250 轉 3575 傳真 (04) 24517110 網址 http://www.psd.fcu.edu.tw E-mail [email protected]
12
院別
工 學 院
招生學程
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學系
學系代碼
CE041100
招生名額
1 名
篩選條件
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具有優良品格,參加各類國內外公益服務獲得表揚與頒獎,殊為楷模者。
2. 高中(職)在學專業學術科成績優異或參加國內外相關競賽活動獲獎者。
3. 其他特殊成就或表現,且具備佐證資料者。
指定 繳交資料
1. 學歷證明(如學生證、畢業證書、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身分證明或其 他同等學力證明影本等)。
2. 高中(職)歷年在校成績及全校排名證明(或 SAT 成績、ACT 成績、自學成 績證明)。
3. 自傳(含個人成長歷程、專長特殊表現)。
4. 讀書計畫(含申請動機)。
5. 競賽成果或特殊表現證明。
6. 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如語文能力檢定、參與社團活動證明、幹部證明
、證照及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甄試項目 及 占分比例
甄試項目 占分
比例 日期 同分參酌順序 書面資料審查 60% 12 月 12 日(二)郵寄
1.面試成績
2.書面資料審查成績 面試 40% 12 月 23 日(六)
甄試方式 所有符合報考資格之考生均須參加面試。
學系特色
培育 1.電腦輔助設計分析與製造、2.材料成型加工與新製造技術、3.自動控制 與機電整合、4.動力熱能與流體機械、5.機械元件設計與機構分析、6.智慧製 造與系統整合等專業人才。
聯絡電話 (04)24517250 轉 3506 傳真 (04)24516545 網址 http://www.mcae.fcu.edu.tw/ E-mail [email protected]
13
院別
商 學 院
招生學系
合作經濟暨社會事業經營學系
學系代碼
CB061100
招生名額
1 名
篩選條件
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參加各類國內外社會服務證明或志願工作服務具特殊貢獻或得獎證明者。
2. 具有國內外合作事業或社會企業相關工作經驗達 6 個月以上或特殊工作表 現者。
指定 繳交資料
1. 學歷證明(如學生證、畢業證書、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身分證明或其他 同等學力證明影本等)。
2. 高中(職)歷年在校成績及全校排名證明(或 SAT 成績、ACT 成績、自學成 績證明)。
3. 自傳(含個人成長歷程、專長特殊表現)。
4. 讀書計畫(含申請動機)。
5. 社會服務證明或志願工作服務特殊貢獻或得獎證明、參與社團活動證明。
6. 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如語文能力檢定、幹部證明、證照或其他特殊表現 證明等資料)。
甄試項目 及 占分比例
甄試項目 占分
比例 日期 同分參酌順序
書面資料審查 60% 12 月 12 日(二)前郵寄
1.面試成績
2.書面資料審查成績 面試 40% 12 月 23 日(六)
甄試方式 所有符合報考資格之考生均須參加面試。
學系特色
培養事業之「經營管理」人才為宗旨。課程規畫除了教導事業內部之管理技 能外,更重視事業外部之經營生態分析,務使學生兼備「經濟分析」與「經 營管理」之雙重能力,並融入「社會關懷」與「社會企業責任」之相關課程
,教育同學成為術德兼備的時代青年。
聯絡電話 (04)24517250 轉 4354 傳真 (04) 24519058
網址 http://www.coop.fcu.edu.tw/ E-mail [email protected]
14
院別
商 學 院
招生學系
財稅學系
學系代碼
CB051100
招生名額
1 名
篩選條件
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參加各相關競賽獲獎證明或稅務相關活動志工具特殊貢獻或得獎證明者。
2.具有租稅實習工作經驗達 1 個月以上或其他特殊工作表現者。
指定 繳交資料
1. 學歷證明(如學生證、畢業證書、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身分證明或其他 同等學力證明影本等)。
2. 高中(職)歷年在校成績及全校排名證明(或 SAT 成績、ACT 成績、自學成 績證明)。
3. 自傳(含個人成長歷程、專長特殊表現)。
4. 讀書計畫(含申請動機)。
5. 社會服務證明或志願工作服務特殊貢獻或得獎證明、參與社團活動證明。
6. 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如語文能力檢定、幹部證明、證照或其他特殊表現 證明等資料)。
甄試項目 及 占分比例
甄試項目 占分
比例 日期 同分參酌順序
書面資料審查 30% 12 月 12 日(二)前郵寄
1.面試成績
2.書面資料審查成績 面試 70% 12 月 23 日(六)
甄試方式 所有符合報考資格之考生均須參加面試。
學系特色
培育財稅專業人才,以因應在財政部門及企業稅務之需求。本系課程規劃著 重財政、租稅、會計、兩岸租稅、金融、投資等領域,並鼓勵學生修習跨領 域的學程。
聯絡電話 (04)24517250 轉 4301 傳真 (04) 35072120
網址 http://www.pf.fcu.edu.tw/ E-mail [email protected]
15
院別
商 學 院
招生學系
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
學系代碼
CB021100
招生名額
1 名
篩選條件
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高中(職)在學專業學術科成績優異或參加國內外國際經營與貿易等商學相關 領域或英文競賽活動獲獎者。
2.高中期間取得英文能力檢定、國際經營與貿易等商學相關領域證照。
3.具有優良品格,參加各類國內外公益服務獲得表揚與頒獎,殊為楷模者。
4.其他特殊成就或表現,且具備佐證資料者。
指定 繳交資料
1. 學歷證明(如學生證、畢業證書、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身分證明或其他 同等學力證明影本等)。
2. 高中(職)歷年在校成績及全校排名證明(或 SAT、ACT、AP 等成績、自學 成績證明)。
3. 自傳(含個人成長歷程、專長特殊表現)。
4. 讀書計畫(含申請動機)。
5. 英語檢定考試成績證明影本(就讀境外地區全英語授課學校請檢附全英語授 課證明)
I. 全民英檢(GEPT)中高級以上成績。
II. 托福外語能力測驗 iBT80
III. 其他等同上述國際英語能力等級之檢定證明,如:IELTS、TOEIC、
BULATS 等。
6. 競賽成果或特殊表現證明。
7. 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如語文能力檢定、幹部證明或證照等資料)。
甄試項目 及 占分比例
甄試項目 占分
比例 日期 同分參酌順序
書面資料審查 60% 12 月 12 日(二)前郵寄
1.面試成績
2.書面資料審查成績 面試 40% 12 月 23 日(六)
甄試方式 所有符合報考資格之考生均須參加面試。若學生不在境內,則可在報考時向 系所申請視訊面試。
學系特色
培育具國際觀之貿易與商管人才,以具備國際經營與貿易專業知識、溝通表 達能力、分析能力、專業英文能力及國際觀。此外,並鼓勵學生修習跨領域 學程,亦加強廣大傑出的國貿系友與在校學子的聯繫,藉以增進學生國貿經 驗的體會,以及職場先備知識的瞭解。
聯絡電話 (04)24517250 轉 4252 傳真 (04) 24510409 網址 http://www.itra.fcu.edu.tw/ E-mail [email protected]
16
院別
資 訊 電 機 學 院
招生學系
資訊工程學系
學系代碼
CE071100
招生名額
5 名
篩選條件
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曾自學或參與程式設計相關課程者。
2. 高中在學期間參加教育部「扎根高中職資訊科學教育計畫」。
3. 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資訊科學類競賽獲獎者。
4. 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獲獎或選訓決賽完成結訓者。
5. 就讀高級中等學校科學班或數理資優班,並持有證明者。
6. 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數理或資訊學科能力競賽表現優良者。
7. 參加各縣市政府(或教育局處)主辦之數學或軟、硬體能力相關競賽並獲獎者。
8. 其他特殊成就或表現,且具備佐證資料者(如:數理能力或資訊技術檢定證明)
。
指定 繳交資料
1. 學歷證明(如學生證、畢業證書、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身分證明或其他同 等學力證明影本等)。
2. 高中(職)歷年在校成績及全校排名證明(或 SAT 成績、ACT 成績、自學成績證 明)。
3. 競賽成果或特殊表現證明。
4. 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如參加科學班或數理資優班證明、數理及資訊競賽獲 獎或技術檢定證明、語文能力檢定、參與社團活動證明、幹部證明、證照等 資料)。
甄試項目 及 占分比例
甄試項目 占分
比例 日期 同分參酌順序
書面資料審查 60% 12 月 12 日(二)前郵寄
1.面試成績
2.書面資料審查成績 面試 40% 12 月 22 日(五)
甄試方式
1. 所有符合報考資格之考生均須參加面試。
2. 優先錄取不同教育資歷學生 1 名(含境外臺生、新住民及子女、經濟弱勢學生
、實驗教育學生)。
學系特色
根基深厚,創系近 47 年,設有博碩學士班,學制完整;為全國第一個榮獲中華 工程教育學會認證通過之資工系,具國際競爭力;學程化教學(電腦系統、軟體 工程、網路與資安),注重專題製作,學生可獲專精的理論與實務訓練。
聯絡電話 (04)24517250 轉 3705 傳真 (04) 24516101 網址 http://www.iecs.fcu.edu.tw E-mail [email protected]
17
院別
資 訊 電 機 學 院
招生學系
通訊工程學系
學系代碼
CI021100
招生名額
3 名
篩選條件
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參加各類國內外數理或資通訊能力競賽表現優良者或得獎有證明者。
2. 曾就讀中等學校科學班或數理資優班,並持有證明者。
3. 高中在學期間參加教育部「扎根高中職資訊科學教育計畫」,修課期間表現優 良者。
4. 高中在學期間參加與數理、資通訊能力或邏輯思辯有關之社團活動(例如數學、
資訊、辯論或棋藝等相關社團),表現優良有證明者。
5. 具電機、電子或資訊等相關領域之乙級或丙級技術士證照者。
6. 其他特殊成就或表現,且具備佐證資料者。
指定 繳交資料
1. 學歷證明(如學生證、畢業證書、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身分證明或其他同等 學力證明影本等)。
2. 高中(職)歷年在校成績及全校排名證明(或 SAT 成績、ACT 成績、自學成績證 明)。
3. 自傳(含個人成長歷程、專長特殊表現)。
4. 讀書計畫(含申請動機)。
5. 競賽成果或特殊表現證明。
6. 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如參加科學班或數理資優班證明、數理及資通訊競賽獲 獎或技術檢定證明、語文能力檢定、參與社團活動證明、幹部證明、證照等資 料)。
甄試項目 及 占分比例
甄試項目 占分
比例 日期 同分參酌順序
書面資料審查 50% 12 月 12 日(二)前郵寄 1.面試成績
2.書面資料審查成績 面試 50% 12 月 22 日(五)
甄試方式
1. 所有符合報考資格之考生均須參加面試。
2. 希望透過本次考試招收具特殊才能、極有潛力或特殊經歷之學生。
3. 優先錄取不同教育資歷學生 1 名(含新住民及子女、經濟弱勢學生、實驗教育 學生)。
學系特色
本系的教學以大電機領域為基礎、通訊工程為特色,並結合跨領域學習的方針,
以培育無線通訊、網路通訊及多媒體信號處理等通訊核心領域之尖端人才,俾使 學生於畢業後可順利至通訊、電子相關產業就業,或接軌國內外研究所繼續深造
。另外為了幫助各位同學快速了解通訊工程到底在學什麼,我們將在大一上學期 進行新鮮人計畫(Freshman Project),以目前最熱門的物聯網為例,利用九週上課 的時間,帶領大家走入通訊工程的世界。
聯絡電話 (04)24517250 轉 4805 傳真 (04) 24528895 網址 http://www.ce.fcu.edu.tw/ E-mail [email protected]
18
院別
建 築 專 業 學 院
招生學系
建築專業學院學士班
學系代碼
AS011100
招生名額
2 名
篩選條件
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品格:具有優良品格,在公益服務方面獲得表揚與頒獎,殊為楷模者。
2. 專業:與申請學系相關之專業學科成績優異或參加競賽獲獎者。
3. 創意:參加三創(創意、創新或創業)相關競賽或活動獲獎者。
4. 世界觀:參加國際性競賽或跨國性之活動,獲得獎項或殊榮者。
指定 繳交資料
1. 學歷證明(如學生證、畢業證書、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身分證明或其他 同等學力證明影本等)。
2. 高中(職)歷年在校成績及全校排名證明(或 SAT 成績、ACT 成績、自學成績 證明)。
3. 自傳(含個人成長歷程、專長特殊表現)。
4. 讀書計畫(含申請動機)。
5. 公益服務楷模、與本系相關之專業學科成績優異或參加競賽獲獎、參加三 創競賽獲獎。
6. 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如語文能力檢定、參與社團活動證明、幹部證明
、證照等資料)。
甄試項目 及 占分比例
甄試項目 占分
比例 日期 同分參酌順序
書面資料審查 45% 12 月 12 日(二)前郵寄
1.面試成績
2.書面資料審查成績 面試 55% 12 月 22 日(五)
甄試方式
1.所有符合報考資格之考生均須參加面試。
2.優先錄取不同教育資歷學生 1 名(含境外臺生、新住民及子女、經濟弱勢學 生、實驗教育學生)。
學系特色
建築專業學院下分三組(建築學位學程、室內設計學位學程、創新設計學位學 程),學位學程採大一、大二課程不分流,讓所有的學生接受完整的設計基礎 訓練,大三以上提供不同的課程模組讓學生選擇修讀建築學位學程(五年制)、
室內設計學位學程(四年制)、創新設計學位學程(四年制),各課程模組之間可 互相串連。
備註 有視覺障礙或辨色力異常,宜慎重考慮。
聯絡電話 (04)24517250 轉 3303 傳真 (04) 24519507
網址 http://www.soa.fcu.edu.tw/ E-mail [email protected]
19
《附錄及附表》
附錄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錄)
106 年 6 月 2 日臺教高通字第 1060073088B 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 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 明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 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 書。
(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 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 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 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 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
結業,持有修(結)業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 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所 列情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 年以上。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 年以上。
(三)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空中大學選修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20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 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 明:
(一)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 分課程。
(二)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十四、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
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五、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 定。
第三條 (略) 第四條 (略) 第五條 (略)
第六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前 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七條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 議通過,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八條 (略)
第九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 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 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修 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 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 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 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 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項與第二項、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 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前項、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澳門學歷(力)證件、成績單或相 關證明文件,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或 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臺灣 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21
、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且符合下列各 款資格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條第一款 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一、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 予採認之情形。
二、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 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 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其畢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 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 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 類學校修業年級者,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得報考 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報考者,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學歷(力)證件,及經當地政 府教育主管機關證明得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 會審議通過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 學考試。但大學得視其於國外或香港、澳門之修業情形,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 長其修業年限。
第十條 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當 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一、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 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十二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2
附錄二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103 年 8 月 5 日教育部 臺教高(五)字第 1030103472B 號令修正發布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採認:指受理學校就申請人所檢附之國外學歷文件所為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 當學歷之認定。
二、參考名冊: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就外國大專校院,收錄其名稱、地址所 彙集而成並經公告之名冊。
三、驗證:指申請人持國外學校學位證書、成績證明等證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申請證明文件 為真。
四、查證:指學校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 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第 4 條 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始得採認:
一、畢(肄)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地國政府 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修業期限、修習課程,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第 5 條 申請人申請國外學歷採認,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送各校辦理:
一、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包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但申請 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免附。
三、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文件,受理學校得逕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函請我國駐外館處協 助查證,或請申請人辦理驗證。
第六條第八項及第九項之申請人,得以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 專業評鑑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代替第一項第二款資料。
第 6 條 第四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其規定如下:
一、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二、持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三、持碩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四、持博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五、碩士、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所)修習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 月。
六、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 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限,各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規學制及 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者,不予採計。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其修業期限,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定及實 際情況,予以酌減。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其修業期限,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
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予以酌減。
23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同級學位者,不得全程於國內大學 修業;其修業期限,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一、持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二、持碩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持博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前項申請人於國內外大學修習之學分數,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 之一以上。
申請人修業時間達第一項或第五項所定修業期限三分之二以上,其修業期限得由學 校就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入出國紀錄及國內同 級同類學校學制等綜合判斷是否符合大學入學同等學力後予以採認。
申請人入學所持國外學歷依國外學校規定須跨國(不包括我國)修習者,由申請人 出具國外學校證明文件並經學校查證認定後,其跨國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所 定之當地修業期限,且該跨國修習學校應符合第四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香 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
申請人持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設立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歷入學者,其 停留國內大學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之修業期限。
第 7 條 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取得國外學校學歷者,應在 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學 校修習科目學分,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大學修習 學分,其學分數並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
第 8 條 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除藝術類文憑,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外,應依 下列程序為之:
一、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或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由各校依本辦法規 定採認。
二、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各校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
前項採認如有疑義時,學校應組成學歷採認審議小組進行採認;該小組之組織及運 作規定,由學校定之。
經前項學校審議小組審議後仍無法逕行採認者,學校得敘明疑義,並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送本部協助。
第 9 條 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
各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或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之 項目如下:
一、入學資格。
二、修業期限。
三、修習課程。
四、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五、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第 10 條 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
一、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明)。
三、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未獲得博士學位,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四、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名(榮)譽學位。
六、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 學歷。
24
七、未經本部核定,在我國所設分校、分部及學位專班,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 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八、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第七條規定者。
第 11 條 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有偽造、變造、冒用等不實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 撤銷其學歷之採認。獲錄取者,撤銷其入學許可;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 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畢業後發現者,撤銷畢業資格,並請申請人繳 還及註銷學位證書;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 12 條 國內各用人或考試機構採認國外學歷者,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5
附錄三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102 年 4 月 30 日教育部 臺教高(五)字第 1020055777C 號 令修正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 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大陸地區學歷證件:指由大陸地區各級各類學校或學位授予機構(以下簡稱機 構)發給之學歷證件,包括學位證(明)書、畢業證(明)書及肄業證(明)
書。
二、 查驗:指查核驗明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且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 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相關證件,或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 證明文件,及其他依本辦法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證件。
三、 查證:指依大陸地區學歷證件、成績證明、論文等文件、資料,查明證實當地 政府權責機關對學校或機構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 項。
四、 採認:指就大陸地區學歷完成查驗、查證,認定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 之學歷。
五、 認可名冊: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就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研究及教 學品質進行認可後,收錄其名稱、地址所彙集並公告之名冊。
第3條 下列人民持有大陸地區學歷證件者,得依本辦法申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一、 臺灣地區人民。
二、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三、 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四、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前項人民,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後,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 學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始得依本辦法申請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採認。
第4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
(一)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學歷證件【畢業證(明)書或肄業證(明)
書】及公證書影本;必要時,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二) 前目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 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二、 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
(一) 肄業:
1.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肄業證(明)書、歷年成績證明及公證書 影本。
2. 本目之 1 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 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