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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函
地址:11561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聯絡人:黃筱琪
聯絡電話:(02)27877461 傳真:(02)27877498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中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發文字號:FDA藥字第103141448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廣告內容未具明確衛教資訊,有影射特定處方藥品,
為變相藥品廣告之虞者,應以藥品廣告管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藥事法第24條及第70條規定,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 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採訪
、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視為藥物 廣告。
二、為維護藥品廣告管理制度,倘廣告之衛教功能非具體明確
,無正面健康促進、預防疾病之資訊,其廣告內容(如疾 病名稱)經認定可與特定處方藥品連結,而有推銷藥品、
進行變相藥品廣告之虞者,縱其未刊播產品名稱或廠商資 訊等,仍應以藥品廣告管理。
三、副本抄送各縣市衛生局,鑒於近年藥品廣告行銷策略多樣 化,為保障國人用藥安全,避免變相藥品廣告誤導民眾,
請貴局惠予加強查核,違者並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處辦。
正本:中華民國開發性製藥研究協會、中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西藥 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灣製藥工業同業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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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中華民國製藥發展協會、中華民國藥品行銷暨管理協會、台灣研發型生技新 藥發展協會、中華民國學名藥協會
副本:各縣市衛生局 2015-02-06
16:3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