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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學年度四技進修部單獨招生簡章高職生組 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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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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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教育部104年12月15日臺教技(一)字第1040174563號函核定之招生規定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N a t i o n a l K a o h s i u n g M a r i n e U n i v e r s i t y

105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部 單獨招生簡章 高職生組

【詳細報名資格含同等學力資格請參閱簡章第4~5頁】

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招生委員會 編印 校址:81157高雄市楠梓區海專路142號 電話:(07)361-7141轉2867、2857 傳真:(07)364-7883

進修推廣處綜合業務組網址:

http://www2.nkmu.edu.tw/night/GeneralAffairs/index.htm

*本招生簡章請自行下載不另販售

(2)

招生重要日程表

項 目 日 期 簡 章 上 網 公 告 104 年 12 月 21 日(星期一)。

四技二專 統一入學測驗

報名:

104 年 12 月 17 日(星期四)至 104 年 12 月 28 日(星期 一)。

考試:

105 年 4 月 30 日(星期六)至 105 年 5 月 1 日(星期日)。

報 名

(考生請擇一方式報名)

網路通訊報名:共 8 天

105 年 6 月 23 日(星期四)10:00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星 期四)17:00。

現場個別報名:共 2 天

105 年 8 月 6 日(星期六)至 105 年 8 月 7 日(星期日)。

每日 8:30~12:00,13:30~17:00。

報 名 結 果 查 詢

網路通訊報名:

105 年 7 月 12 日(星期二)至 105 年 7 月 13 日(星期三) 。 現場個別報名:

105 年 8 月 16 日(星期二)至 105 年 8 月 17 日(星期三) 。

上網列印成績通知單

不 另 寄 發

105 年 8 月 19 日(星期五) 。 成 績 複 查 105 年 8 月 22 日(星期一)前。

登 記 分 發

及 報 到 105 年 8 月 27 日(星期六)至 105 年 8 月 28 日(星期日) 。 錄 取 公 告 105 年 9 月 2 日(星期五)

網址: http://www2.nkmu.edu.tw/night/g4/index.htm。

(3)

重要注意事項

一、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105學年度四技進修部單獨招生—高 職生組(以下簡稱本招生),係以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所辦理之「105 學 年度技術校院四年制與專科學校二年制統一入學測驗」(以下簡稱統一入 學測驗)成績、在校學業平均成績及資料審查(含學歷(力)年資、特種 身分)做為登記分發成績採計之依據。

二、本招生採現場登記分發及報到方式錄取考生,且不辦理跨類分發,報名考 生僅得就以下招生群類擇一報名。

代碼 招生群類 代碼 招生群類

01 機械群 11 食品群

03 電機電子群電機類 14 農業群

04 電機電子群資電類 15 外語群英語類

06 土木建築群 17 餐旅群

07 設計群 18 海事群

09 商業與管理群 19 水產群

10 衛生與護理類 99 不限群類

三、本招生報名方式計有:網路通訊報名及現場個別報名二種,報名考生僅可 擇一報名,不得重複報名,違者將逕以考生最後報名之群(類)別為準辦理 登記分發,並不得要求退還報名費。

四、所有報名考生均須至本招生網頁報名系統登錄報名資料,並以轉帳方式繳 交報名費,請詳閱簡章第 9 頁。

五、考生須持與報名時相同之學歷(力)證件正本方可參加登記分發,學歷證件 係指「畢業證書」正本,學力證件係指「同等學力」證明文件正本。

六、本招生不寄發成績通知單,請考生自行上網列印成績通知單及登記分發時 間表(請詳閱簡章第 18 頁)。

七、原住民考生免繳交相關戶籍資料,請於報名表「特種身分代碼」欄填寫特

種身分代碼「21」(未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或「22」(取

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凡未填寫者視同放棄加分優待。

(4)

八、成績計算方式:請詳閱簡章第 11~17 頁

(一)報名「(99)不限群類」者實得總分計分方式:

項目 採 計 項 目 計 分 標 準

1 原始總分

統一入學測驗成績加權計算方式 在 校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加 權 計 算 方 式

【國文×2+英文×2】×0.6 ■在校學業平均成績×3×0.4

■無在校學業平均成績或成績 不及格者以60分計,本項成 績為:60分×3×0.4

未參加統一入學測驗者:100分×0.6

2 年資加分 凡取得簡章報名資格後之畢業年資,於原始總分依第12頁至第13頁年資加分比 例予以加分優待,年資計算至105年9月30日止。

3 特種身分 加分

具有多種特種身分之考生,報名時僅能擇一身分報名。特種身分考生,依簡章 第13頁至第17頁規定之標準,於原始總分予以加分優待。報名後若審查結果不 符合特種身分資格者不予加分,將改列為一般生身分。

實得總分 (1+2+3=實得總分)

(二)報名「(01)機械群、(03)電機電子群電機類、(04)電機電子群資電 類、(06)土木建築群、(07)設計群、(09)商業與管理群、(10)衛生 與護理類、(11)食品群、(14)農業群、(15)外語群英語類、(17)餐 旅群、(18)海事群、(19)水產群」者實得總分計分方式:

項目 採 計 項 目 計 分 標 準

1 原始總分

統一入學測驗成績加權計算方式 在 校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加 權 計 算 方 式

【國文+英文+數學+專業科目(一) +專 業科目(二)】×0.6

■在校學業平均成績×3×0.4

■無在校學業平均成績或成績 不及格者以60分計,本項成績 為:60分×3×0.4

未參加統一入學測驗或報名群類與統一入 學測驗不同者:100分×0.6

2 年資加分 凡取得簡章報名資格後之畢業年資,於原始總分依第12頁至第13頁年資加分比 例予以加分優待,年資計算至105年9月30日止。

3 特種身分 加分

具有多種特種身分之考生,報名時僅能擇一身分報名。特種身分考生,依簡章 第13頁至第17頁規定之標準,於原始總分予以加分優待。報名後若審查結果不 符合特種身分資格者不予加分,將改列為一般生身分。

實得總分 (1+2+3=實得總分)

(5)

目 錄

壹、招生系別、群類、名額及學校資訊--- 2

一、招生系別、群類及名額--- 2

二、學校資訊--- 3

貳、報名資格--- 4

一、報名資格--- 4

二、報名資格注意事項--- 5

叁、報名--- 6

一、報名日期及方式--- 6

二、報名手續及應繳資料--- 7

三、個人資料保護相關事項--- 10

肆、成績採計、通知及複查--- 11

一、成績採計--- 11

二、同分比序--- 17

三、成績通知及複查方式--- 18

伍、現場登記分發及報到--- 19

一、現場登記分發及報到日期及地點--- 19

二、登記規定--- 19

三、分發及報到作業--- 19

陸、錄取名單公告--- 20

柒、其他--- 21

附件一 報名表件填寫說明及範例--- 22

附件二 網路通訊報名作業流程--- 26

附件三 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費方式說明--- 27

附件四 報名資格(二)第 15、16 項報名資格審查表--- 28

附件五 考生成績複查申請表--- 29

附件六 考生報名委託書--- 30

附件七 登記分發及報到委託書--- 31

附件八 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32

附件九 考生申訴書--- 33

附件十 本校交通示意圖--- 34

(6)

壹、招生系別、群類、名額及學校資訊

一、招生系別、群類及名額

招生系別 招生群類 一般生

特種身分考生 退伍

軍人 原住民 境外

子女 蒙藏生 派外 子女

輪機工程系

機械群 38 1 1 1 1 1 電機電子群電機類 6

海事群 3

造船及海洋工程系

機械群 35 1 1 1 1 1

土木建築群 6

設計群 9

水產食品科學系

衛生與護理類 4

食品群 34 1 1 1 1 1

餐旅群 12

電訊工程系

電機電子群電機類 16

電機電子群資電類 20 2 2 2 2 2 航運管理系 商業與管理群 30 1 1 1 1 1

水產養殖系

衛生與護理類 5

農業群 20

水產群 25 1 1 1 1 1 漁業生產與管理系 不限群類 48 1 1 1 1 1 海洋環境工程系 不限群類 43 1 1 1 1 1 供應鏈管理系 不限群類 45 1 1 1 1 1 海洋休閒管理系 不限群類 47 1 1 1 1 1 總計 446 11 11 11 11 11

註:1.本招生報到人數未滿 18 人之系別,得輔導錄取考生轉入本招生其他未額滿系 別,但不得超過各系原核定之招生名額。

2.表內之「境外子女」係指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派外子女」係指政府派 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3.招生名額若有增加預於 105 年 8 月 25 日於招生網頁公告。

(7)

二、學校資訊 【修業年限】

修業年限以 4 年為原則,得延長修業 2 年,凡修畢規定學分且成績及格者授予學士學位。

【收費標準】

每學期之收費以該學期修課之學分數計算,收取學分學雜費;若學分數與上課時數不同 時,依實際上課時數收費。收費標準為每小時 1,036 元,105 學年度如有異動,則依教 育部規定辦理。

【獎助學金】

對於勤奮向學經濟困難之學生所提供之獎勵與協助措施,包括:

1.本校所收取之學分學雜費,提供 3~5%作為就學獎補助,如獎學金、清寒助學金、服 務學習助學金及共同助學措施等。

2.本校各項基金會提供各項獎學金。

3.本校受理就學貸款、減免學雜費及各類獎學金之申請。

【教學資源】

1.本校師資陣容堅強,各系均設有專業教室、實驗室及實驗實習工廠,教學及實驗設備 完善。另有體育館、游泳池、圖書館、電算中心、學生活動中心、學生諮商中心、英 語自學園區、師生餐廳、及專業教學教育中心,並提供學生宿舍,供遠道學生住宿。

2.水圈學院新建完成之教學大樓(厚生樓),寬敞明亮、設備新穎。

3.本校規劃有各類通識課程,以培養學生宏觀視野與健全人格。

【交通資訊】

楠梓校區:

1.本校交通便利,距中山高速公路楠梓交流道下僅 2 公里。

2.自高雄火車站搭乘捷運紅線至後勁(海科大)站下車,徒步約 5 分鐘。

3.其他高雄市外區域可搭乘台鐵火車至楠梓站下車,距學校約 2 公里。

旗津校區:

1.高速公路南下前鎮漁港出口下交流道,經過港隧道(往旗津方向),由中洲一路至中 洲三路抵達旗津校區。

2.高雄市公車 35 號公車(前鎮公車站搭車)於旗津國小站下車。

3.高雄市公車 1、248 號公車(高雄火車站搭車)至鼓山渡輪站下車,搭渡輪至旗津,

轉市公車 35 號公車於旗津國小下車,或沿中洲三路步行約 10 分鐘可抵旗津校區。

【上課時間】

授課時間以週一至週五夜間上課為原則,必要時得於週六排課。

週一至週六上課時間 18:35 至 22:10 【其他資訊】

本校輪機工程系實習課程安排至旗津校區上課,造船及海洋工程系亦有部份課程需至旗 津校區實習工廠上課,欲報考輪機工程系、造船及海洋工程系的同學請注意是否能配合 至旗津校區上課。

【聯絡方式】

校址:81157 高雄市楠梓區海專路 142 號

電話:07-3617141 轉 2857、2867 傳真:07-3647883

(8)

貳、報名資格

一、報名資格

具下列學歷(力)資格條件之一者,不論是否持有 105 學年度統一入學測驗 成績單者均可報名本校四技進修部單獨招生。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或普通 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職業類科之畢業生,取得專業技能證照同等學力資 格者,或經教育部認定具有高級職業學校同等學力者曾在公立或已立案 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者。即准於取得學歷(力)資格當 年報考。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或經教育部認定具 有普通高中同等學力者,並在取得有關學歷(力)滿一年(含)以上者。

(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具同等學力:

1.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1)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 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 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2)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 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 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3)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2.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1)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 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2)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 , 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3.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 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4.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 級(延教班)結業,持有修(結)業證明書。

5.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 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6.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7.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8.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9.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1)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 考試及格。

(2)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

(9)

試及格。

10.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11.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1)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 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2)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 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3)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12.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 有學分證明:

(1)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2)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3)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13.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 績及格,持有學分證明書。

14.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 九條第二項規定。

15.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 專業及技術教師,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16.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 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二、報名資格注意事項

(一)考生自畢業或取得有關報名學歷(力)資格之年資採計,計算至 105 年9月30日止。大專校院畢業考生須繳交已服兵役、退役或除役證 明文件(無兵役義務者免繳)。

(二)考生錄取後經發現與報名資格不符者,一律取消其錄取及入學資 格。

(三)雅加達臺灣學校、泗水臺灣學校、檳吉臺灣學校、吉隆坡臺灣學 校、胡志明市臺灣學校、上海臺商子女學校、華東臺商子女學校 及東莞臺商子弟學校等八所學校報名資格比照國內公立或已立案

之私立高中(職)學相關規定辦理。

(四)由國內移居至馬來西亞地區,但未具僑生身分學生,因未修讀馬 來文致無法取得高中畢業證書者,得持馬來西亞三年制高中修業 證明書(修畢所有課程,且各科成績及格),經駐外單位驗證後,

得比照國內同等學力資格辦理。

(五)持國外高職(中)學校畢業證件者,應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並將畢 業證件譯為中文。

(六)依據教育部103年12月17日臺教文五字第1030179822B號令「僑生 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5 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及102年10月9

(10)

日臺教文(二)字第1020142619B號令「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 法」第5條規定,分發有案之僑生或港澳居民,不得自行轉讀或升 讀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

(七)凡臺灣人民或大陸人民於大陸地區取得高中(職)學校學歷證件者 ,須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後,再由直 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採認。(前述所稱「直轄市、

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戶籍所在地 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無戶籍者,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擬就讀 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八)已參加當學年度技專校院四技甄選入學、技優入學、申請入學、

聯合登記分發入學、大學各種入學管道已獲取錄取者,若經本招 生錄取,於入學前須繳交原錄取學校之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違 者取消其錄取及入學資格。

叁、報名

一、報名日期及方式

考生請就下列 2 種報名方式擇一報名不得重複報名,重複報名考生以最後報 名之群類為準辦理登記分發且不退還報名費。考生不論選擇何種報名方式均 須於報名期間上網登錄資料及列印報名表件。持居留證報名考生請參加現場 個別報名。

(一)網路通訊報名

1.報名日期:105 年 6 月 23 日 10:00(星期四)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17:00(星期四)。

2.請在報名時間內,進入招生網頁點選「105 學年度四技進修部單獨招 生-報名系統」。

http://www2.nkmu.edu.tw/night/g4/index.htm

,進入報名系統登錄報名各項資料。報名資料登錄完畢並確認無誤 後,請備妥 A4 白紙列印報名表件及報名專用信封封面。網路通訊報 名作業流程請參閱簡章第 26 頁附件二「網路通訊報名作業流程」。

3.報名資料經確認傳送後即無法在線上修改,報名資料若不慎輸入錯誤 ,請在列印出來的報名表上以紅筆更正,並在更正處簽章,以辦理資

料更正。

4.應寄送報名資料請參閱簡章第 7 頁「報名手續及應繳資料」說明,

並須於網路通訊報名期間截止前(以郵戳為憑,逾期以退件處理),

以郵局限時掛號寄送81157 高雄市楠梓區海專路 142 號進修推廣處 收。

5.上網查詢報名結果:自 105 年 7 月 12 日(星期二)10:00 至 105 年 7 月 13 日(星期三)17:00。特種身分考生請於 105 年 8 月 16 日(星期 二)10:00 至 105 年 8 月 17 日(星期三)17:00 上網查詢特種身分審 查結果。

(二)現場個別報名

1.報名日期:105 年 8 月 6 日 8:30(星期六)至 105 年 8 月 7 日 17:

(11)

00(星期日)。

2.地點:高雄市楠梓區海專路 142 號 海天樓 2 樓。

3.請在現場個別報名時間前,進入招生網頁點選「105 學年度四技進修 部單獨招生-報名系統」。

http://www2.nkmu.edu.tw/night/g4/index.htm

進入報名系統登錄報名各項資料。報名資料登錄完畢並確認無誤後,

請備妥 A4 白紙列印報名表件。亦可由本校首頁「校園焦點」進入。

4.考生參加現場個別報名時,應攜帶報名表件及各項證件【含身分證明 文件、學歷(力)證件、統一入學測驗成績單、在校歷年成績單、特 種身分證件(無則免)、轉帳繳費明細表】,正本繳驗,影印本黏貼於 報名表件指定位置(在校歷年成績單請貼正本)。缺件考生請於 105 年 8 月 8 日 17:00 前完成補件,逾期不補者若缺件屬報名資格者,

以自願放棄登記分發資格論並不退還報名費;缺件屬加分資格優待項 目者則加分項目不予採計,但仍可參加登記分發。

5.上網查詢報名結果:自 105 年 8 月 16 日(星期二)10:00 至 105 年 8 月 17 日(星期三)17:00。

二、報名手續及應繳資料 報名表件含:1.報名表。

2.報名資格及成績證明黏貼處(報名附表一)。 考生於報名時,皆須將上列 2 式表件完整繳交(郵寄)至本校。

(一)填寫報名表件

請以正楷仔細填妥及詳細核對無誤後,考生本人務必於【報名考生簽名 欄】處親自簽名。報名資料如不慎填寫錯誤需修改,請在更正處加蓋私 章以示負責。

1.請詳閱附件一「報名表件填寫說明及範例」(第 22 頁),並依規定黏 貼相關證件。

2.若報名表件內容與所繳驗證件不符,不予受理報名。

3.網路通訊報名考生各項證件正本請以影印本加蓋原核發單位戳記替 代,若無法取得原核發單位戳記導致影響考生權益者,建議改採現 場個別報名。

(二)下列相關證件應黏(浮)貼於報名表件之指定位置

1.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反面影印本(或其他由政府權責單位核發具 有相片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證明文件正反面影印本)

(1)所繳證件登載姓名、出生年月日如與學歷(力)證件不符者,均不 得報名。

(2)報名考生無法提供國民身分證影印本(或其他政府核發具有相片 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證明文件影印本)時,必須持有戶籍機關發給 之證明文件。

2.「統一入學測驗成績單」正本或影本:請浮貼於報名附表一之指定位 置。

(12)

3.學歷(力)證件影印本:請浮貼於報名附表一指定位置。

(1)報名資格證明文件(如畢業證書、畢業證明書或其他符合報名資 格之同等學力證件等),請以 A4 紙張縮印。

(2)考生參加登記分發及報到時,須持與報名時所填具報名資格相 同之學歷(力)證件正本,未能提出學歷(力)證件正本者,一概 取消登記分發及錄取資格。

4.在校歷年成績單正本:報名時須繳交符合報名資格之各項學歷(力) 之歷年成績單正本,請浮貼於報名附表一指定位置。

5.凡屬各直轄市、臺灣省各縣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福建省連江縣等 所界定低收入戶之考生,並於報名時繳交前開各地政府或其依規定授 權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仍在有效期限內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非 清寒證明)影印本,其報名費全免。

6.現役國軍官兵須另繳交證明文件:

(1)服義務役人員如在 105 年 9 月 30 日(星期二)以前退伍或解除召 集者,須繳驗各部隊出具之「退伍日期證明書」正本及影印本各 乙份,或繳驗「准予報名證明書」正本及影印本各乙份,以上證 件正本驗畢發還。

(2)服志願現役之國軍官兵,須繳交「准予報名證明書」正本。

各級國軍官兵之權責主管及核定階級如下:

A.少校級(含)以下官、士、兵:由上校或少將級單位主官(管)

核定。

B.中、上校級軍官:由中將級單位主官(管)核定。

C.將級軍官:由上將級單位主官核定。

7.考生若已更改姓名,其所應繳驗之各項證件必須先至原核發單位更 改姓名,或於報名時繳交戶籍機關發給之戶口名簿影本,請浮貼於 報名附表一指定位置。

8.特種身分證件:請黏貼於報名附表一之指定位置,凡符合所列特種 身分資格之報名考生,得申請加分優待並於報名表「特種身分代碼」

欄填寫所屬身分類別代碼(第 13 至 17 頁代碼表),並將有關證件 影印本以 A4 紙張縮印浮貼,凡未黏貼證件或填寫所屬身分類別代 碼者視為自願放棄本項優待。符合多項特種身分者,限選擇其中一 種身分申請加分,凡證件不齊全或不合規定者,均不予優待,事後 亦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繳或追認。應繳證件如下頁:

9.現場個別報名考生若委託他人辦理者,請先填寫附件六(第 30 頁) 之報名委託書,並備妥相關證件方可辦理報名。

(13)

特種身分考生應繳交證件

身分類別 應收繳證件 註記

蒙 藏 生

1.蒙藏委員會核發之族籍證明。

2.教育部委託學校或團體組成之甄試委員會出 具之蒙語、藏語等語文甄試合於報考本項考試

予以優待之成績證明(甄試合格成績有效期間 為 2 年)。

1.原非蒙藏族籍之養子女,不得以本項身分報名。

2.無語文甄試合格證明書者,不得以本項身分報名。

原 住 民 學 生

1.免繳交相關資料。

2.請於報名表「特種身分代碼」欄填寫特種身分 代碼「21」或「22」,凡未填寫者視同放棄加 分優待。

1.原住民學生或原住民,其認定依中央原住民主管 機關之有關規定。

2.原住民學生報考資格之審查,本會得申請連結內 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或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全國原住民族人口資料庫,取得當事人戶籍資 料,作為辨識、審查之依據。

政府派赴 國外工作 人員子女

1.教育行政機關分發或介考「高級中等學校」入 學之函件(該函如遺失,應註明其發文機關、

發文年月日字號)。

2.護照影印本、入境證副本。

係指派外人員出國擔任駐外工作期間,隨同其停 留在同一駐在國之子女。但因駐在國生活條件不 佳、安全有疑慮或無適當可供銜接之學校等情形,

有停留其他國家之必要,經報派遣之政府機關認定 及教育部同意者,得不受同一駐在國之限制。

退 伍 軍 人

1.退伍令或退伍證明書。

2.除役令。

3.解除召集證明書(限臨時召集者)。

4 . 替 代 役 : 繳 交 內 政 部 核 發 退 役 證 明 文 件 。 5.志願役軍、士官,須附繳初任官人事命令或初 任官任官令或軍校畢(結)業證書(三擇一)及其 影印本。

6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因 公 或 因 病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者,應附繳撫卹令。

1.凡經加分優待錄取之考生,無論已否註冊入學,

均不得再享受加分優待。

2.國軍義務役官士兵於 88 年 10 月 1 日起,經奉令(自 行申請者,不得比照)提前 2 個月退伍人員,准予 按服現役滿 2 年以上退伍者,給予相同之就學加 分優待。

3.證件如遺失,經權責單位核發之遺失證明書可視 同原始證件(權責單位:校尉官及士官兵為後備指 揮部)。

境外優秀 科學技術 人才子女

1.教育部出具之證明文件。

2.護照影印本、入境證副本。

備 註

1.以網路通訊報名考生,其特種身分證件以影印本加蓋原核發單位戳記替代(原住民考生 除外),無法取得原核發單位戳記者,請採現場報名;現場個別報名考生,則於現場個 別報名時攜帶證件正本繳驗。

2.護照影印本應包括姓名、個人全部資料及入境日期。

9.持報報名資格(二)第 15、16 項資格者,請於 105 年 8 月 7 日前繳交 附件四第 28 頁之資格審查表及相關證明影本。

(三)繳交(郵寄)報名資料

1.現場個別報名:繳交報名表件 2 式,並配合繳驗證明文件正本及報 名費繳交明細表。

2.網路通訊報名:請參閱附件二「網路通訊報名作業流程」(第 26 頁),

於 105 年 6 月 30 日前,以限時掛號寄送應繳資料。

(四)繳費

1.報名費新臺幣 200 元整,低收入戶者報名費全免,相關證明請浮貼 於報名附表一之指定位置。

2.繳費方式:不論以何種方式報名均依以下方式繳費。

(1)請於報名期時間內於網路報名系統完成報名資料登錄→列印個人 報名表及報名附表一→取得個人專屬繳款帳號→利用 ATM 轉帳 (請參閱附件三第 27 頁之說明)→列印「交易明細表」(匯款銀

(14)

行:台灣銀行高雄分行)。交易明細表請自行留存,並請注意是 否完成扣款(手續費考生自付)。

(2)每一位完成網路報名者之帳號均不相同,繳費時請勿與他人共用 。

(3)轉帳前請確認金融卡是否有非約定轉帳功能,如因故未能於報名 期限內轉帳成功或逾期未繳費者,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

3.報名資料寄(繳)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考生請務必先行確認 符合報考資格、報名群類別正確、檢附之報名表件齊全,及登記分發 及報到日期可以如期參加。若因表件不全或經審查不符報考資格致無 法報名者,概不退費考生應自行負責。

4.確認是否完成繳費:請於 ATM 轉帳 1 個工作天後至報名網頁查詢付款 狀態是否為「已完成付款」。

三、個人資料保護相關事項

(一)考生完成報名程序後即同意本校因成績計算作業需要,經由轉檔傳遞方 式由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取得考生之身分基本資料與統一入學測驗 成績資料,作為本會考生身分認定與成績計算作業運用。

(二)本校於報名表中對於考生資料之蒐集,係為考生成績計算、資料整理、

登記、分發及報到作業等招生作業必要程序,並作為後續資料統計及考 生錄取後報到註冊作業使用,考生資料蒐集範圍以本校報名表所列各項 內容及由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轉入考生身分基本資料、統一入學測驗 成績資料為限,資料使用之期間由考生完成報名作業至錄取後完成註冊 作業止,相關資料並由本校保存一年後銷毀,但若有考生提出申訴者,

並延長保存至考生申訴作業完成後進行銷毀。

(三)本校蒐集之考生資料,因招生、統計與考生註冊作業需要,於考生完成 報名作業後,即同意本校、技專校院招生策進總會及教育部進行使用,

使用範圍亦以前項規定為限。

(四)考生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依該法行使之權利,將不因 報名作業而拋棄或限制,惟考量招生作業之公平性,考生報名之相關證 明文件應於報名時一併提出,完成報名作業後不得要求修改或替換,未 附證明文件或證明書中各欄填寫不全者,一律不予採認,所繳報名費用 及相關證明文件亦不退還。考生若不提供前開各項相關個人資料,本校 將無法進行考生之分發作業,請考生特別注意。

(五)完成報名程序之考生,即同意本校對於考生個人資料蒐集類別、使用範 圍、方式、目的、對象及使用期間等相關規範,並同意本校對於考生個 人資料進行蒐集或處理。

(15)

肆、成績採計、通知及複查

一、成績採計

(一)各群類別統一入學測驗成績採計科目及加權比重 群(類)別名稱(代碼)

採計統一入學測驗科目及加權比重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專業科目(一)【考試科目】 專業科目(二)【考試科目】

機械群(01) 1 1 1 1 機件原理、機械力學 1 機械製造、機械基礎實習、製圖實習 電機電子群電機類(03) 1 1 1 1 電子學、基本電學 1 電工機械、電子學實習、

基本電學實習

電機電子群資電類(04) 1 1 1 1 電子學、基本電學 1 數位邏輯、數位邏輯實習、

電子學實習、計算機概論

土木建築群(06) 1 1 1 1 工程力學、工程材料 1 測量實習、製圖實習

設計群(07) 1 1 1 1 色彩原理、造形原理、設計概論 1 基本設計、繪畫基礎、基 礎圖學

商業與管理群(09) 1 1 1 1 商業概論、計算機概論 1 會計學、經濟學

衛生與護理類(10) 1 1 1 1 基礎生物 1 健康與護理

食品群(11) 1 1 1 1 食品加工、食品加工實 1 食品化學與分析、食品化 學與分析實習

農業群(14) 1 1 1 1 農業概論 1 基礎生物

外語群英語類(15) 1 1 1 1 商業概論、計算機概論 1 英文閱讀與寫作

餐旅群(17) 1 1 1 1 餐旅概論 1 餐旅服務、飲料與調酒

海事群(18) 1 1 1 1 輪機 1 船藝

水產群(19) 1 1 1 1 水產生物概要 1 水產概要

不限群類(99) 2 2

1.報名群類別除不限群類(99)外,其餘群類別須與統一入學測驗群類別 相同,方採計統一入學測驗各科成績。統一入學測驗缺考科目成績以 零分計算之。

2.未參加統一入學測驗或報名群類別與統一入學測驗群類別不同者(報 名99不限群類者除外),統一入學測驗加權後成績以100分計。統一入 學測驗加權後成績不滿100分者,統一入學測驗加權後成績以100分

計。

3.在校學業平均成績滿分以100分計,無在校學業平均成績或成績不及 格者以60分計。在校學業平均成績,係依考生之報名資格並以所繳交 之在校歷年成績單所登載之畢業或學業平均成績採計,如未登載則以 各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加總後除以應修業學期數。如:修業3年者,須 載明6學期之成績;修業4年者,須載明8學期之成績;五專未畢業之 報名考生不論修業年數均採計前三年6學期學業成績。在校學業成績 若缺任一學期成績,則該學期成績以0分計,在校學業平均成績如未 達60分、無在校歷年成績單或缺繳者,其在校學業平均成績一律以60 分計。

(16)

(二)原始總分計算方式:

(統一入學測驗加權後總成績)×0.6+(在校學業平均成績×3)×0.4。

(三)實得總分:係由「原始總分」、「年資加分」、「特種身分加分」三項 評分相加所得,各項分數皆採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以下第二位。

1.報名不限群類(99)者實得總分計分方式:

項目 採 計 項 目 計 分 標 準

1 原始總分

統一入學測驗成績加權計算方式 在 校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加 權 計 算 方 式

【國文×2+英文×2】×0.6

■在校學業平均成績×3×0.4

■無在校學業平均成績或成績 不及格者以60分計,本項成 績為:60分×3×0.4

未參加統一入學測驗者:100分×0.6

2 年資加分 凡取得簡章報名資格後之畢業年資,於原始總分依第12頁至第13頁年資加分比 例予以加分優待,年資計算至105年9月30日止。

3 特種身分 加分

具有多種特種身分之考生,報名時僅能擇一身分報名。特種身分考生,依簡章 第13頁至第17頁規定之標準,於原始總分予以加分優待。報名後若審查結果不 符合特種身分資格者不予加分,將改列為一般生身分。

實得總分 (1+2+3=實得總分)

2.報名機械群、電機電子群電機類、電機電子群資電類、土木建築群 、設計群、商業與管理群、衛生與護理類、食品群、農業群、外語 群英語類、餐旅群、海事群、水產群者實得總分計分方式:

項目 採 計 項 目 計 分 標 準

1 原始總分

統一入學測驗成績加權計算方式 在 校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加 權 計 算 方 式

【國文+英文+數學+專業科目(一) +專 業科目(二)】×0.6

■在校學業平均成績×3×0.4

■無在校學業平均成績或成績 不及格者以60分計,本項成績 為:60分×3×0.4

未參加統一入學測驗或報名群類與統一入 學測驗不同者:100分×0.6

2 年資加分 凡取得簡章報名資格後之畢業年資,於原始總分依第12頁至第13頁年資加分比 例予以加分優待,年資計算至105年9月30日止。

3 特種身分 加分

具有多種特種身分之考生,報名時僅能擇一身分報名。特種身分考生,依簡章 第13頁至第17頁規定之標準,於原始總分予以加分優待。報名後若審查結果不 符合特種身分資格者不予加分,將改列為一般生身分。

實得總分 (1+2+3=實得總分)

(四)考生各項加分之計算:

1.為鼓勵資深在職人員進修,凡考生取得本簡章所規定之報名資格後,

依其學歷(力)年資於原始總分按下列之標準,予以加分優待:

年 資 學歷(力)年資 年資

加分比例 備

0 未 滿 1 年 不予加分 (1)依學歷(力)年資加分之學生,無最高年資加分限制

(17)

年 資 學歷(力)年資 年資

加分比例 備

1 滿1 年未滿2 年 5% 以鼓勵資深人員返校繼續進修。

(2)學歷(力)年資之核算:持高職(中)畢(結)業證書或 符合報名資格之各種證書、證明書報名者,以其證書之 頒發年月起算,如以同等學力報名者,自取得同等學力 或符合同等學力資格(肄業生應於規定失學年資期滿) 後起算。以上均以取得報名資格後,計算至 105 年 9 月 30 日止,核計其學歷(力)年資。

(3)持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報名者,依其專科以上學校 畢業證書頒發年月核計其學歷(力)年資,且事後不 得要求以高職(中)畢(結)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資格重新 核計學歷(力)年資。

2 滿2 年未滿3 年 6%

3 滿3 年未滿4 年 7%

4 滿4 年未滿5 年 8%

以此類推無最高年資加分限制

2.具特種身分資格考生,可於本會原始總分按下列「特種身分考生代 碼表」標準予以加分優待,符合多項特種身分者,限選擇其中一種 身分申請加分,並限定於報名表件黏貼相關證件影印本,應繳證件 請詳閱本招生簡章第第 9 頁。

特種身分考生代碼表

代碼 特種身分名稱 特種身分說明 優待方式 依據辦法及說明

10 蒙藏生 蒙藏生 加原始總分 25%

1.44 年 5 月 30 日教育部、蒙藏委員 會會銜訂定發布。

2.93 年 1 月 28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30008101A 號令修正「蒙藏學生 在台升學臨時辦法」為「蒙藏學生 升學優待辦法」全文 8 條。

3.102 年 8 月 23 日教育部臺教授國 部字第 1020080405A 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 9 條。

4. 104 年 1 月 29 日教育部臺教授國 部字第 1040000707B 號令修正發 布「蒙藏學生升學優待辦法」第 1、9 條。

說明:

1.蒙藏語甄試合格成績有效期間為 2 年。

2.蒙藏學生依左列優待規定辦理,

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 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

3.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 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 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 算。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 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 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 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 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4.依蒙藏學生升學優待辦法升學之 學生經錄取註冊入學後再轉校 (院)、轉系(科)者,不得再享 受本辦法之優待;經錄取後再重 考者,亦同

(18)

代碼 特種身分名稱 特種身分說明 優待方式 依據辦法及說明

21 原住民

未取得原住民 文化及語言能 力證明者

加原始總分 10%

1.76 年 1 月 5 日教育部(76)台參字第 00001 號令訂定發布「臺灣地區山 地族籍學生升學優待辦法」全文 10 條。

2.84 年 7 月 5 日教育部(84)台參字第 031606 號令修正「臺灣地區山地 族籍學生升學優待辦法」為「臺 灣地區原住民族籍學生升學優待 辦法」。

3.90 年 1 月 20 日教育部(90)台參字 第 90007243 號令修正「臺灣地區 原住民族籍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為「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 民公費留學辦法」。

4.102 年 8 月 19 日教育部臺教綜

(六)字第 1020125238A 號令修 正「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 民公費留學辦法」為「原住民學 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 法」,修正第 1 條、第 3 條、第 11 條條文,增訂第 10-1 條條文。

5.103 年 7 月 23 日教育部臺教綜

(六)字第 1030094196B 號令,

修正發布「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 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 1、5 條。

說明:

1.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 之相關規定,由中央原住民主管 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定之。

2.原住民學生依左列優待規定辦理,

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 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 準。

3.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 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 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 算。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 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 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 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 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22 原住民

取得原住民文 化及語言能力 證明者

加原始總分 35%

(19)

代碼 特種身分名稱 特種身分說明 優待方式 依據辦法及說明

41

政府派赴國 外工作人員 子女(一)

返國就讀一學 年以下者

加原始總分 25%

1.54 年 3 月 2 日教育部(54)台參字第 308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

2.94 年 5 月 31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40072180B 號令修正「派赴國 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為「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返國入學辦法」。

3.102 年 8 月 19 日教育部臺教高

(四)字第 1020122180A 號令修 正發布「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 子女返國入學辦法」全文 20 條。

4.103 年 12 月 26 日教育部臺教高

(四)字第 1030179810B 號令修 正發布「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 子女返國入學辦法」第 1、20 條 條文。

說明:

1.具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 國入學辦法第 6 條第 1 項資格之 派外人員子女經核定分發至國民 中學以上學校就讀,或自行返國 進入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於完成 就 讀 學 校 學 程 後 , 繼 續 在 臺 升 學,其入學方式應與國內一般學 生相同,其優待

方式依左列規定辦理,以一次為限

,並僅適用於畢業當年。

2.返國就讀時間,自實際入學日起 算。

3.各校之錄取名額採外加方式,不 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 招生名額,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 達錄取標準。

4.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 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 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 算。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 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 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 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 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42

政府派赴國 外工作人員 子女(二)

返國就讀超過 一學年且在二 學年以下者

加原始總分 15%

43

政府派赴國 外工作人員 子女(三)

返國就讀超過 二學年且在三 學年以下者

加原始總分 10%

51

退伍軍人(一)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依法退伍,退伍後 未滿一年者

加原始總分 25%

1.49 年 6 月 22 日教育部(49)台輔字 第 7504 號令訂定發布。

2.93 年 1 月 14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30002516A 號令修正「退伍軍 人報考專科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為「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 學校優待辦法」。

3.102 年 8 月 15 日教育部臺教高

(四)字第 1020122067A 號令修 正發布「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 以上學校優待辦法」第 1 條、第 3 條、第 9 條條文,增訂第 8-1 條 條文。

52

依法退伍,退伍後 一年以上,未滿二 年者

加原始總分 20%

53

依法退伍,退伍後 二年以上,未滿三 年者

加原始總分 15%

54

依法退伍,退伍後 三年以上,未滿五 年者

加原始總分

10%

55 退伍軍人(二)

在營服役期間 四年以,未滿 五年者

依法退伍,退伍後 未滿ㄧ年者

加原始總分 20%

56

依法退伍,退伍後 ㄧ年以上,未滿二 年者

加原始總分 15%

(20)

代碼 特種身分名稱 特種身分說明 優待方式 依據辦法及說明 57

退伍軍人(二)

依法退伍,退伍後 二年以上,未滿三 年者

加原始總分 10%

4.103 年 12 月 22 日教育部臺教高

(四)字第 1030182160B 號令修 正發布「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 以上學校優待辦法」第 1 條條文。

說明:

1.88 年 11 月 3 日教育部台(88)高

(一)字第 88128749 號函:國軍 義務役官士兵於八十八年十月一 日起,經奉令提前二個月退伍人 員,准予按服現役滿二年以上退 伍者,給予相同之就學加分優待。

2.退伍軍人於退伍後參加高級中等 以上學校新生入學,除博士班、

碩士班、學士後各學系、回流教 育中之進修學士班及在職專班招 生 不 予 優 待 外 , 依 左 列 規定 辦 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 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 名額,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 取標準。

3.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者,或服役 期間因公或因病成殘而免役或除 役領有撫卹證明者,報考專科以 上學校,得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21 條第 3 款規定,準用左列四、

五規定辦理。

4. 依 左 列 規 定 加 分 優 待 錄 取 之 學 生,無論已否註冊入學,均不得 再享受本辦法之優待。

5.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 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 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 算。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 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 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 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 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技術 校院進修部或專科學校夜間部之 班別,其招生名額外加比率,得 不受百分之二限制,並報中央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58

依法退伍,退伍後 三年以上,未滿五 年者

加原始總分

5%

59

退伍軍人(三)

在營服役期間 三年以上,未 滿四年者

依法退伍,退伍後 未滿ㄧ年者

加原始總分 15%

60

依法退伍,退伍後 ㄧ年以上,未滿二 年者

加原始總分 10%

61

依法退伍,退伍後 二年以上,未滿三 年者

加原始總分 5%

62

依法退伍,退伍後 三年以上,未滿五 年者

加原始總分

3%

63 退伍軍人(四)

依法退伍,在營服 役 期 間 未 滿 三 年,已達義務役法 定役期(不含服補 充 兵 役 及 國 民 兵 役 及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期 滿 者 者),且退伍後未 滿三年者

加原始總分 5%

64

退伍軍人(五)

依法退伍,在營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 領 有 撫 卹 證 明,於免役、除役 後未滿五年者

加原始總分 25%

65

依法退伍,在營服 現 役 期 間 因 病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或除役,領有撫 卹證明,於免役、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者

加原始總分 5%

(21)

代碼 特種身分名稱 特種身分說明 優待方式 依據辦法及說明

81

境外優秀科 學技術人才 子女(一)

來臺就讀未滿一 學年者

加原始總分 25%

1.94 年 6 月 28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40083118C 號令訂頒「境外優 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 法」全文 10 條。

2.102 年 8 月 26 日教育部臺教授國 部字第 1020079858A 號令修正 發布「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 女來臺就學辦法」全文 11 條。

說明:

1.科技人才子女依境外優秀科學技 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來臺就 學 , 於 完 成 申 請 就 讀 學 校 學 程 後,如繼續在臺升學,其入學方 式應與國內一般學生相同;其報 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考 試,依左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 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 校(系、科)招生名額,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分 數 應 達 錄 取 標 準。

2.外加名額以各校(系、科)原核 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

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 位法,取整數計算。但成績總分 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 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 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 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 之二限制。

3.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 就學辦法第 7 條第 1 項加分優 待,於大陸地區優秀科技人才之 子女,不適用之。

82

境外優秀科 學技術人才 子女(二)

來臺就讀一學年 以上未滿二學年

加原始總分 15%

83

境外優秀科 學技術人才 子女(三)

來臺就讀二學年 以上未滿三學年

加原始總分 10%

※註 1:退伍軍人(含替代役):退伍年資/ 退伍日期之計算 未滿一年∕104.6.23~105.8.7

一年以上∕未滿二年:103.6.23~104.6.22 二年以上∕未滿三年:102.6.23~103.6.22 三年以上∕未滿五年:100.6.23~102.6.22

※註 2: 若需詳盡法規內容,請上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

(http://law.moj.gov.tw/)查詢,各項法規資料仍以各主管行政機 關發布之最新法規規定為準。本特種身分加分優待依據辦法倘有修 訂或更新時,依本會最新公告辦法為之。

二、同分比序:考生實得總分相同時,則按下列規定比序

(一)以統一入學測驗成績報名之考生與未以統一入學測驗成績報名之考生 同分時,則以統一入學測驗成績報名考生名次在前優先分發。

(二)以統一入學測驗成績報名之同分考生,依下列順序成績較高者名次在前 優先分發:

1.報名機械群、電機電子群電機類、電機電子群資電類、土木建築群

(22)

、設計群、商業與管理群、衛生與護理類、食品群、農業群、外語 群英語類、餐旅群、海事群及水產群之同分考生依下列順序分發:

①專業科目(二)、②專業科目(一)、③英文、④數學、⑤國文、

⑥在校學業平均成績。

2.報名不限群類(99) 之同分考生依下列順序分發:

①英文、②國文、③在校學業平均成績。

若以上科目成績皆相同,且分發該學校系科(組)別剩餘名額不足分發 時,則該系別以增額方式錄取,並報教育部核備。

(三)未以統一入學測驗成績報名之同分考生,依下列順序分發:①在校學業 平均成績、②年齡(年、月、日)、③學歷(力)年資,成績由較高者名 次在前優先分發,年齡較長者(相同者則依出生月、日在前者)名次在 前優先分發,學歷(力)年資由較長者名次在前優先分發。若以上比序 皆相同,且分發該系別剩餘名額不足分發時,則該系別以增額方式錄取 ,並報教育部核備。

三、成績通知及複查方式

(一)成績通知單預定 105 年 8 月 19 日(星期五)網路公告不另寄發,考生於 105 年 8 月 19 日(星期五)10:00 至本招生網頁(網址:

http://www2.nkmu.edu.tw/night/g4/index.htm )自行下載列印成績通

知單及登記分發時間表。

(二)成績複查限於 105 年 8 月 22 日(星期一)前(以郵戳為憑),限時掛號郵 寄本校進修推廣處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成績複查結果訂於 105 年 8 月 24 日(星期三)以書面回覆,若未接獲成績複查結果者,可自行連結 本校網站查詢複查結果,或主動電話聯繫(07-3617141 轉 2857、2867)。

(三)申請複查考生,請務必於 105 年 8 月 24 日(星期三)至 105 年 8 月 25 日(星期四)自行連結本校網站查詢複查結果,該實得總分及排序均未 異動者,依原規定之梯次、日期、時間、地點辦理登記分發手續。如 因複查更正成績,則依更正後之實得總分及排序,並依修訂之梯次、

日期、時間、地點辦理登記分發,考生不得異議。未收到回覆或未自 行連結本會網站查詢複查結果者,亦未於 105 年 8 月 25 日(星期四)16:

00 前主動查詢導致延誤登記分發報到者,依遲到之考生補行登記分發 方式辦理,考生不得異議。

(四)成績複查手續:

1.填寫附件五「考生成績複查申請表」正、副表兩聯(第 29 頁),連同 成績通知單影印本、複查費及填妥姓名、郵遞區號、地址並貼足新臺 幣 25 元整郵資之回郵信封一個,一併郵寄至本校進修推廣處否則概 不受理,成績複查以一次為限。

2.複查費:新臺幣 100 元整,郵票不予受理,一律限用小額郵政匯票,

受款人寫「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郵寄「81157 高雄市楠梓區海 專路 142 號,進修推廣處收」。

(23)

伍、現場登記分發及報到

一、現場登記、分發及報到日期:105 年 8 月 27 日(星期六)至 105 年 8 月 28 日(星 期日)辦理各報名群(類)別之登記、分發及報到。

登記、分發及報到地點: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81157 高雄市楠梓區海專路 142 號)。本校交通示意圖請參閱附件十第 34 頁。

※本招生無跨類分發,報名考生僅得就報名群類參加登記分發及報到。

二、登記規定

(一)依各群(類)別考生實得總分及排序分梯次方式辦理登記、分發及報到 ,考生必須親自到場辦理登記分發及報到,因登記分發及報到為現場作 業,考生必須於規定分發梯次時間內,決定所要就讀之系別,影響考生 權益甚大。受委託者得持登記分發及報到委託書及相關文件,於登記分 發及報到期間至分發現場服務台辦理登記分發及報到委託事宜。受委託 者不得為同一群(類)別同一梯次之考生。登記分發及報到委託書及應攜 帶文件詳見簡章第 31 頁或連結本招生網站下載。

網址:http://www2.nkmu.edu.tw/night/g4/index.htm

(二)登記分發及報到時考生應攜帶下列文件辦理:凡文件未齊全者,不准 參加登記分發及報到。

1.成績通知單。

2.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政府核發具有相片、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證明文件 ,驗證後發還)。

3.學歷(力)證件正本,或附歷年成績之修業、轉學等任一證明書正本,

未持有者不准參加登記分發及報到(影印本或國內學校畢業之英文 版畢業證書均不予受理,考生亦不得要求退費)。

※ 報名時尚未取得或繳驗合格學歷(力)證件正本之考生,請特別留意 前述學歷(力)證件正本之規定,以維護考生個人權益。

(三)考生請依照成績通知單規定之日期、梯次、時間及地點準時入場。

(四)考生逾越「登記入場時間」者以遲到論,遲到考生得於該群(類)別登記 分發未結束前補行登記,但以參加登記現場當時正在辦理之登記梯次為 限,分發時依名次先後分發。各群(類)別最後一梯次或分發僅有一梯次 之遲到考生,得於該群(類)別最後一梯次之「登記入場時間」截止結束 後 10 分鐘內入場,並於正常梯次考生分發結束後再行分發。

(五)申請複查之考生,如未按新更正之實得總分及排序所更正之梯次、日期 、時間、地點辦理登記分發及報到,而延誤登記分發及報到時,則依遲 到之考生補行登記分發及報到方式辦理,考生不得異議。

三、分發及報到作業

(一)分發時按各群(類)別實得總分高低及名次先後順序分發各系別,依次辦 理分發至額滿為止。若於最後一梯次分發完畢前,該群(類)別之系別 均已額滿,即提前結束登記分發。因此具有參加登記分發資格者並不表 示一定能被分發錄取,須視現場分發狀況而定。

(二)考生實得總分相同時,則依簡章第 17 頁「同分比序」規定分發。

(24)

(三)報名考生於分發報到過程中,考生只要聲明放棄,就不得要求再次入 場分發該群(類)別。特種身分考生則可參加分發第二階段之「特種身分 考生」分發。

(四)考生經撕榜分發後,即不得要求更改分發志願,完成錄取及報到後,因 故放棄或退件者,視同放棄入學。

(五)考生可就報名群類之系別擇一分發,經分發錄取並辦理報到後,即不得 再行參加同群類其他系別之分發報到。

(六)報名特種身分考生:

1.考生下載之成績通單具有一般身分及特種身分二種成績。

2.考生可選擇以一般身分成績與一般生於規定之分發時間(一般生階段 分發),比序分發一般身分名額 【原核定各系別招生名額】。

3.考生可選擇以特種身分成績與該類特種身分考生於分發第二階段「特 種身分考生」分發,比序分發於外加名額(第 2 頁,惟分發錄取須達錄 取標準之規定。錄取標準說明如下:考生所屬意願之系別,在一般生 階段分發結束時已經額滿,則考生成績須達該系別已額滿之最低錄取 分數(含)以上,若一般生階段該系別分發結束時尚未額滿則不設最低 錄取標準。

4.特種身分考生已參加一般生階段分發錄取報到者,不得再參加特種身 分考生外加名額分發;未參加一般生階段分發或是一般生階段已分發 錄取而放棄報到者,得參加特種身分考生外加名額分發(請慎重選擇,

以避免落榜)。

(七)經分發後,考生須至錄取櫃台按規定繳交「考生錄取分發單」、「成 績通知單」及「學歷(力)證件」正本,或附歷年成績之修業、轉學等 任一證明書正本後,始完成分發及報到手續(未完成分發及報到手續即 離開分發現場之考生,視同放棄分發及報到)。完成分發及報到手續並 離開分發現場之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行要求當場辦理退件。

(八)若各系別均已分發額滿,則以後一般生階段均不再辦理登記分發及報 到。但第二階段特種身分考生分發仍依招生名額及成績標準辦理登記 分發及報到。

(九)一般生分發結束後若尚有缺額,已報名考生尚未參加登記分發者,得 於 105 年 8 月 29 日(星期一)17:00 前至本校進修推廣處綜合業務組登

記,待通知後補行分發,分發時仍依成績高低及名次先後順序分發,

且不得影響已錄取之特種身分考生,否則不予補分發。

(十)考生已完成報到而欲放棄者,須於105年8月30日(星期二)17:00前,

填寫附件九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第32頁),向本校進修推廣處辦理 放棄,否則一律不得再參加後續各管道之招生。

陸、錄取名單公告

105 年 9 月 2 日(星期五)10:00 於本招生網頁公告錄取名單。

網址:http://www2.nkmu.edu.tw/night/g4/index.htm

(25)

柒 、 其 他

一、健康檢查:

(一)新生健康檢查日期及地點,於開學後請依通知辦理。

(二)經健康檢查確定精神異常或患有活動性肺結核、法定傳染病等可能危 害公共安全或衛生情形者,錄取後得依學籍規則規定,令其辦理保留 入學資格、休學或視實際情況處理。

二、在登記分發期間,如遇颱風警報或發生重大天然災害時,請注意本招生網站 統一發布之緊急措施消息。

三、凡報名考生參加登記分發及報到相關作業,認為有不公且損及其個人權益 ,雖當場循正常行政程序要求處理仍無法獲得補救,於事實發生後 3 日內得 填寫附件九「考生申訴書」(第 33 頁)向本校提請申訴,本校接獲考生申訴 後,於一個月內正式函覆。

四、其他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章處理之。

(26)

附件一 報名表件填寫說明及範例 一、一般注意事項:

(一)報名表件含:1.報名表。

2.報名資格及成績證明影印本黏貼處(報名附表一)。

考生於報名時,不論有無黏貼證明皆須將上列 2 式表件完整繳交(郵寄)

至本校。

(二)所有報名考生請在報名前,進入招生網頁點選「105 學年度四技進修部單 獨招生-報名系統」。

http://www2.nkmu.edu.tw/night/g4/index.htm

或由本校網頁首頁 (http://www.nkmu.edu.tw/)「招生資訊網」點選

「四技進修處」後,進入報名系統登錄報名各項資料。

(三)登錄報名資料時,務必參閱本說明,登錄資料內容務須詳實正確,連同相 關證件資料一併繳驗。報名表件填寫資料與所繳驗證件若有不符,不予受 理報名。

(四)各欄資料登錄時如有錯誤,請於列印後修正並加蓋私章,以免影響自身權 益。

(五)網路通訊報名考生,請勿將學歷(力)證件及特種身分證件正本郵寄本校 ,學歷(力)證件及特種身分證件無法取得原核發單位戳記者,請改採現

場個別報名。

二、各欄登錄注意事項:

(一)報名群(類)別名稱及代碼:請依據簡章第 11 頁之「群(類)別名稱(代碼)」

填寫;除報名「99 不限群類」之考生外,應與其參加統一入學測驗所報考 之群(類)別相同,如報名群類(99 不限群類除外)與統一入學測驗群類不同 者,視同未以統一入學測驗成績報名。

(二)姓名:請依身分證或居留證上所登記之姓名寫法正楷填寫 (改名考生請繳 交戶籍機關發給之戶口名簿影本,黏貼於報名附表一)。

(三)性別:請勾選所屬性別。

(四)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編號:請依身分證號碼或居留證上之英文字母及 所有數字,依序由左至右分別填入各方格內。

(五)生日:請依身分證記載之出生日期填寫。

(六)通訊處:

1.郵遞區號:請依臺灣地區郵遞區號填寫。

2.請填寫日後確實可聯絡、收件之地址及電話 。

3.請確實填寫緊急聯絡人姓名、關係及電話,便於特殊事件聯繫。

(七)特種身分代碼,請依簡章第 13 至 17 頁「特種身分考生代碼表」填寫。

(八)報名資格:

1.學歷:請依畢(結)業證書上之校名、科別、畢(結)業年月確實填寫。

2.同等學力:(1)以高等、普通考試或相當高普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 資格報名者,請填寫證書登載日期及考試名稱。

(2)以技術士資格報名者,請填寫應檢日期及級別。

(3)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及格報名者,請填寫鑑定日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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