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應 考 須 知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
考 選 部 編 印 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本考試採網路報名,請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並於 104 年 1 月 16 日
(含當日,郵戳為憑)前將報名表件以掛號郵寄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始完成報名程序,如未依規定期限寄出報名表件,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9 條規定,應考人有 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 確之結果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 種考試。
104 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重要事項日期及應考人注意事項
年 月 日 星
期 工作項目 注意事項 表件下載 備註
104 1 6 二 開始受理報名(進入 網路報名系統)
1.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含報名繳款說明) 2.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3.申請特別照護措施 4.報名費繳款說明 5.報名費退費規定
1.各等別、類科及暫 定需用名額表 2.考試日程表 (1)中將轉任日程表 (2)少將轉任日程表 (3)上校轉任日程表 3.變更資料申請表 4.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5.業務主管機關之聯
絡地址及電話
一律網路 報名
104 1 15 四 報名截止
(系統報名至下午 5 時)
104 1 16 五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截 止日期
網路報名登錄完畢後,
必須郵寄報名書表,始 完成報名手續。
請至網路報名系統列 印報名表件並掛號郵 寄至考選部特種考試 司第一科。
以郵戳為憑
104 4 2 四 1.寄發應考人入場證 2.開放試區查詢系統
1.登錄個人履歷資料時 務必詳細確實,俾利 寄達。
2.如於 4 月 9 日尚未 收 到 ,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第一科。
104 4 18
| 19
六
| 日
考試開始
4/18~4/19 1.測驗式試卡作答注意事項 2.使用電子計算器注意事項
考試日程表
1.中將轉任日程表 2.少將轉任日程表 3.上校轉任日程表 104 4 20 一 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 1.考畢試題
2.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104 4 20
| 24
一
| 五
受理試題疑義
(4 月 24 日下午 5 時前) 申請試題疑義說明 網路申請
本 考 試 全 部 筆 試 完 畢 之 次 日 起 5 日內
104 6 10 三
1. 預 定 榜 示 日 期 : 104 年 6 月 10 日 2.榜示之日起 3 日內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 知書。各節次均缺 考者不予寄發,應 考人如有需要請洽 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辦理。
1.成績計算規定說明 2.分發訓練及轉調限制
規定
3.任用有關規定 4.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
統操作使用說明 5.行動電話預約查詢榜
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 說明
實際榜示 日期需視 本考試典 試委員會 之決議而 定
104 6 11
| 20
四
|
六 受理複查成績 複查成績說明 複查成績申請書(含 信封格式)
榜示之次 日起 10 日 內
詳細內容,請參閱應考須知,以免影響權益
簡表
目 錄
頁次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壹、重要事項日期 ... 1
貳、考試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 ... 2
參、應考資格 ... 2
肆、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 3
伍、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4
陸、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 4
柒、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 5
捌、任用有關規定 ... 7
玖、考試方式及成績計算 ... 9
拾、分發及限制轉調 ... 9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
壹、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 10貳、試題疑義 ... 11
參、榜示及複查成績 ... 12
肆、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 13
伍、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 18
陸、申請特別照護措施 ··· 18
柒、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 21
捌、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 21
玖、行動電話預約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 21
拾、常見 Q&A ... 21
附 件 :
附件 1:轉任機關、等別及類科暫定需用名額表 ... 25附件 2:中將轉任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26
附件 3:少將轉任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27
附件 4:上校轉任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28
附件 5: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29
附件 6: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 31
附件 7: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 35
附件 8: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 38
附件 9: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及退費申請書 .. 39
附件 10:經歷證明書 ... 41
附件 11:變更資料申請表 ... 42
◎本考試採網路報名,網路報名程序請詳見本須知附件 6「國家考試網路報 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報名截止時間為 104 年 1 月 15 日下午 5 時,請 儘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於報名截止時間前,因網路流量壅塞,影響個人 報名權益。
◎應考人完成網路報名登錄作業後,須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並繳交報 名費,於 104 年 1 月 16 日前(郵戳為憑),將報名表件連同應考資格證件 以專函掛號郵寄至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始完成報名程序。如未依規 定寄出報名表件,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壹、重要事項日期
序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1 報名日期 民國 104 年 1 月 6 日起至 1 月 15 日下午 5 時止
須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繳費並寄出報名 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報名表件一 律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郵戳日期 以 104 年 1 月 16 日(郵戳為憑)前為 限,逾期不予受理。
2 寄發入場 證日期
預定民國 104 年 4 月 2 日 寄發
1.入場證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依據應考人報名履歷資料採郵簡方 式製發,請應考人填寫個人履歷資 料時務必詳細確實。
2.應考人如於 4 月 9 日後尚未收到入 場證,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 或考選 部特種考 試司第 一科 補 寄,如仍未及於考試前收到,可逕 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 統 或洽考 試承辦單 位查明 應試 試 區、試場及入場證編號等資訊,並 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開始前,攜帶 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 理補發。
3 考試日期 民國 104 年 4 月 18 日(星期 六)至 19 日(星期日)
1. 口試考試時間得視應考人數及試場 設置情形需要予以延長。
2. 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2、附件 3、
附件 4,第 26 至 28 頁。
特別注意事項
序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4
公布測驗 式試題答 案日期
民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測驗式試題答案公布於國家考場公告 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
http://www.moex.gov.tw 5 提出試題
疑義期限
自民國 104 年 4 月 20 日起 至 4 月 24 日下午 5 時止,
逾期不予受理
詳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第貳 項試題疑義,第 11 頁。
6 榜示 預定民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榜示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 之決議而定。
7
寄發成績 及結果通 知書日期
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
1. 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請於 榜示後 5 日內向本部查詢。
2. 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 通知書不予寄發,應考人如有需 要,請電洽特種考試司第一科辦 理。
8 複查成績 提出期限
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申 請,逾期不予受理
詳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第參項 榜示及複查成績,第 12 頁。
貳、考試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本考試等別、類科及轉任機關暫定需用名額,詳見附件 1(第 25 頁)。
二、本考試依轉任機關分別報名、分別錄取任用方式辦理。但轉任國軍退除 役官兵轉導委員會、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時,得不受限制。
三、本考試公告暫定需用名額,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需用名額之需要時,經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整送考選部覈實提報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 名額。
四、本考試錄取標準及名額,係由本考試典試委員會參照行政院人事行政 總處彙送用人機關提列之需用名額及應考人考試成績,依據有關法令 予以決定。
參、應考資格
一、各等別應考資格:
(一)中將轉任考試各類科:現任國軍中將軍官,已服滿法定役期,考 試舉行前最近三年年終考績均列甲上以上,並具報考類科相關工 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二)少將轉任考試各類科:現任國軍少將軍官,已服滿法定役期,考 試舉行前最近三年年終考績均列甲上以上,並具報考類科相關工 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三)上校轉任考試各類科:現任國軍上校軍官,已服滿法定役期,考
試舉行前最近三年年終考績均列甲等以上,並具報考類科相關工 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相關工作經驗之證明,由服務之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
國防部、教育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出具。
二、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刑確定或 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 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 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 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 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 12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 2 款至第 4 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五年內 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四、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9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 一,考試前發現者,取消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 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或學習階段發現者,撤銷其 錄取資格。考試及格榜示後發現者,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
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 7 條但書規定情事。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 2 款至第 4 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五年內 不得應考試院舉辦之各種考試。
肆、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一、考試地點: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 1 段 72 號國家考場(如有變更,將於
寄發入場證時,另行通知)。
二、入場證寄發:預定於 104 年 4 月 2 日以限時專送方式寄發,試區地點 並詳列於入場證內。應考人如於 104 年 4 月 9 日尚未收到,請電洽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補寄,如仍未及於考 試前收到,應考人可逕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考試 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試場及入場證編號等資訊,並於考試第 1 天 第 1 節開始前,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
三、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定於考試前一日在各試區公告欄公 布,請事先查明試場及座位。另應考人可於 104 年 4 月 2 日起至「國 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之「試區查詢」項下查詢試場分配情形及 試區交通路線圖。
伍、考試方式、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一、中將轉任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2。
二、少將轉任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3。
三、上校轉任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4。
四、筆試科目之試題型態:
(一)本考試之應試科目,按考試日程表應試科目前端有「◎」符號者,
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二)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以電子計算機評閱,應考人須詳閱測驗式試卷 (卡)作答注意事項,依規定作答。
(三)「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採混合式試題;中華民國憲法採申論式試題、
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各占 50%。其餘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
(四)考試時間:中將轉任考試除「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為二小時,
其餘各應試科目均為三小時;少將轉任及上校轉任考試各應試科 目均為二小時。
陸、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應考人對本考試各項業務如有疑義,請依下列聯絡電話與相關單位聯繫:
詢問事項 主管機關、單位 聯絡地址及方式 報 名 、 證 件 補
驗 、 考 試 、 體 格 檢 查 等 有 關 事項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電話:(02)2236-9188 轉3741~3743。
傳真:(02)2236-3223
網址:http://www.moex.gov.tw/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異常問題
考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電話:(02)2236-9188 轉3288、3325
詢問事項 主管機關、單位 聯絡地址及方式 入 場 證 、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郵 寄 及 補 發 事 項
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臺北郵局 電 子 郵 件 科
地址: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 89 號 9 樓 電話:(02)2703-1604 轉 27、29、39、59 傳真:(02)2703-7981
錄 取 人 員 分 發、任用等事 項
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
地址:11025 臺北市忠孝東路 5 段 222 號 電話:(02)27255700
網址:http://www.vac.gov.tw 訓 練 及 保 留
正 額 錄 取 資 格 事 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
地址:11601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3 號 電話:(02)8236-7128
網址:http://www.csptc.gov.tw
柒、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網路報名系統自民國 104 年 1 月 6 日起至 1 月 15 日下午 5 時止。
二、報名方式:請依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附件 6)登入 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 http://www.moex.gov.tw),先行下載「應考須 知」詳細閱讀後,再進行網路登錄資料,於網路登錄完成後,必須下 載及列印報名書表,完成繳費並於 104 年 1 月 16 日前(郵戳為憑)將 報名表件以掛號郵寄考選部,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三、報名表件郵寄地點: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 司第一科。
四、報名應繳費件:
(一)報名費:
1.收費標準:中將轉任考試新台幣6,800元;少將轉任考試新台幣 5,400元;上校轉任考試新台幣4,100元。
2.報名費優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 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報名費減半優待(請參閱本須知第10頁共同注 意事項「壹、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規定事項)。
3.繳費方式:本項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繳款後,須將繳 款完成之收執聯正本黏貼至報名履歷表背面,憑以報名,有關國家 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詳見附件7。所繳報名費用,
除符合考選部退費規定之情形外,概不得申請退還。
4.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有關申請退費事由、申請退 費時間、申請手續及退費金額等規定,詳見附件9。
(二)報名履歷表:請確實填妥各欄,將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固貼 於規定處,並黏貼最近 1 年內之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1 張(請 勿使用生活照,並請於相片背面書妥姓名、應考等別及類科別)。
(三)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1.上校以上軍階任官令影本。(須與原始證件相符之影本,勿繳驗正本,
如經查證與原始證件不符或不實者,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證件影 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另附還。)
2.經歷證明書正本(範例如附件10):已服滿法定役期、考試舉行前 最近3年年終考績、與報考類科相關工作經驗3年以上。
3.應中將轉任考試者,另須檢送學、經歷證件影本,一式3份。(請裝 訂成冊並附目錄)
※以上應繳之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影 本,勿繳驗正本,如經查證與原始證件不符或不實者,其責任由應 考人自負,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另附還。
五、如應考人為肺結核等法定傳染病患者,務請通報試務機關,俾提供特 殊照護措施。
六、填寫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一)「類科編號」、「應考類科」欄,請參照附件 1 所列類科及類科編號 填寫,一經填妥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二)「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各欄,應與所繳 之證明文件相符(如證件記載錯誤或不一致,應先向戶籍或原發證機 關申請更正,再附繳有更正記載之戶籍謄本影本,始得據以報考)。
(三)「聯絡電話」欄,請務必填明,以利聯絡;「通訊地址」欄,請切 實填寫於 104 年 6 月底前不變之通訊地址,俾供送交中華郵政股份 有公司寄發入場證與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如有不符,致使有關考試 文件無法投遞或發生延誤情事,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四)郵寄報名表件:
報名表件印妥後,須詳細檢查應填各欄及應繳各件是否確無遺漏或 錯誤,然後依照:
1.報名履歷表(背面請黏貼繳費收據)。
2.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任官令影本等)之順序,由上而下,整理齊全,
以迴紋針夾於右上角(切勿用釘書機)、平放入報名專用信封內
(信封封面請密實黏貼於自備 B4大小之大型標準信封上,報名 表件切勿摺疊,如下頁圖所示),於104年1月16日前(含當日,郵 戳為憑)以掛號寄出,如以平信郵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報名 者,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任官令、經歷證明書等證明文件 (由上而下整理齊全,
右上角用大迴紋針夾妥)
報名履歷表
(黏妥相片、國民身分證正、背 面影本;背面黏妥繳費證明)
為確保個人權益,寄件前請確實檢查報考等別、類科編號、應考 科別是否正確?報名費用、應考資格證件是否繳交?相片、身分 證影本及繳費收據是否黏貼?另為利聯絡,請詳實填寫 104 年 6 月底前不致變更之通訊地址、聯絡電話、手機號碼及 E-mail。
3.每一封袋僅限1人報名一項考試使用,報名書表及應繳之費件不全者,
不予受理。
七、退補件程序:
應考人所繳費件,經考選部審查為費件不全者,依「應考資格審查規 則」第4 條規定,由考選部特種考試司先以簡訊或電話告知應補件項 目,應考人應於接獲補件通知之日起3日內補齊,逾3日未補齊者,將 另發函通知並限定於5日內補齊(以郵戳為憑),屆時仍未補齊者逕予 退件,應考人不得異議。補件資料屬影本者,除以掛號郵寄方式外,
亦得以傳真方式辦理,惟須於傳真後隨即來電確認 ,聯絡電話02- 22369188轉3741~3743
。
捌、任用有關規定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
所 謂 「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 依 銓 敘 部 96 年 12 月 31 日 部 管 四 字 第 0962880186 號函解釋,係指受公務人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定 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7 條規定,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各機關不得進用。
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 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 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報名郵寄專用信封
(本頁請固貼於 B4 大小信封上)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 職;有第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 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 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二款情事撤銷任 用者,應予追還。
四、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7 條規定:公務人員曾任下列年資,如與現任職 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 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如尚有積餘年資,且其年終(度)考績
(成、核)合於或比照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晉敘俸級之規定,得按年 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年功俸最高級為止:
(一)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
(二)公營事業機構具公務員身分之年資。
(三)依法令任官有案之軍職年資。
(四)公立學校之教育人員年資。
(五)公立訓練機構職業訓練師年資。
曾任政務人員、民選首長、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公立社會教 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年資,如繳有成績優良 證明文件,得比照前項規定,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年 功俸最高級為止。
公務人員曾任前二項以外之公務年資,如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
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 本俸最高級為止。
第一項所稱職等相當,指公務人員曾任職務等級與現所銓敘審定 之職等相當;所稱性質相近,指公務人員曾任職務工作性質與擬任職 務之性質相近。
公務人員曾任職等相當、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提敘俸級 之認定,其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考試院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7 條第 5 項規定訂定「公務人員 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五、依行政院及考試院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會銜修正發布之「涉及國家安 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規定,考試錄取人員擬分發職務,
如係該辦法所列各機關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應先辦理特殊查核。茲摘 錄「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相關規定:
第 5 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於擬任人員初任、再任或調任第 二條所定職務前辦理完竣。但擬任人員於初任、再任或調任該 職務前三個月內曾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特殊查核,且無查核項目 所列情事者,機關得免予辦理。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第二條所定職務前,應先辦理特殊查核。
第 6 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要求當事人詳實填具涉及國家安 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表。
當事人拒絕填具前項所定查核表者,不得擔任第二條所定職務。
第一項所定查核表,由法務部調查局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
玖、考試方式及成績計算
一、依照「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 總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之方式,中將轉任考試併採筆試三科、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 證明及口試;少將轉任考試及上校轉任考試併採筆試三科及口試。
三、本考試按轉任機關提報之職缺等級,擇優錄取。其總成績之計算:
(一)中將轉任考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 證明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計為總成績。
(二)少將轉任及上校轉任考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口試成績占 百分之二十,合計為總成績。
(三)筆試成績,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四、應考人考試總成績未滿 60 分或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口試成績未滿 60 分 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拾、分發及限制轉調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轉任機關分發任用,並於接受分發報到後,由轉任 機關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錄取人員於轉任機關分發通知到 達後一個月內未報到者,不再分發任用,亦不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二、本考試及格人員,按報名轉任機關,由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
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 關(構)、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任用,並僅得於各轉任機 關間轉調。但轉調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以具有航海
(空)、造船、輪機、資訊、電子等特殊專長者為限。
三、有關退休年資採計及退撫基金繳付事宜,依銓敘部民國 102 年 7 月 23 日部退三字第 1023743222 號令載明:「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銓敘部民國 77 年 2 月 26 日 77 台華特二字 第 140139 號函、86 年 4 月 17 日 86 台特三字第 1440233 號書函、86 年 8 月 5 日 86 台特二字第 1495057 號書函、93 年 5 月 3 日部退二字 第 0932333893 號令及歷次函釋(占缺訓練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 休年資),核與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採計規範不符,應自 103 年 1 月 1 日 以後之考試錄取而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者停止適用;
至於應 10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之考試錄取所分配(發)占缺訓練(實 習、試辦)者,仍照原規定辦理。」
四、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之保險事宜,依 103 年 1 月 13 日修 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27 條規定,參加全民健康 保險、一般保險;並自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適用 之。
壹、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一、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本次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應考人可透過郵局、便利商店、
銀行、ATM 轉帳、網路信用卡或 WebATM(全國繳費網)等方式依報名等 別不同繳交報名費,並依應繳費用別(全額或半價優待)於報名郵寄 截止日前持繳款單選擇下列任一通路繳交報名費後,於報名規定期限 內寄送報名表件,逾期不予受理,有關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 注意事項,詳見附件7。
二、應考人須於繳款完成後,將便利商店掣給之繳費收據或 ATM 轉帳明細 表或郵局、銀行之繳費證明、網路信用卡繳款憑證或 WebATM(全國繳 費網)轉帳明細表,黏貼於報名履歷表背面,憑以報名。繳款憑證(收 據)切勿用透明膠帶黏貼,以免字跡遭覆蓋,模糊不清而無法辨識。
三、本考試應考人如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特 殊境遇家庭,所繳報名費依規定數額減半優待(請擇一身分申請),
並依下列規定繳驗相關證件影本,俾憑審查。
(一)身心障礙者:請附繳身心障礙(殘障)手冊影本。
(二)原住民:請附繳戶籍謄本。
(三)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請附繳戶籍所在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 之低收入戶證明(或核定公文)、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或核 定公文),前揭證明需載有應考人姓名者始得申請報名費減半優 待。
四、前項申請報名費減半之應考人,請依網路報名系統指示,勾選申請報 名費減半優待。
五、補繳報名費用者,應考人可至郵局購買應繳金額之「郵政匯票」(戶 名:考選部),並以掛號郵寄至承辦科,信封書明寄件人姓名、地址 及聯絡電話,並註明本項考試名稱、所報考等別、類科及補件編號
(通知補件時會告知應考人),俾憑審查。
六、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詳見附件 9。
貳、試題疑義
一、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辦理。
二、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應即當場提出。考試完畢後,應考 人對考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有 疑義,應於本考試全部筆試結束之次日起 5 日內(104 年 4 月 24 日下午 5 時前)向考選部申請,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三、請登入考選部網路報名系統主站(http://register.moex.gov.tw)或 新站(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點選「試題疑義申請」,
依序填具資料並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送出後,即可完成試題疑義申請 作業(申請程序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試題疑義申請 程序;操作說明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常見問答)。
四、須上傳至少一個佐證資料電子檔,並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一)檔案格式:JPG。
(二)檔案大小:每一道題採總量計算,以 30MB 為上限(請先縮圖或擇 重要者上傳)。
(三)佐證資料圖檔請以掃描方式提供,內容須清晰明確,避免以手機、
相機拍攝;傳送前,並請自行先以小畫家或影像軟體於電腦上檢 視是否清晰明確。
五、應考人如因佐證資料電子檔大小超過系統限制(30MB),請先點選「確 定送出」,再點選「列印申請表」列印後,併同完整紙本佐證資料,以 限時掛號於期限內(104 年 4 月 24 日前,郵戳為憑)專函逕寄考選部
〔測驗式試題:題庫管理處第一科;申論式試題:特種考試司第三科〕。
來函信封上請註明「試題疑義」。
六、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事 項不齊備者,不予受理。
七、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 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 求提供參考答案。
八、口試考試之試題疑義,應考人應當場提出,由口試考試委員處理之。
參、榜示及複查成績
一、預定榜示日期:民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二、應考人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於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應考人如欲申 請複查成績,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郵戳為憑),以書面(應考人 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請自行列印本須知附件 5,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應考人專區/申請表單下載」網頁下載)向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 科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 1 次為限。如於榜示後 5 日尚未收到成 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應考人,請即電洽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三、摘錄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部分條文:
第 2 條 申請複查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 查、學歷經歷證明審查成績,應於各該考試榜示之次日起十 日內(郵戳為憑),以書面向辦理試務機關提出,逾期不予 受理,並以一次為限。申請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
(成)成績者,亦同。
前項考試如採分試者,申請複查成績,依前項程序分別 於各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但各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 成績之考試,最後一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 複查各試成績,並以一次為限。
辦理試務機關應於榜示之日起三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 知書。
第 3 條 申請複查成績,應考人應填寫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並 附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及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載明 下列事項,由應考人簽名或蓋章,以掛號寄達考選部:
一、應考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入場證號碼 及申請日期。
二、複查之等級、類科、科目名稱。
申請複查併計年終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另行 繳交經由所屬人事單位證明之年終考績(成)通知書影本。
第 4 條 試務機關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查復之,
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並通知應考人。
第 5 條 複查成績,應核對到考、缺考及違規扣分或扣考紀錄,
查對應考人是否未依規定作答或閱卷委員未依規定評分,並 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採用申論式或問答式試題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 出。以線上閱卷評分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影像檔全部 列印,內容包含閱卷委員評閱資訊、電子簽章,以及應 考人申請複查科目之各題分數。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及 各試卷筆跡無訛後,再查對申請複查科目之試卷成績,
應考人申請複查各題分數者,並將各題分數復知。但不 包括各題子分。
二、採用測驗式試題時,應調出試卷核對入場證號碼無訛,
檢查作答方法符合規定,並以讀卡設備高低不同感度各
重讀一次無誤後,將答對題數及實得分數,連同計分方 式一併復知。但遇有特殊情形,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
得以人工方式計分,並依閱卷規則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三、採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學歷經歷 證明審查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詳細核對號 碼、各項評分及評分總和之平均數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四、併計年終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依據申請人提 供之年終考績(成)資料,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原核 算成績時之年終考績(成)成績及其占分比例後,將複 查結果復知。
複查成績如發現因申請人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 以致不能正確計分時,應將其原因復知。
複查試卷發現有疑義時,應即查明處理之。
第 6 條 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將申請人全部 試卷均予複查,重新計算總成績,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
應報請典(主)試委員長暨監試委員核定後,補行錄取。
典(主)試委員會已裁撤後,應陳報考試院補行錄取。
二、原計成績與重計後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準 者,由辦理試務機關逕行復知。
第 7 條 複查成績,如發現試卷漏未評閱或試卷卷面卷內分數不 相符或典(主)試、試務作業產生其他疏失時,應報請典
(主)試委員長處理;典(主)試委員會已裁撤後,應陳報 考試院處理之;如總成績有變更時,依前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 8 條 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試 卷、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
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 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四、依典試法第 23 條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應考人不得 為下列行為:
(一)申請閱覽試卷。
(二)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三)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四)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 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肆、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現職公務員參加本項國家考試,其公假應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二、應考人若曾經擔任本部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時以書 面函知考選部題庫管理處及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三、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12 條規定:「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個 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不在此限。」為維護公共利 益及應考人權益,應考人如罹患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請檢具醫師診斷 證明,於報名或知悉時,主動通報考試承辦單位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 科(聯絡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741~3743;傳真:02-22363223),
俾便安排相關特殊照護措施。
四、應考人須於考試前詳閱入場證背面之試場規則,如有違規情事者,依試 場規則處理。
五、應考人報名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請於預定寄發入場證或成績 及結果通知書之日期前 10 日,填具申請表(請自行影印本須知附件 11 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申請表單下載網頁下載),以傳真 或以書面掛號函知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更正。考試錄取人員如在 放榜後變更資料者,應分別函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所屬國家 文官學院及用人機關。
六、考試中不得將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或置於抽 屜、桌椅或座位旁,並不得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入場 應試,違者依試場規則處理。
七、依試場規則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 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一節 15 分鐘內,其餘 各節 3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45 分 鐘內,不准離場。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 礙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
八、依試場規則第 7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監場人員制 止而再犯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 3 分至 5 分:
(一)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
(二)未得監場人員許可,移動座位。
(三)詢問題旨、出聲朗誦或故意發出聲響。
(四)吸煙、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五)每節考試完畢前攜帶試題或將試題、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六)每節考試開始前 7 分鐘未按指示收妥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
九、每節考試完畢後,應考人得向監場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其中測驗式 試題答案於 4 月 20 日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公布(所 公布之答案以使用 2B 鉛筆於測驗式試卡上作答者為限),考畢試題將 登載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十、考試期間市區交通壅塞,請提早出門,並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以免 違規停車遭受拖吊。又近來全球氣候出現異常現象,請應考人隨時注 意氣象訊息及早因應,並視交通狀況提早出發應試。
十一、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一)凡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者,應考人始得使用。
(二)考選部自 97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
各項考試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應考人應使用考選部核定通 過之電子計算器。如使用非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依試 場規則第 6 條第 9 款規定:「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未 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扣除該科目成績 5 分至 20 分。」,且不得繼續使用。應考人請視應試類科性質需要,自行攜 帶合於考選部規定機型廠牌之電子計算器備用,各類科之應試科 目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將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由監場人員向應考 人宣布後,張貼於各試場公布欄。
(三)無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四)目前經考選部核定合格之電子計算器已有 125 款(如表列),相關 機型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應考 人專區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應考人可依自身需求選購 適當機型。考選部將陸續增加其他機型,並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
「最新消息」公告增列。
(五)目前核定通過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
廠商:精通事物機器有限公司 AU-13 AURORA DT810V CA-09 CASIO HS-8LV 品牌:ATIMA(共5 款) AU-14 AURORA DT210 CA-10 CASIO LC-160LV
識別標識 型號 AU-15 AURORA DT220 CA-11 CASIO LC-401LV
AT-01 ATIMA MA-80V AU-16 AURORA DT3910 CA-12 CASIO MW-5V AT-02 ATIMA SA-200L AU-17 AURORA DT230 CA-13 CASIO SL-100L AT-03 ATIMA SA-787 廠商: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CA-14 CASIO SL-240LB AT-04 ATIMA SA-797 品牌:Canon(共4 款) CA-15 CASIO SL-300LV
AT-05 ATIMA SA-807 識別標識 型號 CA-16 CASIO SL-760LC
廠商: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CN-01 Canon F-502G
(第二類) CA-17 CASIO SX-100 品牌:AURORA(共17 款) CN-02 Canon LC-
210HiII CA-18 CASIO SX-220 識別標識 型號 CN-03 Canon LS-88VII CA-19
CASIO fx-82SOLAR
(第二類)
AU-01
AURORA SC500
PLUS(第二類) CN-04 Canon LS-120VII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AU-02 AURORA HC115A 廠商: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E-MORE(共28 款)
AU-03 AURORA HC184 品牌:CASIO(共19 款) 識別標識 型號
AU-04 AURORA DT391B 識別標識 型號 EM-01 E-MORE fx-127
(第二類)
AU-05
AURORA SC600
(第二類) CA-01
CASIO fx-82SX
(第二類) EM-02 E-MORE MS-112L AU-06 AURORA HC127V CA-02 CASIO MW-8V EM -03 E-MORE SL-712 AU-07 AURORA DT3915 CA-03 CASIO SX-300P EM -04 E-MORE SL-720 AU-08 AURORA HC132 CA-04 CASIO SX-320P EM-05 E-MORE DS-3E AU-09 AURORA HC133 CA-05 CASIO HL-100LB EM-06 E-MORE DS-120E AU-10 AURORA HC191 CA-06 CASIO HL-815L EM-07 E-MORE JS-20E AU-11 AURORA HC219 CA-07 CASIO HL-820LV EM-08 E-MORE JS-120E AU-12 AURORA DT810 CA-08 CASIO HL-820VA EM-09 E-MORE MS-12E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廠商: 宜德電子有限公司 品牌:E-MORE(共28 款) 品牌:FUH BAO(共15 款) 品牌:kolin(共2 款)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EM-10 E-MORE MS-120E FB-01 FUH BAO FB-200 ED-01 kolin KEC-7711 EM -
11
E-MORE SL-709 FB-02 FUH BAO FB-216 ED-02 kolin KEC-7713
EM-12 E-MORE SL-20V FB-03 FUH BAO FB-810 廠商:神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M-13 E-MORE SL-103 FB-04 FUH BAO FB MS-80TV 品牌:Paddy(共4 款)
EM-14 E-MORE SL-201 FB-05 FUH BAO FB-701 識別標識 型號 EM-15 E-MORE DS-3GT FB-06 FUH BAO FX-133
(第二類) PA-01 Paddy PD-H036 EM-16 E-MORE DS-120GT FB-07 FUH BAO FX-180
(第二類) PA-02 Paddy PD-H101 EM-17 E-MORE JS-20GT FB-08 FUH BAO FB-510 PA-03 Paddy PD-H208
EM-18 E-MORE JS-120GT FB-09 FUH BAO FB-520 PA-04 Paddy PD-H886 EM-19 E-MORE MS-80L FB-10 FUH BAO FB-530 廠商: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EM-20 E-MORE MS-20GT FB-11 FUH BAO FB-550 品牌:UB(共21款)
Pierre cardin(共5 款)
EM-21 E-MORE SL-220GT FB-12 FUH BAO FB-560 識別標識 型號 EM-22 E-MORE SL-320GT FB-13 FUH BAO FB-570 CK-01
UB UB-500P
(第二類)
EM-23 E-MORE MS-8L FB-14 FUH BAO FB-580 CK-02 Pierre cardin PH245
EM-24
E-MORE fx-183
(第二類) FB-15 FUH BAO FB-590 CK-03 Pierre cardin PT212 EM-25
E-MORE fx-330s
(第二類) 廠商: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CK-04
Pierre cardin PT256-G
EM-26 E-MORE S-200GTK
品牌:H-T-T(共3 款)
SANYO(共2 款) Pierre cardin PT256-B
EM-27 E-MORE JS-200GTK 識別標識 型號 CK-05 Pierre cardin PT383 EM-28 E-MORE NS-200GTK HL-01 H-T-T SCP-298 CK-06 Pierre cardin PT899
HL-02 H-T-T SCP-328
CK-07
UB UB-200-Y HL-03 SANYO SCP-371 UB UB-200-W HL-04 SANYO SCP-913
CK-08
UB UB-206-Y HL-05 H-T-T SCP-308 UB UB-206-W 廠商: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CK-15 UB UB-233
CK-24
UB UB-800-P 品牌:UB(共21款)
Pierre cardin(共5 款) CK-16 UB UB-236M UB UB-800-G
識別標識 型號 CK-17 UB UB-238 UB UB-800-B
CK-09 UB UB-210
CK-18 UB UB-239M UB UB-800-R
CK-10 UB UB-211
CK-19
UB UB-266-P CK-25 UB UB-820
CK-11
UB UB-212-B UB UB-266-G
CK-26
UB UB-850-P UB UB-212-R UB UB-266-B UB UB-850-G
CK-12 UB UB-220 UB UB-266-R UB UB-850-B
CK-13 UB UB-225 CK-20 UB UB-320 UB UB-850-R
CK-14
UB UB-226-W CK-21 UB UB-330 UB UB-226-B CK-22 UB UB-360 UB UB-226-R CK-23 UB UB-370 備註:
1.第一類:具備+、-、×、÷、%、√、MR、MC、M+、M-運算功能。
2.第二類:具備+、-、×、÷、%、√、MR、MC、M+、M-、三角函數、對數、指數運算功能。
3.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Pierre cardin 及UB 兩品牌,型號數字後之英文字母為顏色之代碼(例如:Y 為黃色、W 為白色)。 4.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之電源僅採太陽能電池,太陽能電池若照射到的光線不足,顯示螢幕內容
可能會變得極為模糊,計算功能可能無法正常執行,或者獨立記憶的內容可能會遺失。
伍、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一、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卡)之正確作答方法,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卡),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方格 內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卡)。
三、測驗式試卷(卡)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先核 對是否與座號相符,並檢查試卷(卡)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科目名 稱相同。
四、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單選題每題有(A)、(B)、(C)、(D)四個選項,請依題意就(A)、(B)、
(C)、(D)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答錯不倒扣分數,
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
六、作答時,應將所選答案,在試卷(卡)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必須粗 黑、清晰,將該方格畫滿。不可畫出格外,或只畫半截線。
七、如答錯要更改時,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另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 殘跡,或將試卷(卡)污損,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測驗式試卷(卡)應保持清潔,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不得在座位號碼及 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且不可任意挖補、污損、折疊,卡片邊緣 之黑色條紋,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式 試題部分,其試題數及選項多寡若不一致,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
題號及選項,依序在測驗式試卷(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俾免 影響計分。
十、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由應考人自行 負責,不得提出異議。其試卷(卡)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於試卷(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或試卷(卡)損壞,致無法讀入 全部答案時,經查證確屬可歸責應考人事由者,以零分計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因應考人污損試卷(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陸、申請特別照護措施
一、欲申請特別照護措施應試者,請務必於網路報名系統勾選「申請特別照 護措施」,依個人身體狀況視實際需要選填必要之照護及協助措施。經 依「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審核通過者,由本部 提供相關權益維護措施。並請應考人於考試當日提早查看試場。
二、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申請,並繳驗 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但有第 5 點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 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詳如附件 8),如所持身心障礙手冊或 身心障礙證明無註明須重新鑑定,且診斷證明書經本部審核通過者,即 無須重複繳驗。
三、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特訂定「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 權益維護措施要點」,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第 2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係指領有身心 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一般應考人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維護措施者,應依本要點 第 17 點辦理。
第 4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案件,由考試承辦 單位審查,經審查通過者,依本要點規定提供權益維護措施;
經審查有疑義者,由考試承辦單位加具意見後,提審議小組 審議。審議結果,經部長核定後,送考試承辦單位執行。部 長認為有修正必要時,得交付審議小組復議。
第 5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歷表填 註,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衛生福利部 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 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以下簡稱診斷證明書,格式如附件 8)及相關證明文件:
(一)非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二)申請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三)申請使用電腦(含盲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 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所持身心 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其診斷證明 書經審核通過後,毋須重複繳驗。
應考人未繳驗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或診斷證明書 內容太過簡略致無從判斷病情者,應令其限期補提證明文件,
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第 6 點 應考人因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 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二)有聲電子計算器。
(三)放大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四)點字機及點字試題。
(五)盲用電腦、相關應用軟體及電子檔試題。
(六)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前項第二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 子計算器時提供。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輔具,
得由應考人於報名時申請自備。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統 不相容,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 9 點 應考人因聽覺障礙,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維護措施。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得自備助聽器。
(一)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 監考及服務工作。
(二)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表示上、下場鈴聲。
第 10 點 應考人因上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 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放大之測驗式試卷(卡)。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1 點 應考人因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得視其需要,由 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二)適用桌椅。
(三)輪椅。
第 12 點 應考人因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 縮,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使用電腦作答並提供相關設備。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三)放大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第 13 點 應考人因功能障礙,致無書寫能力及無法使用電腦作答,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4 點 應考人因視覺或上肢肢體有特殊障礙情形,經本部審查 或審議通過者,得於試卷上書寫作答取代劃記測驗式試卷
(卡)。
第 16 點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如因其他 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 審議通過者,得提供第 6 點至第 15 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 施。
第 17 點 一般應考人如因突發傷病或因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者,須檢具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 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 證明文件,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由審議小 組審議。
第 18 點 外國人應國家考試如有身心障礙情形,得檢具行政院衛 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
定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 維護措施,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柒、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一、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電話代表號:(02)22363676 二、撥通後,請依語音指示依語音功能選擇,輸入 1 碼:
1 進入試務查詢作業 2 進入查榜服務作業 3 進入建議留言 4 進入傳真服務作業 5 進入傳真留言 6 進入考試動態報導作業 三、各項查詢請依語音提示按鍵操作。
捌、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考選部為配合政府推動國家資訊基礎建設計畫暨提昇便民服務資訊品質,
已建置完成「考選部全球資訊網」,自 85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啟用,本網站 24 小時全年無休服務,提供最新國家考試的動態報導,諸如:考試最新 動態消息、考試公告、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考畢試題、測驗式試題標準 答 案 、 榜 單 查 詢 、 意 見 登 錄 等 , 如 果 您 的 電 腦 已 連 上 網 際 網 路
(Internet),即可透過該網路得知有關考試的各項資訊。本網站的位址 為 http://www.moex.gov.tw/。歡迎多加利用,並請批評指教。
玖、行動電話預約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一、考選部為服務應考人,已與電信業者協調提供行動電話撥打「536」
(我上囉!)簡訊服務,應考人依指示輸入考試代碼及入場證號,即可 預約及查詢國家考試榜示結果。提供服務之電信業者如下: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行動電話用戶 以行動電話撥打「536」(我上囉!)簡碼,預約榜示結果簡訊。
(二)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另外尚提供其他 行動通訊方式之預約及查榜服務,請應考人逕向上述公司洽詢。
二、本項考試代碼、開放預約及查榜時間:
(一)本項考試代碼為:「104050」
(二)預約榜示結果簡訊時間:訂於 104 年 4 月 18 日舉行考試之日起。
(三)查榜時間:預定 104 年 6 月 10 日日榜示之日起,惟實際放榜時間 仍應視本項考試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拾、常見 Q&A
一、問:網路報名時,應考人無電腦或設備時應如何處理?
答: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已公布全國可供民眾使用的上網或印表服務的 公共網路服務點共一千餘個,並已取消報名書表加密之設定,應 考人可將報名書表儲存後,就近攜至各服務點列印或至 7-eleven 之 ibon 列印。
二、問:網路報名完成後,是否仍須郵寄報名書表?
答:是。應考人完成網路登錄作業後,須列印報名書表,繳費後,於 104 年 1 月 16 日前(含當日)以專函掛號郵寄考選部特種考試司 第一科(郵戳為憑),始完成報名程序。
三、問:欲以網路下載書表報名,卻忘記密碼無法登入時,應如何處理?
答:請至【會員專區】中,選擇【忘記密碼】功能,可以下列 3 種方 式查詢密碼,分別為:
(一)「透過輸入前次考試的相關資料取得密碼」
(二)「新會員透過輸入相關資料取得密碼」
(三)「透過 Email 取得密碼」。
若一直未收到密碼通知函,可能原因及處理方式如下:
(一)伺服器收取郵件的速度並不一定,可於隔日再確認是否收 取。
(二)應考人的信箱超出收信容量,無法接收,或密碼通知函被 分類至垃圾信件中,請先加以確認。
(三)應考人所留之電子郵件網址不正確或不以舊信箱收件,請 電洽報名試務單位提供身分證統一編號、生日、住家電話、
姓名和住址,俾便查詢。或請試務單位至後台更改信箱帳 號後,再重複上述 3 之操作後至新信箱取得密碼。
※ 初次以網路報名國家考試之應考人,須設定個人密碼(注意大小寫), 密碼設定後請務必牢記,俾憑報名其他國家考試時,以同一密碼登 入。
※ 網路報名系統異常問題,請洽考選部資訊管理處,電話:(02)22369188 轉 3288、3325。
四、問:為何印表機印出來的報名表資料會有歪斜情形?是否需要重印?
答:
(一)請檢查報名書表檔案是否正常,並檢查印表機是否列印正常。
(二)建議您先將 Acrobat reader 程式移除,重新安裝 Acrobat reader 7.0 以上版本,然後至本站網路報名系統之「會員專 區」登入後點選「下載報名書表」重新下載。
(三)建議使用雷射印表機列印。
五、問:列印報名表應使用 A4 或 B4 紙張?是否橫向列印?
答:請用 A4 紙張直接列印報名表件及封面,無需橫向調整。請單面列 印,並將封面固貼於 B4 大小或自行備妥大小均適用之信封上,以 掛號郵件寄出,以完成報名程序。
六、問:網路報名書表資料有錯誤時,應如何處理?
答:網路報名書表資料有誤,請於 24 小時內至「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 系統」之「報名狀態查詢」項目,選擇報名序號逕行更新報名資料。
報名書表具關連性(含繳款單),任一張更新請全數更換。報名存檔已 逾 24 小時或繳費完成後則僅能查詢,不得進行報名資料修改,若確 需修改,請於郵寄報名書表前,先以紅筆於相關表件上更正並於塗改 處加蓋私章或簽名,俾考選部憑以更正系統資料。
七、問:報名資料若有缺漏,應如何辦理補正?
答:請於接獲本部補件通知或試務單位電話聯絡後,儘速以郵寄或傳 真方式辦理補正:
(一)郵寄: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並於信封上書明下列各項。
1.收件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2.收件人:「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收」。
3.信封上空白處註明「104 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分發區、考區、等別、類科及補件編號」(補件編號於 通 知 補 件 時 已 告 知 應 考 人 , 若 已 遺 忘 , 請 先 以 電 話 02- 22369188 轉 3741~3743 查明)。
4.寄件人地址、姓名及聯絡電話。
(二)傳真:試務處傳真電話 24 小時均有受理(傳真電話:02- 2236-3223)。請於傳真資料上註明「104 年國軍上校以上軍 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考區、等別、類科及補件編號」,傳 真後請再以電話確認是否傳送完成。(電話: 02-22369188 轉分機 3741~3743)。
八、問:報名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應如何處理?
答:如申請變更通訊地址者,請自行列印本須知附件 11 之「應考人變 更資料申請書」,就變更項目各欄詳細填寫,並請於來函中檢附入 場證影本 1 份(申請變更姓名者,請另附更名後之國民身分證影 本及登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正本各 1 份)並簽章,以便處理,
查詢時亦同。若未以專函申請、未以掛號寄達或申請改註姓名未 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戶籍謄本正本,至未及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九、問:請問已完成網路報名並已掛號寄出報名表件,為何至「會員專區」
查詢報名狀態尚未審查合格?
答:考選部將依試務工作進度適時登載應考人報名之各種狀態,如未 收件,已收件審查中,審查合格,審查不合格等。惟因本項考試 報名人數眾多,試務工作流程費時較長,將俟各階段試務工作竣 事後統一登載。如有費件不全或應考資格不符等情事,本部另依 退補件程序儘速通知處理。
十、問:請問報名人數何時公布?
答:報名人數統計須俟考試報名結束後應考資格審查完畢並經本項 考試第一次典試委員會議通過後始行公告。請於 3 月下旬至考 選部全球資訊網站首頁\應考人專區\考試資訊\104 年國軍上校 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考試舉行相關事宜網頁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