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學生社團評鑑實施計畫
105 年 05 月 24 日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 109年 11 月 17 日 109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
一、為健全本校學生社團發展,提昇學生社團活動品質,依據「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學生社團 輔導準則」第 10 條,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之評鑑對象,為本校核准成立之學生社團。學生自治團體得配合社團年度評鑑,
辦理自治團體觀摩。
三、評鑑標準及期程
社團評鑑分為「年度評鑑」、「定期考核」共兩項,評核結果總分以 100 分計算。評核分數 及項目如下:
(一)「年度評鑑」(60 分),於每學年社團博覽會期間擇日實施。
1. 行政事務(30 分):評核內容為組織運作、社團資料保存與資訊管理、財物管理。
2. 社團運作與永續經營(30 分):評核內容為活動次數、人數與性質,以及年度計畫。
(二)「定期考核」(40 分)
1. 內容及期程:以學年為期,評核內容為社團辦公室清潔管理、參與訓練、違規紀 錄、例行事務、特殊榮譽等事項。
2. 考核方式及標準:平時考核人員依各社團活動事實進行考核記錄,特殊表現及違規 紀錄需以文字記載具體事由,定期考核紀錄表另定之。定期考核分項評分之最 高分數及扣分級距如下:
(1) 社團運作表現:22 分 (2)特殊表現紀錄:10 分 (3)參與訓練:8 分 (4)違規紀錄:扣 5-20 分 四、評鑑成員組成
(一)年度評鑑:置委員 7-9 名,由校內師長 2 名、校外專業人士 1 名、各社團學生代 表共 5 名及學生會會長 1 名共同組成年度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鑑委員會)。校 內師長由學務處主管擔任之;校外專業人士自各大專校院社團輔導 專長之老師聘 請擔任之;各社團代表 5 名由學生會自所有社團幹部中推派擔任之。
(二) 定期考核:由課指組承辦人於年度評鑑前完成定期考核紀錄表陳報課指組組長、
學務長核定後,送評鑑委員會參考。
五、評鑑結果及獎勵、改善措施
(一)通過:評核總分達 60 分(含)以上者,給予下列獎勵:
1. 評鑑優等獎:評鑑第 1 名之社團,除給予經費補助獎勵外,並得提報社團負責人 及幹部 5 名敍獎,且得獲推薦參加教育部或校外團體舉辦之全國績優社團選拔。
2. 經費補助獎勵:評鑑通過且總分 80 分(含)以上,並為前 3 名者,提高當學年度社 團補助經費新台幣 5,000 元,以資鼓勵。
(二)未通過:評核總分未達 60 分者,應依下列措施進行改善或處理:
1. 輔導觀察:首次未通過評鑑者,暫停社團經費補助一學年,並應於評鑑成績公布後 兩週內提出改善計畫,由課指組及該社團輔導老師,共同加強輔導。
2. 停社:二度未通過評鑑者,取消社團資格,並停止原社團之所有權益。停權之社團 經過自行重整改善後,欲重新成立,應再依本校學生社團輔導準則提出社團成立 申請,核准成立後,始能取得社團之各項權益。
六、特別獎:評鑑委員會得依年度評鑑結果增設特別獎項,鼓勵新成立或特殊優異表現之社 團。給獎內容由課指組視當年度社團活動經費情形,提請委員會衡酌議定之。
七、本計畫實施相關經費由學生事務處課指組業務費及相關社團費用項下支應。
八、本計畫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