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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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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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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110 年全國身心障礙者會長盃田徑錦標賽 競賽規程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二、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三、協辦單位: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中國文化大學體育系 四、比賽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12 日(星期六)

五、報到時間: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12 日上午 8:00 六、比賽地點:臺北田徑場(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 3 號)

七、參賽類別:肢障(含截肢、脊髓損傷、小兒麻痺、腦性麻痺等)、 視 障、智障、自閉症等四類。

八、選手參賽年齡:

(一) 不限年齡。

(二) 選手未滿 20 歲者,應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但未滿 20 歲已結 婚者,不在此限。

九、參賽資格:

(一) 凡中華民國國民,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並經帕拉林匹克運動分級中 心(以下簡稱分級中心)鑑定符合分級者方可報名參賽。

(二) 選手報名註冊完畢,經公布賽程表後,即不得轉隊或更改報名資 料。

(三) 分級:

1. 肢障組:選手(含腦性麻痺、脊髓損傷、截肢、小兒麻痺等) 經帕 拉林匹克運動分級中心鑑定符合分級者。

(分級結果查詢網址:http://www.taiwanpscc.org/?tag=ml)。

2. 視障組:選手持有本會分級中心核發視障分級卡者。

3. 智障組:選手憑本會核發智障運動選手證報名。

4. 自閉症組: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即可。

十、 比賽組別及項目:

(一) 組 別:

(2)

1. 肢障男子組、肢障女子組(T/F31~38、40~41、42~46、T47、

51~54、F51~57、T/F61~64)

2. 視障男子組、視障女子組(T/F11、12、13) 3. 智障男子組、智障女子組(T/F20)

4. 自閉症男子組、自閉症女子組 (二) 項 目:

組別 參賽項目

肢障組 100m、200m、400m、800m、1500m、5000m、

跳高、跳遠、鉛球、鐵餅、標槍。

視障組 100m、200m、400m、800m、1500m、5000m、

跳遠、鉛球、鐵餅、標槍。

智障組 1500M、鉛球、跳遠。

自閉症組 1500M、鉛球、跳遠。

◎註:每名選手參加競賽項目不得超過 3 項

十一、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所訂之最新帕拉林匹克運 動田徑競賽規則。

十二、 報 名:

(一) 報名費:

1. 每人新台幣 200 元整。

2. 銀行:兆豐銀行台北復興分行

戶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帳號:008-10-37495-9

請於匯款後 Email 告知匯款人姓名、匯款日期、金額及帳號後五碼 (Email: ctpc1984@gmail.com),並請來電(02)8771-

1450 確認是否報名成功。

(二) 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 110 年 5 月 19 日止。

(三) 報名網址:https://pse.is/3cvf4w (或掃描右側 QR-code)

(四) 報名方式:

1. 填妥網路表單線上報名。

(3)

2. 網路報名者須將參賽健康確認書掃描檔 Email 至 ctpc1984@gmail.com。

3. 紙本寄送報名者以郵戳為憑,逾時恕不受理。

(五) 報名地點: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 20 號 1 樓) 聯 絡 人:沈芳廷、黃鈺惠

聯絡電話:(02)8771-1450、8771-1502 傳 真:(02)2778-2409

E m a i l :ctpc1984@gmail.com (六) 注意事項:

1. 報名時請檢附報名表、匯款收據、身心障礙證明、分級證明影 本,提供給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報名,資料不全者不得比 賽。

2. 所填報名參加本賽會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會相關用途使用。

3. 本活動將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額度如下;若有其他投保需求(如 個人人身保險),建請自行辦理。

⚫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300萬元。

⚫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1,500萬元。

⚫ 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200萬元。

⚫ 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 3,400 萬元。

(七) 以繳費完畢為報名完成依據。繳費後如因故無法參加比賽,在報名 截止日前可申請退費;若已超過報名截止日期,報名費已用於保險 及其他相關行政作業等必要支出,則不予退款。

十三、 比賽細則:

(一) 比賽進行時,如遇風雨須經大會宣佈停止比賽,否則仍照常舉 行;如遇空襲警報,應於警報解除後半小時繼續比賽,原比賽 成績仍有效。

(二) 田賽須於賽前 40 分鐘檢錄;徑賽則須於賽前 30 分鐘檢錄。

十四、 獎勵:

(4)

(一) 參賽隊(單位)數在 2 人(單位)時,錄取 1 人(單位);

(二) 參賽人(單位)數在 3 人(單位)時,錄取 2 人(單位);

(三) 參賽人(單位)數在 4 人(單位)時,錄取 3 人(單位);

(四) 參賽人(單位)數在 5 至 6 人(單位)時,錄取 4 人(單位);

(五) 參賽人(單位)數在 7 人(單位)以上時,錄取 6 人(單位);

◎ 前三名頒發獎牌、獎狀,第 4 至 6 名頒發獎狀。

十五、 申訴:

(一) 有關比賽事項之爭議,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以書面提出申 訴,不得以口頭提出,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者,不予受理。比 賽進行當中,各參賽單位隊職員、家長或選手,不得直接質詢裁 判。

(二) 書面申訴應由領隊簽章(或由教練代理),向裁判長正式提出,並附繳 保證金伍仟元,由裁判長召開技術委員會議審議,其申訴理由不成 立者,得沒收其保證金。

(三) 如抗議成立,則恢復該運動員成績、名次及退還保證金。

十六、 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 規則有明文規定、或有同等意義解釋者及大會之特別規定者,以裁 判員之判決為終決。

(二) 規則無明文規定者,交由大會技術委員會判定之,其判決為終決,

不得提出再議。

十七、 罰則:

(一) 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該兩 名選手(報名及頂替者)參賽資格及已得到之名次或成績,並收回已 發給之獎狀,判決前已比賽之場次不予重賽,唯成績、名次須重新 判定。

(二) 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除依規則判決外並按下列罰則 處分:

1. 選手毆打裁判員:取消該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選手 參本比賽之權利。

(5)

2. 職員毆打裁判員:取消該單位全部選手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 停止該職員參與擔任任何比賽種類之職員或選手之權利。

3. 選手、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經裁判員勸導無 效,超過十分鐘未恢復比賽,取消該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停止 該選手、職員一年之參賽、參與權利。

4. 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選手: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裁判權資格,並 終身停止該裁判員擔任運動裁判之權利。

十八、 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者,得由大會隨時修正公佈實施之。

十九、 本競賽規程經呈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6)

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110 年全國身心障礙者會長盃田徑錦標賽報名表

➢ 單位名稱:

➢ 地 址: 電 話:( ) 傳真:

➢ 領隊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身份證字號:

➢ 教練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身份證字號:

➢ 管理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身份證字號:

➢ 監護人姓名: 緊急聯絡電話: 選手午餐:☐葷 個 ☐素 個

類別 姓名

出生

年月日 聯絡地址 身份證字號

參賽項目

1 0 0

M 2 0 0

M 4 0 0

M 800

M 1500

M 5000

M

☐肢障(含脊髓 損傷、截肢、

小兒麻痺、腦 性麻痺)

☐視障

☐智障

☐自閉症

1. 報 名 費 用 : 新 台 幣 200元 整 。 2. 每 人 最 多 只 報 3項 , 接 力 除 外 。

3. 報 名 時 請 附 本 報 名 表 、 匯 款 收 據 、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分 級 卡 等 影 本 統 一 寄 送 或 email 完 成 報 名 。 4. 請 在 欲 參 加 類 別 項 目 欄 上 打 〝 〞

5. 本 表 如 不 敷 使 用 , 請 自 行 增 列 或 影 印 。 6. 詳 細 資 訊 請 參 考 本 賽 事 競 賽 規 程 。

*上項資料本人同意提供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簡稱殘總)辦理此項賽事及有關此項賽事相關機構業務利用(如保險公司、

旅行社等),殘總與相關機構均需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善盡維護保密之責。

參賽人:

(簽名)

(7)

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選手參賽健康確認書

本人參加「110 年全國身心障礙者會長盃田徑錦標賽」,參賽日期為 110 年6 月 12 日,參賽人員已評估自己的健康狀況無虞,願意遵守大會一切規定 參賽。

因應COVID-19(新冠肺炎)疫情嚴重,本人聲明並未於 110 年 5 月 22 日 以後有出國,如有隱瞞疫情資訊,後果自負。

參賽選手簽名:

家長簽名:

聯絡電話:

填寫日期: 年 月 日

備註:

一、為維持國內疫情之穩定控制,本賽會配合政府「COVID-19防疫新生活運動」,採行實 名制措施,未配合賽會防疫規定者,恕無法參加賽會。

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代號012公共衛生或傳染病防治 之特定目的蒐集個人資料,且不得為目的外使用。所蒐集之資料僅保存28天,屆期銷毀。

三、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違反居家檢疫規定逕自外出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者,

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及第69條處新臺幣1萬至15萬元不等罰鍰;若違反居家隔 離規定者,將進行強制隔離,若失去聯繫則將公布其姓名,請民眾勿以身試法。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月 日

(8)

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110 年全國身心障礙者會長盃田徑錦標賽 防疫調查紀錄表

職稱 姓 名 電 話 體溫是否

≧37.5℃ 三星期內是否有出國

領隊 □是 □否 □無 □有,回國 日

教練 □是 □否 □無 □有,回國 日

管理 □是 □否 □無 □有,回國 日

隨行人員 □是 □否 □無 □有,回國 日

選手 □是 □否 □無 □有,回國 日

□是 □否 □無 □有,回國 日

□是 □否 □無 □有,回國 日

□是 □否 □無 □有,回國 日

□是 □否 □無 □有,回國 日

備註:

一、 為維持國內疫情之穩定控制,本賽會配合政府「COVID-19防疫新生活運動」,採行實 名制措施,未配合賽會防疫規定者,恕無法參加賽會。

二、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代號012公共衛生或傳染病防治 之特定目的蒐集個人資料,且不得為目的外使用。所蒐集之資料僅保存28天,屆期銷 毀。

三、 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違反居家檢疫規定逕自外出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者,

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及第69條處新臺幣1萬至15萬元不等罰鍰;若違反居家隔 離規定者,將進行強制隔離,若失去聯繫則將公布其姓名,請民眾勿以身試法。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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