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各機關學校辦理性別主流化宣導事項彙整表
宣導項目 應辦理宣導內容
一、消除對婦女一 切形式歧視 公約施行法
一、立法目的:為實施聯合國一九七九年《消除對婦女一切 形式歧視公約》(簡稱 CEDAW),健全婦女發展,落實 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特制定本法。
二、效力: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 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三、政府應有之作為:
(一)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 保障之規定,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 之實現。
(二)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 報告制度,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 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 討、研擬後續施政。
(三)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 法規及行政措施,如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 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 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四)施行日期:民國101 年 1 月 1 日實施。
(五)法規內容及相關宣導入口網網站 (網址:
http://www.tycg.gov.tw,桃園縣政府入口網/縣 政資訊-性別主流化-CEDAW 宣導區。
二、行政院性別平 等會
一、歷史沿革:
(一)為促進政府各機關之橫向連繫,強化推動婦女權益 工作之整體效能,行政院特於86 年 5 月 6 日成立 任務編組的「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希望藉 由該會的成立,凝聚政府與民間不同專業背景的智 慧力量,發揮政策規劃、諮詢、督導及資源整合的功 能,有效推動婦女權益工作。
(二)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因應中央政府組織改 造,自101 年 1 月 1 日起改組為行政院性別平等 會。
二、行政院性別平等會任務如下:
(一)性別平等基本政策、法案、計畫、報告及相關措施 之整合、協調及諮詢審議。
(二)性別主流化政策、計畫及策略發展等事項之諮詢審 議。
(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之推動
及督導。
(四)各機關(構)推動性別平等機制之協調及督導。
(五)其他重大性別平等議題之整合、協調及改進措施之 研議。
三、行政院性別平等會運作模式:
該會為健全運作機制並提昇議事效率,採下列三層級 模式運作,以有效推動婦女權益各項政策與措施:
(一)第一層級為議題分工小組會議,依「就業、經濟及 福利」、「教育、媒體及文化」、「健康及醫療」、「人 身安全」、「國際參與」五組分工運作,研擬相關提 案,期以強化專業運作功能。
(二)第二層級為會前協商會議,針對委員會議議程及 各分工小組所提議案進行協調整合,充分溝通以 凝聚共識。
(三)第三層級為委員會議,就已協調完竣並具共識之 重要議案做最後確認。
四、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成員:
該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 人,由行政院院長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行政院 副院長擔任;其餘委員由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
任:
(一)行政院政務委員一人。
(二)相關機關(構)首長十人至十四人。
(三)社會專業人士七人至九人。
(四)性別及婦女團體代表七人至九人。
五、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會期:該會原則上每四個月召開會議 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三、行政院性別平 等處
一、成立目的:
行政院為了強化我國推動性別平等工作的措施,配合 政府組織改造,於民國101 年 1 月 1 號成立性別平等 處,作為我國第1 個性別平等專責機制。
二、業務職掌:
該處下設綜合規劃科、權益促進科、權利保障科和推廣 發展科,統合督導各部會和地方政府,落實各項性別 平等政策及措施,並「推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 公約」、「中央到地方政府的性別主流化工作」,以及
「落實性別平等政策綱領」等重點工作。
三、「性別平等會」與「性別平等處」之關係
(一)為強化我國推動性別平等工作之措施,民國101 年1 月 1 日中央政府組織改造,行政院特成立性別 平等處,為我國第一個性別平等專責機制,更為我 國推動性別平等工作重要的里程碑。
(二)原「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功能擴大為「行政 院性別平等會」,由「性別平等處」擔任其幕僚工 作,來統合跨部會推動各項性別平等政策,督導中 央各部會及地方政府落實性別主流化,使政府整體 施政納入性別觀點及落實性別平等。
四、桃園縣婦女權 益促進委員會
一、成立目的:
桃園縣政府為促進婦女權益,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
保障婦女安全、促進兩性地位平等及提供婦女福利服務 諮詢與指導,特設桃園縣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
二、任務:
(一)協助推動本縣婦女政策、婦女福利及兩性平等、婦女 保護等法令之訂定與執行。
(二)督促本府各相關單位共同執行婦女福利。
(三)提供有關婦女身心發展、醫療保健、法律諮詢、經濟安 全、就業安全、人身安全等服務之指導。
(四)結合政府與民間機構,共同推動婦女福利服務。
(五)促進婦女權益之研究發展。
(六)促進婦女公共事務之參與。
(七)其他有關婦女權益促進事項。
三、運作機制
(一)委員會組成:本委員會置委員 22 人至 26 人,其中 女性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 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 由主任委員分別聘 (派)之。
(二)分工小組會議:依議題分為「婦女就業、經濟及福利 組」、「婦女健康、醫療及環境組」、「婦女教育及文化 組」、「婦女人身安全組」、「性別主流化組」等五個分 工小組,分別由婦權會諮詢委員及本府各機關成員 分別組成,就婦女權益及性別主流化相關事項於分 工小組會議中提案討論、凝聚共識,以期強化專業運 作功能。
(三)委員會議:依設置要點規定,每半年召開會議一
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就分工小組會議協調完 畢並具共識之重要議案做最後確認。
五、性別平等政策 綱領
一、緣起:
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自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 起更名為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 36 次委員會議於 100 年9 月 7 日召開,通過「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並於 100 年 12 月 2 日奉 行政院核定,作為未來性別平等 政策指導方針,並由101 年成立之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主政,規劃我國性別平等施政藍圖。
二、架構:
該綱領整體架構為總論及7 篇專論(核心議題),內 容以三大基本理念、七大核心議題、四項論述架構為 主。
三、三大理念:
(一)性別平等是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核心價值。
(二)婦女權益的提升是促進性別平等的首要任務。
(三)性別主流化是實現施政以人為本的有效途徑。
四、七大核心議題:
(一)在權力、決策與影響力方面:
1.權力的平等:縮小職位上的性別差距。
2.決策的平等:降低參與上的性別區隔。
3.影響力的平等:使決策具備性別敏感度。
4.建立性別間的平等,也建立性別內的平等。
5.亞洲標竿,接軌國際。
(二)在就業、經濟與福利方面:
1.結合就業與福利政策思維。
2.促進工作與家庭平衡。
3.落實尊嚴及平等勞動價值。
4.建構友善的就業與創業環境。
(三)在人口、婚姻與家庭方面:
1.正視人口結構的失衡,落實性別正義的人口政策。
2.提倡平價、優質及可近性的托育服務,建立完整兒 童照顧服務體系。
3.破除性別歧視,促進婚姻制度中的性別平權。
4.尊重多元文化差異,打造婚姻移民的友善環境。
5.正視多元化的家庭型態,建構全人的家庭照顧機 制。
(四)在教育、文化與媒體方面:
1.積極落實性別平等教育與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之規 劃。
2.檢討研修相關法律、推動媒體自律及公民團體與學 界對媒體進行他律。
3.建立女性及各種性別弱勢族群在公共領域中的可見 性和主體性。
4.積極突破父權文化的束縛,建構無性別歧視的文化 禮俗儀典。
(五)在人身安全與司法方面:
1.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與歧視。
2.消除任何形式之人口販運。
3.建構安全的生活空間。
4.建立具性別意識之司法環境。
(六)在健康、醫療與照顧方面:
1.強化具性別意識與健康公平之政策。
2.積極推動性別友善之醫療與照顧環境。
3.消弭性別角色刻板印象對身心健康的影響。
4.提升健康/醫療/照顧過程中之自主性,特別是健康 弱勢群體。
5.發展各生命週期階段以女性為主體之整合式健康照 顧服務與健康資訊。
(七)在環境、能源與科技方面:
1.讓各政策領域內的性別隔離降到最小。
2.不同性別與弱勢處境者的基本需求均可獲得滿足。
3.女性與弱勢的多元價值與知識得以成為主流或改變 主流。
4.結合民間力量,提高治理效能。
以上各篇之論述架構均包含四個部分:「現況與背景分 析」、「基本理念與觀點」、「政策願景與內涵」及「具體行動 措施」,以闡示婦女權益與性別平等理念,作為各部會推 動性別平等依循方向與目標。
六、行政院與所屬 機關及地方 行政機關推 動性別主流 化績效優良 獎勵計畫
一、目的:行政院為鼓勵各行政機關(構)推動性別主流 化,特訂定該計畫。
二、獎項:分設團體獎及特別事蹟獎:
(一)團體獎組別及獎勵額度:
1.第一組: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以上機關,取前三名。
2.第二組:行政院所屬三級及四級機關,取前十五名。
3.第三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取前三名。
(二)特別事蹟獎之參選資格及獎勵額度:
各機關具有符合規定之優良事蹟者,得自行填報申請表 參選;錄取名額由獎勵評審委員會依參選情形決定之。
三、獎勵方式:
(一)團體獎:各組獲選之行政機關,由行政院長頒發團 體獎獎座一座,並給予獲獎機關最高三個功之額 度,
(二)個人最高得記功一次之原則下,核予相關主管人員 及承辦人員行政獎勵。
四、特別事蹟獎:
(一)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報獎勵評審委員會討論通 過後,由行政院長頒發特別事蹟獎獎座一座,並給 予獲獎機關最高三個功之額度。
(二)個人最高得記功一次之原則下,核予相關主管人員 及承辦人員行政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