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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明國中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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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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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眾向行政機關

引用 CEDAW指引及案例(民眾版)

中華民國 109年9月26日

(2)
(3)

目 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

指引 ... 00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 CEDAW 條文及相關案例對照表...00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 案例... 006

第 2 條:消除歧視(包含基於性別的暴力)... 006

2-1 性侵害...006

2-2 家庭暴力...007

2-3 性騷擾...008

2-4 同志(同性戀者)、跨性別者與雙性人...009

2-5 網路性別暴力...010

2-6 直接或間接歧視 ...011

第 5 條:改變性別刻板印象與偏見...012

5-1 媒體...012

5-2 文化、習俗與社會觀念...013

第 6 條:禁止販賣婦女與使婦女賣淫... 014

6-1 人口販運及性剝削...014

第 7 條:消除政治與公共生活之歧視...015

7-1 政治與公共生活之參與...015

第 10 條:教育權...016

10-1 教育歧視...016

第 11 條:工作權...017

11-1 求職歧視...017

(4)

11-2 工作(就業)歧視...018

11-3 懷孕及婚育(育兒)歧視...019

11-4 女性移工...020

第 12 條:健康權...021

12-1 保健服務...021

第 13 條:經濟與社會福利權...022

13-1 經濟與社會生活歧視...022

第 14 條:農村婦女權益...023

14-1 決策參與...023

第 15 條:法律平等權...024

15-1 繼承...024

第 16 條:婚姻與家庭生活權...025

16-1 子女及收養...025

16-2 婚姻與夫妻財產...026

(5)

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 CEDAW 指引

一、 CEDAW 是什麼?民眾可以依據 CEDAW 向行政機關主張或行使什 麼權利?

(一)CEDAW 是「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的簡稱,

由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並於 1981 年(民國 70 年)生效,明文規 範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 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的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

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

(二)我國於 100 年制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自 101 年起施行,施行法第 2 條明定:「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 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同法第 8 條另規定: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 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 3 年內,完成法規之制

(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換句話說,我國的法律 如果不符 CEDAW 規定,政府機關就要修正法律以契合 CEDAW 規 定,並基於依法行政原則,在施政和個案上亦應作出與 CEDAW 相 符之決定。準此,CEDAW 既然具有國內法律效力,民眾當然可以 依據 CEDAW 向行政機關主張有關 CEDAW 的一切權利。

二、 引用 CEDAW 與本指引及案例的優點是什麼?

(一)引用 CEDAW 可強化權利保障功能並促進現行法規自我檢視:

CEDAW 明文列舉的國家義務及男女平等享有各項權利,各級政府 機關均負有籌劃、推動及執行的法定義務,並完成法規的制(訂)

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的改進,俾符公約意旨。換言之,各級政 府 有 不 斷 自 我 檢 視 其 所 適 用 之 法 規 及 相 關 行 政 措 施 是 否 符 合 CEDAW 之法定義務,民眾於具體個案援引 CEDAW 或一般性建議 而為主張,將有效促使各級機關周延相關法規範,亦即現行法規如 有 不 符 CEDAW 、 漏 未 納 入 CEDAW 規 範 或 規 範 不 足 者 , 引 用 CEDAW 可促進行政機關自我檢視修正 現行法規以契合或 納入 CEDAW 意旨,進而加強基本權利保障強度。

(二)

本指引及案例說明淺白易懂,引用便捷:民眾得參考本指引及案例,

即可引用,不致增加民眾負擔。

三、 民眾要如何引用 CEDAW 向行政機關主張或行使權利?

(一)

為便利引用,民眾得參考本指引及案例,引用相關 CEDAW 或一般 性建議,或同時引用 CEDAW 或一般性建議及現行法規向行政機關 主張(行使)權利(含申訴、陳情)。

(二)

倘民眾僅陳述事實者,可由行政機關依職權適用 CEDAW 或一般性

建議或併同現行法規辦理。

(6)

四、 本指引及案例係行政院依 CEDAW 第 3 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 議第 6 點、第 7 點即「……審查委員會認知 CEDAW 大體上已被納入

臺灣國內法律,但關切其中賦予個別女性權利之條文尚未被實際運 用或行使。……審查委員會敦促臺灣政府立即發布準則,以釐清個別 女性如何能夠在臺灣的法院和行政機關直接引用 CEDAW。」意旨訂 定,並屬行政指導性質。

民眾引用 CEDAW 流程圖:

(7)

CEDAW 資源地圖:

諮詢電話:

類型 諮詢電話或機關

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 113 保護專線

工作權 (02)89956866 勞動部或洽各地方政府勞動局

(處)

教育權 (02)77366666 教育部或洽各地方政府教育局

(處)

健康權 (02)85906666 衛生福利部或洽各地方政府衛生 局

經濟與社會福利權 (02)23212200 經濟部

(02)85906666 衛生福利部 法律平等權 (02)21910189 法務部 國籍權 (02)81958151 內政部

農村婦女權益 (02)2381299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國際參與代表權 (02)23482999 外交部

婚姻與家庭生活權 (02)21910189 法務部

媒體、文化性別歧視 0800177177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02)85126000 文化部

其他 (02)33567091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8)

CEDAW 條文及相關案例對照表:

CEDAW 條次 內容摘要 案例類型

第1 條

通則性

歧視定義

第2 條 消除歧視(包含基於 性別的暴力)

2-1 性侵害、2-2 家庭暴力、2-3 性騷擾、2- 4 同志(同性戀者)、跨性別者與雙性 人、2-5 網路性別暴力、2-6 直接或間接歧 視、5-1 媒體、5-2 文化、習俗與社會觀 念、6-1 人口販運及性剝削、7-1 政治與公 共生活之參與、10-1 教育歧視、11-1 求職 歧視、11-2 工作(就業)歧視、11-3 懷孕 及婚育(育兒)歧視、11-4 女性移工、12- 1 保 健 服 務 、 13-1 經 濟 與 社 會 生 活 歧 視、15-1 繼承、16-1 子女及收養

第3 條 推動基本人權與自由 7-1 政治與公共生活之參與、10-1 教育歧 視、13-1 經濟與社會生活歧視、15-1 繼承 第4 條 暫行特別措施 2-6 直接或間接歧視、11-1 求職歧視、11- 2 工作(就業)歧視、11-3 懷孕及婚育

(育兒)歧視、11-4 女性移工、14-1 決策 參與

第5 條 分則性 改變性別刻板印象與 偏見

2-6 直接或間接歧視、5-1 媒體、5-2 文化、

習俗與社會觀念、7-1 政治與公共生活之參 與、10-1 教育歧視、11-1 求職歧視、11-2 工作(就業)歧視、11-3 懷孕及婚育(育 兒)歧視、14-1 決策參與、15-1 繼承、16- 1 子女及收養

第6 條 禁止販賣婦女與使婦 女賣淫

6-1 人口販運及性剝削

第7 條 消除政治與公共生活 之歧視

5-2 文化、習俗與社會觀念、7-1 政治與公 共生活之參與

第8 條 國際參與代表權 第9 條 國籍權

(9)

CEDAW 條次 內容摘要 案例類型

第13 條 經濟與社會福利權 13-1 經濟與社會生活歧視、15-1 繼承 第14 條 農村婦女權益 14-1 決策參與

第15 條 法律平等權 15-1 繼承

第16 條 婚姻與家庭生活權 16-1 子女及收養、16-2 婚姻與夫妻財產

(10)

CED AW

條文

第2 條:消除歧視(包含基於性別的暴力)

類型 2-1 性侵害

案例 1. A 女為業務員,於拜訪客戶推銷產品時,因不慎打翻飲料潑濕衣物,客戶假 藉協助被害人擦拭乾淨之機會,撫摸A 女大腿,A 女察覺有異欲抗拒,客戶 卻仍強行抱住A 女,並將手伸入 A 女衣物內撫摸其胸部及大腿內側與下體。

2. 某海巡隊員 B 男搭台馬輪返台休假,酒後竟大膽潛入臥舖婦女專區,性侵智 能障礙的A 女,A 女因暈船無力反抗,事後傳簡訊向友人求助,B 男下船時 即被逮捕。

3. 蔡姓少女自幼家庭喪失功能,被安置於兒少機構,不料返家期間遭其父性侵 害,並警告她不得告訴其他人,否則就不要她,蔡姓少女幾經考慮後告知機 構老師尋求協助。

可引 用之

CED AW

條文 及一 般性 建議

CEDAW 條 文 : https://gec.ey.gov.tw/Page/39DDB34C666FE816/8965cdb1-b031-4a80-862a- d740887bc05c

第2 條:「締約各國譴責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協議立即用一切適當辦法,

推行消除對婦女歧視的政策。為此目的,承擔:……(b)採取適當立法和其 他措施,包括在適當情況下實行制裁,以禁止對婦女的一切歧視;(c)為婦 女

確立與男子平等權利的法律保護,通過各國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機構,保 證

切實保護婦女不受任何歧視;(d)不採取任何歧視婦女的行為或做法,並保 證

政府當局和公共機構的行動都不違背這項義務;(e)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 除

任何個人、組織或企業對婦女的歧視;(f)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 律,

以修改或廢除構成對婦女歧視的現行法律、規章、習俗和慣例;……」

一 般 性 建 議 : https://gec.ey.gov.tw/Page/D704A5B282D840C7/b99bc3b0-800b-4cc5-b3c9- d9b6516bb3ee

1. 第19 號第 6 段:「《公約》第 1 條界定對婦女的歧視。歧視的定義包括基於性

(11)

具體的人權公約所載列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3. 第19 號第 24 段:「……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建議:……(b)締約國應確保 關於家庭暴力與虐待、性侵害、性攻擊及其他基於性別暴力的法律,均能充分 保護所有婦女並且尊重其人格完整和尊嚴。應向受害者提供適當保護和支援 服務。……(i)應提供有效的申訴程序和補救辦法,包括賠償損失;……(k)締 約國應為……基於性別的暴力的受害者建立服務或給予支助,包括收容所、

特別受過訓練的保健工作者、康復和諮詢;……」

4. 第35 號第 30 段:「委員會建議締約國實施下列預防措施:……(b)(二)……

化解遭受此類暴力行為的受害人/倖存者所蒙受的恥辱;以及瓦解普遍持有的 歸咎受害人的信條……」

5. 第35 號第 31 段:「委員會建議締約國實施下列保護措施:……(三)確保婦 女受害人/倖存者及其家庭成員無償獲得經濟援助,或低價獲得高品質的法律 援助,醫療、社會心理和諮詢服務,……和就業機會。」

6. 第28 號第 19 段、第 33 號第 15 段至第 17 段、第 51 段、第 58 段、第 35 號 第29 段、第 32 段、第 33 段、第 36 號第 69 段。

案例

CED AW

條文

第2 條:消除歧視(包含基於性別的暴力)

類型 2-2 家庭暴力

案例 1. A 女領有通常保護令,因前夫 B 男言語暴力並恐嚇殺死 A 女,且 B 男在未成 年子女面前欲持刀自殘,經A 女訴請法院以民法 1052 條第 1 項第 3 款(不堪 同居虐待)判決離婚。

2. A 女與 B 男同居近 20 年,兩造無婚姻關係,育有 4 子,均未經生父 B 男認 領,由A 女行使親權。B 男因案入監出獄後,A 女有意分手,B 男以其為 A 女 原伴侶為由散佈A 女抛夫棄子未盡母職之傳言,意圖施以人際控制與心理脅 迫方式迫使A 女與 B 男繼續伴侶關係,造成 A 女生活、心理、身體健康上之損 害。

可引 用之

CED AW

條文 及一 般性 建議

CEDAW 條 文 : https://gec.ey.gov.tw/Page/39DDB34C666FE816/8965cdb1-b031-4a80-862a- d740887bc05c

第2 條:「締約各國……協議立即用一切適當辦法,推行消除對婦女歧視的政 策。為此目的,承擔:……(b)採取適當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在適當情況 下實行制裁,以禁止對婦女的一切歧視;(c)為婦女確立與男子平等權利的 法

律保護,通過各國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機構,保證切實保護婦女不受任何 歧

(12)

視;(d)不採取任何歧視婦女的行為或做法,……;(e)採取一切適當措 施,

消除任何個人、組織或企業對婦女的歧視;(f)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 定

法律,以修改或廢除構成對婦女歧視的現行法律、規章、習俗和慣例;……」

一 般 性 建 議 : https://gec.ey.gov.tw/Page/D704A5B282D840C7/b99bc3b0-800b-4cc5-b3c9- d9b6516bb3ee

1. 第 19 號第 6 段:「《公約》第 1 條界定對婦女的歧視。歧視的定義包括基於性 別的暴力,即針對其為女性而施加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女性。包括身體、心 理或性的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基於性別的暴力可 能違犯《公約》的具體條款,不論這些條款是否明文提到暴力。」

2. 第19 號第 24 段:「……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建議:……(b)締約國應確保 關於家庭暴力與虐待、性侵害、性攻擊及其他基於性別暴力的法律,均能充分 保護所有婦女並且尊重其人格完整和尊嚴。應向受害者提供適當保護和支援服 務。向司法和執法人員及其他公務員提供性別敏感度的培訓,……(i)應提供 有效的申訴程序和補救辦法,包括賠償損失;……(k)締約國應為……基於性 別的暴力的受害者建立服務或給予支助,包括收容所、特別受過訓練的保健工 作者、康復和諮詢;……」

3. 第35 號第 30 段:「委員會建議締約國實施下列預防措施:……(b)(二)……

化解遭受此類暴力行為的受害人/倖存者所蒙受的恥辱;以及瓦解普遍持有的 歸咎受害人的信條,即女性應為其自身安全以及所遭受的暴力承擔責任。這些 方案應針對社會各階層的婦女和男子;……以及犯下任何形式的基於性別的 暴力的施害者,以避免累犯;……」

4. 第 35 號第 31 段:「委員會建議締約國實施下列保護措施:……(三)確保婦 女受害人/倖存者及其家庭成員無償獲得經濟援助,或低價獲得高品質的法律 援助,醫療、社會心理和諮詢服務,……和就業機會。」

5. 第36 號第 69 段:「委員會建議締約國採取以下措施……(d)處理暴力侵害女 童和婦女的案件,具體途徑包括保密和獨立的報告機制、有效的調查、適當情 況下提起刑事訴訟、……」

6. 第19 號第 7 段、第 28 號第 19 段、第 33 號第 15 段至第 17 段、第 51 段、第 58 段、第 35 號第 29 段、第 32 段、第 33 段。

(13)

CED AW

條文

第2 條:消除歧視(包含基於性別的暴力)

類型 2-3 性騷擾

案例 1. A 女為某傳銷公司新進員工,其單位主管 B 男經常利用工作指導機會,對 A 女身體有不正常之碰觸及摩擦,令A 女相當不舒服,並當下告知 B 男。嗣 後,B 男更經常私下向 A 女提出約會要求,並意有所指表示,倘 A 女不從,

其工作將會不保,然A 女並不欲與 B 男交往,此事讓 A 女不堪其擾並心生恐 慌。

2. 小美在公車上被一男士摸大腿快 2 分鐘,小美向公車司機求助後報警提告,

並援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求償精神慰撫金,刑事部分認定被告 犯強制觸摸罪處拘役55 日,民事部分判賠 30 萬元。

3. A 女是一按摩店的常客,某次經常預約的師傅請假,於是更換了按摩師傅,

卻發現該位師傅按摩的手法大有不同,有徒手按壓鼠蹊並在按摩鎖骨時常會 碰到其胸部,且操作前未有先告知A 女,讓 A 女感到不舒服。

可引 用之

CED AW

條文 及一 般性 建議

CEDAW 條 文 : https://gec.ey.gov.tw/Page/39DDB34C666FE816/8965cdb1-b031-4a80-862a- d740887bc05c

第2 條:「締約各國……協議立即用一切適當辦法,推行消除對婦女歧視的政 策。為此目的,承擔:……(b)採取適當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在適當情況 下實行制裁,以禁止對婦女的一切歧視;(c)為婦女確立與男子平等權利的 法

律保護,通過各國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機構,保證切實保護婦女不受任何 歧

視;(d)不採取任何歧視婦女的行為或做法,……;(e)採取一切適當措 施,

消除任何個人、組織或企業對婦女的歧視;(f)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 定

法律,以修改或廢除構成對婦女歧視的現行法律、規章、習俗和慣例;……」

一 般 性 建 議 : https://gec.ey.gov.tw/Page/D704A5B282D840C7/b99bc3b0-800b-4cc5-b3c9- d9b6516bb3ee

1. 第 19 號第 6 段:「《公約》第 1 條界定對婦女的歧視。歧視的定義包括基於性 別的暴力,即針對其為女性而施加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女性。包括身體、心 理或性的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基於性別的暴力可 能違犯《公約》的具體條款,不論這些條款是否明文提到暴力。」

2. 第19 號第 18 段:「性騷擾包括不受歡迎、具有性動機的行為,如身體接觸和

(14)

求愛動作、猥褻的言詞,出示淫穢書畫和提出性要求等,無論其為言詞或是行 為。……婦女有合理理由相信如果她加以拒絕,在工作包括徵聘或升級方面對 她不利,或造成不友善的工作環境;則這類行為就是歧視性的。」

3. 第19 號第 24 段:「……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建議:……(b)締約國應確保 關於家庭暴力與虐待、性侵害、性攻擊及其他基於性別暴力的法律,均能充分 保護所有婦女並且尊重其人格完整和尊嚴。應向受害者提供適當保護和支援服 務。向司法和執法人員及其他公務員提供性別敏感度的培訓,……(i)應提供 有效的申訴程序和補救辦法,包括賠償損失;……(k)締約國應為……基於性 別的暴力的受害者建立服務或給予支助,包括收容所、特別受過訓練的保健工 作者、康復和諮詢;……」

4. 第 35 號第 31 段:「委員會建議締約國實施下列保護措施:……(三)確保婦 女受害人/倖存者及其家庭成員無償獲得經濟援助,或低價獲得高品質的法律 援助,醫療、社會心理和諮詢服務,……和就業機會。」

5. 第19 號第 7 段、第 28 號第 19 段、第 33 號第 15 段至第 17 段、第 51 段、第 58 段、第 35 號第 30 段、第 32 段、第 33 段、第 36 號第 69 段。

(15)

CED AW

條文

第2 條:消除歧視(包含基於性別的暴力)

類型 2-4 同志(同性戀者)、跨性別者與雙性人

案例 1. B 師上通識課討論議題為「同性戀」,在上課時提到 B 師有一個友人,是同性 戀並患有AIDS,他死的時候沒有一個親人願意去看他;另外還提到我們不能 教導自己的小孩「同性戀是一件正常的事」,因為同性戀是不正常的。A 女認為 身為一名同性戀,覺得非常不受到尊重,並且覺得非常憤怒和不舒服。

2. 家長會長李男因知道自己小孩班級的新進女導師雅惠為同志(同性戀者),

要求學校解聘該教師或是將自己的小孩調離原班級,且要求學校要將多元性 別的學生集合為同一班級。

3. 媒體報導以「人妖」、「變態」、「不男不女」等用語形容跨性別者 A 女;並針對 立法院三讀通過保障同性婚姻權專法,以標題「男男配有屁用!女女配沒鳥 用!」嘲弄同志(同性戀者),用字粗俗,涉嫌性別歧視。

可引 用之

CED AW

條文 及一 般性 建議

CEDAW 條 文 : https://gec.ey.gov.tw/Page/39DDB34C666FE816/8965cdb1-b031-4a80-862a- d740887bc05c

第2 條:「締約各國譴責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協議立即用一切適當辦法,

推行消除對婦女歧視的政策。為此目的,承擔:……(b)採取適當立法和其 他措施,包括在適當情況下實行制裁,以禁止對婦女的一切歧視;(c)為婦 女

確立與男子平等權利的法律保護,通過各國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機構,保 證

切實保護婦女不受任何歧視;(d)不採取任何歧視婦女的行為或做法,並保 證

政府當局和公共機構的行動都不違背這項義務;(e)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 除

任何個人、組織或企業對婦女的歧視;(f)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 律,

以修改或廢除構成對婦女歧視的現行法律、規章、習俗和慣例;……」

一 般 性 建 議 : https://gec.ey.gov.tw/Page/D704A5B282D840C7/b99bc3b0-800b-4cc5-b3c9- d9b6516bb3ee

1. 第 19 號第 6 段:「《公約》第 1 條界定對婦女的歧視。歧視的定義包括基於性 別的暴力,即針對其為女性而施加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女性。包括身體、心 理或性的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基於性別的暴力可 能違犯《公約》的具體條款,不論這些條款是否明文提到暴力。」

(16)

2. 第32 號第 6 段:「「……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影響或其目的如妨礙或阻 止婦女認識、享有或行使人權和基本自由,均為歧視。基於生理性別和/或社會 性別對婦女的歧視往往與影響婦女的其他因素如……健康狀況、年齡、階級、

種姓以及女同性戀、雙性戀或跨性別者及其他身分等密不可分,並因這些因素 而變得更加嚴重。基於生理性別或社會性別的歧視對屬於這些群體的婦女造成 的影響程度或方式可能不同於男子。締約國必須在法律上認定這些交叉重疊的 歧視形式及其對相關婦女變本加厲的不利影響,並禁止此種歧視。」

3. 第 35 號第 12 段:「……由於婦女蒙受著各種交叉出現的歧視,產生了嚴重 的負面影響,委員會承認基於性別的暴力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或以不同的方 式影響著某些婦女,這意味著需要採取適當的法律和政策對策。」

4. 第 36 號第 46 段:「委員會建議締約國採取一切適當措施,通過消除陳規定 型和歧視消除障礙,並採取以下措施,確保所有類別弱勢群體和邊緣群體的 受教育權:……(i)通過確保採取應對阻礙女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和雙性 女童和婦女接受教育的障礙的政策,消除對她們的歧視。」

5. 第 19 號第 7 段、第 28 號第 18 段。

(17)

CED AW

條文

第2 條:消除歧視(包含基於性別的暴力)

類型 2-5 網路性別暴力

案例 1. A 女與 B 男均為學生,交往期間 A 女不願意與 B 男發生性行為,B 男便以此 為理由提出分手,分手後B 男在校園內及網路上散布不實謠言且多次對 A 女 有跟蹤騷擾之情事。

2. 美美曾跟小明交往後因故選擇分手,不料小明因對美美仍有復合之意,屢屢 傳達追求訊息及兩人曾經的親密照片,經美美好言阻止仍未停止,使美美覺 得很困擾。

3. 張小姐在商場內穿著短裙蹲下挑選商品時,王男趁張小姐未注意之際,無故 以其所具錄影功能之手機,竊錄張小姐大腿及內褲等非公開身體隱私部位,

並將之散布於網路。

可引 用之

CED AW

條文 及一 般性 建議

CEDAW 條 文 : https://gec.ey.gov.tw/Page/39DDB34C666FE816/8965cdb1-b031-4a80-862a- d740887bc05c

第2 條:「締約各國……協議立即用一切適當辦法,推行消除對婦女歧視的政 策。為此目的,承擔:……(b)採取適當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在適當情況 下實行制裁,以禁止對婦女的一切歧視;(c)為婦女確立與男子平等權利的 法

律保護,通過各國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機構,保證切實保護婦女不受任何 歧

視;(d)不採取任何歧視婦女的行為或做法,……;(e)採取一切適當措 施,

消除任何個人、組織或企業對婦女的歧視;(f)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 定

法律,以修改或廢除構成對婦女歧視的現行法律、規章、習俗和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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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19 號第 6 段:「《公約》第 1 條界定對婦女的歧視。歧視的定義包括基於性 別的暴力,即針對其為女性而施加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女性。包括身體、心 理或性的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基於性別的暴力可 能違犯《公約》的具體條款,不論這些條款是否明文提到暴力。」

2. 第 33 號第 51 段:「委員會建議締約國:……(e)採取措施,包括制定立法,

以保護婦女不受各種網路犯罪之害;……」

3. 第 35 號第 30 段:「委員會建議締約國實施下列預防措施:……(d)(一)鼓勵

(18)

制定或加強線上或社交媒體組織等媒體組織的自律機制,旨在消除與婦女和 男子或特定婦女群體有關的性別陳規定型觀念,解決利用它們的服務和平臺 實施的基於性別的暴力侵犯婦女的行為;……」

4. 第36 號第 72 段:「委員會建議,儘管網路欺淩並非總是植根於學校,但締 約國在學校採取下列措施保護女童:(a)提醒父母這一現象的蔓延以及可能對 女童造成的影響;(b)制訂全面方案,向教師、學生和家長介紹網路欺淩可能 的形式及其潛在影響,並為遭受網路欺淩的受害學生提供諮詢和支援;(c)制 定確保學校的現有技術不用於網路欺淩的政策,並監測政策的執行情況;(d) 通過建立同齡人和教師諮詢服務、學校熱點以及匿名舉報熱線,建立學生可 隨時用來報告此類事件的多個管道;(e)告知女童從事此種行為對她們健康和 福祉的後果以及可能適用的制裁;(f)頒佈界定和懲處所有形式的基於信通技 術和線上騷擾婦女和女童行為的法律。」

5. 第19 號第 7 段、第 24 段、第 28 號第 19 段、第 33 號第 15 段至第 17 段、第 58 段、第 35 號第 29 段、第 31 段至第 33 段、第 36 號第 69 段。

(19)

CED AW

條文

第2 條:消除歧視(包含基於性別的暴力)

類型 2-6 直接或間接歧視

案例 1. (間接歧視)某機構徵選數名志工,報名資格限定身高須達 170 公分以上,

且無老花眼,年滿65 歲已退休的張女士想要參加卻發現自己資格不符。

2. (直接歧視)住在老人福利機構的張奶奶,近日因為對機構生活不適應,於 是向機構社工反映,沒想到問題不但沒有獲得解決,反而聽到機構社工對其 他工作人員說:「女人天生就是愛抱怨、意見多又龜毛,麻煩死了!」令張奶 奶十分氣憤與受傷。

可引 用之

CED AW

條文 及一 般性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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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2 條:「締約各國譴責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協議立即用一切適當辦法,

推行消除對婦女歧視的政策。為此目的,承擔:……(b)採取適當立法和其 他措施,包括在適當情況下實行制裁,以禁止對婦女的一切歧視;(c)為婦 女確立與男子平等權利的法律保護,通過各國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機構,

保證切實保護婦女不受任何歧視;(d)不採取任何歧視婦女的行為或做法,

並保證政府當局和公共機構的行動都不違背這項義務;(e)採取一切適當措 施,消除任何個人、組織或企業對婦女的歧視;(f)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 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廢除構成對婦女歧視的現行法律、規章、習俗和慣例;

……」

2. 第4 條:「1.締約各國為加速實現男女事實上的平等而採取的暫行特別措施,

不得視為本公約所指的歧視,亦不得因此導致維持不平等的標準或另立標 準;……2.締約各國為保護母性而採取的特別措施,包括本公約所列各項措 施,不得視為歧視。」、第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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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19 號第 6 段:「《公約》第 1 條界定對婦女的歧視。歧視的定義包括基於性 別的暴力,即針對其為女性而施加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女性。包括身體、心 理或性的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基於性別的暴力可 能違犯《公約》的具體條款,不論這些條款是否明文提到暴力。」

2. 第 25 號第 4 段:「締約國負有法律義務,實現婦女不受歧視的權利,……」

3. 第 25 號第 38 段:「請締約國注意,應採取暫行特別措施加速改變、消除歧視 婦女或對婦女不利的文化、刻板態度和行為。……」

4. 第 28 號第 16 段:「締約國有義務尊重、保護和實現婦女不受歧視的權利,確

(20)

保婦女的發展和進步,以改善其處境,實現法律、事實或實質的男女平等。締 約國應確保不對婦女實施直接或間接歧視。對婦女的直接歧視,包括明顯以性 或性別差異為由,實施區別待遇。對婦女的間接歧視,係指法律、政策、方案 或做法看似對男性和女性並無偏頗,但實際上造成歧視婦女的效果。因為明顯 中性的措施並未考慮原本存在的不平等狀況。此外,因為不承認歧視的結構、

歷史模式,以及男女之間不平等的權力關係,可能使現有的不平等狀況因間 接歧視更為惡化。」

5. 第 28 號第 35 段:「……締約國有義務避免參與任何直接或間接歧視婦女的 行為或做法。締約國必須確保國家機構、部門、法律和政策不直接或明確歧視 婦女,亦須確保廢除任何導致歧視的法律、政策或行為。」

6. 第 19 號第 7 段、第 28 號第 17 段。

案例

CED AW

條文

第5 條:改變性別刻板印象與偏見

類型 5-1 媒體

案例 1. 手遊電視廣告內容出現特寫動漫女性角色的胸部晃動,並搭配「OO回奶了

~」、「大奶姊姊回奶了~」等字眼和配音。廣告涉及物化女性身體並且塑造特 定女性刻板形象。

2. 動畫節目呈現偶像團體為了成名,安排至澡堂演出活動,被迫穿著三點式泳 衣演出,幫顧客倒酒、點菜、送菜等服務。展現性別權力關係,內容涉及女性 身體的物化與商品化。

3. 新聞報導以「正妹」警察或「辣妹」軍官等側重容貌或身材之形容詞強加女性當 事人,致令報導失焦,誤導民眾僅關注外觀,忽略女性於特定職場之專業職 能,加劇性別刻板印象。

可引 用之

CED AW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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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 條:「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a)改變男女的社會和文化行為 模式,以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 和一切其他做法;(b)保證家庭教育應包括正確了解母性的社會功能和確認

(21)

施加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女性。包括身體、心理或性的傷害、……」

2. 第19 號第 24 段:「……(b)締約國應確保關於家庭暴力與虐待、性侵害、性 攻擊及其他基於性別暴力的法律,均能充分保護所有婦女並且尊重其人格完 整和尊嚴。……(d)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與促進新聞媒體尊重婦女;……」

3. 第28 號第 9 段:「根據第 2 條,締約國必須履行其在《公約》之下所有的法 律義務,……保護的義務,係要求締約國保護婦女免受私人行為者的歧視,

並採取步驟,直接針對消除主張某一性別低於或高於另一性別的偏見、習俗 和所有其他慣例,以及對男性和婦女在社會功能的刻板觀念。……」

4. 第 33 號第 35 段:「委員會建議締約國:(a)強調在婦女的司法救助權問題 上,媒體和資訊通信技術可以發揮作用,消除有關婦女的文化陳規定型觀 念;特別注意駁斥有關性別歧視和性別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強姦和其他形式 性暴力的文化陳規定型觀念;……」

5. 第35 號第 30 段:「委員會建議締約國實施下列預防措施:……(d)制定並執 行有效的措施,鼓勵媒體消除對婦女的歧視,包括在廣告、網路和其他數位環 境中在其活動、做法和產出中消除對婦女或婦女人權維護者等特定婦女群體做 出的惡意的、有成見的描述。此類措施應包括以下幾點:(一)鼓勵制定或加強 線上或社交媒體組織等媒體組織的自律機制,旨在消除與婦女和男子或特定 婦女群體有關的性別陳規定型觀念,解決利用它們的服務和平臺實施的基於 性別的暴力侵犯婦女的行為;(二)媒體恰當報導基於性別的暴力侵害婦女行 為的準則;(三)建設或加強國家人權機構的能力,以監測或審查就刻畫性別 歧視形象的任何媒體或物化或貶低婦女……的任何內容提出的指控;……」

6. 第 19 號第 7 段、第 25 號第 7 段、第 28 號第 17 段。

案例

CED AW

條文

第5 條:改變性別刻板印象與偏見

類型 5-2 文化、習俗與社會觀念

案例 1. 劉君只有 1 個女兒,劉君死亡後,長輩告知其女兒:「女性不能捧斗,應由劉 君兄弟之男性子嗣捧斗」。

2. 結婚當日,新娘李君上禮車坐定後,禮車剛起步時,新娘父母向禮車潑水,

嘴裡唸著:「嫁出去的女兒如同潑出去的水」。

3. 陳同學有意報考擔任警消人員,但是老師表示女性體能、膽識不適合從事警消 相關工作。

4. A 男自小被教導男生不得入廚房,也不需要協助分擔家務。婚後,因為雙薪家 庭,雙方回家後都很疲累,太太要求家務分工及照顧子女,但遭到A 男一口 回絕……。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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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D AW

條文 及一 般性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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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 條:「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a)改變男女的社會和文化行為 模式,以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 和一切其他做法;(b)保證家庭教育應包括正確了解母性的社會功能和確認 教養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責任,當然在任何情況下都應首先考慮子女的利 益。」、第2 條、第 3 條、第 7 條、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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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19 號第 6 段:「……歧視的定義包括基於性別的暴力,即針對其為女性而 施加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女性。包括身體、心理或性的傷害、痛苦、施加威 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基於性別的暴力可能違犯《公約》的具體條款,

不論這些條款是否明文提到暴力。」

2. 第28 號第 16 段:「……締約國應確保不對婦女實施直接或間接歧視。對婦女 的直接歧視,包括明顯以性或性別差異為由,實施區別待遇。對婦女的間接歧 視,係指法律、政策、方案或做法看似對男性和女性並無偏頗,但實際上造成 歧視婦女的效果。因為明顯中性的措施並未考慮原本存在的不平等狀況。 …

…」

3. 第28 號第 9 段:「根據第 2 條,締約國必須履行其在《公約》之下所有的法 律義務,……保護的義務,係要求締約國保護婦女免受私人行為者的歧視,

並採取步驟,直接針對消除主張某一性別低於或高於另一性別的偏見、習俗 和所有其他慣例,以及對男性和婦女在社會功能的刻板觀念。……」

4. 第28 號第 17 段:「締約國亦有義務確保婦女於公私領域皆不受政府當局、司 法機構、組織、企業或私人的歧視。……確保所有的政府部門和機構,充分認 識平等原則,禁止基於性和性別的歧視,……」

5. 第35 號第 30 段:「委員會建議締約國實施下列預防措施:(a)……解決導致 基於性別的暴力侵害婦女行為的根本原因,包括家長觀念和成見,家庭內部 的不平等,以及對婦女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的忽視或否定,並 增強婦女的權能、能動性和聲音。(b)……制訂並執行有效的措施,解決和消除

……對基於性別的暴力侵害婦女行為予以寬恕或推崇以及對男女結構性不平 等加以鞏固的成見、偏見、習俗和慣例。……(d)制定並執行有效的措施,鼓勵 媒體消除對婦女的歧視,……」

(23)

CED AW

條文

第6 條:禁止販賣婦女與使婦女賣淫

類型 6-1 人口販運及性剝削

案例 1. 泰國籍 A 女透過朋友介紹持觀光簽證來臺找工作,沒想到遭人蛇集團監禁並 被迫賣淫。

2. 不法集團經營應召站牟取暴利,搭訕本國籍女子陳君,藉機慫恿從事性交易 或貸以高利,俟其無力償還時,即迫其從事性交易還債。

3. 就讀高一的小美透過網路結識酒店經紀人男友,一開始小美偶爾為臨時請假 的公關小姐代班,後來卻被男友利用其與客人發生有對價之猥褻行為,且遭 受集團與毒品控制,無法脫身。

可引 用之

CED AW

條文 及一 般性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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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 條:「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販 賣婦女及意圖營利使婦女賣淫的行為。」、第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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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19 號第 6 段:「《公約》第 1 條界定對婦女的歧視。歧視的定義包括基於性 別的暴力,即針對其為女性而施加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女性。包括身體、心 理或性的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基於性別的暴力可 能違犯《公約》的具體條款,不論這些條款是否明文提到暴力。」

2. 第19 號第 7 段:「基於性別的暴力,損害或阻礙婦女享有基於一般國際法或 具體的人權公約所載列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符合《公約》第1 條所指的歧視。

該等權利和自由包含:(a)生命權;(b)不受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 懲罰的權利;……(d)自由和人身安全權利;……」

3. 第 19 號第 24 段:「……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建議:……(g)必須採取具體 的預防和懲罰性措施,以消除販運婦女和性剝削的行為;(h)締約國報告中應 敘述這些問題的嚴重程度以及為保護賣淫婦女、被販運婦女或受到其他形式性 剝削的婦女而採取的措施,包括刑罰規定、預防性和恢復措施。也應說明這些 措施的有效性;(i)應提供有效的申訴程序和救濟辦法,包括賠償損失;…

…」

4. 第 31 號第 60 段:「締約國有義務質疑和改變限制婦女和女童充分行使其人 權和自由的父權意識形態和結構。許多女童和婦女都經歷過社會排斥和貧窮,

這使她們更有可能遭受剝削、有害做法和其他形式的基於性別的暴力。……」

5. 第32 號第 45 段:「締約國應認識到,販運活動是與性別相關的迫害的組成 部分,從而使販運活動的受害婦女和女童或擔心成為受害者的婦女和女童瞭

(24)

解並切實享有不受歧視或沒有任何先決條件地訴諸庇護程式的權利。……」

6. 第32 號第 46 段:「締約國應建立適當的甄別機制,以及早認定有特殊保護 和援助需求的尋求庇護的婦女,包括……販運和/或強迫賣淫行為受害者、性 暴力行為受害者以及酷刑和/或虐待行為受害者。」

7. 第 33 號第 51 段:「委員會建議締約國:……(f)在案件涉及販運人口和有組 織犯罪時,如果涉案婦女與司法當局合作,向她們提供的支助和援助,……」

8. 第35 號第 12 段:「……委員會確認,歧視婦女與影響其生活的其他因素密 不可分。……這些因素包括:婦女……被剝奪自由和賣淫,以及販運婦女…

…。因此,由於婦女蒙受著各種交叉出現的歧視,產生了嚴重的負面影響 …

…,這意味著需要採取適當的法律和政策對策。」

案例

CED AW

條文

第7 條:消除政治與公共生活之歧視

類型 7-1 政治與公共生活之參與

案例 1. 某知名政治人物於公開場合表示:「穿裙子的人不適合當總統」;另有女性候 選人在競選過程中,因外貌、婚姻狀態及生育與否等遭受攻擊或批評。

2. 某地方宗親會年輕女性王女爭取參選協會理事長,雖宗親會之章程未有女性 不得參選理事長之規定,惟宗親會資深成員以家族內出生之男性為家族主要 傳承者,且主祭應由男性擔任為由,對王女冷嘲熱諷,進而勸退。

3. 某部會舉辦法律修正草案公聽會,雖開放民眾自由參加,惟未採行邀請或鼓 勵女性參加等特別措施,致參與者仍以男性居多,性別比例懸殊。

可引 用之

CED AW

條文 及一 般性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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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 條:「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本國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對婦 女的歧視,特別應保證婦女在與男子平等的條件下:(a)在一切選舉和公民投 票中有選舉權,並在一切民選機構有被選舉權;(b)參加政府政策的制訂及 其執行,並擔任各級政府公職,執行一切公務;(c)參加有關本國公共和政治 生活的非政府組織和協會。」、第2 條至第 5 條。

一 般 性 建 議 : https://gec.ey.gov.tw/Page/D704A5B282D840C7/b99bc3b0-800b-4cc5-b3c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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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組織、社區基層組織和其他與公共、政治生活有關的組織的活動。」

2. 第23 號第 16 段:「……研究結果指出,如果婦女參與的比例能達到 30%至 35%(一般稱為「臨界人數」),就會對政治方式和決定內容產生實際的影 響,使政治生活充滿新的活力。」

3. 第23 號第 18 段:「公約促使締約國於憲法或立法中採取適當步驟,確保婦 女在一切選舉和公民投票中均享有與男性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 第23 號第 28 段:「締約國有權任命婦女擔任高階內閣和行政職位,而各政 黨也有責任確保將婦女列入政黨名單,並在可能勝選的地區提名競選。締約國 亦應努力確保任命婦女在與男性平等的條件下,擔任政府諮詢機構的職務,

……」

5. 第 23 號第 29 段:「若干締約國為確保婦女平等參與擔任高階內閣和行政職 位並成為政府諮詢機構的成員,所採取的措施包括:作出規定,在可能被任 命者合乎同樣條件的情況下,優先考慮女性提名人;通過規定,在公共團體 中男女成員均不應少於40%;在內閣和公職任命方面制訂婦女保障名額;和 婦女組織協商,確保具資格的婦女被提名為公共團體的成員和擔任公職,且 編制和保持該等婦女的名冊,以便於公職提名;任命民間組織所提名的婦女 時,締約國應鼓勵該等組織提出具備資格並適合的婦女作為這些機構的成 員。」

6. 第 23 號第 34 段:「其他組織(工會和政黨)針對執行理事會代表人數及會員 組成結構的男女均等,有義務以適用規章體現對性別平等原則的承諾,以便 該等組織得到社會所有階層的充分平等參與及兩性貢獻的好處。該等組織及非 政府組織亦於政治技巧、參與和領導方面,為婦女提供寶貴的訓練機會。」

7. 第23 號第 2 段、第 15 段、第 28 號第 34 段。

案例

CED AW

條文

第10 條:教育權

類型 10-1 教育歧視

案例 1. 王美美就讀職校之技職教育係以性別作為分班依據,男生上修車、機械科,女 生上美容、美髮科。王美美雖然對機械課程饒具興趣,但囿於學校規定,僅能 修習與職趣無關的美容、美髮科。

2. 陳女對建築有濃厚興趣,因而報考土木研究所結構工程組,口試面談時,口 試委員詢問:「妳是女生,為何想要考這組?結構工程師常要加班、到處會勘、

工地走動,不適合女生」。

3. 某大學潘生陳情表示其甫產下一子,但因丈夫失業家中經濟困難,同時需照

(26)

顧嬰兒並兼顧學業,處境艱難仍須請假,但先前因懷孕已請假多日,修課老 師堅持當掉潘生,之後學校通知潘生即將被退學……。

可引 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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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及一 般性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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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 條:「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婦女 在教育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特別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保證:(a)

在各類教育機構,……取得學習機會和文憑等方面都有相同的條件。 ……

(b)課程、考試、師資的標準、校舍和設備的質量一律相同;(c)為消除…

…男女任務的任何定型觀念,應鼓勵實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於實現這個目 的的教育形式,並特別應修訂教科書和課程以及相應地修改教學方法;(d)

領受獎學金和其他研究補助金的機會相同;(e)接受……教育的機會相同…

…(f)減少女生退學率,並為離校過早的少女和婦女安排各種方案;(g)

積極參加運動和體育的機會相同;(h)有接受特殊知識輔導的機會,以有助 於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關於計劃生育的知識和輔導在內。」、第2 條、第 3 條、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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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34 號第 43 段:「締約國應保護農村女童和婦女的受教育權利,並確保:

……(g)農村學校的懷孕少女在懷孕期間不被開除,……」

2. 第36 號第 24 段:「委員會建議締約國採取以下措施……:……(g)審查和 (或)廢除允許開除懷孕女童、其他類別的受訓人員和教師的法律和政策,並確 保她們生育後重返不受任何限制;(h)承認教育權作為法律上可強制執行的權 利,一旦受到侵犯,女童和婦女獲得平等和有效的司法救助,而且有權獲得 包括賠償在內的補救;……」

3. 第36 號第 27 段:「……委員會建議締約國通過採取以下措施,……(a)挑戰 和改變限制女童和婦女充分行使其人權和自由以享有受教育權、教育範圍內各 項權利和通過教育實現的權利的父權意識形態和結構;(b)制定和實施政策和 方案,……關於《公約》、性別關係和性別平等的提高認識運動和教育活動,

……」

4. 第36 號第 63 段:「委員會建議締約國採取以下行動,以確保教育制度允許 兩性擁有平等的機會,自由選擇學習科目和職業:…… (c)讓教師受訓人員 和教師能夠向學生和家長提供職業諮詢,以應對和改變對適合某一性別的學

(27)

CED AW

條文

第11 條:工作權

類型 11-1 求職歧視

案例 1. 莊女參加客運公司大客車駕駛招募口試時,主考官提問:「如果將來需輪值夜 班,無法照顧小孩,在家庭與工作之間,該如何取捨?」、「若公司因人力調 度問題,希望女性不要申請育嬰假」以及「長途開車體力容易耗損,女性體能 恐不堪負荷,又時常需要協助旅客搬運重物、行李等,這份工作可能較不適合 女性從事」。主考官的提問具性別歧視意味,暗示女性從事此份工作恐難以勝 任。

2. 某公司近年招考消防人員時,皆配合現行法規及政策,於簡章上敘明不拘任 何性別及年齡均可報名應試,以及消防人員尚需具備執行消防業務之適任要 求條件。惟林女參加多次招考後均未獲錄取,而錄取者幾由男性囊括,質疑公 司未視男女生理差異而訂定不同及格標準。

可引 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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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及一 般性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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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 條:「1.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的歧 視,以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同權利,特別是:(a)人人有不 可剝奪的工作權利;(b)享有相同就業機會的權利……;(c)享有自由選 擇專業和職業,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務的福利和條件,接受職業培訓和 進修,……;(d)同等價值的工作享有同等報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 權利,……(e)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特別是在退休、失業、疾病、殘廢和老 年或在其他喪失工作能力的情況下,……(f)在工作條件方面享有健康和安 全保障,……2.締約各國為使婦女不致因結婚或生育而受歧視,又為保障其 有效的工作權利起見,應採取適當措施:(a)禁止以懷孕或產假……婚姻狀 況為理由予以解僱的歧視,……(b)實施帶薪產假或具有同等社會福利的產 假,而不喪失原有工作、年資或社會津貼;(c)鼓勵提供必要的輔助性社會 服務,特別是通過促進建立和發展托兒設施系統,……(d)對於懷孕期間從 事確實有害於健康的工種的婦女,給予特別保護。……」、第2 條、第 4 條、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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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25 號第 31 段:「……委員會提請締約國注意,全面反歧視法、機會平等 法,或關於男女平等的行政命令等,得以指導應採取何項暫行特別措施…

…。該等指導亦得包含就業或教育的特別立法中。關於不歧視和暫行特別措施

(28)

的相關立法,應涵蓋政府官員及私人組織或企業。」

2. 第 25 號第 38 段:「請締約國注意,應採取暫行特別措施加速改變、消除歧 視婦女或對婦女不利的文化、刻板態度和行為。……」

3. 第 28 號第 16 段:「締約國有義務尊重、保護和實現婦女不受歧視的權利,確 保婦女的發展和進步,以改善其處境,實現法律、事實或實質的男女平等。締 約國應確保不對婦女實施直接或間接歧視。對婦女的直接歧視,包括明顯以性 或性別差異為由,實施區別待遇。對婦女的間接歧視,係指法律、政策、方案 或做法看似對男性和女性並無偏頗,但實際上造成歧視婦女的效果。因為明顯 中性的措施並未考慮原本存在的不平等狀況。此外,因為不承認歧視的結構、

歷史模式,以及男女之間不平等的權力關係,可能使現有的不平等狀況因間 接歧視更為惡化。」

4. 第24 號第 28 段、第 27 號第 29 段、第 41 段、第 28 號第 18 段、第 32 段、第 34 段。

案例

CED AW

條文

第11 條:工作權

類型 11-2 工作(就業)歧視

案例 1. 某保全公司夜間值班人員除領有夜間加給外,尚可核記嘉獎,所以升遷較一 般職員順暢。新進職員王小美為求表現,請求排入夜間值班,但是主管總是展 現一付愛護女性的態度,表示「我是為妳好,女性應以家庭為重,且夜間常有 突發情事,有高度危險性,不適合女性」,而拒絕將之列入輪值。

2. 李女出席公司業務檢討會,說明單位業績下滑原因,因而與其他單位主管發 生爭執,該主管不自覺脫口而出「妳是大姨媽來了嗎!」讓李女備感職場性別 歧視。

3. 某學校藉勞資會議中提案決議,員工滿 50 歲,不再續聘,而劉女士在同校 服務滿25 年,今年 49 歲,身體仍健康,公司要求她退休,否則年滿 50 歲 不再續聘,但劉女士因經濟因素拒絕退休。

可引 用之

C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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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 條:「1.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的歧

(29)

年或在其他喪失工作能力的情況下,……(f)在工作條件方面享有健康和安 全保障,……2.締約各國為使婦女不致因結婚或生育而受歧視,又為保障其 有效的工作權利起見,應採取適當措施:(a)禁止以懷孕或產假……婚姻狀 況為理由予以解僱的歧視,……(b)實施帶薪產假或具有同等社會福利的產 假,而不喪失原有工作、年資或社會津貼;(c)鼓勵提供必要的輔助性社會 服務,特別是通過促進建立和發展托兒設施系統,……(d)對於懷孕期間從 事確實有害於健康的工種的婦女,給予特別保護。……」、第2 條、第 4 條、第 5 條。

一 般 性 建 議 : https://gec.ey.gov.tw/Page/D704A5B282D840C7/b99bc3b0-800b-4cc5-b3c9- d9b6516bb3ee

1. 第27 號第 42 段:「締約國有義務確保公、私立部門不針對婦女的退休年齡懷 有歧視。因此,締約國有義務確保退休金政策並無任何形式的歧視―即使婦 女選擇提前退休亦然,並且所有參與工作的高齡婦女皆有充足的退休金。…

…」

2. 第 27 號第 44 段:「締約國應為其他退休金或收入保障不足的婦女,提供適 當、與男性平等的非提撥式年金,且協助高齡婦女,特別是生活在偏遠和農村 地區者,獲得國家資助的津貼。」

3. 第28 號第 16 段:「締約國有義務尊重、保護和實現婦女不受歧視的權利,確 保婦女的發展和進步,以改善其處境,實現法律、事實或實質的男女平等。締 約國應確保不對婦女實施直接或間接歧視。對婦女的直接歧視,包括明顯以性 或性別差異為由,實施區別待遇。對婦女的間接歧視,係指法律、政策、方案 或做法看似對男性和女性並無偏頗,但實際上造成歧視婦女的效果。……」

4. 第25 號第 31 段、第 38 段、第 27 號第 29 段、第 41 段、第 43 段、第 28 號第 18 段、第 32 段、第 34 段。

案例

CED AW

條文

第11 條:工作權

類型 11-3 懷孕及婚育(育兒)歧視

案例 1. 慧蓉懷有身孕,因其工作的鉛蓄電池工廠須定期實施特殊健康檢查,醫師發現 她血中鉛數值較高,並告知懷孕期間暴露鉛粉塵危害對母體和胎兒的影響甚鉅, 她才驚覺之前的流產,很有可能與工作相關,故要求調職,但是工廠主管因人力 考量而拒絕。

2. A 女於懷孕後,陸續請假安胎休養、申請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然遭 B 公司告 知無法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回復原職,須安排至其他部門工作;且B 公司

(30)

將A 女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視為缺勤狀態,進而給予較差考績。

3. 高小姐剛進入公司提供勞務,在任職 9 天後告知負責人自己懷孕一事,卻在 隔天即遭經理約談表示高小姐不適任而被資遣。

可引 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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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及一 般性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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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11 條:「1.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的歧 視,以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同權利,特別是:(a)人人有不 可剝奪的工作權利;(b)享有相同就業機會的權利……;(c)享有自由選 擇專業和職業,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務的福利和條件,接受職業培訓和 進修,……;(d)同等價值的工作享有同等報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 權利,……(e)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特別是在退休、失業、疾病、殘廢和老 年或在其他喪失工作能力的情況下,……(f)在工作條件方面享有健康和安 全保障,……2.締約各國為使婦女不致因結婚或生育而受歧視,又為保障其 有效的工作權利起見,應採取適當措施:(a)禁止以懷孕或產假……婚姻狀 況為理由予以解僱的歧視,……(b)實施帶薪產假或具有同等社會福利的產 假,而不喪失原有工作、年資或社會津貼;(c)鼓勵提供必要的輔助性社會 服務,特別是通過促進建立和發展托兒設施系統,……(d)對於懷孕期間從 事確實有害於健康的工種的婦女,給予特別保護。……」、第2 條、第 4 條、第 5 條。

一 般 性 建 議 : https://gec.ey.gov.tw/Page/D704A5B282D840C7/b99bc3b0-800b-4cc5-b3c9- d9b6516bb3ee

1. 第 24 號第 28 段:「敦促其他締約國於報告為遵守第 12 條所採取的措施時,

應認識該條與《公約》中與婦女保健相關的其他條款,包括第5 條(b)款:要求 締約國確保家庭教育應包括正確瞭解母性的社會功能……;第11 條:一部 分係關於職場中保護婦女的健康和安全,包括維護生育功能、懷孕期間不擔任 有害工作的特別保護,以及提供支薪的產假;……」

2. 第25 號第 7 段:「首先,締約國有義務確保其法律沒有直接或間接歧視婦女 的內容,並透過法庭及制裁,與其他補救辦法,確保婦女在公共和私人領域 皆不受到政府單位、司法機構、機關、企業或私人的歧視。……」

3. 第28 號第 16 段:「締約國有義務尊重、保護和實現婦女不受歧視的權利,…

…締約國應確保不對婦女實施直接或間接歧視。對婦女的直接歧視,包括明顯 以性或性別差異為由,實施區別待遇。……」

(31)

5. 第19 號第 9 段、第 28 號第 9 段、第 17 段、第 32 段、第 36 段。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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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第11 條:工作權

類型 11-4 女性移工

案例 1. 移工雅妮某日檢查證實懷孕了,雅妮希望雇主能夠給她產假,於妊娠期間,

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並得申請改調,但遭雇主回絕。

2. 移工 A 女懷有身孕,雇主以影響工作為由,強迫 A 女同意終止聘僱關係,但 A 女不同意,雇主即單方終止聘僱契約。

3. 雇主為增加產能,要求所有移工於假日加班,雖然小雯以生理期為由表示拒 絕,但雇主仍然強迫小雯假日到班。

可引 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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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及一 般性 建議

CEDAW 條 文 : https://gec.ey.gov.tw/Page/39DDB34C666FE816/8965cdb1-b031-4a80-862a- d740887bc05c

第11 條:「1.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的歧 視,以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同權利,特別是:(a)人人有不 可剝奪的工作權利;(b)享有相同就業機會的權利……;(c)享有自由選 擇專業和職業,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務的福利和條件,接受職業培訓和 進修,……;(d)同等價值的工作享有同等報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 權利,……(e)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特別是在退休、失業、疾病、殘廢和老 年或在其他喪失工作能力的情況下,……(f)在工作條件方面享有健康和安 全保障,……2.締約各國為使婦女不致因結婚或生育而受歧視,又為保障其 有效的工作權利起見,應採取適當措施:(a)禁止以懷孕或產假……婚姻狀 況為理由予以解僱的歧視,……(b)實施帶薪產假或具有同等社會福利的產 假,而不喪失原有工作、年資或社會津貼;(c)鼓勵提供必要的輔助性社會 服務,特別是通過促進建立和發展托兒設施系統,……(d)對於懷孕期間從 事確實有害於健康的工種的婦女,給予特別保護。……」、第2 條、第 4 條、第 12 條。

一 般 性 建 議 : https://gec.ey.gov.tw/Page/D704A5B282D840C7/b99bc3b0-800b-4cc5-b3c9- d9b6516bb3ee

1. 第25 號第 7 段:「首先,締約國有義務確保其法律沒有直接或間接歧視婦女 的內容,並透過法庭及制裁,與其他補救辦法,確保婦女在公共和私人領域 皆不受到政府單位、司法機構、機關、企業或私人的歧視。……」

2. 第26 號第 18 段:「……女性移工可能面臨以下情況:強制驗孕,若為陽性 就被驅逐出境;強制墮胎、或當危及孕婦甚至是遭受性攻擊後,無法享有安全 生育健康和墮胎服務;沒有產假或產假不足,也無任何福利以及負擔得起的

(32)

產科護理,造成嚴重的健康風險。女性移工如被發現懷孕可能會被開除,有時 則導致非正常移民身分和被驅逐出境。」

3. 第26 號第 26 段:「移徙婦女於此工作的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 保女性移工,包括在其社區內不受歧視並享有平等權利。應採取的措施,包括 但不限於下列各項:……(b)締約國應確保憲法、民法以及勞工法為女性移工 提供與本國所有勞動者相同的權利和保護,……;(c)……締約國應確保女性 移工於其權利受侵犯時,有能力獲得補救。具體措施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i)頒布和執行相關法律和條例,包括適當的法律補救措施和申訴機制,並建 立便於使用的爭端解決機制,保護具備證照與無證女性移工免於遭受歧視或 基於性別的剝削和虐待;……(h)締約國應通過法規並設立監測系統,以確保 招聘人員和雇主尊重所有女性移工的權利。……」

4. 第19 號第 9 段、第 24 號第 28 段、第 31 段、第 25 號第 12 段、第 28 號第 9 段、第16 段至第 18 段、第 32 段、第 34 段、第 36 段。

(33)

CED AW

條文

第12 條:健康權

類型 12-1 保健服務

案例 1. A 女為剛來臺灣的越南籍新住民,最近發現懷孕,但結婚設籍尚未滿 6 個 月,無法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後知悉政府仍有提供相關產前檢查補助及孕 期衛教服務,而隻身前往醫院進行產檢,醫院並積極提供服務。初次懷孕的A 女雖對產前、產後衛教事項仍有疑惑,但因語言隔閡而無法諮詢醫院人員。

2. 身心障礙者(肢障)李小姐於產後入住某健保特約醫院附設產後護理之家坐月 子,發現機構之設施設備未考量到身心障礙者之需求,如浴廁環境輪椅旋轉 空間不足、未提供適合其產後照顧及哺乳支持之輔具(如 C 型枕)或調整適合其 哺育之環境與設備,對身心障礙者哺乳造成不便。

3. 愛滋感染者 A 女懷有身孕,某日外出因不適前往婦產科就醫,並於病歷資料 如實填載患有愛滋病,診所醫師知悉後表示因診所醫療設備不足,請A 女轉 診其他診所或醫院。

可引 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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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及一 般性 建議

CEDAW 條 文 : https://gec.ey.gov.tw/Page/39DDB34C666FE816/8965cdb1-b031-4a80-862a- d740887bc05c

1. 第 12 條:「1.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對婦女的歧 視,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取得各種包括有關計畫生育的保健服務。2.

儘管有本條第1 款的規定,締約各國應保證為婦女提供有關懷孕、分娩和產後 期間的適當服務,必要時予以免費,並保證在懷孕和哺乳期間得到充分營 養。」

2. 第 2 條:「締約各國譴責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協議立即用一切適當辦法,

推行消除對婦女歧視的政策。為此目的,承擔:……(d)不採取任何歧視婦 女的行為或做法,並保證政府當局和公共機構的行動都不違背這項義務;

(e)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任何個人、組織或企業對婦女的歧視;(f)採 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廢除構成對婦女歧視的現行法律、

規章、習俗和慣例;……」。

一 般 性 建 議 : https://gec.ey.gov.tw/Page/D704A5B282D840C7/b99bc3b0-800b-4cc5-b3c9- d9b6516bb3ee

1. 第 15 號:「…… (d)所有締約國在《公約》第 12 條下的報告內容中,列入愛 滋病對婦女地位的影響、因應受感染婦女需要所採取的行動、避免基於愛滋病 特別歧視婦女。」

2. 第 24 號第 6 段:「……對於弱勢和處境不利的婦女群體,應特別重視其保健 需求與權利,如:移徙婦女、難民和國內流離失所的婦女、女童和高齡婦女、

(34)

賣淫婦女、原住民婦女,以及身心障礙婦女。」

3. 第24 號第 25 段:「患有身心障礙的婦女,不論年紀多大,往往因身體條件 所限而難以獲得保健服務。……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認保健服務能照顧 身心障礙婦女的需求,並尊重其人權和尊嚴。」

4. 第 24 號第 31 段:「締約國且應:……(d)由公眾、非政府組織和私人機構監 督對婦女提供的保健服務,確保機會和服務質量均等;……」

5. 第27 號第 45 段:「締約國應採取全面的健康照護政策,以根據委員會關於 婦女和健康的第24 號一般性建議(1999 年),保護高齡婦女的健康需求。…

…」

6. 第27 號第 46 段:「締約國應採取專門針對高齡婦女的身心、情緒和健康所需 的特別方案,關注少數群體和身心障礙婦女,……」

7. 第 24 號第 29 段。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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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第13 條:經濟與社會福利權

類型 13-1 經濟與社會生活歧視

案例 1. 李女士因育兒中斷工作,經濟上無收入,名下亦無不動產。之後為了微型創業 而向銀行申請創業貸款,但相較於相同條件的男性,李女士獲貸額度顯然過 低。

2. 雅惠熱愛籃球運動,但社區籃球場往往都由男性佔據進行全場比賽,雅惠及 其他女性球友僅能伺機利用半場閒置短暫時間練習投籃,無法盡情運動。

3. 某地方政府為歡慶中秋佳節而擇定空曠地點施放煙火,一些高齡婦女,例如 王女士,因缺乏代步交通工具及無障礙公車而無法到場觀賞,經向地方政府 反應仍以不及安排為由否准提供載送服務。

可引 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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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及一 般性 建議

CEDAW 條 文 : https://gec.ey.gov.tw/Page/39DDB34C666FE816/8965cdb1-b031-4a80-862a- d740887bc05c

1. 第 13 條:「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在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其他方 面對婦女的歧視,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有相同權利,特別是:(a)

領取家屬津貼的權利;(b)銀行貸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貸的權利;

(c)參與娛樂生活、運動和文化生活各個方面的權利。」

2. 第 2 條:「締約各國譴責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協議立即用一切適當辦法,

推行消除對婦女歧視的政策。為此目的,承擔:……(d)不採取任何歧視婦 女的行為或做法,並保證政府當局和公共機構的行動都不違背這項義務;

(e)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任何個人、組織或企業對婦女的歧視;(f)採 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廢除構成對婦女歧視的現行法律、

規章、習俗和慣例;……」

3. 第 3 條:「締約各國應承擔在所有領域,特別是在政治、社會、經濟、文化領 域,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證婦女得到充分發展和進步,以 確保婦女在與男子平等的基礎上,行使和享有人權和基本自由。」

一 般 性 建 議 : https://gec.ey.gov.tw/Page/D704A5B282D840C7/b99bc3b0-800b-4cc5-b3c9- d9b6516bb3ee

1. 第 25 號第 38 段:「請締約國注意,應採取暫行特別措施加速改變、消除歧 視婦女或對婦女不利的文化、刻板態度和行為。在信貸和貸款、運動、文化和娛 樂,以及法律宣導也應採取暫行特別措施。如有必要,應針對受到多重歧視 的婦女,包括鄉村婦女,採取此類措施。」

2. 第 25 號第 39 段:「雖然不可能對《公約》所有條款適用暫行特別措施,但委 員會建議當涉及加速達成平等參與的機會,以及加速權力和資源的再分配

(36)

時,考慮採取暫行特別措施;同時也顯示特定情況下需要該等措施,且最為 適合。」

3. 第27 號第 23 段:「小額貸款和融資計畫通常有年齡限制或其他條件,使高 齡婦女無法獲得。許多高齡婦女,尤指活動範圍限於家中的高齡婦女,無法參 與文化、娛樂和社區的活動,使其與世隔絕而對健康產生負面影響。對於獨立 生活所需的注意往往不夠,例如:個人協助、適足住房 ―包括無障礙居家設 計,和行動輔助等。」

4. 第 27 號第 47 段:「……締約國應提供適當的交通方式,使高齡婦女、包括生 活在農村者,得以參加經濟和社會生活,包括社區活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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