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新住民火炬計畫-
101 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計畫
一、計畫緣起
截至102 年 1 月止,新住民人數為 47 萬 4,451 人,依教育部 101 學年度統計新住民子女就讀國中及國小之人數為20 萬 3,346 人,其中就 讀國中為4 萬 1,525 人,占國中總人數 4.9%;就讀國小者有 16 萬
1,821 人,占國小總人數 11.8%。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小學新移民 子女人數超過100 名或超過十分之一比例者列為新住民重點學校,全國 共計2,036 所,占全國小學總數 2,581 所比例 78.9%。
為提供全國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新住民子女適當關懷扶助及獎勵,
希望透過「全國新住民火炬計畫-101 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及獎助學 金計畫」之訂定,協助減輕其家庭生活負擔,為國家人才培育奠基,以激 勵其努力向學。
二、目的
激勵全國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新住民子女,使其努力向學並減輕家庭 生活負擔。
三、主辦單位、承辦單位
(一)主辦單位:內政部、教育部
(二)承辦單位: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四、計畫期程
102 年 3 月-102 年 7 月 五、申請對象
(一)新住民係指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未入籍或已入籍為本國國民之外 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現為就讀高中職 (含高中職進修學校)及高中職以上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 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符合本案之特殊優秀獎勵金申請者除外)。
(二)新住民子女係指設籍於本國之在學學生其父或母一方為本案所指新 住民,現為就讀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 之在學學生並 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 之獎學金或獎勵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符合本案之特殊優秀獎 勵金申請者除外)。
六、申請類別及條件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1、國小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小學,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 優等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2、國中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中學,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
優等或9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3、高中、高職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高中、高職,前一學期在學成績 總平均9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4、大專院校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之非公費生,前一學期 在學成績總平均9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5、碩博生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學之非公費生,前一學期在學成 績總平均9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二)清寒助學金:
1、國小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小學,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 丙等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2、國中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中學,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 丙等或6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3、高中、高職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高中、高職,前一學期在學成績 總平均6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4、大專院校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之非公費生,前一學期 在學成績總平均7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5、碩博生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學之非公費生,前一學期在學成 績總平均7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三)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最近三年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可 申請。
1、入選奧運或亞運國家體育代表隊。
2、參加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公開組、全國中等學校運動 會或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獲得前6 名者。(每人僅能擇一年度並就 上述賽會擇一申請一類組別為限,不得重複請領)
3、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國語文競賽、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全國學生 美術比賽及全國學生舞蹈比賽之個人各類組別,獲得前6 名者。
(每人僅能擇一年度並就上述賽會擇一申請一類組別為限,不得重 複請領)
七、獎助學金發給種類、名額及發給金額
以學校全校在學之新住民及新住民子女人數計算,每滿30 人得申請 一名,分校分班得比照辦理。即新住民或新住民子女數30 人(含以下)者,
全校得申請1 名,31 人至 60 人者,全校得申請 2 名,以此類推。有關 非國民義務教育階段之公私立學校分配名額比例為1 比 1,相關內容如 下:
(一)新住民獎助學金種類、名額及發給金額:
1、優秀學生獎學金:
組別 學校分配名額
小計名額 每人發給新臺幣 公立 私立
(1)高中組 3 3 6 8,000
(2)高職組 3 3 6 8,000
(3)大專院校組 3 3 6 8,000
(4)碩士班 3 3 6 10,000
(5)博士班 2 2 4 12,000
2、清寒學生助學金:
組別 學校分配名額
小計名額 每人發給新臺幣 公立 私立
(1)高中組 6 6 12 8,000
(2)高職組 6 6 12 8,000
(3)大專院校組 6 6 12 8,000
(4)碩士班 6 6 12 10,000
(5)博士班 4 4 8 12,000
(二)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種類、名額及發給金額:
1、優秀學生獎學金:
組別 學校分配名額
小計名額 每人發給新臺幣 公立 私立
(1)國小低年級組 - 110 3,000 (2)國小中年級組 - 110 3,000 (3)國小高年級組 - 110 3,000
(4)國中組 - 60 5,000
(5)高中組 15 15 30 8,000 (6)高職組 15 15 30 8,000 (7)大專院校組 8 8 16 8,000 (8)碩士生組 5 5 10 10,000
(9)博士生組 2 2 4 12,000
2、清寒學生助學金:
組別 學校分配名額
小計名額 每人發給新臺幣 公立 私立
(1)國小低年級組 - 220 3,000 (2)國小中年級組 - 220 3,000 (3)國小高年級組 - 220 3,000
(4)國中組 - 120 5,000
(5)高中組 30 30 60 8,000 (6)高職組 30 30 60 8,000 (7)大專院校組 15 15 30 8,000 (8)碩士生組 10 10 20 10,000
(9)博士生組 4 4 8 12,000
(三)名額流動及調整方式:
1、國小組及國中組優秀及清寒獎助學金均以優等數擇優評比,超過 名額者以抽籤方式辦理。
2、每位學生僅可擇一申請優秀學生獎學金或清寒學生助學金,此兩 項之獎助學金各組名額有剩餘時,可於此兩項之獎助學金總名額 及預算範圍內調整各組名額,其流用標準為各組別之剩餘名額流 向另一類之同組別,仍有剩餘名額時,優秀學生獎學金之剩餘名 額優先流向清寒學生助學金,且優先流向國小組,如仍有剩餘名 額時則流向國中組,再有剩餘名額時,則流向高中職組,以此類推 八、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發給種類、名額及發給金額
(一)獎勵金之種類:(每人僅擇最近三年之其中一年度,並就下列賽會中 擇一申請一類組別為限,不得重複請領)
1、入選奧運或亞運國家代表隊者。(每人僅能擇一擇優申請)
2、參加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公開組、全國中等學校運動 會或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之個人賽獲得前6 名者:依個人賽類組 別發給。(每人僅能擇一擇優申請)
3、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語文競賽各類組別之個人賽,獲得前 6 名 者。(每人僅能擇一擇優申請)
4、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各類組之個人賽,獲得前 6 名者。(每人僅能擇一擇優申請)
5、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各類組之個人賽,獲得前 6 名者。(每人僅能擇一擇優申請)
6、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各類組之個人最佳舞技競賽,
獲得前6 名者。(每人僅能擇一擇優申請) (二) 獎勵金之發給種類、名額及發放金額:
種類 小計名額 每人發給新臺幣
入選奧運或亞運國家代表隊 8 10,000
全國運動會之個人賽 120 3,000
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公開組之個人賽 120 3,000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之個人賽 120 3,000 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之個人賽 100 3,000 全國學生語文競賽各類組之個人賽 130 3,000 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各類組之個人賽 130 3,000 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各類組之個人賽 130 3,000 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各類組之個人賽 130 3,000 (三)名額流動及調整方式:
1、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各種類均以擇優評比,超過名額者以抽 籤方式辦理。
2、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之各類組如有剩餘名額及金額時,則優 先流向清寒學生助學金之類別,且優先流向國小組,如仍有剩餘
名額時則流向國中組,再有剩餘名額時,則流向高中職組,以此 類推。
九、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由學校將申請表及相關證件逕向內政部入出國 及移民署提出申請,文件不齊全或逾期者,不予受理。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1、申請表 (須經學校初審核章)。
2、戶籍謄本影本(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外籍配偶原生國籍、姓 名)。
3、在學成績證明。各階段學生,以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為申請依據。
(二)清寒學生助學金:
1、申請表 (須經學校初審核章)。
2、戶籍謄本影本(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外籍配偶國籍、姓名)。
3、在學成績證明。各階段學生,以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為申請依據。
4、本國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三)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
1、申請表(須經學校初審核章)。
2、戶籍謄本影本(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外籍配偶國籍、姓名)。
3、最近 3 年內,由主辦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公開組、全國 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全國國語文競賽、全國學 生音樂比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及全國學生舞蹈比賽之主辦單位 所出具之全國得獎成績證明(如獎狀、獎牌、獎座等足資證明個人 姓名之文件或物件)或入選國家體育代表隊之當選證明文件,作 為申請依據。
十、獎助學金及獎勵金審查程序
(一)初審程序:102 年 4 月 15 日前就申請人身分及成績依本計畫進行 初審,符合資格者,請其備妥第九點規定之文件,於102 年 4 月 30 日前由學校寄(送)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二)覆審程序:
1、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覆審作業,並與教育部共同組成審議 委員會進行決審。
2、獲獎名單將公告於內政部全國新住民火炬計畫網站。
(三)覆審標準:以申請人學期總成績平均高低順序或等第擇優決定給獎;
另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以申請人之成績高低或得獎等第順序 決定給獎。前述獎助金及獎勵金之申請人分數相同有數位時,依下 列方式辦理:
1、優秀學生獎學金:於給獎最終總名額內均予發給,如仍超出總給 獎名額時,則以擇優成績採抽籤方式決定。
2、清寒學生助學金:於給獎最終總名額內均予發給,如仍超出總給 獎名額時,優先發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且成績擇優者,如人 數仍超過總給獎名額時,採抽籤方式決定。
3、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於給獎總名額內均予發給,如人數仍 超過總給獎名額時,採抽籤方式決定。
十一、撥款方式
(一)公告獲獎名單後,學校依下列方式辦理請款:
1、國中及國小學生:學校須於限期內彙齊申請人收款收據及印領清 冊寄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逾期未送者,視同自願放棄獲獎 資格。
2、高中職(含高中職進修學校)及高中職以上之在學學生:學校須於 限期內彙齊申請人領款收據、印領清冊及申請人本人存摺封面影 本寄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逾期未送者,視同自願放棄獲獎 資格。
3、獲獎學生如有轉學情形者,由學生原就讀學校書面通知轉入學校 於前規定之期限內,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掣據請款,已休學 或退學之學生,則取消其獲獎資格,不予核發。
(二)撥款:
1、國中、國小:撥入學校,由其獎助學金轉發獲獎學生。
2、高中、高職以上學校:撥入申請人帳戶。
十二、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之優秀獎學金獲獎者,如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 關(構)之獎學金,查核屬實則取消獲獎資格,並追回已領之獎助學 金,且於三年內不得再向內政部申請,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獲 獎者,不在此限。
(二)領取本案之優秀學生獎學金或清寒學生助學金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 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者,如符合本案 之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之申請者,亦得申領。
(三)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請檢附電子檔且恕不退件。
(四)本獎助學金、獎勵金總名額數及發放金額,得視當年度「全國新住民火 炬計畫-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計畫」之預算財源研議增減,
並於限期內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