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計畫
105 年 2 月 3 日移屬移輔偉字第 1050020570 號函修訂
一、計畫緣起
為提供全國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新住民子女適當關懷扶助及獎勵,希望透 過「104 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及獎助學金計畫」之訂定,激勵其努力向學,
協助減輕其家庭生活負擔,達到為國家人才培育奠基目的。
二、目的
激勵全國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新住民子女,使其努力向學並減輕家庭生活負擔
三、主辦、協辦及承辦單位 (一)主辦單位:內政部。
(二)協辦單位:教育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三)承辦單位:內政部移民署。
四、期程
(一)計畫期程:105 年 1 月 1 日-105 年 10 月 31 日止。
(二)報名期間:105 年 2 月 15 日~105 年 3 月 21 日止。
五、申請對象
(一)與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且在臺合法 居留、定居或設有戶籍之新住民,現就讀高中職(含高中職進修學校)以上之在 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 之獎學金或獎勵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符合本案之特殊優秀獎勵金申 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獎助學金。
(二)新住民子女係指設籍本國之在學學生其父或母一方為與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 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或設有戶籍者,
現就讀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 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者(低收入 戶、中低收入戶及符合本案之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 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
六、申請類別及條件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1、國小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小學,104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優 等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2、國中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中學,104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優 等或9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3、高中、高職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高中、高職,104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 平均9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4、大專院校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之非公費生,104 學年度上學期在 學成績總平均85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5、碩博生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學之非公費生,104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 總平均85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二)清寒學生助學金:
1、國小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小學,104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丙 等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2、國中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中學,104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丙 等或6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3、高中、高職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高中、高職,104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 平均6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4、大專院校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之非公費生,104 學年度上學期在 學成績總平均7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5、碩博生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學之非公費生,104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 總平均7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三)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最近三年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擇一項申請,
不得重複請領。
1、入選奧運、亞運、世界大學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盃錦標賽、世界盃 錦標賽、亞洲青年運動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聽障奧 運會)、亞洲帕拉運動會、亞太聽障運動會、世界中學生運動會、東亞青年運 動會、世界運動會國家體育代表隊。
2、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 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獲得個人賽前8 名者;參加全民運動會或全國原 住民族運動會,獲得個人賽前6 名者。本項個人賽含括參加桌球、羽球、網 球雙打及混雙比賽之選手,但不含該運動種類團體賽之雙打及混雙選手。
3、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語文競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前6 名者、全國聽覺障 礙國民國語文競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前3 名者;另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 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個人賽及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個 人賽各類組別獲得特優、優等者。
4、102 或 103 學年度申請並獲本類別獎勵金者,於 104 學年度再申請者,不 得重複以102 及 103 學年度同樣之獲獎成績舉列申辦,重複者取消獲獎資 格。
七、獎助學金發給種類、名額及發給金額
優秀學生獎學金及清寒學生助學金兩者名額均以學校全校在學之新住民及新住民子
女人數計算,每滿30 人得申請 1 名,分校分班得比照辦理。即新住民或新住民 子女數30 人(含以下)者,全校得申請 1 名,31 人至 60 人者,全校得申請 2 名,
以此類推。有關非國民義務教育階段之公私立學校分配名額比例為1 比 1,另特 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申請名額不受限制,相關內容如下:
(一)新住民獎助學金種類、名額及發給金額:
1、優秀學生獎學金:
組別 學校分配名額
小計名額 每人發給 新臺幣 公立 私立
(1)高中組 4 4 8 8,000
(2)高職組 7 7 14 8,000
(3)大專院校組 2 2 4 8,000
(4)碩士班 3 3 6 10,000
(5)博士班 1 1 2 12,000
2、清寒學生助學金:
組別 學校分配名額
小計名額 每人發給 新臺幣 公立 私立
(1)高中組 2 2 4 8,000
(2)高職組 1 1 2 8,000
(3)大專院校組 2 2 4 8,000
(4)碩士班 1 1 2 10,000
(5)博士班 1 1 2 12,000
(二)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種類、名額及發給金額:
1、優秀學生獎學金:
組別 學校分配名額
小計名額 每人發給 新臺幣 公立 私立
(1)國小低年級組 - 220 3,000 (2)國小中年級組 - 220 3,000 (3)國小高年級組 - 220 3,000
(4)國中組 - 120 5,000
(5)高中組 20 20 40 8,000 (6)高職組 25 25 50 8,000 (7)大專院校組 20 20 40 8,000
(8)碩士生組 1 1 2 10,000
(9)博士生組 1 1 2 12,000
2、清寒學生助學金:
組別 學校分配名額
小計名額 每人發給 新臺幣 公立 私立
(1)國小低年級組 - 440 3,000 (2)國小中年級組 - 440 3,000
(3)國小高年級組 - 459 3,000
(4)國中組 - 220 5,000
(5)高中組 40 40 80 8,000 (6)高職組 45 45 90 8,000 (7)大專院校組 10 10 20 8,000
(8)碩士生組 2 2 4 10,000
(9)博士生組 1 1 2 12,000
(三)名額流動及調整方式:
1、新住民及其子女之獎助學金申請人數如超過預定核發名額時,以抽籤方式辦理。
2、新住民子女之獎助學金於高中(職)(含)以下之各類組別均各列備取名額 20 名。
3、每位學生僅可擇一申請優秀學生獎學金或清寒學生助學金,此兩項之獎助學金 各組名額有剩餘時,可於此兩項之獎助學金總名額及預算範圍內調整各組 名額,其流用標準為各組別之剩餘名額流向另一類之同組別,仍有剩餘名 額時,優秀學生獎學金之剩餘名額優先流向清寒學生助學金,且優先流向 國小組,如仍有剩餘名額時則流向國中組,再有剩餘名額時,則流向高中 職組,以此類推。
八、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發給種類、名額及發給金額 (一)獎勵金之發給種類、名額及發放金額,如下表:
編
號 種類 小計
名額
每人發給 新臺幣
1
入選奧運、亞運、世界大學運動會、帕拉林匹克 運動會、亞洲盃錦標賽、世界盃錦標賽、亞洲青 年運動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 動會(聽障奧運會)、亞洲帕拉運動會、亞太聽障 運動會、世界中學生運動會、東亞青年運動會、
世界運動會國家體育代表隊
10 10,000
2 全國運動會之個人賽 5 8,000
3 全民運動會之個人賽 5 8,000
4 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之個人賽 3 8,000 5 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公開組之個人賽 3 8,000 6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之個人賽 15 5,000 7 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之個人賽 5 5,000 8 全國聽覺障礙國民國語文競賽各類組之個人賽 3 5,000 9 全國語文競賽各類組之個人賽 5 5,000 10 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各類組之個人賽 5 5,000 11 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各類組之個人賽 5 5,000
編
號 種類 小計
名額
每人發給 新臺幣 12 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各類組之個人賽 5 5,000 (二)名額流動及調整方式:
1、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各種類均以擇優評比,各類組合格名額及金額於不 超過預定核發總金額情形下,可相互流用,超過預定核發總金額時,超出 名額之組別,將先以擇優評比辦理,仍不足時,以抽籤方式辦理。
2、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如尚有剩餘名額及金額時,則優先流向清寒學生 助學金之類別,且優先流向國小組,如仍有剩餘名額時,流向國中組,再 有剩餘名額時,則流向高中職組,以此類推。
九、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由學校將申請表及相關證件逕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申請,
文件不齊全或逾期者,不予受理。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1、申請表 (須經學校初審核章)。
2、戶籍謄本影本﹙以戶政事務所提供「記事不省」之戶籍謄本為主﹚或有註記本 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外籍配偶原生國籍、姓名之新式戶口名簿。
3、各階段學生 104 學年度上學期之在學成績證明。另在學成績需以總平均為申 請依據,如檢附加權平均成績,恕不予受理。
4、申請人如為高中(職)以上學生,則需檢附含有申請人帳戶戶名、帳號之存簿 影本。
(二)清寒學生助學金:
1、申請表 (須經學校初審核章)。
2、戶籍謄本影本﹙以戶政事務所提供「記事不省」之戶籍謄本為主﹚或有註記本 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外籍配偶原生國籍、姓名之新式戶口名簿。
3、各階段學生 104 學年度上學期之在學成績證明。另在學成績需以總平均為申 請依據,如檢附加權平均成績,恕不予受理。
4、全國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如非前揭 證明,而是單親家庭特殊境遇、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弱勢家庭兒童 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恕不 予受理。)
5、申請人如為高中(職)以上學生,則需檢附含有申請人帳戶戶名、帳號之存簿 影本。
(三)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
1、申請表(須經學校初審核章)。
2、戶籍謄本影本﹙以戶政事務所提供「記事不省」之戶籍謄本為主﹚或有註記本 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外籍配偶原生國籍、姓名之新式戶口名簿。
3、最近 3 年內,由主辦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全國大 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全國語文 競賽、全國聽覺障礙國民國語文競賽、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全國學生美術比 賽及全國學生舞蹈比賽之主辦單位所出具之全國得獎成績證明(如:獎狀、
獎牌、獎座等足資證明個人姓名之文件或物件)或入選國家體育代表隊之 當選證明文件,作為申請依據。
4、申請人如為高中(職)以上學生,則需檢附含有申請人帳戶戶名、帳號之存簿 影本。
十、獎助學金及獎勵金審查程序
(一)初審程序:由各校依本計畫規定進行初審,並就符合資格者,由校方登入新住民 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系統(https://sp.immigration.gov.tw)申報,並於申 報完畢後,下載系統制式載有流水編之學生申請表及學校申請清冊,連同第 九點規定之文件,以親送或掛號於105 年 3 月 21 日(星期一)前寄至內政部 移民署(以本署收件郵戳為憑),逾期未送或缺漏資料經以電話及E-mail 通 知校方ㄧ次,且於一週內未以掛號補件者,視同自願放棄,另未於申報期間 內完成線上申報及寄送系統制式載有流水編之申請表、申請清冊2 項作業者,
一律視為未申報,恕不受理。
(二)複審程序:
1、由內政部移民署辦理複審作業,並與教育部共同組成評審會進行決審。
2、獲獎名單將公告於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三)複審標準:
1、優秀學生獎學金:於給獎最終總名額內均予發给,如仍超出總給獎名額時,
則採抽籤方式決定。
2、清寒學生助學金:於給獎最終總名額內均予發给,如仍超出總給獎名額時,
採抽籤方式決定。
3、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於給獎總名額內均予發給,如人數仍超過總給獎 名額時,採抽籤方式決定。
十一、撥款方式
(一)公告獲獎名單後,學校依下列方式辦理請款:
1、國中及國小學生:學校須於限期內於登入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系 統(https://sp.immigration.gov.tw)下載載有流水編之獲獎學生印領清冊,
並於彙齊申請人親簽之印領清冊後,檢同校方開立抬頭為”內政部移民署
”之收據及含有學校帳戶戶名、帳號之存簿影本資料寄至內政部移民署,
逾期未送或缺漏資料經以電話通知校方ㄧ次,且於一週內未以掛號補件者,
逾期者視同自願放棄,並由本署通知該類組之備取學生依序遞補,不得異 議。另獲獎學生若為該校當年應屆畢業生,則仍由原就讀學校協助申辦。
2、高中(職)(含高中(職)進修學校)及以上之在學學生:學校須於限期內於登入新 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系統(https://sp.immigration.gov.tw)下載載有 流水編之獲獎學生印領清冊,並於彙齊申請人親簽之印領清冊後,檢同申 請人本人存簿封面影本寄至內政部移民署,逾期未送或缺漏資料經以電話 通知校方ㄧ次,且於一週內未以掛號補件者,逾期者視同自願放棄,並由 本署通知該類組之備取學生依序遞補,不得異議。另獲獎學於生若為該校 當年應屆畢業生,則仍由原就讀學校協助申辦。
3、獲獎學生如有轉學情形者,由學生原就讀學校書面通知轉入學校於前規定之
期限內,向內政部移民署掣據請款,逾期未送或缺漏資料經以電話通知校 方ㄧ次,且於一週內未以掛號補件者,逾期者視同自願放棄,已休學或退 學之學生,則取消其獲獎資格,不予核發。另本署於105 年 10 月 7 日(星 期五)止,不再通知備取學生依序遞補。
4、如非寄送線上系統載有流水編之制式請款印領清冊者,恕不受理。
(二)撥款:
1、國中、國小:撥入學校,由其將獎助學金轉發獲獎學生。
2、高中、高職以上學校:撥入獲獎者帳戶。如獲獎學生確無個人帳戶,則該生獲 獎金額須由學校檢據校方公庫匯款資料,並連同詳載該生無個人銀行帳戶 原因之公文寄至內政部移民署,經核准後該款項將逕匯學校公庫,由校方 轉發獲獎學生。
十二、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之優秀獎學金獲獎者,如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 (構)之獎 學金,查核屬實,如則取消獲獎資格,並追回已領之獎助學金,且於三年內 不得再向內政部申請,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獲獎者,不在此限。
(二)領取本案之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學生助學金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 業機關(構)之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者,如符合本案之特殊才能優秀學生 獎勵金之申請者,亦得申領。
(三)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將留底存查,恕不退件。
(四)有關榮獲本計畫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及優秀學生獎學金之學生,鼓勵學校 公開授獎表揚,以激勵學生再接再勵,培養榮譽心。
(五)本獎助學金、獎勵金總名額數及發放金額,得視當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 獎助學金計畫」之預算財源研議增減,並於限期內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