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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職能評鑑要點 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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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職能評鑑要點 總說明

考試院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十五日以考臺組叁一字第一0三000 六八五二一號令訂定發布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為執行本辦 法第十三條規定,對參加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以下簡稱本 訓練)受訓人員職能實施評鑑,爰研訂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 職能評鑑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茲將本要點訂定之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本要點訂定之目的。(第一點)

二、明定本訓練依各訓練班別目標職務所需職能,評鑑受訓人員之職能表 現及評鑑之職能範圍,以及評鑑之職能項目於年度訓練計畫訂定。

(第二點)

三、明定本訓練成績之職能評鑑方式。(第三點)

四、明定生活考評之評鑑方式及導師之定義。(第四點)

五、明定教與學考評之評鑑方式。(第五點)

六、明定職務見習考評之評鑑方式及業師之定義。(第六點)

七、明定國外研習考評之評鑑方式。(第七點)

八、明定總結評鑑之評鑑方式。(第八點)

九、明定職能成績評鑑之程序及評鑑小組之任務。(第九點)

十、明定職能評鑑委員之資格要件。(第十點)

十一、明定本訓練之評鑑成績等級及評鑑合格標準。(第十一點)

十二、明定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由保訓會發給結業證書。經本訓練評鑑合格 者,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訓練評鑑合格證書並納入高階公務 人員人才資料庫,以及保訓會核定受訓人員職能成績及評鑑結果 報告書後,寄發各受訓人員機關(構)、學校。(第十二點)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中 長 期 發 展 性 訓 練 職 能 評 鑑 要 點

名 稱 說 明

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職能評鑑要 點

訂定「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職能 評鑑要點」作為辦理職能評鑑之依據。

規 定 說 明

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 訓會)為規範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

為執行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 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對

(2)

宜,特訂定本要點。 定本要點。

二、本訓練係依年度訓練計畫中各訓練班別之 目標職務所需職能,評鑑受訓人員相關 職能表現。

本要點所稱目標職務,係指受訓人員未 來晉升之下一階段職務而言。

本訓練評鑑之職能範圍如下:

(一)共通核心職能:策略分析、全球視 野、問題解決、決斷力、政策行銷、溝 通協調、創新能力及外語能力等。

(二)管理核心職能:發展人才、團隊建 立、績效管理、建立協力關係、領導 變革、跨域治理、型塑願景、危機管 理及談判能力等。

保訓會應於評鑑職能範圍內,擇定各訓 練班別實施評鑑之職能項目進行評鑑。

一、第一項明定本訓練依各訓練班別之目標 職務所需職能,評鑑受訓人員之相關 職能表現。

二、第二項明定目標職務之定義。依公務人 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 第三款規定:「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 展性訓練:指為增進簡任第十職等或 相當職務以上公務人員未來職務發展 所需知能之訓練。」是以,為利執行,

本要點所稱目標職務爰以上開規定要 旨予以定義為受訓人員未來晉升之下 一階段職務而言。

三、第三項明定本訓練評鑑之職能範圍。

四、第四項明定保訓會應於評鑑職能範圍 內,擇定各訓練班別實施評鑑之職能 項目進行評鑑。

五、本訓練評鑑之職能項目,係一百零三年 一月二十日考試院修正之高階文官培 訓飛躍方案之高階文官核心職能內涵。

該核心職能內涵係以保訓會九十九年 四月十五日委託研究所得之核心職能 架構基礎,於一百年十一月經邀集學 者及機關代表研商討論後定案,於一 百零二年十一月重新檢討,並經於同 年月二十六日考試院考試委員第八十 三次座談會簡報決議予以維持。高階文 官核心職能內涵分為「價值倫理與人格 特質」、「共通核心職能」及「管理核心 職能」三大構面:

(一)有關價值倫理與人格特質方面,包 含廉正、忠誠、關懷、嚴謹、友善、情 緒穩定、使命感,共計七項。

(二)有關共通核心職能方面,包含策略 分析、全球視野、問題解決、決斷力、

政策行銷、溝通協調、創新能力及外 語能力,共計八項。

(三)有關管理核心職能方面,為增進高 階文官管理、領導及決策能力,包含 發展人才、團隊建立、績效管理、建 立協力關係、領導變革、跨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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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塑願景、危機管理及談判能力,共 計九項。

六、有關高階文官核心職能之「價值倫理與 人格特質」構面之職能表現,係由導師 於訓練期間觀察受訓人員之各項行為 表現,惟不分別核算成績;如有本辦 法第十條規定品德操守不良之情事,

則依該條規定廢止其當年度受訓資格。

三、本訓練所實施之職能評鑑方式如下:

(一)過程評鑑:評鑑受訓人員訓練期 間之職能表現,包括生活考評、教 與學考評、職務見習考評及國外研 習考評。

(二)總結評鑑:採評鑑中心法評鑑受 訓人員之職能表現。

  

一、明定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有關本訓練 之職能評鑑方式。

二、評鑑中心法(Assessment Centers)係指 在標準化的條件下,讓受測者得以表 現工作所需職能之測驗技術。換言之,

評鑑中心法是一套標準化的行為評鑑 技術,經由工作分析,確認標的職務 所需之能力、技能及個人特性,經設計 數 種 測 驗 或 模 擬 演 練 , 讓 受 測 者 參 與,並由多位訓練有素之評鑑委員觀 察受測者之實際行為表現,以評定受 測者之各項職能,最後透過討論獲致 受測者之總體評鑑結果,以作為考選、

晉升、訓練或派任之參考。

四、前點第一款所稱生活考評,指評鑑受訓人 員於國內研習之生活、團隊及學習之職能 表現。

前項考評由導師詳實觀察,並參考受訓 人員之自我評量、同儕評量及課程講座對 受訓人員參與課程之情形,記錄其職能 表現。

本要點所稱導師,係指對受訓人員於訓 練期間進行生活、團隊及學習之觀察與輔 導者。

一、明定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 生活考評之評鑑方式。

二、第二項明定導師之任務及職責。其於訓 練期間應詳實觀察受訓人員國內研習 之生活、團隊及學習之職能表現,並參 考受訓人員自我評量、同儕互評以及各 課程講座於課程中觀察記錄受訓人員 參與課程之互動表現後,記錄其職能 表現。

三、第三項明定導師之定義。

五、第三點第一款所稱教與學考評,指評鑑受 訓人員於教與學活動之職能表現。

前項考評由導師參考受訓人員授課具體 表現及授課滿意度,記錄其職能表現。

一、明定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 教與學考評之評鑑方式。

二、教與學係為培養受訓人員之政策論述及 溝通能力,安排專家學者先就政策溝 通專業知識進行講授後,再由受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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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將學習內容轉化為授課內容並擔任 其他訓練班別之「政策溝通與法令宣 導」課程講座,最後由導師參考受訓人 員授課班別之班務人員提供之具體表 現及學員授課滿意度,據以記錄受訓 人員之職能表現。

六、第三點第一款所稱職務見習考評,指評鑑 受訓人員於職務見習活動之職能表現。

前項考評由業師詳實觀察,並參考受訓 人員擬具之職務見習計畫、職務見習紀錄 及職務見習報告,記錄其職能表現。

本要點所稱業師,係指各領域表現優異 且富熱忱之高階菁英,於受訓人員職務 見習期間進行觀察與指導者。

一、明定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 職務見習考評之評鑑方式。

二、第二項明定業師(mentor)之任務及職 責。其於職務見習期間應詳實觀察受訓 人員之表現外,並應參考受訓人員擬 具之職務見習計畫、職務見習紀錄及職 務見習報告,記錄其職能表現。

三、第三項明定業師之定義。

七、第三點第一款所稱國外研習考評,指評鑑 受訓人員於國外研習之生活、團隊及學習 之職能表現。

  前項考評由導師詳實觀察,並參考受訓 人員之自我評量及同儕評量,記錄其職 能表現。

一、明定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所稱 國外研習考評之評鑑方式。

二、國外生活考評係由導師於國外研習期 間,詳實觀察受訓人員生活、團隊及學 習之職能表現,並參考受訓人員自我 評量及同儕互評後,記錄其職能表現。

八、第三點第二款所稱總結評鑑,指評鑑委員 觀察受訓人員在評鑑中心法各項模擬演 練之行為表現,並據以記錄其職能表現。

一、明定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總結評 鑑之評鑑方式。

二、本訓練在訓練結束前辦理總結評鑑,依 據各班別目標職務所須評測之職能,

設計各種模擬演練活動,經由多元、多 面向觀察受訓人員之行為表現,評鑑 受訓人員之職能及學習成果。

九、保訓會應遴聘評鑑委員組成評鑑小組,綜 合受訓人員過程評鑑及總結評鑑之職能 表現,評定各項職能成績,及撰擬評鑑 結果報告書。

  

第一項明定職能成績評鑑之程序及評鑑小 組之任務。為達評鑑結果公正客觀之目標,

爰明定本訓練職能評鑑成績,由保訓會遴 聘評鑑委員組成評鑑小組共同評定,並撰 擬評鑑結果報告書。

十、本要點所稱評鑑委員,由下列人員擔任:

(一)各班導師。

(二)政府機關高階公務人員。

(三)非政府組織或非營利組織相當職務 之高階主管。

一、第一項明定本要點評鑑委員之資格要 件。第二款所稱「政府機關高階公務人 員」,係指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高階 公務人員(包含政務人員)。第三款所 稱「非政府組織或非營利組織相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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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民營事業機構相當職務之高階主 管。

(五)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前項各款人員須參加保訓會或國家文官 學院辦理之評鑑委員研習並取得合格證 書,始得擔任評鑑委員。

之高階主管」,係指非政府組織或非營 利組織相當副會長級以上人員。第四款 所稱「公民營事業機構相當職務之高階 主管」,係指公民營事業機構副總經理 級以上人員。第五款所稱「相關領域之 學者專家」,係指心理、教育、人力資 源、公共行政等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二、第二項明定評鑑委員須參加保訓會或國 家文官學院辦理之評鑑委員研習並取 得合格證書,始得擔任。

三、過程評鑑之課程講座與同儕、授課班別 班務人員及業師等人員,僅觀察及記 錄受訓人員之職能表現,非本訓練各 項職能成績最終之評定者,爰不列為 評鑑小組之評鑑委員成員之一。

十一、本訓練之評鑑成績採五等級制,等級分 為傑出、優秀、良好、普通及不佳。

本點所稱良好等級,係指受訓人員職能 表現達到目標職務所需職能之一般水 準。評鑑成績依受訓人員各項職能之行 為表現評定其等級。

受訓人員各項職能成績均達良好等級以 上者為評鑑合格。

一、明定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訓練之評鑑 成績等級。

二、第二項明定「良好」等級之定義,及各 項成績等級之評定方式。

三、按依本辦法第十三條立法說明四,本訓 練係以增進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務 以上公務人員未來職務發展所需知能 為目的,且經本訓練評鑑合格者,將 納入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提供 用人機關之查詢。是以,評鑑合格應採 較為嚴格之標準,各項職能均達「良 好」等級以上,始為訓練評鑑合格。

十二、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由保訓會發給結業證 書。

經本訓練評鑑合格者,由保訓會報請考 試院發給訓練評鑑合格證書,並納入 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提供機關

(構)、學校用人之查詢。

保訓會核定職能成績及評鑑結果報告書 後 , 寄 發 各 受 訓 人 員 及 其 服 務 機 關

(構)、學校。

一、第一項依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明定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由保訓會發給 結業證書。

二、第二項依本辦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 定,明定經本訓練評鑑合格者,由保 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訓練評鑑合格證 書及納入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

三、第三項明定保訓會核定受訓人員職能成 績及評鑑結果報告書後,寄發各受訓 人員及其服務機關(構)、學校,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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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機關辦理陞遷、任用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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