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 (請依技檢中心最新公告為主)
注意事項:
一、 請詳閱「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及簡章「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申請補助事項」相關規定,填寫申請書如 有塗改時,請在塗改處簽名或蓋章(本書表可影印使用,或至https://www.wdasec.gov.tw 表單下載區下載使用)。證明文件請依序浮貼或 裝訂於申請書次頁之附表上,送(寄)交各受理報名單位審查。
二、 本補助應於報名時同時提出申請(以報名起訖日為準),不得事後申請,並經初、複審合格者始可予以補助,若經審查不符資 格者,或申請補助文件有欠缺,於辦理單位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取消補助資格,應以一般報檢人之規定繳交報檢 費用(已收到准考證者亦同)。
三、 申請特定對象補助者,依規定繳交各項證明文件均應屬實。受補助之特定對象有申領不實,應撤銷或廢止其補助,技檢中心 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依法移送行政執行。經撤銷或廢止補助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 得再申請本要點之各項補助
四、 申請補助項目:
(一) 未曾申請補助者:1.申請學、術科全測:請勾選學科測試費、審查費、術科測試費。2.申請免學科測試:請勾選術科測試費、審查費項目。
3.申請免術科測試:請勾選學科測試費、審查費項目,以上均免勾選證照費項目,如經測試合格,由主管機關逕予補助及發證。
(二) 同一職類同一級別已申請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審查費等三項補助者:僅可勾選證照費項目,並於報名時同時檢附資格身分 證明文件申請,未檢附者不予補助,應以一般報檢人之規定繳交報檢費用。
(三) 申辦合併發證者,僅勾選證照費項目,應檢附學、術科合格成績單及簡章「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申請補助事項」之 應備文件,逕送技檢中心審核。
五、 特定對象申請補助,各補助項目最多補助 3 次,同一職類同一級別以補助 1 次為限。補助次數自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修 正生效起,開始計算。補助項目為: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審查費及證照費。但「氬氣鎢極電銲」、「一般手工電銲」、
「半自動電銲」等 3 職類之術科測試費,限補助單件費用,請於上方職類級別欄填列申請補助之「報檢細項」。
六、 自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起,申請補助經審查同意後,未參加學科或術科測試者,不得再申請該缺考職類尚未補助之項目,
並扣減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第三點第三款所定之補助次數 1 次。
七、 特定對象補助電話諮詢專線:04-22500707。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專案檢定科(地址:408204 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 2 段 501 號 6 樓)。
1. 為報名參加本次技能檢定考試,本人同意詳實填載本申請書所示各項 資料,並依規定繳交相關證明文件。另同意主管機關與受託單位基於考 試事務、統計分析、證書發放與相關訊息之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本 人所提供之相關個人資料。
2. 本人保證依規定所繳交之各項證明文件均屬實。如有申領不實者,本人 無條件同意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撤銷或廢止補助,並願繳回受 補助之各項費用,且自撤銷或廢止補助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特定 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所定各項補助費用。
3. 茲證明本人申請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款,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 檢定中心代為繳庫。
申請(具結)人中文姓名:
(請務必以正楷親自填寫)
出 生
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免試別 □免試學科
□免試術科
報名日期、職類 (代號)、級別
報名日期: 年 月 日
職類(代號): ( ) 級別: 級 細項:
連絡 電話
住宅:
公司:
行動電話:
戶 籍 地 址 □□□-□□□
(郵遞區號請務必填寫)通 訊 地 址 □同戶籍地址
□□□-□□□
(郵遞區號請務必填寫):學 歷 □國小 □國中 □高中 □高職 □專科 □大學 □碩士 □博士 身 分 別
□1.原住民 □2.身心障礙者 □3.低收入戶 □C.更生受保護人 □D.長期失業者
□E.獨力負擔家計者 □H.中低收入戶 □M.中高齡失業者 □N.二度就業婦女 □P.家庭暴力被害人
□T.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U.高齡失業者 □4.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目前無)
申 請 補 助 項 目
□學科測試費 190 元 □審查費 150 元 □術科測試費 元
□證照費 160 元
(若僅勾選證照費者,右欄合計金額為 0)合 計
元
(請參照簡章收費 標準填寫金額)
*填寫說明:
1.請依下列「注意事項」之「五、申請補助項目」勾選補助項目。
2.術科測試費:請參照簡章各職類收費標準,一般報檢人繳款金額扣除 340 元(學 科測試費 190 元及報名資格審查費 150 元),即為術科測試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