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 手 須 知(請詳閱)
一、參加競賽選手應遵守競賽規則及裁判之判決,及大會臨時規定事項。
二、參加競賽選手應爭取個人及服務單位之榮譽。
三、請依規定時間前往指定地點辦理報到,除參加選手宣誓及熟悉競賽場地外,請 全程參與競賽及各項活動。
四、為維護所有參加者的健康,且配合政府防疫政策,請務必配合以下事項: (1)本次競賽不開放一般民眾參觀,進場採實聯登記制,所有領隊或指導老師請於
4 月 5 日前預先填寫陪同人員調查(如下列 QR Code)。
(2)所有人員進場需量測額溫,及填寫「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健康 聲明卡」(線上版如下 QR Code 或紙本如附件 4 或至本分署網站-最新消息下 載),為避免現場填寫排隊久候,請務必預先填寫完畢,並於現場出示回傳畫 面或繳交紙本。
(3)若您有發燒現象(額溫 37.5 度)或嚴重咳嗽,請勿參加競賽,並請所有參與人員 務必自行配戴口罩。
(4)有呼吸道症狀者,應儘速就醫後在家休養,避免參加集會活動。有發燒者,直 至退燒後至少 24 小時才可參加集會活動,如集會活動辦理當日未達此標準,
應避免參加。
(5)保持經常洗手習慣,可以使用肥皂和清水或酒精性乾洗手液進行手部清潔。尤 其咳嗽或打噴嚏後及如廁後,手部接觸到呼吸道分泌物、尿液或糞便等體液 時,更應立即洗手,另應注意儘量不要用手直接碰觸眼、口、鼻。
(6) 如選手配合防疫規定,需採防疫介入措施(如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
自主健康管理等),致無法應賽者,可於競賽後 1 個月內(5 月 24 日前),檢附 醫療院所開立證明(須註明發燒等)及其他相關文件向技能檢定中心申辦退費 (附件 5)。
健康聲明卡(線上版) 陪同人員調查(線上版) 交通接送調查(線上版)
https://reurl.cc/7yVR7N https://reurl.cc/5oRM4n https://reurl.cc/V3Weln
附件 1
五、選手前來報到時應攜帶物品如下︰
(一)競賽報到通知單。
(二)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或駕駛執照等附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提名單位證明 資料(如下列【六、選手報到手續】所示)。
(三)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健康聲明卡。
(四)口罩及自備工具表所規定之工具。
六、選手報到手續如下︰
(一)繳驗競賽通知單。
(二)繳驗身分證明文件(需同時繳驗以下 2 項):
1.國民身分證或有附照片足資證明之文件(如駕照、健保卡、護照、在台灣 居留證等)。
2.提名單位證明:報名時以勞工保險投保明細作為審查提名單位關係依據之 選手,主辦單位將向勞工保險局協助檢核選手勞保存續情形,無須再申請勞 工保險明細。另其他身分者,應按身分別攜帶學生證、軍人身分證及職員證、
公務人員職員證或農民保險卡,承辦單位將檢查其效力,若失去時效,則取 消競賽資格。
(三)繳交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健康聲明卡。
(四)領取選手證及有關資料、大會競賽紀念品。
七、報到完畢後,由場地服務員帶至競賽場地熟悉場地、機具設備,並同時由裁判長 主持選手宣誓及宣佈競賽有關事項,以便進行競賽;另部分職類因報名選手較 多,須辦理淘汰賽之競賽職類,請詳閱本競賽通知之其他文件,依規定的時間、
地點辦理報到,並參加淘汰賽。
八、自備工具請自行妥為準備,攜帶參加競賽。
九、熟悉場地應辦事項如下︰
(一)檢查自備工具。
(二)抽籤分配場地機具、設備及工作崗位。
(三)熟悉場地及機具、設備。
(四)選手宣誓。
上項工具及設備經清點後,交由場地負責人保管。
十、選手點收大會配發材料時,如發現短少或不符等情事時,應立即向裁判長提出 請求補充或更換。
十一、各職類有規定服裝或安全裝備者,請選手依規定穿戴,另為響應紙杯減量,
請自備環保杯。
十二、有關英雄榜公告及獎狀及獎金領取方式、異議申請異動說明如
下
:(一)英雄榜公告作業:110 年 4 月 21 日上午 10 時 30 分(青少年組); 110 年 4 月 24 日上午 10 時 30 分(青年組)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網站 https://www.wdasec.gov.tw/-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3 區 英 雄 榜 , 及 本 分 署 網 站 https://tcnr.wda.gov.tw/-最新消息公告中區英雄榜及前 3 名優勝選手獎金領 據,不另公告紙本榜單。
(二)獎狀及獎金領取方式:
1.統一郵寄獎狀及獎牌:本屆分區技能競賽不開放到場領取獎狀及獎牌,由 本分署統一於 5 月 5 日前寄送至提名單位,請提名單位代為轉發予優勝 選手。
2.繳交獎金領據暨意願書:領據暨意願書將併同英雄榜公告,請選手下載後 簽名填妥並黏貼有帳號之選手本人存摺封面影本,於 110 年 4 月 30 日(星 期五)下午 5 時前傳真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逾期不予受 理,傳真電話:04-23590892,聯絡電話:04-23592181 分機 1276(獎金 將直接匯入選手個人帳戶)
(三)公告英雄榜同時公告選手異議書,選手對於成績有異議時,應於公布後 3 小 時內(下午 1 時 30 分前),依表格填寫並向大會提出,逾時不予受理。
第 51 屆全國技能競賽中區分區技能競賽 競賽規則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9 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 10805176431 號令修正發布第五章 競賽規則
第 29 條 選手應於規定時間內出示競賽通知單及國民身分證、護照或駕駛執照等附照片 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向大會完成報到手續,逾時取消參賽資格。但特殊原因 事先報經大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選手,二人以上為組者,應整組報到。
第 30 條 選手應依規定時間進行熟悉場地及機具設備,逾規定時間十五分鐘未入場者,
視同放棄熟悉場地與機具設備及異議之權利。
選手應按競賽崗位號碼進行熟悉機具設備,其對於大會提供之機具設備、工具 或材料等有疑義者,應立即向裁判長及裁判(以下簡稱裁判人員)提出,裁判 人員應立即處理。選手對處理結果確認無誤簽名後,事後不得異議。
第 31 條 選手進入競賽場地時,應出示選手證、身分證明文件及自備工具接受裁判人員 檢查。
自備工具表未記載之材料、器材、工具、配件、圖說、行動電話、呼叫器、穿 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選手不得 攜帶進入競賽場地。但經裁判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32 條 競賽當日(場),選手逾規定時間十五分鐘未進入競賽場地者,取消當日(場)
競賽資格。但可依規定參加後續競賽場次。
第 33 條 選手於競賽期間,應佩戴選手證及職類編號背章,並依競賽場地規定穿著制服、
安全防護具,始得進入競賽場地參賽。
第 34 條 競賽時間之開始及停止,由裁判人員依試題規定辦理,選手不得自行提前或延 後。
第 35 條 競賽過程中,選手應遵守相關規則與服從職類裁判人員及技術顧問現場講解之 規定事項。選手對裁判人員之宣布、說明或試題有疑問、缺頁及其他疑義時,
應即時提出,由裁判人員處理並作成紀錄,事後不得異議。
第 36 條 競賽過程中,任何人不得錄影或拍照。但經大會公告或裁判長同意者,不在此 限。
第 37 條 選手操作機具設備應注意安全,機具設備因操作疏失致故障者,應自行排除,
不另延長時間。
故意損壞競賽場地機具設備或設施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 38 條 競賽過程中,選手因故須離開競賽場地時,應經裁判長同意,並派專人陪同,
不得逾十五分鐘,身心障礙者不得逾二十分鐘。
前項選手離場時間照計,不得扣除。選手逾前項所定時限者,取消其當日(場)
競賽資格。但非可歸責於選手個人行為者,不在此限。
第 39 條 每場次競賽結束,非經裁判長同意,選手不得進入其他選手競賽崗位或再進入 競賽場地。
競賽期間休息時段或翌日需繼續進行競賽時,選手之競賽試題、自備工具、作 品或有關資料,應依裁判人員指示辦理。
第 40 條 競賽過程中,發生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停電、設備故障或其他重 大事故,致不能進行競賽時,依大會指示辦理。
第 41 條 選手有下列情事之一,經警告未改善者,由裁判長立即召開裁判會議,決議扣 除總分百分之五處分後,當場告知選手:
一、競賽中未經裁判人員同意,與其他選手、工作人員、參觀人員或指導老師 等人交談、接觸。
二、隨身攜帶行動電話、呼叫器、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
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
三、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
四、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
五、其他違反競賽規則情事。
第 42 條 選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競賽資格,不得繼續參賽,其競賽總成績以零分 計算:
一、冒名頂替。
二、傳遞競賽相關資料或信號,足以影響競賽結果。
三、協助他人或託他人代為實作。
四、互換工件或圖說。
五、隨身攜帶預先製妥或接受他人提供之零件、模型、半成品、成品,或選手 自備工具表規定以外且未經裁判長同意之材料、器材、工具、配件或圖說。
六、利用電子通訊器材或其他方式作弊。
七、擾亂競賽場地秩序致影響競賽進行。
八、未遵守安全指示或指導施作,致造成本人或他人傷害。九、故意損壞競賽 場地機具設備或設施。
十、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
競賽結束後發現選手有前項情事之一者,其競賽總成績亦以零分計算。
第六章 爭議處理
第 43 條 選手於競賽中認有爭議時,應立即向裁判人員提出爭議處理。競賽結束後提出 者,不予受理。
第 44 條 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異議時,應於公告後三小時內,由選手本人,以書面載明職 類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事由等向大會 提出異議處理。逾時提出者,不予受理。
第 45 條 為處理競賽期間爭議事件、競賽後選手提出之成績異議問題及裁判人員違失事 項,中央主管機關或大會得召開技術爭議審議小組會議。
第 46 條 技術爭議審議小組作成之決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大會以書面答覆申請人。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第一競賽場地)交通路線圖:
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 100 號
【自行開車前往】
●南下
自中山高速公路 →於台中交流道(沙鹿方向)出口下交流道→沿台灣大道四段前進直行→於 工業區一路向左轉直行→過台灣銀行(右邊)後,於工業區一路與工業區二路岔路口向右轉,繼 續沿工業區一路前進,目的地在右邊。
●北上
自中山高速公路 →於南屯交流道出口下交流道→於五權西路二段/136 縣道向左轉,沿五權 西路三段/136 縣道前進→於工業區二十二路向右轉往工業區五路前進→於工業區一路向右轉,
目的地在左邊。
【搭乘大眾運輸】
●台中火車站前搭乘台灣大道路廊公車路線(300~308、323~326 號)往沙鹿方向班車至「中港澄清 醫院」站下車,沿工業區一路步行 2 公里,20 分鐘即可達。
●直達公車:台灣大道路廊公車路線 351 號─統聯中港轉運站-發展署中彰投分署;台中客運 49 號─朝馬轉運站-發展署中彰投分署;豐榮客運 48 號─台中火車站-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高鐵台中烏日站,請搭乘高鐵快捷公車(高鐵台中站-中科管理局),至「中港澄清醫院」站下車,
沿工業區一路步行 2 公里,20 分鐘即可達。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第一競賽場地)平面配置圖:
職 類 名 稱
J05 青少年組 CAD 機械設計製圖 J18 青少年組電氣裝配 J23 青少年組機器人
備註:4 月 19 日選手請至大會服務台完成報到後,再至競賽場地。
J05
(2F) J18
大會服務台 暨醫護站
J23
(3F)
僑光科技大學(第三競賽場地)交通路線圖:
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僑光路 100 號
【自行開車前往】
國道交通:
國道一號:
1.大雅交流道->往台中方向->左轉中清路->右轉黎明路->左轉僑光路->即可抵達僑光科技大學 2.台中港交流道->往台中方向->臺灣大道(原台中港路)->左轉黎明路->右轉僑光路->即可抵達僑光 科技大學
國道三號:
快官交流道->中彰快速道路(74 號道路)往台中方向->西屯匝道出口下->直行(環中路二段)機慢車道 ->右轉漢翔路->左轉黎明路->右轉僑光路->即可抵達僑光科技大學
台 74 線快速公路(快官霧峰線、舊稱中彰快速道路):
1.北上:西屯路匝道出口下->直行(環中路二段)機慢車道->右轉漢翔路->左轉黎明路->右轉僑光路->
即可抵達僑光科技大學
2.南下:廣福匝道出口下->直行(環中路二段)靠左側快車道->左轉廣福路->右轉黎明路->左轉僑光路 ->即可抵達僑光科技大學
【搭乘公車或火車】
大眾交通工具:公車號碼僅供參考。詳細請查詢 (http://citybus.taichung.gov.tw/iTravel/)
【搭乘高鐵】
高鐵快捷公車〈160 高鐵台中站 - 僑光科技大學〉可直達本校。請查詢 (http://www.thsrc.com.tw/tw/Home?force=1)
僑光科技大學(第三競賽場地)平面配置圖:
銜接 1F 入口樓梯 西點製作、西餐烹飪、餐飲服務、麵包製作及中餐烹飪
選手報到處:觀光餐旅大樓地下室-各職類競賽場 競賽地點
競賽地點
職類名稱 報到地點 西點製作
觀光餐旅大樓
B1 西點製作競賽場地
西餐烹飪 B1 西餐烹飪競賽場地
餐飲服務 B1 餐飲服務競賽場地
麵包製作 B1 麵包製作競賽場地
中餐烹飪 B1 中餐烹飪競賽場地
旅館接待 1 樓旅館接待競賽場地
3D 數位遊戲藝術
弼臣樓
3 樓電腦教室 青少年組
3D 數位遊戲藝術
雲端運算 圖資大樓 9 樓電腦教室
銜接 B1 入口樓梯
:旅館接待選手報到處(觀 光餐旅大樓一樓)
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健康聲明卡
※如選手聲明卡故意填寫不實資料者,取消參賽資格;競賽後查證蓄意隱瞞者,撤銷其得獎。
職類: 姓名: 性別:
□ 男性
□ 女性
□ 其他 身分別:
□選手 □裁判人員
□工作人員 □其他
身分證字號:
量測體溫:
航/船班(無者免填) 聯絡電話 1. 手機:
2. 市話:
請問您過去 14 天是否有下列情形(以競賽日為基準):
1.有發燒、咳嗽或呼吸急促症狀 (已服藥者亦需填寫「是」)?
□ 是:□ 發燒 □ 咳嗽 □ 呼吸急促 □ 否
2.請問您最近一個月內國外旅遊(含轉機)/居住史:去過哪些地區?
(請參照背面國際疫情及建議等級)(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公告為主)
□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第三級國家/地區:
□其他地區:
□以上皆無
3.是否接觸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確診病例?
□ 是 □ 否
4.是否屬於加強自主健康管理者或自主健康管理者?
□ 是
□專案申請獲准短居家檢疫者
□通報個案經檢驗陰性者
□居家檢疫/隔離期滿者
□加強自主健康管理期滿者
□ 否
※本健康聲明卡請於 110 年 4 月 16 日至技能檢定中心官網/最新消息下載最新版本
簽名:
※如選手聲明卡故意填寫不實資料者,取消參賽資格;競賽 後查證蓄意隱瞞者,撤銷其得獎。
填寫日期:110 年 月 日 時 分
勞動部關心您
附件 4
參賽選手退費申請書
參賽選手(姓名) (身分證字號:_______)參加第 51 屆全 國技能競賽 區分區技能競賽 職類,□青年組,□青少年組
□ 1.經量測□額溫≧37.5℃或□耳溫≧38℃(實際數值: ℃),有發燒之情形,
□ 2.屬加強自主健康管理/自主健康管理之參賽選手,
□ 3.屬居家檢疫之參賽選手,
□ 4.屬居家隔離之參賽選手,
□ 5.屬隔離治療之參賽選手,
因配合防疫規定致無法參加當天競賽活動,同意申請退還報名費用(請備妥本退費 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後,向技能檢定中心申請)。
參賽選手簽章: 連絡電話(手機):
經競賽承辦/協辦單位特此證明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註:本申請書經競賽承辦/協辦單位用章戳後,第一聯交由技能檢定中心申請退費,第二聯交付選手 留存,另承辦/協辦單位影印 1 份留存。
參賽選手退費申請書
參賽選手(姓名) (身分證字號:_______)參加第 51 屆全 國技能競賽 區分區技能競賽 職類,□青年組,□青少年組
□ 1.經量測□額溫≧37.5℃或□耳溫≧38℃(實際數值: ℃),有發燒之情形,
□ 2.屬加強自主健康管理/自主健康管理之參賽選手,
□ 3.屬居家檢疫之參賽選手,
□ 4.屬居家隔離之參賽選手,
□ 5.屬隔離治療之參賽選手,
因配合防疫規定致無法參加當天競賽活動,同意申請退還報名費用(請備妥本退費 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後,向技能檢定中心申請)。
參賽選手簽章: 連絡電話(手機):
經競賽承辦/協辦單位特此證明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註:本申請書經競賽承辦/協辦單位用章戳後,第一聯交由技能檢定中心申請退費,第二聯交付選手 留存,另承辦/協辦單位影印 1 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