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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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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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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選 手 須 知(請詳閱)

一、參加競賽選手應遵守競賽規則及裁判之判決,及大會臨時規定事項。

二、參加競賽選手應爭取個人及服務單位之榮譽。

三、請依規定時間前往指定地點辦理報到,除參加選手宣誓及熟悉競賽場地外,請 全程參與競賽及各項活動。

四、為維護所有參加者的健康,且配合政府防疫政策,請務必配合以下事項 (1)本次競賽不開放一般民眾參觀,進場採實聯登記制,所有領隊或指導老師請於

4 月 5 日前預先填寫陪同人員調查(如下列 QR Code)。

(2)所有人員進場需量測額溫,及填寫「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健康 聲明卡」(線上版如下 QR Code 或紙本如附件 4 或至本分署網站-最新消息下 載),為避免現場填寫排隊久候,請務必預先填寫完畢,並於現場出示回傳畫 面或繳交紙本

(3)若您有發燒現象(額溫 37.5 度)或嚴重咳嗽,請勿參加競賽,並請所有參與人員 務必自行配戴口罩。

(4)有呼吸道症狀者,應儘速就醫後在家休養,避免參加集會活動。有發燒者,直 至退燒後至少 24 小時才可參加集會活動,如集會活動辦理當日未達此標準,

應避免參加。

(5)保持經常洗手習慣,可以使用肥皂和清水或酒精性乾洗手液進行手部清潔。尤 其咳嗽或打噴嚏後及如廁後,手部接觸到呼吸道分泌物、尿液或糞便等體液 時,更應立即洗手,另應注意儘量不要用手直接碰觸眼、口、鼻。

(6)如選手配合防疫規定,需採防疫介入措施(如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 主健康管理等),致無法應賽者,可於競賽後 1 個月內(5 月 24 日前),檢附醫 療院所開立證明(須註明發燒等)及其他相關文件向技能檢定中心申辦退費 (附件 5)。

健康聲明卡(線上版) 陪同人員調查(線上版) 交通接送調查(線上版)

https://reurl.cc/7yVR7N https://reurl.cc/5oRM4n https://reurl.cc/ynAkLa

附件 1

(2)

五、選手前來報到時應攜帶物品如下︰

(一)競賽報到通知單。

(二)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或駕駛執照等附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提名單位證明 資料(如下列【六、選手報到手續】所示)。

(三)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健康聲明卡。

(四)口罩及自備工具表所規定之工具。

六、選手報到手續如下︰

(一)繳驗競賽通知單。

(二)繳驗身分證明文件(需同時繳驗以下 2 項)

1.國民身分證或有附照片足資證明之文件(如駕照、健保卡、護照、在台灣 居留證等)。

2.提名單位證明:報名時以勞工保險投保明細作為審查提名單位關係依據之 選手,主辦單位將向勞工保險局協助檢核選手勞保存續情形,無須再申請勞 工保險明細。另其他身分者,應按身分別攜帶學生證、軍人身分證及職員證、

公務人員職員證或農民保險卡,承辦單位將檢查其效力,若失去時效,則取 消競賽資格。

(三)繳交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健康聲明卡。

(四)領取選手證及有關資料、大會競賽紀念品。

七、報到完畢後,由場地服務員帶至競賽場地熟悉場地、機具設備,並同時由裁判長 主持選手宣誓及宣佈競賽有關事項,以便進行競賽;另部分職類因報名選手較 多,須辦理淘汰賽之競賽職類,請詳閱本競賽通知之其他文件,依規定的時間、

地點辦理報到,並參加淘汰賽。

八、自備工具請自行妥為準備,攜帶參加競賽。

九、熟悉場地應辦事項如下︰

(一)檢查自備工具。

(二)抽籤分配場地機具、設備及工作崗位。

(三)熟悉場地及機具、設備。

(四)選手宣誓。

(3)

上項工具及設備經清點後,交由場地負責人保管。

十、選手點收大會配發材料時,如發現短少或不符等情事時,應立即向裁判長提出 請求補充或更換。

十一、各職類有規定服裝或安全裝備者,請選手依規定穿戴,另為響應紙杯減量,

請自備環保杯。

十二、有關英雄榜公告及獎狀及獎金領取方式、異議申請異動說明如

(一)英雄榜公告作業:110 年 4 月 21 日上午 10 時 30 分(青少年組); 110 年 4 月 24 日上午 10 時 30 分(青年組)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網站 https://www.wdasec.gov.tw/-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3 區 英 雄 榜 , 及 本 分 署 網 站 https://tcnr.wda.gov.tw/-最新消息公告中區英雄榜及前 3 名優勝選手獎金領 據,不另公告紙本榜單。

(二)獎狀及獎金領取方式:

1.統一郵寄獎狀及獎牌本屆分區技能競賽不開放到場領取獎狀及獎牌,由 本分署統一於 5 月 5 日前寄送至提名單位,請提名單位代為轉發予優勝 選手。

2.繳交獎金領據暨意願書:領據暨意願書將併同英雄榜公告,請選手下載後 簽名填妥並黏貼有帳號之選手本人存摺封面影本,於 110 年 4 月 30 日(星 期五)下午 5 時前傳真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逾期不予受 理,傳真電話:04-23590892,聯絡電話:04-23592181 分機 1276(獎金 將直接匯入選手個人帳戶)

(三)公告英雄榜同時公告選手異議書,選手對於成績有異議時,應於公布後 3 小 時內(下午 1 時 30 分前),依表格填寫並向大會提出,逾時不予受理。

(4)

第 51 屆全國技能競賽中區分區技能競賽 競賽規則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9 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 10805176431 號令修正發布

第五章 競賽規則

第 29 條 選手應於規定時間內出示競賽通知單及國民身分證、護照或駕駛執照等附照片 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向大會完成報到手續,逾時取消參賽資格。但特殊原因 事先報經大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選手,二人以上為組者,應整組報到。

第 30 條 選手應依規定時間進行熟悉場地及機具設備,逾規定時間十五分鐘未入場者,

視同放棄熟悉場地與機具設備及異議之權利。

選手應按競賽崗位號碼進行熟悉機具設備,其對於大會提供之機具設備、工具 或材料等有疑義者,應立即向裁判長及裁判(以下簡稱裁判人員)提出,裁判 人員應立即處理。選手對處理結果確認無誤簽名後,事後不得異議。

第 31 條 選手進入競賽場地時,應出示選手證、身分證明文件及自備工具接受裁判人員 檢查。

自備工具表未記載之材料、器材、工具、配件、圖說、行動電話、呼叫器、穿 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選手不得 攜帶進入競賽場地。但經裁判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32 條 競賽當日(場),選手逾規定時間十五分鐘未進入競賽場地者,取消當日(場)

競賽資格。但可依規定參加後續競賽場次。

第 33 條 選手於競賽期間,應佩戴選手證及職類編號背章,並依競賽場地規定穿著制服、

安全防護具,始得進入競賽場地參賽。

第 34 條 競賽時間之開始及停止,由裁判人員依試題規定辦理,選手不得自行提前或延 後。

第 35 條 競賽過程中,選手應遵守相關規則與服從職類裁判人員及技術顧問現場講解之 規定事項。選手對裁判人員之宣布、說明或試題有疑問、缺頁及其他疑義時,

應即時提出,由裁判人員處理並作成紀錄,事後不得異議。

第 36 條 競賽過程中,任何人不得錄影或拍照。但經大會公告或裁判長同意者,不在此 限。

第 37 條 選手操作機具設備應注意安全,機具設備因操作疏失致故障者,應自行排除,

不另延長時間。

故意損壞競賽場地機具設備或設施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 38 條 競賽過程中,選手因故須離開競賽場地時,應經裁判長同意,並派專人陪同,

不得逾十五分鐘,身心障礙者不得逾二十分鐘。

前項選手離場時間照計,不得扣除。選手逾前項所定時限者,取消其當日(場)

競賽資格。但非可歸責於選手個人行為者,不在此限。

(5)

第 39 條 每場次競賽結束,非經裁判長同意,選手不得進入其他選手競賽崗位或再進入 競賽場地。

競賽期間休息時段或翌日需繼續進行競賽時,選手之競賽試題、自備工具、作 品或有關資料,應依裁判人員指示辦理。

第 40 條 競賽過程中,發生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停電、設備故障或其他重 大事故,致不能進行競賽時,依大會指示辦理。

第 41 條 選手有下列情事之一,經警告未改善者,由裁判長立即召開裁判會議,決議扣 除總分百分之五處分後,當場告知選手:

一、競賽中未經裁判人員同意,與其他選手、工作人員、參觀人員或指導老師 等人交談、接觸。

二、隨身攜帶行動電話、呼叫器、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

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

三、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

四、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

五、其他違反競賽規則情事。

第 42 條 選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競賽資格,不得繼續參賽,其競賽總成績以零分 計算:

一、冒名頂替。

二、傳遞競賽相關資料或信號,足以影響競賽結果。

三、協助他人或託他人代為實作。

四、互換工件或圖說。

五、隨身攜帶預先製妥或接受他人提供之零件、模型、半成品、成品,或選手 自備工具表規定以外且未經裁判長同意之材料、器材、工具、配件或圖說。

六、利用電子通訊器材或其他方式作弊。

七、擾亂競賽場地秩序致影響競賽進行。

八、未遵守安全指示或指導施作,致造成本人或他人傷害。九、故意損壞競賽 場地機具設備或設施。

十、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

競賽結束後發現選手有前項情事之一者,其競賽總成績亦以零分計算。

第六章 爭議處理

第 43 條 選手於競賽中認有爭議時,應立即向裁判人員提出爭議處理。競賽結束後提出 者,不予受理。

第 44 條 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異議時,應於公告後三小時內,由選手本人,以書面載明職 類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事由等向大會 提出異議處理。逾時提出者,不予受理。

第 45 條 為處理競賽期間爭議事件、競賽後選手提出之成績異議問題及裁判人員違失事 項,中央主管機關或大會得召開技術爭議審議小組會議。

第 46 條 技術爭議審議小組作成之決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大會以書面答覆申請人。

(6)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第一競賽場地)交通路線圖:

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 100 號

【自行開車前往】

●南下

自中山高速公路 →於台中交流道(沙鹿方向)出口下交流道→沿台灣大道四段前進直行→於 工業區一路向左轉直行→過台灣銀行(右邊)後,於工業區一路與工業區二路岔路口向右轉,繼 續沿工業區一路前進,目的地在右邊。

●北上

自中山高速公路 →於南屯交流道出口下交流道→於五權西路二段/136 縣道向左轉,沿五權 西路三段/136 縣道前進→於工業區二十二路向右轉往工業區五路前進→於工業區一路向右轉,

目的地在左邊。

【搭乘大眾運輸】

●台中火車站前搭乘台灣大道路廊公車路線(300~308、323~326 號)往沙鹿方向班車至「中港澄清 醫院」站下車,沿工業區一路步行 2 公里,20 分鐘即可達。

●直達公車:台灣大道路廊公車路線 351 號─統聯中港轉運站-發展署中彰投分署;台中客運 49 號─朝馬轉運站-發展署中彰投分署;豐榮客運 48 號─台中火車站-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高鐵台中烏日站,請搭乘高鐵快捷公車(高鐵台中站-中科管理局),至「中港澄清醫院」站下車,

沿工業區一路步行 2 公里,20 分鐘即可達。

(7)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第一競賽場地)平面配置圖:

1 綜合機械 16 電子 36 汽車噴漆 2 資訊網路布建 17 網頁技術 37 造園景觀 3 集體創作 18 電氣裝配 38 冷凍空調

4 機電整合 19 工業控制 39 資訊與網路技術 5 CAD 機械設計製圖 20 砌磚 40 平面設計技術 6 CNC 車床 21 粉刷技術與乾牆系統 42 冷作

7 CNC 銑床 22 漆作裝潢 43 模具

9 商務軟體設計 23 機器人 45 外觀模型創作 10 銲接 24 家具木工 48 工業機械修護 12 建築舖面 25 門窗木工 73 板金

13 汽車板金 27 珠寶金銀細工 74 鑄造 15 配管與暖氣 33 汽車技術 75 應用電子

(8)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勞動學苑 (第二競賽場地)交通路線圖:

地址:彰化縣鹿港鎮中正路 588 號

【自行開車前往】

1.彰化火車站→中正路二段→金馬路三段→鹿和路→鹿港鎮中正路→鹿港勞動學苑。

2.烏日高鐵站→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下→142 號線(彰鹿路)→中正路→鹿港勞動學苑。

3.中山高速公路 南下彰化交流道下→142 號線道(彰鹿路) →中正路直走→鹿港勞動學苑。

4.中山高速公路 北上埔鹽系統交流道下→東西向快速道路(台 76 線) →青雲路→左轉彰鹿 路(142 線道) →中正路→鹿港勞動學苑。

【搭乘公車或火車】

1.台鐵停靠站:彰化車站,彰化客運總站(位於彰化火站斜對面)共有兩班公車可以抵達鹿港,

約每 10 分鐘 1 班車開往鹿港,抵達鹿港後於彰化基督教醫院鹿港分院(中正路)下車,繼續 向前步行約 10 分鐘到鹿港勞動學苑 。

2.台中朝馬站搭車(中鹿客運):接國道直達鹿港,中鹿客運鹿港總站下車(民權路),步行 10 到 15 分鐘到達鹿港勞動學苑 。

【搭乘高鐵】

高鐵台中烏日站,到站須轉搭其他大眾運輸(建議搭乘:台灣好行),到站步行時間約 2 分 鐘。

中彰投分署 勞動學苑

(9)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勞動學苑 (第二競賽場地)平面配置圖:

報 到 處:勞動學苑集會堂入口處 競 賽 場:集會堂及祿皇樓 5 樓

2831(B1)(B1) 72 29 30

41 健康照顧(5F)

28 花藝 72 國服

29 美髮 31 服裝創

選手報到處

鹿 港 運 動 場

(10)

僑光科技大學(第三競賽場地)交通路線圖:

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僑光路 100 號

【自行開車前往】

國道交通:

國道一號:

1.大雅交流道->往台中方向->左轉中清路->右轉黎明路->左轉僑光路->即可抵達僑光科技大學 2.台中港交流道->往台中方向->臺灣大道(原台中港路)->左轉黎明路->右轉僑光路->即可抵達僑光 科技大學

國道三號:

快官交流道->中彰快速道路(74 號道路)往台中方向->西屯匝道出口下->直行(環中路二段)機慢車道 ->右轉漢翔路->左轉黎明路->右轉僑光路->即可抵達僑光科技大學

台 74 線快速公路(快官霧峰線、舊稱中彰快速道路):

1.北上:西屯路匝道出口下->直行(環中路二段)機慢車道->右轉漢翔路->左轉黎明路->右轉僑光路->

即可抵達僑光科技大學

2.南下:廣福匝道出口下->直行(環中路二段)靠左側快車道->左轉廣福路->右轉黎明路->左轉僑光路 ->即可抵達僑光科技大學

【搭乘公車或火車】

大眾交通工具:公車號碼僅供參考。詳細請查詢 (http://citybus.taichung.gov.tw/iTravel/)

【搭乘高鐵】

高鐵快捷公車〈160 高鐵台中站 - 僑光科技大學〉可直達本校。請查詢 (http://www.thsrc.com.tw/tw/Home?force=1)

(11)

僑光科技大學(第三競賽場地)平面配置圖:

銜接 1F 入口樓梯 西點製作、西餐烹飪、餐飲服務、麵包製作及中餐烹飪

選手報到處:觀光餐旅大樓地下室-各職類競賽場 競賽地點

競賽地點

(12)

職類名稱 報到地點 西點製作

觀光餐旅大樓

B1 西點製作競賽場地

西餐烹飪 B1 西餐烹飪競賽場地

餐飲服務 B1 餐飲服務競賽場地

麵包製作 B1 麵包製作競賽場地

中餐烹飪 B1 中餐烹飪競賽場地

旅館接待 1 樓旅館接待競賽場地

3D 數位遊戲藝術

弼臣樓

3 樓電腦教室 青少年組

3D 數位遊戲藝術

雲端運算 圖資大樓 9 樓電腦教室

銜接 B1 入口樓梯

:旅館接待選手報到處(觀 光餐旅大樓一樓)

(13)

臺中市嘉陽高級中學(第四競賽場地)交通路線圖:

地址:臺中市清水區中航路 3 段 1 號

【自行開車前往】

第二高速公路 南下/北上→沙鹿交流道→臺中航空站→中航路 1、2、3 段→嘉陽高級中學。

【搭乘公車或火車】

1.台鐵停靠站:清水火車站,清水步行至清水華南銀行搭 9、97、123 號公車直達嘉陽高級中學。

2.臺中市公車: 9、97、123、162、164、165、182、183、185、186 及 239 共 11 線公車均可到 達嘉陽高級中學。

【搭乘高鐵】

高鐵台中烏日站,可在高鐵轉搭臺鐵(新烏日站)至清水火車站。

附件 3

(14)

臺中市嘉陽高級中學(第四競賽場地)平面配置圖:

選手報到處

競賽地點

(15)

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健康聲明卡

※如選手聲明卡故意填寫不實資料者,取消參賽資格;競賽後查證蓄意隱瞞者,撤銷其得獎。

職類: 姓名: 性別:

□ 男性

□ 女性

□ 其他 身分別:

□選手 □裁判人員

□工作人員 □其他

身分證字號:

量測體溫:

航/船班(無者免填) 聯絡電話 1. 手機:

2. 市話:

請問您過去 14 天是否有下列情形(以競賽日為基準):

1.有發燒、咳嗽或呼吸急促症狀 (已服藥者亦需填寫「是」)?

□ 是:□ 發燒 □ 咳嗽 □ 呼吸急促 □ 否

2.請問您最近一個月內國外旅遊(含轉機)/居住史:去過哪些地區?

(請參照背面國際疫情及建議等級)(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公告為主)

□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第三級國家/地區:

□其他地區:

□以上皆無

3.是否接觸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確診病例?

□ 是 □ 否

4.是否屬於加強自主健康管理者或自主健康管理者?

□ 是

□專案申請獲准短居家檢疫者

□通報個案經檢驗陰性者

□居家檢疫/隔離期滿者

□加強自主健康管理期滿者

□ 否

本健康聲明卡請於 110 年 4 月 16 日至技能檢定中心官網/最新消息下載最新版本

簽名:

※如選手聲明卡故意填寫不實資料者,取消參賽資格;競賽 後查證蓄意隱瞞者,撤銷其得獎。

填寫日期:110 年 月 日 時 分

勞動部關心您

附件 4

(16)

參賽選手退費申請書

參賽選手(姓名) (身分證字號:_______)參加第 51 屆全 國技能競賽 區分區技能競賽 職類,□青年組,□青少年組

□ 1.經量測□額溫≧37.5℃或□耳溫≧38℃(實際數值: ℃),有發燒之情形,

□ 2.屬加強自主健康管理/自主健康管理之參賽選手,

□ 3.屬居家檢疫之參賽選手,

□ 4.屬居家隔離之參賽選手,

□ 5.屬隔離治療之參賽選手,

因配合防疫規定致無法參加當天競賽活動,同意申請退還報名費用(請備妥本退費 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後,向技能檢定中心申請)。

參賽選手簽章: 連絡電話(手機):

經競賽承辦/協辦單位特此證明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註:本申請書經競賽承辦/協辦單位用章戳後,第一聯交由技能檢定中心申請退費,第二聯交付選手 留存,另承辦/協辦單位影印 1 份留存。

參賽選手退費申請書

參賽選手(姓名) (身分證字號:_______)參加第 51 屆全 國技能競賽 區分區技能競賽 職類,□青年組,□青少年組

□ 1.經量測□額溫≧37.5℃或□耳溫≧38℃(實際數值: ℃),有發燒之情形,

□ 2.屬加強自主健康管理/自主健康管理之參賽選手,

□ 3.屬居家檢疫之參賽選手,

□ 4.屬居家隔離之參賽選手,

□ 5.屬隔離治療之參賽選手,

因配合防疫規定致無法參加當天競賽活動,同意申請退還報名費用(請備妥本退費 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後,向技能檢定中心申請)。

參賽選手簽章: 連絡電話(手機):

經競賽承辦/協辦單位特此證明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註:本申請書經競賽承辦/協辦單位用章戳後,第一聯交由技能檢定中心申請退費,第二聯交付選手 留存,另承辦/協辦單位影印 1 份留存。

(競賽承辦/協辦單位章戳)

(競賽承辦/協辦單位章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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