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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 貪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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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防 貪 指 引

Corruption Prevention Guide

道 路 工 程

臺 中 市 政 府 年

臺 中 市 政 府

  年 廉

政 防 貪 指 引 | 道 路 工 程

109

(2)
(3)

序 言

(4)

目 錄

壹、前言... 1

貳、道路工程風險態樣... 3

參、案例解析... 7

一、招標作業階段 ... 7

案例類型:接受廠商不正利益,提供招標或驗收相關訊息 .. 8

案例類型:設定投標須檢附「再生瀝青許可證」以限制競爭 12 案例類型:鋪設柏油以小額採購簽辦不實數量價金 ... 15

案例類型:為特定人興闢道路,違法指定建築線 ... 18

二、履約作業階段 ... 22

案例類型:道路巡查未依規查報取締 ... 22

案例類型:未經同意逕以焚化爐底渣施作道路基礎 ... 25

案例類型:舊有瀝青未刨除,以不實照片與報表掩飾 ... 29

三、驗收作業階段 ... 34

案例類型:自辦監造怠於竣工查驗,廠商藉機規避罰款 .... 34

案例類型:未實地複驗缺失,路面破損驗收不實 ... 37

案例類型:主驗人事前先指定鑽心椿號,驗收試體遭掉包 .. 40

肆、本府道路工程查驗小組 108 年度缺失態樣統計... 44

伍、工程倫理責任... 45

陸、工程人員自主檢查表... 47

(5)

壹、前言

道路工程為基礎建設之重要項目,路面坑洞破損不 平,或道路鋪了又挖、挖了又補的情形常令人詬病。道路 工程之施行因受地形、地質之影響甚大,管挖單位未能整 合也是影響道路一再刨鋪之重要因素,惟國內道路路面品 質不佳,嚴重影響民眾安全與權益,其中承包商與承辦公 務員、驗證機構人員掛勾,於舖設道路時偷工減料,是造 成路面品質不佳的主因。

確保路面工程施作品質,提升民眾對道路安全之信 賴,是工程人員應肩負之社會責任及使命,為了讓市民享 受舒適、安全、便捷的通行環境,本府持續改善大台中的 道路品質,以城鄉平衡、機車通勤及學生通學安全為優先 規劃,辦理燙平專案,並成立臺中市路平服務中心,針對 道路坑洞、路面破損等問題,快速通報道路損壞狀況盡速 修復完成;另執行代辦管線統一挖補工程,將道路養護、

道路挖掘與回補機制等串聯起來,同時把中油、中華電 信、自來水公司、臺電、瓦斯公司、有線電視等事業管線 單位一併納入,為六都中首創。再者,為協助提升工程採 購品質,本府成立臺中市政府道路工程查驗小組,針對本 府暨所屬機關辦理之道路工程進行實地查驗,由查驗委員 於現場指定抽取相關試體後送交合格實驗室檢驗,並予以 追蹤列管。

基於愛護、防護、保護道路工程承辦人員,籌組廉政防 貪指引編輯小組研編本「道路工程廉政防貪指引手冊」,除 分析工程常見缺失態樣,說明常見的犯罪手法、刑責及倫理

(6)

責任,更藉蒐集曾發生之違失案例,提供承辦同仁警惕參考、

引以為戒,另收錄法務部廉政署100年12月「道路工程廉政實 務手冊」之犯罪態樣、工程人員自主檢查表,期藉自我檢視,

引導承辦人員遵循法規、倫理及專業守則,達成降低工程採 購貪瀆犯罪發生機會。

(7)

貳、道路工程風險態樣

責任,更藉蒐集曾發生之違失案例,提供承辦同仁警惕參考、

引以為戒,另收錄法務部廉政署100年12月「道路工程廉政實 務手冊」之犯罪態樣、工程人員自主檢查表,期藉自我檢視,

引導承辦人員遵循法規、倫理及專業守則,達成降低工程採 購貪瀆犯罪發生機會。

常見道路工程犯罪手法,主要有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收 受賄賂、圖利廠商、收取回扣、偷工減料、驗收不實、借 牌、圍標、洩露底價或應秘密資訊、假借職務機會詐取財 物、行使偽變造或登載不實文書等。歸納實務上常見的八 種犯罪型態,摘要分析26件案例的犯罪手法、觸犯法條如 下:

表 11::道道路路工工程程常常見見犯犯罪罪型型態態及及犯犯罪罪手手法

犯罪型態 犯罪手法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一)偷工減料 (二)驗收不實 (三)行使不實文書

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一)議員利用職權施壓限制規格 (二)賄賂審計或監督人員

圖利自己或他人

(一)不當規劃設計

(二)違法增加非屬契約規定項目 (三)圖利廠商並收取回扣

經辦工程收取回扣

(一)洩露底價

(二)違法延遲給付估驗款 (三)圖利廠商收取回扣

民意代表藉勢勒索

(一)違背招標程序 (二)索取權利金

(三)接受廠商招待、飲宴

借牌、圍標

(一)洩漏領標廠商家數及名稱 (二)虛偽競標

(三)借牌、圍標

(8)

行使偽造私文書

(一)公務員假借職務之機會,行使變造私文書 (二)公務員利用職務之機會詐取財物

(三)詐欺取財

其他不法 (一)公務員登載不實 (二)詐欺取財

表 22::貪貪瀆瀆不不法法態態樣樣與與觸觸犯犯法法條

態樣 法條

違背職務 受賄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

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 正當利益,得處以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不違背職 務受賄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

公務員對於其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得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 以下罰金。

違背職務 之行賄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 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違背職 務行賄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

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 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圖利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 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9)

行使偽造私文書

(一)公務員假借職務之機會,行使變造私文書 (二)公務員利用職務之機會詐取財物

(三)詐欺取財

其他不法 (一)公務員登載不實 (二)詐欺取財

表 22::貪貪瀆瀆不不法法態態樣樣與與觸觸犯犯法法條

態樣 法條

違背職務 受賄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

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 正當利益,得處以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不違背職 務受賄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

公務員對於其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得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 以下罰金。

違背職務 之行賄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 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違背職 務行賄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

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 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圖利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 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

公務員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 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者,因而獲得利益者,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藉勢藉端 勒索財物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

公務員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處無期徒刑 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詐取財 物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

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 罰金。

違背建築 術成規罪

刑法第193條

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

致生公共危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登 載不實罪

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 下罰金。

行使偽造 公文書罪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 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背信罪

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 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 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 罰金。

(10)

強迫投標 廠商違反 本意投標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項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 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 金。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 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 罰金。

圍標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 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借牌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 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綁標

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 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

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 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 下罰金。

受託辦理 採購人員 洩密

政府採購法第89條第1項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 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 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11)

參、案例解析

強迫投標 廠商違反 本意投標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項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 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 金。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 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 罰金。

圍標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 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借牌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 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綁標

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 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

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 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 下罰金。

受託辦理 採購人員 洩密

政府採購法第89條第1項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 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 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招招標標作作業業階階段段 一、招標作業階段

(12)

案例例類類型型::接接受受廠廠商商不不正正利利益益,,提提供供招招標標或或驗驗收收相相關關訊訊息息

案情概述:

N 政府技士丁、戊,經指派為多件道路修建工程採購案 件之主辦、主驗或協驗人員,常以電話告知 B 公司及 D 土木 包工業,某工程案即將開標或負責某工程驗收等情。N 政府 年度標案有 5 案道路改善工程均由 B 公司得標承攬,B 公司 將其中瀝青鋪設工程分別轉包給 C 企業社之乙施作;N 政府 另辦理 1 案修建工程則由 D 土木包工業之丙承攬施作。

N 政府接獲民眾反映道路工程施工品質不佳,乙、丙為 求承作之工程驗收、請款過程得以順利,經常出資招待丁、

戊前去有女子陪侍坐檯之處所喝花酒,丁、戊就主協辦工程 案件計接受乙或丙招待喝花酒共 8 次,收受不正利益價額共 新臺幣 1 萬 1,829 元。嗣後乙及丙承作之工程,均順利完工 驗收。經檢調查獲,法院判處丁、戊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 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

風險評估:

一、未於契約註明或落實審查主要部分是否轉包

依照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第 2 項規定,轉包是指採購契 約中應自行履約的全部或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 行;「主要部分」是指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或應由 得標廠商自行履行的部分(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87 條)。而實務上,招標文件常常沒有註明「主要部分」

或「自行履行的部分」,且若有註明亦未能落實審查,

導致容易發生爭議。

二、承辦與主驗人員固定

(13)

案例例類類型型::接接受受廠廠商商不不正正利利益益,,提提供供招招標標或或驗驗收收相相關關訊訊息息

案情概述:

N 政府技士丁、戊,經指派為多件道路修建工程採購案 件之主辦、主驗或協驗人員,常以電話告知 B 公司及 D 土木 包工業,某工程案即將開標或負責某工程驗收等情。N 政府 年度標案有 5 案道路改善工程均由 B 公司得標承攬,B 公司 將其中瀝青鋪設工程分別轉包給 C 企業社之乙施作;N 政府 另辦理 1 案修建工程則由 D 土木包工業之丙承攬施作。

N 政府接獲民眾反映道路工程施工品質不佳,乙、丙為 求承作之工程驗收、請款過程得以順利,經常出資招待丁、

戊前去有女子陪侍坐檯之處所喝花酒,丁、戊就主協辦工程 案件計接受乙或丙招待喝花酒共 8 次,收受不正利益價額共 新臺幣 1 萬 1,829 元。嗣後乙及丙承作之工程,均順利完工 驗收。經檢調查獲,法院判處丁、戊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 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

風險評估:

一、未於契約註明或落實審查主要部分是否轉包

依照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第 2 項規定,轉包是指採購契 約中應自行履約的全部或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 行;「主要部分」是指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或應由 得標廠商自行履行的部分(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87 條)。而實務上,招標文件常常沒有註明「主要部分」

或「自行履行的部分」,且若有註明亦未能落實審查,

導致容易發生爭議。

二、承辦與主驗人員固定

地方政府囿於人力因素,業務單位技士多僅為 2 至 3 人

,並經常互被指派為工程案件之承辦人及主驗人,基於 固定指派之情況下,工程承攬廠商極易掌握主驗人員習 性,甚至投其所好衍生違反廉政倫理案件甚至違法之情 形。

三、採購人員未謹守採購倫理等規定

依現行政府機關辦理各類採購實務狀況,常見廠商有激 烈競爭情形,亦常見集中於少數廠商所承作,或常見有 廠商想方設法透過各種管道,期能在招標前獲得相關招 標資訊(例如規格、領標廠商、投標廠商、評選委員定 名單、底價等),以增加得標成功率,甚有可能以提供 不正利益引誘承辦人員之虞,公務機關辦理採購人員如 不能堅守品操,謹慎依法辦理採購作業,及有可能觸法 而身陷牢獄之災,應予戒慎。

防治措施:

一、招標文件明確標示主要部分

機關於契約訂定主要部分時,應視案件特性及實際需要 妥適訂定,並注意其與投標廠商資格之關聯性,避免得 標廠商不具備該主要部分之履約資格及能力或僅有特 定廠商符合資格,反而造成不公平限制競爭之情形。

機關若發現採購案件有轉包情事,依照政府採購法第 66 條第 1、2 項:「機關可以要求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 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轉包廠商與得 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換言之,如果是擔任「轉包廠商」或「再轉包廠商

」被發現後,不僅要負連帶賠償的責任,而且要負連帶

(14)

履行的責任,懲罰相當重。另外依照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1 款,違法的廠商會被列為不良廠商、刊 登於採購公報。

二、利用督導查驗有無轉包情事

工程施作期間透過督導、查驗機會留意廠商有無借牌、

轉包等行為,發現違法情事予以告發,不同廠商員工間 相關兼職情況,不無借牌、轉包及投標時圍(陪)標可能

,如發現營造業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兼職 數工地情形時,應檢視該工程有無涉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

三、彈性指派主驗人員

各機關辦理各項工程監工、驗收等工作,依據政府採購 法第 71 條至 73 條規定,採購之主驗人員宜為依機關人 事法規進用之人員,且不得為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 層之承辦人員,但因各機關辦理各項工程監工、驗收等 工作人員負有法律責任,仍以不派遣臨時人員擔任為原 則。即主驗人除不得指派案件基層承辦人員與臨時人員 外,未限於主管人員及他單位業務相關人員,彈性指派 具有資格之主驗人員,可避免因固定主驗人而衍生之違 法情事。

四、引進外部監督,強化行政透明

推動採購程序透明化措施,將機關採購程序公開於機關 網頁,引進外部監督力量,強化監督力道,健全行政透 明。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 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辦理公開閱覽事宜,藉由公開閱覽

,徵求廠商或民眾建議,提升公共工程規劃設計品質,

(15)

查核金額以下建議可比照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辦 理公開閱覽。

參考法令:

一、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

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

二、政府採購法第 65、66、71、72、73、101 條。

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91、92、94、96 條。

(16)

案例例類類型型::設設定定投投標標須須檢檢附附「「再再生生瀝瀝青青許許可可證證」」以以限限制制競競爭爭

案情概述: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公程會)為落實營建工程 永續發展之目標,訂定「各機關辦理瀝青混凝土再生利用作 業要點」,要求辦理道路養護及新闢路段路面工程之公共工 程主辦機關,自 91 年起應逐年按一定之比例採用熱拌再生 混凝土(下稱再生瀝青)。

H 營造廠負責人丙及 I 瀝青業負責人丁,為承攬 J 機關 道路瀝青工程標案,以瀝青工業同業公會名義,透過議員甲,

以維護工程品質為由,要求 J 機關於辦理道路瀝青舖設工程 採購時,將招標規則改為廠商投標時即須檢附「再生瀝青許 可證」,不得事後補件,以此限縮可能之投標廠商家數,方便 丙與丁得以給付一定金額予其他廠商用以勸退或陪標,而事 先與有意競標之廠商謀議由特定廠商得標(即俗稱之「搓圓 仔湯」、圍標)。事成之後,丁即按照得標工程之再生瀝青總 噸數,以每噸新臺幣 100 元計價方式計算「權利金」交予甲

風險評估:

一、資格訂定過當

(一)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訂 定「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之基本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機關訂定投標廠商 提供履約能力證明,應留意是否涉及參與特殊或巨額 之採購「工作團隊成員資格及證明文件」之特定資格 訂定過當,易有不當限制競爭之疑慮。

(二)瀝青工程舖設時必須在溫度 130℃以上,始能達成效 果,故瀝青舖設廠必須在工地附近車程半小時以內,

(17)

案例例類類型型::設設定定投投標標須須檢檢附附「「再再生生瀝瀝青青許許可可證證」」以以限限制制競競爭爭

案情概述: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公程會)為落實營建工程 永續發展之目標,訂定「各機關辦理瀝青混凝土再生利用作 業要點」,要求辦理道路養護及新闢路段路面工程之公共工 程主辦機關,自 91 年起應逐年按一定之比例採用熱拌再生 混凝土(下稱再生瀝青)。

H 營造廠負責人丙及 I 瀝青業負責人丁,為承攬 J 機關 道路瀝青工程標案,以瀝青工業同業公會名義,透過議員甲,

以維護工程品質為由,要求 J 機關於辦理道路瀝青舖設工程 採購時,將招標規則改為廠商投標時即須檢附「再生瀝青許 可證」,不得事後補件,以此限縮可能之投標廠商家數,方便 丙與丁得以給付一定金額予其他廠商用以勸退或陪標,而事 先與有意競標之廠商謀議由特定廠商得標(即俗稱之「搓圓 仔湯」、圍標)。事成之後,丁即按照得標工程之再生瀝青總 噸數,以每噸新臺幣 100 元計價方式計算「權利金」交予甲

風險評估:

一、資格訂定過當

(一)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訂 定「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之基本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機關訂定投標廠商 提供履約能力證明,應留意是否涉及參與特殊或巨額 之採購「工作團隊成員資格及證明文件」之特定資格 訂定過當,易有不當限制競爭之疑慮。

(二)瀝青工程舖設時必須在溫度 130℃以上,始能達成效 果,故瀝青舖設廠必須在工地附近車程半小時以內,

可能僅有少數廠家適合供料,若投標時檢附經審查認 可之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證明文件,將有大部份投 標廠商找不到配合之瀝青再生廠參與投標,進而造成 綁標或圍標;或發生哄抬價錢以利出據「配合投標證 明」之妨害自由競爭情事。

二、協議不為價格之競爭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是希望透過公平、公開的 方式,經由市場競爭機制,以決定價格,若各廠商間以 契約、協定或其他方式的合意,與有競爭關係的其他廠 商,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屬公平交易法規範的

「聯合行為」;而「聯合行為」不論在公平交易法或在 政府採購法,均為明文列為禁止的行為。若廠商意圖影 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事前即與有意參與投標 的其他廠商協議,彼此間不為價格的競爭,即屬此類風 險。

防治措施:

一、 重視等標期間之疑義、異議、檢舉

廠商對政府機關在招標或開標過程(簽約前)發生疑義,

如果因此不服機關之決定時,屬「無契約關係」之「招 標爭議」,廠商若不服,依法應適用「異議申訴」制度,

以保障其權益。多數承辦人員對於資格、規格之訂定不 如廠商、業者、材料商等來得清楚,如等標期間接獲疑 義、異議、檢舉等訊息,應審慎調查,處理結果若涉及 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 等標期。

二、重要項目採用熱拌再生瀝青應於招標公告說明

機關辦理路面工程標案如採用熱拌再生瀝青時,應於相

(18)

關招標公告中明確說明,並視個案工程特性,規範廠商 提送經審查認可之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證明文件之 時機,如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非屬該採購標的內之重要 項目,機關不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於投標時即 需檢附「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證明文件」,如因未檢 附該證明文件即取消其投標資格,恐引起投標廠商質疑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1 條及第 6 條之疑慮。建議得標廠商 應於施作前,應先檢送該證明文件送主辦機關核備憑辦。

參考法令:

一、 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二、 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4 項合意圍標罪。

三、 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 法令行為」,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第 一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 追償損失。

四、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11 條,採 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有就該等項目訂定分包廠商資格 之必要者,適用本法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

(19)

關招標公告中明確說明,並視個案工程特性,規範廠商 提送經審查認可之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證明文件之 時機,如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非屬該採購標的內之重要 項目,機關不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於投標時即 需檢附「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證明文件」,如因未檢 附該證明文件即取消其投標資格,恐引起投標廠商質疑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1 條及第 6 條之疑慮。建議得標廠商 應於施作前,應先檢送該證明文件送主辦機關核備憑辦。

參考法令:

一、 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二、 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4 項合意圍標罪。

三、 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 法令行為」,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第 一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 追償損失。

四、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11 條,採 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有就該等項目訂定分包廠商資格 之必要者,適用本法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

案例例類類型型::鋪鋪設設柏柏油油以以小小額額採採購購簽簽辦辦不不實實數數量量價價金金

案情概述:

甲為 A 政府工務處約僱人員,負責轄管道路橋梁工程維 護。議員乙反映某路段道路破損須修復,甲認為此工程僅需 鋪設柏油即可,為小額採購案件,不須公開招標,即認為有 利可圖,謀議由友人丙提供工程所需資金,由甲提供與實際 施工現況不符之估價單核銷,從中賺取差價,利潤由兩人共 同花用。

本鋪設工程實際施工面積 148 平方公尺,由甲請 B 廠商 估價約需 4 萬元,施工完竣後由丙匯款至甲帳戶,再由甲將 工程款交付 B 廠商;甲另行以施工面積 240 平方公尺,請 C 廠商評估合乎市場行情,開立工程估價單 9 萬 8,000 元,並 表示工程是要給朋友施作,C 廠商為免得罪甲,只好應允,

僅參與驗收配合行政工作。

嗣後甲以 C 廠商所開立之估價單 9 萬 8,000 元為憑,申 請採購經費,陳核首長批示核准,並指派 A 政府工務處公共 工程科技士丁辦理工程驗收。丁於驗收時發現,實際施工面 積與甲簽報面積不符,明顯短少,本案工程竣工程序尚未完 備,無法辦理驗收,甲因而未能完成請款。經法院審理丙非 公務員與甲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

處有期徒刑 7 月。

風險評估:

一、未落實執行竣工查驗

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規定,於收受廠商 竣工書面通知後,7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 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

(20)

並注意廠商有無虛報竣工。本案雖以小額採購方式辦理,

惟工程竣工,未會同相關人員前往進行竣工查驗,仍未 符採購法規範。

二、規避 10 萬元以上採購招標

道路工程常以開口契約辦理緊急修補或災損修護,有利 於掌握時效及經費控制。本案主辦道路工程採購人員,

運用小額採購不須公開招標,與友人共謀議,逕洽廠商 施作,從中賺取差價。

三、 工程小額採購管理漏洞

未訂定或未落實小額採購內部控制作業規定程序,至採 購承辦人認有可乘之機,未依規定辦理採購。

防治措施:

一、道路修補善用開口契約或複數決標方式辦理

針對「可預知」之同性質工程,宜併案招標或採複數決 標方式辦理。如道路鋪面修補工程在一定時間內有數案

(可以從過去經驗預估)者,可併案招標,視需要時通 知廠商履約,不因僅發生時間不同而得採分別辦理,易 讓人有化整為零之違反採購法疑慮。

二、訂定抽查機制並進行走動式管理

業管單位主管平時應注意屬員辦理採購業務及與廠商 溝通處理情形,落實走動式關懷案件進度及遭遇困難,

並進行案件抽查,預防採購弊失發生。

三、增訂小額採購內部作業控制規定

於內控作業程序,增訂 10 萬元以下小額採購程序專章,

律訂應行辦理程序及責任,以周全採購程序,降低採購 風險狀況。

四、工程採購應落實竣工查驗機制

(21)

並注意廠商有無虛報竣工。本案雖以小額採購方式辦理,

惟工程竣工,未會同相關人員前往進行竣工查驗,仍未 符採購法規範。

二、規避 10 萬元以上採購招標

道路工程常以開口契約辦理緊急修補或災損修護,有利 於掌握時效及經費控制。本案主辦道路工程採購人員,

運用小額採購不須公開招標,與友人共謀議,逕洽廠商 施作,從中賺取差價。

三、 工程小額採購管理漏洞

未訂定或未落實小額採購內部控制作業規定程序,至採 購承辦人認有可乘之機,未依規定辦理採購。

防治措施:

一、道路修補善用開口契約或複數決標方式辦理

針對「可預知」之同性質工程,宜併案招標或採複數決 標方式辦理。如道路鋪面修補工程在一定時間內有數案

(可以從過去經驗預估)者,可併案招標,視需要時通 知廠商履約,不因僅發生時間不同而得採分別辦理,易 讓人有化整為零之違反採購法疑慮。

二、訂定抽查機制並進行走動式管理

業管單位主管平時應注意屬員辦理採購業務及與廠商 溝通處理情形,落實走動式關懷案件進度及遭遇困難,

並進行案件抽查,預防採購弊失發生。

三、增訂小額採購內部作業控制規定

於內控作業程序,增訂 10 萬元以下小額採購程序專章,

律訂應行辦理程序及責任,以周全採購程序,降低採購 風險狀況。

四、工程採購應落實竣工查驗機制

小額採購竣工查驗,應參採政府採購法之竣工查驗程序 規定,製作小額採購竣工查驗檢查表,避免有未完工報 竣,規避逾期情形。

五、聘請專業講師提升採購法紀素養

就工程承辦人員,單位主管應定期蒐集他機關發生採購 疏失案件,於課務會議或其他適當時機,宣講提升工程 人員採購法紀觀念。

參考法令:

一、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2 項、第 1 項第 2 款之利用職 務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

二、行政程序法第 47 條之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 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7 條不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

(22)

案例例類類型型::為為特特定定人人興興闢闢道道路路,,違違法法指指定定建建築築線線

案情概述:

丁家族有多筆土地坐落某縣 U 鎮欲出售,丁遂委託仲介 公司經理乙代為尋找買家,但因土地沒有臨接道路,致建商 僅願意以低價收購,復有 X 開發公司向乙表示,丁家族之土 地如有直接對外連絡道路並取得建築線指定,願以高價購買 該區域土地。

乙遂請丁及其家族成員簽署「土地使用同意書」,提供 坐落 U 鎮○段 2 筆地號土地開闢道路,並將工程範圍土地所 有權無償移轉予主管機關,並由乙擬定「為改善住民交通及 農作物運輸、農機具進出、農業原材物料搬運,請興闢如所 附位置之 G 產業道路」之陳請書,再由丁及其家族成員等人 具名,向 U 公所提出陳情。

甲為 U 公所工務課課員,負責有關產業道路興建、工程 驗收及建築線指示(定)等業務。甲於接獲陳請書後,明知 原有一條已貫通 20 年之私設道路與陳情闢建之「G 產業道 路」距離不到 20 公尺,供當地居民進出市區,而無必要新闢

「G 產業道路」,卻基於與丁為同學舊識,未經實地會勘,

評估確認有無闢建農路必要之程序,竟簽擬該地確有興建道 路之必要,並逐級陳核不知情主管同意以公款經費辦理。

嗣經 U 公所不知情承辦人簽辦發包作業,由 D 營造公司 以 84 萬元得標施作,乙則以尚未竣工之 G 產業道路,向公 所申請指示建築線。甲受理申請後,未檢附任何現場勘查紀 錄,竟違法指示建築線,而使丁家族得以順利將多筆建地高 價出售予 X 開發公司,加上 G 產業道路新闢費用,丁家族獲 得不法利益合計高達 1,536 萬 9,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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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例類類型型::為為特特定定人人興興闢闢道道路路,,違違法法指指定定建建築築線線

案情概述:

丁家族有多筆土地坐落某縣 U 鎮欲出售,丁遂委託仲介 公司經理乙代為尋找買家,但因土地沒有臨接道路,致建商 僅願意以低價收購,復有 X 開發公司向乙表示,丁家族之土 地如有直接對外連絡道路並取得建築線指定,願以高價購買 該區域土地。

乙遂請丁及其家族成員簽署「土地使用同意書」,提供 坐落 U 鎮○段 2 筆地號土地開闢道路,並將工程範圍土地所 有權無償移轉予主管機關,並由乙擬定「為改善住民交通及 農作物運輸、農機具進出、農業原材物料搬運,請興闢如所 附位置之 G 產業道路」之陳請書,再由丁及其家族成員等人 具名,向 U 公所提出陳情。

甲為 U 公所工務課課員,負責有關產業道路興建、工程 驗收及建築線指示(定)等業務。甲於接獲陳請書後,明知 原有一條已貫通 20 年之私設道路與陳情闢建之「G 產業道 路」距離不到 20 公尺,供當地居民進出市區,而無必要新闢

「G 產業道路」,卻基於與丁為同學舊識,未經實地會勘,

評估確認有無闢建農路必要之程序,竟簽擬該地確有興建道 路之必要,並逐級陳核不知情主管同意以公款經費辦理。

嗣經 U 公所不知情承辦人簽辦發包作業,由 D 營造公司 以 84 萬元得標施作,乙則以尚未竣工之 G 產業道路,向公 所申請指示建築線。甲受理申請後,未檢附任何現場勘查紀 錄,竟違法指示建築線,而使丁家族得以順利將多筆建地高 價出售予 X 開發公司,加上 G 產業道路新闢費用,丁家族獲 得不法利益合計高達 1,536 萬 9,000 元。

風險評估:

一、 興闢道路未會勘評估公益性與必要性

公部門闢建道路係為供公眾通行謀公共利益,而本案 陳情闢建道路,目的並無意於供公眾通行,係為提高 私人土地價值,且距離 20 公尺不遠處已有一私設道路 供當地民眾出入,新闢道路顯欠缺必要性,機關僅依 書面申請資料,未遵循必要程序辦理實地會勘,實有 行政程序上瑕疵。

二、 指定建築線程序缺漏,未確實複核審查

「建築線」是用來限制建築物的一種退縮線,通常是 在未能明確認定道路邊界時,為了確保未來道路的寬 度而加以指定,以避免建築物佔用道路範圍。而指定 建築線業務,經受理民眾申請後,應會同申請人辦理 會勘,瞭解基地現況及臨路情形,並調閱相關資料查 證。本案因承辦人為掌管該公所有關產業道路興建、

工程驗收及建築線指示(定)等業務,藉以職務上之 便利性未辦理會勘,未執行相關查證作為而徇私舞 弊,圖謀他人利益。

防治措施:

一、 以檢核表確認是否踐行興闢道路必要程序

為確保興闢道路業務完成必要程序,透過行政作業流程 標準化,並建立檢核表機制,逐項勾選已落實完成項目 及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利於檢視與審核必要程序是否踐 行完竣,避免因疏漏影響民眾權益或觸犯法律責任。

二、 建立交叉複核或聯合審查機制

民眾申請案件,若涉及數個機關權管業務,可透過聯合

(24)

審查機制一次性橫向溝通,即時瞭解重要資訊,利於各 權管單位評估與判斷案件是否可行。另為降低出錯率及 遏止承辦貪瀆不法情事,藉由主管或上級機關抽查複核,

以達嚇止之效或提早發現弊端。

參考法令:

一、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公務員對於主管事 務直接圖利私人罪,及同條款之公務員對於主管事務間 接圖利私人罪。

二、 刑法第 216 條、第 213 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 罪。

三、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10 條規定,建築基地臨接 計畫道路、廣場、市區道路、公路或合於本自治條例規 定之現有巷道者,應申請指定(示)建築線。…實施區 域計畫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之甲種建築用地及都市 計畫農業區建地目之土地,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六百六 十平方公尺以下且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基地得免臨接 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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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機制一次性橫向溝通,即時瞭解重要資訊,利於各 權管單位評估與判斷案件是否可行。另為降低出錯率及 遏止承辦貪瀆不法情事,藉由主管或上級機關抽查複核,

以達嚇止之效或提早發現弊端。

參考法令:

一、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公務員對於主管事 務直接圖利私人罪,及同條款之公務員對於主管事務間 接圖利私人罪。

二、 刑法第 216 條、第 213 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 罪。

三、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10 條規定,建築基地臨接 計畫道路、廣場、市區道路、公路或合於本自治條例規 定之現有巷道者,應申請指定(示)建築線。…實施區 域計畫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之甲種建築用地及都市 計畫農業區建地目之土地,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六百六 十平方公尺以下且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基地得免臨接 道路。

二、、履履約約作作業業階階段段 二、履約作業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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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例類類型型::道道路路巡巡查查未未依依規規查查報報取取締締

案情概述:

甲為 A 市道路養護科之約聘巡路員,長期負責 A 市○○

區○○路以西之道路安全巡視,並執行查報取締等業務。某 日 A 市政府接獲民眾檢舉某施工現場之人行道上遺留施工石 塊未收,經養護科指派甲前往現場查看,發現承包商 B 公司 未取得獲准挖路施工許可證,卻擅自開挖公有人行步道及道 路,且無緊急、安全之必要,得於事後補行申請許可之情形。

依照規定,甲應填報違規事實,並在現場拍照存證後,

將資料交給養護科承辦人,惟甲實際上未開單取締,僅告知 現場之 B 公司員工乙應儘速恢復原狀,並主動表示可以指導 B 公司向 A 市府事後申請許可證擺平此事即離開。待事後某 日,甲以電話通知乙,告稱 B 公司違規開挖人行道部分,未 開罰單並已結案,暗示乙必須交付賄款為後謝。

當日下午甲前往現場查看時,乙便將裝有新臺幣 1 萬元 現金之黃色信封袋交予甲,嗣後民眾向 A 市政風單位檢舉此 事,經政風單位查證屬實,陪同甲至司法機關自首,並由甲 主動繳交不法所得 1 萬元。

風險評估:

一、行政服務流程透明度不足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燈光是最有效率的警察。」

如果政府資訊不夠公開透明,不僅容易招致民眾質疑 黑箱作業,也將損及人民對政府之信賴。如申請道路 挖掘許可作業流程未能妥善公開透明,廠商業者對流 程不清楚,極易遭有心人利用資訊落差蒙受不利益甚 或索賄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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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例類類型型::道道路路巡巡查查未未依依規規查查報報取取締締

案情概述:

甲為 A 市道路養護科之約聘巡路員,長期負責 A 市○○

區○○路以西之道路安全巡視,並執行查報取締等業務。某 日 A 市政府接獲民眾檢舉某施工現場之人行道上遺留施工石 塊未收,經養護科指派甲前往現場查看,發現承包商 B 公司 未取得獲准挖路施工許可證,卻擅自開挖公有人行步道及道 路,且無緊急、安全之必要,得於事後補行申請許可之情形。

依照規定,甲應填報違規事實,並在現場拍照存證後,

將資料交給養護科承辦人,惟甲實際上未開單取締,僅告知 現場之 B 公司員工乙應儘速恢復原狀,並主動表示可以指導 B 公司向 A 市府事後申請許可證擺平此事即離開。待事後某 日,甲以電話通知乙,告稱 B 公司違規開挖人行道部分,未 開罰單並已結案,暗示乙必須交付賄款為後謝。

當日下午甲前往現場查看時,乙便將裝有新臺幣 1 萬元 現金之黃色信封袋交予甲,嗣後民眾向 A 市政風單位檢舉此 事,經政風單位查證屬實,陪同甲至司法機關自首,並由甲 主動繳交不法所得 1 萬元。

風險評估:

一、行政服務流程透明度不足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燈光是最有效率的警察。」

如果政府資訊不夠公開透明,不僅容易招致民眾質疑 黑箱作業,也將損及人民對政府之信賴。如申請道路 挖掘許可作業流程未能妥善公開透明,廠商業者對流 程不清楚,極易遭有心人利用資訊落差蒙受不利益甚 或索賄情事發生。

二、人員久任職務易生弊端

巡路員負責道路安全巡查,遇有違規案件具有查報與 否的裁量空間,一旦於固定區域辦理巡查業務易因與 轄區業者密切接觸,多有人情往來鏈結而影響業務公 平判斷;又業者為趨利避害,可能因奉承或畏懼心態,

提供賄賂等不正利益,有礙政府公正廉能形象。

三、未落實督導關懷巡查工作

道路巡查工作為查報道路、人行道有無坑洞等缺失,

並通知管線或相關施工單位修補改善,巡查道路工程 有沒有申請道路挖掘許可、是否逾時施工或施工不良 等違規案件,因涉及違規查報行政裁量,存有高度廉 政風險,對於承辦人員之品德操守、工作狀況、交往 關係及經濟狀況等風紀項目應落實關懷管理。

防治措施:

一、 公開申請作業流程及裁罰紀錄

透明是良善治理的重要指標,政府機關服務流程公開 可提升政府施政對於民眾的可預測程度,透過流程透 明也可以減少貪污的機會。行政透明不失為強化政府 內部控制有效性的工具之一。標準作業流程的公開,

可以讓民眾對於申請案件,依時程掌握審查進度,另 針對審查基準公開,可以讓民眾先行審視,預見申請 案件是否受許可;裁罰紀錄違規內容之公開,提供民 眾即時查詢、檢視及監督之管道,有助於發現潛藏危 害風險,此外,亦可公開業者遭罰後的改善報告,建 立完善的管理追蹤機制,消弭政府與民眾的資訊不對 稱,並定期檢視各項流程之簡化及透明化程度,建立

(28)

公民監督的可及性,具有便民防弊效益,更有助於維 持民眾對政府各項舉措及決策的信賴。

二、 加強法治教育並適度提升約聘人員待遇

巡路工作需長時間在外,尤其天候不佳更需加強巡視 加上每位人員負責轄區寬廣,辛苦程度可見一斑;而 若以約聘人員待遇不高,卻手握行政裁罰大權,具有 相當程度廉政風險,可透過提供相關防貪案例、廉政 叮嚀等法紀教育資料,將「廉潔觀念」適時納入員工 教育訓練重點;另建議機關適度提升該職位待遇,或 提供工作提成獎金作為補償,達到「不願貪、不敢 貪、不必貪」之廉政目標。

三、 建立轄區輪調制度,強化機關監督功能

涉及裁罰業務單位之直屬主管對於所屬人員,倘知悉 有品德操守、工作狀況、交往關係及經濟狀況等異常 者,應即時通報首長或政風單位,俾能及時掌握風險 因子;另巡路員應覈實製作巡路日誌與裁罰紀錄,機 關得交叉勾稽、查核報案紀錄與巡路員後續出勤裁罰 紀錄,並可定期或不定期實施轄區輪調,藉由轄區更 動制度,防範第一線裁罰人員與轄區業者、民眾太過 熟稔而生欺上瞞下,違法亂紀情事。

參考法令:

一、 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違背職務收賄罪。

二、 市區道路條例第 33 條,未經申請違法開挖公有人行步 道及道路可處科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 鍰,及命其限期自行修復或繳交道路修復費,由市區 主管機關代為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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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監督的可及性,具有便民防弊效益,更有助於維 持民眾對政府各項舉措及決策的信賴。

二、 加強法治教育並適度提升約聘人員待遇

巡路工作需長時間在外,尤其天候不佳更需加強巡視 加上每位人員負責轄區寬廣,辛苦程度可見一斑;而 若以約聘人員待遇不高,卻手握行政裁罰大權,具有 相當程度廉政風險,可透過提供相關防貪案例、廉政 叮嚀等法紀教育資料,將「廉潔觀念」適時納入員工 教育訓練重點;另建議機關適度提升該職位待遇,或 提供工作提成獎金作為補償,達到「不願貪、不敢 貪、不必貪」之廉政目標。

三、 建立轄區輪調制度,強化機關監督功能

涉及裁罰業務單位之直屬主管對於所屬人員,倘知悉 有品德操守、工作狀況、交往關係及經濟狀況等異常 者,應即時通報首長或政風單位,俾能及時掌握風險 因子;另巡路員應覈實製作巡路日誌與裁罰紀錄,機 關得交叉勾稽、查核報案紀錄與巡路員後續出勤裁罰 紀錄,並可定期或不定期實施轄區輪調,藉由轄區更 動制度,防範第一線裁罰人員與轄區業者、民眾太過 熟稔而生欺上瞞下,違法亂紀情事。

參考法令:

一、 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違背職務收賄罪。

二、 市區道路條例第 33 條,未經申請違法開挖公有人行步 道及道路可處科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 鍰,及命其限期自行修復或繳交道路修復費,由市區 主管機關代為修復。

案例例類類型型::未未經經同同意意逕逕以以焚焚化化爐爐底底渣渣施施作作道道路路基基礎礎

案情概述:

N 機關與 L 公司簽訂契約辦理「N 市某區段重劃區低碳 生態家園工程」採購案,而施工規範訂有工程所需級配,原 則上須以合規格之天然級配材料施做,以確保施工品質,如 以替代之再生級配材料施做,需經工程司之審查程序並得到 許可後方可為之,惟 L 公司之經理辛為節省成本,明知使用 的鋪設材料中混有再生粒料,並非天然礫石材料,卻僅提送 天然砂石之級配證明文件送 N 機關審查,而未一併檢附使用 再生粒料之供料計畫書等資料。

履約過程中,L 公司以逐車分散方式,慢慢將未經審查 之再生級配料混入天然級配料運送,以避免機關發覺,嗣後 因民眾檢舉該鋪設工程有刺鼻異味,經上級 M 機關「工程品 質抽查小組」會勘檢驗,發現級配料內含天然砂石級配所不 可能含有之雜質(即非常細小且均勻,顯係經燒製的玻璃或 鐵屑結晶體等),認為級配不符合施工規範,故要求 L 公司刨 除並再送驗分析。

檢驗結果,因該重劃工程道路施做之底層粒料摻有一定 比例「焚化爐底渣」製成之資源化產品之「再生級配料」,N 機關遂以詐欺罪將 L 公司相關人員移送司法調查起訴。

風險評估:

一、 材料進場檢驗未落實

工程施工材料品質的管控是品質管理的主要項目,材料 品質係攸關工程品質重要因素。進料檢驗是一般公認工 程品質管理上的關鍵點,為確保材料完全符合契約所定 規範(標準),供應商、承包商、監造單位與業主在材料

(30)

設備品質保證制度中,均應發揮監督與管理的功能與責 任。對於材料分批進場應落實抽樣檢驗時機、頻率與要 項,避免承包商藉機暗度陳倉。

二、 契約內容未臻明確

契約內容應明訂材料檢驗項目、標準、複驗機制、裁罰 規範及監造責任、惡意違約之懲罰性賠償等,若契約未 訂定明確規範或審查流程及責任機制,容易使廠商在機 會成本考量下,鋌而走險。

三、 未善盡監督或注意義務

機關委託廠商監造或專案管理之案件,應由廠商負監督 之義務,承辦公務員對於廠商提審資料,應本於權責劃 分原則,善盡注意義務,如未善盡注意義務時,可能涉 有行政懲處、民事侵權或國家賠償事件之相關損害賠償 責任。

防治措施:

一、 契約約定逐批抽樣檢驗或廠內篩檢

為確保工程品質,理論上整批材料應符合相關規範,然 而品質保證的檢試驗應避免不必要之成本浪費,故採隨 機抽樣方式,樣本數量依契約規範、國家及相關標準,

或依重要性等級區分等方法來決定,檢驗結果則依計量 值、計數值或公差範圍內限值之方法評估其品質指標,

並做為允收或拒收之依據。

材料進場前之送審係業主(含監造單位)為確保進場之 材料完全符合契約所定規範(標準)要求條件下才准予 進場,除審查「出廠測試報告」或品質證明書等文件資 料,確認材料設備品質與規格等,亦可抽樣檢驗或進行 廠驗,確認瀝青含量、粒料級配等製程與品質。

(31)

設備品質保證制度中,均應發揮監督與管理的功能與責 任。對於材料分批進場應落實抽樣檢驗時機、頻率與要 項,避免承包商藉機暗度陳倉。

二、 契約內容未臻明確

契約內容應明訂材料檢驗項目、標準、複驗機制、裁罰 規範及監造責任、惡意違約之懲罰性賠償等,若契約未 訂定明確規範或審查流程及責任機制,容易使廠商在機 會成本考量下,鋌而走險。

三、 未善盡監督或注意義務

機關委託廠商監造或專案管理之案件,應由廠商負監督 之義務,承辦公務員對於廠商提審資料,應本於權責劃 分原則,善盡注意義務,如未善盡注意義務時,可能涉 有行政懲處、民事侵權或國家賠償事件之相關損害賠償 責任。

防治措施:

一、 契約約定逐批抽樣檢驗或廠內篩檢

為確保工程品質,理論上整批材料應符合相關規範,然 而品質保證的檢試驗應避免不必要之成本浪費,故採隨 機抽樣方式,樣本數量依契約規範、國家及相關標準,

或依重要性等級區分等方法來決定,檢驗結果則依計量 值、計數值或公差範圍內限值之方法評估其品質指標,

並做為允收或拒收之依據。

材料進場前之送審係業主(含監造單位)為確保進場之 材料完全符合契約所定規範(標準)要求條件下才准予 進場,除審查「出廠測試報告」或品質證明書等文件資 料,確認材料設備品質與規格等,亦可抽樣檢驗或進行 廠驗,確認瀝青含量、粒料級配等製程與品質。

二、 採購契約訂定嚴謹品質糾紛條款

承包商在驗證過程中發現有瑕疵時,處理方式不應只是 不接受該批材料,而應責成供應商全面檢討缺失原因,

針對缺失原因處置有瑕疵之製程,否則承包商的驗證作 業與其供應商之材料品管作業將混淆不清。另於採購契 約中應訂定解決品質糾紛之條款,並擬定各種解釋方式 及程序,以釐清在品質認知上的歧異。

三、 遵行品質計畫,加強督導管理

監造單位應依監造計畫施行品管作業,對承包商的品質 計畫與抽驗數量、頻率等作通盤檢討,抽驗材料品質與 審查相關作業文件紀錄,確認承包商所制訂之品質計畫 已落實施行及確實有效,而非單純的確認材料設備品質 或規格。由於監造身分係業主代表,所執行之各項作業,

應詳細記載於監造報告(如:監工日報表或材料設備品 質抽驗紀錄表),如有執行抽查測試等工作,亦應將結 果或試驗報告判讀並建檔,並應落實不合格之追蹤。

四、 審查廠商過去提供類似產品或服務的績效

業主(機關)可藉由審查或評鑑廠商過去提供類似產品 或服務的績效,以評估採購案發生違失風險之機率,並 以書面方式為之,並成為整體品質紀錄的一部分。倘審 查結果顯示其能具備承擔工作或提供物料的能力〈時間、

成本與品質〉,且有提供充分的品質佐證,使業主對其 達成契約各項要求的能力,具有充分的信心,則按部就 班遵行各項計畫即可;若非如此,則建議強化督導頻率 或增加抽驗比例等作為。

五、 更新施工規範落實執行

施工規範應依各項工程特性,制定相應標準,若契約約

(32)

定鋪面工程原則應使用「天然級配粒料」底層之材料施 工,即天然的岩石或礫石經篩選製成的級配粒料,應提 供產品來源資料審查。如需使用「再生粒料」,應約定於 使用前廠商先提送相關供料計劃書,內容應包含該供料 再生粒料之來源、品管作業、再生粒料與天然粒料混合 比列,建議供料稽核方式、相關試驗方法以及其相關之 工程性質等,提供審查核可後方可供料。

參考法令:

一、 採購契約要項第 61 點,廠商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

不因機關對於廠商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 減少或免除。

二、 刑法第 210 條偽造文書罪。

三、 刑法第 216 條行使偽造文書罪。

四、 刑法第 339 條 1 項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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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鋪面工程原則應使用「天然級配粒料」底層之材料施 工,即天然的岩石或礫石經篩選製成的級配粒料,應提 供產品來源資料審查。如需使用「再生粒料」,應約定於 使用前廠商先提送相關供料計劃書,內容應包含該供料 再生粒料之來源、品管作業、再生粒料與天然粒料混合 比列,建議供料稽核方式、相關試驗方法以及其相關之 工程性質等,提供審查核可後方可供料。

參考法令:

一、 採購契約要項第 61 點,廠商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

不因機關對於廠商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 減少或免除。

二、 刑法第 210 條偽造文書罪。

三、 刑法第 216 條行使偽造文書罪。

四、 刑法第 339 條 1 項詐欺取財罪。

案例例類類型型::舊舊有有瀝瀝青青未未刨刨除除,,以以不不實實照照片片與與報報表表掩掩飾飾

案情概述:

巳係 R 機關監工,負責督導「OO 路挖掘路面修復工程」

S 承攬廠商之道路施工品質。S 廠商之負責人癸為了增加公 司之工程利益,明知該路面修復工程應使用「新料瀝青混凝 土」施作,卻未依約刨除舊有瀝青舖設新料,而逕以管溝挖 除、路基翻修刨除所得之瀝青混凝土刨除料,充作新料加以 回填,或於原有路面上直接加舖瀝青混凝土等方式,予以偷 工減料謀取暴利。

巳監工時發現 S 廠商未實際以新料鋪設,卻未命 S 廠商 改善,亦未向上舉報,且為了向 S 廠商收取鉅額回扣,竟在 其所職掌之監工日報表、工程結算明細表、竣工數量計算表 等公文書上填載不實之施工項目及數量,並逐級向上陳核,

復於驗收時,癸又提供不實之管溝挖除照片,於 R 機關未詳 實審核下,誤以為上開挖掘路面修復工程確係依合約規定完 工,而予以驗收合格撥付工程款,總計 S 廠商因此詐得新臺 幣 294,271 元。案經調查起訴後,巳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 經辦工程舞弊罪,遭法院重判。

風險評估:

一、 未善盡監工督導責任

監工人員未依契約及工程設計圖說規定,嚴加要求承包 廠商確實辦理,以致無法即時發現缺失立即改善,讓承 包廠商有偷工減料之機會;部分監工未於工地現場監工 或與廠商勾結利益輸送,而在職務上所掌之監工日誌或 竣工報告書上為不實登載,使承包商有未按圖施工、偷 工減料,甚至驗收人員因人情關說,偽造、變造驗收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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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或竣工報告書,以圖利包商,矇混過關。

二、 未詳實審核廠商資料文件

採購案件發包後,監造單位未積極做好履約管理,確實 依契約派員駐地監工,負起監工責任,任由廠商施作,

然機關驗收時未勾稽比對設計圖說、施工日誌、出廠與 清運證明及施工照片等資料,逕行辦理驗收結算,致使 廠商以刨除舊瀝青混作新料舖築,因而詐得工程款。

三、 未落實竣工確認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2 條訂有工程竣工查驗程序,即機 關應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 定是否竣工。本案承辦人實際上並無至工區現場確認,

僅憑廠商提送文書資料及照片即逕行簽報竣工,明顯已 違反採購法第 92 條規定。

防治措施:

一、編列回收舊料費用

透過編列瀝青混凝土面層刨除剩餘價值折價費,由廠商 刨除舊料後,檢附回收場過磅資料繳回代金,可依此推 算刨除面積,藉以管控廠商是否確實刨除。

二、訂明規範並查驗瀝青配比

區公所辦理道路修復工程規模較小,監造亦未駐場,宜 於鋪設前訂明是否可使用再生瀝青,並藉由辦理工程查 驗或驗收時請承包廠商提供瀝青配比資料,進行檢視,

併同存檔。

三、訂定監工責任獎懲管理辦法,加強業務督考

選任負責盡職、熟悉契約內容及品操良好之監工人員,

工程主辦單位除嚴格要求監造單位派員常駐工地外,並 應確實督促監工人員按時填寫監工日誌,並不定期至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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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或竣工報告書,以圖利包商,矇混過關。

二、 未詳實審核廠商資料文件

採購案件發包後,監造單位未積極做好履約管理,確實 依契約派員駐地監工,負起監工責任,任由廠商施作,

然機關驗收時未勾稽比對設計圖說、施工日誌、出廠與 清運證明及施工照片等資料,逕行辦理驗收結算,致使 廠商以刨除舊瀝青混作新料舖築,因而詐得工程款。

三、 未落實竣工確認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2 條訂有工程竣工查驗程序,即機 關應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 定是否竣工。本案承辦人實際上並無至工區現場確認,

僅憑廠商提送文書資料及照片即逕行簽報竣工,明顯已 違反採購法第 92 條規定。

防治措施:

一、編列回收舊料費用

透過編列瀝青混凝土面層刨除剩餘價值折價費,由廠商 刨除舊料後,檢附回收場過磅資料繳回代金,可依此推 算刨除面積,藉以管控廠商是否確實刨除。

二、訂明規範並查驗瀝青配比

區公所辦理道路修復工程規模較小,監造亦未駐場,宜 於鋪設前訂明是否可使用再生瀝青,並藉由辦理工程查 驗或驗收時請承包廠商提供瀝青配比資料,進行檢視,

併同存檔。

三、訂定監工責任獎懲管理辦法,加強業務督考

選任負責盡職、熟悉契約內容及品操良好之監工人員,

工程主辦單位除嚴格要求監造單位派員常駐工地外,並 應確實督促監工人員按時填寫監工日誌,並不定期至現

場查驗是否按圖施工加強混凝土強度之鑽心取樣及試 驗、鋼筋抗拉試驗、瀝青混凝土厚度鑽心取樣,壓密度 試驗等步驟,若不合格則依規定減價、扣 款、加鋪或拆 除重做並限期改善。定期考核監工人員品德操守,隨時 列管汰換素行風評不佳或與廠商不當交往頻繁之人員,

防杜藉職務之便圖利廠商,以確保公共工程品質及政府 信譽。

四、落實履約管理,執行重點督導

工程施工時監工人員應確實在場監督,掌握工地施工狀 況,嚴防承包商偷工減料,並按日將施工日期、工作天、

使用供給材料、進度等資料詳實填寫於監工日誌內,按 期呈報;對於施工用料應設帳列管,如發現有挪用、盜 賣或其他不符情事,應即予查究處理。監工人員如因身 兼數個工地,必須採行重點監工時,對於各項工程之隱 蔽部分或重要施工階段如澆灌混凝土等,仍須親往監督,

如發現有未依合約規定施工或僱用不熟練之工人施作,

而可能導致影響工程品質情事時,應即予糾正或通知改 善。

五、建立及落實分段查驗制度

各工程主辦單位應成立工程督導查驗小組,除定期與 不定期前往工地現場或出廠之採購物料,取樣抽驗測 試,全程掌控抽驗試體流程,嚴格檢驗是否合乎規定 標準外,承商建議之檢驗處所、地點、方法,僅止於 參考;可建立及落實分段查驗制度,工程進行至某階 段,如基地放樣、鋼筋紮放等,承商須報請監造單位 派員查驗、拍照及製作紀錄。對於低於核定底價百分 之八十得標之工程,應列為重點查驗工程,加強抽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第 32 條 得標廠商有招標文件規定之 不發還其繳納之全部或部分 保證金及其孳息之情形。(請 參照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 保作業辦法第

(https://www.mercadolibre.cl/): 提供平台由當地供 應商自營,不像 amazon、pchome 等有 B2B2C 廠商

(十五)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或第 33 條之 6

(十二)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或第 33 條之 6

(十四)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或第 33 條之 6

(十三)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或第 33 條之 6

5.機關發現廠商未依約履行保障勞工權益之義務,經查證屬實,除 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廠商事由者外,依本目約定計算違約金

(十四)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或第 33 條之 6